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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8年9月,任某应聘到某运动用品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7月,该厂为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将工厂整体搬迁到当地某开发区。为此,该厂将搬迁情况在厂区进行告示,并要求所有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厂搬迁后,任某上下班途中要多花一个小时,因此任某想离开工厂,重找离家近些的单位上班。任某向该厂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林某表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想法,林某明确表示,任某辞职可以,但是经济补偿金一分没有。对此,任某十分困惑。本案中,任某能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案件分析】
任某和某运动用品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受到劳动合同和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该厂决定整体搬迁,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在法律上属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此,职工有权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也是要交个税的,职工个人因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都是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当中的,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的工资加经济补偿金的总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比例将依法扣除。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文章屋网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首先,该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期满终止,不是提前解除(即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
其次,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界限来分析: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需要支付补偿金,只是规定对于解除的情况支付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
所以,单位只需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这段时间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如果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此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金,两者的和。这两个阶段经济补偿金计算的依据不同。
注意:这里的合同解除,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是指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员工同意。如果是员工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单位无须补偿。而《劳动法》则不限定于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都需要支付补偿金。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本条中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202号)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员工被“炒鱿鱼”之后,只有卷铺盖走人的份吗?以前大都是这样的,而在《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实施之后就不是了。
专家分析认为,对员工而言,新法最重要、最本质性变化就是终止劳动合同能得到经济补偿金。这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无论是合同的解除还是终止,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将使有的用人单位刻意将劳动合同短期化,逃避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变得毫无意义。
但职场人士不能因此而高兴过头,并非在所有情形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都可以获得补偿金。对此新法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自己的原因造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
那么,在哪种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合同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读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前程无忧”网资深职场顾问冯丽娟。
终止、解除合同可获补偿金
此前在《劳动法》中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在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的性质,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新法立法从开始就明确了经济补偿金扩大支付范围的原则,规定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新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细致到位。
[上海读者 赵群刚]我听说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能得到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员工炒了老板的“鱿鱼”也能得到补偿金,是这样的吗?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提出来是能得到补偿金的?
专家释疑:根据新法的规定,如果在下列九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也就说,在下列六种情形下,即使是员工炒了老板的“鱿鱼”,老板也必须给予补偿。具体情形如下: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由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上述六种情形下,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
[广州读者 向莉]我的合同在明年2月份就到期了,如果到时老板不再与我续约,我能得到补偿吗?
专家释疑:如果劳动合同到期而用工单位不再与之续约,这在此前是无需支付赔偿金的,但是新法实施之后便不再是如此了。在下列十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终止,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七)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八)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九)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十)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一)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各地补偿标准统一
如何进行补偿,新法也有指导性条文。此前各地补偿方式不一样,对此新法也统一规定。
[天津读者 孙忠新]我在一家公司不到一年时间,准备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能得到多少补偿金?
专家释疑:新法规定,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重庆读者 王江]我是一家IT公司的高管,属高薪一族。明年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可能与原公司分道扬镳,原公司会怎样补偿?
专家释疑:新法对于高薪(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进行了限制,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但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的计算则要分两段来进行: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仍然适用现行法律,保留三种情况下12个月的封顶限制;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没有经济补偿。新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广州读者 郑明星]我在一家家具生产企业从事喷漆工作,环境极差,对我的身体伤害很大。老板怕出事,准备把我们这批老员工换掉,我们能得到多少补偿?
专家释疑:如果用人单位被举证确实存在不法行为,补偿责任则相应放大: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话,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还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付加班费、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等,规定其限期支付,否则应向劳动者加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两种情形得不到补偿
并非所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都能得到不出,如新法由于自己的原因员工不愿意继续再签订劳动合同,将不给予这种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