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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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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化进程

中国城镇化进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镇化;节能减排;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7-27(8)

1 现代城镇化进程

1.1 基本认识

同人类其他文明一样,城市化有其发生和发展的历史。尽管人类社会的城镇建造已有8000多年的历史,但是,“城镇化(城市化,下同)”一词的出现则是在工业革命之后。与古代城镇化发育相比,现代城镇化发育的最大特征在于城镇职能的扩展:即现代城镇不仅继承了其古代时期的集聚生活和集聚消费的传统功能,而且极大地发展了集聚生产和集聚污染的新功能(图1)。这种功能的扩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城镇对农业生产的依附性,并且最终将城镇推到了国家或地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中心位置。

1.2 中国现代城镇化

客观地讲,过去60多年中国现代城镇化的发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经济城镇化发育进程(系指城镇经济在国家GDP产出中的比重)明显快于人口城镇化发育进程。相关研究表明,1952年,中国城镇化的总体水平仅有14.1%,其中经济城镇化水平为15.6%、人口城镇化为12.7%,经济城镇化于人口城镇化两者比例为1.22。到2010年,中国城镇化的总体水平上升至65.4%,其中经济城镇化水平为85.6%、人口城镇化为49.9%,两者的比例为1.71(图2)。这一差异值不仅远高于同期发达国家1.13的标准,而且也超过了同期发展中国家1.60的水平(图3)。

导致中国现代城镇化发育这种差异特征的关键在于城镇经济、特别是二产的快速发展,这正是造成中国能源消费需求高速增长及其投入产出水平长期保持相对低下的基本原因所在。

2 能源消费

2.1 总量增长

自20世纪50年代初以来,中国现代城镇化发育的一次能源消费需求有了大幅提升。在现代初始发育阶段(1952~1980年),强烈的传统职能色彩(集聚生活和集聚消费)使得中国城镇的一次能源消费维持在一个很低水平上。1952年中国城镇的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不足1500万吨标煤,仅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0.5%。此后,随着大规模工业化建设的展开,各地城镇的集聚生产职能得到明显增强,从而导致全国城镇一次能源的消费水平有了快速提升。到1980年,城镇一次能源消费已经超过了3亿吨标煤,约占全国消费总量的53.7%(图4)。换言之,在初始发育时期,全国城镇一次能源的消费需求以每年1100多万吨标煤的速度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现代城镇化进入了快速发育阶段(1981~2010年),其中经济的产出职能得到大幅增强。在市场经济、特别是外向经济发展的刺激下,中国城镇的一次能源消费需求呈现出更为强烈的增长势头。数据分析表明,到2010年,全国城镇一次能源消费已经达到了27.3亿吨标煤,约占全国消费总量的84.1%。以此计算,在这一期间全国城镇一次能源的消费需求以每年增长8000多万吨标煤,约为初始发育期的6.3倍。

2.2 结构演进

在现发育阶段,中国城镇的能源消费主要用于满足工业生产发展的所需。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石油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全国城镇一次能源消费的结构演进明显加快。1980年,中国城镇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比重为51.2%,与1952年时相比,降幅超过42个百分点(图5)。受此影响,1980年中国城镇一次能源消费的结构演进系数达到了1.95,较1952年时的增长了0.88(或增长了82.6个百分点,图6)。

进入快速发育阶段后,在国内能源政策摇摆和国际能源市场动荡的共同影响下,中国城镇能源消费结构的演进反而呈现明显倒退的趋势。数据分析显示,2010年中国城镇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比重约为64.1%,比1980年时上升12.8个百分点(图5)。这一年中国城镇一次能源消费的结构演进系数为1.56,比1980年时下降了0.39(或下降了20.1个百分点,图6)。

2.3 单位产出能耗

客观地讲,中国现代城镇化进程的能源产出效益呈现出明显改善趋势。

20世纪50年代初,集聚生活和集聚消费的传统职能使得中国城镇化的发育对一次能源消费有着较少的依赖。因此,有限的城镇生产集聚尚能将能源消耗的投入产出效果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正是1952年时全国城镇单位产出的能耗水平能够达到14.0吨标煤(万元,1952年不变价,下同)的根本原因所在。进入现代化进程之后,由于资本与技术投入的有限造成部门结构单一和重工业发展优先的倾斜性产业发展政策,中国城镇的能源消费表现出异常强烈的需求增长。因此,尽管近30年的初期发育使中国城镇的经济的总体产出能力得到明显增强,但其单位产出的能耗也随之呈现出大幅上扬态势。1962年中国城镇万元产出能耗达到了24.8吨标煤,比1952年时上升了77个百分点。经过了3年调整后,1965年中国城镇万元产出能耗开始回落到17.6吨标煤。此后,受“时期”的政治干扰,城镇单位产出的能耗再次开始攀升。到1975年时全国城镇单位产出的能耗为21.7万吨标煤,比1965年增长了23个多百分点。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全国城镇万元产出的能耗上升情况才开始发生改变(图7)。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大量外来资本与先进技术的引进,特别是相对协调发展政策的实施,最终扭转了城镇单位产出能耗居高不下的局面。

1990年,全国城镇万元产出的能耗为12.0万吨标煤,比1980年时下降了约42%。2010年进一步降至到5.0万吨标煤,比1990年时的有降低了约58个百分点。

