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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介化证券;账户持有人;中介人;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3.025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 第25卷 第3期 王 进:日内瓦证券公约下账户持有人权利保障制度研究
无论是在国内或是跨国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均希望安全便捷的获得和处分证券并可以充分享有证券权利。包括市场风险、系统风险与法律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监管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决定了投资者参与交易的信心,也极大地影响着金融市场的稳定。过去几十年里,各国通过不断地证券法律更新以期适应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这对于本国交易行为尚且有效,但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证券交易的迅猛发展使跨国投资人往往暴露在法律冲突或法律真空中。为解决上述矛盾,国际社会作出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如1998年欧盟通过的《最终结算指令》和2002年12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经由中介人持有证券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证券公约)。但前者只在区域内部实行,而《海牙证券公约》虽然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全球,但该公约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2009年10月9日,由各国政府代表组成的外交大会在瑞士日内瓦通过了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起草的《中介化证券实体规则公约》(日内瓦证券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中介化证券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公约》为该领域提供了一个协调统一的实体法律框架和国际性标准,其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减少全球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促进各国的国内立法均具有重大意义。它将“保护获得和持有中介化证券的人”作为首要宗旨,并为之建立了一套规则保护体系。以该规则为基础,对账户持有人的保障制度可从四个方面论述。
一、账户持有人的权利
保障账户持有人权利的首要任务是明确账户持有人享有哪些证券权利及这些权利的表现形式如何。
(一)权利主体是账户持有人
账户持有人是指其名下的证券账户由中介人维护的主体,无论该主体是为自己或为他人行事\[1\]。该定义具有两层含义:第一,账户持有人存在于中介化持有体系之中。当今大部分国家流通的证券实现了虚拟化和非移动化,并统一存放于各国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简称CSD)。实际投资者通过最终与CSD相联系的银行或经纪人等中介人持有证券,无论该证券持有链存在几层中介人。由此构成的持有体系即为中介化持有体系,账户持有人存于此类持有体系之中。第二,账户持有人包括实际投资者和中介人两类主体。通常,中介人也享有其所维护的证券的某些权利,如果将权利主体仅限定为实际投资者,则中介人在维护证券时所享有的权利无法受到保护。因此,当证券和证券权利在持有链上传递时,中介人和实际投资者均可被视为账户持有人,将权利主体认定为账户持有人是惟一符合功能性方法的选择,可使所有享有证券权利的主体均受到法律保护。
(二)权利表现形式为中介化证券
各国法律对证券权利性质的不同规定,决定了不同国家账户持有人享有权利的形式也不同。传统大陆法系认为证券是一种可追索的财产权:如同物权领域里的纸质证券,只有最底层的实际投资者直接拥有证券的所有权(直接所有权),这些投资者被视为发行人的债主或股东。持有链上的所有中介人均不享有他们委托人证券的所有权,而仅仅是投资者财产的持有者和簿记者。无论投资者与其存管于CSD处的证券之间存在几级中介人都不影响或改变投资者对该证券具有的可追索的财产权。这些国家的投资者和账户持有人均可以在持有链的顶层处置证券\[2\]。而英美法系的国家通常认为,间接持有体系这个金字塔的各层主体对证券都享有某些权利(多层次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有着严格的条件。在持有链的每一层,相关中介人持有某些使其维护的账户持有人受益的财产权,并为账户持有人提供区别于中介人自身的财产权益,账户持有人只能对他们的相关中介人行使此类权利。当账户持有人欲出售证券时,他必须要求相关中介人消灭其财产权益并为买家提供类似的财产权益。而对于发行人来说,投资者之间的交易与其无关,不需要发行人簿记上的改变\[3\]。
以上两种分类中,账户持有人享有的权利表现形式截然不同。在“直接所有权”模式中,投资者和账户持有人均可以在持有链的顶层处置证券,证券本身就代表了所有的权利;而在“多层次权利”模式中,仅有顶层的中介人享有证券的法定权利,低层的账户持有人、包括持有链最底层的实际投资者仅享有区别于证券本身的财产权和其它权利,它实际表现为要求交付相同数量和种类证券的契约请求权(可称之为证券集合的共有权)\[4\]。
