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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的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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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的诗句

杜甫的诗句范文第1篇

取材:

国画大师傅抱石先生是位博大精深的学者,毕生著述二百余万字,涉及文化的各方面。他对古典文学与艺术的研究是同步的,于文学中尤钟情于诗,历代佳作无不熟稔,体现在他的画中。

大致有三重点:首先是他最崇仰的战国时代爱国诗人屈原的《离骚》,心仪其品德情操,同情屈子“抱石怀沙”自沉汨罗江的悲壮结局,因而自号“抱石斋主人”,先生所作《九歌》图早已蜚声遐迩。

另一个重点是石涛。先生青年时期编著《石涛上人年谱》,从上人的生活到作品,考据精详,故在艺术上受其影响也最深,且以石涛诗入画,随手拈来即成佳品。

作为重点中的重点,抱石先生取材最多的还是唐诗。唐诗在创作的当时就深入民间,即至今日,历朝士子必读的《四书》几乎尘封,但唐诗中的名篇却依然孺子能背。

古代典籍中有关哲学、道德等内容能在一定条件下保存,而政治、社会的理论会随着时代变化而被人淡忘,只有诗的艺术魅力却永葆青春。画家取材唐诗有其普遍性的一面,然而先生创作的唐人诗意画却有不同一般的特殊性。

据诗立意:

画家运用古诗有两种不同方式。一是以己意去凑古人的诗,譬如李白的《清平调》系借芍药写太真,而有人只画花,却把诗句全部抄上,其实画面离主题甚远。另一种是根据古人的诗立意,或从中汲取灵感,抓住其精神实质进行艺术再创造,无须题诗而诗意盎然。

抱石先生可称后者之典范,他的古人诗意画既有宏景巨制,又有小品点睛,虽在有些画中题上诗句,但不占重要位置,有的只写题目,有时仅题款,可是读者一目了然是哪首诗。臻此化境,绝非偶然。先生所有的绘画作品都是转化为视觉形象的诗,他本身就具备诗人的气质。

除了标明为诗意画的以外,凡写“胸中丘壑”或写生作品,都是撷取大自然蕴蓄的诗意。描写古人形象或其轶事,就是歌颂某一古人或吟咏某一场景的诗句。画的语言即诗的语言,画的意境即诗的意境。区别于一般所谓的“诗配画”,而是诗即是画,画即是诗。

抱石先生对古人从深切理解达到思想感情的共鸣。笔者曾多次提到,先生“思接千载”(刘勰《文心雕龙》语),屈原、李白、杜甫、石涛等古人,不仅是他研究的对象,还成了挚友。抱石先生以绝代天才与古人息息相通,使他笔下的人物不同于穿古装的现代演员而是真正的古人。

典范:

杜甫《闻官军收河南河北》与两大幅《即从巴峡穿巫峡便下襄阳向洛阳》(后一幅题字作“下了襄阳便洛阳”,或许另有所本,也可能偶然笔误),题材相同。巫峡烟云,长江浩淼,正是先生最得心应手的景色。大幅气势雄浑,小幅咫尺千里。

杜甫的诗句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附条件不 适用 程序 监督机制

审查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构成了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体现了慎重的立法意图。 近年来,为了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缓解社会矛盾,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现行审查方式开展了不懈探索,在诸多新制度中,附条件不制度尤为引人注目。随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附条件不制度也被正式纳入法律规定之中,可谓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本文通过阐述我国附条件不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附条件不制度的具体适用对象、范围、程序等问题,提出完善附条件不制度的合理性建议,以期达到该制度的效果最优化。

一、我国附条件不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附条件不制度发端于基层检察机关的改革实践,而新近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则将附条件不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这代表着附条件不制度已经正式纳入我国立法。

(一)司法实践中的尝试与探索

附条件不制度是在宏观法律政策指引下的一种基层组织行为,在这个行为过程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基层检察机关。 1992年初,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一名涉嫌盗窃的16岁疑犯延期,考察期为三个月,由于该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理,实行“免予”,检察机关后来将这一行为称为“诉前考察”。 正式以“暂缓”作为试点的是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2000年12月,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对两名15岁的初三学生实行暂缓,并开展暂缓的改革试点。2001年5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开始探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暂缓。各地基层检查机关对附条件不制度的尝试与探索在实务界与理论界均引起了较大反响。

