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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父母每月的工资加在一起还不到80元,好在母亲会精打细算,和左邻右舍相比,我们家的日子过得还算稍稍宽裕。但是,如果想全家外出旅游,还是不太可能实现的。
由于没有去过上海,包装精美的大白兔奶糖、万年青饼干等美食就成了我对上海的全部印象。我总是问父母:“上海在什么地方?我们能去看看吗?可以坐火车吗?都说上海的楼很高,会不会倒下来呢?”
面对我一次次的追问和充满期待的眼神,父母终于下定决心,答应在那年年底带我和妹妹去上海玩一趟。
我记得,第一次看到像长龙一样的火车,兴奋得手舞足蹈;第一次见到外国人后,我才知道原来他们也和我们差不多,也要吃饭、睡觉,也会哈哈大笑;在西郊动物园,我第一次看到了真正的大象、河马、长颈鹿等难得一见的动物;在人来人往的宽阔马路上,我第一次见到了拖着长辫子的无轨电车;在美丽的外滩,我第一次见到那么多的高楼大厦……见我们姐妹俩长了这么多见识,父母都觉得不虚此行。
照片的背景是外滩的标志性建筑,高高的建筑物顶部是“万岁”的标语。当时,妹妹依偎在妈妈怀里,专心地摆弄着胶卷盒,我依在爸爸宽大的怀抱里,满脸灿烂地笑着。我们全家幸福的瞬间就这样被永久地定格了……
长大以后,我听母亲说,为了这次上海之行,父亲还想方设法地从单位会计那里借了300元钱。我们全家省吃俭用了半年多的时间,才还清了所有的借款。当时,年幼的我和妹妹哪里知道,父母为此付出了多少辛苦和努力!
随着时间的流逝,我和妹妹慢慢长大了,家里的生活条件也越来越好了,父母不止一次地商量着要再去旅游一次。可是,由于他们忙于工作,我和妹妹忙于学业,一直没能成行。直到1984年夏天,我们才一起去照相馆拍了另一张全家福。我站在爸爸身后,已出落成了一个大姑娘;妹妹也不再是摆弄胶卷盒的小毛丫头了,变成文静的小姑娘了;而父母亲已青春不再,人到中年,脸上多了几分沧桑。
到1988年父亲因病去世时,我们全家再也没能一起旅游过,这成为全家人心中一个无法弥补的遗憾。我们只能通过老照片来回味曾经的快乐和温馨,缅怀逝去的至亲至爱了。
摘要:律师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尤其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权利及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制约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虽然新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执业豁免权,但从实践中看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如仅将律师执业豁免权限定在庭审时,法官滥用例外情形的规定等。为确保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更好地实现,应当基于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原因,结合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规定,从法律规定、司法体制、律师与律师协会、文化观念、法官职业素养等方面重新考虑律师执业豁免权缺失的对策。
关键字:律师 执业豁免 权利保障
一、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界定
(一) 含义
律师执业豁免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律师在法庭上为辩护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师出于职责任务需要对在法庭或其他执法部门所发表的言论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律师执业豁免权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律师执业风险的保障,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需要。
我国新《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执业豁免权是这样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二) 特征
第一,律师只有当其被当事人委托而从事执业活动之时,才能享有律师的豁免权。如果律师不是从事相关的执业行为,而是从事非执业行为,其行为是不可豁免的。
第二,律师豁免权不是通过和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而是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形成的。律师只能享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豁免权。
第三,律师豁免权不是对一切责任的豁免,而是对律师的相对责任的豁免。这使律师能得到有效豁免的同时对其违法行为也是要追究的。
二、我国律师执业的社会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社会现状
震动全国的李庄案虽然只是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小插曲,但其过程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律师权利保障的思考。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究竟该如何界定,李庄的行为到底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值得探讨。在世界各国确立律师责任豁免权、我国新律师法确定该权利的的大背景下,该案的结果无疑是违背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进一步削弱了原本并不牢固的律师权利保障体系。虽为个例,但消极影响方面仍不可忽视。新律师法力图构建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局面因为律师伪证罪的再次介入而陷入搁置状态。这为当事人权利维护和辩护人执业行为开展释放出十分不利的信号。
