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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价值是法律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是人们对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的指向。追求什么样的法律才是最符合人们的需要以及法律实践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和社会目标是人们一直关注的问题。
法律价值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概念,但是正义这个价值是一直被人们所认同和理解的。正义在法律产生的同时也出现了,正如两者是孪生兄弟似的,有着自然的密切关系。所以人们一直关注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人们想追求的是体现正义的法律,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价值。正如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的重要性已经凸现出来。
一、正义的定义
西方历史上长期认为“法即正义”。法律就是正义,用正义来改善和充实法律。显然,这表明了法律和正义的联系,要制定和执行法律就要符合正义的要求。而究竟什么是正义?
正义是什么?正义就是人类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但不同的人对其有不同的看法,不同时代对其也有不同的看法。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安分守己即正义。”持类似观点的西塞罗认为“各得其所”就是正义。阿奎那则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有的东西。”概括来说,正义就是各安其分,各得其所,每个人在自己的位置上得到应有的相对应的东西。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规范,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分配人们的实体权利义务和社会资源才是人们所需要的。正义就在如何合理充分地分配人们的权利义务的问题上体现出来。因此法律的分配性正体现了正义的价值。最初提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正义涉及到两个因素:一是人,一是分配给人的事物。何种分配方式是“合适的”“公平的”“合理的”这就涉及用什么标准来观察、评价。分配正义是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于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功绩、出身等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等。将事物分配给人们首先要观察是分配给什么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相同的人要给予相同的对待,同一层次的人也得到相同的对待,同样的付出和贡献,得到同样的回报,这才是正义。“每个人都平等享有与其他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其次,不同层次的人得到不同的东西。根据功绩身份等给予不同的财富、职位和荣誉。贡献的越多,给予就越多。这并不是不正义。分配正义是在承认社会存在不平等的前提上提出的。起点的不平等导致了正义的分配也不一样,因为他们的付出和贡献不同导致了所得到的事物也不同,但这并非不正义,这恰恰表现了正义的分配。例如富人与穷人,财富的分配,不在于平均,而在于所得是否应得。领导与老百姓,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权利义务,领导有决策权和老百姓没有,但这不能认为不正义。领导之所以成为领导,是因为他们之前一直奋斗和付出才有今天的成就,才又获得普通百姓没有的权利,这恰恰印证了“各得其所”的观点,每个人在自己的位置上的得到应有的东西。法律的制定经常考虑到不同身份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譬如被害人和被告人,基于他们都是平等的人,因此他们拥有一些相同的权利,如知情权,使用本民族语言,申请回避等权利,但是也有一些不同的权利义务,如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而被告人却有权提出上诉。因为两者之间的身份地位不同而在自己的位置上获得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制定法律的过程就是体现正义的过程。
但是,要想在自己的位置上得到应有的东西,就需要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为前提条件,也就是各安其分。正如斯宾塞所说“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想干的事,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人和其他人所具有的自由为条件”。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伤害者就要从自己所的一部分拿出来补偿受害者。亚里士多德提出矫正正义: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力,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但侵犯别人的权利和自由时,正义就分配给他多些义务少点权利。这种情况就类似于司法公正。法官在审判案件当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被告人的不法所得,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使得伤害者不当得利还给受害者,而受害者应当得到的东西也因此得到了。这正好体现了正义的价值。
二、正义的作用
正义在古代西方社会,是人们思考的中心问题。正义成为人们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指导思想,它也支配着古代西方社会的政治观与法律观。
[关键词]德福一致 康德的至善论 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 好的实践生活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3-0075-06
一、作为千古难题的德福一致
道德与幸福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是一个自古以来人们就十分关注的问题。在人们看来,虽然道德和幸福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范畴,但二者之间应当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人们往往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就像两个不可分离的孪生兄弟一样。这种看法不仅存在于世俗民间的识见之中,也存在于不同学派的伦理学理论之中。在民间,历来流传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说法。这种说法虽然说的是一种因果报应,但是“善有善报”中的前一个善显然是指善行或做善事,也就是德,而后一个“善报”中的善,则显然是指好的生活或幸福。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总是做好事,必然会有好的生活或幸福来报答他。因此,有德必有福,德福是紧密相连的。在学界,不同的伦理学派虽然对什么是幸福有不同的看法,但往往都把道德与幸福联系在一起,只不过他们联系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有的把道德等同于幸福,有的却把幸福等同于道德,古希腊时期的斯多亚派和德谟克利特的快乐主义就是其典型的代表。当然,也有把二者明确区分开来的,确认它们属于不同的领域,比如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以及近代的康德伦理学,但是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仍然是在区分二者的基础上结合这二者,他们与上述学派的不同在于认定幸福与德性之间不是等同的关系,不是分析的关系,而是综合的关系。在他们的学说中,道德成为幸福的前提性条件。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幸福是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而在康德那里,德性是配享幸福的资格。