在基层检察院大力推进附条件不制度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和实践,该项举措对完善我国公诉制度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然,在实践中附条件不制度也遇到了一些阻力和反对观点。但需要明晰的是,附条件不虽是以有罪认定为前提,但这种有罪认定只是一种程序上的认定,而非实体认定,既然不是实体认定就谈不上对法院审判权的侵犯和逾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前提下,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实践层面,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并进行区别对待无可厚非,因此,附条件不制度并不存在有违司法公正的问题。而各个试点所取得的成果也进一步证明了附条件不制度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立法上的正式确立

2012年3月14日,我国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审议,终于正式出台,附条件不制度是其中的亮点之一。新刑诉法将附条件不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271条至第273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同时,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必要的法律规定,若其在考验期内违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则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只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作出具体规定,但这已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是立法上的初步尝试。应当说,附条件不制度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降低司法机关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预防犯罪等方面确实能够发挥较大作用。因此,附条件不制度的确立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其适用范围也将会随着法治的进步而更加广泛。

二、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关于附条件不的适用主体,我国学界一直存有多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不应以身份来限定主体范围,而应结合案件性质与社会利益进行综合界定, 另有观点认为附条件不不仅要依照主体身份进行划分,而且应该仅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则采用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规定附条件不制度仅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中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此外,新刑事诉讼法亦规定,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条件有二:一是符合条件;二是有悔罪表现。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得过于狭窄,应当在综合考量具体案情的基础上确定附条件不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意大利法学家菲利强调,罪犯本身才是刑事审判的真正的、活的对象。 每一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应有所区别。在附条件不制度的对象选择上,应跳出以身份主体限定适用范围的思路,如果仅仅将主体范围限定在一部分未成年人上,那么司法实践中可分流的案件数量将十分有限。结合附条件不制度在全国基层检察机关的试用情况,笔者认为,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范围应逐步加以扩大,适用主体可增加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人、聋哑人以及怀孕、哺乳期的妇女等。此外,结合具体案情,也可考虑将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犯罪中止、自首并有立功表现、初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纳入附条件不的范围。而除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之外,其他类型的犯罪也可考虑适用附条件不制度。从改革探索的情况来看,各地基本上都将附条件不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中,而法律中规定适用刑期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未免过于严厉,故附条件不制度或可考虑将适用刑期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条件非常简单,即符合条件以及有悔罪表现,这样的条件设置显然过于简单。对于附条件不制度而言,所附条件是否恰当,是这一制度能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重要因素。附条件不的案件,除了不的对象需要符合规定之外,还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条件: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日常表现、前科情况等因素;其次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具体作案手段、事先预谋情况、主从犯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有无法定、酌定处罚情节等;另外还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赔偿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良好的帮教条件等。

三、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程序

附条件不的提出是整个附条件不机制的起始环节,其直接关系到整个程序的运行状态,故附条件不制度适用程序的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

1.申请的提出。附条件不的适用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当然可以对是否适用附条件不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听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制度。

2.审查。人民检察院对进入附条件不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这里所指的审查主要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首先需要审查该案件是否属于可以或者应当作出附条件不的案件范围;其实需要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条件;再次需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具有悔罪情节,以及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等。

3.对被不人进行考察。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监督管理规定,比如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时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决定时应当附加具体的条件,比如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向指定的社会公益团体、社区提供一定时间的义务性劳动等,而且考察期限也应依照具体案情适当延长。

4.不决定的撤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若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被发现犯有新罪和漏罪,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依法提起公诉。不决定被撤销后,检察机关在追溯时效之内仍可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四、附条件不制度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附条件不制度的出现与发展,离不开裁量主义 的发展。法治国家的典型特征就是立法上授予权力之后,必须同时设立对应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以达到权力与权力或者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充分制衡,防止权力的过分滥用。 故我们在适用附条件不制度的同时,必须完善其内部与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既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日常监督,又增加相应的外部监督渠道。

