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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本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部位) 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1-3、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 )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租赁用途
2-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权证编号: ),其用途为 .
2-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2-3、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租赁期限
3-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入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
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
4-2、该房屋租金
年内不变。自第
年起,租金每
年递增
%。
4-3、乙方必须在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 %支付滞纳金。
4-4、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其他费用
5-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煤气及 等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
5-2、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房屋修缮责任
6-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6-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包括该房屋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须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租赁期满,根据原书面约定,要求恢复原状的,乙方必须恢复原状;乙方拆除添置的设备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经验收认可,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6-3、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和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外,均由甲方负责。
6-4、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房屋所有人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转租的约定
7-1、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房屋,乙方不得部分或以铺位转租给他人,或同时转租给二个以上的承租人居住。
7-2、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
(1)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7-3、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经本合同甲方签署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生效。
7-4、乙方转租该房屋,甲方可从转租租金中获得收益,具体收益比例由甲、乙以方另订书面协议商定。
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该房屋的;
(2)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或煤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
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房屋的;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
天内,乙方未予以纠正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5)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它情况。
8-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本合同(8-1)第(4),第(5)款可依法免除责任外,应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乙方的违约责任
9-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4)拖久租金累计 月以上的;
(5)因乙方的原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收回该房屋的其他情况。
9-2、在租凭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煤气及 等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的 %支付滞纳金。逾期达 个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的权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3、在租赁期限
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预付租金不退;若预付租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9-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违约金。
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
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2、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私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按规定经上海市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的15天内,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按本市有关规定,向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1-2、本合同经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后,方可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终止登记手续。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甲乙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整),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 .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租赁期间使用水电产生的水费、电费以及其他应当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3、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用由 方承担并支付。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导致乙方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租金总额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租金总额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
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租金总额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本《设施、设备清单》为 (甲方)同 (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施、设备:
一、燃气管道:
二、暖气管道:
三、热水管道:
四、燃气热水器型号:
电热水器型号:
五、空调型号及数量:
六、家具型号及数量:
七、电器型号及数量:
八、水表现数: 电表现数: 燃气表现数:
九、装修状况:
