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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合同模板一
公司指定帐户归还 利息 本金 农业: 收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借贷申请书作为合同附件之一,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利率:5万包括5万以上月利息是八厘(0.8%),5万以下月利息是一分(1%),固定利息。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1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利息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额贷款合同范本2.还款方式:利息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到我们公司财务部,以后支付利息本金也是通过银行汇款转账到我们公司财务部
3.选择月付请打钩( )选择季度请打钩( )选择半年请打钩( )选择年付请打钩( ) ,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富登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1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如借款方有因故要解除合同必须向贷款方缴纳捌佰元作为合同违约金解除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贷款方、借款方双方各持一份。如有那方违约需支付给对方50%违约金。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借款方必须在签定合同后支付激活金额2%的银行卡激活金才能知道借款方何时去支付利息(银行卡激活金是在放款成功后贷款方应当当日返还给借款方给在合同上的指定账户上)借款方办好一切手续,贷款方富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必须在一小时内放款转入借款方的帐户。
第十二:请借款方看清楚合同在签订,合同一旦签订此合同立即生效,签好合同一个小时左右就可以没有拿到款你可以举报我们公司,这样我们公司属于违约是要赔偿的。
工商注册号:
担保方:
代表人签字: 借款方签名:
担保方律师签字: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小额贷款合同模板二
天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经双方协商,就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 在天门市作用社贷款提供担保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 在市信用社贷款(大写: )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二、乙方为 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延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四、乙方提供担保已征得配偶同意。
五、如 在借款到期后未能还清贷款,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担保责任。小额贷款合同范本六、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调查核实。
七、甲方承诺为 在信用社贷款提供全额担保,对乙方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非公开信息依法保密。
八、乙方不履行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按《职工个人收入证明》约定,按月从其单位扣收所有收入。
九、如果乙方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扣收的收入在6个月内仍不能还清 所欠贷款本息,甲方将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双方载明的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注:天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天门市钟惺大道43号
联系人:电话:
地址:电话: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职工个人收入证明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兹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系我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员工,现在我单位 岗位任职,月收入(人民币) 元,年收入(人民币) 元,(大写: )。
本单位承诺:上述证明是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而导致贵局经济损失,本单位承担一节法律责任;如 同志担保的贷款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本单位承诺(以就业局通知时间为准)为贵局按月扣收该同志收入用来偿还其担保的贷款。
担保人意见: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额贷款合同模板三
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XXXX借 款 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担 保 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贷 款 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
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 。
1.2 金额(大写): 。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资金周转 。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借款利率: 2% 。月利息 。按月支付。每月 日前支付利息。
2. 2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三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借款人的义务
1.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1.2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1.3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1.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1.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1.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liuxue86.com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六条的第1.6小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七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1.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扣划约定
1.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公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小额贷款(MicroCredit)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2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对于小微企业,它规模小,经营不稳定,却是吸收就业的主要群体,长期以来在主流之外艰难生长。国有四大银行高高在上,小银行基础薄弱,贷款公司困难重重,如何解决好小额贷款问题是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本论文主要分为(1)提出为什么中小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困难问题;(2)小额贷款困难是如何引起的;(3)如何解决小额贷款难的问题;(4)解决小额贷款对我国的影响;(5)关于温州进行金融改革目前状况,最后得出结论。
1.为什么小微型企业贷款比较困难原因及其分析?
