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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对象;低保资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俗称“低保”。低保制度使得农村的贫困群体得到了十分及时且必要的救助,这对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的和谐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目前,低保制度推广和完善面临最大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低保资金的来源,二是低保户的评审,三是低保运行的监督。针对这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一、在资金来源上,应该多渠道筹措资金,资金问题是农村低保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
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模式,中央财政至今未安排农村低保资金,许多地区由于基层财政没有能力对低保资金进行配套,严重影响了农村低保的推广,这种现象在农村的其他保障制度推广中也普遍存在。这对于经济条件尚好的东部沿海地区问题不大,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市的财政压力很大。考虑到中央及各级政府财力有限,支持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不应平均投入支持财力,而应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实行倾斜。根据各省经济状况的不同,中央确定转移支付低保资金的比例,对于沿海开放的省份中央可以不补或少补;对于内陆较贫困的省份,中央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30%~50%较为适宜),尽可能的减轻省级的财政压力;对于特别贫困的省份,如青海、,中央至少应负担低保总支出的一半,这是在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资金划分。这样划分的依据有二:一是各省经济情况不同,自给能力有别,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支持符合建立和谐社会,全国协调发展的主流;二是经济越是发达的省份和地区,需要低保救助的人越少,越是贫穷的地方,越没有能力安置配套资金,越需要大力支持。
关于中央政府是否有能力提供低保资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完全有能力。2005年,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万亿元,仅增收部分就达5000多亿元,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农村低保的力度应该不成问题。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究竟需要多少钱?如果按每人每月“补差”30~40元计算。如今还没有享受低保的2600多万贫困人口每年大约需要100亿元。但是,这笔钱并非都要“新增”。按辽宁省的说法,取消农业税后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款项中,已经有“农村特困户救济”这一项,2005年在辽宁省是1.62亿元。而全省全年的农村低保资金是2.54亿元,这笔款项占的比重是64%。也就是说,实际上,有2/3的钱中央已经掏出来了。2005年辽宁省农村低保的补差金额是30元左右,即使辽宁省补差金额增加到40元,也不过再增加1.5亿元。
所以,如果假设辽宁省正在全国平均水平上,除去已有的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全国“新增”投入也就在30~50亿元之间,而贫困人口每人每月可得到低保救助金为40元。按比较宽裕的计算,整个资金量再翻一番(每人补差70元左右),也不过100个亿,相当于2005年财政收入的0.33%。所以说,解决农村低保的资金问题的前景应该是很乐观的。[1]2007年第二季度,民政部统计低保的补助标准是71.4元/每人每月(参照下表),6月份的计划支出为7.4亿元,按此计算全年不过88.8亿元,仅占2006年全国财政总收入(39373.2亿元)的0.2255%。这个比例低于2005年。所以中央完全有能力推进农村低保的全面覆盖。
在省份内部,各级亦应参照上述模式确定省级和市县各级分担的比例,可以按照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数额确定各级负担的比例,如福建省对于人均在1.5~2万元的县市给予15%的补助,对于超过2万元的县市完全由地方各级自行负担,[2]对于1~1.5万元的省级补助30%~50%。这样就可以实现省内的平衡。做到把钱用在最需要救助的农民身上。同时各级政府要设立低保资金专用帐户,实现专帐管理,专户专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到期强制划拨,优先保障的运作模式。对于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捐赠要及时缴入专用帐户,防止挪用。各级政府在负担比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还应该逐年增加资金投入量,以切实提高低保户的保障水平,增加低保户的数量。
二、在低保对象的选取上,要坚持评审程序化、公开化的原则
每个低保对象的确定必须在符合收入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省级监督的程序,有效杜绝非贫困因素的干扰,同时各评审级次的结果都必须及时在乡村两级公示,给其他村民提出异议进行监督留有时间,省级政府的监督可以采取不定点抽查的方法和对宏观政策的调整方面。三、在资金的发放上,应坚持社会化的原则
通过分布广泛的农村金融机构,如信用社,邮政储蓄网点低保金,这样做有助于避免克扣、冒领及不必要行政干预,节省人力、财力、物力。
四、在低保对象的管理上,应采取动态灵活的方式
五、在低保的监督上,应坚持多元化,依靠群众的原则
通过公示低保审核程序让群众参与低保的全过程,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还可以通过上级的行政监督、平级及上级的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等多种方式防止、截留挪占、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六、在保障对象的范围上,应该逐步实现由指标式低保向应保尽保过渡