据统计,全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目前全国刑事案件中无辩护人的案件达70%,部分发达省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比例也从1997年的20.4%下降到2002年的11.6%。以北京为例,目前律师每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还不足1件。发达地区尚且如此,其他地区更不足论了。自1995 年以来,全国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已有数百起。这其中,律师被指控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而被追究“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 %。在那些被拘留、逮捕、判刑的律师中,确实有一些律师因伪证罪被判处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律师,经过审理被判无罪。可这些无辜律师大都被关押了长达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二)原因分析
1、 法律方面
(1) 新《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豁免权规定的不足:
第一,新《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执业豁免权是这样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首先,该条在时间和内容上将豁免权限制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这一限定的范围过窄。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或在任何司法机关、行政当局履行职责阶段同样承担着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运用其执业权利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公权力相抗衡的职责,同样处于弱势地位,有很大的执业风险。该限定不尽合理,不足以充分发挥保护律师人身权
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其次,例外情形上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些除外情形的标准非常难以确定,其判断标准仍掌握在法官手中,鉴于目前我国存在部分法官水平和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不排除出现乱用该例外情形的可能性,这可能会成为除《刑法》第306条之外的又一把制裁律师的 “尚方宝剑”。
第二,新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可见律师协会只是自律性组织而不是自治性组织,律师行业整体并不独立,这种局面也影响到了律师的独立执业权,不利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实现。
第三,新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由于豁免不包括行政责任,即使律师逃脱了《刑法》第306条的制裁,恐怕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吊销执照的可能。
(2)刑法第306条规定的缺陷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十分原则概括,就如何理解律师“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如何认定律师的犯罪故意等问题无明确规定,导致该条的适用在实践中被任意扩大,造成不少律师被冤枉拘留、逮捕、甚至被判有罪,对律师合法权益造成极大伤害。单独将律师作为特殊主体单列罪名,不仅加剧了控辩双方的地位失衡,并且传达了一种歧视律师的错误价值导向,该规定对律师是歧视的。
2、司法体制方面
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现呈一种倒三角形状,控诉方、被告方作为冲突的双方, 受法院的居中裁判。但是,公、检、法三家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三位一体力量强大,而辩护律师的辩护则显得势单力薄,无法形成控辩双方真正的对抗局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
另外,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模式,但是以上两者对律师的监管的权利分配上并不平衡,大部分律师行业管理权牢牢掌握在司法行政部门手中。
3、律师自身与律师协会方面
首先,律师队伍本身建设不足。现实中受各种各样环境因素的影响,律师队伍本身良莠不齐,有的律师专业素质低下,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有的律师缺乏基本的诚信,欺骗当事人或者司法工作人员,伪造证据,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律师应有的职业形象;有的律师不思业务上的进取,专门想拉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关系,以此赢得官司;以及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等。这些行为从根本上败坏了辩护律师形象, 客观上加大了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使得律师豁免权失去了公信力。
其次,原本应作为律师权益维护者的律师协会难以有效发挥其功能。《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的八项职责中,仅第一项规定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其他条目对保障律师的权益都没有太多帮助,但就这项职责, 律师协会现在也没有能力胜任。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实质上仍然属于行政管理模式,律师自治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作为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律师协会权限太小,难以承担对律师行业的指导、监督和保护职能。在律师群体与司法行政机关发生冲突时,律师协会受命于司法行政机关,难以维护律师群体利益。
4、文化观念方面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家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浓厚,公检法机关作为公权力一方,其占有的资源是律师不可比拟的,无形中使律师沦为弱势群体。其次,我国缺乏传统的律师制度,人们长期认为辩护律师就是为坏人说话,这种缺乏认同和理解的执业环境,无疑潜伏着律师的执业风险。