1.1小额贷款困难的原因
1.1.1贷款金额少;
1.1.2信用低风险大;
1.1.3不能给银行增加相关收益;(主要是开户完成一定的指标)
1.1.4微型企业或个体户货贷款认识不够。
1.2小额贷款困难的原因及其分析
1.2.1小微型企业的规模比较小,资本比较少,需求的资金也少,因此贷款金额自然也少。
1.2.2信用低,贷款风险大,由于微小型企业个人经营规模比较小,经营不稳定,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雄厚的资本作保障,破产的概率比较大,银行随时面临贷款收不回的风险,对于银行来说,管控风险也是首要任务,因此银行不大愿意贷款给这些小企业。
1.2.3不能给银行完成相关指标,一般微小型企业贷款就仅是贷款不像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可以再贷款的同时在贷款行办理开户等业务,微小型不会附带其他开户业务,即时开户银行所得的收入也比较低,增加管理成本,对于银行来说并不赚钱。
1.2.4特别是对于农村小额贷款等个体工商户对贷款的认识不够,认为贷款就是放高利贷,不愿意贷款,即使贷款也会在最短的时间里将贷款还上,对银行来说就是毛利了,办起业务还比较麻烦,因此很难形成规模并促进小额贷款的的发展。小额贷款的分析:为促进我国经济整体平稳发展,不能只依赖大型公司企业的健康良好发展,特别是在国外经济比较差出口严重受阻的时候,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大型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以来小型企业对其商品的销售,特别在中国,小型企业占了大多数,因此小型企业贷款呈现的特点是:贷款资金总体规模庞大,资金比较分散不集中,信用度低。因此贷不到款的微小企业只能从民间贷去高利率的资金,使民间贷款成为一种灰色地带,因此为促进微小型企业及个体户的发展,必须采取措施规范微小型企业及个体户贷款问题,使小型贷款能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走上正轨进入规范市场,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的解决方案。
2.解决小额贷款的方案及相关流程
2.1解决小额贷款的方案
2.1.1对于贷款资金少,国家可以再各地建立多个小额贷款公司,专门负责全国各地小规模贷款申请,可以自己到该公司网站上建立自己的账户,并提出申请的额度和申请日期,这个日期由小额贷款公司制定,可以在每月规定一个到两个日期作为统一申请日,便于进行管理,贷款发放日有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商量,通过这种方法将小额贷款汇聚成大额贷款,然后在制定日期向银行进行统一贷款。
2.1.2关于信用风险低的问题,小额贷款难免风险比较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寻求担保人或者实行低金额的保证金制度,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处理,,寻求担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信用风险等级向社区寻求担保或者乡镇委员会寻求担保,或者其他担保机构,所谓保证金就是在担保公司或者社区建立一个账户,在进行贷款时作为保证的不动金额,保证金账户资金的比例保证你贷款数目的大小。对于实在是没有保证金的微小型企业可以申请无抵押或者保证金贷款,主要是由该微小型企业所在社区进行保证核实信誉度确实很高,在进行资金贷款的发放。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国家给予一定的信誉支持,可以承担部分损失,这样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度就上去了,贷款也就有了保障,因此银行也会很愿意给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
2.1.3关于能否给银行带来相关的收益,由于前两个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便自然而然的得到解决,因为此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已经具备大公司企业的贷款条件。
2.1.4关于贷款的认识问题,我们主要是通过宣传的手段,针对对于贷款认识不够的的微小型企业或者个人,向他们发放相关资料,正确认识这种小额贷款和高利贷之间的差别,让他们知道小额贷款利率比高利贷的利率低很多,不用过度担心急着还,可以通过使用贷款资金获得更多的收益,让他们对贷款更了解。
2.2小额贷款的相关流程在整个贷款资金中,[1]首先是将小额贷款金额集中起来,每月规定一个统一的贷款日期,到期会将整个贷款金额提交给银行,这些闲散的小额贷款有着不同的贷款担保者,由小额贷款公司统一管理并记录下来。[2]经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统一协商制定一个发放贷款的管理办法和发放贷款的日期[3]将贷款按照个人个人所贷金额打到个人的账户发放个各个小额贷款者。整个流程图如图2:
3.关于规范小额贷款的好处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况
3.1规范小额贷款的好处目前,小额贷款是很广泛且贷款自己量很庞大复杂的贷款。它来源广,贷款人的基数大,小额贷款是很有发展潜力的市场,因此规范小额贷款很有必要,就目前的形势是迫在眉睫。在规范大额贷款的同时,使小额贷款步入正轨进入正常贷款市场具有以下的优势好处。
3.1.1能够充分发掘市场,促进资金的充分利用,使资金实现效用最大化,创造出更多的价值,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
3.1.2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小额贷款资金总体巨大,分布范围广泛,能是资金充分利用到各行各业,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于拉动内需很有好处,可以促进经济的良性稳定发展。
3.1.3规范了金融市场,完善了我国金融贷款体系。规范小额贷款便于国家进行统一管理,是复杂庞大的体系连成一个整体,在政策的实施方面可能更顺畅,也便于我国对庞杂的微小型个体工商户的大体发展做出较为准确的估计,有效的遏制了民间贷款高利率的发生,减轻中小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负担。
2005年底,我国民间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5个省(区)首推试点,在中国近代金融业发祥地山西平遥,“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最先列入了“试验田”。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运行一年来,被外界称为“新票号”的“晋源泰”、“日升隆”引起了金融界的极大关注,世行农村金融专家、德国金融界以及国内专家都纷至沓来。
当满头白发、身着孟加拉传统服装的尤努斯,将小额贷款带入诺贝尔和平奖的灿烂光环下时,平遥的几个煤焦老板正忙着洗去一身的煤灰,投身到一场民间的金融实验中,为在中国一直默默跋涉的小额贷款趟出一条新路。
试验田试出什么
2005年12月27日,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挂牌,并于2006年2月13日正式营业,成为国内首家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当时注册资金1600万元。而落户平遥的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日升隆”注册资金1700万元。
在筹建过程中,控制风险的考虑是第一位的。
首先,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放贷不能吸收存款,实行市场化利率,以银行基准利率4倍为上限,原则上不能跨区域经营;其次,发起人确定为自然人,这是考虑到企业法人作为经济实体,普遍有银行贷款,在小额贷款组织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容易导致资金界限划分不清、产权不明。同时,小额贷款组织实行股份制形式组合,其经营规模不大,股东太多,难以形成相对集中意见,因此以3―5人较为妥当。
