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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 科研经费 项目管理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所拥有的人才、知识和创新能力优势在科研工作中十分突出,高校已成为我国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力量。近年来,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综合竞争力,各高校普遍高度重视科研活动的开展,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数量和筹集的科研经费总额均大幅度增长,科研经费占院校办学资金比重大幅攀升。但是,高校落后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与科研经费收入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亦愈加突出,成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制约因素。
一、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科研经费管理是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对高校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目前,高校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科研经费支出混乱
当前,部分院校科研经费财务管理体制松散,财会人员在经费支出时审核不严,造成经费支出账目十分混乱。一些科研经费成了“人情款”、“私房钱”或者招待费,甚至汽车和房产购置费均被纳入经费的列支范围,科研经费成了装纳一切的“大箩筐”,真正用于科研项目的经费比例达不到五成。尤为严重的是一些科研人员通过虚开发票、购买假发票和虚造劳务费发放单据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部分项目负责人私自签订各类经济合同,通过科研协作费、设备代购费等名义将经费转至与其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账户上。部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采购时无任何相关部门审批、验收手续,设备购置不入学校固定资产账,造成科研经费严重流失。
2、科研管理费提取不规范
科研管理费是高校开展科研项目管理的辅助支出。按照国家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科研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提取科研管理费,且提取的管理费必须纳入院校预算统筹使用。目前,部分高校将科研经费视作“大蛋糕”,将提取科研管理费作为掩饰手段,校内各部门实行“雁过拔毛”,对到账科研经费提取高比例管理费,然后以创收经费名义分配到各部门。少数院校为了激发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将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作为科研业绩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不仅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而且扰乱了高校正常经济秩序。一些高校教师为了追求每年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科研业绩津贴而无心教学工作,忙着申请项目,争取经费,最终忽视了项目开展的进程管理和质量控制。
3、结题不结账现象普遍
高校科研经费属于国有资产。各高校应根据院校科研事业发展现状,制定科研经费结题结账相关制度规定,明确结账时间以及结余经费用途。目前,许多院校尚未制定科研项目结题结账相关管理办法,或有相关制度规定而不落实执行。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成为部分项目负责人的“活期储蓄”,在项目完成后相当长时间内,财务部门不按相关规定处理结余经费。一些项目负责人在离职甚至退休后还在继续使用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列支个人费用。
二、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分析
高校科研经费一般来源于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两个渠道。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我国各级政府对高校的财政性科研资金的投入,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高校受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委托开展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经费。多渠道、高增长的科研经费需要完善的体制和创新手段加以管理。目前,高校在科研经费管理上普遍存在制度不健全,领导不重视,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
1、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近几年,高校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经费总额大幅度攀升,经费来源结构比较复杂。高校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外政府和其他国际组织。如“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等。这些渠道的科研经费一般都有独立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目前,许多高校尚未根据院校科研事业发展实际制定适应本校现状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造成财会人员在经费管理中没有健全的制度可以参照,使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不统一、不连续。部分院校领导只重视教育事业经费管理,对科研经费管理不够重视。一些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错误的认为科研经费是科研人员的私人经费,不需要像教育事业经费管理那样严格要求,造成科研经费管理不规范。
2、项目管理与经费管理各自为政,相互脱节
高校事业发展中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经济活动,一类是连续不断、周而复始的活动,称之为“运营”(Operations);另一类是临时性、一次性的活动,称之为“项目”(Projects)。项目是为实现既定目标,在一定时间、人员和资源约束条件下,所开展的具有独特性的一次性工作。项目管理就是把各种资源应用于项目,以实现项目目标的管理活动。科研经费管理与日常人员经费、业务经费或办公经费管理有明显区别,需要通过现代项目管理手段来加强管理。项目成功的关键在于时间管理、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三大环节能否成功运作,其中成本管理是项目成功的重要保障。目前,高校普遍缺乏项目管理理念,造成科研项目管理与经费管理各自为政,相互脱节。财会人员不参加项目可行性分析,不参与项目概算和预算编制,无法落实项目成本管理工作。项目完成后,财会人员被排斥在项目验收环节之外,无法参与财务决算与项目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造成部分院校只注重项目申请,不重视管理,给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3、会计基础工作差,经费管理混乱
