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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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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第1篇

1.1机构设置情况

1.1.1市级

北京市新农合制度的顶层管理组织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市卫生局(现为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民政局等多个委办局组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主管处室为基层卫生处。2007年成立了市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但目前尚未承担新农合的直接经办任务。(1)单位性质及编制。2007年1月,按市编办《关于同意成立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中心的函》[京编办事(2007)2号]文件设立组建市新农合中心,为市卫生局所属,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编制9人,其中正处级1名,副处级1名,工作人员7名。截至2013年年底,实有工作人员8人,其中处级领导2人。(2)单位职能。承担新农合方案的指导、评估;负责新农合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负责开展全市农村合作医疗调研、咨询服务及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全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包括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农合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基金筹集情况、基金支出管理情况和支出经办工作记录等;总结和推广各地区新农合经验。

1.1.2区、县

按照相关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设置要求,至2004年年底,北京市13个涉农区、县都成立了由区、县正或副职担任主任,卫生、财政、民政和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县卫生局,区、县卫生局下设新农合管理中心(办公室)作为经办部门。按照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职能,一般设置管理、审核、督查、会计、出纳和信息统计等岗位,人员编制应以10万参合农民为基数(包括10万以下),人员编制为5人,每增加10万参合农民应增加1.12个编制。截至2013年,各区、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共有编制136人,实有工作人员131人。北京市各区、县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基本设在乡镇政府,未独立设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和编制,一般采取乡镇政府社保所或计生办人员兼职负责乡镇新农合的筹资和补偿工作。

1.2人员情况管理人员的质量主要体现在人员的学历、职称和专业结构方面。新农合管理人员应具有卫生管理的知识与技能;审核监督人员应为卫生技术人员并熟悉医疗业务,会计、出纳人员应是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财务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应熟悉新农合工作和信息统计管理业务,所有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都应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对人员的学历和职称未提出具体要求。

1.2.1市级

(1)基本情况。市新农合中心目前实有工作人员8人,男性、女性各为4人。从年龄上看,50岁以上3人,40~50岁2人,30~40岁2人,30岁以下1人。(2)人员质量。北京市合管中心在岗人员8人,基本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2人为硕士研究生。从所学专业上看,临床医学专业2人(均具有中级职称),卫生事业管理专业3人,护理专业1人(具有中级职称),药学专业1人(具有初级职称),社会保障专业1人,人员结构基本符合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专业要求,但缺乏计算机专业人员。

1.2.2区、县

(1)基本情况。截至2013年年底,各区、县新农合中心(办公室)共有编制164人,实有工作人员136人。其中男性63人,占46.32%;女性73人,占53.68%。从年龄上看,50岁以上28人,40~50岁41人,30~40岁36人,30岁以下31人。管理人员(中心主任、副主任)共有30人,其中男性13人,女性17人。从年龄上看,50岁以上0人,40~50岁23人,30~40岁7人。(2)人员构成。各区、县工作人员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有101人,大专学历19人,大专以下1人。专业情况较为复杂,临床及相关专业28人,卫生管理专业23人,两项仅占总人数的37.50%;财务专业22人,另有其他专业,如教育、人力资源等共31人。由于各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管理人员(主任、副主任)基本都来自区、县卫生局或卫生系统(如区医院、乡镇卫生院)内部调剂,所以30位管理人员中,有26人都具有医学教育背景,占86.67%;其中卫生管理专业最多,有11人,占42.30%,其次是临床相关专业7人,占26.92%,其余分别为护理类4人,防保类2人,麻醉1人,病案管理1人。其余4人中有2人为教育相关专业,1人为行政管理专业,1人为财务专业。

1.3经办服务开展情况

1.3.1市级

由于北京市新农合在市级层面无经办业务,因此市新农合中心更多承担的是对各涉农区、县新农合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服务等,故对市新农合中心的工作效果需从这几个方面予以考量。(1)业务培训。对各区、县的业务培训工作是市新农合中心的主要职责之一。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与工作要求,主要涵盖的内容有:政策解读、医疗单据审核、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维护和财务规范等。培训的范围也由最初的以各区、县新农合中心管理人员(主管局长、中心主任副主任)为主,逐步扩大到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如财务人员、审核人员等。(2)运行监管。市新农合中心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县新农合进行监管与指导。市新农合中心每年都会对各区、县进行一次全方面的检查,内容包括新农合制度建设情况、当年筹资情况、基金支出情况、医疗单据审核及基金监管情况等,重点为新农合基金的管理。(3)课题研究。市新农合中心也会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利用现有数据等资源,与相关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课题研究。自2009年以来,市新农合中心与首都医科大学等机构合作开展了《北京市新农合10年发展评估》、《北京市新农合规范管理研究》等多个课题研究。与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合作的《北京市区、县新农合综合支付方式改革可行性分析》课题研究,北京市卫生局依据此研究结果,于2013年出台《关于北京市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卫基层字(2013)5号],现已在平谷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1.3.2区、县