为了将“直接所有权” 模式和“多层次权利” 模式均纳入《公约》的调整范围,使统一实体规则可以适用于任何法律体系和持有链的每一层,《公约》创设了“中介化证券”这个崭新的概念以区别于证券或证券权利。依据《公约》,中介化证券是指贷入证券账户的证券或因贷入证券账户的证券而产生的权利或权益。这表明,中介化证券既代表了直接所有权国家的证券,也代表了多层次权利国家的证券权利或权益。它的意义在于,其作为一个中性的词语,反映了账户持有人的权利,且回避了证券权利法律性质的认定。可以说,中介化证券是《公约》的核心,《公约》正是围绕中介化证券的内容、转让、担保和保护机制所建立的一整套规则。
(三)权利内容主要是处分权利和附随权利
账户持有人所享有的某些权利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规定之中,从而可以提炼成为统一实体规则的内容。《公约》规定了所有账户持有人都应享有的两类基本权利:第一,处分证券的权利。作为账户持有人对中介化证券所享有的一揽子权利中的首要权利,它既可以表现为完整的处分权,如即时的出售或捐赠,也可以是部分的处分权,如设立担保权益或作出其它权益限制。中介化证券通过中介人对相关证券账户的簿记而存在,因此有效的处分必须要求中介人根据账户持有人的指示,或是指定簿记,或控制协议行事。当然,账户持有人的证券处分权并非绝对,而需满足相应的条件,如在行使处分权时不可破坏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由证券派生的权利。证券贷入证券账户,赋予账户持有人证券附随权利,包括分红派息、其他权益分派和表决权等。这些经济类权利来源于发行人,也因发行人不同其具体权利内容也不同。毫无疑问,这些权利应当属于实际投资者或受转让人独自享有。当中介人从发行人处获得此类权利时,应将其传至自己所维护的账户持有人,直至最底层的实际投资者,中介人不过是传递权利的通道。所有法域均如此。但实际投资者行使权利的方式在不同法域表现不一:在直接所有权模式的国家,投资者可以直接向发行人行使权利;在多层次权利模式的国家,由于发行人只能识别顶层的中介人,投资者无权直接向发行人行使此类权利,而需通过中介人的帮助。
此外,证券被贷入证券账户并不必然具有充分的权益,担保权益或其它限制性权益也可以通过货记取得,这些权益也同样属于证券权利的范畴。各国法律还可能规定了某些其它权利,如所有权、共同所有权等内容,这些权利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中介人的义务
完善的中介人义务体系是保障制度的核心。由于账户持有人的证券账户经由中介人维护,中介人相关义务的履行程度就直接决定了账户持有人能否充分享有和行使证券权利。如果统一实体规则对中介人规定较少的义务,则可能出现中介人侵害账户持有人权利的现象;如果规定较重的义务,则可能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不利于证券交易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尽管在《公约》起草过程中一些国家意图规定较全面的中介人义务体系以保护账户持有人的权利,但高标准的义务体系很可能会妨碍《公约》的制定和各国的参与度\[5\]。《公约》综合考量了各国的中介化持有体系,最终规定了根本性的中介人的义务,它们对账户持有人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采取措施保障权利的行使
《公约》第10条规定,中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他的账户持有人享有和行使权利。但《公约》没有详细规定为哪些具体措施。准据法的不同和中介化持有体系结构的不同,使具体的保障方式也不尽相同。例如,一些体系下的分红和表决权通过层层的中介人传递下来,在另一些体系下,账户持有人则基于更直接的关系享有分红和行使表决权。但这种保障义务也不是绝对的,它存在一定的限制:相关中介人不需要在另一中介人处开立证券账户或采取其能力范围之外的任何措施来保障权利的行使。
(二)服从账户持有人的指令
对账户持有人的权利保护可分为积极的方式和消极的方式。明确账户持有人权利为积极的保护方式。显然,只有账户持有人有权就他的权利向中介人发出指令,与此相对应的中介人的消极义务是:中介人无义务也无权利执行账户持有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下达的关于该账户内证券的指令,即中介人必须也仅遵从账户持有人的指令,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向中介人发出指令,且不得干涉账户持有人的权利。该规则不仅可以保护账户持有人就他的中介化证券作出惟一指令的权利,也可以避免中介人在未遵从第三人指令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此外,它还确保了中介化持有链的完整性:每个账户持有人有权向他的相关中介人,也仅是向该中介人发出指令,而不可以越级行使权利。对于什么是“指令”,应从广义来理解,它包括对中介人发出的任何命令、指示或请求,无论其内容或形式如何\[6\]。
但该义务并非绝对,根据《公约》第23条的规定,它存在以下例外:首先,账户持有人可以与中介人约定,中介人应服从第三人的指令。例如,投资者作为账户持有人,以协议形式同意相关中介人遵从他的投资顾问的指令。其次,账户持有人基于控制协议或指定簿记或其他方式,将某项权益转让于他人,相关权益人有权就该权益向中介人发出指令,使受转让的权益可以有效对抗其他人,包括账户持有人。再次,因为有权机关的干预,如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规定中介人需遵从账户持有人的债权人的指令。第四,基于缔约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即非公约法的相关规定\[1\]。实践中可能存在非公约法允许非账户持有人的第三人向中介人发出指令,典型例子是账户持有人死亡时或账户持有人缺乏相应的行为能力时。最后,考虑到证券结算系统的特殊性,如果中介人为证券结算系统的操作员,则应优先遵从该系统的统一规则而非账户持有人的指令。
(三)持有或获得充足的证券
