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历程和特点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不断增长,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日益增强,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劳工标准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ILobourStandards)是指为了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而由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ILabouOrganization,IL0)制定的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的目的是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其发展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联系在一起。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狭义上应该指与贸易利益相关的劳工条件标准,包括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环境、福利待遇等,广义上还包括禁止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清除剥削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
从性质上看,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国际法范畴,但它同一般国际法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条件的精神,较好地照顾到三方的利益。第二,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的绝大多数公约和建议书都是以调整成员国国内劳动关系为目标的。而且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虽然是由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但通过以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必须经过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对批准国产生约束力。
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挂钩这一建议具有较长的历史渊源,早在WT0的前身GATT时期就已经提出过。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2O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又掀起了新一轮关于劳工标准的激烈争论。国际劳工标准具有双重功能,调节会员国国内劳动关系和调节国家间贸易竞争的作用。国际劳工标准通过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主导下的贸易协定,试图逐渐在WTO组织中形成与国际贸易挂钩的机制。
二、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劳工标准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WTO内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逐渐提高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提出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斗争日益激烈的表现。
劳工标准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是,劳工标准正在一步步地被纳入多边贸易讨论领域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西方发达国家试图将劳工问题纳入到WTO框架内并在区域性或双边贸易协议中订入劳工条款或附加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以及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使劳工问题和国际贸易挂钩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使其合法化,这些都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西方国家还通过SA8000认证等方式将二者挂钩。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了人的发展,这与经济发展的目的就是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发展进步的好处相吻合。但是SA8000作为贸易壁垒的工具,内容就是劳工标准,其具有隐蔽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劳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较优势,而SA80O0将大大削弱发展中国家的这一优势。特别在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不断被削减的今天,其非常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工具。如果在短期内,强制实施统一的劳工标准,将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优势荡然无存,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从根本上受到影响。
劳工标准被发达国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工具之一加以运用,是发达国家实行的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以尊重人权为由与国际贸易挂钩,推行全球性劳工标准,以改善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这在表面上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果通过WT0规则强制执行劳工标准,低劳工标准的国家将会受到制裁,而这只能会加剧贫困和推延工作条件的改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对劳工的尊重要从其客观的历史发展出发,尊重其特有的人权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根本上改善其劳工状况,国际贸易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因此,尽管从法律上,还有实践中,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日益增强,都有国家期望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但笔者认为不宜贸然将这二者相挂钩,应使两者渐进的和谐统一。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公平贸易。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历史的必然,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必定也是顺应历史的潮流向前发展的。
三、我国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同囊的应对措施
