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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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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业管理办法

税务行业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贵港市水路运输行业基本情况

贵港市水路运输行业呈现以下行业特点:一是船舶数量多,运力大。全市拥有货运船舶2700多艘,运力达326万载重吨,居广西地市船舶运力首位。二是个人拥有,实行委托经营。从事水路运输船舶的所有权多为个人拥有,不具有自主从事水路运输的资质,多以委托经营形式从事运输业务为主,按现行水路运输政策规定,吨位在600总吨以上的水运船舶必须要以公司形式进行营运,由于成立船务公司条件比较多,门槛高,所以大部分个人拥有的船舶都委托船务公司营运,船务公司自有的船舶数量不多。三是流动性强。水路运输业务以本地船务企业为主,其他如南宁、柳州、来宾、百色以及广东等地的船舶也参与区域营运,本地少部分船舶也常年在外地营运。四是行业管理相对规范。由贵港市港航管理局直接管理水运企业的运输业务,对企业的营运资质、营运范围、安全检查、挂靠船舶的审批,运输合同要素的审核等方面严格管理,并授权下属机构贵港市航运信息服务中心使用《广西水路运单管理系统》对运单进行实时管理和采集各种航运信息,严格执行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必须要随船携带水路运单的规定。

二、“营改增”前地税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特点

根据对水路运输行业专项调研的情况,地税部门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机关管理方式主要是实行委托代征、税务机关驻点征收。2012年贵港市水路运输营业税约2640万元,其中委托代征营业税税款1036万元,税务机关驻点征收84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征收764万元。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两种方式征收的税款1876万元,占总额的71.06%,从以上数据看,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是地税部门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的主要方法。

(二)实行委托代征、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较大。地税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委托代征、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已有近十年的时间,期间不时发生委托代征人员挪用税款和驻点征收税务人员被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实行委托代征、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

(三)征收成本较高。征收成本方面主要是人力资源成本,据统计,专职从事水路运输行业税收管进的人员达19人,其中贵港市地税部门在税务机关驻点处派驻4个专职人员,委托代征机构的工作人员15人,其次是办公费用成本,每年发生的办公费用约250万元,占征收税款的5.43%。

三、“营改增”后税收政策对水路运输行业的主要影响

(一)适用税率和计税办法发生重大变化。“营改增”前纳税人统一按适用3%的税率计税。“营改增”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不同类别适用的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1%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征收率3%计税。

(二)水路运输行业开具的发票税额抵扣政策发生变化。首先是抵扣率的变化,由原来的7%改变为11%和3%,“营改增”前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率为7%,“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率为3%;水路运输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再具有抵扣功能。其次是抵扣凭证开具的方式发生变化,“营改增”前,水路运输行业开具发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企业自行开具;二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三是向委托代征的单位申请代开。“营改增”后,按现行增值税政策的管理要求,只能实行企业自行开具和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两种方式。

(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水路运输企业的计税方法发生变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1%。

四、“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方法的设想

地税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实行委托代征、税务机关驻点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实行税源的源头控制,具有税款征收及时,税源监控到位的优点,但征收成本高,代征管理风险高。“营改增”后国税部门不能完全照搬地税部门的管理方式,必须根据水路运输的特点、“营改增”后税收政策对水路运输行业的影响、国税部门的实际情况以及地税部门的管理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对原来的管理方法加以改进和完善。结合以上情况,“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对水路运输征收管理采取以下方式和方法比较切合实际:实行以票管税为核心,企业自主申报为基础,加强监控船务公司船舶总载重量和起运港的运货单信息的行业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既可以实行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又可以解决原来管理方法中存在的管理风险大、征收和办税成本高的问题。

(一)不实行委托代征、税务机关驻点征收:

1.从政策性因素方面分析,“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可以通过以票管税办法实现对水路运输的源泉控制,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营改增”后,水路运输行业开具的发票税额抵扣政策发生变化,抵扣率由原来的7%提高为11%,受此政策的驱动和影响,接受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从企业的利益出发把提供运输货运专用发票做为接受运输服务的首选条件。通过对贵港市2012年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中开具的普通发票数据分析,受票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占绝大多数,初步分析比例达75%以上。如2012年地税部门提供的贵港市航运信息服务中心代征和代开发票的数据中,委托代征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0846份,金额36518万元,代征营业税1096万元。从代开发票的受票单位中分析能确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占73.97%。营改增抵扣率由7%提高为11%后,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在原来索取发票占75%的基础上,预计再提高5%以上,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以票管税的方式管理和控制水路运输行业的税源达80%以上,因此,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将失去存在的基础。