十、其它设施、设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焦点:非法出租土地 or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该案由该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立案查处。经查明,该幢办公楼原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机关用地,A单位与B某一直未得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也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年租金(即出让金)。在查处本案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单位办公楼的原土地用途为机关用地,而A单位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其办公楼出租给B某经营宾馆,实际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用途发生了变化,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为此,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A单位作出“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A单位将原办公楼出租给B某,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的转移而转移,而A单位在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给B某,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应按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土地非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涉及两种违法行为,一种是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一种是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对本案当事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相关规定合并作出处罚。
观点:理应按照“非法出租土地”处理
杨小林 (衡阳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第一,根据国务院55号令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第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要前提条件是土地出租行为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本案中,A单位将行政办公楼出租给B某的行为未经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并未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因此,A单位和B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行为。
第二,本案不存在两种违法行为。首先,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在本案中,A单位具有这种主体资格,而B某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方,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的他项权利,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主体资格。其次,A单位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与A、B双方非法出租土地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从违法当事人的违法目的及后果结合本案事实综合考虑,笔者认为A单位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包含在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之中。应以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定性较妥。根据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六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对A单位作出没收土地非法收入,并处罚款,对B某作出罚款处罚。
评析:只定性为一种违法行为值得商榷
熊 煜、冯 蝶(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两个核心问题:第一,A单位将其办公楼出租给个体户B某经营宾馆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第二,A单位与B某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那么笔者就上述两个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并结合本案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谈谈看法。
案件性质:涉及两种违法行为
《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137条第3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由此可知,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需要变更土地用途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是必要的前置条件。而本案中,A单位擅自将其办公楼出租给个体户B某经营宾馆,看似是作为办公楼的所有权人的一种对自己所有物的使用并获得收益的行为,但究其实质,是一种对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的一种侵犯。A单位在未取得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办公楼”的国家机关用地转变成“经营宾馆”的经营性用地,构成了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侵犯了国家对于国有土地的管理权。
又根据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代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第6条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的规定,……实施该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应暂按国务院55号令第44、45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认定其租赁行为违反国务院55号令第44、45条的规定,应按照国务院55号令第46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55号令》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46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违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A单位既未经批准,同时在出租办公楼后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年租金,由此构成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
笔者认为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侵犯的除了国家对于国有土地的管理权,还包括国家对国有土地所得收益的财产权。因此,A单位的行为既构成了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而本案的分析部分第二点中关于“A单位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包含在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行为之中”的观点,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在此需要阐明的是,国家对于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包括两个层次内容:一方面是作为土地管理者的行政管理权;另一个方面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获得收益的权利。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显然侵犯的是国家对于国有土地的管理权,而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一行为是对上述国家土地所有权两个方面内容的先后侵犯,因此,笔者认为,简单地将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和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行为作为一种牵连行为看待是不甚妥当的。
法律责任:“收回土地,处以罚款”比较合理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论述,A单位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同时,构成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A单位只为了一个违法行为――擅自将划拨土地出租做经营性用房使用,根据同一行为不能同时做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一事不二罚的行政处罚原则,故可选择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换土地,处以罚款”;或按照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依《国务院55号令》第46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适当罚款的处罚。
【关键词】社区;法治;建设
