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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机产品;质量检查
目前农机质量参差不齐、安全状况差,加之使用者文化水平低、操作技能差,对农机的使用、保养、维护不当,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容易造成质量事故。由于农机零配件质量低劣而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也频频发生。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农业效益的增长,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1.农机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
农机产品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现农机市场上的主要质量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1.1安全性不强
很多农机产品生产者不懂标准、质量、安全、工艺等方面的知识,产品粗制滥造,致使很多安全防护装置不合规范。
1.2工艺性差
数量较大的农机生产者仅具备最基本的生产条件,其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较差。同时为了争夺市场,降低成本,放松质量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在材料使用上以次充好,在生产工艺中减少工序,设备老化,加工精度无法保证等,致使农机产品质量差。
1.3服务性不完善
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销售者要对农机产品质量负责,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很难解决“三包”问题。
1.4说明书不规范
按国家标准GB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说明书要明确标出产品用途和适用范围,并根据产品特点和需要标出主要结构、性能、型式、规格和正确吊运、安装、使用、操作、维修、保养和贮存等方法,以及保护操作者和产品的安全措施。但很多农机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缺东少西,用词含糊,不符合标准,完全不能正确指导用户使用。
2.农机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
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很多,生产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都存在一定责任,但主要的责任在于生产厂家。农机零配件生产企业绝大部分是乡镇企业,基础差,技术力量薄弱,设备落后,加上资金紧张,缺乏必要的检测手段。由于市场需求量大,一些集体、私营企业甚至个体修理部,都加人到农机零配件产品的制造业中。近十年来,行业活动减少,企业之间缺乏必要的技术交流,信息匾乏,有不少企业还在使用已经淘汰的标准。为了减少成本,有的企业还取消了一些必要的生产工艺(如轴类金属表面淬火,根本不采用正确的手段,而是采用土办法,简单地处理一下即可,硬度完全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更有甚者,一些生产厂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采用国家不允许使用的廉价原材料,粗制滥造,严重影响了产品的使用性能,大大地缩短了产品的使用寿命。其次是经销商,有一些人缺少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进货时有目的的进一些质量差、价格低的假冒伪劣产品,以便在销售时进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合销售,欺骗那些手头没有钱,识别能力又差的农民消费者。再就是消费者的问题,来买农机配件的大部分人是农民,他们有二种人:一种人是纯属不识货,花高价买假货,受骗上当;另一种人是明知道是假件,但因图便宜,为了解决春耕、夏锄、秋收的燃眉之急,只要能用上就行。这样就为假冒伪劣农机产品提供了市场,经销商也敢大胆地进货,不愁卖不出去。
3.问题的解决办法
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就要求广大的质检工作人员,在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同时,有责任有义务呼吁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各级质检部门,一定要加大这方面管理力度,严把质量关。从以下四方面抓起:一是要积极组织行业活动,互相交流信息,及时宣传贯彻落实新标准。对产品质量好的企业给予大力表彰;对一些产品质量差的企业应予以曝光,必要时勒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那些生产条件极差,无检测手段的企业,应坚决予以取缔,扶优限劣,切断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二是定期和不定期对农机市场进行调查、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抽查检验中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商品要坚决予以没收。对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厂家,商家要依法查处,决不手软。最好配合当地电视台及其它新闻媒体采取曝光等手段,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从而更好地净化农机市场。三是向广大农民消费者开展有关产品质量法的宣传讲座,经常举办农业机械基本常识的培训班,宣传农机产品质量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四是努力提高广大质检工作人员的素质。各地各级质检部门要广泛开展业务练兵,不要怕花钱,要每年定期组织培训、考核。学习新标准,进行技术交流,真正培养一大批政策性强、业务水平高、技术过硬的质检工作人员。
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弥补了原有监督模式的不足,其突出特点是以农民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对农机具的评价为主要依据,通过面上调查和重点跟踪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机产品生产、销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调查。经过对所有问题的归纳、汇总和分析,产生调查结论并向社会公布。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有效地向用户传递质量信息,指导消费者根据自身条件选购适用的产品,还能使企业了解自己产品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质量改进。这一方法的实施,不仅促进了产品质量的不断完善,同时也为农机质检工作提出了更加全面化、科学化、系统化的新要求。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提高农机产品质量,既要持之以恒地整治和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还要从长治久安出发,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标本廉治,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假冒伪劣的行为在实质上得以清除,净化农机市场,全方位地加大农机产品的管理力度,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农机产品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安忠亮,郭兆义.我国农机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其提高措施[J].民营科技,2008,(07).