2.从操作性方面分析,实行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增加纳税人的办税成本。“营改增”前地税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实行委托代征和驻点征收税款的同时直接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营改增”后,委托代征单位和驻点征收点只能代开普通发票。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代开专用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因此,委托代征单位不能为纳税人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金税工程网络延伸的要求,驻点征收点也不能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需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营改增”后,接受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能凭普通发票抵扣税款,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税款,因此,从事水路运输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增多,而委托单位和驻点征收点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要再次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目前在委托单位和驻点征收点缴纳的税款不能直接抵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交的税款,要通过申请退税才能解决多缴税款问题,此种状况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不利于征纳双方操作。

3.从风险防范方面分析,实行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风险防范难度大。实行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风险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方面。政策风险方面,一是表现在委托代征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在起运环节征收增增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相符,存在不按规定执行税收政策的风险;二是委托代征代征对象主要是船务公司,船务公司是固定业户,对固定业户实行委托代征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二条“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不相符,存在不按规定代征税款的政策执行风险。管理风险方面,一是对税务机关驻点人员的管理风险,税务机关驻点处和税务机关长期不同址办公且人员少,对这些人员管理和监控难以到位;二是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风险,在近来的税收实践中,对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税收票证和代征人员的管理是一个公认的管理难题,监控难以到位,较容易发生违法案件。

(二)实行以票管税为核心,企业自主申报为基础,加强监控船务公司船舶总载重量和起运港的运货单信息的行业管理办法。根据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索取发票占80%以上的预测分析,税务机关只要抓好发票环节的管理,就能管控水路运输行业80%以上的税源,因此,以票管税的管理方式是做好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核心,对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重点应放在发票管理上,其余20%的税源可以通过以下办法和措施达到对水路运输行业全部税源监控的目标:

1.设定从事水路运输船舶的最低营运预警值。船务公司船舶总载重量信息是船务公司运输能力的最主要指标,“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可以此指标值为基础,经调查测算后,设定贵港市水路运输行业最低吨公里运价和月最低周转率,按船舶总载重量、最低吨公里运价和月最低周转率三个指标计算和设置船务公司最低营运额预警值,把最低营运额预警值做为查找重点监控对象和开展纳税评估的主要指标值。

2.定其采集从事水路运输船舶的报税信息和水路运货单第三方涉税信息。报税信息主要是采集申报的销售额数据,起运港的运货单信息是水路运输行业重要的第三方涉税信息,运输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相对规范,根据所有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必须从起运港起运时随船携带水路运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到运输部门采集水路运单,利用水路运单有运载重量、价格和收货单位等涉税信息。

税务行业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实施分类管理的背景和内涵

河南省国税局通过分析税收征管流程,总结征管工作规律,认识到,管理工作至关重要,不仅是税款征收的基础,而且是稽查工作的重要信息来源。针对征管基础薄弱、中小企业税负偏低及零负申报突出等问题,在今年初提出了依托信息化,实施分类管理,打牢征管基础的工作思路,全方位加强对税源的管理。

所谓分类管理,是指以行业分类为主,以信息化为依托,以行业规律为依据,以纳税评估为手段的税源监管方法。主要内容是:通过对同行业企业进行典型调查,搜集整理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信息,综合分析、总结行业规律,建立行业纳税评估数学模型,并在验证的基础上,建立行业税源管理信息电子档案;进而通过定期采集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动态信息,利用行业纳税评估数学模型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测算,与企业申报信息相比对,验证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如发现企业纳税申报存在问题则进行约谈举证或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今年年初,河南省国税局按照“优化服务,分类管理,以查促管,管住管好”的整体工作思路,在全省确定了32个主行业,并由各市局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分别确定市局、县局管理的重点行业。新乡市国税局结合本地税源特点,依据行业内在规律和行业规模,将全市29986户纳税人划分为30个大行业,286个子行业,并分市、县、所三级确定重点管理行业。

二、实施分类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创新税源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1、税源管理模式由分户管理向分行业、链条式管理转变。在分类管理中,把企业看作行业中的一员,摸索行业管理规律,建立数学模型和指标参数,加强纳税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为产业链管理,构建起立体管户机制。

