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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务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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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务履职报告

法院财务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勤勉义务;司法审查;行政约束;内部控制

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对公司的各个参与者进行责任和权利的分布,以达到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最佳平衡,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董事会、经理层、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勤勉义务在公司治理中的价值,尤其是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下,成为了约束董事权力扩张,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制约机制。

一、勤勉义务的起源和概念

一般认为,勤勉义务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中董事的“注意义务”,在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4条中又被称为注意、技能和勤勉义务,因此根据英美法上的理解,注意义务的含义是公司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展现出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如果董事在履行职责时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在英美法中,注意义务最早是侵权法对侵权行为人因过失而施以的民事赔偿责任。[2]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分离,公司管理层股东执行公司事务,因而产生了问题,且公司股权越分散,问题越突出,成本越大。[3]为了解决问题,减少成本,英美法系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约束公司董事和高管,而董事的信义义务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则。

二、勤勉义务的主体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勤勉义务主体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216条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进行了列举。虽然《公司法》对监事施以了勤勉义务,但笔者认为勤勉义务规则主要还是为了规制董事和高管的行为。一是许多公司的内部董事都有兼任高管职务,董事和高管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叠的;二是监事目前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并没有对董事和高管的行为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对本就地位孱弱的监事施以严格的勤勉义务,不仅不会提升监事的监督职能,反而还会对公司人员担任监事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笔者主要讨论的重点是董事和高管的勤勉义务。

三、勤勉义务的内容

根据勤勉义务涉及到的职责范围,其内容可以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经营决策职责和监管职责[4]。经营决策职责是董事和高管因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实践中对该种责任的判定也是最难把握的。对董事和高管的经营职责的审查,如果过于严格,可能会使董事和高管的经营决策过于保守,错失良好的商业机会,反而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如果过于宽松,董事和高管又可能出现松懈、疏忽大意,损害公司利益。所以英美法国家通常对董事和高管的经营行为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因而注重形式审查的商业判断规则得以在英美法系中被普遍应用。

作为勤勉义务内容的另一大部分,监管职责,则在各国立法实践中有着比经营职责更加清晰和明确的规定。监管职责要求董事会及其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如果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董事应当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根据勤勉义务对董事的要求,勤勉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注意义务、技能义务以及勤勉义务。[5]

四、商业判断规则

商业判断规则是关于董事作出决议时就其过失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这是由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确立,也是美国公司法上的一大特色[6]。只要董事作出决议时满足几个条件,其就能免于承担过失责任,这些条件包括没有“利益冲突”、“善意地相信该决议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决策程序全面充分”。[7]商业判断规则的本质是法院假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善意的并且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8]这样的假定在司法审判中的体现就是原告承担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要证明董事作出的决议不满足上述其中一个或者几个条件,然后法院在对董事作出的决议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有学者认为,商业判断规则的运用弥补了美国立法上客观标准适用的困难,一方面可以督促董事在进行决策时需要足够的勤勉、谨慎;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董事不会承担过多的决策风险,避免因过分谨慎错失商业良机。[9]总的来说,随着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在美国关于董事因违反注意义务而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例变得越来越少。[10]

五、我国勤勉义务立法现状

公司治理规则的法律渊源一般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裁判以及证券交易所或者各类行业协会的最佳实践等规则中。[11]

(一)法律层面

涉及勤勉义务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首先,《公司法(2014修订)》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12条规定了董事出席董事会的勤勉义务,因此也被认为是《公司法》对勤勉义务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从147条和149条的规定也能看出,董事的勤勉义务也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其次,《证券法》第68条规定针对上市公司高级职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具体义务,这也是勤勉义务在信息披露中的具体体现。此外,《证券法》第152条规定专门针对的是证券公司高级职员的勤勉责任,明确了其勤勉义务的审查机构为证监会。

但是,《公司法》对勤勉义务的规定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公司法》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进行统一的规定,忽略了这三者在公司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面对着不同的问题,把他们的义务画上等号的做法会增加法院适用勤勉义务规则的难度,增加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12]具体而言,享有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董事、经理层,其勤勉义务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合理行使经营管理权;而享有监督权的监事,其勤勉义务关注的重点则是监督权的行使是否适当。[13]因此,《公司法》对勤勉义务的粗糙规定难免使其流于形式。

(二)监管部门层面的规则和文件

虽然立法层面的勤勉义务规定原则性较强并且不够具体,但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一些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以及政策解读中也能找到不少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证监会是我国公司治理深化改革的领导者,证监会是在勤勉义务规则执行中扮演的角色比法院更加重要。其中,由证监会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对董事的勤勉义务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治理准则》细化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董事的履职提出了时间和精力上的要求;第二,对董事知识上的要求;第三,增加了董事责任免除的规定,一是异议董事的免责情形,二是董事责任保险的保护。《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订)》第98条对董事的勤勉义务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笔者对我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立法状况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总的来说,勤勉义务规则的详尽程度随着文件的法律效力递减而递增,有学者指出虽然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层面对勤勉义务规定的不足,但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案件中能否作为裁判依据也存有疑问。[14]但是,从目前现行有效的规则中,均没有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规定。

六、现阶段勤勉义务在公司治理中的不足

在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层面,可用于司法救济的勤勉义务规则过于笼统和模糊。实践中运用勤勉义务规则寻求救济的案例并不多见,法院对于此类案例也是选择性的回避。但是,勤勉义务所涉范围广泛,并不是仅仅包括决策职责,勤勉尽责也不是要求董事和高管做的每一项商业决策都能使公司盈利。勤勉义务关注的重点是董事和高管做出一项决策时是否已履行完整、充分的决策程序(due process)。

在证监会行政监管层面,证监会制定的规则反映出证监会对规制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勤勉尽责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体系。虽然行政权力能够对公司治理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司的内部机制合法有效的运作,但是此种干预毕竟属于外部干预,无法协调公司内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权利义务关系。此外,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极易滋生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并且我国缺乏对行政权力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七、完善勤勉义务在我国公司治理表现中的替代性方案

(一)建立明确的勤勉义务司法审查标准

首先,如前文所述,针对《公司法》及其相关部门法上关于勤勉义务规则笼统的规定,笔者认为,《公司法》等效力较高的法律应对勤勉义务做出进一步的阐释,即对勤勉义务的审查标准有一个大致的规定,确立司法机关理解和适用勤勉义务规则的基调。关于审查标准的选择,笔者建议当前我国应当采用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审查方式。采用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审查标准,既可以让董事和高管的能力保持在社会平均值,又可以督促能力水平更高的董事和高管最大限度地为公司利益行事。

其次,即使在《公司法》层面上确立了勤勉义务的审查标准,该标准也不属于直接通过适用法条就能够在个案中判断出孰是孰非的准则,“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的表述本来就很抽象。该审查标准也要放在具体案例中结合公司的性质和规模、公司管理组织、董事的数量以及董事的类型等方面具体分析。此外,最高法院还可以搜集整理相关案例,甄选出关于勤勉义务的典型案例以指导案例的形式颁布,供下级法院斟酌适用。同时,如前文所述,证监会和证交所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对董事和高管勤勉履职的行为做出了细化的要求,这些细化要求也可以作为法院在个案中实际考察董事和高管勤勉义务的参照。

(二)引进商业判断规则

在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主义盛行使得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强势地位,美国并没有同大陆法系一样的监事会,董事本身就负有互相监督的职能。于是,商业判断规则作为一项衡平机制而出现,一方面是法院避免评判一项商业决策的好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董事免于承担过重的责任,鼓励公司进行商业开拓、采取合理的商业冒险。笔者建议我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该规则的使用能增强抽象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

涉及经营决策的勤勉谨慎仅是勤勉义务内容的一个方面,现代企业制度不仅要求董事和高管负责战略决策和对外经营决策,还要对公司的内部的人员、机关及其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而后者正是公司内部控制所涉及的内容。内部控制旨在保证企业的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以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运营效率,并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而制定的一套企业内部机制。董事会的监管职能主要表现在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从而保证董事会在适当决定之前能够知悉各种重要的信息,以防止可能的风险和失误发生。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含合理的战略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并且董事和高管的薪酬激励措施应当与战略管理、风险管理等挂钩,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

