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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具体条款
近些几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和制定了一些住宅设计规范及标准,这些规范及标准与以前的住宅规范及标准有很大变化,按《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规范为依据进行归纳和总结。下面是笔者在学习以上这些规范后归纳总结出。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与电气有关的条款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条款对比有不同之处如下: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章是电气部分,这章节全部是电气的要求,下面就对比一下《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两本规范中有关住宅电气设计的区别和统一,并提出一些个人关点供大家参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1条: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和用电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kW。
而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1条: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的规定。一类(使用面积≥34m2)、二类(使用面积≥45m2):2.5 kW,5(20)A电度表;三类(使用面积≥56m2)、四类(使用面积≥68m2): 4.0kW,10(40)A电度表。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3.3.1条: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3.1的规定:建筑面积S≤60m2:3.0kW,5(20)A电度表。
建筑面积60m2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3.3.2条: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50m2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40W/m2~50W/m2计算用电负荷。
这三个规范只规定了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最低值为2.5kW,而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已经废止,新《住宅设计规范》给出每套面积的最低值是22m2的住宅,同时还是应根据各地区供电部门的要求确定每户用电负荷,如哈尔滨市供电部门要求: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每户按6kW设计;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每户按4kW设计。各地区供电部门要求不一样电气设计也应按当地供电部门提出的要求设计。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条: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0.2.1条:同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
规范中明确说明住宅建筑必须做总等电位联接,且装有沐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必须做局部等电位联接。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2条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4.1条,规范限制了用户总断路器规格,干线规格和电表规格,并适当留出了发展余地。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中提出的进户线不应小于6mm2,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2的规定不满足住宅规范的规定,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行业规范,应满足国家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而且1.5mm2的导线也太细,不利于以后的发展。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3条五个回路;而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2.3条也是五个回路;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8.4.2条要求五个回路,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新规范明确指出厨房和卫生间插座各自为独立回路,而旧规范只是说宜设置独立回路。《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还明确了插座回路不宜超过10个(组),这是指大户型的住宅或别墅,以前大户型的住宅或别墅插座超过10个时也用一个回路,现在按规范就可以设两个插座回路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4条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8.4.4条。新规范均明确了都什么回路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5条、第8.7.2.6条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0.2.1条、第6.3.1条略去。
新规范指出总进户线设报警装置,住宅都是无人值班的,因此对于无人值班的住宅做动作跳闸比较容易实现。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3条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8.4.3条。新规范明确了每套住宅必须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分户箱内还应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隔离电器。
