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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期的审批
1、基层员工、班组长请病、事假,3天(含)以内的,由主管审核,厂长/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厂长/经理审核,分管副总/总监批准。
2、主管级管理人员、厂长助理请病、事假,由厂长/经理审核,分管副总/总监批准。
3、厂长、部门经理请假,分管副总/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二、请假类别
1、病假/事假
①病或私事申请的假期。请假者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有关人员的批准方可离岗,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岗的,以旷工论处。病、事假期间不计发薪资及福利。
②因患急病或急事自己不能及时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在上班后1个小时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向其部门主管或厂长(经理)请假批准方可,并由其部门主管于4小时内向人事行政部报备,员工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时应出具相关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此种情况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一次)。
2、婚假
①转正后的员工结婚可申请三天有薪假。婚假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主管、厂长审批后持有效结婚证书及户口本到人事行政部办理请假手续。
②员工申请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书二个月之内申请。
③员工在本公司只享受一次婚假:婚假假期限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3、丧假
公司员工的三代直系亲属(嫡亲父母、子女、配偶、嫡亲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死亡证,享受三天有薪假。
4、伤假/公假
①员工因工作受伤,必须在受伤的两日内持本人书面《事故报告》(伤情严重的,可由部门办理)交厂长或部门经理签字认定为工伤假方可,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②伤假必须由区级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诊断书或证明。
③伤恢复后,不论休假假期是否满都应主动复工,否则以旷工处理:工伤期间员工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
④公司批准的脱产参加会议、培训学习、陪护住院员工等均属公假。公假期间员工工资按本人基本薪发放。
5、探亲假
①入职满一年的员工可申请回家探亲,省内员工年探亲假10天以内,省外员工视路程远近探亲假10-20天,探亲假期中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不另计。
②探亲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当年不休,第二年不累计:申请探亲假的员工应在公司生产经营淡季分批休假,并须提前十五天向本部门主管提出申请,报厂长/经理审批,人事行政总监批准。
三、规定及说明
1、公司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在部门/厂,一份交人事行政部。
2、请假天数超过5天(不含)的,其工资顺延一个月发放。
3、职务人制度:特殊岗位员工、部门组长及以上人员,在请假前需安排好职位人,否则不予批假。
4、所有请假手续原则上均由本人亲自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不得电话请假、他人代假。
5、特殊情况要求续假的员工,应按规定办理续假请批手续。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公司续假的,应在第一次实施休假结束前提报部门主管、厂长/部门经理,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续假,回来办理续假手续时应出具相关的证明,续假假期超过三天的,厂长/经理应提报人事行政部同意方可。
6、在请假期限内提前回到岗位者,应在当天办理销假手续。
7、无正当理由一天以上未到岗位上班着,部门主管应及时将相关人员名单上报厂办或人事行政部,对部门主管蓄意隐瞒的,按《员工手册》第八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给主管记过处分。
8、公司员工,如因个人原因经常请假而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岗位调整。
9、请假最小时间单位为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案例:
某市油田职工张某,1993年2月退休。退休后张某仍住在某市。1995年8月,张某持两年回原籍探亲卧铺火车票4张,计人民币670余元,要求油田予以报销。油田劳资部门向其说明职工退休后的探亲路费由自己负担,企业不予报销。张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单位给予报销探亲路费。仲裁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裁决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持油田不予报销探亲路费的决定。
专家评析:
1981年10月13日,国家劳动总局就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复函(劳险字[1981]62号)指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退休退职职工。1989年1月23日,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给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人事部的复函》(劳险司函[1989]1号)再次明确指出,关于退休退职职工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我们同意广东省劳动局关于不能再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意见。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应回其家属所在地休养,不再存在与家属两地分居的问题。有探亲假才能享受探亲假的有关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假待遇,因而探亲路费自然也不能报销。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一般都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像职工探亲假待遇,包括时间、路费报销标准、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报酬等,作为职工的一项重要工时休息和福利待遇,是以在职职工为对象的,是企业的生产性而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即只对在生产工作岗位的在职职工施行。退休退职人员不再是企业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不应再享受这项待遇。
关于出国探亲的请假条范文一
尊敬的主任:
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休出国探亲假x天。请给予批准为盼!
致此
敬礼!
请假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出国探亲的请假条范文二
尊敬的XX:
我叫xxx,今年xx岁,系xxxxxx员工。我计划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出国探亲,时间为1个月,望批准为盼。
致此
敬礼!
请假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出国探亲的请假条范文三
尊敬的XX:
由于本人父母都在国外居住,常年见不到父母,现特申请出国探亲请一个月,请假时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望上级领导请假为盼。
致此
敬礼!