(四)司法约束机制和行政约束机制的平衡

如前文所述,勤勉义务规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行政监管实践中体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如何平衡司法约束机制和行政约束机制在规制勤勉义务中的作用和效果,也是提高和完善我国当前勤勉义务规则的重要问题。强大的行政干预和消极的司法介入,不单单体现在勤勉义务规则的制定和运用上,这也是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提高司法机关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司法的能动性,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丰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和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应当注意司法介入的边界和限制,尊重公司自治,发挥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细化和规制董事和高管勤勉义务的积极作用。行政机关应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将关注的重点放在督促和帮助上市公司以及规模较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我国经济目前处于关键的转型阶段,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与开放伴随着的是股权投资的发展和活跃,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会逐步明显。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开始关注公司治理,并且尝试改变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越来越多的企业响应“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开始“走出去”,风险控制和管理将是企业关注的重点。这些改变将必然要求作为公司决策人和管理人的董事和高管更加勤勉尽责,对其技能、谨慎以及勤勉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合理而完善的勤勉义务。(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建文 张宇 熊敬 著.公司高管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民事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 Paul Davies and Sarah Worthington.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M]. London: Sweet & Maxwell, 2012. para 16-24.

[3] 甘培忠 王冠宇.公司治理若干法律问题述评[A];甘培忠 楼建波.公司治理专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4] 余劲松. 论企业走出去战略下公司董事责任制度的完善[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3(03): 50.

[5] 罗培新 李剑 赵颖洁.我国公司高管勤勉义务之司法裁量的实证分析[J].证券法苑,2010(03):375.

[6] 杨勤法.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以司法介入的限度和程序设计为中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8.

[7] Andrew Keay. Director’s Duties[M]US: Jordan Publishing Limited, 2009:210.

[8] Stephen M Bainbridge. Company Law and Economics[M]US: Foundation Press, 2002:260.

[9] Roman Tomasic and Jane Fu. Legal Regula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China’s Top 100 Listed Companies[J]. The Company Lawyer 2006 (27): 278.

法院财务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因触及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的退市标准,上交所于3月31日起,对*ST博元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风险警示板满30个交易日后,*ST博元已于5月15日起停牌,上交所将于之后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ST博元是否暂停上市的决定。

业内人士称,尽管这么多年*ST博元一路走来遇到了各种曲折的退市之路,但一直都是有惊无险,成为资本市场不折不扣的“不死鸟”传说。面对2014年11月16日,沪深两市推出最新修订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ST博元会成为新规之后的第一个“违法强退”的上市公司吗?

实际上,因“法不溯及既往”,《退市意见》不能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而此次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查出的关于*ST博元两大违法行为,都发生在《退市意见》出台之前,因此*ST博元不适用《退市意见》中强制退市的规定。虽然不适用强制退市的规定,但不影响*ST博元因重大违法而被证监会做出要求暂停上市的决定。

退市不影响维权

上交所表示,*ST博元退市机制启动以来,上交所严格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尤其重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着重开展了两方面工作,一是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二是加强证券交易异常行为的监管,维护交易秩序。据统计,2015年3月31日至5月14日的31个交易日,*ST博元共披露各类风险提示公告22份。

上交所除督促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包括在官网上每日公司股票交易信息,提示投资者注意交易风险;先后三次对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的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临时停牌措施;对违规超买的投资者以及未做好客户交易合规管理的证券公司,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等。

此次监管机构的迅速反应和严厉处罚,受到业界人士肯定。但公开信息显示,*ST博元3月31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来,存在股票交易投机炒作现象。从4月17日开始,该公司股价连续8日涨停,股价从最低的4.92元开始不断攀升,4月28日最高收报7.32元。

而在4月30日,*ST博元披露了2014年年报,称“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此,*ST博元还收到了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的问询函。

5月4日,*ST博元公告显示,公司新聘任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我们无法通过其他程序就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公司资管理层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ST博元之所以会做出“不保证真实”的声明,是由三大原因导致,分别是: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于2015年1月23日及之后才开始履职、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且公司新的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织人员对涉及往年较多数据核查尚未核实清晰。

对于上述“不保证真实”性的年报,*ST博元公告声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可能被暂停上市;公司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旦证监会认定*ST博元信披违规并做出处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并做出刑事判决,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ST博元是否退市不影响投资者的诉讼维权。

不适用强制退市

2014年6月,广东证监局依法对*ST博元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证监会稽查局在《关于通报*ST博元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移送公安机关有关情况的函》中指出,*ST博元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

为掩盖事实,*ST博元2011-2013年年报中,分别虚增资产达3.47亿元、3.64亿元、3.78亿元;虚增同期负债1223万元、876.26万元、1017万元。*ST博元2010年年报披露的净资产为-3.62亿元,追溯调整后,*ST博元连续4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均为负值。

*ST博元的违法行为都是发生在《退市意见》实施之前,因“法不溯及既往”,《退市意见》不能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因此,*ST博元不适用强制退市的规则。

由于A股市场始终没有摆脱融资的定位,上市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短缺资源。于是A股市场始终面临“上市难”的问题,而“上市难”又引发了“退市难”。退市制度一直是A股市场制度建设中比较薄弱的环节,而强制退市更是最薄弱的环节。因此,强制退市制度每一小步的前进,对于A股制度环境的完善而言都将是一大步,这将有助于降低和消除“壳资源”的寻租价值,从而防止市场对垃圾股票壳资源的恶意炒作。

虽然能够逃脱强制退市,但*ST博元无法避免被暂停上市。根据《退市意见》,若上市公司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做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未来,留给*ST博元的选择并不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在上交所做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前,公司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向上交所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一是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不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且证监会未做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二是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且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且不存在其他暂停或终止上市情形。

理论上看,*ST博元在被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仍有一线生机,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必须满足四方面条件方可恢复上市:公司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实际上,*ST博元要想申请恢复上市,其最大难点在于能否赔偿投资者。此前万福生科(300268.SZ)、海联讯(300277.SZ)造假上市案中,其补偿投资者的资金都未超过两亿元。考虑到今后股份套现的巨大利益,上市公司方面补偿投资者的可能性非常大,实现重新上市的可能性大增。如果能够妥善解决投资者赔偿问题,*ST博元因重大违法行为“阔别”股市一段时间后,或许也能像万福生科一样再次“返身”于资本市场中。

至于*ST博元能否回归A股市场的答案恐怕要在一年后才能正式揭晓,而手持股票的投资者最担心的是,一旦公司恢复上市无望,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

法院财务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

法院财务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 公益法人的本质决定了对其董事薪酬实施控制的必要性。目前各国立法对董事薪酬的调整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所有董事一律不得领取薪酬、可以获得相应报酬以及区分专兼职董事实施不同的薪酬政策。总的来看,董事领取合理报酬是董事薪酬立法的主要方向。合理薪酬的决定主体为公益法人权力机构,对于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给予标准不同的薪酬,董事补偿并不必然受制于董事薪酬。

尽管薪酬对于激励公益法人董事谨慎勤勉地为公益法人服务所具有的意义与营利法人的情形无法比拟,但薪酬对于日益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公益法人之董事并非毫无激励价值。然而,对于公益法人董事薪酬实施不同程度的控制却成为现代公益立法的重要取向。从深层次上看,这一取向根源于公益法人之本质。公益法人作为非营利组织,其目的不同于营利组织——获取利润从而将之分配给其创立人、投资人乃至经营管理者。从法律及其实践上看,公益法人尽管为了满足公益目的之需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赚取一定的利润,但这些利润应当和通过募捐、接受行政或者税收补贴得到的资财一样,不能分配给其创办人、行政主管、董事或其他员工等人员。因此,公益法人的资财利用必须以服务于公益法人之公益使命为中心,遵守“不分配盈余”原则,尽量避免或者减少非公益支出,以免减损公益法人服务公益之能力。而董事薪酬作为非公益支出的重要方面,遂成为各国公益立法对于非公益支出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控制模式考察

