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用药制度

用药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用药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用药制度

用药制度范文第1篇

本文通过对上海、江西、陕西3省市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的相关实践的总结,在法律法规和实践层面上从信息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对象及公开方式等方面进行比较,为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促进基层药品使用透明奠定基础。

1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中有关药品使用信息公开的规定

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及时向社会、患者、机构内部员工以及卫生行政等部门公开,在我国有关药品的法律体系中早有规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总结,归纳结果如表1。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与药品有关的法律体系中包括药品购销价格、购销数量、价格清单等18项内容,对透明主体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并且每一项需要公开的信息都有较明确的公开对象。从表中可以看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主体都是医疗机构,应主动或依据申请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患者、社会和处方医师公开与药品有关的18项信息。

2地方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现状

选取可以获取信息公开资料的东、中、西部的上海、江西、陕西3省市,通过查找当地卫生厅、药监见表2。表中空缺处为该省公开信息没有此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统称为医疗机构。表中公开内容的数字为表1中的序号(下同)。

2.1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内容比较将表2中用药信息的公开内容和表1比较发现,上海、江西和陕西分别只公开了法律法规规定的10项、9项和6项内容。其中3地都公开的内容有购销价格、价格清单、常用药品价格、检查事项、不良反应和医疗报销政策和程序6项。陕西除此6项内容外,没有其他相关信息公开。上海基层医疗机构还将药品购销数量、新农合中的报销比例、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名称数量和药品费用信息进行公开;江西还将药品在新农合中的报销比例,医疗机构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名称数量和药品信息进行公开。通过比较发现,用药不合适的处方、不合理的用药或用药错误、药品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的相关信息、处方点评管理情况、便民服务措施、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患者使用新农合报销目录外的药品和其他应依法公开的或申请公开的信息3地都没有公开。

2.2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主体比较按照表2所示内容对3地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主体进行汇总,结果如表3。上海市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由医疗机构、发改委、药监局、卫生行政部门公开,江西省由医疗机构、药监局、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局公开,陕西省则全部由医疗机构公开。在表1中可以看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应全部由医疗机构进行公开,3地实践与之有出入。

2.3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信息公开对象比较按照表2所示内容对3地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对象进行汇总,结果如表4。上海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主要向发改委(2项)、患者(4项)、社会(2项)和医疗机构(1项)公开;江西主要向价格主管部门(1项)、社会(6项)和患者(2项);陕西主要向患者(3项)和行政部门(3项)。与表1比较可知,3地公开的信息中总体上具有明确的信息公开对象,并且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公开对象中未涉及处方医师。

2.4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方式比较由于没有专门的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并且由表1可以看出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方式做出规定,但信息公开对象能否及时、有效的获得信息公开主体的信息,与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密切关系。按照表2所示内容对3地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方式进行汇总,结果如表5,3地同一信息公布方式并不相同。

2.5信息公开依据比较通过表2可以看出上海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的10项内容中只有5项有明确的信息公开依据,江西公开的9项内容中仅有3项有明确的公开依据,而江西公开的6项内容中也只有4项有较为明确的公开依据。其他内容没有公开依据。

3讨论

3.1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不健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指南》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应在卫生部文件基础上,制定各地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开目录。但由于指南没有全面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等关键问题,以至于缺乏指导性。目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制度和目录时,为维护医疗机构利益,大多以从简的原则,甚至直接印发国家文件或无信息公开目录。另外,我国未建立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也导致基层用药信息公开现状缺乏实证数据。由此可见,从国家法律层面上建立全国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十分必要。

3.2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主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不完善

由于相关研究不足,政策制定者认识不够,相关经验不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应该由谁公开,社会、患者、卫生行政部门等公开对象应该获取何种信息,在基层实践中都不明确。另外,信息公开对象能保,如政府出钱为村医购买养老保险,或将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对村医实行聘用制,由乡镇卫生院为被聘用的村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2.2提高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可获得性

对农村基本药物目录进行调整时要遵循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方法,综合考虑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及各地区农村疾病谱状况,把更多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儿童疾病的药品收录在内,减少使用率较低的药品,并根据当地疾病实际用药需要做出适时调整,提高基本药物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优化基本药物的品种、类别、剂型。同时,在农村地区,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提高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引导农民群众选择基本药物。为了规范药品的采购渠道,降低药品的配送成本,保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及时供应,首先,各地区应将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免费代购;其次,要加强配送环节监管,建立配送企业诚信档案,一旦出现基本药物供应不全或不及时等问题,应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按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予以相应的制裁,确保村卫生室正常用药不受影响。#p#分页标题#e#

2.3促进乡村医生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用药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不合理用药;处方点评;干预

Abstract:Objective Evaluate the effect of interventions in clinical irrational drug prescription review system.Methods Reviews found irrational drug prescription,through its study of the combination of results and performance appraisal reviews up intervention clinical irrational drug use.Results Improve outpatient prescription reviews the results,drug-resistant grade medication,hospitalization cases indicators irrational drug prescription,prescription passing rate from 75.3%,78.61%to 93.04%,non-standard prescription fell from 5.87%,4.23%to 2.01%,rational use of antibiotics rate rose from 62.55%to 80.21%.Conclusion The specification builds prescription reviews clinical irrational drug intervention system and its effective norms.