3 碳排放

3.1 总量增长

随着一次能源消费的增长,中国城镇的碳排放总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

1952年中国城镇的碳排放仅有0.11亿吨碳,约占全国碳排放比重的31.0%。此后,在工业化运动的推动下,城镇的集聚污染功能得到大幅增强,其结果,全国城镇的碳排放水平快速增长态势。到1980年,中国城镇的碳排放总量达到了2.1亿吨碳,是1952年时的19.4倍(图8)。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伴随着集聚生产功能的大幅提升,城镇集聚污染的功能也得到了明显放大。到2010年,中国城镇的碳排放总量已接近18.4亿吨碳,是1952年时的169.4倍。重要的问题在于,1981-2010年期间,中国城镇碳排放的年均增速超过了0.54亿吨碳,为现代城镇化初期阶段的7.6倍。

3.2 单位产出碳排放

与单位产出能耗的变化近乎完全同步,中国城镇单位产出的碳排放也呈现出明显下降趋势。

受到落后的燃料供应结构影响,中国现代化之初的城镇单位产出碳排放便已经达到了较高程度。此后,随着生产职能的增强,中国城镇单位产出的碳排放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升。1980年中国单位产出的碳排放接近13.4吨碳/万元(1952年不变价,下同),比1952年时增长了30.5个百分点。

改革开放以来,大规模的技术引进和集约化的生产彻底扭转了城镇单位产出的碳排放居高不下的局面。到2010年,中国城镇单位产出的碳排放已经降至不足4吨碳/万元。与1980年时相比,降幅接近3/4(图9)。需要指出的是,进入21世纪以来,这种下降趋势明显变缓。

4 产出效率国际比较

4.1 比较结果

尽管在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城镇的能源投入产出效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甚至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城镇化的能源投入产出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为此,我们选择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5个发达国家、以及印度等发展中国为代表进行了相关比较。

以2010年为例,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的总体城镇化发育水平均超过了85%,除了美国外,其他发达国家当年单位GDP的产出能耗均低于1.5万吨标煤(亿美元,2010年价)的水平(图10),其中日本单位GDP产出的能源投入不足1.0万吨标煤。

至于印度,由于目前该国的总体城镇化发育水平尚不足45%,因此其单位GDP的产出能耗接近2.5吨标煤的水平。

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2010年的总体城镇化发育水平超过了65%,但是,中国当年的单位GDP产出能耗接近3.0万吨标煤,如此的单位产出能耗不仅数倍于发达国家,就是与印度相比,也高出20%。

4.2 原因分析

总体而言,造成中国城镇单位产出能耗与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结构演进的刚性特征明显。长期以来中国实施的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发展优先产业导向政策,造成了不断增强的第二产业产出能力极大地挤压了其他社会活动的能源消费增长空间。其结果是,国家产业结构的演进近乎完全依赖二产、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来推进,从而使整个经济结构的演进具有明显刚性特征(图11g)。如此产业结构发育所产生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国家、特别是城镇单位GDP产出能耗的居高不下。

第二,供应结构落后。 与多数国家相同,中国现代城镇化的一次能源供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均建立在本国资源基础之上。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城镇消费需求的快速增长和国内资源供应的有限,石油等现代燃料矿种的进口规模不断上升。然而由于出现一定程度的战略决策的失误和国家能源市场供应的失调,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的演进便开始止步不前,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倒退。其结果是,到2010年煤炭占据了中国一次能源消费的70%以上(图12),相应地,国家一次能源消费结构的演进系数仅为1.4,不仅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一般在4.0以上),就是与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相比,差距也有近0.5。

5 节能减排路径选择

5.1 基本思路

能源消费是人类社会生存与财富积累的原动力来源,是一个涵盖了从资源开发以及制成品生命使用周期在内的所有物质产品消耗和使用过程。其中,包括资源开发和产品的制造过程可以称为社会生产性消费;制成品的使用过程则可称为社会使用性消费。能源消费正是这种由社会生产性和社会使用性两种形态所组成的社会能量消费过程(图13)。

遗憾的是,人们并未系统地认识社会物质能量消费的这种组合形态特征,因而在论及社会的节能减排时,常常将注意力更多的放在产品社会生产过程的节能减排上,而较少关注制成品使用过程的节能减排效益。这种有意或无意地将两种消费形态分离的做法最终导致了社会节能减排的事倍功半效果。中国的实践正是这一方面教训的典型例证。

与世界上所有国家相同,长期以来中国的能源战略始终采取的是一种单向伺服模式。这种单向伺服模式不考虑或很少考虑消费需求的合理性,而只是强调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能源消费需求,因此也可以称为能源被动供应战略。换言之,在这种单向伺服模式下,社会能源消费完全决定着能源供应的规模增长和系统发育走向,而很少顾及因各种外部环境变化所造成的供应成本提高和运行风险增大。

5.2 路径选择

应当说,在过去半个多世纪的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单一伺服模式或被动供应战略基本上保证了国家总体发展目标的实现,并成功地实现了系统空间发育从地方化区际化和国际化的跨越。与此同时,国家能源供应的时空协调也因此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内外环境变化压力与挑战。有鉴于此,未来国家能源供应进行从 ‘单一服务’ 或‘被动供应’向‘主动协调’的战略转变,其中‘源头调控、效率优先、整体协调’是这一总体战略转变的基本构成(图14)。