多层次、多渠道的科研经费收入现状对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能力和经费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高校财会队伍普遍存在年龄结构老化、学历水平偏低、知识结构单一、梯队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许多院校只注重教学、科研、教务和学生管理岗位的人才培养,忽视财会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培训。部分高校未设置专门岗位管理科研经费,岗位职责混乱,到账科研经费不及时入账。有些院校财务部门不按照经费来源对不同项目单独建账,将同一项目负责人的不同渠道、不同项目周期的项目经费打包处理,造成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混乱,无法监控各个项目的财务进展情况,更谈不上项目决算。财会人员在科研经费支出核算时,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能力有限或责任心不强,审核不严格,不能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造成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账目混乱。
三、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对策
高校应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加强部门协作,做好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健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落实经济责任制
建立规范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是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解决经费管理突出问题的重要保障。高校应根据发展实际,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以各类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基础,制定适应院校自身情况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则可依。同时,高校还应将科研经费管理纳入院校经济责任制范围,规定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设置专门岗位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决算工作,明确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细化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科研管理费提取比例和科研协作费转拨手续。财务部门应加强财会人员管理,根据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制定奖惩措施,提高财会人员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2、加强部门协作,共同管理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管理作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离不开科研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紧密协作。高校科研部门应与财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管理,才能使有限的科研经费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科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财务数据估测、预算编制、中期项目评估、项目完工决算都离不开财会人员的专业指导。从科研项目申请、立项到经费入账、中期评估以及项目结题结账的整个过程内,科研部门都应与财务部门协调工作,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同时,财务部门还应根据科研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收集项目开展进程中经费支出等财务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科研部门,共同督促项目组按项目进程合理使用经费,加强项目时间管理、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
3、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完善科研经费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是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高校应加强财会人员对国家科技政策、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财经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培养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将财会队伍建设纳入院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逐步建立年龄构成合理、知识结构完善、综合素质高的财会管理队伍。
财务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对不相容岗位予以分离,设置专人管理科研经费,明确岗位职责,并在一定时间内强制轮岗。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对到账科研项目经费及时进行入账,并根据项目分类设账,避免不同项目科研经费相互混淆。财会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加强经费支出审核,对不合理、不规范的支出坚决予以退回,并做好法规制度和财经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对舞弊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部门领导或分管院校领导汇报。财务部门还应该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将各科研项目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并通过网络等方式供分管院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查询,以了解经费到账情况和支出明细情况,共同参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孙玉霞:从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现状看科研经费管理的思路[J].经济师,2006(8).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数据而进行的试验,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
第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以下简称“试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试验单位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试验人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
第五条试验单位负责人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权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全面负责试验单位的建设和组织管理,确保试验单位能够履行本规范;
(二)配备相应的设施、仪器设备、材料和人员,确保项目及时正常开展;
(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留存每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情况、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
(四)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