5、法官素养方面
众所周知,法官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盛行的今天,法官不能主动介入到案件当中,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观点。然而由于许多法律条文中法律规则规定的不明确,不能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众多的法律原则更是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新《律师法》第37条中的例外情形就是一例,这些除外情形的标准非常难以确定,其裁量的标准仍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能否运用自由裁量权居中裁判,这与法官作为一个法律适用者的法律知识与自身素养密不可分, 但是目前我国存在部分法官水平和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不排除出现乱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这可能会成为除《刑法》第306条之外的又一把制裁律师的利剑。
三、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律师执业豁免权
(一)其他国家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法国1881年7月29日实施的《刑法典》第41条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诽谤、侮辱或蔑视法庭的诉讼。”卢森堡《刑法》第452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上发言或向法庭提交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荷兰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口头发言或其他方式藐视法庭,轻谩或侮辱当事人、证人的律师,首席法官可以给予其警告和批评,但是,首席法官无权给律师惩戒处分,因为,这是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职权。”德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律师的处罚权力不能超过其维持审判程序的权力。”
(二)国际条约中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其中包含了律师辩护制度的若干规定。该条约
第20条明确说明“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个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我国是该国际条约的签字国。
从以上国家法律及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律师不仅对其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享有豁免权,而且在法庭外为履行职责,在司法机关或行政当局发表的相关言论也享有豁免权。所发表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也不存在类似于我国律师法第37条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的例外情形。这些都为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为委托人进行辩护提供了有效保障,即律师不得因依法为被告所发表的辩护言论或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失实而被拘留、逮捕,任何机关和个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打击、迫害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但是以上只规定了律师执业豁免权仅限于刑事与民事责任,没有将行政责任豁免规定在内,这有些遗憾。
四、构建对策
(一) 法律方面
1、将律师职业豁免权扩大到侦查和审查起诉等履行职责期间。
扩大律师职业豁免权的范围不仅有利于维护律师的人身权利、抗衡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而且也符合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也有利于我国全面履行该条约义务,早日实现自己的承诺,及时赋予律师依法享有执业豁免权。
2、废除《刑法》第306条
本条规定十分原则概括,就如何理解律师“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如何认定律师的犯罪故意等问题无明确规定,导致该条的适用在实践中被任意扩大,造成不少律师被冤枉拘留、逮捕、甚至被判有罪,对律师合法权益造成极大伤害,该规定对律师是歧视的。不废除《刑法》第306条的规定,那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仅是一纸空文。完全可以删除《刑法》第306条,不给公权力迫害提供可乘之机,充分发掘律师行业发展潜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对律师职业豁免的例外情形应做严格解释
对此,可参照美国的相关判例精神,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审查标准。纽约市一名顶尖法律援助律师马丁·爱德曼被指控藐视法庭,因为他猛烈批判刑事司法的执行现状,并影射法官像和鸨母一样故意参与对事实的扭曲。另一名在华盛顿执业的律师菲利普·赫斯科普也因类似情形被法宫逐出法庭。但在这两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除对律师处以温和的训诫外,不能处以其他任何处罚。所以在美国,律师在整个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言论自由,可以针对案件所涉及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辩论,只要不是故意作有损于公正审判或虚假的陈述即可。我国也应严格解释该例外情形,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在法庭上慷慨陈词,言论不免过激,但这种情况也不宜认定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否适用律师职业豁免权的标准应该由律师的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而且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惩戒应该主要由律师协会进行,不能轻易启动司法程序。