充足证券的持有或获得是对账户持有人的核心保护。中介人应当持有或获得与他的账户持有人贷记的数量相适应的中介化证券,以使中介人持有或已获得的证券集合数目或总量等于已贷记的该类证券的集合数目或总量。《公约》为中介人提供了四种持有或获得充足中介化证券的方式,中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或同时适用几种方式,但持有的总量应等同于贷记的总量:其一,中介人可以在发行人登记簿上以证券账户持有人名义持有证券,或为其开设账户持有证券;其二,中介人可作为发行人登记簿上登记的持有者持有证券;其三,中介人可以通过占有权属证书或其它权利证明文件而持有证券;最后,中介人可以通过其他中介人持有证券。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开放性条款,中介人可以任何其它适当方式持有或获得充足的中介化证券。
中介人可能出现无法充分持有或获得中介化证券的情形,这既可能源自于中介人的蓄意行为,如欺诈或其它不当行为,也可能由于中介人对所负义务不经意的破坏。如出现上述情形,中介人应在相应的期限内纠正。由非公约法规定该期限的长短和中介人违背该义务的责任。
(四)依账户持有人权利分配证券
中介人持有的中介化证券应首先分配至账户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分配的原则是中介人将其持有的每类中介化证券分配至相应的账户持有人。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根本性规则。中介人为账户持有人持有的证券不是中介人自身的财产,这是一个普遍的道理,《公约》加以确认,即所分配的中介化证券不构成中介人资产的一部分以用于内部分配或实现中介人的债权人利益。这条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情形,尤其体现在中介人破产时。
不同的法律体系使用不同的技术来确保持有的证券被分配至账户持有人,以及如何在中介人破产时实行保护。《公约》尊重了各国之间的差异,并对此问题保持中立的态度。非公约法可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技术和程序来保障账户持有人的权利。
在实行证券分配时,一种典型的分配方式为隔离形式的安排,即将属于账户持有人的证券与属于中介人的证券区别开,再将账户持有人的证券根据相应的规则分配。《公约》确认了该方式,并阐明了中介人可实行的三种形式:为它的所有账户持有人进行的隔离安排;为特定的账户持有人;为某类账户持有人。中介人也可以将这三种形式结合运用。隔离机制的运用必须符合证券首先应分配至账户持有人的证券账户的规定。但在运用该方式时,可能存在中介人所隔离的账户持有人的中介化证券不足以满足账户持有人权利的情形,这时,依据公约的规定,隔离机制不再起作用,证券的分配将扩展至中介人为自己持有的同类中介化证券。但缔约国可以声明,如果采用隔离安排,无论如何,证券的分配不得扩展至由中介人为自己的账户持有的中介化证券。
(五)中介人的义务和责任
采取保障行使权利的措施,遵从账户持有人的指令,持有或获得充足的证券和依账户持有人权利分配证券均属于中介人的基本义务。就其具体履行的内容和方式而言,《公约》规定的较为简单,甚至没有规定,需要非公约法加以详细列明。这既出于功能性方法的选择,同时也可以避免中介人面临两套义务标准:公约标准和非公约法规定的标准。
中介人不履行其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履行一样,责任的承担内容和形式均由非公约法作出细致而明确的规定。责任形式可能多种多样,包括对账户持有人的民事责任、对政府或有权机关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中介人破产时的权利保护
中介人破产时可能会出现严重侵害相关账户持有人权利的现象,如使用账户持有人的中介化证券偿还债务等。因此,当中介人破产时,如何保护账户持有人的证券权益乃是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公约》分别在第14条“破产的效力”、第21条“相关中介人破产的效力”、第26条“中介人破产时的损失分担”中就中介人的破产作了规定。
(一)相关中介人破产的效力
账户持有人的权利和经账户持有人转让的权益可以有效对抗破产管理人和相关中介人的债权人。这是因为中介人持有的财产属于账户持有人,中介人只不过履行了持有的职能,而不可能用这些财产来清偿其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公约》确认了这一规则。我国《破产法》第38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准据法中有关破产程序的实体或程序性规则的适用,包括关于规定破产程序中优惠交易或欺诈性转让行为无效的实体性规则,或关于执行破产管理人控制或监管下财产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则\[1\]。这表明,除了从统一实体规则中“剥离”的部分,国内法中关于中介人的破产程序中所有其它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均不受影响的适用。
(二)中介人破产时的损失分担
仅明确账户持有人的权益在中介人破产时可有效对抗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并不能确保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中介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以自己的资产清偿债务,其为账户持有人所维护的中介化证券一般不会产生差额现象,但实践中会出现中介人无法满足账户持有人中介化证券权益的现象,即产生了证券差额,其原因为多方面,如源于中介人为实现持有链不同层次担保权益的需要,或因为欺诈、行政错误、不当的管理或用以支付清算费用等\[7\]。