(五)组织制修订标准操作规程,保存所有版本及修订记录,确保按最新版本执行;
(六)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任命质量保证人员,并确保其履行职责;
(七)制定并及时更新试验主计划表,掌握各试验项目的进展,每个试验项目启动前任命试验项目负责人,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试验分项负责人;
(八)确保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分项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和试验人员之间信息交流通畅;
(九)监督试验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试验计划,并提供给质量保证人员;
(十)建立计算机系统,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系统验证、运转和维护;
(十一)提供良好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试验计划、完成期限等,及时将协议或合同、样品封样编号及产品名称、试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预计启动和完成日期、试验地点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六条试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试验全过程和最终试验报告负责,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批准试验计划,确保试验计划满足委托方的技术要求;核查试验条件,确保满足试验要求;
(二)及时向质量保证人员提交试验计划副本,在试验过程中与质量保证人员保持有效沟通;
(三)确保试验人员可随时获取试验计划,并按照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或试验准则开展试验,确保安全防护措施执行到位;
(四)及时了解试验偏离的情况,审批任何可能影响试验质量和完整性的行为,评估任何偏离的影响,必要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五)确保在用仪器设备、计算机系统得到校准或验证,原始数据记录真实、可靠;
(六)批准最终试验报告,确保试验报告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试验过程和结果;
(七)试验完成(包括�验终止)后,确保试验计划、最终试验报告、原始数据和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八)对于多场所试验,试验计划和最终试验报告中应当明确描述试验所涉及的各试验场所及试验分项负责人的作用;
(九)独立完成试验,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应当选择农业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并签订协议或合同;
(十)如试验计划发生修订,应当确保修订后的试验计划遵循(一)、(二)、(三)的要求。
第七条试验分项负责入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负责试验项目负责人委托的某项试验或某阶段的试验,依据试验计划和本规范要求实施所承担的试验;
(二)在试验过程中,书面记录试验计划或试验标准操作规程的偏离情况,及时向试验项目负责人报告;
(三)向试验项目负责人提交最终试验报告的分报告;
(四)及时向试验项目负责人转交或存档所承担试验的资料和样本。如果存档,应当向试验项目负责人说明资料和样本的存档场所及存档时间。未经试验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不得处置任何资料和样本。
第八条质量保证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了解试验进程,持有全部已批准或修订的试验计划、现行有效的标准操作规程副本,以及最新的主计划表;
(二)审核标准操作规程,判断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三)审查试验计划是否包含本规范要求的内容,并将审查情况形成书面文件;
(四)检查所有的试验项目是否按照本规范实施,试验人员是否能方便获取、熟悉并遵守试验计划和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或试验准则;
(五)审核最终试验报告,确认是否全面、准确地记录试验方法、试验步骤和试验现象,试验结果是否正确、完整地反映原始数据;
(六)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试验单位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分项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者通报检查结果;
(七)在最终试验报告中签署质量保证声明,描述检查情况、检查结果通报情况;
(八)监督计算机系统是否遵从本规范,进入计算机系统查阅数据。
第九条试验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掌握与其承担试验相关的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二)熟悉试验计划及相关标准操作规程或试验准则,并按要求进行试验;
(三)及时、准确地记录原始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书面记录试验中的任何偏离,并直接报告给试验项目负责人或试验分项负责人;
(五)遵守安全防护措施,降低试验可能对自身的危害,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自身健康状况。第十条档案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按照档案管理和标准操作规程要求实施档案管理,防止档案资料损坏、变质和丢失;
(二)对移交的文件、资料、标本、原始数据、最终的报告等进行验收、分类和存档,确保档案资料有序存放、方便检索;
(三)如实记录存档文件、资料、标本及原始数据的借阅、归还情况。
第十一条样品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按照标准操作规程管理样品,控制样品储藏设施条件;
(二)准确记录样品接收信息,清楚标识样品,按照每个样品的贮存要求贮存样品;
(三)负责试验期间样品流转、保存的管理;
(四)及时归档和处理样品。
第三章质量保证
第十二条试验单位应当有书面的质量保证计划,确保所承担的试验项目遵循本规范。
第十三条试验单位负责人应当任命熟悉试验程序的人员作为质量保证人员,负责质量保证工作。质量保证人员直接对试验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人员不得参与所负责质量保证试验项目的具体试验。
第十五条对于多场所试验项目,应当确保试验全过程和各场所遵从本规范。
第四章试验设施
第十六条试验场所要求:
(一)有足够的面积,布局合理,相互影响的区域有效隔离、互不干扰;
(二)电气管路、照明系统等设施设计,有利于开展试验,符合安全要求;
(三)环境条件应当符合试验要求,对试验结果有明显影响的环境要素应当监测、控制和记录;
(四)有良好的消防、安全防护、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保证试验场所安全和人员健康;
(五)重要试验场所应当有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被试物、对照物、样本及化学试剂等存放设施要求:
(一)被试物、对照物、样本应当分别具有独立的接收、储存的房间或区域,确保性状、浓度、纯度和稳定性不发生改变;
(二)化学试剂和危险物质应当安全储存,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档案设施要求:
(一)具有足够的空间存放档案资料(包括试验计划、原始数据、最终试验报告及标本等);
(二)设施设计和环境条件满足所存资料长期安全保存的要求;
(三)建立档案管理系统,便于分类、检索和查阅。
第十九条废弃物处置及设施要求:
(一)具有专门的废弃物分类、收集、储存设施;
(二)废弃物处置不得影响试验项目完整性;
(三)遵守有关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净化和运输规定。
第五章仪器、材料和试剂
第二十条配备满足试验以及环境要求的仪器设备。各类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环境控制设备)都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妥善放置。