(二)改革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改革的立足点首先是确保法官中立,可效仿西方国家的做法,让法官在庭审前不了解具体证据材料,不让法官有先入为主的观点,这样就可以避免有些法官与检察官为一家,帮检察官共同追诉被告的不公正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其次改革现行律师管理制度, 突破对律师行政管理模式的束缚,进一步强化律师协会自我管理职能, 逐步实现律师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治体制。
(三)加强律师自律、提高律师素质
1. 强化律师职业道德 提高律师职业素质
近年来,律师队伍迅速扩大,同时也带来了律师素质的参差不齐,部分律师的拜金主义、商业化倾向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的整体形象,这与律师职业伦理所要求的律师应具有品德高尚,负有社会正义感、责任感, 敢于抗强权、扶弱小的神圣使命极不相称。因此,
要实现律师执业豁免权,就必须强化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教育,精练律师队伍, 提高律师的品位与素质, 增强律师的群体力量。
2、全面增强律协职能,保障律师独立执业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在序言中指出:“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我国也应更加尊重律协地位,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制度中的功用,以保障律师独立执业,增强律协职能,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不公正限制和权利侵犯。同时,增强律协职能,也可以通过律师行业的自律功能防止律师职业豁免权被滥用。
(四)改变人们长期认为律师就是为坏人说话的传统观念。
要在全社会建立法治观念, 法治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规范化的众人之治,而人治是一人或几人的统治,是一种不确定的、非规范化的专制制度,因此,应摒弃人治观念。而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法治观念得以实现,防止人治的必要手段之一。
(五)提高法官专业素养
前文所述除外情形的标准非常难以确定,其裁量的标准仍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能否运用自由裁量权居中裁判,这与法官作为一个法律适用者的法律知识与自身素养密不可分, 但是目前我国存在部分法官水平和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不排除出现乱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这可能会成为除《刑法》第306条之外的又一把制裁律师的 “尚方宝剑”。故为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法官要提高自身水平素养,改变传统的裁判者主动介入、先入为主的观念,真正做到居中裁判;另一方面法院要不断加强对法官职业素养的培训。
结语:总之,正如人们所期待的那样,一个健康理性的社会离不开律师,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因此,律师权利的保障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豁免权是律师权利的体现,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是由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决定的。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主客观因素,非常需要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执业环境日益恶劣,所以愿意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越来越少。当律师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没法保障时,又有什么勇气去实现所谓的公平正义。理想的刑事诉讼结构应当是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现在却剩下处于天然弱势的被告人和力量强大的国家公诉方进行抗辩,试问,被告人如何能够获得平等的对抗机会?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最终任务又如何实现呢?答案便是给予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辩护责任豁免权,提供充分的执业环境。我们也期待着我国律师执业环境逐步优化。
参考文献:
参见闫斌《试论律师执业豁免权》一文。
陈宜:《论律师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国律师网, 2006年6月21日。
郑金火:《律师伪证罪与刑事辩护》[J ],载《中国律师》,2001 , (2)。
关键词:浮动利率债 基准利率 定价
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国内金融市场参与者面临的利率风险在加剧,客观上要求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多元化。浮动利率债作为机构和居民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基本工具,近年来受到市场广泛关注。
浮动利率债的基准利率选择
浮动利率债券是指息票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浮动的债券,也称浮息债(息票利率=基准利率+固定利差)。在对浮息债定价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基准利率的选择。