为此,《公约》第26条确立了中介人破产时的损失分担规则:当出现任何类别的中介化证券差额的情形时,如果证券已被分配至某单个账户持有人,则由该账户持有人承担全部差额的分担;在任何其它情况下,则由已分配相关证券的账户持有人按照贷入他们证券账户的该类证券的各自数目或总量的比例分担。该分担规则仅适用于中介人的破产程序,而不适用于因证券结算系统中借记和贷记行为的错误和偏差所产生的证券差额。同时,公约的损失分担规则还受限于“该程序中适用的任何冲突规则的另行规定”\[1\]。此外,有时破产的中介人会是证券结算系统的操作员,如果该系统的统一规则对可能的差额作出了规定,则在非公约法允许的范围内,适用该规定来分担损失。
由此,《公约》为避免账户持有人的权利因中介人的破产而受到侵害,规定了预防性保障机制和救济性保障机制,前者禁止中介人使用账户持有人的中介化证券清偿债务,后者规定了已发生中介化证券差额时损失的分担原则。
四、系统性安全保障
(一)系统需稳定运行
《公约》中的“系统”,是指能提供标准的证券交割和结算服务的基本平台,包括证券结算系统和证券清算系统。对于证券结算系统而言,其功能表现为“结算或清算和结算证券交易”。在市场交易中,如股票交易或担保交易,协议的达成不代表义务的完成,这时需要清算或结算的干预。“结算”应理解为对当事方的协议所产生义务的履行,它包括涉及最终处分或获得证券的行为。对于证券清算系统而言,其功能只表现为“清算,但不结算证券交易”。结算和清算通常会涉及到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CCP),通过CCP的介入,使账户持有人只面临CCP的信用风险,而不用担心其他市场参与人的风险。很多系统需要运营者,以负责确定相关法律和技术性规定及其它基本支持,运营者通常由CSD、证券交易所或中央银行来担当。
由于系统连接了所有的账户持有人,其设计和操作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账户持有人所面临的金融困难。实践中,满足一些账户持有人的权利可能会造成另一些账户持有人的权利无法在规定时间满足的现象,从而产生溢出性的影响,如严重的流动性或信用危机,所有这些,都会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信任度。系统的存在就旨在尽力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因此,系统的稳定运行对维护市场稳定具有根本性的作用。
(二)系统运行的终局性
高标准且确定的内部规则和程序可以确保系统免受如破产法或其它致使指令撤销的特定规则的冲击,使系统的运行具有终局性。这种终局性是指在中介人持有证券的系统中,无论是证券交易行为或是证券清算系统、结算系统参与人的破产清算行为,除特别情况外,对中介化证券的贷记、借记或指定簿记指令一经做出后立即生效,不得撤销或更改。因为依据破产法,一般情形下的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保护破产财产,与破产人或破产实体正在进行的交易需停止,未结算的指令归于无效,相应的簿记也被取消。但证券清算和结算如果随意被撤销则会产生巨大的系统风险,原因在于账户持有人对系统发出的指令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得到处理,因此在对系统发出指令与清算、结算的最后处理之间常常存在着时间差距,一旦撤销指令则会产生巨大的实践困难,尤其当指令得已了结时,对单个指令的撤销会导致一群账户持有人已了结的交易的撤销。为避免此类系统风险,无论是参与人或是系统运营者的破产,都应确保进入系统的转让命令能够得到结算,相关的簿记也应有效。
为此,通常各国为证券结算系统和证券清算系统规定了特殊的规则或允许系统建立自己的内部规则(系统的统一规则),以赋予系统相应的法律特权,即使出现系统参与人或运营者破产的事件,也不至于影响系统操作中法定规则或契约规则的执行力。这些统一规则包括了有关系统清算和结算功能的所有形式的法律、法规、惯例和契约性协定。
《公约》对系统终局性原则作了肯定,并强调了系统统一规则的优先效力。它在第27条关于“系统运营者或参与人的破产”中指出,在规范相关系统的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即使关于系统运营者或系统参与人的破产程序已开始,并且即使依破产程序适用的规则产生无效、撤销的情形,以下关于证券结算系统或证券清算系统的统一规则的规定仍有效:第一,当系统参与人处分证券的指令或为取得及处分证券进行资金交付的指令已经不可撤销地进入系统且已被处理,禁止撤销该指令;第二,当构成系统组成部分的证券账户的借记、贷记、指定簿记或指定簿记的撤回,根据系统规则已经被处理时,禁止撤销对于证券账户的借记、贷记、指定簿记或指定簿记的撤回,或使其无效。
《公约》关于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和对系统统一规则优先效力的确定,突出了对账户持有人的权利在技术层面的保护,也是对账户持有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五、结 语
促进跨国证券交易中账户持有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协调化和统一化是各国的长期愿望,投资者、担保者、中介人和政府管理者均将从中受益,为此,UNIDROIT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构建出较为全面的权利保障体系。该制度的设计其横截面包含了账户持有人、中介人、证券结算和清算系统等主体,其纵截面包含了权利、原始性义务和救济性义务。该保障制度不仅仅局限于《中介化证券实体规则公约》,而是开放性地包涵了各国相关的权利保护内容。它对于促进法律稳定和系统稳定,增强市场交易者的信心,加速跨国证券交易的发展均有着积极的、根本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Unidroit.Convention on Substantive Rules For Intermediated Securities\[EB/OL\].(20091009)\[20111020\]http:∥省略/english/conventions/2009intermediatedsecurities/convention.pdf.