此外,在资本金风险控制上,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在风险补偿基金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在控制接受委托资金方面,要求单户委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50万元,但接收单户委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30%。在风险投资保证金方面,为吸引委托资金,以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余额的10%作为风险投资保证金,风险投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小额贷款试点公司成立之初,就划定了一定的运作界限――主要面向“三农”,服务地方经济,“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5%。
“晋源泰”、“日升隆”一落地,便吸引了当地众多农户和中小企业,农户中贷款最少的有2000元,最多的不超过10万元,中小企业最多一户贷款80万元。其贷款用途主要集中在养殖业、种植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旅游业、运输业等领域。
道虎壁村侯生荣共养110头猪,去年前半年遇上猪肉价格下滑,资金面临较大困难,在此情形下,他便向“晋源泰”贷款6万余元,增加猪肉的品种,后来又贷款3万余元,现在这位农户的日子好过了,于是提前还款3万元。
对于运行近一年的结果,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韩士恭拿出一份公司最新的经营状况简要分析:截至2006年10月,“晋源泰”累计发放贷款2630.9万元,放户数389户,累计收回贷款779.25万元,收户数145户,贷款余额1851.65万元,到期贷款收回率100%,利息收回率100%,不良贷款率0%。
“小额信贷公司的成立,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规范了民间借贷秩序,还与农村信用社形成了良性竞争的态势,由此激活并刺激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当地官员评价说。
新“票号”怎样运作
小额贷款试点公司成立以来,其风险控制能力及运作模式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晋源泰”,没有银行高高的柜台、铁栅栏,只有一些待客的沙发、茶几以及类似小储蓄所对外营业的几个窗口,墙上挂着公司章程、员工守则、贷款流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目前公司共有11人,有商业银行退休的专业人士,有学金融专业的大学生,现金管理、会计员、信贷员、业务经理等职能设立一应俱全,为了防范风险,还专门成立了由董事长、总经理、业务经理、信贷员组成的信贷委员会。
由于“三农”的特殊性,使得小额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得不进行创新,以符合农户实际。
平遥县洪善镇东山湖村养猪示范户王慧是小额信贷的受惠者之一。2005年市场猪价大跌,他预计2006年将会上涨,于是向日升隆公司申请贷款购进仔猪。公司马上派人进村考察,然后分两笔贷给他10万元,半年期,利率18%。这笔贷款的担保人有两个,一个是洪善镇镇长,另一个是县畜牧局改良站站长。两位公务员以他们出具的工资单复印件为担保凭证,经过公证,公司即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公务员年收入的1.5倍至3倍。
除了公务员工资担保,还有公司加农户担保、村委会担保、信用户评定贷款信用、小组联保贷款等方式。
公司加农户担保是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种养殖基地的农户所提供的贷款担保。如,平遥县种植有6000余亩芦笋,产品全部出口西欧,但芦笋种植期有两年,在此期间,农民急需资金投入。贷款公司与芦笋公司达成协议,即农户向贷款公司贷款由芦笋公司担保,芦笋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肥料、农药,农户与芦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芦笋收获时,优先出售给芦笋公司。村委会担保贷款是以村委会收取的关联企业土地占用费为其村民提供的担保。信用户评定贷款是由村委会和小额贷款公司共同评出信用户,并在全村进行公示,无不良反映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5000元以下的贷款。信用小组联保贷款是由村委会和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审查,由符合发放条件的若干借款人自行组成信用小组,承诺自我守信,相互监督,共担风险,由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
韩士恭说,与银行繁琐手续不同的是,前来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业务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天,最短的不超过半小时,而且还少了一些人情债,只要符合公司要求,立即给予贷款。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前来贷款的农户中60%-70%不符合贷款要求。目前,公司贷款最长期限为1年。
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运作,“晋源泰”“日升隆”都设定了“借款人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查签批―贷后管理”的严格贷款流程。先是摸清贷款的用途,比如养牛户前来贷款,他养多少头牛,需多少饲料,甚至要弄清养的有多少是公的多少是母的,通过对其资产进行评估,清楚了解贷款户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及信用度情况,保证人的资金收入状况,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流动性。在调查基础上,审贷小组确认贷与不贷和贷款限额。随后在放贷期间,信贷员对其进行“跟踪”,与贷款户经常保持联系,掌握贷款户经营状况。
近一年的试点,他们还没有发现贷款户有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而且也未出现呆坏账,即使有个别贷款户未按时还贷,也会讲明原因,及时还款。韩士恭说,农户们虽然缺少实物抵押,但是很讲信誉,所以我们要以信用贷款为主,培育市场。
试点存在的难题
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打破了平遥农村原有的金融格局,为农村信用社培育了潜在竞争对手。相关部门的统计显示,2006年上半年,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达122858万元,新增贷款仅6305万元,而两家小额公司向农户发放贷款达2166万元,占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34.3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方式灵活、便捷,员工责任意识及敬业精神较强,显示出明显的竞争优势。
不过,面对市场需求的日益扩大,韩士恭总是为资金短缺而犯愁。由于小额贷款试点公司被要求不能吸收存款,因此所有贷款只能来自资本金。“晋源泰”运转不久,注册资本1600万元的资本金仅剩下200多万元。而注册资本1700万元的“日升隆”也在短短4个月时间里放贷1039万元。为解燃眉之急,8月份,“晋源泰”的四位股东各追加100万元,注册资本由开张时的1600万元扩大到了2000万元。即使增资了400万元,但是仅隔三个月后,记者来这里采访时,韩士恭依然为后续资金跟不上而发愁。
与此同时,德国复兴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国内外金融机构对他们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国际金融公司曾三下平遥并表达了投资意向。
困扰他们的不仅是资金短缺,贷款信息来源狭窄、金融人才匮乏等等问题也摆在他们面前。比如仅凭一两个信贷员如何做到全面掌握当地信贷市场情况以及对农户的日常了解等。当然,拥有合法身份是这两家公司共同的期盼。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政府应明确监管主体,从财政、税收、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试点公司优惠政策,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经济的信心。对于资金短缺问题,应实现资金来源结构的多样化,开辟后续资金来源渠道。一方面增资扩股,尽可能增加自有资金;另一方面,继续吸引外资,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后劲,促进贷款资金的良性循环。同时,树立战略的发展眼光,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员工进行业务素质的强化培训,大胆建立引进人才的激励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合同范文一