尽管薪酬控制是公益立法的重要内容,但目前各国法律对于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控制的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立法上明示规定或者默示董事一律不得获取报酬,称为无报酬模式。譬如,《摩尔多瓦基金会法》第28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履行他们的职责不收取报酬,……”[1]《捷克斯洛伐克公益法人法》第10条第五项规定:“公益法人的理事不得兼任同一公益法人的监事。理事和监事无权因执行职务而获取报酬。……”[2]《捷克斯洛伐克基金会法》第33条规定:“基金会不能把它的财富扩展给其创立者和其正式机构的成员,和(或)他们的亲戚,也不能给那些捐献过财富给基金会的法人正式机构的成员。”[3]《乌克兰慈善与慈善组织法》第17条规定:“委员会的主任不用支付薪金。……”[4]在印度,根据1982年的《印度信托基金会法案》,“托管人可以管理信托基金会的费用支出,但不允许使用信托基金来谋取个人私利。……公司管理人员或者托管人可以因管理工作而获得补偿,但不能获取报酬或分得利润。社团的财产由管理机构来管理,不能为其成员谋取个人利益”。[5]

第二种为立法明示或者默示规定董事可以获得相应报酬,称为有报酬模式。这一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法律没有明确限定董事薪酬数额,而是将这个问题授权给公益法人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或者政府监管部门甚至董事会自己去酌定。《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8. 12条规定,除了章程或者章程细则另有规定之外,董事会可以确定董事的薪酬数额。《克罗地亚基金会和基金法案》(1995)第20条和第22条规定,基金会的主任有权利为其付出的工作获得报酬,并为他的支出获得补偿。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领取薪酬以及得到相应的奖励,必须以章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而不能仅仅根据任何临时的决议来进行。在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任命之前,薪酬额度由内政部决定;在任命了管理机构和代表机构之后,则由此二机构决定,但也要得到内政部的批准。《匈牙利公益组织法》第19条规定,公益组织负责人薪酬的数额应当作为年度公益报告的一部分接受最高机关的审议。《爱沙尼亚财团法》第22条规定,在章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财团法人可以根据理事的工作任务以及法人财务状况,向理事支付相应的报酬。其数额和程序由监事会决定。《芬兰财团法》第11条规定,除章程明确禁止外,财团机关的成员对于其付出的工作,可以获得合理的报酬,并接受监事的审核。此外,《俄罗斯非营利组织法》第29条尽管规定其最高管理机关成员不能因为履行职责而受领报酬,但其第32条第二款却间接承认其董事获取薪酬的权利。《立陶宛共和国社团组织法》第14条也以同样的方式承认董事可以获取相应的薪酬。另一种情况则是法律对于领取薪酬的董事的数量作出明确限定,《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第2条规定,特定非营利组织中领取报酬的负责人员不超过负责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0、28条也规定,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种情形是法律规定董事原则上不领取任何薪酬,但专职人员除外,称为分别模式。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法草案”(行政院版)第14条规定:财团法人“董事与监察人均为无给职。但董事长未支领其他薪资、月退休金(俸)或月退职酬劳金者,不在此限”。[6]这里的专职人员仅对董事长开放,一般专职人员仍没有领取薪酬的权利。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第5条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非营利机构可确定其全职人员的人数并给付报酬。”[7]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第四款也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二、给付合理薪酬: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控制模式的理性选择

从现实来看,董事不领取薪酬或者领取较低的薪酬而为公益法人提供服务,当然是最为经济又最有效率的法政策选择。这可以使公益法人集中自身之资财服务于公益之目的。然而,公益法人董事得到合理的报酬却具有诸多不容忽视的理由:一是从劳动经济学角度看,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的董事,都要为公益法人付出相应的劳动,都会给公益法人带来相应的增益。如此,董事理应获得与其劳动相适应的薪资,以补偿其劳动力消耗。二是从民法理论看,董事为公益法人所做的工作,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董事爱心奉献、追求自我实现等愿望,但从公平责任原则的角度看,董事不获取任何报酬无法实现利益天平的平衡。三是从公益法人内部治理职业化理论来看,目前公益法人已从原来的单靠志愿者的兼职工作逐渐走向管理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而这一目标需要专业化、职业化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优秀的管理人员来实现。如果没有相应的薪酬保障,公益法人吸引专职管理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的能力就大为减弱。职业管理人员的高尚是建立在其基本生活需求满足的基础之上的,无论何种理论,最终都要解决一个根本问题,即公益法人的激励问题。从治理的功能与价值来看,公益法人治理机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在于约束,还在于激励。由于公益法人并不具备营利性组织所具有的多元化激励方式,因而薪酬激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有种种理由可以否定公益法人获取薪酬,但董事得到合理的薪酬对于公益法人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所具有的意义也是不容否认的。因而,笔者更倾向于给予董事以合理的薪酬。

本文第一部分的考察已经表明,在当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董事薪酬的立法中,明示或者默示允许给予董事合理薪酬的国家占绝大多数,并成为晚近董事薪酬立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就连曾经严格禁止管理人员因他们的职位而获得报酬的法国,“最近法院确定,只要既是理事又是一般职员的人数在理事会中所占的比例并非多数就是合法的”。[8]因此,给予董事合理薪酬的判断建立在综合平衡公益法人利益的基础上,法律对于董事薪酬的干预重点并不在于严格禁止给予致力于公益法人工作的董事任何薪酬,而在于对董事薪酬标准的合理性施以一定程度的控制。

公益法人董事薪酬过低,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无助于吸引具有不同技能和经济实力的人士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而薪酬标准过高,则又会导致公共资财的流失,破坏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的热情、信任与支持。那么,什么样的薪酬标准才算是合理的标准呢?在理论上,笔者认为既能够使公益法人吸引到足够多的优秀管理人员,又不给公益法人自身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的薪酬标准是合理的标准,但从操作环节看,确定合理的薪酬标准必须靠特定时空下的消费水平、项目复杂程度、工作能力、公益法人承受能力以及法人文化等一系列参考因素来支持。然而立法上却鲜有明确规范董事报酬支付标准的实例,只有《克罗地亚基金会法》第22条规定:“给基金会机构的成员提供报酬、发放工资或者作出补偿不能够对基金会目标的实现造成很大的影响。”[9]这仅是从基金会承受力以及效果因素方面对董事报酬数量的确定提出了一个抽象的标准,而公益法人董事报酬标准的确定却更多地依靠公益法人或其设立人自身来酌定。根据美国基金会理事会的报告,确立董事和受托人薪酬标准至少应当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理事被要求和实际发挥的作用; (2)理事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技能水平或者经历的差异; (3)完成要求的职责任务实际花费的时间; (4)类似规模、类似类型的基金会理事的薪酬标准。[10]此外,该报告还明确指出了两种不合理报酬的确定方式:一是按照基金会资产和收入的比例来确定董事薪酬;二是按照专业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给提供专业服务的理事提供报酬。根据另一份报告,董事薪酬合理性标准的确立需要考量的因素有:(1)组织规模以及组织资财的预期增长速度; (2)成员数量、捐赠规模以及捐赠频度的增长情况; (3)董事阅历高低以及管理责任大小; (4)花费在组织事务上的时间; (5)组织复杂性程度; (6)个体职业补偿的独立性。[11]

上述标准基本上反映了美国基金会董事薪酬合理性确立的基本实践和总结,在美国私人基金会以及公共慈善机构董事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的确定中也被广泛采用,对于其他国家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标准的确定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参考价值。比较来看,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水平远比营利性组织董事薪酬水平要低得多。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官有恒对台湾地区社会福利基金会高管薪酬水平的研究,营利组织高管薪酬水平要高于社会福利组织薪酬水平16. 7个百分点。[12]美国联邦和州法律尽管均允许公益法人给其董事相应的薪酬,但实际上近200年来,一直只有约1/4的基金会给予其董事部分或者全部薪酬,绝大部分董事的工作均是无偿的,而且这个薪酬水平与营利组织董事的薪酬水平相去甚远。