(1)参合率逐年提高,新农合制度得到农民的认同。北京市新农合实施以来,得到了快速发展。2004年初始阶段,北京市新农合覆盖农业人口237万人,农民参合率为71.88%,其中,门头沟最低,只有44.94%,海淀区则达到95.36%。此后,经过事实的教育,农民参合积极性逐渐提高,2013年各区、县参合率已全部超过95.00%。(2)新农合的保障范围由大病延伸到普通门诊,促进了农民的医疗服务利用。新农合实施初期,北京市制定了“以大病为主的补偿模式”,启动初期,新农合平均住院率很低,新农合受益面较窄,难以缓解一般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2008年起,北京市调整了新农合政策,各区、县也开始实行门诊统筹与大病补偿相结合的模式,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到新农合报销范围,从而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3)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严格管理,保障了参合农民相关利益。各区、县均意识到对医疗机构监管的重要性,多数区,县采取了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如顺义区2006年出台了《顺义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设置专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及三级住院情况的核查,并于2010年起由区财政每年出资100万元,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考核奖励。

2存在的问题

2.1人才结构的专业性不强

人才队伍是各经办机构管理的核心要素。作为卫生管理部门,专业性要求无疑要大于其他部门,而各区、县新农合中心还承担着具体经办职责,专业性要求更是不言而喻。新农合制度与医保制度相类似,故工作内容上也一样,都是将医疗单据审核作为核心工作。但各区、县新农合中心中具有医疗教育背景的人都占较小比例,专业的、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审核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在30名区、县经办机构的管理人员中,有医学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占到25人,比例尚可,但在普通工作人员中,这一比例尚未达到50.00%。医疗单据审核工作是各新农合中心的核心工作,专业性人才的缺失,会给仅有的单据审核人员带来不小的工作负担。而当工作任务较重时,其他工作人员也会被迫“赶鸭子上架”参与审核,但审核质量是可想而知的。

2.2管理内容有所欠缺

对医疗机构监管力度不大完善新农合基金的监管是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目前,北京市各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管理内容仍限于新农合处方和病历的审核和报销,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能力较弱。尽管一些区、县与辖区内医疗机构签订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但这种“单相思”式的管理起到的作用有限。

2.3管理网络不健

全北京市市级和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设置完整,但基本无独立的乡镇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管理网络不健全。全市和各区、县的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当前和今后的管理需求,乡镇新农合管理能力更不能满足需求。

2.4经办机构人才队伍不稳定

作为新农合业务管理部门的新农合中心目前大都采用事业单位管理。但由于对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在人事管理方面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统一、不规范,造成人员待遇低、类似人员差异大,加之新农合管理体制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存在着部分人才流失的情况,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作队伍不稳定,对新农合工作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2.5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随着近年来新农合业务的不断扩展和信息系统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北京市新农合信息系统无论是在硬件还是网络配置上,都已无法满足现今各区、县的实际工作需要;目前,开展HIS系统与新农合系统直接对接的医院数量比较少,大多数的单据仍然是通过人工二次录入系统,工作量大的同时也容易造成录入错误。

3建议

3.1人才队伍建设是重中之重

新农合管理工作中,医疗单据审核作为核心工作,不仅关系到基金的安全运行,还与医疗机构的有效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应首先重点引进具有医疗教育背景、医保管理审核经验及保险精算等相关人才,加强医疗单据的审核工作。其次还应适当引进计算机专业人才,以适应日益增长的信息化需求。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培养现有管理、经办人员队伍,提高其业务和管理能力。同时,相关保障体制机制应及时跟上,稳定机构队伍,避免因政策原因导致稀缺人才的流失。第三,要提高经办人员待遇,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3.2借鉴医保信息系统的模式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是解决新农合管理不规范、提高资金运作的透明度、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管理效率等问题的必由之路。目前北京市已有部分区、县建立了县域内的新农合信息平台,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北京市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搭建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基础,并可充分借鉴医保信息系统的模式,或直接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加入新农合系统,用最经济的方式、最快的速度实现北京市新农合管理信息的网络直报和现代化。

3.3探索制度整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多元统筹 法律责任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

2003年1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后称《意见》)中,确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资助、集体扶持、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

