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道路交通安全法试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试题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道路交通安全法试题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道路交通安全法试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试题范文第1篇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是为了考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帮助驾驶人提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培养自己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责任。本章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总体概括,通过学习可以增强道路安全行车的意识,熟悉设置道路交通信号的种类和作用,了解道路通行等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机动车驾驶人的行动指南,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科目一考试有指导作用,是机动车驾驶科目一考试的依据。

01.分类练习

对考试内容采用归纳法进行分类,这有利于学习和掌握。学习时可采用排除法,即对一看即懂、即会的知识作标记排除;对模棱两可、不容易记忆的问题作为多看多记的重点。

02.重点练习

随身携带本书,当您在乘车途中、休闲之余,可以随时翻阅,充分利用有限的宝贵时间,对重点内容延长学习时间,反复加深记忆,以便加快学习进度。

03.综合练习

当对本书附赠的模拟试题中内容的掌握程度达到70%以上时,可以在相关驾考类网站上进行网上答题,进一步了解考试的内容。上网答题时,输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然后选择您所在的城市,再选择您要考试的车型,如Cl,C2等,点击开始进人答题。答题时,对拿不定主意的习题,可以随手翻阅本教程进行对照,以加深印象;考试时间到了会自动交卷。答题结束后点击交卷,成绩自动显示,然后对考试的内容进行查阅,对做错的习题进行对照,以便在下次答题时纠正。网上答题要多做,多练,不厌其烦。当您的合格率十拿九稳时,即可以参加培训驾校的模拟考试,为正式参加科目一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1)学员通过电脑操作进行答题,题目为100题,每题1分,考试时间45min。考试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

道路交通安全法试题范文第2篇

庭)活动,努力培养遵纪守法的一代新人。我校行政领导高度重视增强教职工及培养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经过我校领导与ⅹⅹ市城中交警大队领导协商,决定共同创建交通安全学校。我校与ⅹⅹ市城中交警大队签订了《共同创建交通安全学校工作协议书》,制定了《ⅹⅹ市ⅹⅹ小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制》。全体师生参加了“ⅹⅹ小学交通安全学校授牌仪式”大会。会上,我校聘请了城中交警大队的ⅹⅹ官担任我校的交通安全校外辅导员,我校德育副校长ⅹⅹ及交警大队的副大队长ⅹⅹ为授牌仪式讲话。成立了创建交通安全学校领导机构,并根据学校及城中交警大队的成员工作变动,每年及时调整增补创建交通安全学校领导机构的成员:

组长:ⅹⅹ(校长)、ⅹⅹ(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成员:ⅹⅹ(德育副校长)、ⅹⅹ(政教处主任)、ⅹⅹ(大队辅导员)

ⅹⅹ(交通安全校外辅导员)、ⅹⅹ(交警大队交通安全宣传员)

交通安全学校成立以后,我校切实抓好交通安全教育,努力构建欢乐和谐校园,保持高度的重视,交通安全教育常抓不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大力营造宣传氛围,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引导小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使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和交

通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创建“平安ⅹⅹ、平安校园”做出新的贡献。现将创建交通安全学校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组织机构健全,建章立制,制定计划及活动方案。