借 款 人:
贷 款 人: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 。
1.2 金额(大写): 。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利率执行: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 (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
2.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 5 利息的计算
2.5.1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
2.5.2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2. 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
3.2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放款日 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 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 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 5借款人应按第1.3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到期日 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6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5.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借款人的义务
6.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6.2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6.3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6.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6.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6.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9.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9.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 扣划约定
10.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0.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单位印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小额贷款公司合同范文二
第一章 贷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农户贷款
第二条贷款用途: 。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 圆整。
第四条贷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贷款利率;本合同利率执行基准利率 % (上/下)浮 %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于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不在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
第六条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
第七条贷款人将款项发放至借款人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内, 户名: ,
账号: ,
开户银行 。
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况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第八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包括:
(一)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前需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支付计划,或者{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及交易合同等与贷款支付相关的交易背景资料),借款人已全部提供,并且其所载明的情况没有变化,并且该等文件持续有效,或者借款人已就发生的变化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解释和说明:
(二) 借款人已填妥与本次提款有关的借据,贷款凭证。借据,贷款凭证。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具体贷款条件与借据,贷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至时,以借据,贷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三) 借款人须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妥与本贷款及贷款项目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若贷款人要求,还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
(四)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借款人应确保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担保合同及担保物的公证,登记和,或担保物的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五) 借款人未发生本同所列之一约事件;
除非满足上述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九条贷款担保:本和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涉及抵押担保的另行签订抵押合同。
第十条贷款偿还:
(一) 还款原则。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财政部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还款方式:利随本清、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还息到期一次还本。
(二) 如果借款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保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保证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赏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三条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地并不可能撤销地向贷款人保证: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发出还款通知,保证人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即应按通知中所载明的偿还金额、方式向贷款人支付该等款项。
