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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制止违法违章占用土地的行为,做好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用地的清理,登记和发证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市政府一九八二年以来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违法违章占地以及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非法占用土地。根据在1982年1月1日至1988年1月2日期间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条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非法占用土地。
(一)、未经市政府及其授权机关批准而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
(二)、用欺骗手法骗取批准土地的;
(三)、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的;
(四)、利用国家征用土地之机,以回扣土地作为条件,向征用单位回扣土地的;
(五)、农村私人住房每户宅基底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
(六)、国家干部、职工在特区的私人建房用地,未经深圳市清理私人建房领导小组验收认可的;
(七)、采取其它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对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
根据1982年5月14日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市政府1982年7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至本决定颁发以前非法占用的土地及其责任作下列处理:
(一)、尚未建成使用的,但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应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二)、已建成使用的,但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经报市房地产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处以60元(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公共福利事业可以酌情减免)罚款后,补办手续,允许留用。
(三)、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以及本人在特区没有常住户口人员的非法占地,应按深委〔1983〕22号、深府〔1983〕100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非法占地的责任人是国家干部、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农村违法违章占地应根据有关法规分别给予处理。
(一)、1982年9月17日《深圳经济特区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深府〔1982〕185号文)、颁发以前已建房用地超标准的,建房者应退出超过标准部分的土地,不能退出者,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和群众公认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作处理。
(二)、深府〔1982〕185号文颁发以后,凡超出文件规定的用地标准,但经市或区城建部门批准、手续完备的,原则上由各管理区按深府〔1982〕185号文件自行处理。其超出标准部分的土地,应予退出;不能退出者,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应按《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
ā返诙豕娑ǎ捎玫卣呦蛟恋氐ノ幻科椒矫捉桓?0—20元土地补偿费。
(三)、深府〔1982〕185号文颁发以后,未经市或区城建部门批准而擅自占地建房建厂,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用土地以及深府办〔1986〕411号文颁发以后超过用地标准或超越农村已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的用地,一律按非法占用土地作下列处理:
1.尚未建成使用的土地一律无偿收回;
2.已建成使用,但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应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3.已建成使用,但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允许留用的,交罚款后,补办手续。
(1)、每户一幢宅基底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罚款30元,超过部分在2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罚款60元。
(2)、同一户建有二幢住房的,其宅基底面积之和不超过80平方米的予以保留;每幢宅基底面积均不超过80平方米的,按前款规定罚款后,给予保留。
(3)、同一户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住房的,其中有一幢宅基底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按本条(1)项规定罚款后,保留一幢;或按本条(2)项的规定处理留用的,其余房屋应没收或作价为公有。
(4)、农村集体工商企业用地人超过15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罚款30元后,给予保留。
四、关于买卖和擅自转让土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买卖和擅自转让土地处理:
(一)、农村集体单位或个人,将集体所有制土地或由个人使用的土地,卖给或擅自转让给他人,从中牟利的;
(二)、国家机关、社会集团、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其使用的土地,出卖或擅自转让给他人,从中牟利的;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自建办公楼宇、厂房、职工住宅等名义,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将批准的土地出卖、转让或作为入股、投资条件,与他人合作兴办企业或建房分成,从中牟利的;
(四)、房地产开发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直接将批准由其开发的土地出卖、转让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的;
(五)、农村村民以及华侨、港澳台胞将按规定留作自用的宅基地出卖、擅自转让或以宅基地作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建房分成,从中牟利的;
(六)、以转让地上物为名,变相买卖土地的;
(七)、以提供设备、资金作为条件,为农民修建厂房、住宅等,换取农民集体土地的;
(八)、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买卖或擅自转让土地的。
五、依照《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买卖或擅自转让土地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资金、建筑物和其它物资,并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偿收回其未建用的土地;
(三)、对已建成使用,但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应限期无偿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四)、对已建成使用,但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除对本条第(一)项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部分外,对其余部分,可从非法占地之日起,到补办手续,允许留用之日止,在允许用地面积的范围内,每平方米每天处以一角钱的罚款后,予以留用;
(五)、主管人员是国家干部、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批准文件或城市规划的规定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作违章占地处理:
(一)、按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限期改正;