成立了以校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为组长,学校德育工作小组、交通安全校外辅导员、城中交警大队交通安全宣传员、学校大队辅导员、政教干事为组员的交通安全学校领导机构。制定《ⅹⅹ市ⅹⅹ小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制》,根据学年实际情况修改《ⅹⅹ小学交通安全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正副班主任签订《ⅹⅹ市ⅹⅹ小学班级交通安全教育责任书》。根据学校教职工变动情况,重新统计《ⅹⅹ小学驾驶员名单》,并对其进行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学生的交通文明和社会公德意识、指导和帮助学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继续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避免交通事故伤害,配合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活动,全面提高学校的交通安全工作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每学期认真做好《创建交通安全学校活动方案》,制定学期《交通安全学校工作计划》。为确保师生集队集会上、下楼道的交通安全,在学校各教学楼楼道安排教师责任岗,制定《ⅹⅹ小学安全通道教师责任岗安排表》,使安全通道教师明确自身的职责,认真疏导所负责楼道交通安全。此外,随着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多,放学时因家长在校门外等候学生,造成校门通堵塞、拥挤,学生出校门时 出现较大安全隐患。为做好学校科学管理,保障学生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按照上级部门精神,经学校行政领导实地考察并结合学校放学实际情况,研究讨论制定《ⅹⅹ小学街队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后消除了放学时段校门内外的安全隐患,受到了学生家长们的一致好评。为了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培养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我校每学期开展的春游、秋游活动,每一次的出行活动,校领导都提前到实地考察,消除事故隐患,提前制定好《出游活动安全预案》、《出游教师工作安排》,外出使用的交通工具租用ⅹⅹ市公共汽车公司车辆并签订租用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由学校与交警部门联系,做好学校大门外的交通秩序管理,确保师生的上下车及道路交通安全。

二、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

防患能力。

1、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针对学校实际情况认真召开交通安

全相关会议,确保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有计划、有效的开展、进行。会议记录学年共计5份。

2、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设立楼道教师责任岗位,在教学

活动区楼道悬挂上下楼梯、楼道转角慢行等提示标牌;校园各种车辆停放有序,画好汽车车位,建立单车及摩托车车棚,校园内无违章占道,乱停乱放现象。在校门口放置车辆隔离墩确保学生进出校园的安全。

3、每学期在开学、放假、春秋游、黄金周、家长会及升旗仪

式上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有关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安排“交通安全”国旗下的讲话活动,不断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不横穿公路,在公路上靠右边行走等规定;教育学生不在公路上追逐、疯跑以及爬车、追车、吊车等;教育学生不在高速路、隧道内玩耍等。特别是对学生骑自行车进行了严格规定:严禁十二周岁以下学生骑自行车或其他机动车辆,自行车严禁搭人。一学年国旗下的讲话次数共计4次。

4、警民共建交通安全文明校。充分发挥交警校外辅导员、法

制副校长的作用,以基础品德和文明行为的养成教育为重点,每学期均有针对性的邀请交通安全校外辅导员、城中交警大队警员及城中派出所、柳东派出所民警到校进行安全知识讲座及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如道路标识牌知识抢答活动。对师生进行交通知识法规、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校园楼道安全,出行安全,交通安全遇到突发事件中如何自救自护常识,交通安全标识牌及交通道路指令手势等多方面知识进行讲解及宣传教育。学年交通安全“五进”活动登记表共计8份,交通安全活动记录表5份。

5、利用少先队队日活动学习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分年级开展

有针对性地交通安全主题教育活动。一年级开展“校园中的交通安全”主题活动,二年级开展“我来记,我宣传,交通安全拍手歌,”主题活动,三年级开展“珍爱生命,平安出行”主题教育活动,四至六年级开展“学习交通道路法律法规”主题教育活动。在活动中让学生收集相关的资料。教师撰写活动案例共计:47份。

6、多种渠道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利用校园宣传媒体宣传交通

安全知识。建立校级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创建交通安全学校展板,利用班级宣传栏出交通安全宣传版报。在校园内张贴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画、挂图。利用校园闭路电视、学校多媒体报告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知识讲座,组织全校学生观看“关爱生命,安全出行”、“珍爱生命,安全第一”vcd。学校还专门购买了《学生教育片》光碟并组织学生观看“安全教育”专题光碟。利用市教育局都乐网、城中区教育网、校园网对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进行报道:报纸报道资料1份,网站报道资料学年共计12份。