都是贫困户,都符合低保条件,有人得不到救助就会引发诸多矛盾,与公平原则不符、与和谐社会相悖。在目前还没有能力实现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应该给贫困市、县、乡、镇更多的指标,而不宜平均分配,因为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贫困人口就越多,需要救助的人和相应的资金投入就越多。以吉林省为例,2006年吉林省民政厅统计全省共有特困户120万,占农村人口的7.7%。由于资金极其有限,目前仅将80万纳入低保范围,还有将近40万贫困人口无任何保障。德惠市边岗乡2006年共有贫困人口3200多人,占乡总人口的8%,目前只有1518人得到低保,有另一半贫困人口只能继续等待低保指标的增加。[3]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务会决定,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7600万元,将全省保障标准提高到693元,补助标准提高到360元;投资200万元建立农村低保信息系统,推进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适当增加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和一次性专项经费,推进全省农村低保工作发展,切实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七、在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上,定额补助虽然存在一定问题,目前还不适宜采取补差原则
定额补助是每月发给低保户固定金额,享受者人人平等,这样易于操作,节省人力、物力,又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是目前各地普遍推广的补助模式。
八、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对低保制度进行地方性立法
目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依据上级的指示、办法、意见等,随意性大,不具有持久性,这不利于低保制度的发展。各地在运作模式成型,条件稳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期将低保法制化,更好地推进低保工作。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务会决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出台《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吉林省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办法》,规范农村低保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件关系7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建设社会新农村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城乡和谐、分配和谐的关键一步。所以,低保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需要我们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吴敬琏.我国已有条件实行“全民低保”[N].北京晨报.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养老保险水平;合作医疗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054-05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确定
1.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确定
农村养老保险水平应该综合考虑到作为衡量居民生活水准的重要指标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和恩格尔系数等指标[3]。现阶段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的上下限取值如下:(60%为国际普遍认为适度的养老金替代率)
下限:农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60%
上限: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60%
2.合作医疗适度水平确定
影响合作医疗水平的指标主要有合作医疗支出占GDP的比重、劳动者保险负担系数、参保人数占全部农村人口的比重。根据新型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农民每人每年缴纳医疗金10元,各级政府的补助年人均40元,每人每年医疗金额为50元[4]。根据该政策,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Yr=10/Ir=10/392.5=2.6%
其中,Yr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负担系数,Ir为其年度可支配现金额。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所以农村医疗保险应当覆盖农村20周岁的农业人口。农村个人筹资额度一般控制在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这部分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为59.6%。根据有关调查研究,中国农村居民总体年患病率为2.58%,平均每次住院花费为162.71元[5]。
按照国内外经验和社会保障法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10%~12%,为医疗保险的适度水平,所以农村合作医疗适度水平的确定采取合作医疗适度支出占农民劳动收入的10%~12%。合作医疗适度水平上下限=合作医疗支出上下限/人均GDP,得到合作医疗的适度水平的上下限见表2。
3.最低生活保障适度水平确定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依据的贫困线既要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保持一致,而且还要与贫困人口的比重和与人们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恩格尔系数相关[6]。所以按照两级系数原理测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应该可以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按照两级系数原理测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上下限为:
低保线的上限=恩格尔系数0.75贫困人口比重(0.75为劳动生产要素收入分配份额约占GDP的75%。) 低保线的下限=恩格尔系数0.75贫困人口比重(1-自我保障承担能力系数)(贫困人口自我承担基本生活饮食费支出能力为0.5)
