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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自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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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自查报告表

纳税自查报告表范文第1篇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范文之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9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19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9]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9]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9]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9]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9]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19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19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19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9]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9]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9]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1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19]160号、京财税[2019]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19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19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纳税自查报告表范文第2篇

一、账务处理

补缴的增值税是依据该行业全市平均增值税税负计算出来的。增值税税负是指全年已交增值税与全年收入的比。如该行业全市平均增值税税负为2%,而该公司只有1.2%,那么就要补交0.8%。如该公司全年销售收入是2000万元,则应该补缴2000万元×0.8%=16万元,但是由于每家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各有差异,实际补缴金额由税务部门检查后决定。如补交增值税金额大,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调整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和利润表的上年数。

假如2011年7月某公司作为某市某区重点税源户,由于上一年的增值税税负和所得税税负与全市该行业平均税负相比较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和检查后,该公司需补交2010年增值税11187.53元,附加税1118.75元,所得税5980.72元。具体做的时候是将补缴的增值税还原为相应的收入,成本来处理。补缴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由于补缴的是上年的增值税,补缴后的税票显示的时间也是上年1月至12月,而且对该公司来说金额较大,所以进行追溯调整。

借:库存现金 76996.5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58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187.5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187.5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187.53

借方记“库存现金”科目,如记“应收账款”科目,找不到对应单位;由于没有进账单,也不能记“银行存款”科目。只能理解为去年该公司存在没有开票的现金收入而未进行纳税申报,所以才会导致增值税税负偏低。

(2)结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1860.46

贷:库存商品——× × 61860.46

增加了上年的收入,相应的要结转上年的成本,由于是补缴增值税,公司不能确切的知道是结转那类存货,所以这里按照上年的平均成本率进行结转。如上年该公司的平均成本率是94%,65809×94%=61860.46元。如企业设置了库存明细账,还要具体到是某类存货成本的结转。这只有根据本公司去年具体的销售情况确定具体结转那类存货。但是对于小规模一般纳税人如没有建立存货明细账,平时成本的结转按照毛利率结转,在追溯调整时就按照总账结转。

(3)补提附加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1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783.13

——应交教育费附加 335.62

(4)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980.7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980.72

这里所得税的金额包括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如餐费、福利费等一并进行了纳税调整。

(5)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151.2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51.26

(6)交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187.53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783.1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35.62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980.72

贷:银行存款 18287

如补交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金额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不进行追溯调整。补缴的增值税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得税作为今年的所得税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补交: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申报表的填列

增值税的补交不是将补交金额直接填入电子报税卡,而是打印电子报税卡空白的增值税申报表,然后手工填制,在国税报税大厅申报。补交的增值税不填入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因为,今年的金税卡已经记录今年的开票金额,如填上补交增值税,则与金税卡记录的金额不吻合。

三、期初数的调整

在手工会计下,报表的期初数和上年数很好调整。在会计软件环境下,每个科目都有唯一的代码,在本期进行追溯调整上期数据时,用的是同样的科目,如上述业务计入“库存现金”,“库存商品”,“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后,通过过账和结账,该科目的余额计入本年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存货”以及“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期末数中,没有达到调整本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的目的。由于采用“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来代替上年的损益类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全部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代替的损益类科目不能体现在利润表上,所以利润表的上年数也没有发生变化。

会计软件环境下,资产负债表上年结账后,本年期初数栏需要每月反映,采用引出资产负债表手工调节的方法可以实现对期初数的调整,但是每月都要重复进行处理,比较麻烦。为简化核算,可以采用重新设置科目和编号的方法处理。如上述业务可以设置“现金(调账),”代码是103;“库存商品(调账)”,代码是129;设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调整)”,代码是32301。在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栏内,对货币资金、存货,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期初数公式进行编辑,加上这些代码。在会计软件中录制分录时,涉及调账用重新编号的科目。这个科目结账后的数据就到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中去了,达到了调整期初数的目的,一次调账完成。利润表上年数的调整也可以按照上述方法处理。但上年结账后,利润表一般只有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需要反映,不像资产负债表需要每月反映期初数,在需要年度比较利润表数据时,引出利润表,将“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还原为报表对应项目,采用手工调整的方法一次调整完成。