关键词:住宅建筑;防火层数;分析研究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房屋建筑住宅有关防火层数的确定是建筑分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配置标准与否的重要根据。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房屋建筑住宅相关规范,对于建筑住宅层数的折算以及顶部跃层计算的规定依然未能达成一致,结果造成房屋建筑住宅消防灭火设施配置以及分类临界层消防定性含有多种不同观点及不确定因素,这无疑增加了消防给水设计的难度系数。所以,有关单位、部门应深入分析各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住宅层数折算以及顶部跃层计算的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房屋建筑住宅临界层消防给水设计的详细措施,从而提供房屋建筑住宅消防给水设计一定的根据。
一、折算住宅建筑中间层层数
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条文解释对住宅建筑层数作出了规定,且要求较为明确。若住宅建筑有一层或一层以上的层高大于3米,我们应根据其实际高度之和对这些层进行除以3的层数折算,若所得余数小于1.5米,多出部分将不必计入层数当中;若余数不小1.5米时,则多出部分按照1层进行计算。同时相关条文还明确规定,住宅建筑中层大于3米的楼层,我们可以按照《住宅建筑规范》来确定防火层数。此外,规范中还提到,若住宅建筑或设有其他功能空间的住宅建筑中国有1层或1层以上的层数大于3米,我们也应根据其实际高度之和对这些层进行除以3的层数折算,在余数低于1.5时,多出部分将不必计入层数当中;若余数不小1.5米时,则多出部分按照1层进行计算。从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住宅建筑规范》和有关规定具有很大的一致性。
现行的高层住宅建筑规范早于《住宅建筑规范》,所以并没有对高层住宅建筑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在日后的工作中却明确规定了,高层住宅建筑按照《住宅建筑规范》换算层数。住宅建筑等有关规定虽然在住宅层数折算方面的规定方式有所差异,然而就其原则来看,却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对于临界层消防定性以及相关灭火设施并没有影响。
二、折算住宅建筑底层层数
针对房屋建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度大于室外设计地面高度1.5米的建筑底层,其设置高度按照不大于2.2米的敞开空间、储存室进行折算,这与我国住宅建筑的有关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层数计算方式为: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度大于室外设计地面高度1.5米的建筑底层,其设置高度不大于2.2米的敞开空间、储存室,以及住宅屋顶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楼梯间等,可以不计入住宅层数之内。下面我们将对两个临界层例子进行分析:
1.住宅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于地面部分不大于1.5米,且地面架空不大于2.2米,在顶部跃层时,住宅的自然层数为9层,临界层层数为8越9层。根据有关规定,此住宅防火层层数为7层,可不用设置消防系统。
2.住宅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概予地面部分不大于1.5米,底层架空不大于2.2米,在顶部跃层时,建筑自然层数为11层,临界层数为10越11层。根据相关规定,此住宅的防火层层数为9层。
关于高层住宅建筑的相关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计层数的要求。我们上面分析的第二种情况,住宅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于地面部分不大于1.5米,底层架空不大于2.2米,在顶部跃层时,建筑自然层数为11层,临界层层数我们分析为10越11层,根据规定此住宅的防火层层数为11层。
此外,《建筑住宅规范》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计层数的具体要求,然而其《指南》中却提出了类似的不计住宅建筑层数的3种情况,首先是当住宅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大于1.5米的情况;其次是住宅建筑底部设置高度不大于2.2米的敞开空间、储藏室等;第三是住宅建筑屋顶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和出屋面楼梯间等等。
三、折算住宅建筑顶部跃层的层数
针对折算住宅建筑顶部跃层的层数,目前有关规定在此方面并未达成一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跃层层数的计算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住宅建筑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当计入层数之中,在分析、研究《住宅建筑规范》管理协商组,关于计算层数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发现,两者标准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当住宅建筑顶部有2层一套跃层时,其跃层部分将不计入实际层数之中。若顶部高于2层一套跃层时,其层数则应计入住宅建筑层数的总层数当中。然而,在《住宅建筑规范》、《高层民用住宅建筑规范》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都没有关于以上内容的明确规定,也就是没有对顶部跃层的扣减规定进行认可。其中,《高层民用住宅建筑规范》中的有关材料明确指出,对于住宅建筑层数的计算问题,自身并没有关于“跃层”的概念,如果遇到有复式的楼层,“高规”则认为应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完成层数计算。此外,由于各类规范对于顶部跃层扣减的具体要求、规定不尽相同,结果导致住宅建筑在分类过程中临界层的确定相对复杂,这也因此严重影响了消防设施的配置以及临界层的定性等相关问题。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也逐渐得到提高。因此对于房屋建筑住宅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住宅的防火安全性问题。住宅建筑防火层数的确定,是做好建筑防火工作的关键因素,因此对于这项工作我们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程宏伟,刘德明.住宅建筑防火层数确定的若干问题[J].福建建筑,2010,(12):6-8.