(一)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模式、基金使用、补偿措施等由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该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首先,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组成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该制度运行中的业务办理,成员由卫生、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其次,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应方案,以及运行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此外,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可选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运行及使用情况。最后,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这些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单位成员由卫生部门负责组建,也可公开进行社会招聘,工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能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

(二)多元化的筹资模式

《意见》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筹资模式。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中央政府只负责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提供财政补助。制度运行初期,中央政府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截止2014年,中央政府对中西部每人每年补助提高到120元;地方政府最初实行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随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2012年地方政府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

(三)因地制宜的补偿标准

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采取因地制宜的标准,其中包括参保人员的确立,医药费用的报销等,都必须按照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但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不能差异过大。对于农民缴费原则,经济发达的地区个人缴纳标准国家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

(四)自愿参加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由此可见,自愿参加原则给予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过程中,农民也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建议,充分体现了法律赋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管权。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自愿原则存在缺陷

自愿原则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初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当随着城镇化进程速度不断加快,自愿原则出现了其弊端。首先,自愿原则增大了政府自愿的开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期间,政府人员需下乡挨家挨户收取农民的医保费用,通常情况下这项工作从开始到结束需耗时一两个月之久。据调查,每征收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成本是2-3元,其中包括征收干部的交通饮食费用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其次,自愿原则增大了合作医疗的风险。从社会保险法则来看,参保人数越多,保险所承受的风险越小。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自愿原则的贯彻,使那些在外务工,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不方便或没有能力参加医保,从而降低了新农合的参保率。因此,只有尽可能扩大覆盖面,才能平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与支出,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共担风险的能力,落实合作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政府资金投入不足

1.中央政府对资金投入不积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以来,主要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政府的财政责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试点初期,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2006年提高到20元,2008年又提高到80元,截止2014年,地方政府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320元;而中央政府从试点初期到目前,只给中西部贫困参合农民进行补助,由最初的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年120元。从资金投入涨幅来看,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承担主要责任,中央政府投入不积极,甚至等待观望。中央政府作为较小,不利于形成利益诱导机制,不利于调动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合作共济制度的实现。

2. 各级财政资助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际运行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加之没有相应的监督保障制度,导致各地政府补助出现很大问题。特别是贫困地区,政府没有充足的资金来保障合作医疗基金,而弱势群体又占了相当大的部分,需要参加医疗保障的人数又比城镇多,这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资金筹集的难度。

(三)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问题

1.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不合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工进城务工成为普遍现象。但根据我国现有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农民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务工所在地看病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这无疑给农民工看病就医带来了不便,打消了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性。

2.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开放了医疗政策,允许符合规定的私立医院进入市场,与公立医院一起参与良性竞争。医疗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严重的现象是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在利益驱使下,定点医疗机构无论患者病情严重与否,均要求其住院接受治疗,并开出昂贵的进口药。这极大地增加了农民的心理负担,为避免高额的医疗费用,农民生病会选择小型诊所进行医治,降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率,阻碍了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1.管理部门监督机制失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部门比较多元,政府既负责行政管理,又负责业务管理。在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由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执行。这样一来,农村合作医疗互相监督机制基本丧失。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表面上是由政府统筹调配,实则变成了卫生行政部门随意调配。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形同虚设,无法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管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也无法履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职能。

2. 监管机制具有任意性。由县政府组织设立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业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出部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与其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但在实际运行当中,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双重身份。有些地方管理委员会为避免繁琐的选举程序,并没有选举农民代表参加,而是由管委会内部成员担任。这种现象,切断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纽带,使得参合农民最真实的愿望不能有效表达,由新农合的参加者变成听命者,违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涵。

四、问题的致因

(一)农民维权意识差

在中国农村地区,存在了几千年的小农意识仍然根深蒂固。农民普遍认为,身体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他们更愿意相信“养儿防老”,却不愿意接受合作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对于享有医保权利和承当缴纳相应医保费用这一概念来说是抽象的。除此之外,部分农民也会考虑参加合作医疗缴纳的费用能否取得正比的效果。他们在理性思想的支配下,尤其是青壮年觉得身体素质良好,如果他们认为成本大于收益,就会放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立法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地方法法规,而这些法规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虽然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肯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地位,但仍未涉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导致中央政策和地方政府规章出现冲突和矛盾,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三)政府职责划分不明确

中央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提供政策上的支持,缺乏具体的职责任务,影响了新农合制度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而卫生、农业、财政共同承担政府的责任,但由于业务交叉、信息沟通不及时等,容易造成推卸责任等不良现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最终导致了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排斥,影响了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缺乏法律责任机制