纳税自查报告表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内部控制质量 量化

一、内部控制质量的界定

综览对内部控制质量研究的文献,并没有给出内部控制质量的具体概念,而是把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内部控制运行过程的效率作为衡量内部控制质量的一个标准,在对内部控制质量进行评价时,常常需要借助内部控制五大要素的细化和量化,构建一定的评价体系。借鉴前人在这一领域的研究经验,通过细化和量化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以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来构建内部控制质量的评价体系。

二、内部控制质量指标的界定

本文在制定内部控制质量综合评价指数时,将内部控制质量综合评价指数变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变量为内部控制的五大目标: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合规目标和资产安全目标。第二层次的变量为内部控制五大目标下的各分类目标变量,下面对于第二层次变量的选取,我们进行一定的阐述。

企业战略目标是企业根据自身实力、目标和外在环境的变化而制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域或产品的发展方向,从而能够在同行业中胜出,它是企业战略的出发点和基本点,是战略实施是否成功的衡量标准。衡量企业战略目标的第一个变量是市场份额,因为市场份额可以反映企业商品在同类产品中的比重,在市场上所处的位置。本文中,市场份额用企业的销售收入来表示,并且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取其对数表示市场份额。衡量企业战略目标的第二个变量是企业的系统风险,本文采用目前比较实用的贝塔系数来表示企业所处的系统风险指标水平。

企业经营目标是在一定时期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预期要达到的成果,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目的性的反映与体现,主要体现在经营效率和经营效果两个方面,因而我们采用投资资本回报率和净利润率两个指标来衡量企业的经营目标。其中,投资资本回报率等于息税前经营利润率乘以投资资本周转率,息税前经营利润率体现企业的经营效果,投资资本周转率体现企业的经济效率。

企业报告目标就是要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由于我国相关法规要求会计事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故本文从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和企业自身披露的财务重述两个方面来衡量企业的财务报告目标。根据发表审计意见的不同,将审计意见分为三类,并赋予相应的哑变量,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赋予哑变量值1,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赋予哑变量值0,出具其他审计意见的赋予哑变量值-1。如果企业在本年度有财务重述现象,赋予哑变量值-1,否则赋予哑变量值0。

企业合规目标要求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并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基于合规目标对企业的要求,本文采用企业违法违规事项和被诉讼事项两个变量来衡量企业的合规目标。如果企业没有违法违规和被诉讼事项,赋予哑变量值0;如果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被诉讼事项,所赋哑变量值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赋值:赋予哑变量值为-1-1/2-1/3-……-1/n,其中n表示企业违法违规或者被诉讼的事项的数量。采用这种赋值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对事件影响的重叠作用。

资产安全目标是为了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达到资产保值和增值的目的。本文从企业净资产的增长率、股东分红和企业纳税三个方面来衡量企业的资产安全目标,其中,股东分红和企业纳税额均取对数。

对上述内部控制质量评价指数的二级变量,除哑变量外,都需要进行标准无量纲化处理,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内部控制水平在整个行业中所处的位置,使其具有一定的可比性。标准化无量纲方法的公式如下:

表示企业所在的行业;表示某个公司。

其中,表示公司在行业中内部控制质量评价指标的分值;

表示公司所在行业中内部控制评价指标的平均值;

表示公司在行业中内部控制质量评价指标经过标准无量纲化的数值;

表示公司所在行业中内部控制评价指标的标准差。

在本文中,战略目标用Strategy表示,经营目标用Operation表示,报告目标用Reporting表示,合规目标用Compliance表示,资产安全目标用Asset_safe表示,内控控制质量综合评价指数用ICI表示。

基于以上对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指数的设计,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指数的公式:

构成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指数的指标如(表1)。

表1 内部控制质量界定指标等级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战略目标 市场份额(销售收入比重)

贝塔值

经营目标 投资资本回报率

净利润率

报告目标 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

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情况

合规目标 违法违规情况

被诉情况

资产安全目标 净资产增加率

股东所分红利

国家缴纳税金情况

三、内部控制质量的案例研究

本文数据的研究样本取自2011~2014年,在泸深所的我国所有上市民营公司。数据的来源,其中,内部控制质量评价指数的二级指标数据中,市场份额、贝塔值、投资资本回报率、净利润率、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违法违规、被诉讼、净资产增加率、股东分红以及缴纳税额控制变量指标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和色诺芬数据库,公司财务重述通过手工搜集2011~2014年公司整改报告和自查报告整理而得到。剔除相关变量缺失样本,经过筛选,最终确定了632家我国上市民营公司连续四年的2532个样本。