根据浮息债特点,其基准利率的选择可以归结为以下四条标准:第一,基准利率与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率水平要有较强的相关性;相关性强是浮息债规避利率风险的基本保证。第二,基准利率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波动不可过大;波动较为剧烈的基准利率,其规避利率风险的功能是较差的,不适宜作为基准利率。第三,基准利率水平应具有不可操纵性;基准利率如易于受到机构蓄意的操纵,其客观性就受到严重削弱。第四,基准利率的利率期限应大致与浮息债付息周期相同。期限匹配有利于浮息债利息支付及时、恰当地反映市场变化,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对于这四条标准,我们可以进一步抽象为相关性、稳定性、不可操纵性和期限匹配性四个指标。本着这四个指标,我们分别考察了国内浮动利率债的几个主要基准利率。
国内现有的基准利率主要包括:
(1)1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非市场化利率,是由央行确定的政策性利率。
(2)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市场化利率,反映和影响着整个金融市场上短期资金的供求变化。3个月期SHIBOR(SHIBOR-3M)的5、10日均值是市场上常用的浮动利率债券基准利率。
(3)银行间7天回购利率(R007):市场化利率,反映和影响着回购市场上短期资金的供求变化。相比SHIBOR,7天回购定盘利率(FR007)波动性较大,因此采用移动平均加权的做法,使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B_2W即为7天回购利率2周加权,也是常用的基准利率。
截至2013年5月,国内市场共有308只浮息债,其中以1年期定存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有242只,以SHIBOR为基准利率的有56只,以R007为基准利率的有6只。各种基准利率品种占比如图1所示。
图1 基准利率品种占比情况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一)相关性
从经验来看,1年期定存利率和SHIBOR都同债券市场收益率有较强的相关性,而7天回购利率则表现欠佳。究其原因,1年期定存利率和SHIBOR受宏观、政策面影响,本身属于较宏观的指标,而7天回购利率则较易受资金面影响。SHIBOR对市场反应较为灵敏,因而与市场的收益率水平相关性最好。图2显示了2007年1月至2013年5月各基准利率走势与国债到期收益率走势的相关性联系。
图2 基准利率、国债收益率走势(单位:%)
数据来源:Wind资讯,国泰君安固定收益部
(注:图例“一年定存”改为“1年期定存利率”)
表1给出了各种利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从与国债收益率的相关性来看,SHIBOR的相关性最好,相关系数达到了0.89和0.91;1年期定存利率的相关性较好,相关系数为0.85;7天回购利率的相关性较差,FR007只有0.70和0.74,移动平均后的B_2W相关性稍好,达到了0.77和0.79。
表1 基准利率、国债收益率相关系数
1年期定存利率 B_2W FR007 国债YTM:1年 国债
YTM:3个月 SHIBOR-3M
1年期定存利率 1.00
B_2W 0.60 1.00
FR007 0.53 0.80 1.00
国债YTM:1年 0.85 0.77 0.70 1.00
国债YTM:3月 0.85 0.79 0.74 0.99 1.00
SHIBOR-3M 0.79 0.87 0.77 0.89 0.91 1.00
数据来源:国泰君安固定收益部
(二)稳定性
从图3基准利率走势图可以看出,FR007和B_2W都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从而弱化了浮动利率债券规避利率风险的特性,因此7天回购利率不适合作为基准利率。相比之下,SHIBOR和1年期定存利率表现出较好的稳定性。
图3 基准利率走势(单位:%)
数据来源:Wind资讯,国泰君安固定收益部
(注:图例“一年定存”改为“1年期定存利率”)
表2显示了从2008年1月2日到2013年5月7日SHIBOR-3M、B_2W、1年期定存利率及LIBOR-3M波动率的标准差。从标准差来看,7天回购利率有较大的波动性,其余利率的波动性较小;从国际横向比较来看,同期内LIBOR-3M的标准差为1.42%,与SHIBOR-3M和1年期定存利率的波动性基本相当。
表2 基准利率波动率的标准差
SHIBOR-3M B_2W 1年期定存利率 LIBOR-3M
标准差 1.03% 2.82% 1.32% 1.42%
数据来源:国泰君安固定收益部
(三)不可操纵性
1年期定存利率由央行公布,不属于市场化利率,无法受到操纵;7天回购利率受到很多短期因素的影响(公开市场操作、打新股),短期巨大的变化使得对其的蓄意操纵难以实施;SHIBOR由报价团报价决定,并除去一定比例的最高和最低报价,除非出现大规模的串谋,SHIBOR也难以纵。
(四)期限匹配性
浮息债付息周期以季度、半年、1年为主,与1年期定存利率和SHIBOR的期限较为契合,而7天回购利率期限较短,存在较大的基差风险。
综上所述,现存三种主要基准利率在上述特征方面的表现如表3所示。
表3 基准利率特征总结
1年期定存利率 SHIBOR-3M FR007/B_2W
相关性 较好 好 较差
稳定性 好 好 较差
不可操纵性 好 好 好
期限匹配性 好 好 较差
从基准利率的选择原理来看,1年期定存利率和SHIBOR均比较符合作为基准利率的要求,这也与目前国内市场上以两种利率为基准的浮息债份额相匹配。从目前国内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趋势来看,银行存款贷款的利率市场化尚未实现,以1年期定存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息债利于匹配商业银行负债的利率风险,因而对于商业银行有着天然的吸引力。从利率市场化过渡的角度看,SHIBOR成为浮息债主流的基准利率是发展趋势。
浮息债定价的两个影响因素:久期和距下一付息日时间
浮息债定价公式如下:
P=∑_(i=1)^T?((R+r)M)/〖(1+R+S)〗^i +M/〖(1+R+S)〗^T
其中,R为基准利率,r为固定利差,S为贴现利差,M为本金。
(一)久期
债券久期作为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指标,反映了利率水平的变化对于价格的影响程度。根据上述公式,浮息债价格主要受两个因素影响:基准利率R和贴现利差S。因此,与此相对应的就有利率久期和利差久期。
1.利率久期
债券价格对基准利率R的敏感性,用利率久期衡量。
D_R=dP/dR×1/P=[∑_(i=1)^T?(M/((1+R+S))-(i(R+r)M)/〖(1+R+S)〗^(i+1) ) -TM/〖(1+R+S)〗^(T+1) ]×1/P