(1)开展典型调查,探索行业管理规律。选取同行业中若干个典型企业,通过典型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规模、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能源耗用、行业标准等信息,在实际测算、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出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在开展对小煤矿行业的典型调查过程中,采集30多条信息,并经过分析、测算,发现煤炭的产量与矿产资源补偿费、耗电量、工人工资等具有内在的联系:矿产资源补偿费每月按销售额的1%进行征收,吨煤耗电量约为8度,吨煤工人工资为23元。同时,矿产资源补偿费、耗电量、工人人数(主要为外地民工)可以按月分别从矿管部门、供电部门和公安派出机构准确获取。

(2)建立行业评估数学模型,开展行业评估。在摸清行业管理规律的基础上,对企业的涉税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测算,筛选出具有行业规律性的、与企业生产经营关联度较强的信息指标,建立起行业评估数学模型。如依据小煤矿的三项指标建立了3个行业数学评估模型,并利用评估模型开展了行业评估。如卫辉市6户煤矿,由于账制都不健全,2001年-2002年,按照双定征收方式,总计缴纳增值税10.3万元。利用行业评估数学模型测算,少缴增值税115.7万元。经约谈举证,6户小煤矿承认少缴税款110万元。

在分类管理过程中,坚持成熟一个行业,总结一个行业,提炼一个行业,推广一个行业,不断挖掘、总结、提炼,将具备推广条件的行业调查方法和评估数学模型及时在全市推广。目前,已总结推广了12个行业的调查方法和评估数学模型。

(3)从行业管理向产业链管理推进。为把税源真正管深管透,进一步把企业放在产业链中进行全方位管理。即利用产业链条中的相关信息,实施链条式税收管理,采取交叉比对措施,构建立体管户机制。如煤炭运销企业所处的链条是:煤炭生产企业(运输企业)煤炭运销公司(运输企业)火电厂等用煤企业。根据火电厂的购煤数量,可以测算出煤炭运销公司的销售情况;同样,根据煤炭运销公司的购销数量,也可以测算出煤炭生产企业的产销情况,反之亦然。

2、税源管理体制由单兵式、单部门管理向全方位、多部门协同作战转变

(1)以查促管。稽查部门利用稽查手段,对不予配合的调查对象,采取突击检查方式,获得相应数据,为行业评估数学模型的建立和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与支持。同时,管理部门在收集税源信息、监管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偷税疑点,即时向稽查部门提供案源信息。今年4月份,获嘉县局利用投入产出率数学模型对纺织行业进行评估时,发现海幸纺织有限公司原料投入与产品产出差异较大,但经约谈举证,该公司表示无任何问题,于是管理部门迅速移交稽查查处。经稽查发现该企业采取销售货物不记收入、高转成本、少记产量等手段,少申报税款48万元。

(2)加强配合。在产业链的管理中,纳税人的购销对象,即其上下链条往往不属于一个主管国税机关管理,这就需要其他主管国税机关相互沟通,交流信息。今年5月份,新华国税局对其所属的6户国有纺织企业实施分类管理过程中,发现红旗国税局管辖的5户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两个局共同组成调查评估组,协同作战,利用单位产品耗电量、投入产出率等指标测算,共评估入库税款79万元。

(3)上下协作。分类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应用中,上下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如在信息采集中,根据信息的来源,建立了所、县(区)、市三级信息采集渠道,即税源管理责任人负责采集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能源耗用、财务核算等生产经营信息;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如“一窗式”管理比对信息、行业税负、稽查处理信息等,则由相关部门负责采集;工商、公安、海关等经济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等第三方的信息,则根据实际,分级采集。

3、税源管理信息由原来单一的申报纳税信息向综合信息转变

通过分类管理全方位采集税源信息,不仅可以掌握企业自身提供的信息,而且可以采集其行业信息、产业链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并集中起来,形成了综合性的行业税源信息库,为加强管理提供了可靠保证。

(二)调整岗责体系,重组业务流程

1、合理界定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的职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的日常检查和处理,发现重大案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集中力量查处偷、逃、抗、骗等较大案件以及专案、专项检查。

2、调整管理部门内部的管理体制。一是对分类管理中确定的重点行业,分行业设立不同的管理组,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实施专门管理,探索建立条块结合的税源管理体制。二是在县局设置纳税评估岗,并增加评估人员,专职负责行业评估模型和行业管理办法的建立与完善、行业信息的采集与输机,并定期对行业评估的综合情况进行分析。

3、加强对税源管理责任人的管理与考核。配合分类管理的深化,完善了《税源管理办法》,并制定了《税源管理责任人岗位职责》、《税源信息采集制度》等,进一步明确税源管理责任人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工作时限。