第二十一条用于试验的仪器和材料不应对试验体系产生干扰。
第二十二条按照标准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操作和性能验证,并定期�z查、清洗、维护、检定/校准,形成记录予以保存。检定/校准应尽量溯源至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被试物、参照物、试剂和溶液应当有标识,标注有效期、储存要求、来源、配制时间和稳定性等信息。
第六章试验体系
第二十四条物理/化学试验体系要求:
(一)妥善安置测定物理/化学指标的仪器,满足试验要求;
(二)确保物理/化学试验体系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生物试验体系要求:
(一)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环境条件,满足生物试验体系保存、处理和饲育等要求,确保试验体系及试验数据不受影响;
(二)及时隔离检疫新收到的生物试验体系,并进行健康评价,非正常死亡或发病的生物体不得用于试验,必要时按人道方式予以处理;
(三)生物试验体系在第一次给药之前,应当有一定的环境适应期;
(四)试验开始时,应当保证试验体系处于良好状态,试验期间应避免不同试验体系间及不同药剂处理组间的相互影响,试验体系出现伤病情况应及时进行隔离和治疗,试验前和试验期间所有伤病的诊断和治疗等异常情况的处理都应记录,试验结束后应对生物体妥善处理;
(五)保存生物试验体系及其饲料、垫料、培养材料等的来源、品种、数量、状况及收到日期等记录;
(六)在生物试验体系喂养笼具或容器上清楚标识试验信息,笼具或容器中单个生物试验体系也应有适当标识;
(七)饲育培养和处理试验体系的容器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任何接触试验体系的材料不应含有污染物(如无法避免,污染物浓度不得高于可能干扰试验的水平);
(八)按照正常饲育管理规范的要求,定期更换动物垫料、培养材料,杀虫灭菌等处理时应当有记录。
第七章被试物、对照物和样本
第二十六条接收、领取、储存和处理要求:
(一)有被试物、对照物和样本的性状描述、接收时间、有效期、接收数量和试验已用量等的记录;
(二)建立被试物、对照物和样本的接收、领取和储存程序,保证均匀性和稳定性,防止污染或混淆;
(三)储存容器上标明识别信息、有效期和特殊储存要求;
(四)建立被试物和样本的处理程序,有处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征特性要求:
(一)被试物、对照物和样本都应当有明确的标识;
(二)对每个试验项目,应当掌握每批被试物和对照物的性状,包括批号、纯度、组成成分、浓度或其他特性等;
(三)试验单位应当及时与委托方核实被试物性状;(四)了解被试物和对照物在储存和试验条件下的稳定性;
(五)如果给药或施用被试物时需用助溶剂或溶媒,应当测定其在助溶剂或溶媒中的浓度、均匀性和稳定性;
(六)除短期试验以外,所有试验的每批被试物均应当保留用于分析的样品。
第八章标准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试验单位应当制定标准操作规程书面文件。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试验单位负责人批准。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分发、收回和销毁都应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试验单位所属的各个部门应当能及时获得与其有关的最新版本标准操作规程。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学习掌握新制定或修订的标准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公开出版的标准、教科书、分析方法、论文和手册都可作为标准操作规程的补充材料。
第三十一条试验中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情况应当由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分项负责人确认并书面记录。
第三十二条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二)人员的任命、选用、变更和培训;
(三)试验计划的编制和修订;
(四)试验及试验计划的偏离;
(五)质量保证人员应当开展的检查项目,检查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检查记录和报告;
(六)被试物、对照物及样本的接收、识别、标记、领取、储存和处置;
(七)仪器、材料和试剂:
1.仪器:购置、验收、使用、维护、检定/校准;
2.计算机系统:购置、验收、验证、操作、维护、安全、变更管理和备份:
3.材料、试剂:购置、验收、配制、标识、储存和处置。
(八)记录、报告的生成、检索和储存:试验数据采集与分析(包括计算机系统的使用)、报告编写规则和存档办法、试验项目代码与索引系统的组成和使用。
(九)试验体系:
1.试验体系房间的条件准备和环境要求;
2.试验体系的接收、转移、存放、特征特性、识别、分组和饲育
培养管理程序:
3.试验小区中试验体系的定位和布置;
4.试验前期准备、试验过程观察和记录,异常、濒死或已死亡试验生物体的处理;
5.标本/样本的采集、识别和处置(包括尸检、生理生化检测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等)。
(十)其他需要制定的标准操作规程。
第九章试验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试验计划要求:
(一)试验项目启动之前,应当制定书面的试验计划;
(二)试验计划应当经质量保证人员审查,由试验项目负责人签名批准并注明日期,必要时还需得到试验单位负责人和委托方的认可;
(三)试验计划的修订要有明确的理由,由试验项目负责人签名批准并注明日期,必要时应当经委托方认可,修订后的试验计划与原计划一起保存;
(四)试验项目负责人或试验分项负责人应当记录试验计划偏离情况,签名并注明日期和原始数据一并保存,并视偏离程度通知委托方;
(五)短期�验可使用通用的试验计划,并附上每个试验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四条试验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项目基本内容:
1.试验项目名称;
2.试验性质和目的;
3.被试物名称和编码等基本信息;
4.拟使用的对照物及来源。
(二)试验委托方和试验单位情况:
1.委托方单位名称或委托人姓名和地址;
2.试验单位和涉及的试验场所名称和地址;
3.试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4.试验分项负责人的姓名和所负责的试验阶段和责任。
(三)日期:
1.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单位负责人、委托方批准/确认试验计划并签名的日期;
2.预计试验开始和完成时间。
(四)试验方法:拟采用的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公认的国际组织试验准则和方法等。
(五)其他事项(根据试验范围需求选用):
1.选择试验体系的理由;
2.试验体系的特征,包括种类、品系(亚品系)、来源、数量、体重、性别、年龄及其它有关信息;
3.给药或施用方法及其理由;
4.给药或施用的剂量/浓度、次数和期限;
5.试验设计的详细资料,包括试验的时间进程表、方法、材料和条件,需要测量、观察和检测的指标及频次,对不同指标拟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
(六)记录:应当保存的记录清单。
第三十五条试验实施要求:
(一)每个试验项目应设定唯一性编号,通过编号可追溯被试物、样本、标本、试验结果等档案材料;
(二)按照试验计划开展试验;
(三)试验中生成的所有数据应当直接、及时、准确、字迹清楚地记录,并有记录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四)更改任何原始数据应当按规定方式修改,注明更改理由,不得涂改、掩盖先前的记录,并由更改数据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五)直接输入计算机的数据应当有输入人员的确认,计算机系统应能够显示全部数据修改、核查痕迹,不得覆盖原始数据,数据修改时应明确修改理由和日期。
第十章试验报告
第三十六条基本要求:
(一)每个试验项目均应当有一份最终试验报告,短期试验的最终试验报告可由标准化的报告附加该试验特有的报告组成;