高升社区命名寓意“步步高升”,前身为高升村,于2011年9月,作为长沙市7个城中村改造试点单位之一,首批挂牌成立社区。社区面积0.67平方公里,分9个片区,常住人口1.1万人。高升从1999年开始发展集体经济,历经十四年的奋斗,改变了在长沙市行政村中综合实力排名倒数第二的历史,写下了“集体资产二十亿,人人身价过百万,个个都是楼股东”的传奇。更难能可贵的是,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民“洗脚上岸”,农民变股民,村民变居民的十四年间,高升没有发生大的刑事案件,没有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没有非法,没有吸毒、现象,成为转型过程中平安建设的典范。究其原因,主要是高升人在发展集体经济、推进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和服务群众过程中坚持法治开路、法治护航和法治引领,积极探索出了一条法治为民、育民、惠民的新路,在全社区形成了人人学法、敬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高升社区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坚持为民、育民、惠民为主线,以社区为中心,以社区组织为引领,组建了以法律顾问、“三官五员”(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助理员、专职调解员、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治安巡防队员、法治宣传员)、法律义工等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队伍,完善了法律顾问坐班服务、调解队伍上门服务、“三官五员”预约服务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了高标准的法制文化广场,通过持之以恒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打造了具有高升特色的法治文化。形成了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确保了社区的平安和谐。
法治建设为民。社区法治建设必须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才能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社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都必须是为民。高升坚持法治建设为民理念,紧紧围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重点,抓住法制队伍和法制阵地建设两个关键,整合资源,大力推进了社区法治建设“六个一”工程,全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了社区的平安、稳定、和谐。一是组建一支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队伍。14年前,在集体经济还非常薄弱的时候,深深懂得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高升人,花重金率先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合同签订、资产处置进行严格依法审查;组建“德乐调解俱乐部”和以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主体的法律义工队伍,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邀请法官、检察官、警官进社区,开设法律门诊,为居民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二是建设一个高标准的法制文化广场。鉴于高升的发展受益于法治建设,在完成农民“两安”之后,为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升级,投资30万元将高升市民广场改造为高升法治文化广场,为突出法治建设主题,在广场上建设了一个法治主题雕塑(和平鸽),两个宣传法治理念小雕塑、一排法治宣传橱窗,两个电子显示屏以法治宣传为主,滚动播放各类法治栏目、法治专题宣传片和各类普法资料。三是社区投资购置各类法律图书,形成了一个法律图书角;组织开办了一所居民法治学校,制定了一套居民学法制度,定期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法律讲座、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普法宣传活动,有效提高了居民法律意识。
法制文化育民。人民群众是法治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成败。高升社区在开展法治建设过程中,紧紧抓住宣传法制文化、传播法治理念、营造法治氛围这一根本,多措并举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以宣传资料、挂图、宣传栏、居民法治学校、法律图书角、法治题材的电影、法治文艺演出、法律知识有奖竞赛等多种法制宣传形式为载体,采用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群众理解的方式,每年至少组织8场次以上的法制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以宪法和与公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全面法律宣传教育,使社区群众受教育率达到100%。二是开展重点普法教育。在没有转为社区之前,组织支村两委、村民代表集中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征地拆迁安置等法律法规;转为社区之后,组织社区两委、楼栋长、志愿者队伍集中学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依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十四年来,各类矛盾纠纷都得到了及时的处理,没有发生过,没有发生非法,社区和谐稳定的局面有口皆碑、有目共睹。三是开展专题普法教育。利用德乐园青少年教育基地,开展“四个一”(上一堂法治教育课;看一部法治专题片;办一期法治宣传报;搞一次法治知识竞赛)法制教育活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法律,使社区青少年法治意识、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利用居民法治学校,组织外来流动人口,邀请法律专家开展劳动保障、工资待遇、子女教育、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和流动人口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利用法治文化广场每月组织开展一个专题法制宣传活动。如一月份开展送“法治春联”活动,重点开展元旦春节期间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3月8日,组织开展“关爱妇女,反对家庭暴力”法制宣传日活动;3月15日,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日活动;”5·1”劳动节前后组织开展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宣传日活动;6月26日,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日活动……,丰富的广场文化活动让居民在参与中享受了学法的乐趣。
论文摘要:台州自1994年撤地建市以来,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业用地的扩张以及大规模的城市化进展,使得大量的农用地非农化,伴随这一过程产生了失地农民群体。由于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失地农民面临着极大的社会风险。通过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机制的发展模式研究,探寻运作过程中各职能主体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发挥的差异和效果,探索成功案例的体制性因素,总结和探索推广的途径。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工业区、开发园区建设征地拆迁及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加大(虽然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但政府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平均分配的基础上,作为1种生产资料,能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食品,同时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也能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不仅意味着农民失去生活来源,而且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其收人主要来源的职业。被征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低决定了就业安置途径艰难,同时大多数农民对现金消费的短期化行为导致货币补偿根本无法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和谐发展,促进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
1、国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各地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也各有特色,总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1.1嘉兴模式:土地换保障
土地换保障是指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户,将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流转给政府委托的土地置换机构,由土地置换机构为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现有家庭成员统一办理各项社会保障,土地置换机构将根据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失地农民的安置费、土地补偿费、水利设施费、撤组转户费等费用全部或一部分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1. 2南海模式:土地换股权
1992年,广东省南海市(现为佛山市南海区)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折成股份分摊给农民,实现农民土地权利由自然形态向资本形态的过渡。
1. 3芜湖模式:农村建设用地入市
该种模式中乡镇既是土地流转的组织者,又作为中介人具体参与到流转之中,农民按年分红,分享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