(三)建立电子税源档案,推动信息化和专业化的有机结合

实施税源行业分类管理,必然形成行业管理的专业化。新乡市国税局探索建立了行业税源管理电子档案,形成了信息化加专业化有机结合的税源管理机制。

1、建立分户电子税源档案。内容包括:一是从综合征管软件和金税工程中自动提取的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信息;二是税源管理责任人根据纳税评估模型采集的企业动态信息;三是各级税务机关采集的企业产业链信息,从行业主管部门、经济执法部门等采集的第三方信息等。

2、建立行业电子税源档案。在分户电子税源档案信息的基础上,利用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对大量分户信息进行归纳、提炼,形成行业电子税源档案。内容包括:行业税负,投入产出比,物、料、水、电、汽耗使用量,行业平均利润率等。

3、建立税收预警系统。该系统由微机自动利用行业评估模型,将税源管理责任人定期采集的企业动态信息与评估数学模型设定的指标进行比对,生成评估结果,并与企业的申报信息相比对,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

三、实施分类管理的主要成效

一是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行业分类管理强化了税源管理责任,较好地落实各项管理要求。今年上半年,全市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和小规模纳税人零低申报率同比分别下降了13.4和14.5个百分点。

二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大量采集各种信息,并进行了综合利用,解决了以往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地加强了管理,促进了收入的增长。截至7月底,全市中小企业增值税收入同比增长21.2%,高于重点税源企业增幅15个百分点。版权所有

三是拓展了纳税服务渠道。行业分类管理使税务机关更容易了解和掌握同行业纳税人的服务需求,统一政策执行标准,尤其是通过纳税评估,从个别企业发现共性问题,可以及时让同行业的纳税人进行自查完善,变事后查处为事前服务,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税务行业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针对以上实际存在的问题,泰州市国税局二分局及时调整评估理念,突破原有思维定式,跳出个案评估的框框,确立以行业评估为龙头,带动日常评估的新模式,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围绕行业税收负担率、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管理等状况,依托税收信息,实现日常评估和行业评估有机融合,通过采集并建立科学的指标分析体系,制订评估分析模型,由点到线、由线到面对区域内全行业所属企业进行税源监管,实施行业性纳税评估,做到评估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炼一个行业,将行业纳税评估和税源分析监控有机结合,全面提升征管效能。2007年,共对452户企业实施纳税评估,入库税款1246.6万元,加收滞纳金22万元,调减留抵税额135万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同比增收7170万元、3067万元,增长46.23%、148.37%,企业综合税负由05年的3.92%上升至4.53%。

一、规范流程标准,夯实行业评估基础

1、深入典型调查,整合评估资源。分局抽调2名业务骨干专门成立以税源税负分析为主的行业评估指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亲自挂帅,在分局范围内选取同行业中若干典型企业,通过典型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规模、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能源耗用、工资支出等信息参数,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把这些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围绕一个“准”字,统一标准,确定评估对象。

2、集中联评复审,规范内部监控。在行业评估过程中,分局积极推行了交叉评估、异地评估、多税联评等手段,对于每次行业评估的结果,集中进行复审,统一评估处理标准,公平同行业企业间税收负担,确保环节、程序、内容的准确。定期对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将评估中发现的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各责任区,督促整改,实现了对征管质量的内部监督,进一步规范了干部的执法行为。

3、推行绩效奖惩,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推行了纳税评估绩效奖惩制度,根据企业税负达标率、零负申报下降率、所得税贡献上升率、大要案下降率等相关指标来确定干部的考核分值,进一步明晰了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有效地提高了评估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

