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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被称为“物质女郎”,她是流行乐坛的“常青树”,她曾当选英国男人“最想与之共度情人节”的女性;出道23年来,她的唱片在全球累计销售甚至超过了一亿张;她被评选为美国50年来最伟大的女歌手,在 “公告栏”排行榜上她超越 “披头士”和“猫王”,成为榜首金曲最多的歌手;她男友众多,既有像小肯尼迪、沃伦・贝蒂这样的公众人物,也有丹尼斯・罗德曼这样的NBA明星。她的两任丈夫:好莱坞影帝西恩・潘和英国导演盖伊・里奇都是电影界的风云人物。
她的个人营销被写进了哈佛大学管理学院的营销案例。哈佛的评语是:麦当娜对自己的成功营销,其水平已经超越了哈佛大学的MBA。
因为职业的原因,麦当娜是一个开放、直率、透明度比较高的人,但似乎话题一涉及到她生意的运作情况,能够让她侃侃而谈的东西,就少之又少了。
“她希望公众相信,她的名气仅仅来自她演唱方面的天赋。所以当杂志的编辑们想要撰写文章,重点讨论她在商业方面非凡的悟性时,她拒绝谈论利润、收入的细目,或者商业策略。同样地,麦当娜也告诉她的工作人员和朋友,不要谈论这些事情” ――这是由兰迪・塔拉博雷利撰写的《麦当娜》(madonna)中谈到的现象。
不止一位的专业的理财师说过,成功需要具备的条件,如全球视野、战略眼光、管控能力、风险评估。从麦当娜身上,你似乎不难发现这些东西的存在。
3个月能赚1亿英镑
据英国《镜报》公布2005年的财富榜显示,麦当娜凭借3500万英镑,成为英国歌手中个人收入之冠。 就在这张榜单上,知名的足球运动员大卫・贝克汉姆凭借跟皇家马德里的合约及多个产品广告,收入为1300万英镑,是麦当娜同期收入的1/3强。
数据显示,1991年时,麦当娜从各种音乐、电影和广告项目中的总收益大约为6000万美元,其中包括她从“金发野心”全球巡演赚得的3600万美元。
15年之后,这个数字从一年6000万美元升级为3个月上亿英镑。
据英国媒体报道,在5月底拉开帷幕的麦当娜世界巡回演唱会预计将成为有史以来最赚钱的女歌手系列演出,尽管这次巡演的国家只有11个,但音乐界专家相信,本月底从美国洛杉矶开唱的这次系列演唱会,门票收入将超过1亿英镑,超过雪儿最近创造的9000万美元的纪录,成为女歌手演唱会收入之最。
1亿英镑只是对麦当娜巡回演唱会收入的最低估计,因为这次演唱会门票价格很高。以英国为例,票价介于80英镑和170英镑之间。所以,整个巡回演唱会的收入可能还要高。另外,为了节省开支,这次麦当娜有意减少了出场次数,无形中也增加了演唱会的收入。 歌迷表现出的对演唱会的期待和激情也令人惊奇,门票开始销售的头四天,纽约、巴黎、伦敦、洛杉矶、芝加哥和迈阿密的门票便销售一空。
以汇率为1英镑=1.2美元计算,15年间,麦当娜的收入足足翻了5.5倍。
亲自管理名下资产
在欧美,一般的演艺人员,都是通过经纪人或者私人的会计师来进行投资和收入的管理的,他们自己很少会过问或者亲自参与经营,更不会组织会议或对公司未来的方向进行战略规划了。
但是,麦当娜就会。
《麦当娜》这本书中提到,她会花很长时间整理她的所有股份和投资,而很少把这些重要的工作委托给别人去做。
这些资产包括她成立的几个很赚钱的公司:男孩玩具有限公司,主营音乐和唱片的版税业务;莎琳电影公司,从事电影和录像带制作;威伯女孩公司,从事音乐出版业务;还有音乐旅行有限公司,从事现场演出的签约工作。
财经杂志《欧洲商务》指出,麦当娜不但靠自己的本事赚钱,她同时还是一个很有头脑的房产投资人――她在英国置办了好几处房产,从中就获得了巨额利润。
兰迪・塔拉博雷利还提到,麦当娜一定会参加所有与她的工作相关的工作会议――走进会议室的时候,她总是拿着律师便笺簿和一支铅笔。她的前男友约翰・贝尼特斯说:“她让许多人给她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而且比起其他的艺术家来说,她能够更有创意地处理它们。她记下所有的事情,而且还会问许多问题。”
[麦氏生意经]
麦当娜之所以获得商业成功,就是凭借不懈的追求和努力。
1984年1月,麦当娜第一次在电视上露面,她对主持人迪克・克拉克说,她的目标就是“统治这个世界”。
她的传记作家说“她的生存本能就像蝙蝠的声纳系统一般灵敏”。
1.变换包装――玛西亚・莱登・特纳在《how to think like the world's geratest》一书中提到,麦当娜最大的天份在于她的营销技巧。“与传统的保持品牌形象的营销思维相反,她经常变换外包装(发型、服装、音乐主题、公众角色等)”“保持内容的新鲜――她是善于利用网页、能追上时代的营销者之一”。
2.节俭、吝啬――为她工作的人都说,她在任何开支上都很节俭。她要求女管家在购物时要用商店的优惠券,她会跑很远的路回家来关灯,以节约电费。她不让朋友给她打长途漫游电话,她在与朋友吃饭时很少主动付账,她很少带现金。她的女发言人利兹・罗森伯格也承认,就在她去演出的时候,她也会顺路捎上脏衣服,到自己的洗衣店去洗,她认为饭店的洗衣费太高了。
她自己在饭店结算时,她总要仔细看账单,如果有出入,她会让会计拿着账单去找经理理论。
3.计划性强――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她从不打无准备之仗。她每天临睡觉之前,都要把第二天要做的事情想一遍,并开出一个清单,按先后次序整理清楚。而且她还以她独有的方式把一天24小时分成许多个30分钟。麦当娜深知时间就是金钱,她必须分分秒秒都要抓紧才行。
她经常对朋友们说:“我从不偷懒,决不让自己有任何懈怠。一分汗水才能得到一分收获。”
4.雇佣最优――1991年,她的会计伯特・帕德尔的年收入高达100万美元;她的法律事务公司使用了一种被称为“直觉记账法” 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下,收费多少是在事情办妥以后,通过和客户协商决定的,其数额取决于利润的多少。麦当娜说,就冲这个奇怪的算账方式,她就值得付给律师工资。
据麦当娜的早期的制作人里吉・卢卡斯说,麦当娜经常当众赞扬她的制作人。
5.关注顾客――麦当娜是个商业行销的天才,这也是为什么有人愿意把她歌坛的成功更多地归功于她天才的商业头脑的原因。她善于抓住大众猎奇的心理,她的R级表演和《SEX》的禁售,反而激起了消费者的好奇心,提高了市场的需求量。
哈佛的教授甚至把《性》的销售手法写进了商业案例之中,因为他们很惊讶,这样一本烂书居然能以高昂的价格卖出150万册。《与麦当娜同床》在美国赢利达1500万美元,作为制片人的麦当娜的投资是400万美元,净收益为2.75倍。
“物质女郎”是个谜,她是艺术家和企业家的稀有结合品,既情感又理智,有着“统治世界”精神的普罗米修斯的个性,她的“A型”工作狂揉进了巨大的性波驱动力。麦当娜是个完美主义者,但又急功近利――关于麦当娜,美国作家米切尔・哈切森的这段话也许是最好的一个总结。
众说麦当娜
有着“满脑坏水和生意奇思”――美国商业杂志《福布斯》。麦当娜精明的经商术和创业才能简直成为神话,《福布斯》这样男性资本家占据的领地也将她列为“美国最精明的商界女杰”。
“她是有史以来最病态、最扭曲的灵魂体现。星期五拿工资后我会买一本,它很刺激”――《sex》译书出版后,当时报纸的典型评述。以后的分析家认为,引起争议是麦当娜的经典营销手段之一。
“有序思维者”――她的雇员如此称呼她。麦当娜做事非常井井有条,每天早晨与工作人员一起详细谈论一天目标和规划,而且,她能以极快的速度将一大堆事情安排妥当。
“我认为她实际的做生意知识超过任何一位有哈佛大学MBA学位的人”――根据一位为麦当娜与西潘诉讼案辩护的洛杉矶律师的说法,麦当娜正规教育的缺乏被实际知识弥补了。
麦当娜与华纳的诉讼风波
Maverick(独立人)唱片公司是麦当娜拥有的第一家唱片公司,正是Maverick使她成为第一位拥有自己唱片公司的女歌手,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位有自己娱乐公司的女人。
1992年,麦当娜和两个商业伙伴盖-澳瑟利(Guy Oseary)、罗妮-达谢夫(Ronnie Dachev)创办了Maverick唱片公司。他们三人拥有Maverick60%的股权,麦当娜当时的东家华纳唱片则持有另外40%。