2007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为1 479万,农村总人口为72 750万,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率为2.03%.根据表3-4得,2007年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适度水平为:0.33%~0.66%。虽然当前的农村低保水平为1.08%,但这仅是在经济发达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比较完备的地区才有的。所以政府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入力度,让那些生活在贫困地区的农民享有生存的权利。
4.社会保障总体适度水平确定
按照国内外经验和社会保障法规,社会福利和优抚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1.5%为适度的社会福利水平的限度,所以农村社会福利适度支出等于农民劳动收入总额的1.5%[7],则相应的社会福利适度水平=农村人均社会福利适度支出/人均GDP。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上下限:见表1-5。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适度保障水平介于7.5%~12.33%。而中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为2%左右,与适度水平的下限相差近5个百分点,差距还很大[8]。
二、社会保障总体适度水平预测
按照保险精算原理,确定给付养老保险是指x岁农民投保可在约定m年后,每年年初(末)领取养老金,不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保险人均需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至少n年养老金。如果被保险人在领满n年之后仍健在,可继续领取直至死亡为止。设年利率为i,V为贴现因子,V=1/1+i,因此确定给付保险费实际上是延期m年期末付n年确定年金和延期m+n年期末付终身年金两个部分构成。
延期m年期末付n年确定年金的趸缴净保费公式为:
m|ax:n=mEx×ax:n=mEx×(Nx+1-Nx+n+1)/Dx=Dx+m/Dx×(1-Vn)/i[9]
(1-1)
延期m+n年期末付终身生存年金的趸缴净保费公式为:
m+n|ax=■kEx=Nx+m+n+1/Dx(1-2)
所以:
趸缴净保费m|ax:n+m+n|ax=Dx+m /Dx×(1-Vn)/i+Nx+m+n+1/Dx (1-3)
由趸缴净保费得:
年缴净保费=Dx+m /(Nx-Nx+m)×(1-Vn)/i+Nx+m+n+1 /(Nx
-Nx+m) (1-4)
假定: ①确定给付年金为n=10年
②死亡率选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男女混合表)”
③预定利率选取6%
④给付水平参考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和经济发展水平,选定年给付金额为1 200元,1 500元,1 800元三个档次
⑤领取养老金年龄为55,60,65三个档次
⑥为计算方便,选择农民参保年龄为5年的倍数,投保年龄从20岁起算,间隔为5年,则20,25,30,35,40,45,50岁七个年龄层
所以当农民在20,25,30,35,40,45,50岁时开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分别为55,60,65岁时,在年利率为6%情况下计算的趸缴净保费和年缴净保费的数额计算,得到表1-5和表1-6。
55岁领取的趸缴公式=D55 /Dx×(1-V10)/i+N66 /Dx
年缴公式=D55 /(Nx-Nx+m)×(1-V10)/i+N66 /(Nx-Nx+m) (1-5)
60岁领取的趸缴公式=D60 /Dx×(1-V10)/i+N71 /Dx
年缴公式= D60 /(Nx-Nx+m)×(1-V10)/i+N71 /(Nx-Nx+m) (1-6)
65岁领取的趸缴公式=D65 /Dx×(1-V10)/i+N76 /Dx
年缴公式=D65 /(Nx-Nx+m)×(1-V10)/i+N71 /(Nx-Nx+m)
(1-7)
对农村养老保险需求进行预测,选取从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作为需求的上限,6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作为需求的下限。假设2002―2019年给付额为1 200元/人年;2020―2035年给付额为1 500元/人年;2035―2050年给付额为1 800元/人年。得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上下限的预测结果为表1-7,又由对农村老年人口的预测,按照农村60%的替代率算出农村2000―2050年的适度水平,进而得出农业GDP的上下限,由于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所以农业GDP取下限。根据国内外经验和社会保障法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10%~12%,社会福利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1.5%,低保取占工资总额的1%[10]。根据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和中国现状取劳动分配系数为75%,得农村适度社会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高利平.山东省社会保障水平及其适度选择[J].人口与经济,2002,(5):64-72.
[2]高月娥.农民农村社会公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42-47.
[3]康振华.公共财政下的中国社会保障支出研究[M].武汉:武汉科技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7:36-41.
[4]孔凡云.论中国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选择[J].学术探索,2003,(11):85-87.
[5]马向荣.中国社会保障支出标准与项目协调分析[J].四川财政,1998,(3):10-11.
[6]穆怀中.国民财富与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58-68.
[7]穆怀中.中国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132-157.
[8]谢风媛.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评估及适度选择[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32-37.