Key words:Prescription Reviewing System Unreasonable;Medication;Intervention

临床合理用药日渐成为医疗卫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而临床不合理用药情况却十分普遍。究其原因,是因为临床不合理用药导致[1],而且医疗纠纷以及医患矛盾也进一步增加了[2]。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8月~2015年7月我院合格处方、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等用药点评及干预情况进行分析。

1.2方法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我院从实际工作出发成立了处方点评小组,而且制定了处方点评工作措施、流程和制度,从而干预临床不合理用药情况。药剂科每个月对门诊处方和住院医嘱病例进行随机抽签,然后按照点评规范点评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以抗生素管理条例点评抗生素的使用,然后按照科室分类、汇总点评结果,由医务科质控组确认,主管业务副院长组织专家制定不合理用药干预方法[3]。

1.3干预措施

1.3.1宣传教育 最初先进行宣传教育,开展合理用药讲座,邀请医药学专家[4];我院主管业务副院长和临床科室专家及临床药师集中点评具有普遍性的不合理用药病例,提出干预方案;利用互联网编写内部合理用药宣传资料,对药物合理应用的各方面信息进行整理[5]。

1.3.2绩效考核 对临床医师的医疗质量考核以不合理用药处方发生率为重点,同时和绩效奖金联系在一起[6]。

1.3.3院内公示 每个月公布3位处方医师,主要针对各科室中典型超常处方、处方药费超限情况,为了警示在内部进行公示。

2 结果

2.1门诊处方点评情况 2013年抽取每月抽取100张处方,2014~2015年处方抽样占处方数的0.24%。和2014年7月~2015年8月相比,2014年7月后处方合格率有较大提升,见表1。

2.2干预后抗生素药物使用情况 我院自2013年9月开始集中点评合理使用抗生素的情况,然后进行临床使用统计,结果在使用率、正确使用率等方面经过处方点评干预后效果改变显著,见表2。

3 讨论

我院临床药师只有通过不断加强自身身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与临床医师相互沟通和交流的能力和档次,才能努力完成和行使处方点评工作所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在医院合理用药中的作用[7]。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已经实施了5年,该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由专家组与工作组共同组成处方点评组,并根据规定进行抽样点评,加强医院处方质量管理效果。药剂科和医务科每月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临床合理用药、处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8]。我院院科两级通过不断改善处方点评工作,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监测处方并实施干预,通过绩效考核办法实施处罚,考核临床合理用药情况,从而强化我院的医疗服务质量,使临床医师更加积极深入学习专业知识[9],同时也对临床中的不适宜用药、超常用药等缺乏规范性的用药问题进行临床干预[10],极大得促进了合理用药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表1来看,我院利用处方点评制度建设有效地干预了不合理用药问题,处方点评结果、抗生素使用指标情况都产生了变化,处方合格率从78.87%上升到了82.9%,不规范处方率从4.39%下降到了1.68%,不适宜处方率从5.16%下降到了2.24%,超常处方率从10.71%下降到了7.04%。

综上所述,临床不合理用药中采取处方点评制度进行干预能够很好地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确保患者安全用药,同时还要在长期的实践中持续进行改进、总结,才能真正推进基层医院的临床合理用药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梁秀敏,胡金梅.病区药房处方点评与不合理用药干预实践效果[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13(06):94.

[2]刘忠义.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实施效果分析[J].中国当代医药,2010(12):213.

[3]朱文玉.我院门诊处方点评制度改进后促进合理用药的效果分析[J].中国药房,2011,(04):37.

[4]武展高.处方点评模式建立与实施[D].山西医科大学,2014:8.

[5]王怀冲,张相彩,徐颖颖.我院门诊处方点评模式和工作方法[J].中国临床医学杂志,2012(03):52.

[6]黎春辉.2009年临床不合理用药与处方点评[J].中国社区医师,2011(03):25.

[7]许海芬.完善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J].中国实用医药,2011(10):247.

[8]刘忠义.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实施效果分析[J].中国当代医药,2010(12):176.