第一,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对案情了解得最为全面,因此,公诉人员在审查案件的同时,应做到审慎仔细,严格依照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范围与程序,作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制度的正确决定。对于经办人提出适用附条件不的建议,公诉部门的主诉检察官、部门领导以及分管检察长应当进行审查,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此外,还应当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如纪检监察部门可以从办案纪律、执法力度等多角度进行监督,从而增加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力度,确保附条件不制度能够依法适用。

杜甫的诗句范文第3篇

关键词:杨德昌;台词;独白;语言风格;语言符号

有人把杨德昌的电影划归为知识分子化的都市考察者。他的电影,更多地像一个外科医生解剖人生。而电影中看似“繁琐”的大量台词,则是他运用西方化知识空间里冷静明晰,来完成东方化哲思的符号表达。在杨德昌电影的台词中,我们可发现两个显著特征:首先,这些符号具有话剧独自式的语言风格。其次,它是对导演对社会哲思的表达符号。

一、话剧独白式的语言风格

作为并不高产的导演,杨德昌想说的话一直很多,每有机会就直欲把积蓄的想法说尽,台词这一符号多为独白,具有浓郁的话剧语言风格。所以《一一》里的洋洋过于懂事,大可摇身化为“孩童哲学家”,而在《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里的honey更是一个拥有以小见大,深入浅出独白的特殊角色。

在台词这方面,杨德昌则从不介意将反映主题的台词由演员直白的说出来,他是如此爱“说教”,话剧式的大量独自在台词中出现。比如《一一》中,婆婆昏迷时,妈妈让洋洋跟婆婆说话,但洋洋不肯说。在婆婆的葬礼上,洋洋却在婆婆的遗像前,拿着本子,把晚上写的话读给婆婆听:“婆婆,对不起,不是我不喜欢跟你讲话,只是我觉得我能跟你讲的你一定老早就知道了,不然你就不会每次都叫我听话。婆婆,我不知道的事情太多了,所以,你知道我以后想要做什么吗?我要去告诉别人,他们不知道的事情,给别人看,他们看不到的东西,这样一定天天都好玩。婆婆,我好想你,尤其是我看到那个还没有名字的小表弟,就会想起你常跟我讲你老了,我想跟他说,我觉得,我也老了。”这长长的一段话,几乎就是杨德昌本人对观众的大声疾呼,希望人们能够醒悟过来,不要在这个疯狂的丑陋的都市社会中继续沉伦……

通过《独立时代》里《论语?子路篇》“教之”二字比拟,我们可知杨德昌之所以为杨德昌,并不在于他作品有多煽人落泪,迭起,而就在于他是真诚的思考,犀利的剖析。他的方式就是直接介入,实践教之。他不是神明,能解决一切,但他又乐于解答,撒播希望。所以杨式作品中大都会有这样一个人物,他是杨德昌在影片中的化身,所以在安排人物作为自我反省象征的台词时,杨德昌让他们心潮澎湃地感慨,每个角色都用上天赐予的一张嘴不停地表述。尽管许多人认为,杨式作品透着一股“说教”的味道,但杨德昌的这种说教,并不是那种直白的苍白无力的照本宣科,而是一位懦者在看尽人世百态后领悟到的人生感受。

若干年后再观《一一》、《麻将》和《独立时代》,分明不少言语是杨德昌借他们的口在演一场充满内心独自的话剧,无论是《牯岭街》中流氓书生式的自白,抑或《一一》里中年知识分子那份无奈与彷徨,《独立时代》对艺术家的自嘲与自省,讥讽自命清高的创作情绪,态度亦是非常尖锐刻薄。比如《一一》里的自说:“你不在的时候,我有个机会去过了一段年轻时候的日子,本来以为,我再活一次的话,也许会有什么不一样。结果,还是差不多,没什么不同,只是突然觉得,再活一次的话,好像没有那个必要,真的没有那个必要。”

二、社会哲思的符号

杨德昌在作品里是有意识地在表现人的社会性。他用心去关注整个社会的某个横截面,或者与之相关的社会结构与机制。即使是在《牯岭街》这样的少年题材上,我们亦能看到那些帮派与团体。而杨德昌正是将他对他社会的哲思,符号化为大量的台词。