(二)、对已建成使用,无法改正的用户,应向市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申请,经市房地产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确认土地使用权,并从改变土地用途之日起,到批准之日止,每天每平方米处以一角钱的罚款,其土地使用费如改变后高于原土地用途的,应按改变土地用途之日起缴交。
七、超越《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和深府〔1982〕18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非法批准的用地和改变用途的用地一律无效,按本决定二、第(一)至(五)项和六、规定的办法处理。
对滥用职权乱批土地单位的主管和经办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接受贿赂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持有市规划局发给的规划红线图,并已占用土地但尚未办理征地手续的,按规定补办征地手续,从开始用地之日起应交征地费数额并按银行利率,向被征地单位交付利息。
九、自批准用地之日起两年内未施工的(临时搭建建筑物的按未施工论),除经申请获准延期者外,原批准用地一律收回。
十、按规定受到处罚后,允许留用土地的用地者,必须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登记书;
(二)、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
(三)、其它认为必要提交的文件。
十一、本决定颁布以后的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应从严从重处理。
(一)、凡违法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
(二)、罚款金额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计算,并没收其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非法所得。
(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除给予罚款外,还应责令其改正。
(四)、对违法违章用地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违法违章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颁布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款或缴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十三、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以前,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未经市规划局划定红线使用的土地,应按实际用地范围,确定界址点(无土地纠纷),并测定坐标,量算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不定使用年限。但必须在土地使用证和登记卡的备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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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深圳市市属单位(简称中方)以土地入股与客商或其他单位合资建厂、兴办企业的用地,如按合同规定出资各方的资金或设备已全部投入的,土地使用证书应该发给合资合作企业本身,未按合同规定出资各方的资金设备尚没有投入或部分投入的,土地使用证书应该发给中方或深圳方面的主管部门。
十五、属于规划退红线(如城市道路、绿化带)用地,应按退红线后的地界确定址点,并测定坐标,量算面积;属于建筑退红线,仍按红线图确定的地界和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
十六、实际用地与红线图不符,面积相差不大,原则上按红线图确认土地使用权。但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无法改变的,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实际建筑占地范围,确认土地使用权。
十七、相邻地界有矛盾时,应按城市地籍管理的原则和城市总体规划,调解处理,重新确定用地范围,并核实土地使用权。
十八、凡下列情形用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不含借用)的土地。
(二)、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后,国家建设已经征用的土地。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征用的土地。
(四)、1962年9月27日至1982年5月14日,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虽未办理过征地手续,但有合同,并做过物资支援或安置了劳动力的土地。
(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以上单位以土地入股,兴办中外合资企业用地。
(六)、经市规划局划定的农村私有建房用地和工商业用地。
(七)、办事处机关以及办事处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十九、属于农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农民私人建房,按第三条第三款确认的基底面积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二十、按深府办〔1986〕411号文规定,以每户200平方米划拨给各村的私人建房用地(包括村内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带、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应按本决定十九规定,扣除私人建房用地。其余用地(预留地)由村委按使用性质,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二十一、农村规划红线范围以外的农民私人建房用地,按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确定的宅基面积,由市国土局登记造册(违法违章占地和建筑除外),暂不予发证。
二十二、本决定由市、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负责执行。罚款在一千元以下的临时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可由各管理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决定和执行;罚款在一千元以上,需要没收或拆除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市房地产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二十三、在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以及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的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营私舞弊、或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土地清理、登记发证工作的,必须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的罚款收入,上缴市财政局。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在对用地进行清理、登记和发证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发。
二十五、受到处理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市、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六、宝安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决定,制订宝安县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的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Abstract: Truly student-centered, managing according to laws, and enable students to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unishing,these are analysed by this paper,the writer analyses the problems in punishing students and puts forward appropriate procedures and practices combined with work experience.