我们知道,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作为德的出发点绝对不能是为了与幸福相关的感望或情感。那么,康德是否不讲幸福,或者说反对对幸福的追求呢?有些人就是得出这种结论的,然而,这种结论显然是错误的。且不说康德后来所主张的至善或圆善的学说,就是在讨论道德命令时康德也说得十分明白:那就是幸福是人们所追求的东西,我们甚至可以说对幸福的追求也是人们的道德义务之一。但是如何获取幸福不是伦理学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不是伦理学要研究的对象,很显然,康德不是不要幸福,而是不要把对幸福的追求作为伦理学研究的任务或目的。他说:“幸福原则虽然可以充当准则,但永远不能充当适宜作意志法则的那样一些准则。”也就是说,幸福原则只是一种主观准则,而不能充当客观法则。在康德看来,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它所研究的是属于人的本体方面的问题,是属于人的理性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人在现象层面的问题,而幸福恰恰是属于现象界的问题,因此,在康德看来,对幸福的追求是人的自然本能就能解决的问题,它不需要理性干预其中,一个由本性或本能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一旦理性也插手其中,实际上会把事情弄糟,从而产生所谓的“理性恨”。尽管如此,康德最后还是希望有资格享有幸福者最终能够真正获得幸福,希望有德者有福,这也就是他提出至善论或圆善论的初衷。
然而,如果认真地研究一下德福之间的关系,我们就会发现,在现实生活中,这二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有德未必有福,有福未必有德。这种德福不一致的现象,康德也注意到了,所以他才把德性仅仅说成是幸福的条件,是获得幸福的资格。而现实生活则往往是有资格而无实存的。对于这种情况,康德也曾试图从理论上对其作出解释。他认为,从本体上看,之所以如此,就在于道德与幸福这两个东西并不存在于同一个世界之中,一个是属于现象界的东西,另一个则是属于本体界的东西。一个与人的欲望相关,另一个则与人的理性相关。从逻辑上看,德性和幸福这两个概念相互之间并不是分析的关系,也就是说,它们之间并无相互包含的关系。这样它们之间也就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更有甚者,在康德那里,对这两个概念,特别是幸福的概念,似乎从来就没有作出过明确的界定。相反,他还说:“现在,最有洞察力、同时最具备能力、但还是有限的存在者,要构想出在这里他究竟想要什么的确定的概念,这是不可能的。”在这些存在者之中,也包括康德自己在内。
上述情况就给人们留下了一个千古难题:一方面,人们希望幸福与德性紧密相连,希望二者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希望好人有好报;另一方面,这种想法在现实生活中又仅仅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在理论上则缺乏逻辑根据。那些将二者相等同的学说,除了被康德批判外,在上个世纪又被摩尔等人批判,被说成是自然主义的伦理学。而认定二者是综合关系的学者,又无法证明它们之间联系的必然性。如何解开这一难题,是诸多哲学家,特别是康德这样的哲学家努力探索的课题。
二、康德对这一难题的解决
[关键词] 儒家思想;思想政治;教育意义
D64;B222
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者儒学,在20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儒家思想逐渐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对中国人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部分,儒学中有很多值得学习和传承的地方。它是一种特殊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如果能够很好地吸收和借鉴,并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对于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从孔子、孟子、董仲舒到宋明理学,儒家思想的发展都非常注重通过“教化”来提高人的素养,于是形成了儒学“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培养“圣贤”、“君子”的教育目标以及注重言传身教等教育原则。这些内容对于当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创新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儒家思想的人本理念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要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
儒家思想非常注重人价值的实现和个人需要的满足。首先,儒家思想肯定人的价值,提倡“天地之性人为贵” 。认为人无论贫富贵贱,都有自己的价值和尊严,肯定人的地位,重视人的能力;其次,儒家思想主张“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强调以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来看待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尊重、爱护、信任他人,所谓“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 ;最后,提倡“和为贵”的理论主张,这种思想在历史上对于维系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促进民族融合入、加强民族凝聚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儒家思想的人本理念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人本思想启示思想政治教育要树立以人为目的的理念。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特殊的工作,因为教育者从事的是培养人的思想品德的工作。其工作对象是人,是有思想、有感情、有个性的活生生的现实的人。因此,不能将思想政治教育简单地视为管理人、约束人的活动,而应该把对受教育者的思想教育与其自身的自由、尊严和幸福感等紧密结合起来,重视人的价值实现,发挥人的个体生存功能、个体发展功能和个体享用功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思想政治教育真正起到全面提高人的素质的作用。
(二)注重内在性的教育方法
