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对峙的意思

对峙的意思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对峙的意思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对峙的意思范文第1篇

法律的价值是法律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是人们对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的指向。追求什么样的法律才是最符合人们的需要以及法律实践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和社会目标是人们一直关注的问题。

法律价值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概念,但是正义这个价值是一直被人们所认同和理解的。正义在法律产生的同时也出现了,正如两者是孪生兄弟似的,有着自然的密切关系。所以人们一直关注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人们想追求的是体现正义的法律,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价值。正如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的重要性已经凸现出来。

一、正义的定义

西方历史上长期认为“法即正义”。法律就是正义,用正义来改善和充实法律。显然,这表明了法律和正义的联系,要制定和执行法律就要符合正义的要求。而究竟什么是正义?

正义是什么?正义就是人类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但不同的人对其有不同的看法,不同时代对其也有不同的看法。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安分守己即正义。”持类似观点的西塞罗认为“各得其所”就是正义。阿奎那则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有的东西。”概括来说,正义就是各安其分,各得其所,每个人在自己的位置上得到应有的相对应的东西。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规范,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分配人们的实体权利义务和社会资源才是人们所需要的。正义就在如何合理充分地分配人们的权利义务的问题上体现出来。因此法律的分配性正体现了正义的价值。最初提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正义涉及到两个因素:一是人,一是分配给人的事物。何种分配方式是“合适的”“公平的”“合理的”这就涉及用什么标准来观察、评价。分配正义是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于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功绩、出身等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等。将事物分配给人们首先要观察是分配给什么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相同的人要给予相同的对待,同一层次的人也得到相同的对待,同样的付出和贡献,得到同样的回报,这才是正义。“每个人都平等享有与其他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其次,不同层次的人得到不同的东西。根据功绩身份等给予不同的财富、职位和荣誉。贡献的越多,给予就越多。这并不是不正义。分配正义是在承认社会存在不平等的前提上提出的。起点的不平等导致了正义的分配也不一样,因为他们的付出和贡献不同导致了所得到的事物也不同,但这并非不正义,这恰恰表现了正义的分配。例如富人与穷人,财富的分配,不在于平均,而在于所得是否应得。领导与老百姓,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权利义务,领导有决策权和老百姓没有,但这不能认为不正义。领导之所以成为领导,是因为他们之前一直奋斗和付出才有今天的成就,才又获得普通百姓没有的权利,这恰恰印证了“各得其所”的观点,每个人在自己的位置上的得到应有的东西。法律的制定经常考虑到不同身份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譬如被害人和被告人,基于他们都是平等的人,因此他们拥有一些相同的权利,如知情权,使用本民族语言,申请回避等权利,但是也有一些不同的权利义务,如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而被告人却有权提出上诉。因为两者之间的身份地位不同而在自己的位置上获得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制定法律的过程就是体现正义的过程。

但是,要想在自己的位置上得到应有的东西,就需要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为前提条件,也就是各安其分。正如斯宾塞所说“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想干的事,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人和其他人所具有的自由为条件”。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伤害者就要从自己所的一部分拿出来补偿受害者。亚里士多德提出矫正正义: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力,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但侵犯别人的权利和自由时,正义就分配给他多些义务少点权利。这种情况就类似于司法公正。法官在审判案件当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被告人的不法所得,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使得伤害者不当得利还给受害者,而受害者应当得到的东西也因此得到了。这正好体现了正义的价值。

二、正义的作用

正义在古代西方社会,是人们思考的中心问题。正义成为人们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指导思想,它也支配着古代西方社会的政治观与法律观。

对峙的意思范文第2篇

[关键词]德福一致 康德的至善论 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 好的实践生活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3-0075-06

