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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合同的特点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一方支付价金,一方交付标的物,只因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便认定合同尚未成立,那么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条款取得的价金和房屋就没有合法依据,未依法取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既然法律规定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是产权转移的时间,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都视为实践性合同和即时清结的合同。即时清结合同可采取口头形式订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在审判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往往是合同订立后,双方便支付价金和交付房屋,才去办理登记手续,有些甚至不办。如依登记生效之说法,上述行为就变成履行合同在先,合同成立在后。合同成立后反而无履行的内容。
买卖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其内容为卖方向买方交付标的物,买方向卖方支付价金。其权利义务是买卖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件,也是其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标志。作为一种合同关系,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其他合同成立一样,只要当事人就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价金的支付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至于标的物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实际交付,价金在订立时是否已支付,各国法律均无约定。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它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金为要件。
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偿变更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房屋不仅是不动产,而且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商品买卖的一般属性。任何商品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际上都包括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债权行为和相对独立的物权行为。首先,订立合同是债权行为,它以当事人之间设立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而履行合同则是物权行为,它以物权的创设、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发生依据,物权行为是债权行为的履行结果。订立合同是债权行为。商品买卖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当事人之间即产生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行为即告完成。该债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的一方交付标的物,一方支付价金的债权债务即受法律保护,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重新合意,不得单方变更和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其次,履行合同是物权行为,它以物权本身的变动作为直接内容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它通常表现为标的物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动产自交付之时起转移所有权,作为不动产的房屋,其交付有事实上的交付与法律上的交付之分,前者指卖方标的物交给买方使用和管理,它只发生使用权转移的效力,后者指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它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因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是要式物权行为中的“要式”而不是合同成立中的“要式”。
二、房屋产权公示公信的作用
由于房地产是一种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其权属是否稳定,流转是否安全,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具有重大影响。房地产属于物权,具有排他性。为防止人对物的争夺,对他人财产的侵犯。现代各国物权立法都实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我国采取交付为物权变动要件的同时,也允许例外,在物权公示立法上属于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而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的折衷主义。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失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干预的目的是为了明晰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公示公信其意义在于通过登记的形式把房地产的存在、内容、物权所有者以及物权变更的过程记载下来,并向整个社会公示出来,以便预防和减少纠纷,便于国家进行监督和管理,也有利于当事人安全、慎重、平稳地进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也有案可查,有据可考,处理起来也更为方便和公正。世界各国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履行作为要式物权行为。我们如果以此把法律解释为当事人双方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后,已支付定金,支付价款,甚至已开始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只因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他们之间的合同就“尚未成立”或“没有生效”,因而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这样容易导致当事人只要有利就图,就随意立即甚至连续撕毁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对方因订立和履行合同所受的损失亦无权要求赔偿,结果反而支持和鼓励违约方,打击和制裁了守约方,最终导致交易和市场的混乱,从而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的稳定。同时也让某些人钻法律空子,把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和特殊保护变成任意违约,转嫁风险,甚至坑蒙拐骗的法律依据。这无疑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进行登记公示的立法初衷相违背,同时也有悖于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房屋产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在于生效要件不同
国家通过登记的形式把房地产这种特殊物权的存在、内容、谁是物权所有者以及物权变更的过程记载下来,并向社会公示,以便预防和减少纠纷,便于国家进行监督和管理,也有利于当事人安全、慎重、平稳地进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也有案可查,有据可考,处理起来也更为方便和公正。因此,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履行作为要式物权的行为,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的全部法律意义即在于此。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这一解释并无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更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至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各国立法一般都不要求公示。由于债的民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对债权人均无任何义务,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理论上没有公示的必要,在立法上也无公示的依据。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实现经济目的内容之一,卖方的权利是取得对价,同时转移其房屋的所有权,买方的权利是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付出对价。显然,房屋所有权转移是合同的履行内容,同时也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结果。由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条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因此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通常需要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公民身份或法人单位的证明文件,卖方出具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且是在房款已基本付清(少数分期付款除外),房屋已交付使用,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来保障其经济行为的完成和经济目的的实现,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其法律约束力,如果认为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由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合同的履行内容和履行后果同时成就,将合同的三个阶段集中在办理登记的一瞬间,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形同虚设,房屋买卖合同也就失去存在的必要了。