\[2\] Luc Thévenoz.Intermediated Securities,Legal Risk,and the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of Commercial Law\[J\].Stanford Journal of Law,Business and Finance,Spring,2008:2224.
\[3\] Bernd parison of the Electronic Securities Settlement Systems for the Secondary Securities Markets in Germany and England\[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and Regulation,2008(3):94104.
\[4\] 廖 凡.间接持有证券的权益性质与法律适用初探\[J\].环球法律评论,2006(6):681691.
\[5\] Comments (submitt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C\].UNIDROIT 2009,CONF.11/2Dec.23,24 September,2009:3.
由湖南广电主导的芒果TV从2014年才开始发力,这位后来者公布自己即将推出的新剧和新节目时,进入视频网站第一梯队的优酷土豆和爱奇艺已经在谈论VR和游戏―两个听上去跟视频网站没有太大关系的业务。
经过十年的激烈竞争,活下来的视频网站只证明了两件事:它们的对手不再是曾经看似不可撼动的电视台,而是用户还在漂移中的使用习惯;从电视台照搬过来的广告模式不足以带来盈利,它们需要向资本市场讲述一个更美妙的故事。
而且,这个资本市场必须是面向国内的,而不是一直对中国视频网站烧钱模式不太看好的纽交所或纳斯达克。
优酷土豆和爱奇艺都在筹划国内上市。优酷土豆CEO古永锵对外宣称会在3年之内谋求在国内资本市场重新上市。爱奇艺则面临着百度CEO李彦宏和爱奇艺CEO龚宇发起的私有化要约,估值28亿美元。虽然一直对外宣称没有上市时间表,但龚宇与古永锵两位老对手这一次依然殊途同归,追求的结果无疑都是在资本市场抬高身价。
“市场格局基本在一个大框架内形成一个稳定的状态,而且这种稳定状态看样子会持续很长时间。”爱奇艺CEO龚宇说。
在几家视频网站各自找到BAT的靠山之后,下一步比拼的则是技术、内容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单纯的视频网站已经不足以支撑资本对于这个领域的想象。
爱奇艺宣布了在VR领域的布局,它不仅打算成为一个VR内容的平台,为VR内容商和硬件厂商提供支持,还要与一家主营3D制作的公司灵动力量联合制作一部VR电影《卑鄙的铁拳》。尽管现阶段VR还在普及的前期,只是少数影视和游戏从业者讨论的话题,但这并不妨碍视频网站将它制造成一个资本的风口―继爱奇艺之后,5月11日,优酷也宣布将在VR方面重点布局。
关键词:黄瓜;嫁接方式; 成活率;生物学特性
双根嫁接也称双砧木嫁接,是利用两个砧木根系促进黄瓜生长的一种高效嫁接技术。双根嫁接采用白籽南瓜和黑子南瓜两种砧木,前期白籽南瓜根系长势快,中期黑籽南瓜根系长势快,后期双根长势都很旺盛,在强大根系的支撑下,黄瓜长势强壮,抗病性、抗逆力等性状明显提高[1],产量比单砧木增产53.7%以上[2],效果非常明显。本试验旨在探讨不同的嫁接方式对黄瓜双根嫁接苗的成活率、生物学性状的影响及植株抗病性差异,为黄瓜双根嫁接栽培提供科学依据。
1材料和方法
1.1供试品种
接穗品种津优35号、津优36号黄瓜(天津科润黄瓜研究所提供),砧木品种黑籽南瓜、白籽南瓜。
1.2接穗与砧木播种、嫁接