在个人修养方面,儒家提出了“内圣外王”的重要方法,内修圣人之道,外施王者之政。也就是内以圣人的道德为体,外以王者的仁政为用。“内圣”是指个人心性修养,追溯道德价值的源头,以求达到仁、圣的境界。为了达到“内圣”的目的,儒家提出了一系列的方法,有学思结合、知行统一的方法;有内省、自省、反省的方法;还有谦恭谨慎、正心诚意、见贤思齐、慎独等方法。儒家思想所提倡的这种自我反省、自我提高的方法对于我们今天的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教育工作者在教育过程中,可以采用诱导、内化的方式启发受教育者意识到自己在思想上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帮助其提高思想道德水平,而不是动辄嗤之以鼻。很显然,这种方法更容易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培养“圣贤”、“君子”的教育目标为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确立提供历史依据
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 。儒家思想把培养“圣人”、“君子”作为教育的根本目标。孔子曾把尧、舜、禹等视为圣人,充分肯定了这些人所具有的高尚的人格品行。君子相对于圣人来说,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君子立德修道,不为穷困而改节。”作为君子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良好的品德,要有远大的抱负和理想。孟子也有类似的观点,比如他那句著名的“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以及他对士的品行要求“士可杀,不可辱”都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在道德教育方面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儒家思想所主张的教育目标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确立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不难看出,这一目标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虽然儒学所追求的“圣人”、“君子”或多或少地带有一些空想主义的色彩,但其中的很多合理成分已经并且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模式。而且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过程中,我们更需要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胸怀远大理想抱负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儒家思想的教育原则对思想政治教育原则的确立提供借鉴
思想政治教育原则,是指“人们依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规律,在总结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而制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准则” 。儒家思想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富有实践性的原则,这些原则一方面为维护当时社会的稳定、为国家培养人才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也为当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原则的确立和完善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一)注重言传身教,身正为范的原则。
儒学非常重视榜样的力量,注重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在思想、行为等方面所产生的示范作用。正如孔子所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他认为教育者自身素质和品行的提高至关重要,受教育者会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其影响。孟子也有相似的观点,而且他将榜样力量的重要性延伸至国家治理层面:“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他认为统治者本人的道德品质会对整个社会群体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统治者(尤其是君主)要自觉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水平,为社会成员做出一个良好的表率,进而促进整个国家的发展进步。这种思想启发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坚持“示范原则”,即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应该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去影响和感染受教育者,以促进其思想品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的以身作则,是使思想政治教育产生强大道义力量的重要因素。
(二)注重因材施教
作为一位教育家,孔子在2000多年前就非常注重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他曾注意到学生有不同的兴趣爱好,于是指出“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幼,任者静。” 他的弟子中,颜回好仁,子路好勇,子贡好商,冉求好政。孔子根据其不同的兴趣爱好分别设立德行、言语、政事、文学四科,使他们的特长都得到充分发挥。正如朱熹所言:“孔子教人,各因其才。”这种因材施教的教学方式启迪我们今天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层次原则”。层次原则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者应从实际出发,承认差异,根据教育对象不同的思想情况,区别对待,因材施教,分层次进行教育。既鼓励先进,又照顾多数,将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阶层不断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更加趋于多样化。所有这些都表明思想政治教育对象客观上存在着复杂的层次性,因而思想政治教育也必须分层次进行,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社会生活越复杂,社会发展越快,教育对象的层次性就会越突出,就越要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坚持层次性原则。
(三)注重启发式教育。
《论语》中有言:“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要在学生充分进行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再对他们进行启发、开导,即要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以达到举一反三的教学效果。这是符合教学基本规律的,而且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今天的思想政治教育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他告诉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应该坚持“主体原则”。主体原则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者在开展教育活动时,应充分尊重教育对象的主体地位,注意调动其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以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行为准则。”