二、强化数据利用,提升行业评估实效

为强化行业管理,拓展税源管理的深度,分局选定船舶制造、羽毛制品、绳网带和房地产四个行业作为主攻方向,旨在通过行业评估,寻求管理规律,形成分局评估特色。

1、开展评估项目化管理,提高评估的深度,变评估“面上出击”为“重点突破”。重点针对造船行业实施项目化管理,制订分局造船行业管理办法,建立税源层级监控体系。一是划分税源监控重点。对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其财务核算相对健全,重点监控增值税税基和所得税税基的差异成因分析;对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着重监控是否少报销售、多列进项税金、多转成本、下脚料不申报纳税。二是建立造船行业数据模型。结合业主自报数据情况,在典型调查、摸清行业规律的基础上,分局对相关涉税信息进行了认真分析、测算、对比、提炼,筛选出代表行业规律与企业生产经营关联度密切的信息指标,按照单体船舶钢板耗用量、钢板平均价格、废边料占耗用材料比、船舶加工费、人均工资、工资定额等方面,建立了造船行业评估数据模型。三是加强模型数据利用。针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中小造船企业,在评估时采用造船行业数据模型按定额耗用来验证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是否真实,通过推算企业生产耗用的钢板量、生产成本、销售收入以及废料,及时与企业申报情况比对。对存在差距比较大的企业,及时开展约谈或者实地检查,掌握企业真实情况。四是狠抓过程管理。结合中小型造船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高港区造船企业产品备查表,明确记载船舶名称或型号、合同号、合同金额、开工时间、生产进度、材料投入比例、开票金额、纳税申报金额、巡查情况等内容,要求纳税人按月作为申报附报资料报主管税务人员备查。通过行业评估项目管理,分局造船行业税负达6.65%,税负达标率100%,行业入库税款总额3641.38万元,同比上升260.79%,分局制作的造船行业纳税评估指南,在全省范围进行了推广。

2、优化评估工作机制,创新评估手段,变评估“就账评估”为“过程控制”。结合港区实际,我们加强了对高风险行业的监管。一是突出对羽毛制品行业的评估。针对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还存在企业农产品收购上虚开虚抵、现金收入不入账等问题,我们制定了大额收购实地勘察制度、大额交易结算制度、纳税人收购货物报验制度、责任人审验制度,充分运用“投入产出法”分析企业投入、产出、销售的物耗比例,倒算理论税负,强化对农产品收购过程的控制,运行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二是突出对绳网带行业的评估。绳网带行业是高港区“小而多”的特色产业,我们围绕联动管理狠抓监控分析、预警调研,纳税评估环环联动,重点对40户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采集并测算纳税人相关指标信息,建立起了该行业物耗、能耗、存货周转天数等评估指标参数。对该行业低税负的纳税人,分局开展了专项评估活动,有针对地进行集中约谈,从11个方面进行业务辅导,让纳税人自查自纠,对到期未自查自纠或自查明显不符的纳税人及时组织重点检查,共查补税款139.5万元,行业税负由06年3.73%上升至4.72%。

税务行业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融资租赁行业的建立依赖法律体系的支撑现代租赁理论认为,融资租赁具有四大功能,即融资、促销、促进投资和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因其具有融资和融物相结合、金融和贸易相结合的特征,已成为市场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吸引外资、引进技术、促进投资及推动出口的重要手段,是发达国家继银行信贷之后又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

1952年,现代融资租赁在美国出现。目前,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融资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已达到15%~30%;在我国,这个比例约为1.5%.1981年2月,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目前,纳入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三类,一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二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36家;三是内资租赁公司,有1000多家,也由商务部监管。

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历史过程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证明,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法律关系,传统法律体系对其界定并不充分,为此,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往往单独设置融资租赁法律,协调融资租赁行为。支撑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四个方面:民商法、会计法、金融监管法规和税法。我国这一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历程已超过10年。起初是以部门规章形式融资租赁行业管理规定。到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确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地位。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明确了1994年实行的新税制中融资租赁行为适用流转税政策。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界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合同各方相关法律关系。1999年3月,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专门规定。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确立融资租赁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融资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2001年1月,财政部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范融资租赁会计行为。2005年3月,商务部颁布实施《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租赁企业管理。我国现行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框架结构如下:1.《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3.行业监管办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该办法同时将回租、转租视为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进行了定义。商务部现在监管融资租赁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4.税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流转税和所得税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不同。营业税法采用形式主义界定,所得税法则采用实质主义界定。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可以看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正是在上述制度体系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国民商法、会计法、金融监管法规和税法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有所不同。

二、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政策的发展在《融资租赁法》起草过程中,对于租赁公司究竟应该如何缴纳流转税,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税负是多少,一些地方反映政策不够清晰。对此,笔者结合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现行流转税政策作出分析。

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流转税税种和税目。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将融资租赁界定为一种金融业务,因此,对融资租赁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金融项目征收营业税。

2.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主体资格与适用营业税政策。199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从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上区分出融资租赁行为适用不同营业税政策。

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199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99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扣除标准。2003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关于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与征收增值税的划分。200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划分了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还重新明确了流转税政策中确认为融资租赁行为的定义。该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关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流转税政策。2004年10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务部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并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试点企业适用营业税政策。