[2]韩建平,周小波.住宅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探析[J].科技资讯,2006,(30):72.
二、本办法采用成本法进行测算,主要计算公式为:
住宅楼价格=(基本价格×楼房成新率×∑各增项价格×各增项成新率)×建筑面积×时点系数×区域系数三、基本价格包含土建及上下水、照明等,在《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中根据建筑结构类型查取;楼房成新率,按《住宅楼房成新评定说明》和《住宅楼房直线折旧参数说明表》,采用直接观察法和直线折旧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四、增项是指由产权单位统一安装或修建的项目,包括暖气、煤气、封阳台、厨厕装修及抗震加固。各增项价格在《增项价格表》中查取,各增项成新率,按《增项成新评定说明》执行。
五、区域系数城近郊区为1.0,十个远郊区县据实报市房地局批准后施行。
六、本办法时时点系数为1.0,以后根据建筑工程造价变动和市场行情适时调整。
七、本办法未列入的项目和未依据建筑规范标准建造的房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九、本办法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1.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表1)(略)
2.增项价格表(表2)(略)
3.住宅楼房成新评定说明(表3)(略)
【关键词】消防设计;给水排水;通气管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高层住宅逐年的增多,尤其是高度超过50m的高层住宅上升幅度更快。本文对高层住宅给排水设计的要点进行分析。
1 消防设计
1.1 设备用房:设计参数确定后就可以确定设备用房的大小和位置,设备用房主要包括高位水箱间,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落地住宅的高位水箱为12m3 ,设有喷淋系统的住宅高位水箱为18m3 。需设稳压设备以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充实水柱。有喷淋泵的消防泵房的位置最好设在高位水箱正面投影附近,因为高位水箱和稳压系统的出水管要接到喷淋环管上,而湿式报警阀一般集中设置,所以喷淋环管只在泵房附近敷设。在附近设置可节省一段水平管道。由于消火栓环管布置方位相对广,不设喷淋系统的住宅泵房的位置相对灵活一些。
1.2 消防设计参数:根据建筑定性 确定消防设计参数,一般高层住宅包含三种情况:落地住宅,带商业网点的住宅,带车库的住宅。三种情况的设计参数见表1 。
落地住宅仅在设备用房设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的喷水强度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可通过当地消防部门协商解决,对带商业网点的住宅,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商业网点是否设喷淋系统需经当地消防部门认可。带车库的住宅应比较车库和住宅的消防用水量,选择水量大的作为设计参数。表1 仅列出住宅的设计参数。
1.3 消火栓系统分区: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MPa ,当大于1.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出水压力大于0.50MPa 时,应采取减压措施。按规范要求住宅可供25层(按3m层高计算)按消火栓出口压力要求可供8 层,其余都要减压,因此消火栓分区除了满足规范要求还要考虑减压消火栓的数量。如果确定了分区,分区位置应保证使减压消火栓设置的最少。
2 给水系统
2.1 水源:应充分利用市政管道的压力,能直接供给的都应直接供给。压力不够的可采用二次加压。
2.2 分区:普通高层住宅的给水分区除了要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外,还应综合考虑普通住宅具体情况。如果分区太多,管井太大公用面积太大,另外管井的大小还受建筑户型的影响。分区太少对供水安全和环境产生影响,比如压力过高容易引起渗漏,噪音。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8.2.4条规定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通常此压力能满足6层住宅的供水。文中以30层住宅为例说明给水分区常用的两种形式。图1采用变频供水设备分区,即每个分区都单独采用供水设备,在每个分区内超过6层设减压阀。图2采用减压阀分区,即高中区采用一套变频供水设备,用减压阀将高中区分开。第一种供水方式安全可靠,第二种方式节省一套供水设备节省一次性投资。供水方式的选择应按照具体工程情况确定。
3 排水系统
3.1 通气管的设计。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宜设专用通气立管。对于普通高层住宅卫生间面积、空间都比较小,建设单位一般要求不设通气立管。
3.2 排水立管与横管连接。排水立管仅设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
对于19层以下的普通高层住宅一层单排就可以满足设计要求;对于20层以上的落地住宅一层单排,立管底部或与立管底部相连的横干管管径放大一号;带2 层商业网点的住宅应在方案期间就调整卫生间的排水立管,使其尽可能的沿剪力墙敷设,这样排水立管就能直接落到地面以下,不需放大管径直接排出。带一层商业网点(层高小于6m) 的住宅,商业网点单排,立管底部或与立管底部相连的横干管管径放大一号;带车库的住宅同商业网点的设计。
3.3 附件和管材。排水附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在寒冷地区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①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0且不能小于最小积雪厚度;②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3℃的地区,应在室内平顶或吊顶以下0.30m处将管径放大一级; ③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3℃的地区,立管尚应在最高层离室内顶棚0.5m处设检查口(除霜口) 。管材:排水立管管材需用规范要求的管材即可,对于超过20层的高层住宅排水横干管最好选用离心铸铁管,以保证管道的强度。
参考文献
[1]GB50015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S] .
[2]GB50084-2001 (2005 年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S] .