关键词: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合法性;问题研究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disciplinary actions;legality;research issue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4-0168-01
0引言
自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以来已有几年,各高校都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将本院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推新与完善,尤其是在学生违纪处理工作上更将注重人性化、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但就在这样的情境下因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依然履见不鲜,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学生工作者去思考,标志着我们在学生管理工作上不仅要进行综合分析更应注重细节管理。
1学生违纪处分的主要依据
所谓“高等学校处分权”是指国家授予学校的一项权力,是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
2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根据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学生违纪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管理观念的不适合。仅仅将学生当成教育的客体,认为学生就应该以服从为主,对学生的意见听取较少,学生的合法权利被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无法得到充分体现。(2)基层机构重视程度不够。(3)各部门的处理意见缺乏统一性。现在各高校在对学生违纪处分中同样类似的违纪行为,各院系在处理意见上会出现不同的处分等级。(4)处分过程不够严密,缺少程序合法性。高校做出处分决定往往经过层层审批,在这过程中各层级对待事实的看法各有不一,往往按照简单程序来进行办理。(5)缺少公开听证、调解复核等程序的运用。⑥缺少处分后教育制度。大多数学校并没有主要针对处分后所留下的隐患去采取继续教育措施。
4学生违纪处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及做法
4.1 规范化处理程序按照学生违纪的严重程度或违纪事实、情节、证据确凿或事实不清、情节较严重有待调查等行为,我们可以将处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对于学生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一般可适用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对于学生违纪事实清楚、情节复杂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才可做出处理决定的适用一般程序,具体过程可采用以下步骤操作。
①立案调查取证:满足的条件:a)有明确的违纪行为或违纪后果。b)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c)属于违纪处分范围。d)属于学校管辖。立案后应查清事实、收集证据。②院(系)学生工作委员会作出处分意见的程序: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a)调查报告;b)当事学生的书面报告;c)证人的证明材料;d)物证等。③告知及听取陈述和申辩的程序: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④作出处分决定下达处分决定书的程序: a)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处以学院名义行文下发;b)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处以学院名义行文下发;c)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处以学院名义行文下发。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含有:a)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b)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c)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d)作出的处分决定;e)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限和期限。⑤听证程序: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⑥处分决定送达和执行的程序: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⑦申诉程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赋予了学生的申诉权利。关于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学校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学生申诉进行受理。
4.2 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者思想认识在学生违纪处分上,要明确处分不是目的,得到好的教育效果才是目的,在给予学生处分上,更要明确处分不是一种特权而是采取的一种教育手段,同时在学生处理过程中更应该认真负责。
4.3 加强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对于受过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工作者更应加以关注,应进一步探索其犯错误的原因,对症下药进行辅导教育,尽量消除学生因受处分而可能诱发的逆反心理。笔者认为可从几大点进行分析并采取教育。①心理原因及生理原因:在大学生违纪中,学生的心理因素占主导,我们大致可归纳为:a)侥幸心理b)冲动心理c)嫉妒心理d)义气心理e)受心理失衡感或失落感影响f)受到某种诱惑或环境影响g)生理因素。②现实社会大环境及学校、宿舍小环境的影响因素。③学生法律意识及道德荣辱观等因素。根据上述情况作为学生管理工作者要按违纪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要联系实际和学生的思想实际,制定出一套有效的教育引导方法来对学生进行跟踪式教育。
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对学生有着重大影响。对于各高校而言,一方面应该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犯错误的学生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另一方面也应该用法律思维来对待自己手中的处分权力,完善处分的正当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学校和单位对违纪违法青少年如何处理,历来就是一个十分敏感且相当困难的问题。随着公民法治观念的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更加浓厚,处理过程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法律纠纷,尤其是当今青少年的主体是独生子女,处理的本身不仅与其本人和家庭有关,还涉及到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这就需要学校和单位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处理要慎之又慎,同时还要从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家庭和睦幸福的层面,从依法治国的角度,从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来科学审视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处理。