津优35号、36号黄瓜分别于2008年10月7日和8日播种,白籽南瓜和黑籽南瓜分别于10月7日、10月10日播种。嫁接在10月16日至18日进行。嫁接采用靠接+靠接、顶插接+靠接、劈接+靠接、顶插接+劈接4种方法。
1.3嫁接苗管理
嫁接苗栽入直径10 cm的营养钵中,并浇足底水。用双层黑色薄膜(不见光,利于嫁接口愈合)小拱棚覆盖,1周后白天揭膜通风至嫁接苗移栽。
1.4嫁接苗成活率及生物学性状调查
11月3日,对嫁接苗成活率及其生物学性状进行调查。因嫁接苗数量较少,成活率调查采用总体样本调查法。从各种嫁接苗中随机抽取10株样本,调查其株高、株幅、真叶数等生物学性状。
1.5黄瓜植株发病状况调查
在黄瓜植株开花结瓜盛期(2009年1月20日),采用随机取样法调查黄瓜枯萎病发病率。
2结果与分析
2.1不同嫁接方式对嫁接苗成活率的影响
不同的嫁接方式对双根嫁接苗成活率的影响见表1。可以看出,相同黄瓜接穗(津优35号)、相同砧木(黑籽南瓜+白籽南瓜)采用靠接+靠接、顶插接+靠接、劈接+靠接、顶插接+劈接4种嫁接方式进行双根嫁接,其嫁接苗成活率相差悬殊较大,其中靠接+靠接方式成活率较高,为91.00 %;顶插+劈接方式成活率较低,为73.66 %。不同接穗(津优36号、津优38号)、相同砧木(黑籽南瓜+白籽南瓜)采用靠接+靠接法嫁接,嫁接苗成活率分别为90.66 %和91.33 %,均高于其他嫁接方式。说明靠接+靠接法是提高双根嫁接苗成活率的最有效的嫁接方式。
2.2不同嫁接方式对嫁接苗生物学性状的影响
从表2可以看出,不同的嫁接方式对嫁接苗的株高、株幅、真叶数等生物学性状有一定影响。相同接穗(津优35号)、相同砧木(黑籽南瓜+白籽南瓜)采用不同的双根嫁接方式进行嫁接,平均株高、平均真叶数、平均株幅均以靠接+靠接苗最大,而且远大于其他嫁接方式;以顶接+劈接表现最差。以津优38号黄瓜为接穗,其嫁接苗的平均株高、平均株幅、平均真叶数均大于以津优35号黄瓜为接穗的嫁接苗,这与同期播种的津优38号黄瓜长势强有一定的关系。
2.3不同嫁接方式对黄瓜植株抗病性的影响
由于多年连作,枯萎病、霜霉病猖獗成为制约黄瓜塑料大棚生产的主要因子。由表3可以看出,经双根嫁接后,黄瓜植株枯萎病发病率明显下降,控制在0~5.0%范围之内,但依黄瓜接穗品种及嫁接方式的不同,发病率略有差异。单根嫁接后,黄瓜植株枯萎病发病率也有所下降,但低于双根嫁接苗。而未经嫁接的津优36号黄瓜(对照1)、津有38号黄瓜(对照2)植株,枯萎病发生较嫁接苗高,病株率分别达到21.0 %、23.0 %。
3讨论
本试验结果表明,无论是嫁接苗的成活率还是生物学性状,均以靠接+靠接法最好,这可能是由于靠接苗接穗带根,增加了根系对土壤中水分、养分的吸收面积,利于嫁接伤口愈合的缘故。靠接易操作,接后易管理,成活率也高,但靠接后易产生不定根。黄瓜一旦扎下不定根,它会逐步代替南瓜根的功能。南瓜根看起来粗壮,但实际上已逐渐失去作用,这样就失去嫁接的意义了[3]。因此,靠接+靠接法一般需要进行后期1~2次的断根处理。
按照靠接+靠接、顶插接+靠接、劈接+靠接、顶插接+劈接4种嫁接方法的技术规程要求,不同的嫁接方法对接穗和砧木播种时间的先后有不同要求(例如,靠接法要求接穗先于砧木播种3~5 d)[4]。本试验由于条件所限,各种嫁接方法所采用的接穗和砧木均在同一时间播种,故对嫁接苗的成活率及其生物学性状的影响会造成一定的差异。
双根嫁接黄瓜与未嫁接黄瓜(对照)枯萎病发病率结果对比表明,采用双根嫁接技术显著提高了植株对枯萎病等病害的抗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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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齐艳花.大兴区越冬茬双根嫁接黄瓜增产效果显著[j].蔬菜,2009(2):40.