第十四条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无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实现债权,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贷款人针对贷款还享有其他担保权利的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第十五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 保证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 保证人已仔细阅 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如保证人为法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本合同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 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 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发反保证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以及适用于保证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五)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六) 如有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保证人应立即将详情通知贷款人。
(七) 保证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八)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主要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设置第三人权益、对外投资、公司分立等,以至于影响 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九) 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前,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十) 保证人向贷款人进一步陈述、保证并承诺,前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第十六条一旦保证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对保证人或其财产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对或有可能对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贷款人即有权行驶其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项下的权利。
第十七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和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贷款展期或增加本金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将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保证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保证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随时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并对贷款的使用提出意见。
(二) 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情况,并提出意见。
(三) 有权自行决定本贷款合同项下各类文件、契约、权利文件、凭证等的保管地点、保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进行保管。
(四) 有权要求借款人不时提供与本合同的签署和/或履行有关的资料、信息;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各种协助;有权调查、征信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五) 在借款人未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文件和资料或提供文件资料未令贷款人满意时,有权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申请或要求。
(六)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贷款人可以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借款人享有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贷款的权利。
(二) 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 在借款人有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四) 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物的检查,对于贷款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当抵押物非因贷款人过错毁损或灭失,或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及时将情况告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五) 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费用。
(六) 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时,予以无条件配合。
(七) 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资料和/或协助时,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和/或协助。
(八) 借款要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
(一)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
(二)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贷款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凭证或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在任何方面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三) 借款人在任何方面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四)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五) 就保证人而言,发生了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项下的任何事件;
(六) 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 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消除违约状态;
(二) 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三) 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
(四) 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就所有逾期金额向借款人计收罚息。
(五) 要求追加、更换保证人、以贷款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增加抵押物;
(六) 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七) 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帐户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和保证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本条约定的扣划;