主体原则要求提高受教育者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着力培养受教育者的自我培养能力。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曾说过:“教是为了不教。”其意是说通过教育使受教育者具有主体意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后,他们就可以通过自我教育而自我发展,达到教育目标。这正是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原则的核心内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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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家 法家思想 法治建设
一、法家思想概述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政治和社会重大变革时期。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分封制趋于全面破坏,周王衰落,诸侯强盛,统一的中央王权不断受到冲击,社会矛盾愈演愈烈,整个社会呈现出混乱不堪的局面。
春秋末年,这种变革逐渐演变成一种学术思想运动,出现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景象。参与其中的士人根据不同的观点各成一派,从不同的角度、立场试图提出自己的救世之道,其中与社会联系最为密切的是儒、墨、道、法四家。站在贵族的立场,儒家主张“克己复礼,以仁治国”,站在平民的立场,墨家主张“兼爱非攻”,道家则提出以自然为法的“无为而治”,这些都没有使社会摆脱战火连天的,四分五裂的状态。法家则主张以法为治,顺应了时展的要求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作为社会革新的产物,春秋时期的法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这一时期的先驱人物有的管仲、子产和邓析。
到战国时期,申不害、李悝、商鞅、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的先河。其中对当时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当属李悝和商鞅。通过了一系列的改革,李俚的革新思想使魏国成为第一个集权制的封建地主阶级国家。公元前 361 年,商鞅在秦国前后两次施行变法,使秦过逐步走向强盛起来。从此,法家思想在历史上占据了统治地位。战国末期,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采众家之长,发展了强调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为统一专制的秦帝国的出现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意义
1、对我国当代立法的积极意义
当代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做到“有法可依”。没有好的立法,何谈法治社会?而法家的立法思想就为我们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为此,法家思想提出六项具有普遍价值的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遵事理、量可能、务明易。循天道,就是国家立法要符合自然规律和自然环境的要求。当代中国,面对着人口的迅速增长给环境带来了重大的压力,而如今正是建立和谐社会主义时期,只有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自然,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环保力度,严惩环境破坏者,才能使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国家才能昌盛,社会才能安定,人与自然发展才能可持续。
2、对我国当代执法的积极意义
法家的法治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反对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和宗法等级制。因此,在制度上与礼治格格不入的。在礼治社会里,贵族拥有不同与百姓的特权。就像在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革命者们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用以对抗教会和贵族的特权,古代中国的法家思想也提出了法律平等适用的观点,作为对抗贵族、树立皇权的理论依据。
尽管如此,如同资产阶级革命家们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法家特别是初期法家认为,作为服务于整个国家的法律,应当高于包括统治阶级在内的所有人的个体利益;这里的整体利益称作“公”;个体利益称作“私”;反映这种整体利益的“法”称为“公法”;“公”应当大于“私”,因此,“法”也应当大于“私”,而且两者根本对立。因此,《韩非子•诡使》中提到了: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
3、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
法家为了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将其要求和主张制定成为法律,以此作为治国平天下的手段,这就是所谓的“以法为本”、“垂法而治”的“法治”。这与当时社会所倡导的 “礼治”、“德治”的治国方略具有本质的不同。儒家的“礼”是依照宗法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等级制度,而“法”则是依照政治权力的从属关系建构起来的一套等级制度。
法家的法治是针对儒家的礼治所维护的宗法等级制度而提出的。儒家思想者把治国的希望寄托在了 “圣贤”的身上,而法家则强调治理国家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认为只要有了良法,并能够贯彻落实,就能很容易的把国家治理好,即所说的“依法治国,举措而已”。《韩非子•用人》也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与此同时,法家为了证明法治的必然结果,提出了人性恶和进化论等理论用以推行法治。
三、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重视实践,坚持变法。1、法家积极地把理论用于实践,又从实践中总结出理论经验,并以法的形式将变革的成果确定下来。2、重视经济法律改革是法家变法实践的一个重点内容。3、法家的实践活动,是以其变法的决心和发展的角度为前提的。
垂法而治,树立法律权威。首先,法家非常重视立法工作。其次,法家致力于树立法律权威。法家认为,“明法者强,慢法者弱”。第三,法家将普法工作作为法治的重要内容。第四,法家主张严明吏治。法家在理论上对有关职权的划分问题给予了全面的关注。
另外,法家在整顿吏治方面不单在法条上加以说明,也重视通过健全政务机制来杜绝官吏犯罪。 重刑初衷与预防犯罪。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杜绝犯罪,为了这个功能,法家人不惜用酷法来恐吓民众。严法成为警诫犯罪的有力工具,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要求罪、责、刑的相称。
参考文献:
[1]韩非子.五蠹.