由上可见,目前,确定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流转税政策,主要依据两个方面要件,首先要看纳税主体是否为行业监管体制内公司,对监管体制内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均征收营业税;对监管体制外的公司,即未经批准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分别适用增值税政策或营业税政策,且适用营业税政策时与体制内公司有所不同。业界反映,上述规定,在政策上显得不够完整且税负欠统一。一是监管体制外与监管体制内公司税负不一致,监管体制外公司的税负明显高于监管体制内公司的税负。二是体制外公司适用增值税时,税负往往高于征收营业税时的税负。三是监管体制外公司按照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确定征收流转税政策,不能够适应租赁经营方式的变化,会造成整个融资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适用流转税政策不一致,导致企业实行税收筹划而扭曲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笔者认为,应考察融资租赁行业在资源配置上的优势,采用税收手段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长足发展,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流转税政策的完善,应将融资租赁行为视为一种金融服务项目,积极发挥扶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作用;同时,还应将完善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统筹考虑。一要参考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修改现行流转税政策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确立融资租赁认定标准,对融资租赁业务,不考虑其主体资格和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在货物租赁期内,均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二要缩小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流转税负担差异。完善经营租赁的营业税政策,降低经营租赁行为的流转税税负,调整经营租赁行为营业税税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允许扣除租入成本。

税务行业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收管理专业化管理模式专业化人才纳税服务专业化管理专业化

专业化管理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通过建立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充分运用其专业技能,实行分类管理和规模化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管理深度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所有制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市场分工越来越细的经济社会背景下,税收管理专业化是大势所趋。据笔者调研,20o7年娄底市国税局适应这种趋势,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着重改革管理的组织结构,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所得税三个类别分设税源管理机构,实行针对性管理。专业化管理推行一年多来,收到了明显成效,税收征管质量得到一定提升,补办税务登记2836户,个体税收增长44.6O%,高出总收入增长水平20.42个百分点,所得税收人增长53.5%,高出总收入增长水平29.92个百分点。但是,总体来说,目前的专业化管理还只是“破冰”之举,尚未达到“融冰”、“化冰”的境界,专业化管理的深度、广度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尤其是在专业化管理方法、专业化管理手段、专业化管理目标等方面还大有文章可做。本文拟从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推进专业化管理纵深发展提出几点浅见,供工作中参考。

一、认识上应该厘清的几个问题

1、专业化管理不是简单的分类管理,而是全方位、立体型、深层次的专业化管理。有人认为,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所得税纳税人进行了分类就是进入了专业化管理,这是错误的。分类是专业化管理必备条件,是基础,但不是全部。目前,我们的专业化管理还停留在浅层甚至表面上,形式上转型了,实质上还没转型,管理的手段、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程序还是老套路、老办法。在一般纳税人管理上,税源管理部门没有做进一步的细化、分工,也没有制定对应的管理办法,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在所得税管理上,缺少专门的税源监管,缺少多元化的信息网络,缺少专业的纳税评估;在个体税收管理上,税源底子、纳税人户籍还不是很清楚,税额调整方式还比较粗放,个体大户的征管还不是很到位。真正的专业化管理应该是专到了每个行业、每个税种、每个纳税人、每个工作点上,还应该有专门的办法、专门的手段、专门的目标。

2、专业化管理不是税源管理部门单打独斗,而是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相互联动。有些人一提专业化管理就认为是税源管理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因而置身事外。诚然,税源管理部门是专业化管理的主体,但是,其他部门也是专业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业化管理模式下,信息技术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信息技术支撑,征管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征管制度和办法,税政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政策服务,计统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统计分析,因此,不能把各类业务彼此割裂,而应该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明确分工、强化职责、密协协作,尤其要理顺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落实和完善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

3、专业化管理不是一专到底,也应有适当的多元化管理。专业化管理是纵向的延伸,多元化管理是横向的延伸,缺少多元化的专业化是狭隘的专业化。比如:管理增值税的部门既要管理好增值税,也要注意所得税的管理,及时将增值税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所得税管理部门反馈;管理大企业的部门,既要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新方法,也要对大企业下的子公司、小企业加强管理;管理甲行业的税收管理员,既要加强对本行业的税收管理,也要注意与甲行业相关的乙行业的情况,做到相互融通、相得益彰。因此,专业化管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4、专业化管理不是要管理不要服务,而是要在专业化管理上实现专业化服务。重管理、轻服务本来就是一种错误的理念,推行专业化管理后,部分人甚至加深了这种理念,片面强调专业化管理而忽视纳税服务,征管制度变得越来越冗长,征管措施变得越来越繁琐,征管流程变得越来越复杂,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管理,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纳税人负担,牺牲了优质服务,并且两种效益不对等,牺牲大于收获。在推进专业化管理上,要特别重视专业化服务,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逐步实现个性化服务,使纳税服务的触角伸得更长、更深、更广。