5.2.1 源头调控。

同其他人类社会活动一样,能源供应的终极目标就是满足能源消费,这是人们长期形成的一种固有观念。然而,人们很少从能源消费的合理性出发,考虑能源开发与供应自身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近年来,随着气候变暖压力的增大,人们开始质疑原有观念。但若完全取代国家能源供应的传统观念,人类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以中国的情况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能源消费始终保持在6.0%的年递增速率。其结果,2010年中国最终超越了美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2011年中国一次能源的消费超过美国的水平甚至上升至了15.1%,比2010年时的情况增长了8.7个多百分点。形成这一局面的关键在于工业部门生产能力的快速发展,例如,2010年中国的矿业和制造业部门在国家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高达75.3%,为发达国家的2~4倍。因此,‘源头调控’就是要通过主动抑制工业生产部门能源消费的过快增长,最大可能地降低工业生产部门在整个社会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5.2.2 效率优先。

作为一个发展中能源消费大国,中国的社会消费与社会生产具有同样的节能潜力,有时甚至超过了社会生产部门。在这里,有两个可以说明这种社会消费节能潜力的实例。

首先,中国现有建筑面积430亿m2,由于门窗保温性能低下(例如北京节能门窗的标准为K =2.8w/m2.k,仅相当于欧洲20世纪80年代初的水平),如果采用欧洲现行标准,中国的建筑能耗将因此每年减少4.3亿吨标煤的能源消费和13.8亿吨的CO2排放量。如果考虑到未来每年城镇竣工建筑面积的总量将持续保持在10亿m2以上的话,那么中国一年的建筑节能潜力将变得更为可观。相比之下,中国46种出口贸易产品的能源消耗为3.1亿吨标煤,CO2排放量7.96 亿吨(2005年),分别相当建筑节能潜力的72.1%和57.7%。然而,出于惯性思维,政府和企业仍将主要精力放在能源生产和供应能力的扩大方面,以解决快速城镇化发展的能源供应问题。根据相关报道显示,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准备上马新疆庆华能源集团等15项、年产能力为110亿方的煤制气工程,投资总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与之相比,在国家建筑节能方面,中国至今仍未能够制定出一个可供国家、企业及社会共同遵循和执行的发展目标和法律依据。

其次,2008年中国的照明用电已占全国电力消费总量的12%以上,并以平均每年15%的速度递增。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节能灯生产国(2010年中国生产节能灯42.6亿只,约占全球总产量的80%),中国目前约80%的照明市场仍然在使用传统的白炽灯。相关研究报告显示,如果我国城市道路照明光源的1/3更换为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其节约的用电量相当于一个三峡工程的发电量。面对日益严重的全国性电荒,中国不得不每年投入3600亿元用于电厂建设,而政府每年用于鼓励节能灯使用的补偿不足1亿元人民币。显然,最大限度地提高包括社会生产与消费的整个消费链条的能源消费效率应置于国家能源总体发展战略的核心位置。

5.2.3 整体协调。

对未来中国城镇化的持续发展而言,能源供应质量的提高主要集中在结构改善及供应方式转变两个方面。

在未来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城镇将更多地发挥国家和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动力引擎作用。受此影响,未来国家能源消费结构将会发生重大转变,其中,天然气消费增长将超过其它能源矿种,成为中国燃料结构演进的核心。因此,为满足天然气生产与进口(包括液化天然气)规模的快速增长,专业码头、储配装置和输(配)气管线等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便成为未来国家能源时空协调发育的重要任务。

与此同时,为了减少外部环境变化的干扰,确保能源供应规模快速扩张下的系统运行稳定性,应加速推进国家智能化电网的建设,并着手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国家与区域储备机制体系的建立。

6 对策建议

为了尽早实现上述总体战略目标,以便使未来中国能源供应的时空协调之路走的相对从容一些,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继续坚持严格的人口控制政策,这是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快速增长的一个基本前提;

第二,提高对结构节能的认识,将产业结构节能置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首位,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结构节能降耗的效应;

第三,加大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尽快改变目前第二产业一花独秀的局面,这样才能使得结构演进的节能减排效果完全发挥出来;

第四,逐步调整国家财富分配格局,为实现产业结构的正态演进提供一个良好的发育环境;

第五,增大科技和教育投入,为三产的顺利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

7 风险分析

中国未来能源供应的时空协调发育将主要面临来自地缘政治、资源价格和环境压力3个方面的挑战。

7.1 地缘政治挑战

冷战结束后,全球地缘政治发生重大变化,形成了美国一霸独大的局面。然而,好景不长。10年的全球反恐战争严重地损耗了美国的软硬实力,而发生于2008年的金融次贷危机则极大地动摇了美国及西方国家主导的全球经济秩序。为了继续维护世界霸权地位与确保自身国家安全,美国不得不做出新的战略调整,将其战略重点东移至亚太地区。美国的这一战略东移不仅深刻影响着未来全球地缘政治格局的变化,而且也对未来中国能源供应时空协调产生重大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国与周边国家因岛屿等领土争端而引发的国家近海油气资源开发和油气产品进口海路通道的安全保障问题。

另一个地缘政治挑战可能来自中东的波斯湾地区。长期以来,美国及西方盟国试图通过打压伊朗的核发展计划,维持所谓中东地区的战略平衡。为了国家安全和宗教尊严,伊朗政府坚持既定发展方针,美伊关系始终处于紧张状态。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进口国之一,中国油气进口来源地的安全与产品价格的稳定将面临这一地区冲突所带来的巨大挑战。