[9]王晓军主编.21世纪社会保障系列教材,社会保障精算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131-199
论文摘要: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被执行人执行财产豁免的规定过于原则性、概括性,对执行实践的操作性不强,容易导致执行人员在实践中的分析不同而执行方式不同,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利。
一、立法的滞后
现行法律在《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和第223条有关于执行豁免的原则规定,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施行的,直到最高院的《查封规定》于2005年1月1日实施,才首次对执行豁免制度作了部分细化,当然其间还有散见于实体法、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针对具体案件的答复。即便如此实践中已普遍实施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执行豁免的内容仍未在《查封规定》中予以确认。本文由中国论文范文收集整理。
二、法律规定的笼统
《查封规定》虽较《民诉法》的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下列问题:(l)是对自然人规定的豁免条款多,而其他主体规定得太少或几乎没有,例如,对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豁免范围在《查封规定》中几乎未作规定;(2)是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没有确定。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家长以外的人都叫家属。现代意义上的家属是指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亲属而言的。我国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家庭将会增加,家属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通过立法来确定,进而才能对执行豁免的范围作出确定;(3)是有关“必需”的界定范围太狭窄或者根本没有界定。《查封规定》中的生活必需品列举了衣食住行等物品,对享受精神食粮的物品、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豁免的期限均无规定;生活必需费用仅规定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标准确定,但国务院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是针对城市居民的,广大农民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再则教育所必需品以完成义务教育为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一个人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大致初中毕业,然而,如要完成高中或高中以上学业,对于贫困家庭而言,所需费用更多,豁免年限显然太短;反之,如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在费用明显高于公立学校的学校(如所谓的贵族学校)就读,就读费用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豁免予以保障,又显然不妥;(4)是现有法律既然规定执行标的包括财产和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对不能成为执行标的行为进行豁免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定;(5)现行法律无执行时间豁免的规定,相反,诸如“零点执行“、“夜间执行”的所谓暴风骤雨式的执行方法,却成为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的主要方法。:
论文摘要:为探讨当前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结构和特点,对四川省部分高校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四川省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由5个方面组成:生活保障、声望地位、机遇发展、社会贡献和人际协调;师范大学生在选择职业时最看重的因素依次是机遇发展、生活保障、人际协调、社会贡献、声望地位;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存在性别、专业和年级差异.
职业价值观是人生目标和人生态度在职业选择方面的具体表现,即一个人对职业的认识和态度以及他对职业目标的追求和向往.由于当前的国际性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压力,使我国高校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师范大学生作为大学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开放的教师教育市场和教师就业市场对他们的就业产生了更大的冲击,因此,研究师范大学生对职业的认识和态度以及他们对职业目标的追求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对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研究已有一些,但是由于研究被试和测量工具等原因,人们对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认识并不统一,有关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因素结构和倾向特点还存在许多分歧.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部分四川高师学生的调查,编制一个在信度和效度方面令人较满意的测量问卷,并对当前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特点进行探讨.
1研究方法
1. 1研究对象本研究随机选取内江师院、绵阳师院、乐山师院、四川师大四所高校1100名学生作为调查对象,共回收有效问卷1018份,有效率为92. 5%,其中一半用作探索性因素分析,一半用作验证性因素分析.有效被试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1. 2研究工具本次调查采用自编的《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调查问卷》.问卷的编制从对部分师范大学生的抽样访谈开始,并把访谈结果条目化、书面化,同时参照国内学者对我国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结构的探讨y .z,经过探索性因子分析和验证性因子分析,最终问卷由17个题目组成,分为机遇发展、生活保障、人际协调、社会贡献和声望地位5个因素.问卷采用Likert5点计量法.
1. 3研究程序所有问卷均由心理教师进行测量,施测中采用以班级为单位的集体施测,使用统一的指导语.问卷回收后,对有效问卷用AMOS4。和SPSSl2。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处理.
2结果与分析
2. 1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因素结构
2.1.1项目分析.方法是根据总分高端的27%和低端27%区分高分组和低分组,然后在每个题目上用高分组均值减去低分组均值,再除以组距,即得到每个题目的鉴别度.按照鉴别度大于0. 3的标准,删除鉴别度小于0. 3的题目.然后计算每个题目与量表总分的相关,结果所有题目显著性水平均达到P
2.1.2探索性因素分析.剩余题目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做探索性因素分析,分析时对数据进行适合性检验,KMO为0 . 805, Bartlett’s球形检验卡方值为2020. 81,自由度136,显著性为P
探索性分析得到5个因素,特征值都大于1,五个因子的累积解释率为56.95 ,所有条目的共同度介于0. 465-0. 717之间.因子1包括:提供医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收人,工作稳定性等4个题目.这些题目都与物质生活与安全保障有关,可命名为“生活保障”因子.
因子2包括:工作单位知名度,社会地位,成名成家,工作单位在大城市等4个题目.这些题目都与名望和身份地位有关,可命名为“声望地位”因子.
因子3包括:发挥自己的才能和特长,内部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符合兴趣爱好,培训机会等4个题目.这些题目与个体施展才能的机会及未来发展相关,可命名为“机遇发展”因子.
因子4包括:教书育人,为教育事业,为祖国强盛贡献力量等3个项目.这些项目与奉献和付出有关,可命名为“社会贡献”因子.
