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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判断的出题模式非常固定,即每道题先给出关于某个概念的定义,然后分别列出四种情况,要求你依据对定义的理解从中选出最为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选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假设这个概念的定义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也就是要求考生要从给出的定义本身入手进行分析和判断,而不能凭自己已有的定义、概念去衡量,尤其是当试题的定义与自己头脑中的定义之间存在差异时,更应当以题目中的定义为准,而不能“想当然”地来进行答题。
从这里大家可以发现,定义判断相比起逻辑判断、片段阅读、资料分析等题型来说,阅读量是很小的,相应地,信息量也比较小,我们所能依据的只有一个定义,而正确解答对我们的能力要求是一种从一般推到特殊的演绎能力,也要求我们抓住、抓好定义这个“纲”,因此把握定义可以说是做好定义判断的重中之重。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定义判断中出现的定义都有哪些特点。
一、定义一般都较为专业,所属学科五花八门
定义判断中出现的定义都是比较专业的概念,一些尽管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见到,但具体的定义却很少有人能准确概括,比如09年国考中出现过的“隐性广告”、“政府采购”,08年国考中的“价格垄断”等;还有一些定义比较生僻,比如09年考查过的“缺陷补偿”、“春化作用”等,这些定义对于很多非本专业的考生来说很可能是第一次听说,这就使得考生可以完全根据定义来进行解答,最大程度地降低了考生原有知识给解题带来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增加了题目的难度。
就定义所属的学科来说,其涉及的知识可以说上从天文,下到地理,无所不包。这一方面体现了公务员考试的公平性,因为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来自于不同专业,如果过多出现某个专业的知识就会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也符合公务员考试对考生综合素质考查的要求。但通过笔者对2014年到2014年的国考真题的细心统计研究,发现公务员考试的定义也并不是完全地“天马行空”,而是主要集中在几个大的学科类别,例如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科普知识等,具体比例可见下表:
定义所属学科类别
法律
管理
经济
心理
科普
其他(例如文学、哲学等)
比例(%)
36.7
15.6
21.1
10
11.1
5.5
注:上表中的比例是根据03~07年11套国家公务员(其中03~05年均为两套题,其中有部分试题重复)真题统计得出的。
通过上表中的数字我们很容易发现,关于法律常识的定义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可以说是“一支独秀”,因此看到这里可能会“几家欢喜几家愁”,但是笔者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学法律的同学千万不要因此就欢欣鼓舞,学其它专业的同学也根本没有必要灰心丧气。一是因为关于法律知识的定义判断的数量近几年来呈直线下降的趋势,据笔者统计,03年中法律概念所占比例为70%,而到07年已经下降到了10%,整个08、09两年甚至都没有出现关于法律知识的定义判断,尽管这和08、09年常识部分对法律常识的大量考查不无关系,我们也可以推测今后的公务员考试中定义判断部分很可能还会涉及法律知识的考查,但比重绝不会很大,二是定义判断中考查的一般都是比较简单的法律概念,并不需要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不会因此给考生带来解答困难。
二、对不同定义需要合理处理原有知识的影响
尽管定义判断我们是严格依据题中定义来进行分析的,但是我们做题不可能不受到自己原有知识的干扰。这个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在题目定义和自己所了解的没有太大出入时,那么这种“知识迁移”可以帮助自己快速地找出正确答案;另一方面可能因为有些定义过于抽象和专业,或者出题人可能有意对其进行了简化,因此可能和考生在脑海中的固有印象不一致,这时要严格依据题中定义,因为定义判断的前提就“定义是不容置疑的”。因此,专业类别对定义判断的帮助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
三、对定义的理解是解题的关键
定义的陈述,一般都是相当严密的。事件发生的前提条件、事件成立的必要条件以及陈述的最终落脚点即中心语都会在定义中给出明确的界定。定义的方法一般可以归纳成“属+种差”的方法,就是通过解释概念最邻近的“属”的概念和“种差”来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那么在题中属和种差都可以作为出题点对考生进行考查,考生要判断选项中的四种情况是否符合定义,就要注意辨别所给的情况是否与定义中的属或者种差相同或者不同。而对于属和种差来说,又可以分为定义的主体、客体、修饰词等许多部分,需要考生一一鉴别。因为“种差”是某个概念区别于其他的关键,也是一个定义的核心内容,所以一般考查点都会出现在这一部分,需要考生注意甄别这些中心语和选项中的几种情况有哪些异同处,从而得出答案。
例一(2014年国考第72题):
隐性广告是指将产品或品牌及其他代表性的视觉符号甚至服务性内容策略性的融入电影、电视剧或其他电视节目及其他传播内容中(隐藏于载体并于载体融为一体),使观众在接受传播内容的同时,不自觉地接受商品或品牌信息,继而达到广告主所期望的传播目的。
【解析】在上面这个定义中,概念的“属”没有明确的字眼,整体上指的是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区别于其它而被称为“隐性广告”主要分为三层,首先是“将产品或品牌及其他代表性的视觉符号甚至服务性内容策略性的融入电影、电视剧或其他电视节目及其他传播内容中(隐藏于载体并于载体融为一体)”,其次是“使观众在接受传播内容的同时,不自觉地接受商品或品牌信息”,最后是“达到广告主所期望的传播目的”,这些也就是这个定义的“种差”。那么对选项进行分析时就要注意选项是否符合这个定义的“属”和“种差”,如果有一方面不符,就可以排除了。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隐性广告的是:
A.电视台的转播世界杯足球赛中场休息时播放的某知名饮品的广告
B.某电子产品生产商赞助拍摄电影,电影播放前播放该产品广告
C.某知名运动品牌赞助奥运会某国体育代表团运动员的领奖服
D.某电视台知名女主播穿着某品牌提供的服装参加亲戚的婚礼
【解析】A项中是在“中场休息时播放”,因此很明显不符合定义中“融入电影、电视剧或其他电视节目及其他传播内容中”,B项同理,分析C项发现符合定义,而D项中是“参加亲戚的婚礼”显然没有“观众”,也不能“达到广告主所期望的传播目的”,因此与定义不符,所以应选择C项。
例二(2014年国考第80题):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进行管理的制度。
【解析】这个定义中属是“行为”,表明政府采购是“行为”的一种,种差为“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表明政府采购不同于其它行为的本质特征。二者结合便揭示了“政府采购”的内涵,即给出了“政府采购”的定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定义后面还对政府采购进行了解释,这个可以看作是对这个定义的补充,因为很多时候对定义本身可能在理解上会有困难,因此为了帮助我们理解会作一些更为详细的解释,类似于法规出台后的细则与解释,也为我们解题提供了更多的信息,要引起注意。这里解释主要是在强调政府采购实际上是一种广义的“采购”,而不单纯是购买这种具体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政府采购的是:
A.某市政府规定,单笔超过一定金额的办公用品必须报有关部门集中采购
B.某市政府为方便市民出行,租用电信公司的短信平台给市民发送免费短信
C.某县政府为改善当地教育条件、拨专项资金给某小学翻修校舍,并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