[2]潘聚贵,张念文.对农机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其提高措施的研究[J].民营科技,2008,(02).
[3]贾首文.浅析农机产品质量差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08).
[关键词] 农产品 质检站 实验室建设
[中图分类号] F3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3-0007-01
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在检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凭借政府手段的优势,强化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与技术决策;对提高基层农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起到积极作用。质检站工作的开展,主要以常规性检测、现场快速检测为主,能够深入基层指导农业生产,为农业生产者、农产品消费者提供服务;结合本县城或者本区域的产品特征,组织实施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业生产活动,为构建农产品生产基地、家庭农场等提供保障。
我县农业检测中心成立于2002年,因前期资金有限,人员不足,局限于残留农药的快速检测工作;而在2011年,我县农业检测中心纳入到农业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中,成为中央预算内的投资计划项目,项目总投入资金306万元,装修面积372,通过改革和扩大,购买了一些先进的处理仪器,检测中心正式开始使用色谱、光谱、质谱等技术,进一步提升检测能力。现将项目的管理和实施过程总结如下,供同行参考。
一、立项
项目申报及审批该项目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严格化、规范化原则,满足立项审批的要求,同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更好地满足各个程序要求,按章办事。
二、项目实施
1. 质检站合理化设计。实验室的合理设计及优化布局,是确保检测室建设符合规范的重要前提。因此,在编制可行性报告并提出初步设计方案之前,必须综合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与农业检测工作相结合,根据《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建设标准》(NY/T2245-2012)的基本要求,精心规划质检站设计方案,在批复之前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2. 由于我县的农产品质检站是对原办公区域及展示厅进行拆除后进行改建,其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2.1基础建设。基础建设包括原办公区域及展示厅拆除清理、水电安装、通风系统安装、实验室的装修等;其中基础装修包括了重新划分实验区域,对地面、墙面等进行装饰处理、安装窗帘;另外,为了满足基本的农产品检验要求,还设置了无机前处理室、有机前处理室、天平室、消化室、高温室、速测室、光谱室、色谱室、供气室、药品室、样品接收室、档案室、培训室、监控室等功能室。根据不同实验室的功能和实际需要,确定摆放的仪器设备型号及数量,合理分配功能面积。
水电安装:根据实验室的要求,确定用电设备的功率,同时也要考虑实验台的位置、通风柜的高度等,合理布线;对于重大仪器设备如气质联用仪、原子吸收等,必须配置备用电源,以防突然停电给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等。此外,水龙头、插座、开关、照明等数量和位置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插座、网口最好安装在实验室台柜之上。
通风系统安装:如果实验室在顶层,则最好是直接,事先设计好排风口的位置及数量,做好防漏措施。如果在楼层中间,则要设计好侧排的位置和室内通风管道的连接,及事后检修口的位置。
2.2 根据县级质检站的建设要求,应该做好项目竣工的验收工作,确保实施过程与国家规定和法律相一致。
前期管理。前期充足准备是项目实施成功的重要保证。大多项目实施,往往前期准备不足,导致项目进展缓慢,甚至停滞。质检站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落实上级批复的文件要求,确保资金落实到位;②绘制装修图纸,严格按照图纸要求开展施工;③定制施工预算并报相关部门审核。
工程管理。根据我国招标法的规定,如果装修工程项目的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必须实施公开招标模式;在招标进行中,应设置一名负责人,与招投标中心、采购办、交管办、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联系,确保在施工前,各项手续齐备如施工许可证等,才能开工。做好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处理措施;对于施工中的变更需做好会审,取得各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组织相关单位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并送财政等部门审核。
采购管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的形式采购仪器设备,招标活动可由政府采购办组织,也可委托招投标公司组织。至于空调、检测车、电缆等采购,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适当选用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合同管理:所有建设项目的实施,应该注意合同的规范作用;其中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等,这也是竣工后变更与赔偿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之前,需要根据施工过程的实际情况撰写竣工报告,要求审计部门出具专业的审计报告,完成项目决算以及初步验收工作,向上级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四、由于县级产品质检站的特殊性,其建设的内容多、要求高、时间紧,在整个项目运行过程中,注意与与发改委、财政、环保、质监、农办、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建立良好沟通,在确保各项程序到位及自身安全的同时,顺利完成项目建设。
参考文献
[1] 陈石榕.浅议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建设[J].农业质量标准.2008(01).