7、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周”教育活动。举办生动活泼、富有

校园特色的“五个一”活动:举办一次全校开展“交通安全活动”的倡议、出一期交通安全教育专题黑板报、全校师生观看一次交通安全教育片、进行一次安全知识问答比赛、开展一次以“保护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的主题队会。活动结束后撰写活动总结。其中043、033中队进行了《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常识测试题》学习并进行了测试、教师还对测试题进行了批改、登分、测试质量分析。

8、为了全面提高学生遵守交通安全的法制意识和养成自觉维

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素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推动创建“交通安全学校”活动的深入开展。我校积极开展了“保护生命、平安出行”的征文比赛活动和安全知识黑板报比赛活动。学校高度重视这两个活动的开展,将其作为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平安出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好落实。此次活动共收到征文、小报百余份,主要围绕道路交通安全主题,以安全、平安、人文关怀、警示作用、道德观察、生活随笔、个人故事、未来畅想等为主线书写文章,叙述自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出行、道路交通管理和教育等的认识、经历、感受。题材广泛、形式不拘、内容丰富、感情真挚。全校共出黑板报84板。除此之外,学校连续几周在周一的校会上特地讨论有关“交通安全”的主题,让交通安全意识更深入人心。评选出优秀的征文、小报、板报学校颁发奖证,并制作成宣传展板在学校展出。通过开展这些活动,大大激发了学生参与交通安全活动的热情,增强了其安全法律意识,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意义深远,效果显著。

9、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一起走”活动,以创建交通安全学

校为载体,着力提高青少年儿童交通安全自我防护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教育好每一名学生,通过向家长发放《ⅹⅹ小学假期致家长的一封信》,《校园安全宣传手册》、《交通知识学习》宣传单,通过学生将交通法制教育辐射到每一个家庭和全社会,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

10、组织正副班主任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学习《中小学

文明交通须知》、交通安全道路标识牌及交通道路指令手势、校园集会安全等相关内容的学习,增强班主任 老师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教师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能力。

11、加强学校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对学校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活动,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的交通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学校驾驶员文明驾驶守则》,校内车辆进出及停放规章制度相关要求等。

三、渗透教学,积极落实。

道路交通安全法试题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职务侵权 替代责任 雇员责任 追偿权

一、案情介绍

汽车服务站员工郑某驾驶维修完毕的车辆送归车主冯某的途中,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钱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钱某诉请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由郑某和冯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由汽车服务站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对钱某受伤并无过错。郑某系汽车服务站雇员,其主张将修理完毕的车辆送还冯某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汽车服务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是郑某私自将冯某的车辆开出汽车服务站并导致交通事故,然汽车服务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信。郑某的送车行为系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原告钱某所受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出部分,由汽车服务站赔偿80%。

汽车服务站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称,汽车服务站对修理完毕的汽车无上门送车的义务,郑某是在汽车服务站未授权、而车主冯某授意的情况下,擅自送回车辆的,故郑某与冯某对事故发生均存有过错,要求二审改判该两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服务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将修理完毕的车辆送回车主处不啻为汽车修理行业的一项服务内容,因汽车服务站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应的依据,故本院认定郑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应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汽车服务站上诉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汽车服务站上诉要求冯某亦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未认定郑某具有重大过失,存有不妥之处,予以纠正。

二、司法实践情况

本案所涉职务侵权在道交案中很常见,通常的情况是驾驶员所在单位认可驾驶员系在履行职务行为,出庭表示单位愿意承担事故在交强险外的赔偿责任,鉴于此原告通常会主动申请撤销对驾驶员的诉请。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在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形成了普遍的共识,尤其是在道交案件中,用人单位考虑到有保险,通常都比较自觉地出面处理赔偿事宜,至于单位赔偿后是否追偿是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内部协议和内部管理问题。目前单位在履行道交赔偿后向员工追偿案件尚属罕见。