Maverick成立初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功,除了麦当娜的几张唱片外,还在1995年推出了新人艾拉妮丝-莫莉塞特。
“当然,我的目标是由这个新的公司制造喜欢保持沉默的艺术家,他们只要能够和某个唱片公司签约就满足了。我想要的是一个唱片公司,所以我不会隐遁起来,或者只是作出成功的唱片来。”谈到Maverick,麦当娜这样说,“我可不是那种只给合伙人打打电话,把自己要做的事情强塞给另外一个人。这样做不能给我带来任何荣誉或者满足感。”
2004年底,Maverick与华纳的合同即将期满,麦当娜等三人想把他们的股份作价6000万美元卖给华纳公司(此时,从1999年开始亏损的Maverick唱片的总亏损额大约为6600万美元),但华纳公司不想买。随后,麦当娜上法院状告华纳音乐,要求法官终止她与华纳12年的契约关系,索赔两亿美元,并将Maverick唱片公司包括旗下歌手判给他们三个合伙人。他们称,华纳音乐“不遵守合约,没有诚信,修改账目,滥用合伙人的款项,牺牲合伙人的利益”。
纲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二、撤销权成立要件
1、撤销权的客观要件
2、撤销权的主观要件
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优先受偿是司法实践中的需要
1、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性,能发挥债权人的积极性。
2、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性对每个债权人是平等和公平的。
四、结论
摘要: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即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以此消除债权人对责任财产的积极。撤销权制度是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它和代位权制度一样均是保障合同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应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均应明确,才能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严重存在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资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现象。传统的民法认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某一债权人取回了财产和利益,应当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均受偿。如果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冒着给自己增加额外负担的风险向法院提起诉讼,得优先受偿追回的财产或利益,就会极大地调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从而启动撤销权的运行,以达立法设立的初衷。按照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必须以他的全部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务,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在诉讼地位诉讼机会当中是平等的、公平的。因此,为了促使债务人能够履行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很有必要。同时为维护主义的秩序,为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这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作为履行合同保全措施之一的还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于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在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之权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立法宗旨是同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二者设立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二者被统称为债的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
撤销权是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
1、撤销权的客观要件:(1)必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即行使撤销权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如甲向乙借款十万元整,到期后称无钱而不履行还款义务,乙通过调查后得知甲却于近日将自己价值十余万元的桑塔纳轿车无偿地赠与一朋友丙,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就属于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另外,还有债务人主动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以及减价出售属于自己的财物等行为,均属于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如债务人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若第三人欠他人款到期不能清偿的话,那么担保人就会有负连带责任的情况存在,明显地上述债务人的担保行为就是为自己增加了财产负担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或者非对待给付行为才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行为仅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没有损害到其既有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当保护债权受到危害的债权人。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对物品的毁弃行为,收养行为以及在关于婚姻方面的行为,还有以禁止扣押的财产或权利为标的物的行为均不属于撤销权的标的。(2)债务人的行为危害了债权。由于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从而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者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足额补偿,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财产既使减少了,但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完全实现,债务人的行为危害不到债权,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对于无效的债权或不成立的债权,从成立之日起就无效或根本就不成立,因而不存在撤销权,因此,如果债权并未依法成立或法律不予认可或者已经超过时效的债权,债权人均不得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A、对于已过时效的债权,债权人虽然有债权存在。