三、合理薪酬如何给付: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控制的实现机制

在解决了公益法人董事合理薪酬给付及其确定问题之后,董事合理薪酬给付由谁决定、是否区分专兼职董事分别实施不同的给付标准以及董事薪酬与补偿之间的关系,遂成为董事薪酬控制实现机制的重要问题。

(一)公益法人权力机构是董事薪酬确定权主体

董事报酬标准的确立,在本质上应当属于公益法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理应由其内部权力机构作出规定。在社团式公益法人中,一般由社员总会来决定;在财团法人中,一般由其主要权力机构来决定。一般来说,财团法人董事会在严格执行合法程序并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的情况下拥有决定权。如《克罗地亚基金会和基金法案》(1995)第20条和第22条、《匈牙利公益组织法》第19条、《芬兰财团法》第11条等均作出如此规定。但在爱沙尼亚,其财团法人董事薪酬决定权在监事会;而在印度尼西亚,财团法人董事薪酬决定权则在受托人。公益法人董事之薪酬由其内部机构决定之后,是否还要报经国家公益法人监管机构批准呢?《克罗地亚基金会法》第22条规定:“对基金会机构成员提供补偿和发放工资的一般规定,或者如果不是一般规定,而只是对该问题的单独决议都必须得到内政部的批准。”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第5条也指出:“经有关部门批准,非营利机构可确定其全职人员的人数并给付报酬。”

笔者认为,政府监管部门不应过多干预公益法人获取报酬的董事人数以及具体报酬标准,只要获取报酬的董事人数以及具体报酬标准符合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只要它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大众的考验。在美国,公益法人董事报酬必须客观地体现在联邦国税局990-PF表格中,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只有当领薪董事的人数或报酬标准不合理的情况下,才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干预。自1969年起,美国对薪酬不合理的私人基金会已经通过征收消费税的方式实施处罚;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中间制裁法”,允许国税局对公共基金会施以同样的处罚。这种以财税法为规范标准的事后监督模式应是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标准合理性监督的首要选择。在大陆法国家,即便是允许监管机构进行事前监督,也应以备案制取代审批制,以充分发挥法人自治功能,减少政府干预。在公益法人有权机构确立董事薪酬的程序上,美国基金会理事会也为我们提供了一套被广泛使用、非常有价值的指引。该理事会要求有权机构充分获取类似性质的公益法人类似职位的薪酬标准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所做的有关薪酬调查;在决议时,应当同步记录好参加会议的人数和赞同的人数、参考的资料及其获取的方式、报酬的标准以及批准的日期等;还要求获取报酬的董事没有参与有权机构对于董事报酬标准的表决程序。如果有权机构严格按照这一被称为“可反驳的推定”程序操作,所确定的报酬就推定为是合理的,联邦国税局或者其他人对此如有异议,则应承担举证责任。相对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已经普遍确立起董事薪酬标准的决定程序和方式,但这与一贯注重程序正义的英美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今后立法中应充分注意的一点。

(二)对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应分别给予不同的薪酬

在理论上,无论是专职董事还是兼职董事,只要为公益法人工作,奉献了时间和精力,都应当获得相应的薪酬。对于参加到公益法人经营管理的董事而言,绝大部分都是将这份工作视为其公共服务的延伸,视为实现自身人生信念与人生价值的重要舞台。特别是那些兼职董事,如果他们已从别处领取薪金、退休金以及其他酬劳金,其生活已能得到满足,如再从公益法人领取薪水,则不无重受薪水之嫌,而且可能还会减损公益法人之公益服务能力。因而,立法有必要区分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对其薪酬是否给予、给予额度施以不同的政策。前述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第5条、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法草案”(行政院版)第14条、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第四款,都体现了这种法政策取向。

那些在立法中没有明确区分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的国家,在其实际操作中,对于这两类人员也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兼职董事要么属于无给职,要么领取较低水平的薪酬。有些国家在立法中限定董事会中领薪董事之比例,实则是对专业董事数量的限制,其意在于控制整体董事薪酬的开支,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公益法人事业。至于这个比例到底应在一个什么水平上,则取决于这个国家公益事业整体的发展水平、人们公益意识水平以及同一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对于公益法人的态度等多种因素,各个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和日本的比例均确定为理事会或者负责人员总数的1/3。这个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国家对于领薪董事人员数量实施控制的基本态度,对于其他国家的公益立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三)董事领取合理薪酬不影响董事补偿之获得

尽管董事是否可以获取薪酬以及获取多少才算合理存在较大分歧,但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均确认了董事因履行其职责所需必要的开支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例如,《乌克兰慈善与慈善组织法》第17条、《摩尔多瓦基金会法》第28条、《捷克斯洛伐克公益法人法》第10条第五项等均不允许向理事会成员支付薪金,但允许公益法人决定给予董事履职费用以补偿。另外,《德国民法典》第670条、《波兰公益活动及志愿制度法》(2003年4月)第45条、《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8. 5条、《克罗地亚基金会和基金法案》第20条、《日本公益法人指南》第33条、《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第28条、《爱沙尼亚财团法》第22条等也赋予董事因履行职责请求补偿的权利。因此,董事薪酬问题与董事因履行其职责是否可以获得补偿的问题在法政策上的取向并不完全相同,后者并不受制于前者。董事投身于公益事业,可以有种种理由不获取薪酬;但为了法人利益履行法人职责而自掏腰包支出费用,如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对董事来讲未免过于苛刻。根据目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规定,董事因履行职责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获得补偿。

但董事补偿在立法上属于可选择的规范,这种补偿并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公益法人完全可以通过章程的禁止性规定来排除董事这一权利。因而,董事获取补偿的权利比较脆弱,能否获得补偿取决于法人章程的规定。与董事薪酬立法相比,董事补偿立法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在美国标准公司法上,董事履职费用补偿,迥然不同于“抗辩费用”的补偿权,它实际上属于任意补偿的范畴。各国对于公益法人董事补偿的立法体现了对公司董事补偿立法基本定位的延续和借鉴。对于董事补偿的决定机构、补偿标准与程序等问题,绝大多数国家亦均允许公益法人在章程中作出合理、便捷的制度安排,相对于董事薪酬立法,此种立法体现了公益法人更高程度的自治性。

注释:

[1]《摩尔多瓦基金会法》[EB/OL],载http:// chinanpo. gov. cn/web/listTitle. do,访问时间:2009年7月28日。

[2]《捷克斯洛伐克公益法人法》,葛云松译,载金锦萍、葛云松主编:《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174页。

[3]前引[2]。

[4]《乌克兰慈善与慈善组织法》,载李本公主编:《国外非政府组织法规汇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5]郑国安、赵路、吴波尔、李新男编:《国外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概要》,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6]肖杨、严安林:《台湾地区的基金会》,九州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页。

[7]《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载前引[4]李本公主编书,第144页。

[8]前引[7],第144页。

[9]《克罗地亚基金会法》,载前引[4]李本公主编书,第88页。

[10]Council on Foundations:Determining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for Foundation Directors and Trustees[EB/OL],载http:// co.forg/,访问时间:2009年7月28日。

法院财务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述职报告要以简洁的文字,说明所担负的具体职责,表明自己对本职责的认识,并阐明任职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还要概述所取得的成绩。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采购总监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采购总监述职报告1我加入____到已经快______了。在这个______中,我感受到____企业的良好氛围,快速成长的高效率。在吴总的领导下,采购部门的工作效率还是比较高的,我从中也学习到不少的经验,受益匪浅。我就做个挑刺者,提提对我们____企业的采购工作的建议,不妥之处请领导谅解。我现在就分三个方面阐述我的建议:

一、降低采购成本管理

一般来说,一个产品的60%的成本花在采购物料上。降低采购成本是每个企业的永恒的主题,在日资企业和台资企业的采购管理上,这一点显得更为突出。他们一边用销售创造企业利润,另一边不断减少采购成本,从采购中获取更多的净利润。从采购的角度来,我想这可能就是日资和台资公司能够占领全球市场的重要原因吧。我提到三点关于降低采购成本的看法,可能对我们目前降低采购成本会有一些借鉴作用。

第一点:价格审查管理

在价格审查方面,首先是要书面规定采购相关的人员的职责和权限:①采购员对所采购的物料价格进行日常维护,并建立相关价格统计表与价格档案;②新的物料开发的价格由采购员安采购流程操作;③供应科长对物料采购的单价、采购订单和采购合同进行审核,采购总监进行复核和批准。④制定的订单审批权限,如供应科长可批准5000元以下,5000至50000元由采购总监批准,50000元至100000元由总经理批准,100000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这样可以明确权限又可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恶意折单除外!