关键词:医疗质量 管理制度 部队医院
拥有优良的医疗质量是医院得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根本。多年来,部队医院围绕提高医疗质量引入各种管理理念并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为保证和提高医疗质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就是以现有的管理体系为基础,以保证和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为目标,在计划、组织、人事、领导和控制等不同环节对所有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管控,从而实现进一步提高医院医疗质量目标的过程。
一、普及管理知识,营造质管氛围
针对医院普遍存在的管理人员管理知识老化、管理技能匮乏、单一,医护人员重专业轻管理的现象,医院可以通过请管理专家进院开办讲座,或者派人外出去兄弟医院学习取经的办法,不断丰富、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及科室医务人员的现代管理理论和管理技能。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不同的方式,使他们在新的起点上切实认识医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现实意义,并把学到的管理知识融会贯通,应用到管理实践的第一线当中。
在掌握一般管理理论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开展质量管理培训。一是建立科室,主要领导管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法规及科室制定的医护操作规程。二是执行落实,促使各级管理和医护人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程序,营造人人知晓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人人遵守质量管理制度的文化氛围。为吸引、鼓励人人参与质量管理活动,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如积极开展有科主任、护士长及各类医务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的制度法规学习月等活动。还可以在不同科室举办质量制度培训班,学习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频发合格证书。同时,要把合格证书与医院的晋级、晋职、岗位竞聘等结合起来。
二、健全组织制度,完善保证体系
要确保医疗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实效,必须从组织的角度进一步完善质量调控、监督、考评体系,健全、完善院、处、科三级质量管理层次,并在顶层完善院级管理委员会。目前,各医院普遍设立了医疗质量管理、学术、感染管理、药事管理等顶层院级组织;科室层级建立了临床、医技、护理工作质量考核小组;结合当前需要,许多医院还设有医疗安全、医疗抢救、输血管理和病历质量小组等机构,从计划、组织、人事、领导、控制等多方面共同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形成了相互支撑互相协作的质量管理支撑体系。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角度看,面临的紧迫任务,是进一步修订和严格执行已有的工作规程、职责、考核方案或实施办法。
除了医院自身的各种组织外,引入第三方参与医疗质量的评估与监督,是完善质量管理的有效举措。由于第三方与医院内部没有利益上的瓜葛,中立性强,因而能够有效监督和评价医疗质量。第三方评估与监督主体可以是部队患者、社会人士,也可以是第三方医院。吸收患者参与医院质量的评估与监督,可以获得患者对诊疗、手术、护理等专业服务的满意度。引入社会力量监督,其方式可以通过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填写意见评价表、接听专门开设的投诉电话等方式进行。通过社会人士的意见反馈,对医护人员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安排指定的部门定期收集社会监督员反馈的意见,交由相关部门针对问题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邀请第三方医院进行评价,重点是组成医疗专家组从专业角度对医疗质量进行全面模拟评审,协助医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三、监控整个过程,狠抓重点环节
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是医疗基础质量管理核心的重点,因此提高医疗质量最终有赖于各级医护人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提高业务能力,一是狠抓医疗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的贯彻落实,督促严格按照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医疗护理文书规范等进行操作。二是要重点管控诊疗过程,具体来说就是要抓好诊断、治疗、护理工作,尤其要注意特殊病人的特殊环节。在诊治环节坚持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在护理恢复阶段重点抓好查房、病历、护理文书书写,病房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施行日有检查、周有讲评、月有奖罚的管理方法;实时动态管理,把定期检查与随时检查,全面检查与个别抽查,全院检查与科室自查结合起来。对各种考评指标实行逐级分解,层层落实的管理措施,做到任务到科,责任到人。三是抓好终端医疗质量。搞好终端医疗质量的核心是建立一个高效的质量管理考评体系, 要选取关健指标,把诊断的效率和质量作为重点测评因素,综合考虑床位使用率、诊疗时间的长短和诊治效果。
四、顺畅干群沟通,激发参与意识
理念、技能、组织和制度均是构成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元素,然而最根本的因素还是人。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当前,激发医护人员参与医疗质量管理的积极性有两个途径。一是构建个性特点显著的医院文化,通过多种潜移默化的活动和方式影响医护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大力增强医护人员的凝聚力。二是建立医院内部网站并在网站上开辟一个内部交流模块,使各级医护人员和管理层之间能够敞开心扉实现无隔膜的交流,从而有的放矢优化管理环节。三是可以利用院内其他媒体资源,以医护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引导医护人员认同医院价值取向,最大限度提升医护人员参与质量管理的意识和积极主动性。四是充分尊重医护人员合理要求,设身处地关心医护人员的切身利益。除了创造应有的工作条件之外,医院管理层还要关心医护人员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家庭困难,为他们排忧解难,从而增加医院管理层的亲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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