一、作为千古难题的德福一致

道德与幸福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是一个自古以来人们就十分关注的问题。在人们看来,虽然道德和幸福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范畴,但二者之间应当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人们往往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就像两个不可分离的孪生兄弟一样。这种看法不仅存在于世俗民间的识见之中,也存在于不同学派的伦理学理论之中。在民间,历来流传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说法。这种说法虽然说的是一种因果报应,但是“善有善报”中的前一个善显然是指善行或做善事,也就是德,而后一个“善报”中的善,则显然是指好的生活或幸福。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总是做好事,必然会有好的生活或幸福来报答他。因此,有德必有福,德福是紧密相连的。在学界,不同的伦理学派虽然对什么是幸福有不同的看法,但往往都把道德与幸福联系在一起,只不过他们联系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有的把道德等同于幸福,有的却把幸福等同于道德,古希腊时期的斯多亚派和德谟克利特的快乐主义就是其典型的代表。当然,也有把二者明确区分开来的,确认它们属于不同的领域,比如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以及近代的康德伦理学,但是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仍然是在区分二者的基础上结合这二者,他们与上述学派的不同在于认定幸福与德性之间不是等同的关系,不是分析的关系,而是综合的关系。在他们的学说中,道德成为幸福的前提性条件。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幸福是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而在康德那里,德性是配享幸福的资格。

我们知道,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作为德的出发点绝对不能是为了与幸福相关的感望或情感。那么,康德是否不讲幸福,或者说反对对幸福的追求呢?有些人就是得出这种结论的,然而,这种结论显然是错误的。且不说康德后来所主张的至善或圆善的学说,就是在讨论道德命令时康德也说得十分明白:那就是幸福是人们所追求的东西,我们甚至可以说对幸福的追求也是人们的道德义务之一。但是如何获取幸福不是伦理学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不是伦理学要研究的对象,很显然,康德不是不要幸福,而是不要把对幸福的追求作为伦理学研究的任务或目的。他说:“幸福原则虽然可以充当准则,但永远不能充当适宜作意志法则的那样一些准则。”也就是说,幸福原则只是一种主观准则,而不能充当客观法则。在康德看来,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它所研究的是属于人的本体方面的问题,是属于人的理性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人在现象层面的问题,而幸福恰恰是属于现象界的问题,因此,在康德看来,对幸福的追求是人的自然本能就能解决的问题,它不需要理性干预其中,一个由本性或本能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一旦理性也插手其中,实际上会把事情弄糟,从而产生所谓的“理性恨”。尽管如此,康德最后还是希望有资格享有幸福者最终能够真正获得幸福,希望有德者有福,这也就是他提出至善论或圆善论的初衷。

然而,如果认真地研究一下德福之间的关系,我们就会发现,在现实生活中,这二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有德未必有福,有福未必有德。这种德福不一致的现象,康德也注意到了,所以他才把德性仅仅说成是幸福的条件,是获得幸福的资格。而现实生活则往往是有资格而无实存的。对于这种情况,康德也曾试图从理论上对其作出解释。他认为,从本体上看,之所以如此,就在于道德与幸福这两个东西并不存在于同一个世界之中,一个是属于现象界的东西,另一个则是属于本体界的东西。一个与人的欲望相关,另一个则与人的理性相关。从逻辑上看,德性和幸福这两个概念相互之间并不是分析的关系,也就是说,它们之间并无相互包含的关系。这样它们之间也就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更有甚者,在康德那里,对这两个概念,特别是幸福的概念,似乎从来就没有作出过明确的界定。相反,他还说:“现在,最有洞察力、同时最具备能力、但还是有限的存在者,要构想出在这里他究竟想要什么的确定的概念,这是不可能的。”在这些存在者之中,也包括康德自己在内。

上述情况就给人们留下了一个千古难题:一方面,人们希望幸福与德性紧密相连,希望二者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希望好人有好报;另一方面,这种想法在现实生活中又仅仅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在理论上则缺乏逻辑根据。那些将二者相等同的学说,除了被康德批判外,在上个世纪又被摩尔等人批判,被说成是自然主义的伦理学。而认定二者是综合关系的学者,又无法证明它们之间联系的必然性。如何解开这一难题,是诸多哲学家,特别是康德这样的哲学家努力探索的课题。

二、康德对这一难题的解决

对峙的意思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儒家思想;思想政治;教育意义

D64;B222

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者儒学,在20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儒家思想逐渐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对中国人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部分,儒学中有很多值得学习和传承的地方。它是一种特殊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如果能够很好地吸收和借鉴,并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对于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从孔子、孟子、董仲舒到宋明理学,儒家思想的发展都非常注重通过“教化”来提高人的素养,于是形成了儒学“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培养“圣贤”、“君子”的教育目标以及注重言传身教等教育原则。这些内容对于当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创新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儒家思想的人本理念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要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