中国是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又是WTO的成员之一,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劳工标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应当承认,中国的劳工标准不但达不到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劳工标准,即使同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劳工标准相比,中国也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当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达成一致,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社会处理国际劳工标准问题,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我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数量偏少,二是批准公约的进度较慢。中国适当多批准一些条件基本具备的公约,从根本上说,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有利于中国在国际劳工领域中争取主动,有利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使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中国发展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技术合作并获得其援助。我国应紧密关注国际劳工标准及劳工标准和贸易问题方面的新动态,收集和翻译主要贸易对象国已和实施的劳工法规和标准。
【论文摘要】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影响机制,是贸易摩擦中争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文章通过中国数据实证分析,认为随着对外贸易的提高,我国的劳工标准也相应的得到提高,二者之间呈现正相关的关系。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的提高。
经济全球化,在改善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及提高世界各国人民平均收人的同时,也对一些特定阶层—尤其是无技术劳动者的收人增长,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发达国家指责发展中国家对其实施“社会倾销”,并由此提出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倾销”实施贸易制裁。社会倾销论的流行,对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利益中的分配必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关于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经济学界也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mah以出口额占gdp的比重作因变量,建立研究模型,对45个非decd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总体说来,较低的劳工标准对应较高的出口倾向。而maskus研究发现劳工标准与出口之间的关系是不确定的。rodrik结果电发现,在与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关系中,用来衡量劳动力要素察赋、人力资本指标的系数均呈显着的相关性,劳工标准变量却无显着的相关性(唯一的例外就是“法定的工作时间”)。aggarwal研究发现美国从高劳工标准国家的进口远远高于从低劳工标准国家的进口,一国较低的劳工标准并没有为其带来较多的出口。总的说来,在研究国家之间劳工标准的差别和出口之间的关系时,学者们并没有得到完全一致的结论。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数据的实证分析,以方便相关课题的后续研究,为我国建立趋利避害的战略对策,提供政策参考。
一、劳工标准问题的发展
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在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和规则,这些标准体现在184个国际劳工公约中。劳工标准的分类,从范围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劳工标准可以理解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和基本要求,涉及的领域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童工、女工保护和强迫劳动等一系列有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狭义劳工标准定义,概括的讲就是劳动力成本或劳动力价格。从内容上,劳工标准主要包括与基本****有关的道德标准和与贸易利益有关的福利标准两部分。本文从经济上对劳工标准进行定义,主要选择的是劳工标准的狭义经济定义。
有关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关于工****利和贸易的磋商已有很长的历史了。实际上,它们比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还要早,可以追溯到至少lso年以前”。早在19世纪上半叶,发达国家就在“以道德为由调节国际贸易”的基调下,对劳工标准作了规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劳工标准与贸易建立联系的方式,基本上表现为一国国内法的单边措施形式。在这方面,美国的作法最为突出,1933年的《国家生产恢复法》( nira)确认,只有符合美国国内公平劳工标准的产品才可以进口(其所谓公平劳工标准,包括组织权、集体谈判权、对工作小时的限制和最低工资几个方面)。但总的来说,二战前有关贸易与劳工标准相联系的制度,除劳改产品禁止进口措施外,都属于个别国家贸易保护措施的一个环节,这个阶段是个别国家利用劳工标准实行贸易保护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受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劳工标准与贸易的联系在许多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和一体化协定中开始有所体现。例如美国国会在授予政府贸易谈判促进权时明确要求,美国政府所签署的所有自由贸易协定必须包括劳工标准条款。近年来,除制定单边或者区域性规则外,发达国家还极力推动劳工标准与gatt/wto建立联系。例如,1978年美国在东京回合国际多边贸易谈判时,主张设立下列4项最低国际劳工标准:禁止奴隶或强迫性劳动、禁止童工、劳动卫生与安全措施、对出口货品采用差别性标准。可以说,劳工标准问题具有在国际层面建立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制度性联系的发展态势。
二、中国的实证分析
本部分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应用eviews统计分析软件,采用我国1978年一200s年的职工货币工资收人和进出口总额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来研究我国劳工标准与对外贸易之间的相关性关系。由于需要得到具体可以量化的数据,这里选取了狭义的劳工标准作为实证研究的对象,在此基础上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将支付给职工的货币工资作为劳动力成本的替代变量,也就是劳工标准的替代变量。
(一)研究变量的定义和数据的筛选
为了研究我国劳工标准和对外贸易总额水平之间的关系,这里采取回归分析的方法,研究两者在统计上的数量变化的关系。回归分析中的研究变量为劳工标准和对外贸易额。其中劳工标准用狭义的劳工标准,亦即职工的货币工资w来衡量,对外贸易额用进出口总额exim来衡量(见表1)。
(二)数据分析与模型的确定
