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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013年8月19日,张某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中介公司所有的一套房屋中的一间,租金每月1500元,租期一年。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支付租金及押金后,入住该房屋。合同履行期间,中介公司又将该套房屋的其他房间打隔断后出租给多人。次年4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租赁房屋所在小区张贴告知书,对打隔断等群租行为进行整顿治理,要求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尽快搬离。此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清理群租房,张某主动搬离了租赁房屋,此时距1年租赁期满还差2个月。后张某向法院提讼请求:1.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无效;2.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房屋租金及押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中介公司将房屋群租,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在清理群租房过程中,法院确认双方的合同于张某2014年5月19日搬离房屋之日起解除,并判决中介公司返还张某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押金。
法官说法
2013年7月1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禁止将房屋改造后分割出租。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房屋为群租房为由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而《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仅为地方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当事人一方以房屋属于群租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也应明确,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J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保障性住房能否出租
朱先生于2005年3月购买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一套,并实际居住使用。2011年6月,朱先生搬入其另外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并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给高先生。出租后,朱先生又想提前将房屋收回,在与高先生协商无果后,至法院,以保障性住房对外出租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要求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先生以房屋是保障性住房为由,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最终判决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虽然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将其出租获利,并不符合政府保障房制度设立的初衷,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故当事人仅以租赁房屋为保障性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亦须明确,法院未对合同效力进行否定,并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租赁面积与合同不符谁担责
刘先生与乐家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乐家公司将其的401号房屋出租给刘先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78平方米,租赁期限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向乐家公司支付了约定费用后入住房屋。入住后不久,刘先生经查询发现401号房屋面积只有67.7平方米,遂与乐家公司交涉要求减少租金。遭到拒绝后,刘先生向乐家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多收租金。随后,刘先生搬离诉争房屋。后双方协商未果,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乐家公司退还其房租、中介费等相应费用,赔偿其违约金1万元及搬家费用等实际损失。
法院认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刘先生作为普通的自然人,无法推定其在看房时有能力看出房屋面积不足78平方米。乐家公司在与刘先生缔约时,两项面积存在较大差距,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最终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乐家公司返还刘先生多收的租金等相应费用,并支付刘先生违约金1万元,赔偿其搬家费等实际损失。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租赁房屋的租金数额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那么承租人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减付租金等违约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如果租赁房屋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固定数额,出租人依约交付该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那么承租人又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能否提前解除
2011年,王某租赁张某名下一处房屋开办餐馆。2014年,因经营不善,王某突然停业并撤离租赁房屋,留下大量设备未清理,也未继续交纳租金。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王某将房屋清理恢复原状后交还张某。王某则表示,除非张某对其物品和装修等予以赔偿,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自行搬离房屋且不再继续支付租金,已经以行为方式表示其不再履行合同,属严重违约,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支持。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王某清理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张某。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持续性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出现市场行情变化等情况。一般地,承租人单方搬离房屋,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出租人也愿意解除合同,法院可判决解除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坚持不解除,法院不宜强制承租人必须使用房屋,可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就提前解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营业执照可否随房租赁