儒家思想非常注重人价值的实现和个人需要的满足。首先,儒家思想肯定人的价值,提倡“天地之性人为贵” 。认为人无论贫富贵贱,都有自己的价值和尊严,肯定人的地位,重视人的能力;其次,儒家思想主张“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强调以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来看待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尊重、爱护、信任他人,所谓“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 ;最后,提倡“和为贵”的理论主张,这种思想在历史上对于维系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促进民族融合入、加强民族凝聚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儒家思想的人本理念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人本思想启示思想政治教育要树立以人为目的的理念。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特殊的工作,因为教育者从事的是培养人的思想品德的工作。其工作对象是人,是有思想、有感情、有个性的活生生的现实的人。因此,不能将思想政治教育简单地视为管理人、约束人的活动,而应该把对受教育者的思想教育与其自身的自由、尊严和幸福感等紧密结合起来,重视人的价值实现,发挥人的个体生存功能、个体发展功能和个体享用功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思想政治教育真正起到全面提高人的素质的作用。

(二)注重内在性的教育方法

在个人修养方面,儒家提出了“内圣外王”的重要方法,内修圣人之道,外施王者之政。也就是内以圣人的道德为体,外以王者的仁政为用。“内圣”是指个人心性修养,追溯道德价值的源头,以求达到仁、圣的境界。为了达到“内圣”的目的,儒家提出了一系列的方法,有学思结合、知行统一的方法;有内省、自省、反省的方法;还有谦恭谨慎、正心诚意、见贤思齐、慎独等方法。儒家思想所提倡的这种自我反省、自我提高的方法对于我们今天的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教育工作者在教育过程中,可以采用诱导、内化的方式启发受教育者意识到自己在思想上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帮助其提高思想道德水平,而不是动辄嗤之以鼻。很显然,这种方法更容易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培养“圣贤”、“君子”的教育目标为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确立提供历史依据

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 。儒家思想把培养“圣人”、“君子”作为教育的根本目标。孔子曾把尧、舜、禹等视为圣人,充分肯定了这些人所具有的高尚的人格品行。君子相对于圣人来说,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君子立德修道,不为穷困而改节。”作为君子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良好的品德,要有远大的抱负和理想。孟子也有类似的观点,比如他那句著名的“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以及他对士的品行要求“士可杀,不可辱”都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在道德教育方面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儒家思想所主张的教育目标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确立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不难看出,这一目标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虽然儒学所追求的“圣人”、“君子”或多或少地带有一些空想主义的色彩,但其中的很多合理成分已经并且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模式。而且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过程中,我们更需要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胸怀远大理想抱负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儒家思想的教育原则对思想政治教育原则的确立提供借鉴

思想政治教育原则,是指“人们依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规律,在总结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而制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准则” 。儒家思想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富有实践性的原则,这些原则一方面为维护当时社会的稳定、为国家培养人才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也为当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原则的确立和完善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一)注重言传身教,身正为范的原则。

儒学非常重视榜样的力量,注重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在思想、行为等方面所产生的示范作用。正如孔子所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他认为教育者自身素质和品行的提高至关重要,受教育者会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其影响。孟子也有相似的观点,而且他将榜样力量的重要性延伸至国家治理层面:“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他认为统治者本人的道德品质会对整个社会群体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统治者(尤其是君主)要自觉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水平,为社会成员做出一个良好的表率,进而促进整个国家的发展进步。这种思想启发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坚持“示范原则”,即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应该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去影响和感染受教育者,以促进其思想品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的以身作则,是使思想政治教育产生强大道义力量的重要因素。