用药制度范文第3篇

1 常见的由于查对不严而导致的护理差错事故

1.1 异物遗留在体内 清点制度执行不到位或清点马虎,操作中不当致器械损伤或缝针丢失,术中增加物品未及时记录,术前与术后物品数目不相符,未及时告知。

1.2 手术患者和手术部位(上下左右)的错误:患者同时接入手术室查对不严,对称性的部位核对不全,病历或通知单上书写不清楚。

1.3 输血输液及用药引起的错误 执行口头医嘱时,核对不到位,错误执行口头医嘱;未严格核对患者用药过敏 史,导致药物过敏;输血前未严格执行双人核对导致严重差错事故。

1.4 手术标本保留引起的错误 标本丢失,未及时固定标本而影响取材,标本名称与标本不符。

1.5 手术摆放不当导致患者肢体功能障碍。皮肤压疮、俯卧位时眼球压迫致眼部损伤等。

2 查对实施方法

2.1 患者的接送及入室查对制度

2.1.1 接患者查对制度 术前一日巡回护士根据手术通知单,填术患者术前访视单,核对患者科室、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手术间及手术时间等,访视患者。手术当日根据手术时间,值班护士到病房接患者,持病历与病区护士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以上各项内容、麻醉方式及物过敏试验结果、术中用药过敏试验结果、交叉配血试验结果等并查看皮肤完整情况,备皮情况及更衣情况等,双方认可后签名。

2.1.2 入室查对制度(严格执行双人查对) 值班护士接患者进入手术室后,巡回护士应再次查对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术前诊断、麻醉方式、手术名称及部(上下左右);查配血报告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等,正确无误后接入手术间。麻醉医生和手术医生进入手术间再次核对并填术患者核对卡。

2.1.3 送患者查对制度 手术结束后由巡回护士与麻醉医生共同将患者送回病房。手术室护士向病房护士交接麻醉方式、手术名称、输血输液及伤口引流情况,查看皮肤及带回物品等确认无误后共同签名。

2.2 术中输血、输液及用药的查对

2.2.1 输血的查对 取血由值班护士持病例在血库取血,与血库人员共同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号、床号,准确无误后再将配血单与血袋进行查对,查血型、血袋号、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量、血液种类,确认无误后将血取回。值班护士、麻醉医生和巡回护士三人再次查对病历、配血单及血袋共同核对以上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过程中应严密观察患者有无输血反应。血袋应保留手术结束后24 h方可丢弃。

2.2.2 输液、用药的查对 术中用药多为执行口头医嘱,必须复述医生口头医嘱,医生确认无误可给药,给药后应在复述一遍。

用药前三查十对:三查即用药前查、用药中查、用药后查。 十对:对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和有效期。液体使用前检查瓶口有无松动,瓶身有无裂纹,液体有无浑浊、絮状物。

术中应用抗生素时必须再次查对过敏试验结果为阴性并与台下医生或第一助手核对后方可使用。

使用后的空安瓿应保留至手术结束,以备查对。

2.3 手术物品的清点及查对 手术前核对无菌包外指示胶带灭菌标志合格,包内灭菌指示卡合格,手术器械配备齐全。方可进行手术。

手术开始前,洗手护士与第二助手、巡回护士共同清点器械、敷料等物品数目,每次两遍,点完后由巡回护士复述一遍,洗手护士确认无误后巡回护士将数字准确记录于手术护理记录单上。关闭体腔或深部切口前,巡回护士、洗手护士应共同清点器械及物品,与术前纪录的数字核对无误;缝合至皮下时及缝合完毕分别再次清点。洗手护士不可将台上的纱布、纱垫等物品交与台下做其他用途;台上不慎掉下的器械及物品应由巡回护士及时收起,不得擅自带出手术室。术中临时增加物品时,应由此台手术的巡回护士供应并及时记录。如发现数目与术前不相符时,应及时告知医生停止手术,共同查找,直到找到才可关闭。手术结束后,由洗手护士对所用器械物品再次自行查对。

2.4 手术标本的查对

2.4.1 冰冻切片的标本,应由巡回护士将标本放入标本袋内,贴上标签,注明科室、姓名、住院号、性别及标本名称,连同写好的病理标本冰冻检查同意书与病理检查单交专人送检。

2.4.2 一般病理检查标本,术毕由器械护士处理,将标本及标本牌放入10%福尔马林固定液中的,与病理检查申请单核对后放在指定位置,由专人送检。送检前再次核对无误后,将标本、病理检查申请单及标本登记本一起送至病理科,与病理科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如手术中采集的标本较多时,应采集一个就及时交与巡回护士连同写好的标本牌共同放入标本盒内。

2.5 患者摆放时查对,摆放患者功能,术中多次查看患者压迫的皮肤有无破损,压迫的部位应及时按摩促进血液循环。

用药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药是指:

(一)用于防治蔬菜病和虫、草、螺、鼠等有害生物的药剂;

(二)调节蔬菜或者昆虫生长发育的药剂;

(三)用于蔬菜的防腐保鲜剂;

(四)提高上述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商业、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使用农药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对蔬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加强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提高蔬菜生产者的公德意识和施药技术水平,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

第七条蔬菜生产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鼓励蔬菜生产者应用防治病虫害的新技术,降低蔬菜的农药残留量,减少农药对土壤的污染。

第八条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所标明的用量、次数、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

蔬菜生产者在配药和施药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禁止将市人民政府公布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用于蔬菜生产。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种植蔬菜。

第十条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必须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期满后才能采收、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销售无产地、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市人民政府公布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田蔬菜使用农药的品种、药效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基地及产品的管理,做好对基地环境和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即将上市的在田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蔬菜不得采收。经检测合格的蔬菜,可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标识。

第十六条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蔬菜经营场所的农药残留量检测网点建设,并负责对上市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条蔬菜经营者不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蔬菜批发市场、各类集贸市场举办单位或者其经营服务机构和超市等其他经营蔬菜的单位,应当设立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点,建立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的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超标蔬菜,应当要求并督促经营者就地销毁,拒不销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及时将超标蔬菜的检测结果及其经营者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超标蔬菜及其经营者的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蔬菜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建立检测制度,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对加工、配送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加工,加工过程中不得超标添加防腐保鲜剂等药剂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药剂。

第十九条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蔬菜食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因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而造成的中毒事故。

餐饮业经营者、团体伙食单位应当采购经检测合格的蔬菜,或者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蔬菜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发现采购的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并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加工、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量按照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从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对蔬菜农药残留量进行的抽样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新药剂田间试验示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销毁所生产的蔬菜,没收违禁的农药,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禁农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违反本规定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并销毁超标的蔬菜,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零售蔬菜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批发蔬菜的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举办单位或者其经营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营蔬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农药残留量超标蔬菜销售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加工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或者在加工过程中超标添加防腐保鲜剂等药剂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药剂的,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或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造成中毒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检举下列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蔬菜上使用违禁农药或者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违禁农药;

(三)采收未满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

用药制度范文第5篇

教育改革要解“中国结”

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永远是教育改革的主题。改什么?笔者认为,首先是要改革教育的观念。教育评价改革的方案已经出来了,大家议论纷纷,笔者认为改革是受传统观念和中国国情影响的。比如说考试,传统观念说学而优则仕,没有说学而优则工、学而优则农。我国的文化里面攀比思想很严重。在聊天的时候,他的孩子考上了清华、北大很有面子,而自家的孩子考了地方大学觉得没有脸面。

又比如学生做义工,报纸上曾经报道一位居委会主任就感到为难,说:“明明这个学生没有做,却要把单子拿来让我盖章,不盖显得没人情,盖了是在弄虚作假。”确实,当前我国的诚信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所以教育的改革要考虑到国情和观念的问题、诚信和传统文化的问题。

人才首先要成“人”

观念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要有制度保障,用制度促进改革。针对高考(课程)改革涉及综合素质评价,笔者认为不是评分,而是要从高一开始,学生做了什么事,参加了什么活动,都要客观地记录下来。结果不是排队看谁的综合素质高,而是看高等学校的选择,这所学校注重动手能力强的,那所学校要求的是学术研究能力强的……这样的评价,可以引导教育者观念的转变。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教育者要把“立人”作为教育的主要目标,人才首先是人,然后是才,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同时教育者要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精神,对教育来讲就是依法执教。要完善法律,比如学校法,其实学校是有限的责任。不能承担所有的责任,但是现在学校承担了所有的责任,比如孩子的安全问题,孩子跑步走路磕掉了门牙,学校要赔钱,这本来不应该由学校承担的。学校的压力太大了,所以要设立学校法。

教师要成为体面的职业

教师队伍的建设是最重要的,任何好的政策、方法和措施都要落实到教师和学生身上,教师的自我学习非常重要。笔者一生中做的工作并不多,但是有一项是自己比较满意的,那就是为中小学教师争取到了教师专业研究生的学位,现在中小学教师还可以拿教育博士学位。教师要受到社会的尊重,自身要值得让社会尊重,教师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水平,才能够真正受到社会的尊重。同时,也要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使教师成为体面的职业。

教育事业还应该让懂教育的人来办,要造就一批教育家。我国实行的免费师范生教育,吸引了优秀青年来读师范,并且要不断地吸引他们一辈子干下去,师范生一般服务几年以后就会对教育产生感情。笔者越来越体会到当老师是一件多么有意义的事。

相关期刊更多

临床合理用药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

统计源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中国卫生产业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