(二)试验项目中由试验分项负责人或试验人员完成编写的报告,应在报告中说明;(三)试验项目负责人应在最终试验报告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对数据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说明遵从本规范和试验计划的程度,以及偏离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四)试验报告修订应明确说明修改或补充的理由,并由试验项目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需对试验报告格式进行重排调整的,不得对报告内容进行修正、增加或增补;
(六)根据委托方要求,试验单位可以出具最终试验报告副本,但应当与正本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最终试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项目基本情况:
1.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试验单位证书复印件);
2.登记试验委托协议/合同复印件;
3.试验项目名称及编号;
4.备案信息及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编号;
5.被试物封样编号;
6.有效成分基本信息,包括中英文通用名称、美国化学文摘号(CAS号)、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量、外观、溶解度、稳定性、生物活性等内容,并注明出处;
7.被试物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标称值、剂型、样品批号、外观、重量、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来样日期、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地址、储存条件等;
8.对照物基本信息,包括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外观、纯度、来源、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接收日期、储存条件、定值方法等。
(二)委托方和试验单位的情况:
1.委托方名称和地址;
2.所有涉及到的试验单位和试验场所的名称和地址;
3.试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4.试验分项负责人姓名及其所承担的试验;
5.其他相关人员的姓名。
(三)试验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
(四)质量保证声明:列出检查类型、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以及将检查结果报告给试验单位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分项负责人的日期,同时确认最终试验报告反映原始数据的程度。
(五)仪器、试剂、材料和方法:
1.所用的仪器、试剂、材料与方法;
2.参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公认的国际组织试验准则和方法等。
(六)结果:
1.摘要;
2.试验计划中要求的所有信息和数据;
3.使用的统计软件、统计方法及统计分析�Y果;
4.对试验结果的生物学意义和试验计划偏离的影响进行详细讨论,依照现行标准给出关键因子和关键数据,做出评价结论。
(七)归档:归档的材料包括试验计划、被试物、对照物、标本、样本、原始数据、最终试验报告等,并说明保存场所。
第十一章归档和保存
第三十八条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一)试验计划、原始数据、被试物、对照物、样本和标本的相关信息、最终试验报告以及主计划表;
(二)质量保证人员所有的检查记录;
(三)人员的资格、培训、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任命文件;
(四)仪器档案,包括购置、验收、维护、使用、检定/校准的记录与报告等;
(五)计算机系统的有效确认文件;
(六)所有版本标准操作规程及修订记录;
(七)环境监测记录;
(八)其他需要归档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任何试验材料的最后处理应有书面记录文件。被试物、对照物、标本及样本未到规定保存期而因某种原因需要处理时,应说明处理理由,并有书面记录文件。
第四十条归档材料应当分类存储,以便于按顺序检索和查找。任何归档材料的最后处理应有书面记录文件。
第四十一条只有试验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档案室,归档材料接收和借阅都应有记录。
第四十二条如果试验单位或归档合同机构破产,且没有合法的继承人,则这些档案应当并入试验委托方的档案。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所用术语和定义如下:
(一)试验项目:是指在实验室或田间等环境中对某一被试物进行研究测定,获得其特性和有效性、安全性数据的一个或一组试验。
(二)试验场所:是指一个试验项目的某一阶段或多个阶段的试验地点。
(三)试验单位负责人:对试验单位的组织和职能具有管理权的人员。
(四)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技术负责人):对试验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负全面责任的人员。
(五)试验分项负责人:是指在多场所试验中,代表试验项目负责人专门负责该试验中部分试验内容或阶段的人员。
(六)质量保证体系:是指独立于试验项目,旨在保证试验单位遵循质量管理规范的体系,包括组织、制度、人员。
(七)标准操作规程:描述如何进行试验操作或试验活动的文件化规程。
(八)主计划表:反映试验单位的试验进行情况、工作量及时间安排的信息总汇。
(九)短期试验:是指采用常规技术,在短时间内进行的试验项目。
(十)试验计划:是指规定试验目的和试验设计以及包括所有修订记录的文本文件。
(十一)试验体系:是指用于试验中生物的(一般包括试验生物及其特定生存条件)、化学的、物理的或者结合在一起的任何一个体系。
(十二)被试物(供试物):指试验项目中需要测试的农药样品。
(十三)对照物(参照物):指在试验中与被试物进行比较而提供基值的农药或其他化合物。
(十四)样本:是指来源于试验体系的用于检查、分析的试验材料。
(十五)标本:是指试验过程中采集的动物、植物或其它实物的整体或局部,经过处理可以长久保存,并保持其原形或特征,用于鉴定、考证、复核等。
(十六)原始数据:指在试验中记载的原始记录和有关文书材料,或经核实的复印件。例如:观察记录、试验记录本、照片、底片、色谱图、缩微胶片、磁性载体、计算机打印资料、自动化仪器记录材料等。
(十七)试验开始时间:指第一次采集试验数据的日期。
(十八)试验完成时间:指最后一次采集试验数据的日期。
(十九)试验项目启动时间:指试验项目负责人签署试验计划的日期。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 科研项目绩效 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8-069-02
科研经费是指各种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而支出的费用。科研经费通常由政府、基金会、民间组织或企业等通过委托或者评估筛选等方式来分配,用于解决特定的科学和技术问题。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对科技工作的重视程度的提高,科研经费的投入愈来愈大。科研经费是高校提高科技水平、培养创新人才、促进学科发展、提升高校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增强高校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保障。如何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绩效是科研和财务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国家、社会和项目管理部门十分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一、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预算不科学。许多高校还没有将科研经费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范围,没有明确界定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也没有设置专门岗位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决算工作,对不同层次、不同来源渠道的科研经费,没有针对性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缺乏应有的规范。财会人员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科研经费预算大多是由项目负责人凭经验编制,没有财务人员的参与,对成本要素考虑不周,预算不科学、不准确,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获得预期成果所需的成本。