7.2 资源价格挑战

与地缘政治相比,国际石油与天然气价格的波动对中国未来能源安全的时空协调更具挑战性。

经历了二战后的长期政治波动,国际油价的变动开始进入经济主导时期,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随着国际石油市场博弈程度和全球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目前的世界已经形成了石油出口国、老牌(欧洲、美国等国家)与新兴石油进口国(中国、印度等国家)“三足鼎立”的格局(图15)。其结果是,投机行为开始占居了油价运行机制的主导地位,国际油价从此开始进入了一个高油价阶段。

总体而言,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石油输出国、老牌与新兴石油进口国“三足鼎立”的市场格局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此种状态下,投机成分主导下的风险机制将使世界油价继续处在一个高风险阶段。所不同者,经历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石油市场的消费格局将发生相应变化。随着其消费比重的不断增大,新兴石油进口国在新油价机制的建立方面将获得较大的话语权。与此同时,为了应对大气变暖和减缓经济衰退趋势,老牌石油进口国对油价新机制的确定也将会表现出更为积极的姿态。此种情况下,国际油价很可能呈现一个相对稳定状态。据此我们得出的判断是:未来国际油价有可能保持在100美元/桶的范围(按2008年价格计算),其价格变幅大体保持在80—120美元/桶之间。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新兴石油进口国,未来经济发展对国际石油市场的依赖程度将有明显提升。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油价波动对国内经济发展的干扰,有效地发挥自身市场的潜在优势乃是获取国际油价稳定的一个关键。

7.3 环境压力挑战

这种挑战主要来自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

在国际方面,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面临的共同挑战。尽管目前全球尚未在国家碳减排方面达成一致的协议,但是要求各国、特别是能源消费大国减排的呼声和压力与日俱增。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中国在未来世界碳排放中的比重将保持一定的增长趋势,因此,能源供应的国际环境压力也将随之增大。

在国内,由于巨大的人口规模和相对脆弱的资源环境基础,多年的快速经济发展已经对国家的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巨大压力,其中以大气和水环境两方面的表现最为突出。为国家社会经济、特别是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计,减缓乃至最终遏制大气与水环境的恶化应成为国家能源发展不可推卸的责任。

7.4 其它风险

为实现社会整体节能的目标,确保能源供应系统发育的时空协调,中国还将面临其它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

第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财富分配格局的变化,会使某些既得利益部门和集团的既得利益受损,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

第二,第三产业的某些部门,如旅游业的大力发展,同样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第三,在中国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仍然十分关键。因此,政府部门的改革进程可能还会面临一定的政治风险。

参考文献:

[1] 张雷,等.中国城镇化进程的资源环境基础[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1-424.

[2] 张雷,李艳梅,黄园淅,吴映梅.中国结构节能减排的潜力分析[J].中国软科学,2011,(2):42-51.

[3] 杨秀,江亿.中外建筑能耗比较[J].中国能源, 2007,31(1):21-26.

[4] 刘强,庄幸,姜克隽,韩文科.中国出口贸易中的载能量及碳排放量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8,8(245):46-54.

[5] 文婧.大型能源企业“豪赌”煤制天然气[N].经济参考报,2012-9-6:(7).

中国城镇化进程范文第2篇

中国城管模式一定是最早萌生于中国文化不仅深厚而且仍然存活在民心之中的地方,这个地方应该是与中国传统农业文明仍然藕断丝连的中小城市(亦或是县城),当位于民营资本和自由市场经济活跃的南中国,宣城就是这样的地方。

宣城模式的特征是以文化人,以人为本、社会共治、政府守责。

一、以文化人。文化是社会发展之基因,是生命价值之所在,是城市社会之空气。文化,是文化之于民,闻于民声,见于民行,成于民德,定于社规,并在所有的活动领域形成绚烂多彩的物件,在每个人生记忆中形成斑斓多姿的痕迹。宣城的中国文化基因没有遗失核心片段,还没有本质上的变异,更没有异化为西方文化基因,这些基因使市民能够对城市生活的需求形成共识,对城市家园拥有融于山水、和于人生、巧于天工的理念。对城市化中城市管理的方向形成坚定的选择,对种种疑难问题形成富有创造力的方案。共同的文化基因使官民、官商、民商之间乐于沟通、乐于变革、乐于规范和被规范,从而使城市文化成为城市管理模式的营养皿。

二、以人为本。管理者以市民的需求为本来确立管理的目标---满足居民发展中的需求。人的需求与设施供给的矛盾,是中国城市管理现代化的根本矛盾,而其复杂性又在于不同人群之间需求存在很大差异。这对矛盾不仅表现为设施供给数量难以满足需求,还表现在设施种类和水平难以满足多元化和多层次的需求。宣城管理者不仅满足国外游客的高端需求,而且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如就近买早点、买菜、买零食,这样的需求可能在别的城市被视为低端需求,而宣城把他看做中国传统形式的需求,大众的需求,基本的需求,多元的需求,同样想方设法给予满足,划地方,提供便利设施,让卖者低成本经营,让买者少支付铺面费。这样的需求还有自行车、摩托车的停放处,羊肉串的摊位等等,都各就其位,各得其所。