(公式中的括号层级有误,请留编辑修改)
利率久期具有较为复杂的形式,因为浮息债定价公式的分子、分母均包含基准利率,这是与固定利率债券十分不同的一点,也正因此,浮息债具有较小的利率久期和利率风险。
2.利差久期
债券价格对贴现利差S的敏感性,用利差久期衡量。
D_S=-dP/dS×1/P=[∑_(i=1)^T?〖(i(R+r)rM/〖(1+R+S)〗^(i+1) )+TM/〖(1+R+S)〗^(T+1) 〗]×1/P
(公式中的括号层级有误,请留编辑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浮息债的利差久期与其期限可比的固定利率债券久期本质上是相同的。
3.利率久期与利差久期的比较
由于浮息债定价公式复杂,其久期公式并不直观。为此,我们举一简化实例以具体说明。
假设有一只浮息债,基准利率为SHIBOR-3M,固定利差为100bp,贴现利差为150bp,半年付息,距离到期10年。假设SHIBOR-3M维持在3%的水平,未来10年浮息债的利率久期和利差久期随时间的推移如图4所示。
图4 浮息债的利率久期与利差久期(单位:%)
数据来源:国泰君安固定收益部
从图4可以清晰地看出,浮息债的利率久期要远远小于其利差久期,利率久期大致与付息期相当,而利差久期随着到期日的临近逐渐减小。
4.久期在浮息债定价中的应用
分析浮息债的久期公式,可以看出,其价格与基准利率同向变动,与贴现利差反向变动。债券价格变化公式如下:
?P=(D_R×?R-D_S×?S)×P
(二)距下一付息日时间
1.对价格的影响
浮息债的价格在刚跨过付息日时趋近于面值,距下一付息日的时间对浮息债价格有周期性影响。举例说明,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假设浮息债的固定利差r与贴现利差S相等,并假设处于时点0,浮息债刚支付完利息,则此时的基准利率R为下一付息日计息使用的基准利率水平。在给出了R的走势后,现金流就确定了,再以基准利率R加上贴现利差S进行贴现,即可以计算出现值,r与S相等的浮息债在付息日后的价格等于面值。具体示范如表4所示。
表4 浮息债定价示范
时间 基准利率 现金流 现值
0 R_0
1 R_1 (R_0+r)M ((R_0+r)M)/((〖1+R〗_0+S))
2 R_2 (R_1+r)M ((R_1+r)M)/(1+R_0+S)(1+R_1+S)
3 R_3 (1+R_2+r)M ((1+R_2+r)M)/(1+R_0+S)(1+R_1+S)(1+R_2+S)
总计 M
在实际市场中,固定利差r与贴现利差S往往并不相等,因此浮息债的价格也就不会在付息后回归到面值,但是浮息债价格仍然具有在付息后回归原值的趋势。
2.对价格波动的影响
对于浮息债而言,距离下一付息日时间越长,其价格波动越大,相反,价格波动则越小。
首先,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直观地解释一下这个特征。设想一只一年付息、以SHIBOR为基准利率、面值为100元的浮息债,付息日SHIBOR为3%,固定利差为50bps,假设固定利差和市场的贴现利差相等。前文提及,浮息债在付息日价格回归面值,所以浮息债价格在付息日附近很确定。考虑1个月之后,距离下一付息日有11个月,此时下一付息日的利息已确定为3.5元,此时SHIBOR不论升至3.2%还是降至2.8%,对浮息债的价格都有较大影响,可见浮息债价格在距离下一付息日较长的时点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我们用浮息债利率久期和利差久期随时间推移的演化图(见图4)来说明这一特征,我们注意到,与利差久期相对平滑地下降不同,利率久期以付息期为周期大幅震荡,而且距离付息日越近,利率久期越大,一旦跨过付息日,利率久期迅速下降至接近零的水平。同时,由于浮息债价格与基准利率同向变动,所以距付息日越近,利率久期越大,其对于利差久期的冲销作用越显著,导致浮息债的价格波动变小,反之则导致波动变大。
浮息债的几种定价方法
(一)定价的基本思想
固息债定价公式如下:
P=∑_(i=1)^T?cM/〖(1+y)〗^i +M/〖(1+y)〗^T
其中,c为票面利率,y为收益率,M为本金。
浮息债定价公式如下:
P=∑_(i=1)^T?((R+r)M)/〖(1+R+S)〗^i +M/〖(1+R+S)〗^T
其中,R为基准利率,r为固定利差,S为贴现利差,M为本金。
和所有固定收益类产品一致,浮息债定价取决于两大要素:现金流和折现率。
首先考虑现金流。与固息债相比,确定的现金流cM被不确定的现金流(R+r)M取代了,浮息债票面利率=基准利率+固定利差。固定利差在持有期内是固定的,所以确定现金流的关键在于确定基准利率在未来的走势。
其次考虑折现率。收益率y被分解成基准利率R和体现信用风险的贴现利差S。但是在实践中,出于简便考虑,最常用的做法依旧是利用可比固息债的到期收益率作为折现率。从理论上讲,利率期限结构本身是一个即期利率的概念,因此采用相似债券的到期收益率是不合理的。
(二)一级市场定价方法
一级市场定价方法主要有市场定性分析法和根据利率互换定价法,两者优劣比较见表5。
表5 一级市场定价方法比较
市场定性分析法 根据利率互换定价法
方法简述 参照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可比浮息债进行定价 利用现存互换价格和固息债价格进行定价
优点 较简便、效果好 简便
缺点 易受市场波动影响 互换市场产品匮乏
1.市场定性分析法
浮息债发行采取的是利差招标,对于一级市场的投资者而言,定价的目的是确定固定利差r。最常见的方法是市场定性分析法,即参照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可比浮息债进行定价。定价逻辑如图5所示。
图5 市场定性分析法定价逻辑图
举例说明:假设在2009年6月,要求给新发的2年期浮息债定价,其基准利率为SHIBOR-3M的5日均值。
首先,找到市场上可比的浮息债080303.IB,其剩余期限为2.06年,固定利差为18bp,二级市场报价为99.70, 2年期固息金融债收益率为1.80%;
然后,折现后计算得隐含票面利率为1.65%,减去固定利差18bp,则隐含SHIBOR-3M均值为1.47%;
最后,由于浮息债招标采取利差招标,“基准利率+固定利差=固息债收益率”成立,可知该新发债券固定利差为1.80%-1.47%=33bp。
实际操作中,可以找多只可比浮息债,分别为新发债券定价,再结合二级市场的状况,最终确定一个发行利差。
2.根据利率互换定价法
考虑一个最常见的利率互换,假设互换购买方支付固定利率3.5%,获得浮动利率SHIBOR+50bps。则该互换可以分解为:
互换=SHIBOR+50bps浮息债-3.5%固息债
因此,只要能找到市场上互换和对应固息债的价格,就可以为相应的浮息债定价。
在中国市场,利用互换定价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国内互换市场品种涉及较少,期限集中于2年以内的短期,与浮息债期限不匹配;第二,交易不活跃,流动性不高,难以使用无套利的定价方法。总之,目前根据利率互换价格进行浮息债定价只能作为一种辅的参考手段。