但是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否则耗费不必要的时间、精力、经济上损失更大并徒增讼累。B、债权并未依法成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法律不能限制债务人权利的行使,债权并不存在,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C、对法律不予认可的债权。如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参与赌博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法律是不予保护,不予认可的,二者虽有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发生于债务成立之后同时该债权须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才会成为可能。
如:1998年5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二万元整,约定2000年5月1日还本付息,某甲用借来的款做生意,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借款到期时,无法归还某乙,经某乙多次催要无果,后经某乙调查了解,某丙曾借某甲一万元已到期,而某甲却放弃自己的债权,给某丙作资金继续经营。那么此案例中甲一万元已到期,而某甲却放弃自己的债权,给某丙作资金继续经营。那么此案例中甲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关系系自愿,合法订立,是有效的,甲系债务人,负有按期还款的义务,乙系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及利息的权利,甲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故具违约行为。乙可行使撤销权:(1)甲已实施了放弃债权的行为。(2)甲放弃债务时,其与乙的借贷合同关系已有效成立,并一直继续存在。(3)甲放弃债权的行为已危害到乙的债权,甲本身已无有额外的财产还乙款,若甲放弃丙的还款,那么就会使乙的债权得不到实现。(4)甲无偿放弃债权,把款留给丙继续经营,甲的行为属无偿行为,不论丙是否有恶意存在,均不影响乙的撤销权的成立。那么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74条规定,某乙可请求人民汉院撤销某甲的放弃丙还款的行为。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债务人妨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属无偿行为,那么只要具备了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求,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债务人实施的不具有对价的减少财产或增加债务的行为。无偿行为一般包括:A、无偿转让财产或权利。主要指赠与。B、放弃财产或权利。放弃财产或权利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作为的放弃即积极的放弃,如明示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在诉讼上为自认,和解及撤诉等。不作为的放弃即消极的放弃如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等。C、对外提供无偿担保。对于债务人所为的一般无偿行为,可考虑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存在,但对于债务人不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行为,则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均有主观恶意即双方恶意串通为必要条件。可撤销行为的构成是否要求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恶意,各国立法上采取不同的态度。美国采取否认的态度即在确认行为的可撤销性时,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英国和德国采取肯定的态度,在认定行为的可撤销性时,如是无偿行为,不用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但对于有偿行为,则要求举证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恶意,我国法律就要求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这在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中有所显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除具备了一定的客观要件外,对于有偿行为,还要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撤销权才可成立。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这种行为是有偿行为,法律就要求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
2、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有偿行为的撤销于客观要件外尚须有债务人及受益人均存在恶意。若仅债务人有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的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否则会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因此我们要弄清什么是债务人的恶意,什么是受益人的恶意。(1)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其行为时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或加重其本身的偿债能力的丧失,从而损害债权的主观心理状态。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比如债务人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怎样才能证明债务人行为是否存恶意呢?它适用推定原则即债务人明知其财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而为财产减少行为的,可推定为恶意行为。(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分直接受益人和转得人。直接受益人指依债务人的行为直接取得利益的人。转得人指由直接利益人处承受诈害行为标的物或权利的人。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即是受益人恶意。若受益人于受益后才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在仅有直接受益人存在而无有转得人的情况下,只要是证明受益人为恶意的,撤销权即可行使。