因子5包括:单位内部团结,人际关系融洽2个项目,这些项目可命名为“人际协调”因子.生活保障、声望地位、机遇发展、社会贡献和人际协调是师范大学生择业标准中普遍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解释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大部分方差.
2.1.3信度检验.问卷信度考察主要采用内部一致胜信度,结果为因子1的内部一致性系数a= 0. 76 ;因子2的内部一致性系数a= 0. 81;因子3的内部一致性系数a= 0. 70;因子4的内部一致性系数a= 0. 69;因子5的内部一致性系数a= 0. 72;总问卷的内部一致性系数a= 0. 79.
2.1.4验证性因素分析.对探索性因子分析得到的五因素模型用AMOS4. 0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分析结果XZ = 225. 76, df一80,X2/df=2.822, GFI一0. 931,NFI=0. 822,IFI=0. 862,CFI=0. 860,RMSEA=0. 065.在运用验证性因素分析评价一个模型的合理性时,必须检查多个指标,而不能仅依赖于其中的某一个指数一般来讲,考虑的检验指标主要有:一是2X检验.卡方值与自由度之比大于10表示模型很不理想,小于5则表示模型可以接受,小于3则表示模型较好,但在样本数较大时可能导致该值较大;另一个是拟合指数.常用的有GFI, NFI, IFI, CFI和RMSEA. GFI, NFI,IFI , CFI的值)0. 90时,表示模型拟合较好,越接近1越好.RMSEA的临界值为0. 08,小于0. 05表示模型拟合较好,越接近0越好.在本研究中,虽然NFI, IFI, CFI的值没有达到0. 90,但是非常接近,而且其他指数均符合通常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多个指标,可以认为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五因素模型是可以接受的.
2. 2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特点
2.2.1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总体特征从表3可知,当前高师生在选择职业时最重视的因素依次是机遇发展、生活保障和人际协调,其次是社会贡献,最不看重的是声望地位.
2.2.2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性别、专业、年级特点分析对性别(男、女)、专业(文科、理科、艺体)、年级(大一、大二、大三)在职业价值观各个维度上的平均数进行2X3X3的多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见表4.
从表4可看出,性别主效应表现在生活保障和声望地位维度上,专业主效应则表现在人际协调、社会贡献和声望地位三个维度上,而年级主效应主要表现在生活保障和声望地位维度上,同时,在生活保障、声望地位维度上存在着专业和年级的交互作用,在生活保障维度上存在着性别、专业和年级的交互作用.
2. 2. 3性别效应分析根据表4结果,性别效应表现在生活保障和声望地位维度上.进一步独立样本检验结果表明(见表5),在声望地位维度上,男生得分高于女生,差异显著.在生活保障维度上,女生得分高于男生,差异极显著.
2. 2. 4专业效应分析根据表4结果,专业效应表现在人际协调、社会贡献和声望地位三个维度上进一步的方差分析和Post Hoc多重检验发现,艺体类学生得分明显高于文科和理科学生,平均数、标准差见表6.在人际协调维度上,艺体类学生与文科和理科学生差异显著.在社会贡献因子上,差异极显著性.在声望地位维度上,差异显著.
2. 2. 5年级效应分析根据表4结果,年级主效应主要表现在生活保障和声望地位维度上.进一步的方差分析和Post Hoc多重检验发现,在生活保障维度上,大三学生得分高于大一、大二学生,平均数、标准差见表6,差异极显著.在声望地位维度上,大二、大三学生得分高于大一学生,平均数、标准差见表6,且差异显著.
3讨论
3. 1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因素结构
探索性因子分析和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显示,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由5个方面组成:生活保障、声望地位、发展机遇、社会贡献和人际协调.总体来看,和国内其他学者调查研究得出的职业价值观核心因素较为一致)6,7依据Katz的职业决策理论,职业价值观是一个人在职业选择中知觉、需要及目标的综合,一个好的决策是根据选择对象相对价值的大小进行衡量,然后选择具有最大期望值的那些目标.可见,本研究的五因素模型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这五个因素是当前四川省师范大学生选择职业时考虑最多,认为最重要的几个方面.