(八)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日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借款人、保证人和/或抵押人发给贷款人的文件,则需在贷款人实际签收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通讯地址或传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讯地址或传真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通讯地址或传真。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本合同任何附表或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抵押物品清单、贷款借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1.适用;2.不适用)本条款之内容: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根据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
第二十八条 补充条款:
(一) 借款人指定 为本合同的联系人,联系人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有关贷款告知信息送达联系人时即视同借款人。
(二) 其他约定: 。
第二十九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贷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年月日:
小额贷款公司合同范文三
保证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债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
号 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保证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全部借款到期后两年止。
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四条
甲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财务状况的改变、甲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甲方在保证期间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或可能影响其承担本合同向下担保责任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甲方应及时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调查了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限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主合同项下(包括乙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还款或向乙方交付款项的义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可以直接向甲方追索,要求其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 甲方的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托管(接管)、对外投资、合作、与外商合资合作、重组、转赠、企业转(改)制或计划上市等行为;
(2) 甲方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
(3) 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5) 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等情形);
(6) 甲方的法人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经营范围、股东结构、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发生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的变化);
(7) 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8) 甲方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损毁、灭失;
(9) 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协议;
(10) 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 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2)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13) 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4)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 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第(9)项、第(10)项的情形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的情形,应由资产受益人或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发生第(6)项中变更法人名称的情形,应由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若甲方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或发生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1)项、第(12)项、第(13)项、第(14)项的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的,则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如果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人的债务提前到期的,则甲方同意提前开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对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若被担保的债权还存在物的担保的,无论该担保物是否为债务人本人所提供,甲方的保证责任和担保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担保债权),甲方承诺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四、更多其他约定: 。
第十九条声明事项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二、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
三、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键词:小额贷款;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4.046
1 小额贷款机构的定义与分类
对小额贷款机构的定义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确定的标准。一般来说,小额贷款机构就是指专门针对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商业机构或民间团体。