目前学校和单位在处理违纪违法青少年过程中存在着三方面的情况,亟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是处理理念欠科学。现实生活中各学校和单位对青少年违纪违法处理的轻重把握差异很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单位领导的理念。许多学校和单位平时对青少年不教育少管理,一旦发现青少年犯了错误就以严肃法纪为借口,采取开除等简单而又严厉的处置法,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处在成长的过程中青少年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如果我们平时加强教育和管理,他们就会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即使他们在人生道路难免犯了点错误,经过耐心细致的教育挽救,一般都是可以改过自新的。因此,要求学校和单位的领导要树立“思想教育在先、日常管理从严、违纪处分慎用”的科学理念,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管理,而违纪违法的处理只能是最后的手段。
二是处理实体有偏差。如果说历史上无法无章开除违纪违法青少年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处理一般都有制度和法律依据,有了制度并按照制度来管理和处理青少年似乎就合法了。其实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现在需要审视的是,学校和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何在,以及具有一定处理裁量权下如何在制度允许范围内选择最佳的处理法。我们注意到不少学校和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未成年人学生和青年职工显然是不公的,甚至是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不符合的,同时在使用这些规章制度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由此造成了处理违纪违法青少年时的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随意性很大。任何学校和单位应当清楚地知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努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制定出的规章制度才是所谓的“良法”,按照“良法”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客观公正处理才是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
三是处理程序不规范。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处理要讲究程序规范,即要按照一定途径、顺序、方式和手续作出,但现实生活中不少学校和单位对违纪违法青少年的处理往往忽视操作程序,甚至程序违法。例如,依据没有在适当的地方和范围公示的规章制度来处理犯错误的青少年;处理违纪违法青少年没有经过所在单位集体讨论决定,而是领导个人说了算;证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不符合法律要求,甚至制造假证据;忽视处理时效的规定,常常超过时效后方作出处理决定;对违纪违法处理的文书制作不规范和送达不及时.在处理过程中没有保障违纪违法青少年的隐私权;处理后没有落实受处理青少年权利的救济等。如果说过去大家比较偏重实体公正,现在则应当强调处理过程要实体、程序并重,突出程序价值,遵循程序规范,使处理学生建筑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形式
1、执法目的偏化。
保障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是审计执法的目的。在“真实、合法、效益”三者的关系上,既有各自独立的一面,同时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效益”处于中心地位。也就是说,审计机关通过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实现促进管理,规范运作,达到提高效益的目的。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个别审计机关中的少数审计人员偏重于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片面强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而忽视了“效益性”这一中心和目的,把三者割裂开来,从而影响了审计执法职能的全面发挥。
2、执法手段弱化。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同样,《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限还远不能满足实现审计目的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审计取证缺乏强制性。当审计发现问题需要当事人认定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尚可,若不配合,审计机关不能“奈其何”。而若当事人出具伪证,则形成的审计风险只有审计机关“自负”。二是审计处罚缺乏直接性。行政执法与处罚相分离无疑是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审计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违纪事项的处理处罚权,即审计机关只向被审计单位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要求其落实执行。但因审计机关没有扣缴、划转的强制措施,而一旦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则只能依靠有关部门配合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在这些部门出现梗阻,审计决定就变为一纸空文,从而影响审计执法力度。
3、执法程序简化。
《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而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不能完全按照规定规范运作,随意简化审计程序的问题偶有发生,往往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实施审计阶段,而忽视后续审计,认为作出审计决定就算审计终结,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不再过问,从而形成违纪问题年年查年年犯,影响审计执法力度。
4、执法效果淡化。
执法效果综合反映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审计执法效果好,从宏观上说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从微观上说,可以纠正违纪行为,保障国家、集体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审计机关的执法效果还远远未达到效果要求,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力度不大、效果不好,违纪单位有增无减,违纪资金逐年上升。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管理体制与独立履行审计职能不适应。一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人事、经费由地方政府管理,使审计执法工作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地方各方面的制约。二是依据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规定,审计监督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对不属于同级政府管辖的部门进行监督,而有监督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又“鞭长莫及”,从而使其成为监督“盲区”。三是地方审计机关隶属地方政府,使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内部消化’,不能进行全面有效地披露和严肃认真处理,从而难以得到客观、真实的审计结果。