从表i中可以看出,劳动生产力增长和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一致是呈上升趋势。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对exim和w分别取对数,做出对数进出口(lnexim)和对数职工货币工资(lnw)的走向趋势图和散点图如下。
根据经济学的要素价格决定理论,工资作为劳动要素的价格,受劳动要素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影响。由于劳动力要素的供给具有外生性,因此可以假定劳动要素供给保持不变,在此条件下,工资就取决于劳动要素的需求,并最终由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要素含量决定。在开放条件下,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出口总是发生于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部门,倾向于提高产品的价格。而进口总是集中于比较劣势的部门,倾向于降低产品的价格。进出口的产品价格效应,通过工资决定机制,就影响到劳动要素的需求曲线,间接的改变劳动要素报酬的多少。lnw和lnexim关系的散点图也可以看出:在劳工标准和对外贸易之间,存在着近似线性的回归关系。据此,可以建立线性回归模型:
lng=bo+b,lnexim
(三)模型检验、修正与结果
由于不稳定时间序列之间易产生虚假回归现象,因此在回归分析之前,需要对lnw和lnexim分别进行单整性检验。结果如下: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关于SA8000与WRAP两大标准产生的概述
SA8000即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是1997年10月份公布的全球第一个有关生产中道德规范国际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各种规模的公司。是SAI(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得公约》制定和建立的第一个以保护劳工权利、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宗旨,以工厂水平管理、专家认证、共同牵涉程序、公开报告为主要架构的社会责任体系,SA8000有九项内容,SA8000确立的标准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道德责任标准,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规制企业管理,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最终实现每个工人无论其所处地域都能拥有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通过SA8000认证的企业可以获得认证证书,以表明由其生产或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企业履行了公认的社会责任,在组织运营中也完全遵照了社会公德并切实地保障了劳工的正当权益。实行生产过程全程“道德生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1版SA8000标准中将言语纳入了“惩戒性措施”,这是在更高层次上保护了员工的人格尊严,同时更深层次地抵制了对劳工的歧视。设在美国纽约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是目前全球唯一一个SA8000国际统一认证机构。SA8000标准是建立在核心劳工标准之上的,比“基本劳工公约”和“核心劳工标准”的内容更为丰富,对劳工保护的力度和范围都有很扩展的认证标准。
WRAP即Worldwide Responsible Apparel Production ,即为“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组织”,其核心是该组织推出的《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准则》和其认证计划。WRAP最早起源于美国服装生产商协会(AAMA,American Appare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于1998年发起的旨在全球服装生产企业中推行的一项要求生产商的服装生产必须在合法、无危害和满足道德规范的要求下进行的标准,即生产过程全程“责任生产”,也就是所谓的WRAP原则(Worldwide Responsible Apparel Production Principles)。 WRAP原则作为一种基本标准,共有12条。2000年8月,AAMA与美国鞋类工业协会和流行协会合并,成立美国服装和鞋类协会(AAFA,American Apparel and Footwear Association)。目前AAFA是美国最大和最具代表性的缝制产品生产和贸易行业协会,拥有成员700多个。WRAP生产原则是参与WRAP认证计划的生产商(生产设施)的核心标准。WRAP认证计划的目标旨在促进及验证全球各地合法、人道和合符道德的生产做法。参与WRAP计划的企业应自愿同意他们自己的工厂及他们的分包商或供应商接受WRAP认证计划评估是否符合WRAP认证标准。
二、SA8000与WRAP的对比分析
(一)二者相同点
1. 都涉及到劳工标准,保护劳工权利。二者的宗旨及认证内容都是以保护劳工权利为核心的。全球范围内损害劳工权力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改变这种现象,推行一个普遍性的劳工标准是有必要的。在国际贸易中,引入劳工标准可以有效防止各国企业为了出口而竞相降低劳工标准的现象。尤其是我国的纺织品出口,本来摩擦就多,更需要在内部管理水平上与各种标准挂钩。劳工标准与贸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个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问题。
2. 都是采取认证的方式加以推广。SA8000与WRAP都各有一套认证程序,每个环节都十分严密,这样才能提高证书的公信度。据报道,从2004年5月1日起,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开始强制推广SA8000社会责任认证。一个企业拿一个SA8000认证成本非常高,但与此伴随的是更多的订单。可以说通过SA8000认证已成为我国企业进入跨国公司供应链、进行产品出口的一块重要“敲门砖”。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组织是一个非赢利性团体,2000年开始推行认证计划。WRAP认证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会和几名行政人员组成,审核工作由WRAP认可的第三方独立外部机构进行。除认证外,WRAP还提供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同样,通过WRAP认证将是我国纺织品服装畅销全球的“通行证”。
3. 认可接受的范围越来越广。SA8000标准后,很快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几乎所有的欧美企业都对其承包商和供应商实施SA8000社会责任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该项认证,才能取得定单。截止至2010年的统计,已有超8070家企业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审核,WRAP推行以来更是受到发达国家在采购纺织品时的特别关注和使用。首先,纺织品贸易历来是摩擦频发。因为纺织品服装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因其吸纳劳动力多,解决就业问题,所以各国对纺织品贸易都十分敏感。其次,在后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欧美大型进口商在全球寻求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而且要求产品价格低并且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良好。