一、 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面积不符的原因
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是由于两个部门执行不同规范的原因,规划建筑面积执行的是2005年建设部的《建筑设计规范》,而测绘部门执行的是2000年的《房产测量规范》,两个规范规定存在明显差异,主要表现为:1、阳台面积建筑规范规定阳台无论半封闭还是全封闭均按半面积计算,而测绘规范规定,无论凸阳台凹阳台,封闭阳台按全面积计算,半封闭阳台按半面积计算。2、对沉降缝伸缩缝的计算处理不同,测绘规范规定只计算与室内相通的沉降缝。3.房屋边长计量不同,对保温层和装饰层是否计算面积存在差异。4、低于2.2米的建筑,建筑规范规定按半面积计算,而测绘上则不计面积。等等条款引发了两个部门出具的面积存在很大的差异,通常是各自执行各自规范,根据相应的目的采用相应部门出具的面积。
二、商场的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商场的共有共用面积比较清楚,一般情况下为商场全楼服务的共有共用面积一般包括:商场楼梯,电梯,电梯前室,电梯机房,屋顶楼梯间,水箱间,风机房,自动扶梯,门厅等。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共用面积包括:本层走道,卫生间,公共管理用房等。楼梯,电梯,电梯前室,电梯机房等按楼梯电梯的到达层次予以分摊,依此类推。
底层商场经常有一些单独对外开门的商铺,有的商铺向商场内开门,有的对商场不开门,无论对商场内是否开门,我们认为作为商场的一部分,商铺都应参与商场的共有共用面积分摊,不但要参与全楼共有共用面积的分摊,还要参加与商场层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三、 商住楼的共有面积分摊
大多商住楼,商业部分通向住宅部分的楼梯、电梯、电梯前室及一层门厅并不对商业部位开门,商业部位虽然不直接使用此共有共用部位,间接上依然受益,应适当分摊。因此,应将商业部位不开门,不使用的门厅,楼梯,电梯,电梯前室以及屋顶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作为一级共用进行全楼分摊。商业部位以上仅供住宅使用的楼梯,电梯在住宅部位进行二级分摊。商业部位自用的楼梯,电梯及其它确定为商业部位服务的共有共用面积在商业部位分摊。当商用部位的楼梯间为住宅区域服务,并且商用部位在该梯间内未设置任何出入口,此商业部位的楼梯间应作为全楼的共用面积,进行一级分摊,住宅部位的楼梯间应作为住宅部位的共用面积,进行二级分摊。
四、 多塔楼的高层商住楼应注意的问题
多塔楼的高层商住楼原则上应分塔分别分摊计算:对于多塔楼的高层商住楼,若商业部位在竖向通道内均未设置出入口,请参照多层商住楼的相关条款分摊计算.对于多塔楼的高层商住楼,若商业部位均在竖向通道内设置出入口,按照多层商住楼的 相关规则应将塔楼核心筒同裙房的门厅,楼梯,电梯,电梯前室放在一起分摊,则必然造成各个塔楼无法单独计算,遇此类情况,应将核心筒从两个功能区断开,即住宅部位的核心筒应分塔楼分摊至相应塔楼的住宅、办公部位,商业部位的核心筒应分摊至商业部位;对于多塔楼的高层商住楼,若商业部位在核心筒或楼梯间内,局部设置出入口(无规律),此类情况具体分析而定;
对于多塔楼的高层商住楼,若裙房为N层,第1~M层商业部位在商业部位的楼梯间内均未设置出入口,第M~N层商业部位在商业部位的楼梯间内均设置出入口,此类情况,应将第1~M层的核心筒按照商住楼的计算规则进行分摊,第M~N层核心筒应分摊至第M~N层商业部位,N层以上各塔楼的核心筒应分塔分摊至相应塔楼的住宅部位.
五、 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非常特殊的情况,例如:
1、一梯一户住宅与一梯多户住宅混合组幢,如果按照规范规定的所有公摊面积全部按面积比例分摊的话,一梯一户单元的自用楼梯将会分摊到其他住户,这样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一般处理方式是按照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将不同类别的单元划分为不同功能区,使得分摊尽量的公平合理,也使业主容易接受。在楼梯问题上还应注意楼梯下方空间不论其层高是否到2.2米一律不予计算面积。
2,在个户房屋实地测量时,房屋面砖一般不超出其合法的土地使用范围,所以测量边长应测量上面砖的厚度,而如图所示该房屋的面砖加龙骨足有20厚,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它的面砖与结构被龙骨明显分开,只是作为装饰层,而规范中仅作装饰层的是不计算面积的,所以常常会使开发商觉得装饰花不少钱不算面积有点冤枉。但是这种情况一定要区分对待的。玻璃幕墙根据规范不计算面积,但有的房屋的玻璃幕墙就是它的外墙,在这里就作为结构层使用,所以是要计算面积的,这就是说,在实际工作不能死搬硬套规范,要根据实际建筑物的的结构变化灵活处理以保证计算出最准确的面积。
3、对于尺寸相同的两层房屋,不可轻率的认为面积一定相同,如图所示,一二层都有带柱通廊,均作为过道使用,根据规范规定带柱有上盖走廊应计算半面积,二层现状为用玻璃封闭,所以要计算全面积,如果将封闭的玻璃去掉则为不封闭的通廊也要计算半面积,而一层则要另外对待,根据建设部76号文另行规定临街可作为过街的公共通道的无论带柱与不带柱均不得计算建筑面积,该建筑的一层恰恰就符合这一点,所以即使二层通廊没有封闭,一二层尽管在结构尺寸上完全相同,它的面积也是不一样的。这就要求我们测量人员一定要到现场实测,做详细的实地调查,才会避免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