其次就是书面规定审查流程:①询价:每种物料原则上要有三家或三家经上供应商参与报价,生产辅料至少二家以上供应商骑参与报价,定做的物料和供应的物料要提供至少5次以上的采购价格记录表,审批时必须把相关供应商的报价资料附上一同呈报审批。②比价:对每一家供应商的报价,采购员必须对其各项物料的成本进行充分沟通和分析。并将所沟通的相关信息记录下来,做最终价格资料的确认,在审批时这这些资料附上呈报。③议价:对较符合的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小订单采购由采购员直接谈判即可,大宗物料的价格谈判时应由供应科长一起陪同采购员与供应商谈判,供应科长对价格进行审核后,采购总监进行复核和批准,大金额订单的可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点:采购降价管理:

所谓“重奖之下必有勇夫”,采购降价管理工作也是这样的,要对采购的降价业绩进行考核。采购员对自己所采购的物料进行价格谈判与降价。①奖励办法:按已降下的价格与过去采购价格的平均差额计:奖金计算公式=降价差额×奖励%。如9月的2个订单采购物料的单价为10.2元/pcs,通过谈判或找到新供应商降价为10元/pcs,9月份下单采购了10000pcs,如果奖励是降价的5%,那么9月份的奖金额=(10.2-10)×5%×10000=100元。(注:从降从日期起算到一月里所采购的数量为准。以当月采购数量为核算资金后不延续。后续采购用量供应科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采购员的综合业绩再定。②惩罚考核:采购员如在一个月内没有一次降价,处罚100元/月,连续两个月没有一次降价,扣除当年资金50%,三个月没有一次降价当年全部年终奖。供应科长和财务部对对降价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特注:生产辅料由于经常是品种多、采购不确定性,价格审查难度大,实行定点采购,防止可能出现的“混水摸鱼”。

另外,我们充分运用降价采购成本的十分常用手法:①va分析法;②ve工程;③改变谈判方法;④目标成本法;⑤早期供应商参与;⑥杠杆采购;⑦联合采购;⑧为便利采购而设计;⑨价格与成本分析;⑩物料标准化。

第三点:采购网络化管理我们可以在____公司网站上建立采购中心网页,要把采购的物料特别是批量及大宗采购物料公布在网站上,让更多优秀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这样采购更公开透明,可以大大降低降采购成本!这一点现在国内很多集团公司都在实行,效果很好。

二、供应商管理

在供应商管理方面,我认为还可以从以下二点进行发掘潜能,能够进一步从管理供应商中得到更安全稳定的物料来源,培养出更优秀的供应商。

第一点:供应链危机管理

在防止供应链中断的危机管理方面,我们____企业确实有待于加强,我们的危机管理的方式与我们的企业规不相适应,基本上处于发展阶段。根据以往的经验,在防止供应链中断的危机管理方面,我总结了以下7种办法:

①我们定期了解供应商的生产状况:了解我们____供应商的生产状况的权利可以事先在签订合同时说明。我们应该不时地询问供应商所使用技术情况以确定它它所使用的技术是否是当今行业先进的,或这些技术在生产时是否得到运用;询问其财会系统以便掌握其经营状况。通过这种方法来及时掌握他们的生产状况。

②我们实时监控供应商运送环节:其实出现供应链中断的迹象也许能够从供应商的运送环节中发现。这些迹象包括:不能按时送货、对顾客的需求反应迟钝、要价提高、所提供原料质量发生变化等。这些细节问题很容易被忽视,如长此积累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时,补救也往往为时已晚。

③我们在事故发生之前做好应急预案:我们能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监督管理供应商的人员,配备一名接受过专门训练和了解供应商的人,来处理与供应商之间的各种纠纷。

④我们掌握供应链上各环节的操作权:若我们的某个环节的加工业务需要外包给其它合作伙伴时,我们要注意掌握该加工业务的主动权。这样的话,一旦出现其合作伙伴没有能力或拒绝进行该项加工业务时,我们就能及时与之中断合同,转而另寻合作伙伴。

⑤我们与供应商签订一份有保障的订单或合同:在签定订单或其他相关合同时,应该向曾有处理供应链纠纷经验的法务人员进行咨询,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保障。否则的话,尽管合同内容全面、详细,但当纠纷发生时仍不能有效地保护我们企业的正当权益。

⑥我们事先预备好诉讼文书:我们应该就供应链上所有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事先预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这样的话,当与供应商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就能及时向法院提交诉讼书,从而及时解决问题,确保供应链早日恢复正常。

⑦我们判断是否需要建立安全库存储备:若更换原材料供应商或发生其它影响原材料正常供应的事情,通常都会中断供应链运转。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安全库存储备来避免供应链中断,使用预先备好的原材料,维持生产继续进行。具体办法是通过协商建立一个双赢的方案,若公司所需要的原材料不能用别的来替代或不容易从市场上获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派专员进驻供应商所在地,其最终目的在于确保我们的生产能够顺利进行,即使遇到供应链中断也不会遭受损失。

总之,做好防范是极其重要的。另外,拥有一支在处理供应商突发事件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专业团队也是维护我们供应链正常运转的一个关键因素。

第二点:供应商开发管理

在开发供应商管理这一方面,我们____由于公司比较大,有一定的品牌推动效益,所以还是比较成功的。很多供应商在质量合格率和交货及时率上,表示很不错。

开发更多优秀的供应商,可以减少采购成本、降低采购风险、提高物料及时到货率,保证物料的质量。在开发供应商方面,我们必须制定的供应商开发程序,首先从制度上规范与明细作业程序,编制供应商开发计划书,规定开发进程、开发要求和开发考核项目,说明开发供应商对采购工作和企业的必要性和战略性,从思想上统一采购人员的行为准则。

在开发和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日资和台资企业的十大原则:①系统全面性原则:全面系统评价体系的建立和使用。②简明科学性原则:供应商评价和选择步骤、选择过程透明化、制度化和科学化。③稳定可比性原则:评估体系应该稳定运做,标准统一,减少主观因素。④灵活可操作性原则:不同行业、企业、产品需求、不同环境下的供应商评价应是不一样的,保持一定的灵活操作性。⑤门当户对原则:供应商的规模和层次和采购商相当。⑥半数比例原则:购买数量不超过供应商产能的50%,反对全额供货的供应商。⑦供应源数量控制原则:同类物料的供应商数量约2~3家,主次供应商之分。⑧供应链战略原则:与重要供应商发展供应链战略合作关系。⑨学习更新原则:评估的指标、标杆对比的对象以及评估的工具与技术都需要不断的更新。⑩全面了解原则:供应商的生产状况、商业信誉和交货能力你了解的有多深,直接决定与供应商共作的深度与广度。

我们要对开发的供应商进行考核,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单和档案,对供应商进行分a、b、c级管理。

对内在以后公司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议引进erp系统管理。

三、采购物料管理

对于我们公司的日常采购管理,我认为还可以从下四点挖取管理的潜力:

第一点:采购计划管理

目前在这方面,我们公司还是比较薄弱,有待于加强。目前我们公司还缺少采购计划,采购部门没有自主权,只能见《采购申请单》作业。这样虽然可以实现按订单作业,减少库存量,但是我们采购部门的采购作业将会很盲目,很被动,把采购人员那种对价格灵敏的能力束缚起来,缺少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既不能实行“集中采购”,也不能实行“逢低买进”!其实在今年不锈钢市场价格动荡的时期,发挥采购人员主动性的显得更为重要性。有时眼睁睁看着材料涨跌却不能“逢低买进”。其实“逢低买进”就是为企业创造净利润呀!