[2] 张欢,章增强,陈月丹.浅谈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J].安徽农学通报(上半月刊).2011(11).
[3] 张丽华,徐剑.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实验室建设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0(24)
[4] 高月明,黄丽,陈劲星.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实验室内部设计探讨[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 (05)
在局党委、行政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站人员团结一致,积极工作,为服务“三农”,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进行了一系列扎实工作,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了“湘潭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施方案,结合新型农民培训工程下乡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技术培训讲座8期次。
二、认真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坚持日常抽查和重点抽检相结合。上半年对县城范围内步步高、万客源、易俗河农贸市场、裕丰、长江等宾馆及响水、京竹等蔬菜基地菜进行重点抽检4次,所检样品全部合格,在日常抽检工作中,以超市、农贸市场为重点,坚持经常性的抽检。目前已抽检样品76个,其中不合格样2个,对不合格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了处理,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识管理。紧紧围绕优势产业,认真搞好我县已认证“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的认证管理工作,下基地、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以确保已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树立良好的品牌优势,积极组织有关企业参加中国湖南首届(国际)绿色食品博览会,推介我县优势产品。
四、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以到位,同时必须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逐步走向规范化。
2、检测设备不齐,检测技术力量薄弱,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责任重大,工作经费不足,建议政府增加投入。
五、下半年工作重点
1、认真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本办法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仲裁检验
第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四)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五)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六)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一条、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第十三条、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
(三)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质检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质检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第三章、质量鉴定
第十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未提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四)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五)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八)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二)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勘察现场;
(四)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三)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密;
(四)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第二十九条、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第三十条、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质量鉴定报告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质量鉴定的日期;
(二)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
(三)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五)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
(六)分析说明;
(七)质量鉴定结论;
(八)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
(九)鉴定报告日期。
第三十一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三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其有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应当积极承担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组织工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三十六条、质检机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仲裁检验报告、质量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关人员在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八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终结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
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俗称“小苏打”,是食用化工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品种,主要用于食品发酵剂,饮料中的二氧化碳发生剂。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碳酸氢钠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内蒙古、天津、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浙江、上海等12个省、直辖市24家企业的25种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4%。
本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87-1998《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中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全项检验。包括:总碱量、干燥碱量、pH值、砷含量、重金属含量、铵盐含量、澄清度7项指标。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抽查中有少数产品澄清度不合格。澄清度指标主要表示产品中水不溶物的情况,成分以泥沙、机械杂质和钙镁盐为主。澄清度不合格的产品加入到食品中会影响食品的口感。
2.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总碱量不合格。总碱量是碳酸氢钠产品中最重要的指标,直接影响着作为食品膨松剂和二氧化碳发生剂的使用效果。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及其盐类:主要用于新鲜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及鱼类罐头、人造奶油、果汁、水果色拉、冷饮用酪蛋白酸及其盐类、食用真菌及其制品、以谷物为基料的婴儿和儿童食品、清凉饮料、糖水水果罐头、果酱、蔬菜罐头、冰淇淋、冷冻水果、乳及乳制品、果冻、软饮料、罐装水凝胶点心,亦可用于柑橘的保鲜等。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其盐类(柠檬酸、柠檬酸钾、柠檬酸钠、柠檬酸钙)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湖南、安徽、山东、江苏、山西5个省16家企业生产的16种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3.8%。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柠檬酸钙含量不合格,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主要是原料碳酸钙转化不完全,成品中存在杂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