杨德昌的研究者黄建业用“深刻的悲观和冷冽的理性风格”来形容他的作品。而那些絮絮叨叨,甚至让人感到嗦的台词,正直观地、透明地体现出他理性的哲思,让人不由去反复品位这些冲突与台词背后的哲学意味。比如《独立时代》里“如果我们不去规定真理只有一个怎么会跑出那么多假的呢?就是因为这么真假难分,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人对人的猜忌,误会彼此才会有这么多不合理的期望”。再比如《一一》中洋洋稚气地发问:“我们是不是只能看到前面的东西,看不到后面的东西,那我们是不是只能看到一半的东西”。

杜甫的诗句范文第4篇

鳌头独占

成语拼音

áo tóu dú zhàn

成语解释

比喻占首位或第一名。

成语来源

元·无名氏《陈州粜米》楔子:“殿前曾献升平策,独占鳌头第一名。”

杜甫的诗句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产前检查;妊娠解决;孕妇;胎儿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enatal examination moderate pregnant women on pregnancy outcome. Methods: in 2012 860 cases of maternal hospital production as the object,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prenatal examination and did not receive prenatal examination and pregnancy outcome differences. Results: accept the appropriate prenatal diagnosis of intrauterine infection in pregnant women, placental abruption, postpartum hemorrhage, placenta previa, pregnant women with pregnancy induced hypertension syndrome, neonatal asphyxia, neonatal intracranial hypertension and did not receive prenatal care of pregnant women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Keywords】 prenatal examination; pregnancy; pregnancy; Fetus

【中图分类号】R1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4)2-0411-01

产前检查是提高出生胎儿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孕妇妊娠及生产安全的必要环节。适度的产前检查能及时发现孕妇和胎儿发育的不良情况,采取及时是预防和干预措施以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为了解产前检查对妊娠结局的影响,以2012年在我院分娩的860例产妇为对象进行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860例孕妇均为在我院进行分娩的孕妇,年龄23-34岁,初产妇658例,经产妇202例。其中有713例(82.91%)接受过正规的产前检查,记为观察组。其余147例孕妇未接受过系统性的产前检查或产前检查不超过3次,记为对照组。两组患者年龄、孕产史、孕周及身体一般情况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产前检查项目:观察组孕妇从怀孕20周开始接受适度的产前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孕妇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心监护以及血尿常规等。每4周1次,孕期28周以后2周1次,待孕期36周时1周1次。系统性的记录孕妇产检的结果,发现孕妇及胎儿有异常情况,可增加产检的次数,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或干预措施。

1.3 统计学方法:将两组孕妇产后结局的数据整理录入SPSS19.0进行统计学分析,采用卡方检验,P

2 结果

观察组患者与对照组患者宫内感染分别为0例、4例(P

3 讨论

产前检查一方面检测孕妇孕期间身体、生理和营养状况,以防止妊娠不良事件。另一方面,通过对胎儿发育情况的监视,能有效的防止胎儿发育不正常以及先天性疾病等。这不仅仅对孕妇安全其保障作用,也能有效的提高胎儿出生质量[1]。

当前环境变化和孕妇生活习惯等,都对孕妇和胎儿有重要的影响。如环境中某些致畸因素导致胎儿发育畸形甚至死胎。孕妇吸烟、酗酒等能影响孕妇的分娩和胎儿健康。因此开展产前检查甚至是产前教育都显得十分必要。当产检时发现胎儿不正常,可采取终止妊娠[2]。可减少缺陷患者的出生,提高人口质量和缓解孕妇家庭压力均有重要意义[3,4]。

但出于伦理和道德关系,应对孕妇进行情况说明和教育,最终取得一致的观点进行相应的措施。

在本观察分析860例孕妇中,接受适度产前检查的孕妇宫内感染、胎盘早剥、产后大出血、胎盘前置、孕妇妊高征、新生儿窒息、新生儿颅内高压与未接受产前检查的孕妇均有统计学意义(P

参考文献

[1]宋艳萍,马常兰.健康教育对孕妇产前检查及妊娠结局的影响[J].现代医学,2010,38(4):377-379.

[2]王文萍,解其贵,蒋佩茹.孕期产前检查质量与妊娠结局分析[J].中国优生与遗传杂志,2011,19(4):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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