我个人认为要按下面的步骤着手:①国际外贸部和国内销售部要在月底(季底)将下个月(季)的销售计划中所使用的材料量汇总报表移交到采购中心;②塞尔公司、英峰公司和bbq事业部要将下半月(或下个周、下个月)的使用或可能使用的物料和各种生产辅料交到各个公司对应的仓库,由仓库汇总后交到采购中心;③____采购中心根据汇总的资料进行分析规划,并根据实际的《采购申请单》选择采购时间和采购方式。

第二点:采购周期管理

关于采购周期,我司目前是按习惯操作,有很大的随意性,还没有一个成文的采购周期方面的文件规定,这一点有待加强。编制规范细致的《采购周期表》,优点多多:①不仅可以规范日常采购作业,还可以防止由于相关人员变动造成的盲目性采购;②加强采购物料的准时率的管理,给供应商套上准时交货的紧箍咒;③还可以提高车间的生产的生产效率,减少扯皮现象;④更可以为前方的销售人员提供坚强的后援支持,满足客户及时交货的要求,从而提高销售量,以此提高企业信誉和品牌影响力,创造更多的利润!

我们还要把编制规范的采购周期表告之相关部门,让他们知道并尽可能的执行起来,这样会更容易实现确认的出货时间不会因采购物料不到位而延期。

第三点:安全库存管理

目前我们塞尔公司和英峰公司安全库存方面的已经开始做了,仓库人员及采购人员都有这面的基本意识。不过bbq事业部的人员对采购周期和安全库存方面的观念比较差,老是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急着向采购人员要东西,采购人员采购办不到,bbq的人:吵,采购到的东西又不用了,采购人员看到心情不舒服:吵。

我们下一步要做的是:进一步加强安全库存管理,摸索一个适合我们公司的安全库存量,这个特别需要销售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车间生产人员的全力配合。做好规范准确的安全库存,给我们企业将带来的好处也是很明显的:①提高生产效率,防止车间停工断料造成浪费;②对供应商突发不能交货具有很好的应急能力;③保证客户及时交货的要求;④减少资金呆滞仓库,提高资金利用率,从而可以进行更多的投资,获得更多的利润!

按照我们____的企业习惯动作模式,要实现以上建议需要比较长时间。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开也需要作适当的调整。但是我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肯定是会实现的。到那时,____的采购将会更多规范,更能降低采购成本,为我们____企业创造更多的净利润!

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领导费心多多指导,我会铭记在心,用实际行动报答领导对我的培养与信任。

我相信:选择了____,就是选择了成功!在推动企业走向更加成功的同时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采购总监述职报告2尊敬的领导:

我是采购部总监,在20____年3月15日,董事会开过采购部专题会议后,采购部正式成立,6月11日董事会正式任命我为采购部经理,主持采购部日常工作,隶属于董事会财务部,直接领导是耿总监,直接下属是采购部两名采购。我的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酒店各类物资的采购及部门内部管理,提高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具体职责如下:

一、采购制度建设

1.组织制定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上报领导后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采购管理工作流程与标准,并督导执行;

3.根据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二、采购工作管理

1.参与供应商的谈判与合同的签订;

2.指导市场调查工作,进行合格供应商的审批审核;

3.抽查供应商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4.参与酒店批量与重要物资采购的业务谈判工作。

三、部门内部事务管理

1.处理本部门内部日常行政事务;

2.负责本部门所属员工的业务指导、绩效考核工作;

3.负责本部门人员培训、调配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协调本部门与其它部门间关系,解决争议;

5.主持部门内部会议的召开和重大事务的处理工作。

接下来,我根据岗位职责对一年来的工作进行述职:

采购制度建设工作:

根据董事会和酒店的要求,制定了采购部各岗位的工作制度、采购部工作程序、采购流程、食品采购工作程序及制度、外地采购工作程序。建立了采购信息库,对所有的来访供应商进行登记,选择重点。可能会发展为供应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理,作为候补力量。建立了切实有效的询价机制,每月6、16、26日是我们对餐饮部的原材料询价的时间,以采购、采购、库房、各厨房组成的询价队伍,不论烈日当头还是寒风刺骨,我们这支队伍始终尽职尽责,活动在乌市的各大市场,客观事实的记录了各种原材料的价格,为我们的定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收货时采购员对所供原材料的质量、数量合格情况进行登记,做出总体评价,直接约束供应商,在这一点上虽然时间不长,但是效果很明显,原材料品质有了明显提高。对采购流程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小件物品采购流程和急购物品的采购流程,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

采购工作管理方面:

与部门成员一起参与物资采购、询价、议价,通过对制度、流程的学习与应用,对部门人员进行了工作分工,各司其职。从一年的工作情况来看,流程和制度已经相应落实,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采购工作步入了正常运行的状态,改变了以前没有章法、盲目工作、计划统筹性不强的工作状态。

在市场采购的同时,对诚信经营,有实力的商户或公司进行记录,作为候补蓄备力量,在物价涨幅,季节交替的时候,组织人员进行市场调查,对于供应商的张家同志,我们都会认真对待,以我们调价情况为依据,部门商议决定后,上报财务部。经常关注市场变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在10年8月份和10月份,茅台酒两次大幅提价时,通过关系渠道和市场调查,及时请示领导,在涨价前批量补进,抢占有利时机,为酒店节省了一笔不小的开支。

临时采购方面也做出了相应要求,制定了流程、制度、就要求各部门按照程序、流程走,有制度就要落实,在这方面很大程度上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效果明显。

部门内部事务管理方面:

处理部门的日常事务、合理的安排当天的采购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已经发生的问题一起商议解决措施,因为采购工作的特殊原因,我们不能再办公室开展学习培训工作,但我们并没有放弃学习,利用酒店组织的大小培训课程学习,在车上交流,在实际工作中实践,这一点做到了学以致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给他们灌输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引导大家从内心深处树立起酒店是我家的主人翁意识,不畏严寒酷暑的奉献精神,严格自律的道德准则,公正、公平的做事原则,廉洁奉公的工作状况。经常到一线部门了解物品使用情况,听他们的反馈意见,有难度的事情也可以一起商量解决措施。

去年全年,在董事会和酒店的支持下,在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下,我部全员协调下,圆满完成了全年的采购任务,采购金额总计2200余万元。虽然在过去的一年中,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但这都是大家努力的结果,在工作中,我离领导和同事们的希望还有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

1.流程制度,落实不够严格,有流程没走完就提前采购的现象;

2.管理措施不够细致,对采购工作中的一些新问题思考不够。

今年的努力方向:

1.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以更加热情的工作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新的工作目标和方向,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2.坚持不懈地抓好流程和制度的落实,使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氛围尽快落实;

3.经常关注市场变化,把握市场先机,抓住市场主动权,保证采购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

采购总监述职报告3____年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即将开始,现在的我将过去一年中工作的心得体会作一个汇报。

众所周知采购部是公司业务的后勤保障,是关系到公司整个销售利益的最重要环节,所以我很感谢公司和领导对我的信任,将我放在如此重要的岗位上。在董事长、总经理的直接关注和公司各位领导的关心支持下,通过这段时间的采购工作,使我懂得了许多道理,也积累了一些过去从来没有的经验,同时也明白了采购和优秀采购之间的分别和差距。了解到一个采购所具备的最基本素质就是要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上,要保持对企业的忠诚;不带个人偏见,在考虑全部因素的基础上,从提供最佳价值的供应商处采购;坚持以诚信作为工作和行为的基础;规避一切可能危害商业交易的供应商,以及其他与自己有生意来往的对象;不断努力提高自己在采购工作的作业流程上的知识;在交易中采用和坚持良好的商业准则等。

在这里我想说作为一个采购,并不像常规所想的那样仅仅是打个电话,签个合同,发个货那样简单,这只是其中之一,也是最基本的。在领导的提醒下,____年我们及时调整好心态和观念,不但改变了过去的错误意识采购与销售无多大联系,而且在采购的同时充分利用供应商的网络关系主动销售。凡是有关销售的一切事物,我们采购部都积极配合!一切以销售、生产为主,我们辅助。采购与销售、生产是密不可分的!因为我们是一个整体,唱得是同一首歌,走得是同一条路,奔得是同一个目标!