内部控制质量明细指标分析:

(一)案例研究的数据结果

为了全面的观察内部控制变量的所有指标的统计情况,本文将构成内部控制质量的五大指标放在一个表格里面进行统计分析如(表2)。

(二)案例分析研究结果

(1)关于战略目标在2011~2014年这四年的变化情况,可以发现,我国上市民营公司完成战略目标的程度呈现先下降,让后上升的趋势,在2012年达到最低点,然后回升,说明我国上市民营企业在2011年的金融危机以及2012年次的贷危机中,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执行的并不满意;但是到了2013年,我国经济开始回暖,对于我国民营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程度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和其所处的周边环境和经济氛围有着很大的联系。通过四年的数据观察,可以发现,我国上市民营企业处于战略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下的企业数量基本等于处于战略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上的企业数量,说明我国上市民营企业的战略目标虽然四年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处于中间水平左右的企业数量比例并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动,从而说明,企业并没有对其自身进行很大的改进,而是我国所处的经济环境影响了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程度。

(2)关于经营目标在2011~2014年这四年的变化情况,通过上表,整体而看,所处水平偏低,2014年、2013年和2011年呈现负值,趋向于零,2012年虽然大于零,但是非常接近零,可以看出我国上市民营企业在这四年的经营情况并不如意,整体经营情况呈现出偏低运转的现象。通过上表,对我国上市民营企业经营目标整体水平均值的观察和总结,可以发现,四年期间,处于经营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上的企业数量均高于处于经营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下的企业数量,并且是逐年降低的,2011年到2012年的增幅最大,达到了7.71%个降低点;在2011年,处于经营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上的企业数量几乎是处于经营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下的企业数量的2倍。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四年期间,我国上市民营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程度的整体水平不高,这和此期间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特殊的经济时期有着很大的关系,并且,处于经营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上的企业数量是逐年降低的,说明了我国上市民营企业经营目标的整体实现水平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3)关于报告目标在2011~2014年这四年的变化情况,可以发现,四年的整体水平呈现出逐年上市的趋势,并且上升幅度很大。由表2可以发现,我国上市民营公司的报告目标呈现出较高的实现水平,四年期间,处于报告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上的企业数量所占的比例一直维持在90%左右,说明我国上市民营公司在报告目标这一方面,整体水平是偏上的。我们还可以发现,四年期间,处于报告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上的企业数量和处于报告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下的企业数量的比例均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说明企业自身并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但是整体来看,四年期间的整体水平呈现出逐年上市的趋势,从而说明了我国相关部门加大了对我国上市民营企业报告的要求,从而提高了整体报告目标的实现水平。

(4)关于合规目标在2011~2014年这四年的变化情况,通过上表可以发现,虽然有部分违规违法现象的出现,但是整体而看并不非常严重,因为违法违规的平均水平只占了所有样本的13%左右,并且处于合规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上的企业数量比例在88%左右。所以,很大一部分企业还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运营的;四年期间,处于报告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上的企业数量和处于报告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下的企业数量的比例均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虽然在2012年,处于报告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上的企业数量比例出现了5%的下降比例,但是在2013年又回归到了之前的88%左右的水平。

(5)关于资产安全目标在2011~2014年这四年的变化情况,通过上表,可以看到,我国上市民营企业的资产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的平均水平接近于零,并不是非常理想,并且处于资产安全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上的企业数量比例仅占33%左右,将近处于资产安全目标实现程度平均水平偏下企业数量比例的1/2,说明,我国上市民企业在资产安全这一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三)内部控制质量分析

综合内部控制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合规目标和资产安全目标五大指标,我们可以得到一级指标:内部控制质量变量。对本文所有上市民营样本的内部控制质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3。

从上表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上市民营企业内部控制质量的整体平均水平除2012年外,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且处于内部控制质量平均水平偏上的企业数量和处于内部控制质量平均水平偏下的企业数量的比例基本相等。但是整体看来,处于内部控制质量评价水平偏下的企业数量比例要偏高一些,这样反映出了我国上市民营企业整体内部控制质量水平并不高,除了受到这一时期经济环境的影响外,与其自身的治理结构也有着很大的关联。

四、建议

第一,在加强我国上市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应该把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报告目标放到核心地位,强化企业经营目标和报告目标的实现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