4. 二者都体现国际贸易价值的新取向――人文贸易主义。纵观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人们对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都以占有为指导思想,发展中国家靠出口劳动力、资源密集型的初级产品换取发达国家的资本技术密集型的制成品。双方获得相应利益,但同样也带来了相应问题。如GDP能耗过高、贸易条件恶化、发展中国家劳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SA8000、WRAP应运而生。SA8000、WRAP均体现人文贸易主义的内涵。“人与人平等”、“人与地平等”、“人与天平等”等都强调保护劳工权益、和谐发展、保证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
5. 对我国劳动力成本影响相同。SA8000认证、WRAP认证对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而言,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在劳工权益保护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但强制要通过统一认证,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因为现阶段,廉价的劳动力是发展中国家相对而言的“比较优势”。推行SA8000、WRAP标准势必造成劳动力成本上升,进而降低产品价格的优势。
(二)二者不同点
1. 涉及企业范围不同。SA8000标准涉及各行各业,WRAP涉及的是具体的纺织品服装行业。SA8000早于WRAP产生,可以说SA8000搭起了一个社会责任准则的框架。WRAP把这种准则更加深化地体现在纺织品服装行业上了。
2. 二者起源及认证机构不同。SA8000是1997年公布的全球第一个有关道德规范国际标准,设在美国纽约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是目前全球唯一一个SA8000国际统一认证机构。WRAP于1998年由美国服装生产商协会(American Apparel Manufactures Association AAMA)发起,2000年开始推行认证计划,由WRAP授权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认证。WRAP有其独立的认证委员会,委员会由一个独立的董事会和多名行政人员组成,全部成员均为知名人士。
3. 认可接受的范围不同。目前SA8000明显比WRAP认可接受范围要大。SA8000、ISO9000及ISO14000一样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一方面因为SA8000适用于世界各地任意行业、不同规模公司;另一方面,可能是SA8000起源早;还有就是很多国家强制要从通过SA8000认证的企业进口,进而加大了SA8000的影响力。目前积极参与WRAP认证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北美。
三、我国纺织企业应进一步改善劳工标准
我国纺织品主要出口美国市场,这两大标准均要被采用,现在我们来看我国纺织企业应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劳工标准。
(一)规范工作时长
一个众所周知的秘密就是几乎我国的出口企业99%,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时长达10-12小时。劳动法规定的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休息两天,出口企业实际上执行不了,这就需要企业和政府两方面共同努力,减少劳工的工作长度和强度。消除国外客户对中国纺织企业的“血汗工厂”的印象。
(二)禁用童工
两大标准均提到童工的问题,但在我国童工现象又十分严重,这与我国特殊国情有关,一方面现在很多父母都在外打工,无暇顾及子女,子女一般放在祖父母身边看管,厌学辍学,很多民工二代或民工三代都去做童工,另一方面,中国产品的竞争力主要是价格低廉,所以很多企业为了追求低成本,违规聘用童工,针对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应该全社会各层面共同努力去解决,儿童辍学问题就应该由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参与解决,企业聘用童工现象应该由工商部门,劳动部门联合监管杜绝。企业在生产过程要全程体现“责任生产”,严禁聘用童工。
(三)健全社会保障
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尤其是这几年出现的民工荒,出口企业60%-80%是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很大,一般干几年赚了钱就回家乡,更看重的是眼前的经济利益。很多人都在思考,如何才能留住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于是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便提上了日程,国家政策是这样规定的,企业为员工缴纳占工资总额的32.85%,个人自负11.5%,工资总额的44.35%缴纳给社会保险,但目前的情况是企业为工人缴纳的那部分保险不能随工人的流动而转移,也就是工人不能随身带保险,实质上用不到工人身上,所以很多企业并不愿意为工人缴纳,有一部分企业的做法是把保险直接发到工资里,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的劳动部门、民政部门联合,健全全国保障体系,政府的相关部门监督企业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自觉缴纳社会保险。
(四)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
企业生产,安全与健康第一,虽然我国有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管理制度,但是各种因职业病而打官司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尘肺,所以企业要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企业要做到防尘,防毒,防噪,采取必要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措施,其实企业在改善劳工条件的同时,也改善了劳资关系,员工看到企业着力保障安全与健康,会感到有归属感。流动性相对会减少,到最后是双赢的事情。
希望通过以上的介绍和对比,对我国企业的对外营销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应该意识到,国外客户责任消费是一种全新的消费理念与新型的消费形式,责任消费行为通常被称为“道德采购”。在新的国际竞争条件下,企业要立于不败之地,就应该主动的把“责任生产”与企业竞争战略有机地结合起来。树立“责任生产”理念,培育和提高企业“责任竞争力”。从可见的经济效益上收入可观的同时,也要收获不可见的声誉与口碑,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将“责任生产”渗透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
注释:
① 具体是: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管理体系。
② 美国、多米尼加、洪都拉斯、萨尔瓦多、海地、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菲律宾、牙买加、斯里兰卡、危地马拉、土耳其以及加勒比海制衣团体等15个主要服装生产国和出口国的服装生产企业和贸易商行共同签署了《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准则》。
③ 具体是:符合法令及相关规定,禁止强制劳动,禁止聘用童工,禁止滋扰或虐待员工, 符合法规对薪酬和福利的规定,符合工作时间的规定,禁止歧视,符合健康与安全标准,保障结社自由,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海关规定,防止运送。
④ AAFA成员所生产的缝制产品占据了美国市场份额的85%以上。近年来还有上涨的趋势。
参考文献:
[1]陈中豪.企业社会责任转化为竞争力[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7,(9):14-15.
[2]罗志荣.对SA8000的多重视角[J].企业文明,2008,(3): 19-20.