在采购过程中我不仅要考虑到价格因素,更要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做到货比三家;还要了解供应链各个环节的操作,明确采购在各个环节中的不同特点、作用及意义。只要能降低成本,不管是哪个环节,我们都会认真研究,商讨办法。真得很感谢总经理,在采购方法方面为我们出谋划策。是他的严格要求,让我们不得不千方百计去降低成本,也是在他的英明领导下,我发货时遵循少量多次的原则,当然还要在不影响销售的前提下,尽可能充分利用供应商的信贷期,保证公司资金周转。在发货方式上面,尽量以送货上门的方式从而降低公司的额外提货费用。在这里我还要对公司所有人员说声:“谢谢!”感谢他们及时将市场价格信息传递给我,让我与供应商谈判时做到了心中有数,从而成功降低了库存成本。为了降低公司不必要的税收,我都积极主动向客户催要票,经过协商,对方也将抵扣联寄予我公司,及时供财务认证!从而每月都能减免一些不必要的税收。

____年是个进步的一年,在公司各个部门的配合和采购部的多方努力下,我公司与供应商建立了非常良好的合作关系,有的已经直接向我公司发货,开始友好商业往来!在引进新品种方面,我们从多个方面不断搜集信息,及时和其他部沟通,并快速备货。对于新进品种,采购部都会向技术人员提供新进品种目录表,以供他们参考学习。

这段时间来,我更加明白了总成本优先原则,和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技巧的重要性。对与价格影响因素要有敏锐的感觉,并且能够及时的做好预警及防范措施,切忌“从一而终”。一个优秀的采购比须拥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采购经验,我知道自己距离一个优秀的采购还有很远的差距,因为采购经验是靠长期不断积累经验和自我启发,达到熟练程度后才能掌握的一种技术,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不过,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不断地积累丰富采购经验,跟上公司的发展的脚步!

管理的最终目的和最终体现是增加效益,而在我们管理和成本控制过程中应该不断出新招、奇招。不然,即使成本在下降,只可能是市场或外加因素自然形成的。而这样的下跌对于我们的竞争对手来说,也是一样的下降成本。我们并没有比竞争对手更多的成本优势。因此创新的想法和大胆试探新的方案才能使我们可能找到独到的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方案。

当前社会各行业各企业的竞争力、和之间的较量其根源可归纳为决策层的经营理念经营思路的较量,不断创新的思维才能使企业永远保持活力。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最新思维,公司新一代的供应商也应建立在真正的战略伙伴关系上来,甚至比他们当自己公司的部门来看待。因为公司的成本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最主要的来自于公司所有供应商的支持力度,供应商对每家客户不同的政策特别给予我司的竞争对手的政策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司的成本核心竞争力的高低。因此供方管理部必须考虑怎样既能使供应商始终至终、一如既往的给予我们最优政策,又能规范他们的内部管理,甚至帮助他们规范而不是一味的追究这样那样的问题而造成的一些小损失。那怕是真的需要追究的损失或大的损失,最佳的处理结果应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让供应商心甘情愿、心服口服接受我方提出的补偿要求。供应商管理的目的不是发现他们的错误而是帮助他们避免错误、预防出现错误。

对于目前正在为我司做出贡献的合格供应商需多加鼓励,因此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部门将更好的为公司所有供应商提供良好合作环境,使供应商能真正全心全意的为明景服务,抛弃双方的短期利益,谋求共同长期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们希望公司各个部门出新、出奇的想出不断下降成本和提高效率的方法,并不断的大胆尝试,取其精华、修改弊端。将不可能、有缺陷的好方案,变为可操作、无缺陷的好方案。

最后,感谢公司所有领导和同事,我有今天的进步离不开大家的帮助和支持,是他们的协同和支持使我成功。总之,____年我会以一颗感恩的心,不断学习,努力工作。我要用全部的激情和智慧创造差异,让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我保证以发自内心的真诚和体察入微服务对待客户,追求完美,创造卓越!和大家一起同心协力,从新的起点开始,迈向成功!

采购总监述职报告420____年我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的物资采购及管理、设备电气的运行管理、能源的统计和管理,时光荏苒,20____年已经过去,回首过去的一年,在公司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以及各部门的配合下,围绕公司的年初安排和日常生产经营工作,重点加强和完善基础资料建设,认真进行了设备普查,建立了物资采购台帐,完善了电子版档案,扎实做好设备、能源和物资采购管理等工作,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的有序进行,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述职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一年来,我一直自觉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首位,与采购部全体成员一起学习新知识,研讨新问题,努力提高自身独立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在认真遵守采购部学习制度的同时,坚持挤时间自学,严以律己,坚定政治信念,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了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认真学习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使自己的思想、道德和业务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在本职工作中尽心尽力,孜孜不倦地作出成绩,不断的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做本职工作的骨干,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

二、工作上,尽忠职守,主要做好了以下工作

(一)物资采购和管理方面

1、加强采购的管理工作,一是通过掌握各材料的价格及其采购的状况等信息,根据生产指令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采购相应的材料,保障生产有条不紊。

二是对所有采购物料的订单发放、材料的使用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完成采购月报表、每日报表工作,并提交给公司相关部门审核。

2、较好完成采购部日常管理和采购计划。

通过及时督促本部门人员经常与供应商保持联络以及通过网络,及时了解了所采购原材料的市场行情,同时采取与多个供应商联系的方法,促使供应商之间有竞争,从而使我们有更多选择的渠道,在同等质量下选择了价格最低的原材料供应商。

(二)能源管理方面

仅仅围绕公司节能工作目标,将继续加强能源管理,加强节能指标实时监控,对已投入运行的节能技术措施加强测控,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三)设备与电气运行方面

1、加强沟通与协调,优化外部环境。

为确保公司外部环境的稳定与优化,积极与上一级供电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与联系,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以排除和减少因外部原因对公司供电造成的影响,今年以来我部门没有发生过一起因事故而影响供电大网安全运行的情况。

2、加强内部电网的运行管理。

在加强外部环境的同时,严格执行电气运行的《安规》和《运规》,规定持证上岗制度和季检程序,并针对高压用户明确划分了公司各所属单位的具体责任和范围,同时根据气候变异情况加强临时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备批,并和相关部门协调,力争将事故征侯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公司内网安全运行。

3、积极与供电部门配合,做好本年度电工安全器具的试验工作,建立起完善的高压电器设备,工器具试验检测台帐。

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我们主要做好了以下工作:

(1).因供风设备的增加,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不受影响,对1480地表供风系统用电调整,加班加点完成1480地表空压站800KVA配电室的建设投运工作;

(2).为保证选矿厂生产正常运行,应急抢修了800吨选矿厂10KV高压电缆;

(3).为井下10KV中央配电站提供出线口,订购并完成田家院配电站增设改造工程(10KV中央配电站专柜),确保了井下中央配随时可投电运行;

(4).完成1330辅助斜井视频监控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工作,确保了1330以下生产安全监控的需要;