综上所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既非合同成立阶段的内容,亦非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审批,也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公示,因而它不是要式合同中的“要式”。那种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解释为要式合同中的“要式”,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的观点,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房屋买卖合同是一般合同而非要式合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审判实践中,也不应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甲方:母亲
身份证号码:
乙方:儿子
身份证号码:
丙方:儿媳
身份证号码:
甲方、乙方系母子关系,乙方、丙方系夫妻关系。甲方出钱以乙方和丙方名义购置房屋一套供甲方使用,地址为××。为避免发生房屋权属以及与该套房屋相关的一切争议,现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与丙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以乙方和丙方的名义购置坐落于××的房屋,房屋总价为××元,甲方付完××元人民币首付款并支付所有贷款本息及税费等其他购房所需款项,办理的房产证应视为甲方所有。
二、如出售此房产,须经甲方同意,因卖房所带来的收益均归甲方所有。
三、如此房产进行拆迁安置,在拆迁后的还款还房,甲方将继续享有全部权益。所得安置房和款项均由甲方进行处置。
四、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房产证上添加其他共有人(包括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如以后房产证加他人姓名,需甲方书面签字同意,未经甲方签字同意不被视作房屋的共有人,甲方对此房产继续拥有全部权益。
五、乙方和丙方在甲方需要时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若因乙方和丙方对过户不予配合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利追究乙方和丙方的违约责任。
六、甲方享有上述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完整所有权,乙方、丙方不享有收益、处置等权利,并不得干涉甲方行使上述权利。
七、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一般来说,房屋产权是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的。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损毁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
土地使用权则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国家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业主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利。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产权产籍的变动情况,依法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的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第三条 城镇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登记与管理
第七条 城镇房屋所有人应在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设定的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和转移、变更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可申请缓期一至三个月办理。
第八条 全民和集体单位自管的房产,由产权单位使用法定全称进行申请登记。依照规定改变名称时,须在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私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应用户籍姓名,不得用化名;产权人不能亲自登记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登记;产权人系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登记。
第十条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出具书面协议,确定持证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弃权的,应出具经公征的弃权书。
第十一条 原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无偿划拨给单位使用的房屋、政府代管的房屋、统建开发小区综合配套房屋和直管房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无合法人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新建商品房屋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登记;违法建设的房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才能接受产权登记申请;产权不清的房屋,暂缓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
(一)房屋发生买卖、转让、交换、分割、继承、赠与、析产和单位兼并的;
(二)经批准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三)房屋倒塌、焚毁或拆除的。
第十四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依法继承或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近期城镇建议征用动迁范围内的;
(三)产权或他项权利设定存有纠纷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的;
(五)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违法建筑的;
(六)其它违法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的。
本条第(一)、(二)项,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以房屋的自然幢为申请登记单位,据实填报;一幢房屋属多个产权人时,则不受自然幢的限制,由产权人自行申请登记;填写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送交两份房屋所在地段的地籍图和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原房产契证、土地使用证件和建筑许可证;
(二)新建、改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件、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红线图和建筑许可证,其中改、扩、翻建的房屋,还须提交原房的产权证件;
(三)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和析产的房屋,须提交市房地产交易部门核发的契证;
(四)划拨、单位兼并、没收接管的房屋,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
(五)落实政策发还的房产,须提交发还产权的批复文件;
(六)拆迁安置归还的房屋,应提交与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书及原房产证件;
(七)拆除、倒塌、焚毁的房屋,须提交批准拆除的文件或有关证明,交销原房屋产权证件。
应提交的有关证件,如有缺少遗失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或出具上级主管机关的证明,个人须出具街道办事处(镇)的证明,经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产权人申请登记房屋产权,经审查无误后,发给《淮南市房屋所有权征》;共有房屋,在核发《淮南市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对其余共有人分别发给《淮南市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在他项权利的房屋,在发给《淮南市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颁发《淮南市房屋他项权利证》。
一幢房屋多个产权人时,其不易分割的共用部分,在产权证上应予说明。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产权人的唯一合法凭证,严禁涂改、伪造和冒领,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登报声明作废,申请补办。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十九条 房屋产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监督指导的管理原则。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房产档案资料的建档、变更、使用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严格做到图、档、卡、册、表、证相一致,产籍资料与实况相符,逐步实现产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十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根据房产数量设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员,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房产档案,按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产权档案,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宗内文件按照产生日期的先后顺序排列,编写序号、目录、卷面、及时建挡。组眷顺序及方法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籍,依照地号顺序建立。把房屋产权登记,转移变更登记收取的各种图表、证件,整理加工,分类成册。
第二十三条 房屋的勘测、修测、补测和绘制的地籍图,必须符合管理和规范的要求,准确反映房屋的座落、产别、结构、层次、权属界限、土地使用范围等现实状况,为审查确认产权归属和建立产籍档案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的产权、产籍变更联系通报制度,及时搞好资料变更,保护产籍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五条 产籍资料必须长期保存,实行有偿使用。如有遗失或损毁,应依照有关资料补制或由原登记人补报,确保资料的完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分别给予处理:
(一)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按本办法申请产权登记、转移变更登记的,按逾期一个月加收登记费一倍累计处罚;