2012年9月,红太阳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红太阳公司将自己的经营用房及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一并提供给李某使用。合同签订后,李某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活动。李某支付房屋租金至2013年4月。2013年2月20日,红太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将营业执照原件从李某处取走,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年检和换证,之后未将相关证照及时交给李某,造成李某自2013年2月20日起在无证的状态下经营。李某因此向红太阳公司提出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红太阳公司同意合同解除,但双方就租赁保证金的退还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房屋未能交接。为此,红太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支付经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李某亦提出反诉,要求红太阳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5000元。
法院认为,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一并交由承租人使用,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应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的无效均有责任,最终判决李某返还房屋、支付截止到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及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税费,红太阳公司将租赁保证金返还李某。
法官说法
营业执照的使用属于行政监管的范畴,一般来说,不会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因国家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的项目设置了限制经营和特许经营制度,若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范围包含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活动,则属于擅自变更经营主体,会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这种租赁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房屋空置的损失谁承担
2013年12月,徐先生与广厦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广厦公司将74号商铺出租给徐先生,徐先生需向广厦公司交纳租金及管理费,租赁期限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徐先生支付了押金和首期租金后,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2014年2月,装修完成,但因该商铺上有其他公司的注册登记,导致徐先生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2014年11月,广厦公司明确告知徐先生执照无法办出,徐先生随即离开商铺,但并未将商铺返还广厦公司。2015年2月,徐先生,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广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广厦公司则反诉要求确认协议于2014年12月1日解除,徐先生返还诉争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经徐先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74号商铺的装修残值进行了鉴定。2015年6月4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交接,徐先生向广厦公司返还了诉争商铺。
法院认为,虽然徐先生未实际经营,并在2014年11月撤场,但其直到2015年6月4日才将诉争商铺返还给广厦公司,故仍应支付其实际占有诉争商铺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但考虑到因相关证照无法办理对徐先生正常经营造成的影响,且广厦公司对于租赁协议的解除承担主要责任,故判决广厦公司酌情补偿徐先生部分租金及管理费。
法官说法
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后,因双方产生纠纷导致房屋空置的,承租人是否应当承担空置期间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费,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原则上,只要承租人未将房屋交还出租人,即使空置,只要房屋仍处在承租人的实际控制下,承租人就应当负担实际交还房屋之前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费。出租人在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同时,可以一并要求承租人承担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具体的费用标准由法院根据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诉讼中评估鉴定期限延长的原因、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法官提示
合法交易 依法维权
如何更好地规范租赁双方的交易行为,减小交易风险?北京一中院法官结合审判实践积累的经验,梳理了在房屋租赁中不同阶段应注意的问题,向公众进行风险提示。
签订租赁合同 厘清房屋性质
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阶段,租赁双方应当提前了解租赁房屋的性质,对几类特殊的租赁加以关注。