综上所述,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分清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只有同时或单独具备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撤销权才能成立。
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优先受偿是司法实践中的需要。
法律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以此消除债务人对责任财产的积极影响。债权主要以债务人的财产获得满足为目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为条件,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债务财产。
1、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性,能发挥债权人的积极性。
在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与企业之间,公民个人之间,团体之间,企业与个体之间等,经常出现一些所谓的“三角债 ”、“连环债”现象,也就是甲欠乙的款,而乙又欠丙的款或丙又欠甲的款等,如果一方出现债务不能清偿的话,就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会因一方债权的不能顺利实现受到阻碍。为了方便债权人行使权利并实现债权。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2)在有多个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其中一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而其余的债权人却没有行使其撤销权,那么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由此取回的财产或利益,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性呢?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对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之债权人,得优先于他债权人,就受益人或转得人所返还之财产优先受清偿”(德特别法7条)这样的规定侧重保护了那些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谁行使权利谁得益。在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著作中,均普遍认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某一债权人取回了财产或利益,应当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3)。“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均受偿”(4)。“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财产或利益,但无权就该财产或利益自己优先受偿,其有义务将收取的财产或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担保”(5)。而实际司法实践中,确实严重存在着“三角债”、“连环债”的问题,还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与他人通谋而转移资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债权无法实现的问题。所以法律就应当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方面着手,赋予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鼓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谁主动行使撤销权,谁就能及时得到经济利益,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如果不这样的话,某一债权人行使了撤销权,而其他债权人怠于行使撤销权,最后却同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共同分享取回的财产或利益,那么就会出现债权人之间相互观望、推诿,谁也不会甘冒经济风险花费时间、精力去主动行使撤销权,由此,撤销权制度的设立,就形同虚设,失去其设立的实际意义。举一典型例子:有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债务人主动放弃家庭中全部财产和利益,无偿地给予另一方,以此来逃避债权人追逃债务导致司法部门执行难。
既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撤销权具有优先受偿性的需要,而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有无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方面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以弥补撤销权制度方面的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这样债权人就有权直接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财产或利益,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表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行使代位权的结果直接受偿,而不是将此种结果归属于债务人,再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实际上,撤销权与代位权在本质上是同一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位权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合同法》一大创新,为防止债务人实施各种不当的行为逃避债务,特别对解决当前企业之间“三角债”、“连环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其积极意义非常明显。
2、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性对每一个债权人是平等和公平的。