(二)注重因材施教

作为一位教育家,孔子在2000多年前就非常注重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他曾注意到学生有不同的兴趣爱好,于是指出“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幼,任者静。” 他的弟子中,颜回好仁,子路好勇,子贡好商,冉求好政。孔子根据其不同的兴趣爱好分别设立德行、言语、政事、文学四科,使他们的特长都得到充分发挥。正如朱熹所言:“孔子教人,各因其才。”这种因材施教的教学方式启迪我们今天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层次原则”。层次原则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者应从实际出发,承认差异,根据教育对象不同的思想情况,区别对待,因材施教,分层次进行教育。既鼓励先进,又照顾多数,将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阶层不断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更加趋于多样化。所有这些都表明思想政治教育对象客观上存在着复杂的层次性,因而思想政治教育也必须分层次进行,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社会生活越复杂,社会发展越快,教育对象的层次性就会越突出,就越要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坚持层次性原则。

(三)注重启发式教育。

《论语》中有言:“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要在学生充分进行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再对他们进行启发、开导,即要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以达到举一反三的教学效果。这是符合教学基本规律的,而且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今天的思想政治教育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他告诉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应该坚持“主体原则”。主体原则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者在开展教育活动时,应充分尊重教育对象的主体地位,注意调动其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以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行为准则。”

主体原则要求提高受教育者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着力培养受教育者的自我培养能力。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曾说过:“教是为了不教。”其意是说通过教育使受教育者具有主体意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后,他们就可以通过自我教育而自我发展,达到教育目标。这正是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原则的核心内涵。

参考文献

[1].陈万柏,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

[2].张耀灿,郑永廷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邵宝龙.全球化语境下的儒学价值与现代践行[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38.

[4].杜维明.儒家传统与文明对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5].唐凯麟,曹刚.重释传统:儒家思想的现代价值评估[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6].于丹.论语心得[M]北京:中华书局,2006.

[7].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比较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对峙的意思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家 法家思想 法治建设

一、法家思想概述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政治和社会重大变革时期。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分封制趋于全面破坏,周王衰落,诸侯强盛,统一的中央王权不断受到冲击,社会矛盾愈演愈烈,整个社会呈现出混乱不堪的局面。

春秋末年,这种变革逐渐演变成一种学术思想运动,出现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景象。参与其中的士人根据不同的观点各成一派,从不同的角度、立场试图提出自己的救世之道,其中与社会联系最为密切的是儒、墨、道、法四家。站在贵族的立场,儒家主张“克己复礼,以仁治国”,站在平民的立场,墨家主张“兼爱非攻”,道家则提出以自然为法的“无为而治”,这些都没有使社会摆脱战火连天的,四分五裂的状态。法家则主张以法为治,顺应了时展的要求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作为社会革新的产物,春秋时期的法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这一时期的先驱人物有的管仲、子产和邓析。

到战国时期,申不害、李悝、商鞅、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的先河。其中对当时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当属李悝和商鞅。通过了一系列的改革,李俚的革新思想使魏国成为第一个集权制的封建地主阶级国家。公元前 361 年,商鞅在秦国前后两次施行变法,使秦过逐步走向强盛起来。从此,法家思想在历史上占据了统治地位。战国末期,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采众家之长,发展了强调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为统一专制的秦帝国的出现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意义

1、对我国当代立法的积极意义

当代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做到“有法可依”。没有好的立法,何谈法治社会?而法家的立法思想就为我们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为此,法家思想提出六项具有普遍价值的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遵事理、量可能、务明易。循天道,就是国家立法要符合自然规律和自然环境的要求。当代中国,面对着人口的迅速增长给环境带来了重大的压力,而如今正是建立和谐社会主义时期,只有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自然,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环保力度,严惩环境破坏者,才能使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国家才能昌盛,社会才能安定,人与自然发展才能可持续。

2、对我国当代执法的积极意义

法家的法治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反对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和宗法等级制。因此,在制度上与礼治格格不入的。在礼治社会里,贵族拥有不同与百姓的特权。就像在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革命者们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用以对抗教会和贵族的特权,古代中国的法家思想也提出了法律平等适用的观点,作为对抗贵族、树立皇权的理论依据。

尽管如此,如同资产阶级革命家们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法家特别是初期法家认为,作为服务于整个国家的法律,应当高于包括统治阶级在内的所有人的个体利益;这里的整体利益称作“公”;个体利益称作“私”;反映这种整体利益的“法”称为“公法”;“公”应当大于“私”,因此,“法”也应当大于“私”,而且两者根本对立。因此,《韩非子•诡使》中提到了: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