当然也会出现一些单位认为其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是员工自己的原因致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赔偿大额的费用很冤枉,就如本案例的情况。在另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员工作为驾驶员,逆向行驶致人受伤,并被交警认定为全责,用人单位认为这种情况应是员工的过错,主张自己最多与员工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由此可见,在司法实务中,对职务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不一致,如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职务侵权规定,则是由企业法人作为用工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如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不只是雇主承担替代责任,若雇员有过错或重大过失,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适用《侵权责任法》,则仅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未规定雇员担责情形。案例中一审和二审的不同判决,恰是因为适用法律不同。

三、现有法律规定的偏失及法律适用问题

(一)在雇员责任和雇主追偿权问题上,法律如何适用尚存争议

现行法律未明确雇员责任,这造成一种普遍的社会认识是凡是在工作中致他人受伤,均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无须对外担责。正是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才会有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都会乖乖的认可雇员的职务行为,主动承担责任,且不追究雇员责任。

现有法律也未明确雇主的追偿权。虽然前文已述,侵权责任法并不否定此权,但未明确写在条文中,一般民众并不了解,故造成一种假象是雇主在承担了责任后,不能再找雇员追偿。由此形成现在普遍的现象是: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因职务致人损害的,只能通过内部机制进行惩处,或罚款或辞退等,但免不了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而员工则以为自己在工作中致他人损害,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不会尽到足够的注意和风险防范。尤其在一些流动性较强的行业中,如运输行业,驾驶员多是受雇于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只要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至于上升到刑事责任的地步,都可以甩甩手走人,另寻他处谋职,罚款或辞退对他们并不存在约束力。这形成了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致使职务侵权行为多发。

在本案例中,一审法院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对雇员是否有责任再所不论,由雇主承担责任。而二审法院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雇员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在涉及到雇员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该如何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

追溯原因,这是侵权责任法制定遗留给司法实践的难题。在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报告中指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和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责任。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和接受劳务一方的个人对他人赔偿后的追偿权。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偿,情况比较复杂。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和不同劳动安全条件,其追偿条件应有所不同。哪些因过错、哪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追偿,本法难以作出一般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以及因个人劳务对追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宜由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由此可见,立法者并不否定追偿权,但在什么情况下追偿,立法者未给出一个统一标准,故留待司法实践中探索。

由此可见,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虽终结了用人单位主体的混乱,却又开始了雇员责任及雇主的追偿权问题的混乱。

(二)如何认定雇员的过错

虽然侵权责任法在关于职务侵权的条文中未予明确规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可依此过错责任原则主张雇员的过错责任。但是此处的“过错”并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之“过错或重大过失”。根据过错原则的能说,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侵权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那么在职务侵权中,是否应提高对雇员个人担责的过错程度要求呢?

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对用人单位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做了如下说明:“尽管本条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向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审判实践中,只有在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造成侵权时,用人单位才享有向该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最高人民法院不只要求雇员的主观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还要求其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相比较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追偿权的态度虽持肯定但更加严格。如依此态度来评断本案例,则不仅要认定驾驶员郑某的行为系重大过失,还应证明驾驶员郑某虽表面上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外观上与雇主利益相关联或与工作相关联,但实际上已经超了工作的授权范围。而本案在二审中并未有体现,仅是在确认了履行职务行为的前提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对雇员过错的认定确难以把握。以道交案件为例,肇事方必是过失侵权,如何认定为重大过失呢?是否被交警认定为主要责任或全责的,即为重大过失呢?如依此一概而论,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机动车驾驶员基本上均可被认定为有重大过失。

四、对职务侵权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关于雇员的责任

借鉴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判例,雇员在执行工作中致人损害,并不能免责,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国内也有些观点认为应确定雇员的责任。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赞同本案例中二审法院的观点,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从宽考察雇员的责任。这样可以约束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行为,尽到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以谨慎的态度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还可减少雇主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负担。

(二)关于被告的问题

受害人可以只雇主,也可以一起雇员和雇主,甚至可以只雇员。这充分体现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其可以考虑到对方的偿付能力以及个人利害关系等,自行选择赔付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试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通路 绕线电阻 电功符号 插图 载重量 修订