三、社会共治。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是政府,生产者是私人和第三部门,生产者带来的外部性生产者要出力治理,政府提供服务并负责监管,公私之间职责分明。市容卫生、信息收集等专业服务,悉数委托承包商提供服务,这就有利于打破原来政府承揽这些业务时受制于条块分割、专业分离,以及政府间碍于情面等问题了。由服务生产者承担社会协同治理的职责,符合承包商的利益,也维护了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中国城镇化进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十;城镇化;规划;基础设施;保障房;工业经济

党的十报告指出,“必须以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结构性问题”。要“科学规划城市群规模和布局,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聚集功能”。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城镇化得到了快速发展,据中国市长协会主办、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承办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达到6907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100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1.27%,首次超过50%实现历史性突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指出,到2050年中国的城镇化率作为现代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应提升至70%以上。

目前我国落后县城区以及集镇建设发展都比较滞后,辐射带动能力较弱,统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强,未来发展空间很大。由于历史的、现实的以及地理因素决定的生产条件的限制,工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产业体系不完善,现代商业、物流服务业发展较慢,造成产业支撑不强,后劲不足。另外,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量不足,城市功能及配套设施还不完善,在住房、教育、医疗卫生、交通需求等方面还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基于此,笔者认为,在铜仁处在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未来的城镇化进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增强规划的控制和约束功能

城乡规划是用于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是政府科学决策的基础,科学的城乡规划是城镇化健康协调发展的关键,也是城镇化建设的框架蓝图。坚持科学规划,切实增强规划引领城镇发展的纲领性作用,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促进中心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其次,城乡规划在城镇化发展中遵循适度超前、量力而行的原则,在科学预测未来城镇发展中如交通压力、停车问题、地下空间等有可能导致“城市病”的问题进行有效规划。加强了县城城市道路、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场、供电、通讯、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体育等市政工程建设力度加大,提升城市的功能和品位。城镇建设,规划先行,要坚持按照规划蓝图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要求擅自开工建设,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微调的方案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关,切实增强规划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二、创新投融资体制,为城镇化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投融资体制主要是指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中,经营和管理总体规划范围内全部社区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方法,其内容包括投融资决策制度,投融资组织结构,投融资主体行为,投融资收益分配,投融资资金筹措及投融资监督体系建设等。城市建设中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内容主要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城市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及环境保护、绿化美化、供水、供电、天然气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投融资制度的建立及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是城镇化建设的内在需要,也是弥补财政资金不足的必要手段。在城市建设的初始阶段,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必然要先行,其资金缺口巨大对于保运行、保正常的政府财政支出来讲是无能为力的。在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方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和借鉴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创新理念,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政府投融资平台,整合各类资源,放大财政资金利用效益。规范运营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运行效果,为城市建设提供坚实的财力后盾。

三、完善城市功能设施建设,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自身素质的提高,人们对城市的服务功能有着越来越高的期望,停车难、噪音大等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城市生活的大难题,城市的绿化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及环境保护的功能方面都对未来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增加了广大市民的不满。在城市化进程中,完善城市各项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的科学管理已经刻不容缓。未来城市的发展迫切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功能完备、优化,城市文化需要充分挖掘,城市个性充分彰显,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提高。这充分要求铜仁今后在城市的建设上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在城区供水及垃圾污水处理能力建设上不打折扣,对于过去建设中出现的侵占公用设施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力纠正。要积极改善城乡电网、信息网络覆盖率,加强城市排水、消防、防灾、减灾能力的建设;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形成节能降耗的良好局面。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的投入,满足人们的就学、看病需求,高标准的规划和建设文化体育休闲娱乐设施,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尽快理顺体制机制,调整职能职责,解决多头管理问题,加强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和提高城市执法队伍力量和能力,探索科学化、信息化、网格化管理模式,推行“柔性执法”,加强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市民素质,构建和谐的城市环境。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满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

目前,我国城市居民的住房供应主要是商品房建设者,多元的住房供应主体比较薄弱。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供应由于各级政府财力有限,以及其对于高价出让土地的冲动,难以形成有效的供应机制,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压力较大。而推动城镇化建设,广大市民住房需求的满足则是具有刚性约束的条件,如二战后,英国的保障性住房一度高达60%,城市型国家新加坡的公租住房政策则相对比较合理和完善,这些是保证广大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和降低生活成本的有效途径。因此,我们要加大廉租房建设,并在质量上和配套设施上予以完善,从而将更多的人口吸引并稳定在城镇人口范畴内。同时,要研究小城镇住房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科学规划以避免农民乱建住房行为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的污染,引导更多的农民朝着符合城镇发展需要的方向建设住房。

中国城镇化进程范文第4篇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地模式;农地开发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15日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造成了大量的失地农民。这些失地农民游离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影响了国家发展与社会稳定。本文首先从规范法律制度方面确立农民在农村土地上的合法权益,然后探求新型的征地模式。

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收益

(一)农村土地产权权利界定模糊。农村土地在承担城市保障的同时也承担着农民生活保障的任务,不仅如此还是部分城市开发建设的资金来源。我国关于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条款中均规定除过城市土地与在农村的国营农场属国家所有的外,其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宪法》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而《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农用地转非农用地,农用地流转只限于农业用途。农业用地不得参与城市房地产建设,将农业用地转为农村建设用地需要经过审批。农民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在法律上自相矛盾。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公共权利”的概念界定不清,建议在相关下位法修订时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与界限,以便于合法的区分哪些是公益性事业用地、哪些是经营性商业用地,严把征地审批手续。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缺位,虚位所有权不具有排他性。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但同时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权利主体多元化导致权利主体缺位,致使村委会或地方政府代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引发农地非法征用、侵害农民利益事件的根源之一。笔者认为,应在法律高度具体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