关键词:视频网站自制剧,视频网站自制节目,自制内容论文
优酷土豆股份有限公司,专注于视频领域,是中国网络视频行业的领军企业,旗下拥有中国排名第一的优酷网和排名第二的土豆网。优酷土豆集团拥有庞大的用户群、多元化的内容资源及强大的技术平台优势。
目前,优酷土豆用户规模突破4亿,意味着1/3的中国人已经成为优酷土豆的用户。它为用户提供最全、最多样的内容,帮助用户多终端、更便捷的观赏高品质视频,充分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互动需求以及多样化的视频体验。目前优酷土豆已覆盖了PC端、电视端和移动端三大终端,兼具影视、综艺、资讯三大内容形态,贯通视频内容制作、播出、发行三大环节,成为真正意义的互联网电视媒体平台。后文中将优酷土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优土集团。
一、优酷土豆集团自制视频栏目概述
优土集团从2009年开始进行自制栏目的创作,6年时间里已经打造了诸如《万万没想到》《奇葩说》《亲艾的衣橱》等多档明星级自制栏目,这些自制栏目为优土集团日后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行业中的领军企业,如何应对众多后起之秀的强势进攻,保持其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成为了摆在优土集团面前的大课题。面对一系列的问题,优土集团率先通过开辟自制栏目来挖掘品牌价值。通过各类自制剧及自制综艺节目来凸显实力,树立优土集团鲜明的品牌特征。自制栏目很好地解决了内容的独特性问题,而且自制栏目成本较低,也无需为了购买好剧与其他视频网站争得头破血流。因此,网站自制栏目成为了各大视频网站竞相争夺的新高地,也是日后发展的趋势。
二、优酷土豆集团自制视频栏目的形式及特点
(一)自制视频的形式
1.自制网络电视剧
在优土集团的自制视频中,网络电视剧占据了很大的比例,不仅仅因为网剧是视频网站的主要流量走向,也因为高水平的自制网剧给受众带来的一系列新的视觉体验。
优酷土豆的自制网剧从整体上看,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是节目时长较短的普通网剧,每集时长在5~15分钟左右,故事的连贯性不强,往往每集出现一个主体,比较适合利用移动端在闲暇或碎片时间内进行观看;另一类自制网剧被称为大网剧,大网剧在形式上和传统电视剧比较接近,每集时间大概在45分钟左右,故事情节的连贯性也比较好,更适合时间充裕、对内容的故事性要求较高的受众。
优土集团结合自身优势特点,打造了一系列颇受观众喜爱的网剧,如《万万没想到》《泡芙小姐》《嘻哈四重奏》等都有着不俗的收视表现。这些网剧兼具高效传播、趣味性强、话题性强等特点,是优土集团自制视频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2.自制电影
199IT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中心的调研数据显示,2005~2013年中国电影票房增长态势迅猛,从2005年的16亿到2013年的193亿,涨幅超过10倍。看到中国电影市场巨大潜力的优土集团也抓住时机迅速出击进军电影领域,推出“青年导演扶植计划”,积极鼓励青年导演自制影片并通过优酷网和土豆网进行传播,筷子兄弟的《老男孩》就是其中的经典之作,它的出现也为优土集团日后的自制电影传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除了“青年导演扶植计划”外,还有一些在热播网剧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网剧大电影,它们借热播网剧之势,进行高效的二次传播,如《万万没想到》大电影,《泡芙小姐》真人版大电影等,都成功地将原来的网剧受众转移到电影市场之中,播出之后也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自制综艺节目
随着人们日益丰富的娱乐消费水平,综艺节目成为各大媒体争相热捧的栏目形式。而优土集团旗下的自制综艺节目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类:真人秀,典型代表大型户外真人栏目《侣行》;脱口秀,典型代表《梁言》;访谈类节目,典型代表跨界经营对话类节目《老友记》;资讯类节目,典型代表首档日播娱乐资讯节目《优酷全明星》。这些自制视频综艺节目以新颖的形式及独特的视角吸引观众的眼球,在它们的助推作用下,优土集团的自制视频正在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它们推出的很多自制综艺节目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4.其他自制视频