论文摘要: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是深渊而广大的。对于薪酬管理,尤其需要企业管理者重新设计和规划。可是,许多管理者始终认为,竞业禁止补偿不属于薪酬范畴。其实,现代企业应当将竞业禁止补偿纳入到员工薪酬管理范畴之内,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薪金管理制度。
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从法的价值讲,《劳动合同法》是弱者的法律,是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法,是调节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由此,(劳动合同法》必须遵循法律制定规则,必须突出《劳动合同法》的核心立法思想—.把劳动者放在“弱势群体”的范围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社会背景和时代诉求来讲,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平衡的体现,追求社会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集中反映出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特殊功能。笔者拟从法自身运行的规律和时代诉求来探讨《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在人力资源体系战略设计和整体薪酬体系设计等许多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相关知识,从企业发展角度着眼,着手企业面临的现实处境,综合分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就新实施劳动合同条件下的企业薪酬体系设计进行研究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薪酬体系设计的主要原则
(一)效率、公平正义兼顾原则实施
公平意味着人们平等地享有权利及平等地履行义务,劳动法的公平属性在于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一律平等地遵守法律制度。正义意味着合理的要求能得到合理和公正的满足,劳动秩序的正义属性正来自于对劳动性质的区分。劳动法所维护的秩序应当是体现公平正义的秩序,只有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秩序才是劳动法应当维护的目标。在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从员工个体层面来看,薪酬设计的效率要求体现在对员工工作动机、工作行为以及个体绩效等方面的促进。目前主要采用绩效动机、缺勤率、员工离职率(离职倾向)、个体工作结果等指标的改进程度作为判断效率薪酬的标准。从组织层面来讲,薪酬设计的效率要求体现在对组织效率的促进,通常采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总体绩效指标对薪酬有效性进行测量。公平感与员工技能、资历、绩效、职责、工作负荷、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因素密切相关。由于员工的价值判断准则不同,其在不同企业薪酬决策中的重要程度也不尽相同。
(二)合理成本原则
新《劳动合同法》实行后,企业的成本总体上上升幅度大约为8%,而有的企业特别是低端企业其利润率不过5%-8%,成本上升可能会导致企业不具备赢利能力而灭亡。闭因此,在设计薪酬体系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企业的成本承受力。只有熟悉同行业的薪资水平、参考地域经济的不平衡性,才能以此为企业框定一个合理薪资水平,起到聚拢人才、稳定企业的作用。所以,企业利润高时,说明了员工的努力,员工相应的薪酬应是水涨船高,才能起到激励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参与性,同企业共患难。特别是企业领导层,可根据其拥有的个人才能,给其相应的薪酬。薪酬设计一旦出现偏差,其个人的损失(薪酬)远不能抵消企业的损失。
(三)保障人权原则
所谓人权保障,是指防止人权受侵害、确保权利最终实现的制度化保护。黑格尔认为,惩罚犯罪即“犯罪的消除,权利的恢复”。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劳动法以权利本位为主导,以追求自由与保障人权为宗旨,崇尚正义,注重对普通劳动人员个体权利的保护与个性的张扬,并把这些基本精神程度不同地渗透于劳动法之中,外化为具有相应特征的规范体系,以特殊的调整方式和作用保障、促进良好秩序的形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竞业禁止协议中的补偿问题
竞业禁止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近年来,我国企业为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漏商业秘密,纷纷与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但是,随着新劳动法的颁布实施,竞业禁止存在以下难以克服的问题,给劳动者权益带来极大侵害。
(一)用人单位随意扩大竟业禁止义务人的范围
实践中,有的企业采用格式条款合同,只要是对受聘(雇)于该企业的员工,一律约定在职和离职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甚至有的聘用合同中,将竞业义务扩大到公司的勤杂人员。
(二)劳动单位扩大竞业禁止的时间和地城
有的企业将竞业禁止的时间延长至劳动者离职后的3年或5年内。同时,竞业禁止的区域,一般而言应限定在企业产品或服务主要提供的区域;但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却以企业所在地实际的行政区划为限,更有甚者,在合同中将禁止竞业的地区扩大至全省乃至全国。
(三)劳动单位竟业禁止补偿费微薄
劳动单位违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订立竞业禁止条款时,没有约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补偿费薄。但是,在劳动力资源供过于求的现实生存状况下,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同时,目前我国的劳动者普遍劳动技能低下,绝大多数劳动者属于以一技养身,劳动者即使明知这一条款不公平,也不得不签订合同。
(四)劳动单位不恰当地扩大了竞业禁止的范围
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将一些根本不是商业秘密的生产经营信息,或者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和实用性但用人单位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统统作为商业秘密,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五)劳动者隐私权保护问题