(三)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不完整。目前,我国农民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完整,仅有耕作权,部分作物受益权以及受限制的处分权。农民并没有农转非农的转让的权利以及将农地用于除农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权利、无租赁权。实践中农地承包经营权被严格的限制,只准许以从事农业为用地目流转农地,农转非农尤其是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政管理审批制度非常严格。笔者认为,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使该项使用权囊括转让、转租、入股、抵押、收益等多项权利。将权利主体、全力施行范围、权力实行对象,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方式等都要列明。

二、构建新型的农地征用模式

(一)构建“城镇开发建设小组――村委会+城市开发建设小组――开发商”的征用模式。主体农地征用的利益相关方有3个:政府有关部门、村民集体、开发商。

1、政府有关部门主导城市建设,是农地征用的主导力量。在二级市场中,政府与开发商在工程项目投资上有相同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矛盾又相互促进,一旦两种利益失衡,社会利益就会流向经济利益。在确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之后,就在法律层面认可且保障了农民合理且合法的社会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政府主导之下达到了一种平衡状态。

2、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地承包经营权,并且由村民委员会出面与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商讨农地开发面积与开发强度。

3、开发商主要指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提供开发方案与并垫资部分项目,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之下与村民委员会商讨具体的合作细则。

(二)征地模式的运行管理机制。在法律明确农地产权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依托“城镇开发建设小组――村委会+城市开发建设小组――开发商”的征地模式主体,以投入资金与行政控制、征地补偿费用控制、项目进程控制为驱动力,形成适应新环境的征地“三控”驱动管理模式。

(三)征地“三控”驱动管理模式内涵

1、项目进程控制。在城市开发小组的行政主导之下,由村民委员会与开发商确立项目进度责任制。由三方代办机构签订项目进度责任协议,确定交地和开工建设的最后期限,并明确在协调工作中的各自责任和义务。

2、投入资金与行政控制。在确立项目后,由城镇开发建设小组与开发商共同投入资金启动项目。在施工阶段,由城镇开发建设小组负责监督财务与工程质量,由开发商具体负责项目进度。社工完毕后进入盈利阶段,该阶段由城镇开发建设小组与开发商分享项目带来的经济利益。

3、征地补偿费用控制。维护征地模式良性运作的关键管理控制机制。城镇开发建设小组把开发项目所获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补偿款拨予村民委员会。这里的征地补偿费用既要包括被征地农户农作物收成的损失,也要包括土地在市场化进程中的增值部分。既要保障农户的生活水平不变,也要考虑到农户失地后再就业以及重新融入社会的成本。于是在城镇开发建设小组主导下,实现了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长期有效运行的征地模式必须建立在明确的农村集体所有权与合理的农地流转制度的基础之上,而这些制度必须体现在法律中。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不仅应承担起经济全面发展的任务,而且应承担起在全社会公平分配经济红利的任务。

主要参考文献:

中国城镇化进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镇化; 公民意识; 教育; 问题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0)04-0077-04

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重要命题,将公民意识教育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将有越来越多的农业人口进入城镇,成为城市生活的重要一员。因此,大力推进这一群体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其公民身份的认同、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的转变,也是我国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题中应有之意。

一、城镇化进程中公民身份意识教育的内涵与核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加速推进,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城镇化的发展状况越来越影响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演化过程,城镇化的水平不仅反映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而且反过来还推动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然而,城镇化并不是单纯的农民进城,也不是城市规模的盲目扩大。城镇化的内涵不仅涉及人口的聚集以及城市规模的变化,还涉及经济结构的变化、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文化教育素质的提升、生活环境的改善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等等。这一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涉及到各方面要素的有机统一。

首先是经济城镇化,即经济具备一定规模,经济部门门类齐全、功能完备,经济结构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能更大程度地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并具备较发达的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其次是人口城镇化,即城乡人口分布结构的转换,越来越多的人口由农村向城镇集中,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再次是城市建设和生活环境城镇化,即城镇空间形态的扩大,城镇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多,新的城镇地域不断涌现,城镇生活环境变化、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最后则是公民生活方式城镇化,即城市文明、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向乡村地区渗透,农业人口生活水平向城镇过渡,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和“人”的城镇化。[1]

因此,城镇化作为一个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演变的历史过程,其不仅是农业人口生活空间的转移,而且也是其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转变。这些转变将会导致农民思想意识的深刻变化,从而需要农民逐步树立起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和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业人口的城镇化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教化的过程,是在农村人口已有的初级教化的基础上为适应新的城市社会文化环境重新建立社会规范的过程,也是新进入城镇的农业人口按照新的社会文化改造自己的思想感情、心理性格以及行为方式,得到新的社会认同的过程。

在城镇化进程中进行公民意识的培育,实质上就是要教育新进入城镇的农业人口对自身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产生一种自觉的公民意识,使他们同城镇中原有的公民一道,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依据,具有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权利观和义务观,秉持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形成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关系的正确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对于这一群体的公民意识教育,实际上也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化和继续社会化的过程。