3、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

法家为了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将其要求和主张制定成为法律,以此作为治国平天下的手段,这就是所谓的“以法为本”、“垂法而治”的“法治”。这与当时社会所倡导的 “礼治”、“德治”的治国方略具有本质的不同。儒家的“礼”是依照宗法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等级制度,而“法”则是依照政治权力的从属关系建构起来的一套等级制度。

法家的法治是针对儒家的礼治所维护的宗法等级制度而提出的。儒家思想者把治国的希望寄托在了 “圣贤”的身上,而法家则强调治理国家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认为只要有了良法,并能够贯彻落实,就能很容易的把国家治理好,即所说的“依法治国,举措而已”。《韩非子•用人》也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与此同时,法家为了证明法治的必然结果,提出了人性恶和进化论等理论用以推行法治。

三、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重视实践,坚持变法。1、法家积极地把理论用于实践,又从实践中总结出理论经验,并以法的形式将变革的成果确定下来。2、重视经济法律改革是法家变法实践的一个重点内容。3、法家的实践活动,是以其变法的决心和发展的角度为前提的。

垂法而治,树立法律权威。首先,法家非常重视立法工作。其次,法家致力于树立法律权威。法家认为,“明法者强,慢法者弱”。第三,法家将普法工作作为法治的重要内容。第四,法家主张严明吏治。法家在理论上对有关职权的划分问题给予了全面的关注。

另外,法家在整顿吏治方面不单在法条上加以说明,也重视通过健全政务机制来杜绝官吏犯罪。 重刑初衷与预防犯罪。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杜绝犯罪,为了这个功能,法家人不惜用酷法来恐吓民众。严法成为警诫犯罪的有力工具,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要求罪、责、刑的相称。

参考文献:

[1]韩非子.五蠹.

对峙的意思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大学生;大一新生;一日生活制度;作用

目前,大多数高校实行针对大一新生的一日生活制度,规划大一新生的学习和在校生活,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养成教育,让同学们能够习惯性的早起锻炼身体,晚上认真自习,按时回宿舍就寝。本文主要针对一日生活制度的实施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为什么要实行大学生一日生活制度

1、环境突然改变,大学生处在一个比较迷茫的时期

经过了高中三年高压的学习生活,新生进入大学所步入的是一个相对于高中来说更加宽松,更加自由的环境。学习生活上自主支配的时间大幅度增加,接触的群体更加广泛,学生的自我意识变强,更加考验学生的适应能力。而来自外界的压力、家长和老师对学生的约束力瞬间减少,老师的教学模式、教学方式、教学环境也与高中有着很大的改变,学习生活也更加要求学生有主观能动性和自觉性。对于部分学生来说,经过了10多年的填鸭式教育的影响,思想和潜能被压榨,而进入大学以后环境和接触群体的改变,一些潜伏的诱惑也在慢慢凸显,学生的行为和思想上急切渴求被解放,脑海中的新颖想法也都想在大学这个自由的平台上得以施展。

2、学习方式改变,大学生缺少正确的人生规划

大部分大一新生在进入大学以后,对大学的学习生活不知所措,也不能够马上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主要表现在学习、专业与职业目标、日常生活、社会角色变化、人际关系处理方面。特别是在考上大学的目标实现后,大学新生往往处在一个目标缺失迷茫阶段。没有新的目标也没有了学习和生活的动力,许多人感到迷茫、无所适从。一些学生开始沉迷网络等。由此也产生了抑郁、网络成瘾等心理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就在于目标的缺失引发了自己生活和学习没有积极性。而从学校的方面来说,需要制定一个良好合理的生活制度来帮助同学们,在这个制度下,有效的利用自己的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