(三)二级市场定价方法
与一级市场定价关注利差不同,二级市场上浮息债利差已被确定且不能改变,则主要是通过现金流折现模型确定债券价格,进而作出投资决策。
以现金流为考虑的出发点,引申出三种浮息债定价方法,其优劣比较见表6。
表6 二级市场定价方法比较
现金流分解法 基准利率走势预测法 动态利率模型法
方法简述 将浮息债的现金流分解为无利差部分和利差年金部分,
对两部分分别折现定价 对基准利率走势进行预测,从而预测浮息债的现金流;从期限结构直接推导基准利率走势 利用利率模型构建利率树,对各可能情况加以概率权重折现
优点 直观,易操作 易操作 适用范围广,可用于固息债、浮息债、含权债定价
缺点 不精确 对未来利率的预测缺乏客观有效的方法 计算较为繁琐
1.现金流分解法
此方法的理论立足点在于对浮息债的现金流进行分解:
(R+r)M=(R+S)M+(r-S)M
其中,(R+S)M称为无利差部分,(r-S)M称为利差年金部分。至此,票息率为(R+r)的浮息债可以被视作无利差浮息债和利差年金固息债的组合。
首先考虑无利差部分,票息率为(R+S)的浮息债在每个付息日价格都等于其面值,在非付息日其价格波动也较小。为简化起见,我们认为无利差浮息债的价格一直等于面值。
然后考虑利差年金部分,利差年金固息债的票息率为(r-S),即“固定利差-贴现利差”。实践中,参照市场可比债券选定贴现利差和收益率,即可为利差年金固息债定价。
综上所述,现金流分解法下的浮息债定价为:
浮息债价值=面值+利差年金固息债价值
举例说明:100230.IB基准利率为SHIBOR -3M 的10日均值,固定利差r为8bp,每季度付息一次。现在考虑其利差年金固息债的价值,首先确定贴现利差,找到与之期限、信用状况类似的金融债,确定其贴现利差S为35bp。至此,利差年金固息债的票息率为-27bp。再利用金融债收益率曲线进行折现,结果见表7。因此,浮息债价值=100-0.6471=99.3529。
表7 定价示意
期限(年) (r-S)×100 利率(%) 现金流现值
0.2493 -0.0678 3.0518 -0.06732
0.5014 -0.0678 3.1359 -0.06678
0.7534 -0.0678 3.2065 -0.06623
0.9973 -0.0678 3.295 -0.06567
1.2493 -0.0678 3.3914 -0.06506
1.5014 -0.0678 3.4782 -0.06443
1.7534 -0.0678 3.5475 -0.06380
1.9973 -0.0678 3.5956 -0.06320
2.2493 -0.0678 3.6254 -0.06260
2.5014 -0.0678 3.6456 -0.06201
总价 -0.6471
数据来源:Wind资讯,国泰君安固定收益部
现金流分解法简单易懂,操作起来也较为简洁,但是其利用了无利差浮息债价格等于面值这一假定,而事实上无利差浮息债价格仅仅在付息日后与面值相等,此假设与真实情况存在一些偏差。
2.基准利率走势预测法
此方法的理论立足点在于对浮息债的现金流进行预测,由于固定利差在持有期内是固定的,所以确定现金流的关键在于对基准利率的走势作出合理的预测。
预测的方法很多,可以对基准利率时间序列构建ARMA模型,根据估计方程进行预测,但纯粹的计量方法忽视了利率背后的决定原理。所以我们利用即期利率曲线进行预测,根据期限结构的无偏预期理论,即期利率的期限结构包含了当前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采用即期利率期限结构推导远期利率,用以预测未来现金流,即可为浮息债定价。
举例说明:依旧使用上例中的100230.IB, 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收益率数据,推导出即期利率曲线,进而推导隐含的远期利率曲线(见图6)。
图6 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收益率、即期利率、远期利率曲线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以远期利率作为未来的基准利率,加以固定利差,用以预测未来的现金流,再利用金融债收益率曲线进行折现,结果见表8。因此,浮息债价值为99.9454。
表8 定价示意
期限(年) 预测现金流 利率(%) 现金流现值
0.2493 0.99 3.0518 0.9826
0.5014 0.8091 3.1359 0.7967
0.7534 0.8276 3.2065 0.8082
0.9973 0.8457 3.295 0.8188
1.2493 0.8638 3.3914 0.8285
1.5014 0.8822 3.4782 0.8381
1.7534 0.9005 3.5475 0.8471
1.9973 0.9185 3.5956 0.8559
2.2493 0.9363 3.6254 0.8642
2.5014 100.9545 3.6456 92.3053
总价 99.9454
数据来源:Wind资讯,国泰君安固定收益部
基准利率走势法理论清晰、直接,符合债券定价的直观思维,但是用于预测基准利率走势的方法很多,有计量的模型,也有市场的推断,总体上来讲在较长期限内有效地预测基准利率是很困难的。
3.动态利率模型法
动态利率模型法用均衡或者无套利的方法对利率走势作出预测,从而形成利率二叉树。目前有很多种可以选择的利率模型,最基本的利率模型如下:
dR=μdt+σdz
其中,等号右侧第一项表示随着时间的推移利率以预计的“漂移速度”移动,第二项表示外在信息造成的随机“扰动项”。所谓不同的利率模型,差别就在于“漂移速度”和“扰动项”的表达方式。
对于浮息债而言,基准利率的二叉树给出了债券未来现金流的可能性,对可能的现金流折现,既可以对浮息债定价。
举例说明:假设目前基准利率是3.5%,需要给4年期的浮息债定价,则需要给出未来3年的基准利率预期,根据利率模型构建出的利率树如图7所示。
图7 根据利率模型构件的利率树
t=0 t=1 t=2 t=3
9.1987
7.0053
5.4289 7.5312
3.5000 5.7354
4.4448 6.1660
4.6958
5.0483
浮息债的固定利差为25bp,根据图7的利率树,对浮息债定价(见图8)。
图8 根据利率树对浮息债定价
t=0 t=1 t=2 t=3
9.4487
100.23
7.2553
100.45
5.6789 7.7812
100.67 100.23
3.7500 5.9854
100.89 100.46
4.6948 6.4160
100.68 100.24
4.9458
100.46
5.2983
100.24
图8中,每个单元格中上部为本期所确定的应付利息,利息在下一期支付;单元格下部为每期折现下的价格。根据上述计算可知,浮息债在时刻零的价格为100.89。
动态利率模型法应用广泛,只要给出现金流和折现率的动态预测即可对各类债券定价,不仅适用于浮息债的定价,同样可用于固息债、含权债、债券期权的定价。此方法较为复杂,定价精度对于利率模型的选择有较大的依赖性。
参考文献
[1] Frank J. Fabozzi, Floating-Rate Securities, John Wiley & Sons, Inc., 2000.