(二)擅自涂改、伪造、冒顿房屋所有权征,其证件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至五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转移产权或设定他项权利的,一经发现,其转移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属动迁范围的,动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侵犯产权人合法权益,违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由房屋产权引起纠纷,可由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因房屋产权变更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房屋产权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权属变更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地籍图纸和地号,应是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或认可的。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资房产、涉外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可按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凤台县可参照本办法实行管理。
关键词: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解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建设发展的异常迅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势头也十分强劲,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房屋产权档案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也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开来,对于房屋产权档案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而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实施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可以将房屋产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发挥出来,对于保障房产交易的安全以及维护房产交易市场的秩序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一、实施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的作用
(一)可以更好地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实施房屋产权档案的公开查询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很好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利用房屋产权档案可以对房地产档案的工作发挥检验和促进的作用,实施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工作的前提是要不断地将馆藏丰富起来,对于房屋产权档案的管理、保存和检定工作要进一步的提高效率和工作质量,并且要不断的创造和编制种类丰富的检索工具,以满足社会各界的多方面的利用需求。同时,通过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可以将群众的反馈意见收集,对完善房产市场的薄弱环节有很大的帮助。另外,通过将房屋产权档案查询公开化可以对档案工作起到宣传作用,让人们能够充分的认识到房屋产权档案的重要性和其不可替代的价值性,以取得社会大众对于房屋产权档案管理等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以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更好更快发展。
(二)对社会开发房屋产权信息资源有促进作用
将房屋产权档案由传统的封闭化向公开化进行转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社会开发房地产档案信息资源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也是繁荣房地产事业的一种社会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十分迅猛,而房地产事业的蒸蒸日上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这是众所周知的。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旧城的改造和新城的建设,房地产市场日益频繁的运作也带来了很多有关于房屋产权的纠纷,对于房屋产权档案的利用也就越来越多,将房屋产权档案实施公开查询是房地产市场的一种进步体现,同时也是我国社会的一种进步体现。
(三)直接反应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单位的工作质量
实施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可以让管理单位对于档案管理的工作公开化和透明化,直接反应其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有利于社会大众对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房屋产权档案是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也是房地产有关管理部门的“面子工程”,将其公开化能够直接反映出管理单位的工作水平,用群众监督来促使房地产有关管理单位更好地履行其工作职责。
二、实现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的途径
(一)提高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
房屋产权档案的管理工作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所应用的知识也十分复杂,并且是一项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工作,这主要是因为房屋产权档案的内容包含了非常多的学科,例如产权内容、抵押内容、建筑学内容、测绘内容、法律内容等。由此可见,要想实施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最主要的是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岗位培训,从提高工作人员的文化知识水平入手,兼顾其工作技能的培养,重点培养其分析和辨别的能力。主要的培养方向有:1 熟知国家和政府对于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工作所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2 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让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有爱岗敬业的精神,以及认真勤恳的工作态度;3 要理解档案管理工作的理念,并且掌握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技能,对于其他领域如建筑、法律、测绘等的专业知识也要基本掌握,并且有和其他相关部门(交易部门、产权部门)建联的思想意识,做到工作中“勤动脑”、“勤动嘴”、“勤动眼”;4 要掌握自己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得到利用者的需求时能够快速准确的提供信息线索,提高工作效率;5 具备与时俱进的意识和能力,能够及时地进行知识更新,对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高科技的工作方法能够学习和掌握,以改变传统的工作模式。
(二)加大宣传力度、学习相关法制
实现房屋产权档案的公开查询应该大力宣传我国的《档案法》,让社会大众认识到房屋产权档案的法律效益,使之深入人心,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单位应该充分的意识到档案宣传工作的重要性,用新的观念来代替传统的观念,用新的角度来代替传统角度,开拓视野并善于抓住新的发展时机,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要加大执法力度和宣传力度。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对于房屋产权档案的管理制度,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现代化档案管理工作体系
所谓档案是指承载着人类历史活动真实记录的材料,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和借鉴价值。就目前来看,推行对现有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改革是十分有必要的,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将档案、信息和资料进行一体化的管理,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来构建房屋产权档案航母。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工具,包括网络信息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等,将现有档案工作的运行模式转变为现代化的运行模式,实现信息处理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化,以提高工作效率。在办公场所应该配备扫描仪、计算机、光盘机以及数码相机等高科技的办公工具,将这些高科技产品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完整对接,积极做好档案目录数据准备以及数字化工作。最终达到建立一个高科技化、高智能化、高质量化的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工作系统的目标。
(四)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关系
我国的宪法规定房屋产权档案是一种特殊的专门性档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因此,在实施房屋产权档案的公开查询时要注重与其保密性的关系,既不能片面强调公开,不也能片面强调保密。有很多利用者对于房屋产权档案查询的目的不纯,一旦对这些人泄密就会在无意间侵犯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利益产生损害。因此,应该严格查阅查询者的手续,按照各种规章制度的要求来对查询者的身份信息和查询动机等进行严格的把关。采取各种适合的措施来确保处理好房屋产权档案的保密性和公开性的关系,既要实现房屋产权档案的公开查询,又要杜绝失密、泄密的现象发生。
三、总结
房屋产权档案的公开查询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房地产市场更好更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更好地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并对社会开发房屋产权信息资源有促进作用,同时还能够提高档案管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因此,必须要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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