2.科研经费管理机制不灵活,沟通、协调失衡。科研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估测、预算计划编制、中期项目评估和项目结题决算等各个环节,都缺乏财会人员的专业指导。从科研项目申请、立项到经费入账、中期评估以及项目结题结账的整个过程内高校科研部门与财务部门沟通、协调不足,信息、资料反馈不及时,从科研经费管理机制上难以使有限的科研经费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普遍缺乏共同督促项目组按项目进程合理使用经费的理念,没有时间管理、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意识。
3.会计基础工作不扎实,经费管理混乱。多层次、多渠道的科研经费收入现状对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能力和经费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及时对财会人员进行国家科技政策、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财经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财务部门内部控制管理不严格,未设置专门岗位管理科研经费,岗位职责不明确,长期不轮岗。到账科研经费不及时入账。财务部门不按照经费来源对不同项目单独建账或分类设账,将同一项目负责人的不同渠道、不同项目周期的项目经费打包处理,或者对不同经费来源的科研项目采用一样的管理办法,造成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混乱,无法监控各个项目的财务进展情况,更谈不上项目决算。财会人员在科研经费支出核算时,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能力有限或责任心不强,审核不严格,不能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造成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账目混乱。
4.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低下,绩效评价体系缺失。由于普遍实行科研项目组负责制,科研经费开支主要由项目组长安排、审批。项目组往往自行计划开支,为了便于本项目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购买所需要的仪器设备,造成大量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学校难以做到固定资产合理配制和资源共享,导致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高。对于已结题的科研项目,验收时关注的主要是论文、专利、标准等技术层面的成果等,很少开展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
5.科研成果的价值观念淡薄,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流失严重。科研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版权、软件等,高校对上述知识产权的价值观念淡薄,大多停留在知识产权登记和档案管理层面,没有纳入学校财务的无形资产的管理体系。项目组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办公用品大多由项目组自行保管使用,发生校内工作调动和岗位调动时,一般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物随人走。个别科研人员擅自将专利权、著作版权、软件等与外单位进行项目合作和成果转化,造成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流失严重。
6.对科研经费监督审计不够,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乏力,科研课题的预算与实际使用情况存在较大差距。不少科研人员开支科研经费的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将科研经费用于旅游、福利、私人消费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活动,或者以协作费、测试费等名义转拨科研经费和违反有关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等行为,或者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许多报销票据名不符实,旅差费中有许多“探亲旅游费”,会务费中有不少“礼品费”和“招待费”,办公费中有“日常生活品费”等。甚至张冠李戴,巧立名目套取现金,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二、改进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措施
1.转变和更新观念,树立对科研经费使用的正确认识,自觉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改变个别项目负责人存在的“项目是我申请争取得来的,经费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思想,改变有些科研经费支出存在无序性和随意性的状态。树立“不同渠道项目资金来源的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正确观念。通过举办讲座、发放手册等形式,宣传有关政策和制度,使科研人员充分认识到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意义,提高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的意识,增强遵守财务制度自觉性。
一、生产制造型企业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生产制造业水平也在不断进度,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白热化,这就对企业完成任务的一次性、创新性和独特性提出了新挑战。企业项目化管理是生产制造型企业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其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企业项目管理充分利用了企业的资源,避免了部门之间的工作摩擦,增进了企业员工之间的交流和感情,还大大降低了运行成本,使得高新科技人才有用武之地。
2.企业项目管理使企业更具有柔性,其面向管理对象,将企业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围绕项目来组织资源。一定程度上,其实现了企业传统组织形式的巨大变革,其以企业项目为主体,配备人员和资源,完成项目后,组织解散,项目成员又重新划分,还可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的项目。
3.企业在管理项目时,可不断改进企业技术和管理,从而提升按期交付率,大大降低了项目成本,转变了企业粗放式管理模式,逐渐实现了生产制造型企业项目管理精细化和统筹化。
4.生产制造型企业实行项目化管理,能培养企业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在企业项目启动时评估危险因素,并制定出应急预案,形成一种良性的风险预估、识别、分析和管控的环路。提高了生产制造型企业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便于各项人员的选择和调配,其选择目标和范围扩大,易于选出更适合企业未来发展的创新型人才和技术型人才。一批有着共同兴趣的专业人士加入上产制造型企业中,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强团队协作意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二、项目管理组织结构的种类