1、请病假审批手续:
教职工请病假,病假两个月以内的,须有所在地中心医院以上证明;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有市(县)及以上医院或指定就医医院转给上级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本人写出请病假书面报告,附上医院证明(医院出具的证明只作为病假的建议),三个月以内直属学校由学校审批,其他学校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中小学校审批,三个月以上报教体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请病假的教职工须准假后(急病例外)才能离校,否则无特殊情况作旷工处理。
2、婚、丧假
教职工婚假提倡在寒暑假和法定假进行。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再婚只享受3天婚假)。教职工婚假由本人申请报告,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报学校审批。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以请丧假,丧假天数按政策规定为3天(除路程假外)。
*市县内的不给路程假。教职工婚、丧假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3、产假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正常分娩,给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内;(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十五天;(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按正常产假处理。以上产假期限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晚婚晚育(女24周岁以上)的,男方可以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
不按计划生育要求的女教职工正产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七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的流产的女教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15天的小产假休息时间。无节育措施造成流产的,假期工资待遇按病假处理。
4、妊娠期
妊娠期间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医保定点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病假工资处理,不影响调整工资。如若保胎时间超过半年的,晋级时间需比正常情况推迟一年。
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按病假工资处理,也可以计入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5、哺乳期
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教职工,学校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教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哺乳假
根据学校的工作性质,学校不实行哺乳假。
7、事假
由于教师实行寒暑假制度,一般不允许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请事假3天及以下必须经学校(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校)批准后才能离校。请事假4天以上,须本人申请,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校签署意见,报教体局人事科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
8、符合探亲假条件的往返路费报销
(1)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固定工(包括合同制长期工)与配偶不在一起(户籍为准),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探亲待遇。但教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探亲待遇。
(2)按有关规定,教职工探亲假应在寒暑假进行。
(3)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4)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待遇一次。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待遇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第四年)享受一次。
(5)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就近路线的车船费(一般普通客车、火车硬席、轮船四等仓、市内公交票额)回所在学校报销。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在学校现行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客房床位的住宿费。在往返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普通房间床位住宿费凭据报销。
(6)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就近路线往返普通车船费额,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十]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百分之三十部分金额可以给予报销。
(7)教职工探亲假审批手续。要求探亲并符合报销条件的教职工,需写申请探亲报告(写明探亲对象、地点、起讫时间)、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探亲期满应及时回单位工作,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8)教职工探亲假报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9、婚丧假、病假、产假、护理假、妊娠假、探亲假等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10、教职工病、事假、旷工等均由学校领导负责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年终必须将病、事假超过三个月和存在旷工的登记表交教体局人事科归档。
二、教职工假期的福利待遇
1、病假待遇
(1)病假在二个月以内,固定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十工资或岗位津贴15元,下同]全额发给,每请一天病假扣除一天月考核奖(含工资中月考核奖和校本考核奖部分,下同)、一天误餐补贴,病假连续15天以上的,当月不发月考核奖;每月扣除的误餐补贴以一半为上限,一个月的工作日按20.83天计算(下同),至全月扣完。未涉及工资项目全额发给(下同)。
(2)教职工连续请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除扣发月考核奖、一半误餐补贴外,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固定工资的9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80%比例发给。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照发,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80%比例发给。
(3)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除扣发月考核奖、一半误餐补贴外,从第七个月起还应扣发浮动工资30元,并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固定工资的7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同样比例发给;
B、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固定工资的8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70%比例发给。
(4)病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教职工工伤需在工伤发生一个月报教体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6)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假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教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计算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7)病假包括法定公休假和法定假,但不含寒暑假。
(8)有的教职工已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并且已执行病假工资待遇,要求复工的手续是:本人写出书面复工报告,附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指定提出可以复工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提出意见,报市教体局批准后方可恢复工作,教体局批准后要试用半个月,如在试用期限内旧病复发,病假与前连续计算,除在复工使用之月可以发在岗工资待遇外,下月起又继续按照六个月满假期限间工资待遇执行。
(9)有的教职工连续病假虽然未满六个月,但是为了领取有关补贴,在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院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工作不满半个月,又请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2、产假假期工资待遇
正常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额发给。对计划外分娩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法。
3、事假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内(含30天)的,每天扣除本人日固定工资的5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的50%、两天的月考核奖、一天的误餐补贴;
(2)当年事假超过30天,从第31天起,按日计算,停发固定工资、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月考核奖和误餐补贴。
(3)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除。
4、无故旷工的经济处理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玩电脑游戏、上网炒股等。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05以前,下班12:00;下午上班2:35以前,下班6:0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缺勤。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直至县局局长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县外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对擅自外出、溜岗未参加考勤的,视同早退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本县出差办事须经局长批准后书面报办公室备案方可。
四、请假手续办理。1、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局长批准,并书面报办公室备案。2、机关干部职工按以下规定享受公休假:(1)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机关干部职工休年假须本人写书面申请,股室负责人拿出安排意见,须经局长批准后,交至办公室备案。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在当年内休完,不计入下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根据有关规定按天给予相应的年休假补贴,事假可抵年休假天数。(2)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作假日团聚的(双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30天;探望父母:已婚的四年一次,假期20天;未婚的一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分别累计团聚30天和20天的,不享受当年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离职学习满一年的可以享受探亲假。(3)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4)公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5)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五、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监察室对违反本考勤制度的行为每月进行汇总,并按县局“问责五十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