劳动者隐私权,指的是劳动者因工作而遭受雇主侵犯或可能遭受雇主侵犯的那部分隐私权,而非指劳动者在民法上的隐私权。这种隐私权,只能是与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关的。在我国,宪法和民法都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权限范围以及侵犯隐私权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劳动法领域,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更为薄弱。(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是对劳动合同缔结后的双方权益的保护,对劳动合同缔结前的招聘过程中的“个人隐私权”和雇主的“知情权”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I81许多省、直辖市在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出台了相关的政府令或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一些弥补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从用人单位权利的角度来规定知情权,对劳动者的隐私权并没有作出正面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具体判断标准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且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较低,不足以给劳动者隐私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三、设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自从世界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内一些企业经营面临极大的压力和困难,一些技术含量低、出口依赖严重的初加工企业甚至面临着严重的生产成本压力,所以相当部分企业呼吁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如果从战略眼光和长远发展来看,笔者认为,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并非没有道理,但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最低工资标准,更不能让企业主随意设置工资标准。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有着极其复杂的前置条件。众所周知,我国劳动者的工资不是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的,而主要是由强势的资方单方面决定的。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都有强大的劳工组织,而中国还未健全此类组织,低端劳动者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所以,弱势的劳动力迫切需要政府为他们制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因为劳动力过剩,而资本稀缺,在这场残酷的较量中,劳动者已失去了选择的权利。但是,有些劳动者虽然接受了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力市场的激烈竞争下,企业的最低工资水平可能仅够糊口,无法满足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所谓的充实和提高自身素质及水平更是遥不可及。尤其面对贸易壁垒和国际劳工标准,必须设置具有我国特色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所讲的国际劳工标准主要是指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对公约的批准国具有约束力;国际劳工建议书虽然并不对成员国产生约束力,但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书仍然对各成员国的劳工立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但是,面对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由于企业生存发展受到严重挑战,为了维护企业或产业发展需要,国家可以在有条件前置的情况下设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首先,由于目前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人员既包括在传统劳动统计体系中的“单位就业”人员,也包括以农民工为主体的非正规就业人员。他们的工资差异往往很大,如果缺乏全面的就业统计和工资统计往往很难确定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其次,中国的地域广大,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不仅巨大,而且在不断增加。因此,最低工资不能实行全国统一的水平,必须照顾各地在收人水平和物价水平上的差异,这其中同样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研究工作。另外,工作岗位的性质、行业不同,也会导致工资水平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以某个行业(如制造业)的工资水平为依据,不仅可以控制行业差异的影响,也会降低确立最低工资水平的工作难度。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弥补我国因地域差别而造成的国家无法实行统一最低标准的难处;另一方面,还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目的。
四、建立工资协商机制
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以来,工资协商机制促成企业良性发展促进了企业良性发展。但企业要创新发展,也必须认真落实工资协商机制。
(一)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公务公开制
企业要发展,必须要把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人,发挥员工主人翁精神,对于工人工资在企业利润中所占比例应明确掌握和了解。为保障公务公开的真实有效性,可由工人推举代表和税务机关参与工资协商,定时公布。
(二)实行工人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的工资浮动制
工人与企业的命运密切相关,工人工资水平应与企业效益紧密挂钩,形成工人个体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组成(基本工资体现工龄,效益工资体现业绩)的联动机制。这样,工人有着主人翁的感觉和干劲,对于企业经营状况以及企业家的经营苦心能够给予极大的关注和谅解,也能充分凭自身的聪明才干愿意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增强企业发展的内在活力建言献策,自觉把自身命运同企业命运紧密相连,同呼吸、共命运。而且工资浮动制的实现,可以使企业家自愿实现技术改进和工艺改进,也愿意在创新上下工夫,达到企业产业更新换代加快和竞争力增强的效果。