在企业管理中,常见的组织结构类型主要包括项目型、混合型、矩阵型和职能型四大类。
1.项目型。其是一种将项目的组织与公司职能划分开来的组织结构。项目组织拥有所有资源,团队成员有明确的分工,各成员都尽职尽责,积极履行自身岗位职责。这一种组织结构有利于企业风险的预防和管控技能的提升,起到了锻炼企业人才的作用。但是,其管理人员较少,成本也相对较高,对团队人员自身素质有很高的要求,仅适用于大中型企业中。
2.混合型。其含义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企业的项目组织形式包含至少矩阵型、项目型及职能型这三类中至少两种的组织形式;另一方面是指包含所有项目组织结构形式中三种以上的模式。混合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反应迅速,在节约企业能源的基础上,还能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其对员工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多重领导现象较为严重,不具有实用性。
3.矩阵型。其是一种半松散式和暂时的组织形式,其人员来自不同部门,这些人员服从项目团队的安排,内部直接沟通,且不需要向职能部门的领导汇报,项目负责人直接向企业管理层汇报即可。矩阵结构具有很大的配合度、反应较为灵敏,同时也具有节约资源的特点。但是,其也有很多弊端,组织结构不稳定,适合于大中型企业。
4.职能型。其是按照相似职能来划分部门的一种组织形式。当企业需完成一个项目时,各部门可派人参加,参加者可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需跨部门协调则在各部门负责人中进行。此组织结构形式不设置专职的项目负责人。其是一种专业化项目管理形式,稳定性极强。但是,其在岗位职责的划分上,十分混乱,有严重的多重领导的现象,适用于专业组织使用。
三、生产制造型企业项目管理组织结构选择的实践
每一种组织结构形式都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条件,且有利有弊,组织结构是一种静态的组织形式,却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其根据企业环境、文化和技术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在选择企业项目管理组织结构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以企业项目为中心同时完善沟通机制为原则,来选择组织形式。
生产制造型企业因为较为复杂的外界环境,企业运作建立在大量的资源基础上,在选择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项目规模。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来确定其组织结构,例如,大规模企业在人员、物资和财力上都需要极大的支持,一般情况下,其需要选择一个纯项目性的组织结构。
2.项目总耗时。生产制造型企业中,生产周期越长,其遇到的突况也就越多,极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应选择纯项目组织结构。反之,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则应选择矩阵型组织结构形式。
3.资源的获取能力。在这一过程中,应采用矩阵型组织结构形式,加强与职能部门的相互沟通,获得各项资源的支持。
4.根据项目时间、成本和质量来选择组织结构形式。质量要求较高的项目应采用纯项目结构形式,因其需要多部门的积极参与,同时还需要技术支持。交付时间较短的项目适宜采用矩阵型组织结构形式。
在完成项目组织结构形式的构建后,应根据不同的生命周期来进行调整。例如在项目的规划中,应不设置领导者;在项目启动时,适宜采用专制式管理形式等。这一系列的调度有利于生产制造型企业项目的顺利完成。
关键词:高职院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进建议
随着国家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化,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越来越多高素质技能人才。高职院校作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基地,迎来了大发展时期。财政对高职院校的投入不断增加。生均拨款和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是高职院校财政拨款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中,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1],具有特定性、多样性和时效性等特征[2]。目前,广东省高职院校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专项拨款、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和学生资助金等4大类。规范化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有利于高职院校切实落实深化高职教育改革方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申报内容模糊,预算编制不科学。项目申报通常是由学校领导决策后布置职能部门或者相关的二级院系编写申报材料,再由职能部门或者二级院系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教师具体负责编写项目申报材料。编写人员可能因层层传达或者政治站位较低,领会不到学校领导层的战略规划而导致申报内容空泛,建设目标不明确;部分申报人员则考虑到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更多改变支出方向的余地,有意将申报书中的项目建设内容模糊化。建设内容不明晰,必然导致项目绩效目标量化指标缺乏,定性指标不明确。同时,部分申报人员仍存在“争项目、争资金”的观念,忽视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实际教学科研需求和学校中期规划,甚至部分项目存在投入产出比明显不对称现象。大部分项目申报人在申报阶段并未进行详尽调研,预算编制往往依靠主观认识和经验,预算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再者,由于没有财会基础,项目申报人对经济科目的分类不清晰,造成经济科目预算不准确,而财务人员对项目具体的建设任务和需求不甚了解,审核项目预算时难以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前期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往往给后续项目实施造成困难。(二)项目支出进度滞后,资金使用不规范。大部分财政专项资金下达至学校零余额账户时间为每年三四月,资金下达后,各财政专项项目还需根据制度规定进行项目启动的校内审批与公示,正式实施时间往往要到五六月;部分项目采购业务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还需进行招标采购,从项目申购到签订采购合同通常需要两到三个月时间,耗时较长;教室、实训室和学生宿舍翻新改造项目为了不影响日常教学与师生校园生活,通常安排在暑假期间进行,以上原因都将导致前期项目支出进度无法达到序时进度要求。另外,项目经办人员大部分为一线教师,他们身兼教学、科研等多项职责,用于办理项目业务的时间非常有限,而项目从采购到付款需要经过一系列烦琐的流程,项目执行拖拉现象较为突出。等到临近支出进度考核节点或者年底,部分项目人员为达到支出进度或者避免资金被财政收回,会申请提前付款或者有意模糊专项资金预算支出界限,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不相关的支出。(三)项目管理效率低下,执行信息传递不及时。财政专项资金通常由财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者学校预算工作需要组织申报,大多数情况由学校管理层决策后由职能部门或者二级院系布置相关人员进行申报,小部分由项目申报人自行申报,项目申报存在被动性和方向不明确性现象。