5.专业化管理不是唯收入论成败,而要把提高征管质效作为主要标杆。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效益的明显提高带动了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这是经济决定税收的产物,这种表象容易掩盖税收征管质效的本质,让人误以为这完全是专业化管理的功劳,并在这种成果下沾沾自喜。检验专业化管理的成效既要看税收收入的增长,更要看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益,看征管漏洞是否存在,看征收率是否提高,看征管秩序是否好转,看纳税人是否满意。

二、实践中应该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进一步打破税源管理部门内部属地管理的模式,分行业、分规模进行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部门设立大企业管理组,大企业以外的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设立若干个组,商业与工业分开,甲行业与乙行业分开,每个税收管理员专门负责一个或几个行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各个行业的比较分析,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同时,在职能建设上,要将管理与评估分离,专门设立评估组,负责互动平台下发现的疑点企业的纳税评估;所得税税源管理部门可以比较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进行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管理部门则要按地段、按规模、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到每一个个体工商户,监控到开业、歇业、复业等具体的经营活动,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开具情况。同时,市局要积极参与到税收征管实践中来,重心下移、业务贴近基层,市局直接对大型企业进行评估,对大型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进行直接稽查。

1、抓紧规范管理制度。随着管理方式的转型,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规程也必须相应转型,否则,就会出现管理空挡。要适应专业化管理的新要求,重新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制定详细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管理办法、纳税服务实施办法,使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要适应专业化管理的新要求再造管理流程,科学设置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流程、办税服务流程、部门衔接流程、互动协作流程,使各项工作顺利流转,防止工作断链;要适应专业化管理的新要求,强化检查考核,明确内部分工和岗位职责,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完善考核办法,为专业化管理提供保障和动力。

2、着手强化配套措施。要将征管、税政、稽查、计统、信息中心等部门纳入专业化管理工作范畴,形成大专业化管理格局,增强整体合力。各部门要以专业化管理为核心,积极主动为专业化管理服务,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手段。征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包括所有行业的税收管理办法,供基层征收管理机关执行,进一步扩充纳税评估模型库,建设类型齐备、典型具体的纳税评估模型库;税政部门要着重完善民政福利企业、废旧回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办法,提出精细化管理举措;稽查部门要加强典型案例的剖析,掌握各个行业偷税漏税的惯用伎俩,为税源管理部门实行专业化管理提供参考;计会统部门要走出传统的统计分析习惯,将统计分析细化到各个产业、各个行业和细分行业,将统计分析指标细化到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使统计数据更加准确、全面,使分析结果更加科学、可靠;信息中心要发挥技术支撑的作用,建立税收数据处理中心,把各税种、各类经济活动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储存,加强税收数据的深层次开发使用。

(二)努力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

人才是基础,没有专业化人才就无法实现专业化管理。目前,干部队伍中行业分析专家、反避税专家、所得税管理专家、转让定价调查专家、纳税评估专家、计算机审计专家、个体税收管理专家还很稀缺,制约了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把它作为专业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先行性工作来抓。要及时调整教育培训的方向,从学历教育、基本技能教育、综合性教育转向专业教育、针对性、高精尖教育,使受教育者多获取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专门知识,多培养行业分析专家、纳税评估专家、税务稽查专家、计算机专家;要建立和扩充各级各类人才库,对专家级人才统筹管理、合理调配、因才适用;要确保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基本稳定,每年专业人才的岗位异动率不能超过20%,并要实行“退一补一”的办法,顺利实现专业人才的新老交替。

(三)积极推动纳税服务专业化.

管理与服务是一对连体婴儿,有相应的管理就有相应的服务。随着管理的深人、细致,纳税服务也应该紧随其后,步调一致。推动纳税服务专业化首先要树立“顾客导向”意识,对企业来说,顾客是市场营销活动的中心,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围绕着顾客需求、顾客满意来进行,对税务机关来说,纳税人就是税务机关的顾客,所有的管理活动都应该以顾客需要、顾客满意为标准,当然,这种需要和满意是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之上。其次,要建立大客户税务经理制,达到一定规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指定一名专门人员作为企业的税务经理,成为税企沟通的基本渠道,对企业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各类涉税问题。再次,要拓展纳税服务的方式方法,实行同城办税、网络服务、数字税收等新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提高办税效率,尽最大努力方便纳税人。