【关键词】大学生;体面劳动;就业意愿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由“精英型”向“大众化”的过渡转型,大学生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2010年高校毕业生规模为630万,2011年为660万,比2010年增加30万,加上历届还未妥善就业的近150万人,2011年求职人数创下历史新高。[1]然而,在大学生就业如此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却面临严重的人才短缺。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劳动力供需出现如此失衡?学者叶剑峰(2011)提出:如今,企业不但难以满足一般应聘者对工资、福利和工作环境越来越高的要求,更难实现新生代劳动者许多除经济需求以外的精神诉求。[2]随着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的逐渐减轻,薪资已不仅仅是其求职的唯一要求,他们越来越重视劳动环境和劳动保障的问题,即体面劳动的实现。根据前程无忧人力资源调研中心2010年对应届生调查的相关数据显示:34%的应届生想去国营/事业单位工作,26%的应届生想去外资企业工作,而只有14%的应届生青睐民营企业。[3]劳动力供给方向与需求来源的交错性,越来越值得人们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基于体面劳动视角,实证分析体面劳动与就业意愿之间的关系,以期为解决企业人才供需问题寻找新的突破点。
一、研究综述与研究假设
1.体面劳动界定与测评
体面劳动(decent work)概念的提出经历逐步完善的过程。针对上一世纪许多国家出现的贫困、失业、丧失人权等问题,在1995年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大会上,国际劳工组织首先提出“核心劳工标准”(Core Labor Standards)的概念,旨在通过国际公约形式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劳工权利。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进一步完善了核心劳工标准,将其明确规定为四个方面的权利:结社自由并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歧视。“体面劳动”的正式提出是在1999年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由胡安・索马维亚将其定义为:男女在自由、公平、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4]这一概念自提出以后已得到国内外学者的一致认同。
21世纪初,各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体面劳动的测量标准。2002年,Philippe Egger首次提出体面劳动测量的观点,Richard Anker(2002)等学者经过研究,建立了包括就业机会、不可接受的工作、适当的收入和生产性工作、体面劳动时间、工作稳定性和安全性、工作与生活的结合、公平的工作待遇、安全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障、社会对话和工作场所关系、体面劳动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内的l1类指标作为体面劳动的衡量标准,这为以后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他们并未提出固定的模型予以测算。而Florence Bonnet(2003)等人在ILO的官方杂志上提出“体面劳动指数=(真实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的测量模型,并选取有关安全的七个体面劳动测量指标进行了详细阐述。随后,David Bescond(2003)等和Dharam Ghai(2003)均提出更加系统化的指标,具体包括权利、就业平等、社会保障和社会对话四个方面,他们的差异在于David Bescond等人更侧重从“体面劳动赤字”的角度予以衡量,将各项指标值除最值后的均值作为体面劳动的指标,而Dharam Ghai是对各个细分指标值排序后求其均值。[5]2008年,国际劳工组织提出11项衡量指标来测量体面劳动,分别是:就业机会;足够的工作收入与生产性的工作;合宜的劳动时间;兼顾工作、家庭与个人生活;应摒弃的工作;工作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就业中机会和待遇的均等;安全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社会对话及工人与雇主代表;体面劳动的经济与社会环境,[6]而这一测量在学术界得到广泛认可和推广应用。
虽然学术界对体面劳动的维度划分趋于一致,但是很少有学者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进行研究,特别是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大学生劳动力供给的丰富就业流动趋向,都表明对体面劳动的追求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就业选择。由于本文研究的主体是企业,而企业所面临的社会环境是基本一致的,因此,本文舍去对“应摒弃的工作”“社会对话及工人与雇主代表”“体面劳动的经济与社会环境”这三大指标的研究。结合已有测量维度和我国现有国情,以大学生为主体的新一代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对体面劳动的需求聚焦在就业机会、薪资报酬、工作生活平衡、工作环境、社会保障这五个方面,这构成本文对体面劳动的五大研究维度,具体如表1。
2.就业意愿与选择分类
就业意愿是指人们在就业定向与选择过程中,根据对自己现状的认识和对现实社会状况的把握,对未来就业岗位和就业环境的期待与个人偏好。[7]影响大学生就业意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周韬(2009)从大学生在就业选择过程中心理认知角度出发,指出收入、地位、稳定性、生活便利性、机遇和挑战、工作条件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是大学生在就业选择过程中所考虑的重要因素;[8]范润宽、王志锋(2006)也指出大学生理想职业的选择标准是“三高”(起点高、薪水高、职位高)、“三点”(工作名声好一点、单位牌子响一点、工作环境松一点)。[9]由已有研究分析可知:稳定性、薪资福利、社会地位、工作环境、个人能力的锻炼等因素对大学生的就业选择起重要影响作用。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大学生的就业意愿呈现出多元化的特色,具体表现为4大方面的选择,即:
(1)单位类型――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学校等)与企业
(2)企业性质――国营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4)就业地域――北上广等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中西部大型城市、 中西部中小城市
3.体面劳动与就业意愿的关系
Kristof于1996年提出匹配理论,其强调个体与组织间的相互匹配会影响个体对于组织的选择、在组织中的职业发展等。其中匹配分为一致性匹配(supplementary fit)和互补性匹配(complementary fit)两方面:一致性匹配强调组织的文化、气氛、价值观、目标、规范等基本特征与个人的人格、价值观、目标、态度等基本特征上的相似性;互补性匹配指组织提供财务、物质和心理资源、工作发展和人际交往的机会来满足个体在这些方面的需求。[10]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表明人们都有对于生理、安全、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而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是最基本的需求,因此,如果企业能够提供保证体面性劳动的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条件来匹配大学生的需求,将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就业意愿。根据周韬、范润宽等学者的已有研究,[11]可知大学生就业意愿在稳定性、薪资福利、工作环境、社会地位、能力锻炼等因素的影响下,具体表现为四大方面的选择,即:在以稳定性、工作环境为主要因素的影响下,大学生对单位类型的选择不同;在以工作环境(管理规范、职位专业)、薪资报酬、社会地位为主要因素的影响下,大学生对企业性质的选择存在差异;在社会保障、薪资报酬、能力锻炼等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大学生对企业规模的选择不同;在以工作环境(城市功能、社会资源)为主要因素的影响下,大学生对就业地域的选择不同。而这些影响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纳入本文对体面劳动的不同研究维度,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体面劳动对就业意愿有影响