自2012年、2013年新人教版八年级、九年级物理教材相继出版以来,部分教师断断续续指出了教材中存在的错误,在2013年、2014年的后续印刷中,教材中的部分错误已经得到了修改。在使用人教版初中物理教材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了六个亟待修订的“问题”,这六个“问题”如果不尽快纠正,不仅会影响到教学,还会阻碍教师提升学生的科学素养。

一、教材对通路的定义欠妥

九年级全一册第39页讲到通路时,这样定义通路:“人们把正常接通的电路,即用电器能够工作的电路叫做通路。”

实际上,电路处于通路状态,如果用电器的实际功率太小,用电器是不会工作的。学生在学同一册教材第69页的“用滑动变阻器控制灯泡亮度”时,他们通过实验可以观察到:滑动变阻器阻值最大时,电流表有微弱的示数,表明有电流流过电路,但是灯泡却没有发光。在学同一册教材第91―95页的“电功率”内容时,学生会明白,用电器能否正常工作,或者能不能工作,取决于用电器的实际功率。这些后续内容与通路的概念是矛盾的,会引起学生的思维混乱。如果教师在处理通路的概念时照本宣科,通路的错误概念被教师和教材强化后,会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学生脑海中。这不仅不利于后续的教和学,并且也会影响学生的考试成绩,因为在各种试题中学生会遇到“通路时用电器是否工作”的题目。例如2014年云南省曲靖市中考物理试卷第8题和2014年湖北省武汉市中考物理试卷第25题。(由于试题题目过长,限于篇幅,此处不列出这两道原题。)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在给物理概念下定义时,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相同,把通路定义为“用电器能够工作的电路”,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为了给学生传递一个正确的科学概念,建议教材将通路概念修改为:“人们把正常接通的电路,即有电流通过用电器的电路叫做通路。”

二、这个插图中使用绕线电阻不合适

九年级全一册第58页有一个“想想议议”,原文:“如图16.1-6,电压表已与被测电阻并联。如果要把这三个串联着的电阻与电源连接,哪端应该接电源的正极?哪端应该接电源的负极?请在图上标出电流的方向。”图1是原图16.1-6的截图。

这一部分编写内容不存在错误,但是内容超前。使用人教版初中物理教材的教师都知道,同一册教材要到第63页―67页才会讲到电阻。尽管教材在开始学习电路的第38页给出的几种常用元件及其符号的插图中已经出现了电阻,但是学生在学习第55-59页电压的内容时还不知道电阻的概念,也不知道绕线电阻是电阻器的一种,而教师又不便提前介绍。

为了不给学生造成学习上的困扰,建议将图1原图中的绕线电阻替换成小灯泡。

三、电功的符号“W”在印刷品中应用斜体

九年级全一册第90页,在讲到电功的定义时,原文是这样叙述的:“研究表明,当电路两端的电压为U,电路中的电流为I,通电时间为t时,电功W(或者说消耗的电能)为W=UIt。”从中可以看出“电功W”中“W”是正体,公式“W=UIt”中的“W”是斜体。很明显,这是编辑排版时的失误造成的。

在印刷品中,物理量的字母应该用斜体表示,单位的字母用正体表示。为了更加规范,建议原文“电功W”中的正体“W”改为斜体“W”。

四、总功率过大容易引起火灾的插图妥当吗

九年级全一册第109页,在讲到用电器的总功率过大是家庭电路中电流过大的原因之一时,原文写道:“电路中同时使用的用电器不能太多,否则容易引起线路故障,甚至发生火灾(图19.2-1)”。原文插图19.2-1如图2所示。