首先,对于带营业执照租赁的房屋,一般来说,营业执照的使用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但租赁双方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通过带照租赁的方式将包含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业务的营业执照提供给他人使用。对于保障性住房及群租房租赁,因保障性住房或群租房的租赁虽然不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租该类房屋,可能会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出租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做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行为;承租人也应避免租赁此类房屋,以免因小失大,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其次,租赁双方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以免争议发生。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租金的计算方法、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及相应责任承担等。出租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出租房屋的真实情况向承租人如实告知。承租人也应通过查看租赁房屋所有权证或向权威机构查询等方式,确认房屋性质、房屋面积等基本情况。
履行租赁合同 双方诚实守信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阶段,租赁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一,承租人应当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和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其二,除非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扩建,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亦应当时时关注租赁房屋的实际状况,若不同意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行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行为的合理期限内(一般为六个月)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同意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行为。
其三,除非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若承租人未经同意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事实的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发生租赁纠纷 及时收集证据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难免导致纠纷产生。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同时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车辆买卖与过户,等服务,务必让甲方有一个良好的使用环境,配合甲方于租赁期内的一切可能使用身份证和操作时的帮助。甲方: 身份证号: 拥有小轿车 终身所有权。
二:租赁时间及费用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租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提供车辆指标给甲方使用,租赁费为 元/年。大写人民币: 。 首付 元,大写人民币: 。余款 于 年 月 日 甲方一次付清,若因延误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收回车牌使用权。期间乙方不可中断租赁服务或给第三方使用。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证件与小客车指标书。积极配合购买新车。购买新车手续办理完成后,身份证归还乙方。
2、租赁期间,乙方不可将车牌指标租赁服务中断或给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求其违约责任。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三个月的租赁费用。
3、乙方若因债权债务问题,引起车牌的连带责任及纠纷,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甲乙双方明确:本合同所指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享有该车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格式租赁合同注意事...住房租赁合同厂房出租合同汽车租赁合同
4、甲方所购新车必须在今后两年里上车辆全险作为安全保障。如车辆出现一切交通事故与违法行为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使用指标期间如甲方不购买全险则算甲方违约。 4、在租赁的使用过程当中,甲方如遇到紧急情况需通知乙方,比如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的。妥善保管车辆证件等手续。
5、租约期满后,如双方解除协议,甲方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甲方带齐相关文件和协议书,收据等,归还给乙方,同时如有车辆违法等罚款由甲方承担,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车辆手续。需延期者,需事先致电乙方,并告知需延期的时间,以便乙方重新安排其他租赁业务,逾期未归还,以年租金额的10%收取550元滞纳金;作为赔偿。
四、合同附则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一式二分,双方各执一分,签字后生效。
3、合同未尽事宜友好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五、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计_______ 年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__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____付_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押金: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根据京政发z2011{61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公租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投资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单个公租房项目周边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
虽然,北京市在公租房租金政策的制定环节充分考虑租金定价效率与租户可负担能力间的平衡关系,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租房租金标准未能及时真实反映项目价值
北京市公租房建设呈现一定阶段性和区域性特点。随着北京市常住人口增加和建设用地减少,新筹集的公租房项目由近郊区逐渐向远郊区扩展,与已配租老项目相比,新项目相对位置偏远,相关教育、医疗、交通、商业等配套也明显不足。而已配租老项目周边不断成熟的配套设施及区位优势价值并没有及时真实反映在租金价格中,有的新项目租金价格远高于老项目,比如北五环外文龙家园项目(47元/月・平方米)比西四环远洋项目(41元/月・平方米)租金高出15%,由此导致租金出现“倒挂”现象,即新的高于旧的、远的高于近的、配套不足的高于配套完善的,这种现象愈演愈烈。
(二)公租房租金政策未与准入等相关政策形成联动