3. 2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总体特点从总体价值倾向来看,师范大学生在选择职业时最看重机遇发展因素,其次是生活保障和人际协调,社会贡献排在第四位,最不看重的是声望地位因素.一些研究表明,我国大学生选择职业时最看重的第一位因素是机遇发展,其原因一方面是青年学生阶段正处于人生最有理想和奋斗精神的时期,他们不安于现状,想干一番事业,他们对未来充满希望和激情;另一方面是强大的就业压力使他们认知到“只有靠发展才能求生存”、“发展才是硬道理”二作为大学生的一个组成部分,师范大学生在这方面表现出同样的特点.特别是师范大学生就业选择范围相对普通大学生要窄一些,由于近几年中小学老师接近饱和状态,而且其他人士也有资格报考教师职业,再加上2008年金融危机的广泛影响,使得师范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愈发严峻,竟争愈发激烈,所以从长远着想,就业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机遇与发展.生活保障因素成为师大学生择业时考虑的第二重要因素,反映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质生活有更高的需要和追求.而人际协调作为第三个重要因素,证明当前师大学生书本学习与社会实践并重,是在充分了解社会实情后所做出的选择.因为良好的人脉关系将使个体的生活和工作更加顺利,良好的人缘会让人事半功倍,更偏激一点的观点是在中国,人际关系比个人能力还重要.声望地位因素排在最后,一方面反映了学生时代的青年对社会功利看的比较淡,另一方面也反映师范专业的学生严谨治学,为人师表而不太计较名望和地位.
3. 3师范大学生职业价值观性别、专业、年级特点
表4结果显示,在机遇发展、人际协调、社会贡献因素上,性别差异不大,说明男生和女生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选择职业时具有共同的一面,都强调机遇发展和人际协调,并为社会做出贡献.然而在共性基础上,女生要比男生更重视生活保障因素,这可能与女性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经常扮演守家、持家的角色有关,在传统观念中,女性要比男性更注重家庭稳定、和谐,生活富足安康,所以更强调物质生活保障.另一方面,男生比女生更重视声望地位,这可能也与我国传统的男性为家庭的“顶梁柱”观念有关.由于男性经常担负着为家族出人头地、光宗耀祖的重任,所以说,男生要比女生更重视名望地位.
表4,6结果表明,除机遇发展、生活保障因素外,其他维度在专业上均有显著差异.艺体类学生在人际协调、社会贡献、声望地位上得分明显高于文科生和理科生,这可能是受生活、授课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影响.艺体类学生更强调专业技能训练,有更多机会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同时他们情感丰富,充满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对外界刺激敏感,情绪易受环境的干扰和影响,这让他们选择职业时更重视人际协调和社会贡献,同时对成名成家等声望地位有更高的要求.
表4,6结果表明,在人际协调和声望地位因子上存在显著的年级效应,大三学生人际协调得分显著高于大一、大二学生,在声望地位因子上大二、大三学生得分显著高于大一学生,说明随着年级的增长,社会阅历的丰富,师范大学生越来越注重人际关系和声望地位,他们的职业价值观逐渐变得更现实,更成熟,这使他们对现实性的物质生活和声望地位因素越来越看重.
【关键词】米尔顿·弗里德曼;负所得税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负所得税制在中国得到关注的现实与理论背景
近年来,负所得税得到国内学者关注是与我国的贫困、低保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密切相联的。面对城市贫困现象,我国财税部门虽然规定了给予弱势群体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为了帮助城市困难群体,我国政府推行了三条社会保障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并一再强调加强三者的衔接工作,但是仍然存在着实际保障范围过窄,保费过低等问题。城镇低保线在实际执行中控制得非常严格,有些条件近乎苛刻,从而把许多应该救助而政府无力救助的对象排斥在城镇低保线以外(姚君,2003)。此外,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着法制不全、范围过窄、效率低下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人们开始关注负所得税。
目前,我国虽然尚未开征负所得税,但已经有不少学者和学术团体将注意力转向了它。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在2003年已论证运用负所得税理论来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课题,并于2004年在黑河市进行试点,为进一步在全省推开积累经验。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出席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宏观经济风险研讨会”时提出,我们在风险管理上,现在还是处在一个落后的状态中,应实行负所得税制度,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二十世纪后期所出现的负所得税——“所得税鼓励”(EITC)现在并不广为人知。但是所有这些都需要建立一个最基本的基础设施。比如法规体系和公正执法,信用体系,包括监管。(吴敬琏,2004)
2.在低保制度中合理引入负所得税机制