在培育公民意识的过程中,其核心是公民身份意识的培育,即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认同。这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上的角色,即在一个国家中,个人成为具有一定权利与义务的独立主体的一种身份。“公民身份意味着公民权,公民是享有公民权的法律资格概念”。[2]公民身份是公民的本质,只有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才是完全的和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一个人如果获得了公民身份,也就表明:首先,他与其他公民一道,认可国家及其公共职位或公共权威的存在;其次,他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完全并且平等的成员,他有能力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3]因此,公民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公民存在,而公民存在就是公民个人主体地位的实现状态。公民的主体地位本质上是对其公民身份的意识和自觉,人们没有对自己是公民的自觉意识,就谈不上实现公民的主体地位,就不可能认识到国家与公民个体之间的关系,不可能对自己的主体地位有足够完整准确的认识,也就无法充分享受和担负起相应的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农民与城市人之间已没有明显的身份区别,只是职业划分的不同而已。然而,我国的农民,不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不只是一种职业,而且还是一种制度性身份。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历史上各种不同的制度导致了现代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农民身份的固化现状,如户籍制度、住宅制度、生产资料供给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4]在如此繁多的具有城市偏向的制度之下,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群体只能屈居弱势身份,丧失了其作为平等公民的主体性地位,在其工作和生活中就不可能有多大的主动权、支配能力和能动作用,造成了农民自主性、能动性和自觉意识的缺乏。

农民的这种制度性身份,作为国家制度安排的结果,为我国建立现代工业体系,发展社会生产曾起到过重要的作用,有其历史性的一面;但另一方面,这种制度的安排逐渐被整个社会所认同,社会逐步走向城乡二元结构体系,农民若要转换自己的身份,却变得极为困难,这在城镇化进程中越来越成为我国农民转型中的深层次问题。

然而,我国宪法和法律在赋予公民身份的过程中,其资格是平等的。也即是说,在我国,所有符合主体资格的社会成员在获得公民身份时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权利和义务上是统一的,并没有其他职业身份或城乡社会的差别。恩格斯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5]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被法律追究,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享受一切应得到的福利。

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积极培育传统农业人口的公民身份意识,就是要使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人格意识,相互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独立人格,既不盛气凌人,也不低三下四。公民之间既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垂直权威关系,也不是保护与被保护的人身依附关系,而是建立在互惠合作、自我管理基础上的平等协作关系。这种身份意识的培育,就是要转变传统农业人口对自身农民身份的认知,使他们逐步认识到自身公民身份的存在,进而以自身作为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活动的主体,增强这一群体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形成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关系的正确观念。

二、城镇化进程中公民责任意识的培养

对于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不同学者从不同的层面进行了论述。有的学者认为,公民意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与义务意识,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6]有的学者则认为,公民意识教育主要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把握:第一,公民意识的基本内涵是国家主人意识;第二,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是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第三,民主与法治是公民意识的基础内容;第四,道德与文明也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7]此外,公民意识还包括公民应具有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意识。

在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在论及公民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意识时,重点还是在于强调唤起公民的权利意识,这有其必要性。因为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意味着公民的政治社会地位的提高,公民人格尊严的强化和个人自由的增进。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并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才能在公民中树立起其它的现代意识。然而,权利与责任从来都是对等的,公民资格的获得固然意味着获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但其前提是每一个具有一定道德能力的公民必须承担起他对共同体应负的责任。惟其如此,国家才能够为每一个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环境、资源支持和社会秩序。因此,在城镇化过程中,如何在传统农业人口中逐步树立起公民的责任意识,将权利与责任统一起来,也成为我们必须要予以重视的问题。

公民责任是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符合社会规范预期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这种职责时所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公民的责任意识是一种对自身利益的理性自律,侧重于一种积极意义的责任。“如果说公民的准则意识是从个体做人的态度与标准方面表现公民伦理人格的特质,那么公民的责任意识则从个体自我调控上表现公民人格的特质。这种自我调控有自我评价和自我命令两种方式。前者是公民个体依据内心准则来自我判定、审视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欲望,后者是公民对自身应当做什么与不应当做什么而发出的内心指令。”[8]

这种责任意识对于传统农业人口的城镇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这种责任意识有助于公民自身境界的提升。在这种责任意识中,公民不仅仅考虑到其自我实现,同时还想到了他个人的收获与成功并非孤身努力的结果,而是他人协作、帮助的结果,这显然有助于其人生境界由功利境界上升到道德境界等更为高尚的境界,从而对城市中原有公民产生一种理解和尊重,而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对等与利用关系。其次,这种责任意识有助于公民对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各项措施产生出深层次的认同。在公民自我与他人共同推动的城镇化进程中,国家赋予公民以各项发展权利,公民个人通过努力不断地实现着自身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使自己和家庭逐渐走上了富裕的生活道路,他们就会更加理解国家采取的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实质,进而产生出更深层次的认同与支持。再次,这种责任意识将进一步催生出更加全面的公民意识。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将会使置身于其中的公民越来越自觉地意识到,他的自我实现固然给其自身带来了生活的幸福感和成就感,但他之所以能够实现自己的美好愿望或者向自己的美好愿望努力,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社会和国家。社会与国家不仅是生命延续的共同体和文化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共同体,还是主体力量的凝结体和公民实现共同意愿的公共平台。基于这样的认识,公民就会强烈地体认到他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责任,而致力于回馈社会和国家。在努力报答社会和国家的道德情感的支配下,公民会自觉地将个人的奋斗目标纳入到国家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大目标之中来,使公民自我的发展融入到国家的共同发展之中,从而不断促使城镇化过程中公民主动性、创造性的服务于国家,使公民自我力量的发展成为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