北京市推行公租房政策以来,公租房准入标准始终没有调整,原有“三房”(廉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轮候家庭成为公租房承租主体。而本应成为公租房主体的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难以进入体系。已入住家庭也存在部分收入增加导致丧失保障资格,逐步从公租房退出,公租房目标群体的收入层次越来越低。同时,租金补贴政策调整幅度较小,即使对低收入家庭(收入也在逐年增加)来说,其覆盖面也越来越小。由于租金政策同准入、租金补贴政策等统筹考虑,租金没有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客观上导致公租房门槛越来越高,一方面低收入家庭对于房屋租金敏感度提高,偏远项目空置情况更加突出;另一方面,大量无法负担市场租金的家庭被排斥在外。公共住房资源运营效率下降,住房保障压力随市场租金增长而不断增大。
(三)公租房租金政策未能充分有效发挥资源配置作用
公租房租金标准作为价格信号,应该充分反映公租房供求关系,并引导相关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目前,受公租房建设时序和布局影响,评估项目租金标准受制于周边市场交易情况,因此北京市公租房项目未能形成有效的区域市场,租金标准分布同相关就业、公共服务配套、交通等脱节,无法有效发挥价格信号作用,引导承租家庭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项目。由此,导致位置较好、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但租金较低的公租房项目面临“过度竞争”,而位置不佳、周边配套设施不足但租金又不低的公租房项目出现空置。特别是目前的摇号配租方式,一定程度上又促使资源配置进一步失衡。
二、公租房租金政策分析
(一)现行租金标准不能及时真实反映项目价值的主要原因
1.租金评估时点性与长期运营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项目周边市场租金价格作为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的主要依据,是根据调查时点前一年内所在区域的平均市场租赁价格水平测算所得,且有效期为一年。也就是说,在测算公租房周边市场租金价格时,为了消减市场租金的季节性波动,其价格已远滞后于测算时点的市场价格。同时,公租房租赁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间并未有有效机制保证再次评估。不同时点的租金标准,对市场租金水平、运营成本、管理成本等无法形成实时反应机制,而只对建设成本有比较好的直接反映。公租房运营的长期性与评估时点性之间存在天然矛盾,导致公租房价值难以被真实体现。
2.现行租金评估的差异性不利于租金价格合理分布
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公租房,住宅的租金价格从来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而是合理区间内的取值。就租赁市场而言,市场租金对应的主要是不同居室类型的差异性。比如一居室同两居室租金,建筑面积上的差异远小于居室功能上造成的租金差异。因此,每建筑平方米的价格只能是一个区间变动的价格。目前,北京市公租房项目周边市场租金价格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的方法,由于不同评估机构拥有的基础数据库及评估方法之间存在细微差别,特别是按照每建筑平方米确定的租金差异,导致本来就已经非常分散的公租房项目租金分布更不合理。加上产权单位定租下浮比例原则上没有统一标准,每个项目租金标准同市场租金价格相比,关联度更低。由此,评估的差异性不可避免带来公租房租金标准的非正态分布,与项目价值严重疏离。
3.公租房租金定价的个体性与区域市场缺乏有效关联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成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渐进性的发展,房屋价值主要是级差地租随着周边配套设施逐步完善呈上升趋势。公租房同样具备以上特征。由于公租房租金定价坚持按项目进行,评估划定的评估区域无法准确界定。区域发生的变化,不能完全反映在租金评估当中。特别是区域房屋交易活跃性直接决定了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因此对于交易不活跃的偏新项目,市场评估方法几乎无法实行。区域环境的改善,直至地租变动,本身就具有范围的模糊性,所以公租房价值只能从区域上反映出来,至于屋内配置的差异并不是主要影响因素。同时,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本身也会影响周边市场租金,随着集中建设公租房项目增多,其规模体量对区域市场的影响也会逐渐增大。
(二)现行租金政策的孤立性是造成不能充分发挥公租房政策联动效应的客观原因
1.公租房租金价格难以与承租家庭收入变化相匹配
随着公租房保障家庭收入增加,租户可负担能力不断提升,然而由于公租房租金调整政策的相对滞后,已入住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难以及时对收入变化作出反应。从而导致已入住家庭住房支出相对减少,加之退出标准也没有调整,出现过度保障现象,造成相对其他轮候家庭的不公平,影响后续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的确定,进而影响整个公租房制度体系的有效性。
目前,北京市已入住的15901户公开配租的公租房租户,人均享受568.94元的月租金补贴,个人实际承担平均房屋月租金为1252.15元。根据北京市统计局数据,2013年中低收入家庭平均月收入为2187.08元,人均生活类消费支出为950.80元/月。按照2年收入20%涨幅、消费类支出3.43%涨幅预估,目前北京市中低收入家庭平均月收入为2624.5元/月,人均生活类消费支出为983.41元/月。从收入余额角度计算,北京市中低收入家庭可用于住房消费的最大限额为1641.09元/月,高于目前公租房租户承担的租金水平。
2.公租房租金政策难以与准入及分配政策相匹配
随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逐步投入运营以及保障家庭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公租房准入标准具备上调的必要性。与低收入家庭比例将不断缩减的同时,北京市户籍的无房新就业职工、城市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兴住房困难家庭开始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但由于租金政策与准入退出、审核分配等政策不匹配,项目租金仍旧根据轮候优先原则考虑低收入的需求,适合职住平衡的新项目无法体现为更个性化的服务,难以满足新对象群体的保障需求。同时,准入标准的迟滞也导致一方面已入住家庭无法及时退出,挤占优质住房资源;另一方面轮候家庭覆盖面缩小,符合条件的家庭更少。位置偏远的空置房屋无法及时吸纳适宜人群入住,从而难以实现保障功能。
3.公租房租金政策影响保障家庭预期和行为选择
租金标准与保障家庭的居住预期显著相关。从实践来看,已经有部分家庭因为承受不起租金而选择调换或是退租的现象。参照市场租金标准变化,保障家庭也对未来公租房租金调整有稳定预期。但因为租金政策与相关政策不协调,从而导致预期紊乱。已入住家庭趋向于不愿调整租金,超出标准不愿退出,甚至违规出租。轮候家庭对优质项目争夺,而不考虑自己实际负担能力,导致配套较差项目选择不多,把住房保障压力延后。特别是租金政策的不协调对持有公租房主体行为造成逆向选择,尽量不再持有公租房。十二五期间,企业自持公租房的极为少见,即使持有的相关主体,也力主出售。这对于推进公租房项目实施PPP模式,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三)租金动态调整机制不完善是导致无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直接原因
1.租金政策影响公租房整体需求和供应规模