我们常讲,面前人人平等,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平等原则最初是与奴隶制的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早在罗马法中,就确认了罗马市民享有市民法规定的,平等权利的原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为了彻底废除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资本主义商品,资产阶级在其民法中确立了平等原则。在我国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在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1)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既然参与民事关系的不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那么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都有权对债务人的危害债权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他们的诉讼机会是均等的,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也无权凌驾于他人之上。
法律赋予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对此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所具备的。主观、客观要件,债权人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每个债权人都可行使法律赋予的行使撤销权的权利,而不论是债务人所欠债务的多寡,也不论是债务人所欠债务的先后顺序,不论是何种身份,职业地位的悬殊,均可提起诉讼。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机会是均等的,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什么特殊例外的规定,谁行使权利,谁就应该得到应得的利益,如果某一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必然会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支付一定的诉讼费,也许还会有一定的经济上的损失,最后取回的财产和利益与其他的债权人共同分享的话,显然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公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内心不会平衡,债权人之间观望、推诿难的避免。
法律赋予每一个 债权人诉讼机会均等,而且很公平,如果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具有优先受偿性的话,那么每一个债权人都会争先恐后地去行使法律给予的诉讼机会,而不会持怠于行使撤销权的态度,反而会积极主动地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使债务人难存侥幸之心,无法逃避其应清偿的债务,同时保证了每一个债权人的债权都有机会实现。“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我们司法部门应当尊重每一个公民的这项选择权利,债权人不向法院提起行使撤销权的诉讼,司法部门不能强迫债权人提起这方面的诉讼,也不能主动要求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更不能代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撤销权诉讼。法律应当保护已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债权人的利益,激励债权人行使撤销。“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优先受偿”,从而有利启动撤销权制度的运行。
四、结论
撤销权制度的确立,主要是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冲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并能为人们广泛接受,特别是我们国家大力提倡发展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企业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经济活动来往频繁,虽然大多数人都能遵守诚实信用,平等协商原则,但是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加上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在经济方面的纠纷不可避免的产生,比如一方在产品质量方面不合要求或者一方存在的违约行为,还有不作为行为的发生等,诸如此类案件逐年上升,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通常很自然地会主动到司法部门寻求法律方面的帮助,尤其在司法实践当中,发现企业之间严重存在着“三角债”、“连环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如果有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某一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花费了一定的时间、精力,还有经济上的损失,行使撤销权却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取回的财产和利益,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受偿的话,必然导致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足额清偿。其债权难以完全实现,诉讼目的未能达到,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还必须再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这既耗费了当事人的财力和精力,又浪费了紧张的司法资源,既司法效率又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同时影响到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既然设立撤销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债权得以顺利实现,而在司法实践中,确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优先受偿”的需要,又能激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笔者认为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性很有必要。
及注释:
(1)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2)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3)史尚宽:《债法总论》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505页;王家福:《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版,第176页。
(4)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 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7页。
(5)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1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