同时,职能部门在项目申报业务中处于被动配合状态,主要是对属于其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财务部门则对所有申报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申报人员、职能部门和财务人员各司其职,但未进行充分沟通,容易造成项目申报材料内容上前后矛盾。组织申报工作效率较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或执行部门、职能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纪检审计部门相互协调。项目负责人或执行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过程的协调和事项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督;纪检审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和事项的监督。实务中,一些经济业务从采购到申请付款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但由于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掌握的信息不完整、不及时,往往在付款环节才被发现。(四)缺乏事中监督检查,事后绩效评价机制不完善。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到2020年省级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目前仍有部分高职院校存在“重资金申请轻过程监督,重结果轻绩效”的现象。项目实施过程中,只有财务部门注重审核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职能管理部门极少关注项目业务流程及事项的规范性、预算执行情况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审计部门更是缺少事中监督检查和纠偏。项目资金使用完毕,项目后续的完成情况很少有人关注,财政专项资金结题验收处于被动状态,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验收的项目则由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员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要求验收的则在资金支出完毕时视同结题。项目绩效考核同样处于被动报送自评材料和接收上级审计部门审计状态。高职院校本身缺乏对已结题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的机制,具体体现在绩效考评牵头组织部门不明晰,考评结果运用机制不完善。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进建议
(一)优化项目申报流程,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项目申报启动工作由财务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充分与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处室沟通掌握专项资金设立意图及支持方向,然后由学校领导层与各职能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开会讨论项目申报方向。职能部门根据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及指引,组织二级院系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二级院系自行确定申报项目清单,由相关人员编写申报材料。通过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明确项目申报方向,提高项目申报的精准性;通过提高各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参与度,调动项目申报工作积极性。预算编制方面,在讨论项目建设内容环节,项目申报部门或人员可以请学校财务人员参与进来,以便财务人员在充分了解项目建设任务和具体需求的前提下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建议,使预算更加科学规范,测算依据更加细致合理。同时,财务部门还可以通过定期开展预算与绩效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培训业务,或者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宣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让更多教职工了解最新的财政资金管理理念和规章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效率。(二)优化工作岗位设置,提升财政专项资金执行效率。相比于一线教师兼职负责财政专项项目实施与管理,由行政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能大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基于对行政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熟悉程度,以及固定的坐班时间,能够更好地保障项目实施进度和业务规范性,同时还能让一线教师有更多精力从事教科研工作。人事部门要明确项目管理为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并将岗位职责写入各部门“三定”方案。同时,高职院校要加强对这部分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风险管理意识,规范办理采购、招投标、验收和付款等各流程业务;提高自我审视和自我管控意识,及时收集和整理有效的项目过程材料,确保工作的严谨性。(三)建设财务信息化系统,实现项目全程管控。大部分高职院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项目申报、资金下达、业务流程和预算执行情况互相独立,部分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不了解,易造成实际支出偏离预算。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信息掌握也不全面,管理效率低下。高职院校要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一个包括项目申报、立项论证、项目执行(含采购申请、合同管理、业务报销等流程)、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统一的财务管理系统,使相关人员能够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支出进度。通过信息化加强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项目执行效率,降低项目支出偏离预算、业务操作不规范的风险。(四)完善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加强事中监督检查。高职院校的内部审计部门完善项目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牵头制定各类型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从预算执行、业务操作、支出进度、项目成果、量化绩效指标和定性绩效指标考核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到项目负责部门、项目负责人年度评优,并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同时,审计部门要重视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及时检查项目预算执行和业务操作规范性,降低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违规风险。
三、结语
财政专项资金是高职院校深化教育改革、强化办学特色的重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高效地用好每一笔财政专项资金,创造其应有的价值,对高职院校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Z].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