(5).安装调试并顺利完成了1330井下中央配电站(10KV)工程的供电投运工作,为二期工程的顺利完成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6).完成了井下罐笼6KV提升机电控系统改造工作,确保了提升机的安全运行;

(7).为1330东硐口设计投运了400KVA变配电室,确保了采矿队井下生产供风系统正常运行不受影响;

(8).顺利完成1080深部探矿(250KVA—10KV)配电室建设工作,为深部探矿用电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9).为确保1330一号及二号主斜井卷扬机早日投运调式交付生产使用,邀请供电系统人员队高压柜、电缆、电机进行了高压试验,并顺利完成了卷扬机的投运调试工作;

(10).为了确保冶炼厂用电的安全运行,根据供电局用电负荷的批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控核实,技改优化了冶炼厂用电负荷1430KVA,确保冶炼厂达产达标用电的供应不受影响,经此项为公司节约资金34320元。

(四)设备管理工作方面

第一对空压机、电机车、球磨机、压滤机、柱塞泵、锅炉等主要生产设备进行了必要的大修,保障了风、水、电、以及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有效安全运行。

第二继续执行严格的设备运行记录制度,公司各生产单位每月都及时上报主要设备运行“三率”,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常抓不懈状态。矿业公司全年主要设备运转率93.43%,完好率99.6%;矿山公司全年主要设备运转率83.4%,完好率98.6%,确保了设备的有效运行。

第三为了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不受影响,设备管理进一步提高,在确保正常生产的前提下,督促各生产单位和车间健全了重要设备管理制度、台帐,运行记录及日常点巡检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台帐,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每月最少一次全面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同时邀请技术监督局队公司特种设备进行了全面检验,对存在的锅炉检修、安全阀效验、厂内车辆注册等问题进行了彻底完善,另外建立设备运行检查奖惩制,每星期组织一次检查,并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已整改指令书下发整改,有效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总之,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公司的物资采购及管理、设备电气的运行管理、能源的统计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我深知,自己的履职情况,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着力加以改进,围绕公司工作计划,沉着应对各种情况,严格要求,锐意进取,与公司员工一道,创造更优异的成绩,促进公司更好的发展。

采购总监述职报告5我叫______,今年月被调任为公司财务总监一职。在我担任财务总监这三个月以来,在公司领导的关怀和全体财务工作者的帮助、支持下,我勤奋努力,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工作上奋发努力,作风上务实创新,宽容待人、宽厚用人,各方面的能力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给我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20____年工作回顾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自担任财务总监以来,我一直自觉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首位。我深感不学习就要落后,不学习就赶不上时代潮流,不学习就不能创先争优。因此,我坚持和全体干部成员一起学习公司制定的财管理规定,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认真学习新企业会计制度,研讨新问题,努力提高自身独立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

(二)履行职责,强化服务

工作中,作为财务总监,我率先垂范,树立竞争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一是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我公司原制定的各类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对原定财务管理制度体系进行了完善,包括:财务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财务核算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发票管理制度、欠费管理制度。通过对财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对我公司的各类报表从报送时间及时性、数据准确性、报表格式规范化、完整性等方面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从而逐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为领导决策和管理者进行财务分析提供了可靠、有用的信息。平时通过开展的交流会的形式,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布置后期的主要工作,逐步规范各项财务行为,使财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按一定的财务规则、程序有效地运行和控制。

二是加强预算核算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执行力

20____年,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指导下,采取四项措施,强化财务预算支出管理,提高了财务工作的执行力。一是一是加强预算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章立制,把预算管理工作切实抓好,确保完成全年支出任务;二是准确编报用款计划。加快了项目工作进度,全面完成项目基建预算。在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上,按时完成了20____年公司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编报工作,全面完成了20____年度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了集中支付账户用款计划编报工作,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月、季度的用款计划合理分配,力求达到均衡预算,均衡支出;三是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将上级主管部门的“支出控制预警提示”有效地利用到日常财务工作中,做到时时监控、提醒。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对影响预算执行进度的潜在问题有预见性和应对措施;四是加强财务支出管理。严格履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按照本公司拟定的《公司财务支出管理办法》对每月发生的人员工资和日常公用开支以外支出项目均严格执行事前审批手续,且支出票据统一要有经手人、审核人、主管财务人三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及时清理应付未付款项,按月或按季结算各项支出,当期费用在当期结算。需要履行公司采购程序的支出项目,早做准备,按时支付款项,确保公司采购的顺利实施。

三是运用财务管理软件,做好会计辅助核算工作

扎实做好网络版财务管理软件会计辅助核算业务仿真演练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会计辅助核算业务操作流程,熟练业务操作方法;结合实际拟定我公司会计辅助核算业务项目,充分利用计算机资源和网络版财务管理软件,及时进行凭证录入、记账、报表数据生成上报工作,认真地进行季度预算执行分析,关注日常公用支出增减变化原因,强化财务分析效果,努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优化了核算流程。通过使用会计辅助核算模块,坚持“优先保证”原则,优先安排了人员基本支出和保运转的日常公用开支,严格压缩招待费、会议费、车辆费用支出,力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达到了科学管理,提高效益,减少行政运行成本、推选定额管理的目的。

四是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根据公司年初下达的经济责任指标,我们在分解收入指标的同时,下达了我公司成本费用计划。随着我公司新业务的不断推陈出新,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无形中增加了财务的工作量,应收帐款、费用及各项开支不断增大,对财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部门加强了日常管理,主要措施有: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坚持收支两条线,加强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加强了日常公用经费管理,压缩三项经费,落实减排节能工作。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加强应收款项的回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为我公司增收节支。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每周出应收报表,各类流水帐目做到日清月结,与市场?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苯裘芘浜希行У幕厥兆式稹?.各项收支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支出要考虑合理性,做到出有凭,入有据,费用报销具有实效性,做到监督有力。在实际工作中,大额报销实行提前早通知,报销金额与票据符合。倡导大家明白一个道理,集体的利益高于一切,集体与员工是同呼吸共命运的,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大家的支持,大家的利益是通过集体的成长来体现的。从而增强员工主人翁责任感,人人为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做贡献。3.严格执行我公司成本定额管理办法,每季通报,加强了考核,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开支,有效控制了支出。

五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现“阳光”财务建设

积极按照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安排,组织专人全面完成财务审计自查任务,及时上报财务审计自查报告。并就审计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地进行剖析,找出存在问题原因,及时地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市公司财务科。成立专门的“小金库”清理自查领导小组,扎实做好“小金库”自查自纠及“回头看”工作。根据公司年初制定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实现“阳光”财务建设,对财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和干部关心的重要事项按照省公司财务公开办法中明确的财务公开程序、范围、时限要求,通过会议传达、公司内网站等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公开,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益,实现财务管理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财务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六是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清理工作

加强日常管理是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健全了固定资产管理帐簿、凭证、报表,认真执行固定资产购进、出售、调入、调出、报废、等手续,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对公司符合条件的财产均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正确运用网络版财务管理软件中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业务核算,定期报送固定资产报表。优化公司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年度内凡是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新增资产,当月一律按其购置发票或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簿进行管理使用。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回顾一年的工作,工作中的风风雨雨时时在眼前隐现,我不仅能在工作时埋下头去忘我地工作,吃苦耐劳,富有团队合作精神,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交际能力,且面对困难从不气馁,能够冷静、果断和全面的去处理,有着强烈的上进心和永不服输的干劲。虽然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个人方面主要是: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学习上还不够,业务上缺少创新。财政部门方面主要是:一是随着公司做大、做强,各项管理制度有待完善。二是风险控制力度欠缺。三是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衔接不紧密,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四是外部银行、税务关系有待进一步改善。

三、20____年工作计划

(一)个人方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并在回过头的时候,对工作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检查核对,对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从怎样节约时间,如何提高效率,提高工作业绩,总结经验,从而在百尺杆头更进一步,更好地开展今后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