2.1 负所得税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负所得税制度是一项对低收入者提供自动支付的制度。负所得税(王淑玲,2005)是指政府规定一定的收入保障数额(最低收入指标),然后根据个人实际收入对不足保障数额者给予补助,收入越高,补助越少,即负所得税是以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福利补助的一种形式。由于是政府向个人支出所得税,对政府来说是个人所得税的负收入,故称为“负所得税”。负所得税实质上是政府转移支付的一种方式,不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税。这种制度给与低收入人群补助以保证其收入不低于一定水平。
1962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首先提出负所得税制度,他提出此项制度的目的是使社会福利和税收制度相结合,使社会福利更有利于低收入人群。此后欧美经济学界的经济学家又不断将其充实和发展,使该制度对财政分配政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美国尼克松政府在1969年提出的“改善家庭援助计划”和之后的卡特总统任期内提出的“改善就业机会和收入计划”都是反映负所得税思想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措施。
英国在1969年以前对低收入人群实施的是100%税率的保障收入方案,但是在1969年之后政府对有子女家庭的补助计划受该负所得税理论模式的影响,允许受益者在一个月中保有收入的前30英镑,对高于30英镑的收入部分,自己保留1\3,由此隐含的税率只有67%。
目前加拿大已普遍运用负所得税制度对低收入者在儿童抚养,配偶补助,失业保险金,教育费,医疗费等项目均实行了负所得税制度,并且负所得税额可抵减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2.2 负所得税制度的理论模式
负所得税制度的本质是政府为了解决贫困问题,通过引入累进机制对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生活援助,从宏观调控看,它较好地解决了财政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实现了社会产品分配机制的完善。负所得税制度的基本理论的计算公式是:
负所得税=政府规定最低收入指标-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率
个人可支配的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假定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指标为150元,负所得税率是50%。则个人实际收入与个人可支配的收入如下表计算:
从上表的计算可以看出:当个人实际收入为0时就不需要纳税,反而可以向政府申请150元的生活补助费。当个人开始有工资等收入时,他的补助随之减少,并不是按照100%的隐含税率减少,而只是减少50%。当个人实际收入达到300元时,他从政府领取的补助费减少到零。这时的收入也称为转折收入,转折收入=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指标/负所得税率=150/50%=300。当个人实际收入达到转折收入之后,他就不能再从政府领取补助费,而是要向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个人实际收入的层次越高,负所得税的补助就越少,但个人可支配收入的绝对数还是大于层次低的收入者。实行这种负所得税的补助政策,既可使低收入者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依赖政府补助金过活的懒汉思想,从有利于鼓励个人工作积极性。
在具体实施中,负所得税可采用与正所得税同样的办法来计算应税所得,即个人和家庭可以用他们的所得之和减去他们的免征额或费用扣除额,如果结果是负数,他们就有权从政府那里领取税收补助,这种补助金的数额是按照负所得税的适用税率计算出来的。负所得税的税率可以是比例税率,也可以是累进税率,但是没有必要把负所得税税率与正所得税税率衔接起来,为了征收管理的方便,大部分国家的负所得税的税率一般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
2.3 用负所得税方案改进现行低保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与凯恩斯主义所主张的极为类似的差额补贴制度,即给予固定的最低生活补贴,如果该家庭有一定的收入,则是用规定的补贴减去全部收入,其操作方案是:
差额补贴额=最低生活保障线-实际收入额
如果以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是150元计算,当一个家庭按人口计算的月均收入低于150元时,便可享受“低保”,享受的额度以上式计算的数额为准,当一个家庭按人口计算的月均收入高于150元时,便不再享受“低保”。凯恩斯主义者所主张的差额补贴制度实质上是弗里德曼倡导的负所得税的一个特例而已。也就是说,当负所得税税率为100%时,两种制度并无二致。
根据负所得税制方案,高收入家庭根据他们的收入按照正所得税率纳税,低收入家庭按照负所得税税率得到补助。换句话说,富人将“支付”一种“正税”;穷人则将“支付”一种“负税”。实际上,负所得税的魅力之处正在于将传统意义上相互割裂的起“调高”作用的税收与起“兜底”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合二为一,实现了有机整合。
3.社会福利政策分析框架分析
3.1 社会分配的基础:从选择性到普遍性发展
现行的低保制度许多贫困者被“视同”有保障者排除在低保之外。此外,领取低保的条件也相对苛刻。现行的低保制度只是救助了“绝对贫困者”,而是忽视了收入差距因素,剥夺了许多“相对贫困者”获得低保的权利,不符合“救助对象普遍”的原则,实际覆盖范围有限。
负所得税实质是针对个人所得的一种税制安排,因此,其纳税对象应确定为我国全体公民,这样合理的扩大了享受低保人士的范围,并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统一起来,以“税”的形式来取代我国现在实行的针对弱势群体的低保、社会救济等。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二:一是实行全民纳“税”,天经地义,有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和公平;二是以“税”替“费”,公平、高效,成本较低。