目前,租金政策问题已经影响到公租房整体需求和供应规摸。一方面,租金政策的实施效果对需求起到了压抑作用。公租房目标对象趋于低端化,覆盖面日益缩小,公众对公租房的高门槛失去信心,不再申请公租房。北京自2013年起实施“四房合一”保障房统一申请后,申请备案人数逐渐减少,无疑同租金政策有一定关系。另一方面,各区对公租房建设渐失兴趣,与对公租房长期运营和投资回报信心不足有关。公众对产权型保障房的兴趣开始增加,自主型商品房一度出现个别项目有20多万家庭轮候的现象。
2.租金政策不利于构建善用公共住房资源的机制
租金作为价格信号,既是调整市场供需规模的手段,也是提高存量公租房资源利用效率的手段。目前,北京市公租房租金并没有形成合理的区域结构,租金标准的非正态分布租金政策对住户行为的非理性引导,导致保障家庭不能根据家庭收入、就业、交通等情况合理选择居住地,使公租房资源供需不匹配现象日益突出。尽管政府已经出台了交换交易政策,但实施效果不佳。客观上,职住不平衡、人房不匹配等现象更加严重。违法出租、违法骗租等现象也时有发生,租金收缴率因为租金补贴政策调整不及时或该退出而不能退不愿退等因素,开始出现下降趋势。特别是对于非政府财政资金全额投入的公租房项目,相关运营主体、金融支持单位等进一步投入资源的意愿下降。诸如此类,让相关方不易对公租房价值形成合理判断,进而难以形成公共住房资源得以充分合理利用的机制。
三、公租房租金政策调整方案
为充分提高公租房资源利用效率,建议租金政策实行“市场定租、定向补贴、区域平衡”原则。
(一)租金评估:由多个机构分别评估转为估价平台统一监测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规模不断加大,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北京市住房租赁市场呈现出供求规模庞大、租金快速上涨、管理缺位等特征,单一评估机构难以对异常庞杂的房屋租赁信息进行全面、及时把握。可以考虑以第三方机构如北京市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作为估价平台进行综合评估和监测,从而代替多个评估机构分别评估。
(二)租金定价:由单个项目分别定价转为区域定价
1.首次配租的项目坚持“区域定价”原则
首次配租的公租房项目根据每年估价平台公开的区域市场租金价格,按照“区域平衡”原则,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由产权单位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执行。
2.已入住项目租金调整在坚持“区域定价”的原则下,适当考虑供求关系与租户可负担能力
合同即将到期的公租房项目根据每年公开的区域市场租金价格,同时考虑到该项目已入住人群的可负担能力及市场供求情况,在维持区域平衡的基础上,租金标准适度增减。
(三)政策保障:相关政策联动,合理引导保障家庭租赁行为
为了合理引导保障家庭租赁行为,租金政策需要与市场租赁补贴、公租房跨项目交换等相关政策有效联动,降低跨项目调换的政策障碍,将公租房与市场租赁有效连接,保证保障人群自由选择权,维持公租房市场的活力与效率。
四、政策建议
目前存在的公租房价格与价值不符、部分空置和过度竞争同时存在、价格信号作用缺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住房保障体系的持续发展。租金政策可以通过“市场定租、定向补贴、区域平衡”的方式,实现公租房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与政府保障效果的最大化。
(一)坚持市场定租原则,健全法律法规
随着北京市公租房体量的不断增加,公租房租金应继续坚定市场定租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操作细则,并与准入、补贴、跨项目调换、市场租赁补贴等相关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释放价格信号引导租赁行为,促进职住平衡的空间布局,实现非首都功能的有效疏解。
(二)实施区域租金定价,有效引导预期
坚持区域租金定价的方式,保持区域内各项目租金价格均衡以及各区域间的合理价差,建立合理有序的公租房价格体系。通过透明、稳定的租金政策环境,释放价格信号,有效影响预期,引导租户自主选择可承受租金。
(三)建立租金调整机制,提高实施效果
建立租金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公租房租户的租赁行为,确保租金水平与租户可负担能力之间取得平衡。建立公租房供需长效机制,正确反映公租房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避免出现过度保障和过度竞争,从而构建有序的公租房租赁结构,提高实施效果。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即租赁机构)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最多不超过________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乙方为外地来京人员的,应填写《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年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_元/(月/季),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金支付方式:押______付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的租赁机构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立房屋租赁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账户信息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和北京建设网),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通过第________种方式按期将租金(含押金)交存到租金账户:
1、委托租金账户开户行按合同约定代扣租金,乙方在_______________银行开设付款账户,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乙方将租金直接汇入租金账户(包括汇款、转账或POS机刷卡等方式);
3、因乙方原因不能将租金直接存入租金账户,乙方委托租赁机构代交租金。租赁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租金存入租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或存入其他账户。
(二)押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佣金
本合同签订后(即时/_____日内),租赁机构可按月租金的______%收取佣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乙方应向租赁机构支付月租金的 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额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租赁机构一份,____________________执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租赁机构签章: 国籍: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个人房屋出租合同模板【2】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计_______年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__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____付_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押金: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______执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