H2:体面劳动的不同维度对就业意愿各个维度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
二、研究设计与分析
1.问卷设计与信度和效度
通过文献资料分析、专家意见和小范围调查,问卷最终被修订为三部分:个人基本信息、体面劳动的测量、就业意愿的测量,共25个题项。其中,体面劳动测量部分的具体维度和指标分别为:就业意愿、薪资报酬、工作生活平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管理的完善性和职位的专业性、工作环境的轻松和稳定、工作本身的安全性)、社会保障,共8个题项。就业意愿测量部分则根据本文研究需要共划分为4个维度、11个题项。问卷采用5刻度Likert量表进行测量(1表示“十分不赞同”,5表示“十分赞同”)。运用Cronbach’s Alpha系数来检测问卷信度,通过KMO检验问卷效度。问卷在体面劳动测量部分的信度和效度分别为0.805和0.833,在就业意愿测量部分的信度和效度分别为0.853和0.764。这表明问卷调查结果可以充分说明体面劳动与就业意愿之间的关系。
2.研究对象
本文采用分层抽样调查方法,以陕西师范大学2011级至2008级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共发放问卷400份,数理统计后,收回有效问卷394份,问卷的有效率为98.5%。被试具体情况分布如表2:
3.数据分析
研究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相关性分析,分析结果如下:
(1)体面劳动与就业意愿相关性分析,表3。
由上表可知,体面劳动对就业意愿有显著影响,其相关性为0.109*,这说明体面劳动的实现能够对求职者的就业意愿产生一定的影响,即假设1得到支持。
(2)体面劳动各维度与就业意愿不同维度的相关性分析,表4。
由表4可知,体面劳动的不同维度对就业意愿各维度的影响存在差异,即假设2得到支持。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薪资报酬、社会保障、工作环境对就业意愿有显著影响。其中,薪资报酬与企业性质和企业规模的相关性分别为0.132**和0.111*,呈显著相关;社会保障与就业意愿呈显著相关,其相关性为0.104*;工作环境与单位类型相关性为0.104*、与企业性质的相关性为0.168**、与就业地域相关性为0.181**、与就业意愿相关性为0.162*,均呈显著相关。这不仅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通货膨胀、贫富差距加大、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有关,更重要的是,随着大学生求职者社会责任的加重,他们对经济独立有更高的期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因此比较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性;同时,出于其自身职业发展的需求,求职者对企业所在地域的发展程度、职位的专业性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工作本身的安全性要求逐渐提高。
第二,就业机会、工作生活平衡对就业意愿影响较小。其原因一方面是大学生就业绝大多数为初次就业,还未对劳动力市场的运行予以充分的了解;另一方面,刚入职的大学生就业岗位在企业中的层级较低,因此,缺乏对就业机会重要性的深度认识和理解;同时,大学生在刚进入公司时,工作的专业程度较低且工作压力相对较小,此时,他们更加看重职业发展,因此,对工作生活平衡的要求较低。
三、结论和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大学生就业意愿与企业提供的体面劳动程度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应该立足于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供条件来吸引求职者。
第二,薪资报酬、社会保障及工作环境是影响大学生就业意愿的三大主要因素。企业应该在其总体战略目标的指导下,设计出能够实现内部一致和外部竞争的薪酬体系来满足求职者对薪酬水平和薪酬公平性的要求;同时,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以解决其后顾之忧,激励员工全身心投入工作,为企业创造更高的绩效;最后,致力于提高管理制度的完善性、职位的专业性,而且应尽可能的加强安全保障措施,来保证工作的安全性。
第三,就业机会、工作生活平衡的提供将逐渐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两大优势因素。随着员工工作经验的不断丰富,其对实现就业机会的公平性要求和实现工作生活平衡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满足员工对工作生活平衡的要求将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两大战略优势。
参考文献
[1]张培德,顾超.2011年:大学生就业形势喜多忧少[J].成才与就业,2011(04):08-11.
[2]叶剑峰.“用工荒”又起[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1(03):01.
[3]前程无忧人力资源调研中心.2010年应届生调研报告[EB/OL].my.省略,2011-10-17.
[4]代利凤.国内体面劳动研究进展和述评[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06):62-63.
[5]庞博.我国“体面劳动”的衡量标准[J].科教新报(教育科研),2011(06):211-212.
[6]曹兆文.国际劳工组织体面劳动衡量指标探要[J].人口与经济,2011(06):57-61.
[7]何兴杰,喻永均.城市失业青年就业能力与就业意愿的典型相关分析[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校学报,2009(3):15-17.
[8]周韬.大学生择业心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J].现代企业教育,2009(12):92-93.
[9]范润宽,王志锋.当代大学生择业心理分析[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13):92-93.
[10]Kristof,A.L.(1996).Person-organization fit:An integrative review of its conceptualisations,measurement,and implications.Personnel Psychology,49,1-49.
[11]同[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