(四)全面推进管理专业化。

l、推进一般纳税人管理专业化。摸索大企业专业化管理新途径。目前,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尚未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但是我们可以进行探索,为以后大企业的税收管理积累经验。大企业的标准可按销售规模、纳税规模、资本规模和其他特殊情况综合确定。每个大企业明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管理员负责了解大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流动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税款入库情况,同时,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对申报资料、税款入库、争议税款进行动态监控,定期进行跟踪性税收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申报中的异常情况,对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实施专业化税务审计,审计过程中可以召集行业分析专家进行集中“会诊”,必要的情况下,大企业可实行专家组专门管理,但是,对专家组成员要明确职责,量化指标,用简易的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确保驻厂员忠实履行职责。

深入推进行业分类管理。当务之急是要在专业化的税源管理部门内部进一步打破属地管理的格局,按照“突出特点、规范制度、重点推进、逐步细化、完善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划分行业、合理分配征管力量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目前的情况,分行业管理不宜太粗也不宜太细,太粗了专不起来,太细了人员力量有限,应以两人为一组,每组专管1—3个行业(包括细分行业)。要逐级建立行业税收信息库,搜集各类经济税源信息,树立行业指标标准,定期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各种指标标准,为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提供参考。要加强行业研究,行业税收管理员定期出具行业发展报告,定期提供行业经营、发展情报,定期召开行业分析例会,对特定的行业问题,采取专家咨诲、实地考证等办法加强研究。要完善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库,开展专业化评估,专业化评估的特点是人员专业、知识专业程序专业、方法专业。

2、推进所得税管理专业化。今年是新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总局和省局专门召开了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提出了“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24字方针,为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按行业、按规模进一步细化分工,适当增加所得税专业管理人才,调整所得税管理事项。县(市、区、局)应迅速积极探索在税政科设立由2—3人组成的专门小组,重点抓好所得税纳税人除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外的税源监控、纳税评估、重点涉税事项管理、汇算清缴等重点事项工作。

拓宽信息渠道,强化专职监管。所得税管理的瓶颈是信息失灵,因此,有必要建立专职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加强信息情报的搜集和税源的监管,理想的模式是建立税收数据处理中心,综合各种经济税收信息,统一自动采集、自动储存、自动筛选、自动分析。当前的选择是健全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以从产权交易机构、工商部门、公证部门采集重大产权交易、产权变更、经济合同及协议等情况,可以从金融部门采集银行开户、资金流动情况,可以从新闻媒体采集经营发展变化、重要产品上市情况。

建立所得税专业评估体系。所得税纳税评估是对税源监管信息的分析、利用的过程。所得税专业化评估有别于原来的“大一统”评估,评估的精细化程度更高,侧重于收入成本的审核,强调行业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应加快建立包括行业税负率、零负申报、财务比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在内的指标峰值,建立指标警戒体系,将低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评估对象。运用管理学、统计学等相关知识和科学的数学模型进行计算分析:找出疑点,指导评估。

按照“二八律”建立重点税源监管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抓好2O%等于抓好10o%的“二八率”是现代管理的机理,也是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哲学原理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要编制重点税源监管调查指标体系,调查分析重点税源企业报表数据、纳税申报数据和生产经营情况,分析税源、税负变化动态。要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重大盈亏、资产损失、产权变更、投资转让、破产重组等变化时,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所得税清缴手续,并将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税务奖惩的一个重要指标。

严格核定征收。对连续亏损、行业平均利润率低于预警值的一般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实行核定征收;对零申报和负申报的企业核定征收面要达到60%以上。

加强反避税工作的研究和管理。积极培养一批反避税专家,依靠专家推进反避税工作。定期剖析反避税典型案例,增强反避税工作的针对性,以典型案例指导反避税工作。对长期亏损或跳跃性盈利又不断扩大投资规模等违反营业常规的企业、实行关联交易有较大避税嫌疑的企业,开展内、外部调查,加强情报交换,做好信息比对和功能风险分析。

大力开展所得税专项检查。切实扭转所得税检查是条“橡皮尺”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所得税检查的刚性。税务稽查的重点、检查的技能逐步从增值税转向所得税,大力培养所得税检查专业人才,探索所得税检查的新方法、新手段。所得税稽查收入与全部稽查收入要协调发展。

3、推进个体税收管理专业化。

细化个体户户籍管理。定期对管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进行清理检查,全面深人分析、监控个体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纳税情况,做到基本情况清楚、涉税事项清楚、增减变化情况清楚、停歇业、走逃户、非正常户情况清楚、税控装置使用情况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