3.2 社会福利的特质:从单向资金到多样化发展
我国低保资金使用只注重社会效益,但忽视经济效益和其他效益。由于低保制度施行的是有效100%边际税率,即就业劳动收入增加多少,救助金就相应减少多少,不少低保对象坐享低保,陷入低保“陷阱”。即有人就业并不能增加家庭的收入或只能增加很少的收入,因此大大挫伤劳动的积极性。
负所得税的实施实现了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有效地缩小了贫富差距。运用负所得税不仅可以向低收入人群提供货币资助,较少了贫困,并且越努力工作收入越多,而且激励了非工作者走向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弥补了现行低保制度的临界点附近的不公平的消极作用。实施负所得税增加了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收入,可以明显的提高低收入人群的购买力,在扩大需求基础上激活市场,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建立统一、透明、明确的负所得税方案可以节约政府无效的财政支出,不像现行的低保制度一样政出多门,式多种多样,使政府的更多资金用于经济建设。从负所得税的最低标准或基本生活保障来看,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生存需求,也就是吃饱穿暖;发展需求,也就是教育、医疗、住房等项目。
3.3 输送系统:从冗繁的管理到精简的运行
我国低保工作中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政策不一、资源分割、效率低下等弊端。社区、街道(乡镇)、民政、物价、劳动、统计、财政、工会、教育、卫生、建筑等部门都参与低保、扶贫或救助工作,责任不明确,行政裁量过大,主观随意性太强,导致漏保、骗保现象严重,资金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贪污也时有发生。
虽然现行的保障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毕竟存在,所以要做到与现行的救助体制相衔接,把负所得税作为对现行救助政策的补充可能更稳妥一些,负所得税方案将税收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利用税收机制调节个人收入,提高对低收入家庭的援助效率。我们要发挥负所得税与其他现行救助政策的整体效果而不是负所得税的单一政策优势,必须以税务部门、民政部门为中心重新整合现有社会救助体系,适当精简机构和富余人员,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着力提高办事效率。
3.4 资金筹集:丰富了多样化的筹资方式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可见,我国城市低保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支出。虽然政府是社会救助当然的主体,但是,如果单一依靠政府财政,一方面会增加财政赤字、加重政府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财政支出毕竟有限,而社会救助又遵循一种制度服从财务的机制,因此必然会降低城市低保的发放水平和发放人数。
因此,社会的资金资源(社会、个人的捐赠;发行彩票)应该纳入城市低保的筹资渠道,以实现社会资本的有效利用。而负所得税耗费较少,由于负所得税方案是用一个统一的现金收人补助计划,取代其他一大堆福利计划。且执行此方案的政府机关只是税务部门,故那此累赘且代价高昂的福利官僚机构在理论上几乎完全可以撤销;与此同时,社会所负担的费用在税务表上以更明确与更客观的方式表示出来,从而可以避免贪污与贿赂,从而也丰富了低保资金的筹资方式。
4.小结
尽管经济学家对其有种种反对意见,负所得税在我国的具体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难题,但是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尤其是效率方面)、调动低收入者的积极性方面负所得税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之道。我国政府应尽快实施负所得税政策来充实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议先在发达省份或城市进行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后,再面向全国推开,最终构筑起一张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惠及所有低收入者的安全网。
参考文献:
[1]王淑玲.负所得税制度对我国低收入者补助的思考[J].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8月第9卷第3期.
[2]肖萌.西方工作福利制度与收入支持对中国低保制度的启示[D].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2005年.
[3]谢枫.运用负所得税原理改进我国的低保制度[J].研究与探索,2004年10月.
[4]聂佃忠.负所得税: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J].甘肃理论学刊,2004年9月.
[5]李庆梅,聂佃忠,周晔馨.用负所得税重构中国低保制度的难点研究[J].甘肃理论学刊,2009年5月.
[6]徐天光.最有转移支付方式研究[D].河南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7]姚君,郭巧玲,田杰棠.浅议有利于援助弱势群体负所得税制度[J].税收与社会,2002年8月.
[8]夏晶,张明喜.建立负所得税制度的现实思考[J].财会研究,2005年第10期.
[9]陈瑶,易婷洁.“负所得税方案”解决我国扶贫效率问题浅探[J].当代经济,2006年第6期(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