小额贷款的供给方式呈现多元化的特点,按照主观动机的差异,一般将小额贷款机构分为利己性主体和利他性主体。利己性主体是“理性经济人”身份,以利己性动机为驱动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以同时供给私人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以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中国存在诸如中小企业贷款等私人物品性质的贷款产品不足的问题,这种形势下,利己性主体必然大量供给私人物品性质的普通贷款产品,少量供给准公共物品性质的小额信贷产品,因此贷款很难覆盖低端人群,金融包容性弱。追求商业目的的利己性主体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商业性小额贷款机构和放贷个人。利他性主体是“道德人”身份,以利他性动机为出发点,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必然大量供给淮公共物品和公共物品。追求公益性目的的利他性主体主要包括以企业形式或民间组织形式运作的小额信贷机构、行业协会、互助资金组织和政府,其中政府的作用在于通过提供公共物品激励其他机构提供准公共物品。
2 小额贷款机构的特点
2.1 利己性小额贷款机构
由于利己性的本质、所有权及股东意志、所吸引的逐利性资本、最大化商业利益的治理目标等内部因素和政府政策、行业协会、社会舆论等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利己性小额贷款机构普遍存在。其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大部分利己性小额贷款机构不服务于低收入人群;二是如大额贷款等产品设置自动排斥低收入人群;三是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以服务高端客户为导向;四是营业网点的设置基本远离低收入人群。
2.2 利他性小额贷款机构
利他性小额贷款机构同样基于一些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而产生,与利己性小额贷款机构相对,利他性小额贷款机构表现出相反的特点:一是服务于低端客户且覆盖面大;二是产品设计自动瞄准低端客户,如贷款额度小、还款周期短、采用信用贷款、抵押、联保等形式;三是人力资源管理以服务低端客户和兼顾可持续经营为导向;四是营业网点基本靠近低端客户,并提供上门服务。同时,以企业形式运作的公益性小额贷款机构面临服务对象上移和为追逐利润偏离社会目标的风险,以民间组织形式运作的公益性小额贷款机构则存在整体数量日益萎缩、规模停滞、部分机构无法实现财务可持续经营的困境。
3 几种小额贷款机构的比较
如上所述,小额贷款机构的组织形式多样化,本文选取几种类型的小额贷款机构进行简单介绍和比较。
3.1 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I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优势在于:一是市场机制优势,小额贷款公司多为民营资本控股,较少受行政因素或其他非市场因素干预,且小额贷款利率基于供需双方的市场博弈形成,可以简单看作反映资金供求关系的市场化利率。二是信息获取优势,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区域经营,依靠“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三是交易成本优势,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前的信息搜寻成本、放贷中的“公关”和“寻租”成本、交易的时间成本、放贷后的管理成本都比较低。四是融资效率优势,与大银行相比,没有繁琐的审批环节,手续简便快捷,决策高效灵活。五是客户广泛优势,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人主要是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工商个体户和农户,这类客户数量多,分布广。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存在经济效益偏低、后续资金不足、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转变为村镇银行难度大等问题。
3.2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主要资金来源于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初期贷款主要用于成员生产生活资金需要和消费资金需要,后随着经济发展逐渐放宽贷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基本相同。由于贷款对象是合作社的成员,因此办理业务的手续简便灵活。但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风险也比较大。第一,在中国农村现有的信用体系下,农信社发放的信用担保贷款对农户信用的评估多以感性认识而非理性分析为主,加上借款人会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难以保障资金安全。第二,面向农户的贷款期限和部分农业生产周期不一致,影响小额贷款的效果。第三,农民对小额贷款存在认识偏差,有的认为小额贷款是支农扶贫的,还不还款都无所谓,因此会把贷款挪作他用,加大还款难度。第四,由于贷款对象比较分散,在分担了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管理成本,特别是专职的信贷人员缺乏,影响贷款效率。
3.3 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它区别于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特点在于村镇银行属于一级法人机构。村镇银行主要为当地的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因此规模比较小,但是在经营范围方面的功能相当齐全,同时因为独立法人的身份,信贷措施机制灵活,决策速度快。与此同时,由于发展时间比较短,村镇银行本身也存在着成本高等劣势,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威胁,发展前景不一定很乐观,还需要有关部分的关注和支持,以促其健康发展。
此外,商业银行等机构也针对小额贷款设计了一系列产品,如民生银行的“商贷通”、国家开发银行的担保贷款、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小额贷款业务等,这里不再一一叙述。
4 小额贷款机构的发展建议
我国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广泛存在,正规金融在农村市场的渗透率和覆盖面远远不能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扶贫脱困,建立普惠型金融体系,人们已经意识到小额信贷对于促进普惠金融的重要作用。对此,政府明确支持小额贷款,支持放开农村金融市场,监管部门也采取积极的态度逐步开放小额信贷市场和业务,小额贷款机构的发展正面临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小额贷款机构,也需要给予不同的对待方式。
对于商业性的小额贷款机构,需要进一步规范。在税收方面,可以参照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事小额贷款税法政策执行;监管方面,加强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并明确监管责任;风险控制方面,可以允许其享受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服务;激励方面,可以设立社会责任评级指标体系,对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进行评级,进而根据企业社会责任评级结果,享受不同等级的财政补贴政策。
对于公益性的小额贷款机构,经营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政府需要对其给予帮助和支持。税收方面,以企业形式运作的公益性小额贷款机构可以参照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执行,以民间组织形式运作的公益性小额贷款机构可以参照非营利组织减免税规定执行;监管方面,主要加强合规经营和社会绩效内容的监管;风险控制方面,在允许其享受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服务的基础上,可以参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贷款坏账准备金、坏账核销、不良贷款等方面的限定;激励方面,建立衡量实现社会目标和财务可持续目标程度的社会绩效评级指标体系,并根据评级结果享受不同等级的财政补贴政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