目前,在城镇化进程中,公民的责任意识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民对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不了解。这一方面是由于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刚刚进入城镇的公民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出现了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对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和评判标准造成的;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城市生活的深入,公民个体对自身价值的思考,从纯粹的社会本位走向了个人本位,个人更多地关注的是现实的生存状况,对社会索取意识增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民个人责任意识的淡漠。其次,公民道德责任感匮乏,逃避自身的责任。在城镇化过程中,部分公民出于自身利益或小团体利益的考虑,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想尽办法逃避社会责任。当自身利益与社会责任发生冲突时,一些公民往往容易从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利益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考虑责任对象,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和他人身心的损伤与打击漠然视之,从而造成城镇化进程的成本较高。

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对于公民责权意识的教育,就是要使公民在面对各种社会问题时,以社会主人的身份或道德主体的姿态去处理问题,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当作自己责权份内之事,而不是以旁观者的角色或被动的客体姿态表现出一种冷漠态度。公民不但有向社会索取自身健康发展的各种资源的权利,而且也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同公共利益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宜,如城市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安以及其他公益事业等,从而更好地体现出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城镇化进程中公民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使得社会生产力高速发展,整个社会向着现代化迅速迈进。这一进程在促使公民生活水平获得极大提高的同时,也使人们面临着价值观念、人际关系等方面的严峻考验,承受着较之以往沉重更多的心理压力,对公民的能力素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时代要求每个公民,特别是刚刚进入到城镇生活的公民们不仅要具有一定的获取资源和加工信息的能力,同时还需要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以积极、正面的态度接受社会生活中内在和外在的各种考验,从而在城镇化的进程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增强自身的公民意识。

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农业人口在进入城镇生活时所遇到的社会适应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制度性的适应问题。农民离开祖祖辈辈生长的土地来到城市生活,从耕种为主转为“上班一族”,他们长期形成的特有行为方式,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劳作方式使农民短期内难以形成良好的规则意识。面对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化大生产的各种制度性要求,城市生活的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如市民守则、交通规则)等,他们在遵守公共制度方面会产生一定的适应性困难,对于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难度尤大。其次是观念性的适应问题。农业社会传统的价值观念主张以群体为本,忽视个体的权利。在这种观念的束缚下,个体只能消极地适应社会和群体,个体的利益、人格由此而被贬低甚至被淹没。进入城市生活后,人们的自我意识和个体价值被唤起,这就很容易使一部分人将“个人为本”的价值观念推向极端,过分强调个人利益、竞争意识和效率意识,从而忽视了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再次是伦理道德的公民化问题。[9]先生曾指出:在我们中国的乡土社会里,社会关系网络是“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都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一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10]这说明了我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更多的是具有“差序格局”的私德,主要限于血缘亲情的“熟人社会”生活圈中,缺乏对待陌生人的尊重态度和公共道德精神。而现代社会的公民道德讲求社会公德,需要在广泛的社会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现代公民的公共道德精神。在尊重公民个体一般道德的基础上,公民道德更多的是要求每一个公民能够自觉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一种承诺与信任、理解与宽容、竞争与合作的公民道德人格,这一点对于适应城市生活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城镇化进程中公民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就是要使公民个体在新的环境中积极主动地改变自己与城市生活环境的不同,增强公民个体在城市生活中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使公民个人能够健康地融入到城市生活中来。

首先,要加快体制和制度创新,促进农民融入城市的进程。促进农民融入城市,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需要以制度创新为保证,必须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当务之急是要在就业、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消除对农民的歧视,调动政府有关部门、职业培训机构、学校、工会、社区、农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落实各自责任,积极开展农民培训活动,使其能够尽快地熟悉并遵守城市生活的各项制度要求,从而使他们作为国家的主人真正融入城市和社会。

其次,要以城市生活的基本规则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市民教育。为了促使农民真正向城市公民转变,顺利实现农民“市民化”,就必须按照城市公共生活的规范和要求对新进入城市的农民进行以市民生活的基本规则为主要内容的教育。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和公民意识教育,拓宽农民与市民的社会交往和文化交流渠道,增加刚刚进入城镇的农民与城市不同群体之间的接触机会,在潜移默化中不断培育他们城市生活的公共规则意识,从而使其自觉遵守城市生活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增强其作为现代城市一员的公民身份认同。

再次,要积极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提升公民适应环境的道德能力。城镇化的进程,使得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不再是一个建立在地域与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宗法等级的共同体,而是一种在自由平等的个人人格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相互合作的民主共同体。它不仅需要法律、政治的硬性规制,更需要包括平等、自由、诚实、信任以及尊重和宽容的公民道德内在调节。马基雅维利曾明确表示:“为了确保自由与价值得以维护,最需要扶植教育的并不是一整套有效的制度与法律,而是全体人民的公民自豪感和爱国心。这种情感必须达到使得人人将城市的利益看成是自己的利益,使人人为城市的自由和兴盛贡献出自己的全部力量这种程度。”进城农民要融入城市,既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作为社会的一员,他们自身也应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开拓进取,完善自我,不断提升自身的公共道德意识,努力提高自身适应环境的道德能力。

总之,当前我国正处在加速推进城镇化的进程当中,这一进程不仅是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演变过程,而且也是人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过程,更是各类城镇协调有序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进程中,不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升公民意识水平,增强公民的社会适应能力,不仅关系到整个社会物质生产水平的提高,而且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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