三脚插头,垂直于插片的截面通常是圆形或五边形;两脚插头,垂直于插片的截面是长方形。仔细观察图2中的6种用电器,不难发现,只有电饭锅和洗衣机的插头是三脚插头,其余四个用电器冰箱、微波炉、电视机、电熨斗的插头都是两脚插头。我们知道,凡是带有金属外壳的用电器,使用时为了安全都必须接地,因此电冰箱、微波炉、电熨斗的插头必须是三角插头――我们只要观察一下家里这几种用电器就可以发现。

课本早在同一册的第107页提到:为了防止触电,洗衣机、电冰箱等有金属外壳的用电器的插头是三脚插头。图2中的电冰箱插头是两脚插头,与课本前边的描述也是矛盾的。

为了让课本更接近真实生活,为了向家庭中没有电冰箱、微波炉、电熨斗这三种电器的孩子普及常识,也为了让教材的前后内容统一,建议教材重新绘制图3,把电冰箱、微波炉、电熨斗的插头绘制成三角插头。

五、电生磁的插图不准确

九年级全一册第124页有一个验证电生磁的“想想做做”。原文提到:“如图20.2-1所示,将一枚转动灵活的小磁针置于桌面上,在小磁针旁放一条直导线,使导线与电池触接,看看电路连通瞬间小磁针有什么变化。”图3为原文中图20.2-1的一部分截图。

从图3可以看出,虽然图中标有“触接”两字,但实际上导线只接触了电池的正极并未接触电池的负极。由于不构成闭合回路,因此电路中不可能形成电流,但是图3却标出了电流方向。图3的原图还有乙、丙两个图,丙图存在的问题和甲图一样,只是丙图的电流方向是逆时针。如果图3中的“触接”这个词表达的是一个将来的状态,意图告诉学生,放置好实验器材,接下来应该将导线与电池接触;图3中的电流方向,意图告诉学生,电路接通后电流是顺时针流动的。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学生已经学习了一段时间的电学知识,已经知道电路闭合后,在电池外部电流从正极流出,流回负极。

为了使图片更严谨,传达出的信息更准确,建议将课文原图中的甲、丙两个图的电流方向删去,或者将甲、丙两个图的导线与电池负极相连。

六、“载重量”一词的使用不符合规范

八年级下册第68页,课本在解释交通部门为什么在同样的道路上,对不同车型设定不一样的最高行驶速度时,这样写道:“车型不同,车的载重量就不同,也就是说,车的质量有大有小。如果车的行驶速度相同,质量大的,动能大,行驶时危险性就大。因此,在同样的道路上,交通管理部门会对不同的车型设定不同的最高行驶速度。这段文字里的“载重量”一词使用不规范。

大家都知道,质量和重量是两个不同的量,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这两个量长期混用。这就导致我们国家早些年的专业书刊以及实际应用中,普遍使用“载重量”表示交通工具的最大装载质量。现如今,“载重量”一词已经被标准的“载质量”一词代替。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我们找不到“载重量”一词,只能找到“载质量”一词。查看货车或载货汽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可以看到一个专有名词“核定载质量”。直接观察货车或载货汽车的车身,可以看到货车或载货汽车的“载质量”是多少千克。图4是笔者拍摄的一辆皮卡车的车身照片,可以看到这辆皮卡车的“载质量”是500kg。

为了让学生掌握正确的科学名词,也为了让物理与真实生活紧密相联,人教社有义务在教材中认真贯彻执行法定计量单位和《量和单位》(93年版)国家标准。建议将课文中的“载重量”一词替换为“载质量”。

物理是一门科学,作为传递科学知识的载体,物理教材的编写既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使教材的编写内容贴近学生的真实生活,又要严谨、正确、规范、科学。人教社的初中物理教材是我国使用最为广泛的一套教材,为了让教材向学生传播准确、实用的科学知识,建议人教社初中物理教材的编者对本文指出的六个“问题”进行修订。

参考文献

道路交通安全法试题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负责人员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二)质量检验人员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二)驾驶操作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八条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具体工作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十二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五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