[2] 弗兰克・J.法博兹:《债券市场:分析和策略》,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 时文朝:《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与创新》,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摘要
首次报道了以五氯化磷为氯化剂,在不同的反应条件下,可将芳香醛转变为相应的二氯甲基芳香烃和/或三氯甲基芳烃。该反应在有氧气参与下有利于二氯甲基芳烃的生成;如加入偶氮异丁腈则促进生成三氯甲基芳烃。此方法可用于制备二氯甲基芳烃或三氯甲基芳烃,具有简单,高效,产率高的特点。
关键词
五氯化磷;氧气;偶氮异丁腈;二氯甲基芳烃;三氯甲基芳烃
二氯甲基芳烃或三氯甲基芳烃化合物是有机合成领域中重要的中间体,前者可以应用于一些C—C化学键的形成,如在金属Pd的催化下发生二聚化并脱氯合成烯烃[1],后者可水解得到相应的芳香酸[2]。此外,它们还可以转化成为在农药、医药上有重要用途的二氟甲基或三氟甲基芳烃化合物[3]。目前,合成这两类化合物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含芳甲基的化合物为原料,在高温和催化剂或光照的条件下通氯气进行复杂的自由基取代反应来实现[4]。但该类方法往往存在选择性和重复性差的弊端,特别是卤代苄结构由于性质相近且热稳定性差而造成在分离提纯上的窘迫限制了其工业上的应用。另一种是以芳香醛为原料经氯化剂如五氯化磷[5]、二氯亚砜[6]、三苯基二氯化膦[7]、草酰氯[8]、三氯化硼[9]及六氯化钨[10]处理的二氯甲基芳烃;或以芳香羧酸为原料,采用苯膦酰二氯和五氯化磷组成的氯化体系将芳环上的羧基转化为三氯甲基芳香烃[11]。该类方法所用的氯化剂虽然价格较贵,但由于选择性好,产物单一往往为人们所采用。
课题组在运用PCl5对对氯苯甲醛进行氯化以得到1-氯-4-二氯甲基苯的过程中发现,该反应主产物中总伴随着一种杂质产生,并随着反应温度的升高其含量而增大。该杂质经过分离,鉴定可确认为1-氯-4-三氯甲基苯。该杂质是如何产生?反应的发展趋势如何?为此,笔者对此进行了一系列具体的探讨,结果发现该反应在不同的条件下的行为是不一致的。
1结果与讨论
1.1温度对反应收率的影响课题组以对氯苯甲醛为底物与五氯化磷进行氯化反应,主要考察了温度对反应收率的影响。反应条件:对氯苯甲醛(100mmol);五氯化磷(300mmol);a蒸出反应体系低沸物以保持所需反应温度,反应时间:9小时;b液相色谱检测的相对含量。从上表可知,随着反应温度增加,对氯苯甲醛转化率的提高,产物A的收率先是呈上升趋势,但当反应温度至100℃以上,其收率呈下降趋势;而产物B的收率随温度升高而增加,于160℃反应时其含量超过物质A形成主产物。
1.2氯化反应机理的推测为了探讨这其中的反应机理,课题组将分离得到1-氯-4-二氯甲基苯(A)与等摩尔量的五氯化磷于160℃下反应,得到了主产物1-氯-4-三氯甲基苯(B)。如上述反应是按自由基机理进行的,那么在反应体系中加入自由基抑制剂或引发剂应该会影响该反应。为此课题组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其实验结果如下表2。反应条件:对氯苯甲醛(100mmol);五氯化磷(300mmol);蒸出反应体系低沸物以保持所需反应温度,反应时间:9小时;c反应过程中不断的通入氧气,d加入自由基引发剂AIBN(10mmol),f为液相色谱检测的相对含量。由上表可知,如果在体系中加入自由基捕获剂则可抑制B的生成,而加入自由基引发剂则可促进B的生成。为此,课题组认为该过程先进行的是取代反应,而后进行的是自由基反应,其可能的反应机理如下。由上图可知,该反应机理可能是一个基于膦氧的氯代和自由基取代的串联反应过程,首先芳香醛先与五氯化磷反应得到的二氯甲基芳香烃。之后,随着反应温度的升高,五氯化磷在高温条件下分解成氯气,氯气裂解得到氯原子自由基,后者再进攻二氯甲基芳香烃反应生成三氯甲基芳烃。
1.3反应底物的拓展研究基于上述反应的可能机理,课题组设计了下列实验以拓展研究一些含不同取代基的芳香醛底物的氯代反应,其结果如下表3。由上表可得知,在较高温度下(160℃左右),以五氯化磷为氯化剂,对于含弱钝化基和弱活化基(R=H、Ph、F、Cl、Br、I)的芳香醛底物是完全可以通过不同的反应条件得到二氯甲基芳烃和/或三氯甲基芳烃。因此,该反应条件对于含弱钝化基的芳香醛底物是具有一般适用性的。另外,课题组也考察了含有强供电子基及强吸电子基的芳香醛底物同等反应条件下的不同结果。实验通过GC-MS跟踪反应表明:含有强吸电子基团(R=NO2)的底物只能生成二氯甲基芳烃(entries10,11,12);含有供电子基团(R=OCH3)的底物则生成三氯甲基芳烃及复杂的苯环上发生氯代的产物,且难以分离(entry13)。这样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这个反应是一个自由基反应的历程,强吸电子基团不利于单电子自由基中间体的形成;而相反强供电子基利于其形成,但是同时可能增加了苯环的电子云密度,活化了苯环结构,导致苯环上的氢发生氯代,得到复杂的反应产物。
2实验部分
2.1仪器与试剂AVANCEAV400MHz/FTNMRDigital核磁共振波普仪(瑞士BRUKER公司),OptiMelt全自动Mpa100熔点仪(上海谱生分析仪器),0.09/cm/Nicolet5700傅立叶红外光谱仪(美国热电公司),气相质谱联用GC:6890N/MS:5973I(美国安捷伦公司),实验所用原料及试剂均为分析纯或化学纯。
2.2实验方法
2.2.1二氯甲基芳香烃的合成向装有温度计的50ml的三口瓶中依次加入底物芳香醛(100mmol)和五氯化磷(300mmol),搅拌并向反应溶液中持续性的通入氧气。然后慢慢升温至160℃,反应2小时以上,TLC跟踪反应进程,尽量地蒸除副产物三氯氧磷。反应完毕后冷却至室温,将反应液慢慢倒入冰水中,用饱和碳酸氢钠调节pH至7-8,最后用乙酸乙酯萃取一次,饱和食盐水水洗一次,无水硫酸钠干燥后,真空蒸除乙酸乙酯,得到目标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