二《审计法》宣传贯彻不到位与营造良好审计执法环境不适应。一是《审计法》规定了审计工作在地方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工作,审计经费由地方同级政府予以保证,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能做到前者。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工作任务繁重,审计经费不足的矛盾尤为突出。二是由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多是出于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因此对审计监督工作大多存有抵触情绪,不是对违纪问题进行“层层包装”,千方百计逃避审计监督,就是对存在问题千言狡辩,百般抵赖,更有甚者对审计工作设置重重障碍,阻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三是有关部门配合不甚密切。要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只有组织纪检、财政等部门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利用各自手段,形成多主体的监督格局,才能得到理想的预期效果,但由于受各部门的工作任务、人员、经费等影响,在工作的配合上确有一定的难度。
三审计人员素质不高与严格执法不适应。审计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眼睛”,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对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更高要求。审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是否过硬,是影响审计执法力度和职能作用发挥的关键因素。政治素质不过硬,就会因物质利益的诱惑、人际关系的影响等,不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甚至“贪污”发现的违纪问题。业务素质不过硬,就不能全面有效地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从而使审计监督流于形式,更不能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审计执法力度的对策
1、完善管理体制,明确执法思路。在管理体制上,审计机关应参照工商、技监等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使审计机关的人事、经费等与地方政府脱钩,实现审计管理体制和审计职能的真正独立。在执法目的和执法思路上,要做到坚持“三原则”,把握“四重点”。坚持“三原则”,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坚持依法审计,规范运作的原则。把握“四重点”,即选准出发点围绕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开展工作,找准切人点围绕重点、难点、焦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立足落脚点利用监督手段,提高服务水平,抓住关键点强化素质建设,狠抓大案要案。
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范文一
为了进一步改善理工学部的课堂纪律,促进学风,现针对理工学部关于学生课堂出勤情况做如下调整:针对本学部学生旷课情况,凡有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包过10学时)将给予理工学部警告处分,达16-24学时将按照《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手册》规定给予警告处分,25-3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3-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所有学院处分将由本学部上报学院申请处分,并将处分档案存于学生个人档案中。凡受以上处分(包括学部和学院处分)的学生此一学年将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团员不得参加积极分子培训,积极分子不得发展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不得转为正式党员。此规定即日生效,旷课学时自本学期开始累计计算。理工学部分团委和纪检部将会严肃对待,且此规定涉及每位同学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班务必将此通知告知班中每一位成员。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理工学部分团委
年4月20日
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范文二
各院(部):
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旷课,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考勤工作由学生所在院(部)具体实施。院(部)根据学生旷课情况,组织填写《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预警通知书》和《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谈话记录表》(详见附件),出具学生处分建议,并由院(部)院长(主任)审核后报学生处。记过(含)以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简称学工委)批准,学工委发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学校发文。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根据情节,逐级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预警通知书
附件2: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谈话记录表
附件3:学生旷课违纪处分流程图
教务处 学生处
2017年1月3日
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范文三
各校(园):
2013年3月13日,xxx一行到xx小学检查工作,发现三年级、四年级无人上课。现将以上违纪行为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2013年3月13日下午,xxx到xx小学查看教师上课情况。正值第二节上课,发现三年级、四年级教室内没有教师上课。经查课表,三年级第一、二节任课教师为xx,四年级第二节任课教师为xxx。中心学校于3月8日曾就xxx小学、xx小学教师旷课的违纪处理情况进行通报,xxx、xx二位教师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再次上演随意缺课的涣散行为。xxx、xx二位教师无视中心学校的教学常规管理规定,严重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学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xxx身为学校负责人,不但不以身作则,反而带头违反工作纪律,对该校教学秩序混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以上事实,中心学校3月13日研究决定:1、对xx记旷课1天,写出书面检查于3月15日前交中心学校政教处,并全镇通报批评。2、对xxx记旷课1天,写出书面检查于3月15日前交中心学校政教处,并全镇通报批评。3、责令xx小学立即进行整改,3月22日于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中心学校政教处。4、中心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全镇各学校(园)各项工作的督查,今后若再发现教师旷课,除加大考勤惩处外,并立即逆向调动。中心学校再次强调:全镇各校(园)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心学校的规定,加强学校常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管理、安全卫生管理、营养餐管理等规章制度,并强化监督,狠抓落实,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稳步推进。全镇教职员工必须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深刻教训,服从学校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xx中心学校
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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