除了上述三种自制视频形式之外,优土集团还经常进行节目创新,推出一些新形式的自制视频,它们虽然不在以上各个类别之内,但也为优土集团带来了不少的流量。与此同时,优土集团也为众多优土粉丝提供了一个绝好的视频上传及传播平台,既加强了观众与优土的联系,又增强了优土集团自身的影响力。
(二)自制视频的特点
“因祸得福”的日本首富
“你今天穿的是什么衣服?”记者问。
“噢,因为今天是正式场合,所以穿的是正装,在里面配了一件优衣库的衬衫。”他低下头,掀开西装看了看。“平时我不这样穿,现在这种天气,就穿polo或者休闲衬衫。包括袜子、内衣都是优衣库的。”
“你身上的衣服加在一起值多少钱?”记者又问。
“6000多日币!换算成人民币大概是400多元!”他有点得意地笑了。
回答记者提问的人是日本首富、身家60亿美元的柳井正,日本迅销有限公司(Fast Retailing)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而优衣库(UNIQL0)则是迅销旗下最著名的品牌。
和大多数日本男人一样,柳井正不苟言笑。他身形不高但走路飞快,随行的工作人员只得一路小跑才能跟上他的步伐。
但这远远比不上他创造财富的速度。2007年,在《福布斯》全球亿万富豪排行榜上,柳井正排名第237位。2008年,他落到了第296位。2009年,当全球几乎所有企业家都因经济危机而身家大跌时,柳井正却“因祸得福”。他快速超越很多对手,成为全球第六大富豪、日本首富。
1984年,柳井正在日本广岛建立第一家优衣库店铺。今天,他已经把这个牌子的衣服卖到了英国、美国、法国、韩国、中国等多个国家,其在全球的店铺数量已达到848家。
“我最崇拜两位企业家,一位是卖咖啡的,把自己卖成了星巴克。还有一位便是柳井正先生。全世界有很多卖衣服的,但只有他卖出了优衣库,卖成了日本首富。”在“偶像”面前,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毫不掩饰自己的敬仰之情。
2008年,迅销公司的股价逆势上涨了63%,优衣库的销售量也直线上升,新的门店在全世界遍地开花。柳井正的身家也逆势上涨,达到60亿美元。
柳井正承认,金融危机成就了优衣库。“没钱的人买优衣库,有钱的人也会买优衣库。我们提倡百搭,百搭需要品味,品味很好的人会买优衣库,品味一般的人也会买优衣库。我们拥有很好的质量,价格又便宜,这是我们在经济危机中能够取胜的关键。”
迅速崛起的品牌
柳井正的商业模式并不是什么秘密。和GAP、ZARA、H&M等平价品牌一样,他们都做廉价的优质服装。
对此,柳井正表现出了他的幽默感,“我认为我们和GAP有些方面的确很像。GAP是一家卖美国衣服的美国公司,我们是一家卖日本衣服的日本公司。我们有不同的血统,我们没办法推销美国的生活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其实卖的是全世界的衣服,人们可以将它们自由组合成自己的风格。”
但柳井正有自己的野心:“我希望成为世界第一,比GAP做得更大。”这位从小就被父亲要求“不管做什么,都一定要拿第一名”的企业家,已经把“拿第一”当成一种本能,“想在某个领域做到最好,是每个人本性的一部分。”
“10年到15年之内,我希望人们会忘记优衣库是一个日本品牌,它将是个世界品牌。虽然很多时候,人们会说:‘优衣库不过是GAP的复制品。’”
采访之前,柳井正刻意回避了“日本首富”的称呼。关于金钱,他曾说过一句名言,“钱仅仅是一个结果,所以大多数成功人士并不是为挣钱而工作。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是想做生意,然后金钱随之而来。如果你只是追逐金钱,金钱就会躲开你。”
以“冒险”出名的另类
日本人向来不以叛逆出名,但柳井正是其中的另类。
至今,柳井正都清楚地记得,1984年他在日本广岛开设第一家优衣库店的情形,那是他人生中的第一次大冒险。
“广岛是一个因原子弹而闻名的城市,在日本算是个大城市,而我们那时还是个小公司。因此,当时要在大城市里开一家店,对我们来说意义非凡。”开业当天,他站在店门口,看到人们如潮水般涌入店里,“感觉要挤垮了。”柳井正觉得自己简直是撞上了金矿。“这是我真实的想法。因此我认为那家店是一个很大的成功。”
之后,他用开店的速度来彰显自己的决心和勇气,“从1991年的秋冬到1992年的春夏,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我在日本开了33家优衣库新店。而1991年9月到1994年8月,我们新增了100家店铺。但在最初的3年,我们一共才22家店。”那时,他隐约意识到自己可能创造了一个“商业上的奇迹”。
在更早之前,这个日本老人还有被视为“烧钱”的疯狂之举。2001年,当优衣库在日本取得突破性的业绩增长时,他在伦敦开设的门店却销售惨淡,但这并没有让柳井正停止进军海外的步伐。2006年11月,柳井正在伦敦牛津地区开设了一家超大型优衣库专卖店,该店铺面积达33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