3、自主认知能力不足,处在习惯养成阶段

在高中期间,高中老师在激励学生的方式上存在一定的错误,过度的吹嘘大学的自由和无拘无束,把大学渲染的无限美好,所以面对这种情况,一定的引导措施是很有必要的。大学四年是人生成长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大一年级是新生完成从中学到大学转变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四年大学生活的起点。因此抓好这一段的教育引导工作非常重要。对他们学习和生活目标上进行实时而合理的引导,不仅能使学生找到新的目标,培养学习的主动性,为他们的大学学习和生活生涯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为他们将来一生的发展做好准备。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在正确的生活制度的辅助之下,引导学生逐步适应大学的环境,约束学生的日常行为,这样才能逐步保障大学生在新入学阶段思想上进步的同时也伴随学业和身体上的成长。

二、大学生一日生活制度的安排特点

西安科技大学一日生活制度的安排贯穿学生从早起床到晚就寝,对学生一日的体育活动,学习时间,睡眠时间,就餐时间进行了统一的分配,从而通过时间的引导,帮助学生样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

1、早操制度

早操制度的实行,逐渐帮助学生养成每日早起的习惯,逐渐形成统一的体育锻炼也帮助一些体质水平相对较差的同学提高其自我的身体素质,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展现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2、早自习制度

早自习制度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对知识学习和巩固的平台,为了学生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促进同学之间的交流,从而达到共同提高,共同进步的结果,同时也有助于同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创建优良的学风,也能在最大程度上提高早上第一节课的到课率。

3、晚自习制度

晚自习制度保障了学生在一天课业活动结束以后,有一个合适的时间对一天知识的巩固和积累,有利于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消化课堂教学内容,预习未学的课程,对学生的学习起到一个侧面的督促作用,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风。整个班级一起自习学习同时又有相对安静的自习环境,为学生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

4、晚就寝制度

晚就寝时间的安排,使学生在最快的时间里完成洗漱之前的琐碎事务,尽快完成自己所安排的学习任务,逐步提高学生处理事务的效率,保障了学生能够拥有充足的睡眠,逐渐帮助学生养成早睡的习惯,为第二天的学业生活提供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

三、大学生一日生活制度的作用

1、帮助大学生进行正确的学业规划

大学是所有经过高考历练后的莘莘学子进入社会的桥梁。能否把握好大学短暂的时光,寻找到自己清晰的奋斗目标并为之努力,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学生今后的人生方向。所以在大学期间做好自己各方面的安排和自己适时地调节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有许多的学生在进入大学的校门以后,少了班主任老师的指引,慢慢的失去了人生的目标。所以如何帮助一个学生能够尽快的融入大学环境,尽快的帮助学生树立自己的目标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

一日生活制度的存在,促使新生树立严谨的生活习惯,激发学习动力,合理规划大学生活,一步一步的帮助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在相应时间的安排下,逐步完善自己的学习计划,为之后的大二大三大四的学习生活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

2、帮助大学生进行正确的自我分析

大学生之所以迷茫是因为自己在人生选择上还没有自己的评判标准。对自己所想要达到的高度还没有一个清晰地认知。在没有严格标准的情况下,容易轻易地放弃自己,比如旷课,活动缺勤。一日生活制度的好处就在于,能够给与学生一个执行标准,对没有目标的人起到一个指引作用,逐渐让他们了解自己的奋斗方向。同时对于明确自己目标的人来说,按照所安排的时间去完成学业和锻炼任务,去落实自己的人生规划,从而不断充实和锻炼自己,还能产生超出自己预期的效果。

3、一日生活制度是大二大三学生的生活养成制度,是一个养成习惯的载体

随着高考的结束,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步入了大学校门。在高中,学生对大学有着美好的向往和无限的憧憬,漫步在大学的校园里,对这里充满着好奇,但也有一丝迷茫,未来的四年该如何度过,才能在以后的日子里对自己说,青春无悔。有的人在大学生活中努力汲取知识的养分,在各方面提高自己。有的人在大学通宵达旦的玩乐,最终一事无成。

一日生活制度就是对大学生未来几年习惯养成的一个载体,尽可能的规范学生的行为,逐步让学生自己对学习生活有自己合理的规划,提高学生学习生活的效率。是在尽力的保障学生在未来大学四年生活的一座桥梁,是帮助学生在以后能成功达到人生的彼岸。

相关期刊更多

攀枝花学院学报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飞天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民国档案

CSSCI南大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