1. 4咸嘉模式:留地安置,综合开发
湖南省长沙市咸嘉湖模式的具体做法,概括起来就是“三集中、三统一”。①集中管理全村土地,统一进行拆迁补偿;②集中安置农民住宅,统一进行综合开发;③集中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统一安排农民生产生活。小区管委会对征用地块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进行集体统筹管理和使用。
2、台州市失地农民现状分析
2002一2007年的6a间,浙江省台州市市区共征用土地6 425 hm2,其中征用的耕地面积为6 428. 4 hm2,占征地总面积的71. 14%,年均征用土地1070.8 hm2,失地农民人数达9. 78万人次。国家实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但台州市人民政府从经发展角度考虑,对市区用地指标进行政策倾斜,加之市区加大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台州市区用地指标稳中有升,被征用土地、失地农民人数呈逐年增加之势,而人均耕地逐年减少,2007年耕地面积仅0. 026 7 hm2/人(表1),失地农民养老社会保障压力日益增大。
2. 1失地农民基本状况
为了准确分析台州市区失地农民的现状及其影响,作者在3个不同乡镇的10个村社随机抽取300户农户进行问卷调查。为确保调查质量和真实了解农户在土地征用方面的情况,对样本户全部采用入户调查的方法,通过观察了解农户的生产生活情况,准确全面反映失地农户的实际情况。
在调查的样本户中,共计1 088人,其中,女性548人,占总数的50.8 %;男性540人,占总数的49.2 %。按被调查农民的学历划分,被调查农民小学及以下教育程度的544人,占50%;初中学历324人,占30. 15 %;高中学历133人,占12. 22%;职高学历4人,占0. 37%;中专学历32人,占2. 94 %;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47人,占4.犯%。家庭人口以3 }5人为主,占80. 73 % , 2人及以下家庭占13. 95%;家庭人口5人以上仅占5. 32%。调查对象中有职业技能的人数不多,而且多是驾驶、泥(木)工活等技术含量较低的专业工种。
统计调查资料显示,接受调查的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小学及以下教育程度的占到被访问者的50%。该结果明显受访问过程中被调查对象选择的影响。因为台州市农民在外从商较多,农村青壮年劳力大多已外出,采访对象多为老人和妇女,这部分人的受教育程度往往较低。也就是说,样本中所示的受教育程度低并不表明此地区的整体教育程度低。因此,尽管当前总体上农户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但该次调查受样本户选择方面的影响,农户整体受教育程度低的问题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大。由于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缺乏从事第二、三产业所需的技能,因此很多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表2)。
2. 2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在所调查的300户农户中,共有劳动力664人,其中无业或失业人员125人,占劳动力总数的19%,他们都是在征地后找不到工作或是没有找工作的人。其余自己就业的539个劳动力中,自己联系找到工作的为210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1%;通过亲友或其他关系找到工作的为173人,占劳动力总数的26 %;安置就业只有86人,占被调查劳动力人数的13%;而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者通过电视、报纸的招聘广告找到工作所占比例非常小,分别为3%和2%。
调查农户劳动力就业表现出以下特点:①失地农民无业和失业情况较为严重。②自谋职业依然是失地农民实现就业的主要途径。③农民获得就业信息的主要来源主要是亲朋好友或熟人介绍,职业中介机构和宣传传媒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有限。④受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的制约,招工安置对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作用和意义日趋降低。⑤台州市区土地征用后失地农民的就业面临着供需脱节的突出矛盾,其未来前景不容乐观。⑥从就业流向看,第一产业就业的失地农民数量大量减少。在征地后仍然有工作或者找到新工作的农民绝大多数完全脱离土地,离开第一产业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许多农户有偿把未征用的土地交由集体组织统一出租给政府经营,只有不足20%的失地农民仍然在第一产业就业。⑦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失地农民人数增加比较明显,总量超过80 %,而且仍然表现为不断增加的趋势。这部分农民就业适应能力相对较强,他们或者做点小生意,或者从事进人门槛较低的建筑和服务等行业。在二、三产业中,房屋租赁是台州市区失地农民收人的1个重要来源。台州市区位于台州中心城区,作为沿海地区其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快速,再加上台州市区本身经济发达,吸引了大批外来打工者,形成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这些流动人口需要有落脚之地,所以房屋租赁有长期有效的市场。所以,对于台州市区的失地农民而言,适应上述市场需要,出租房屋已经成为他们稳定收人的主要来源。
3、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
根据浙江省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台州市区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创新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长效机制。
3. 1创新失地农民养老参保新模式,实行“即征即保”
对被征地村的农民一律实行“即征即保”。目前失地农民社保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造成大部分失地农民,尤其是经济较落后乡镇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不自愿办理社保。但从长远角度而言,不建立长效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三农”问题难以解决,今后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同时,要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保障工作的具体流转程序。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促进“即征即保”工作顺利展开。“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部门可不予出具相关证明,国土资源部门也不得办理被征地村的土地征用手续。
3. 2创新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机制,稳固资金渠道
3. 2. 1政府支出部分计入土地出让底价,建立财政社保专户在“即征即保”过程中,政府出资部分要及时进人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确保到位。对目前尚未到位的政府承担资金,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应到期限,督促各级政府抓紧在短时间内实现到位。但从台州市区、浙江省乃至全国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情况来看,由于原有操作模式中,政府出资部分往往规定从年度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而各地政府基本没有提取这笔资金,挪作他用。因此,创新失地农民社会养老资金筹集机制,将政府支出部分计人土地出让底价,土地拍卖成交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代收代缴,直接划人财政社保专户,专款滚存使用,这样就能保证失地农民社会养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纳人征地成本的社保资金标准按一次性补缴金额进行测算。
3.2.2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落实被征地农民权益维护责任针对当前工业用地招拍挂后地价大幅上升的新情况,按照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要求,提高征地区片综合价,并扩大征地区片综合价覆盖范围。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出让收人的使用必须首先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提高保障水平。土地补偿费视各村集体经济实力情况,原则上留在村集体,用于支付村集体缴纳部分;土地安置补偿费除用于支付社保资金个人缴纳部分有结余的,再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里。
3. 3创新失地农民养老参保新机制,实现公平公正
改变交费方式,采用一次性缴足保障资金做法,坚持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农民个人共同出资的筹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当地政府承担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列人土地出让价格内;村组集体和农民个人承担70 %,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安排,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参保人员,尚未缴足村选定年限资金的,村集体和个人应补交缴足,一次性有困难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