《意见》只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业务由经办机构负责,并没有明确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种规定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使成员之间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等现象。同时,经办机构的成员大多来自社会招聘,缺乏相应的医疗管理知识,导致该制度的管理工作缺乏专业性。法律责任的缺失,很难约束基层政府的道德败坏,影响了医疗基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五、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步伐

为了更好地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应该出台一部专门的农村医疗保障法来统一规范,各级政府可依照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法,来制定适合当地经济状况的地方政府法规。同时,农村医疗保障法必须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相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出现的医患纠纷,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此外,如果国家能够依法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特定款项,可以避免资金挪用等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良好运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农合;档案管理;对策

邹城市地处鲁西南,是山东省济宁市所辖的县级市,辖3个街道,13个乡镇,总人口为115万人。自2004年开展新农合工作以来,参合率逐年上升,到2016年参合率已达到97%以上,基本实现了区域内全覆盖。新农合各类档案也由纸张为介质的传统模式正逐步向电子文件模式过渡,如何做好新农合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新农合工作有效运转的新课题。

一、新农合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档案管理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各级新农合办公室,在人员配备方面,存在一些岗位不明,职责不清,管理人员随意性强、流动性大,固定性差,他人代管等现象,故认为档案资料由微机管控了,文书档案可有可无。在人力、财力、设备等方面投入较少,影响了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功能的发挥。

(二)档案管理体系不完善。自新农合工作开展以来,档案管理至今仍无一套科学统一的管理模式,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特别对有价值的文件、数据资料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存放混乱,各取所需,造成档案收集效率不高,分头管理和分散管理现象严重,失去了档案的完整性,缺乏信息资源的整合性,跟不上新时期发展的需要。

(三)资料收集不规范。在日常工作中,各级新农合办事机构只注重住院病人的信息资料的审核审查和医疗费用的记账数额,忽视了档案资料的收集,缺乏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好坏不分,奖惩不明。导致个别单位的文档想什么时候交就什么时候交,数据资料不完整,上下信息不吻合,文书档案与电子档案不一致,给就医患者就地报销带来麻烦,应尽快引起高度重视。

(四)计算机管理档案的安全意识淡薄。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在办公自动化方面计算机日益成为快捷方便、省工、省事的依赖工具,但未意识到一旦发生病毒入侵或网络系统出现故障等因素,管理系统就会出现瘫痪,导致信息丢失,使档案管理失去了应有的效能。

(五)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差。随着新农合的社会影响,参合率逐年提升,医疗档案参合档案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单靠人工录入和人工检索已经不能满足工作量的需求,出现了档案录入滞后、录入项目不全,管理混乱,保管不当,甚至档案遗失现象时有发生。

二、加强新农合档案管理的设想与对策

(一)提高对档案管理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新农合各项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档案管理。每一笔收缴和补偿记录都是一份档案,做好档案管理,就会大大提高新农合整体工作的效率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为参合农民医疗报销提供快捷的服务。一是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切实把档案管理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随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二是设立档案管理业务科室固定专人负责,控制人员流动性。三是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分类、审查、核对、统计、归案、借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使档案管理工作在各个环节的运行中做到有章可循。四是对镇街新农合办事机构年初制定档案管理单项考核标准,年终组织考评核查,坚持公平公正,奖罚分明,尽快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牧民;供给方主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作为一种旨在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增强农村卫生服务可及性的强制性制度安排,自2003年以试点开展工作以来,每年以94.52%的速度扩展。鄂尔多斯市第一批进入试点旗县是准格尔旗,2007年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行新农合制度,截止2012年,鄂尔多斯市参合农牧民共达90.3万人,参合率达到98%以上。农牧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有效的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得到缓解,合作医疗工作已经取得实效。

本文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为例,基于供给方——乡镇卫生院的视角,通过实地调查,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对农村牧区医疗供给方主体的影响。供给方主要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医疗网中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该文选取第一批新农合试点准格尔旗(以下简称试点旗)及另外一个非新农合试点旗达拉特旗(2005年开始实施新农合,以下简称非试点旗),采用机构档案资料回顾法,试点收集了试点旗的全部19所乡镇卫生院和非试点旗的20所乡镇卫生院2002年和2012年人员数量、提供卫生服务数量、业务收入来源等资料;并通过发放问卷调查收集了57名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的培训情况和工作满意度等资料,通过访谈乡镇卫生院负责人收集有关定性资料。

一、新农合制度对医疗供给方——乡镇卫生院的影响

本研究主要围绕3个方面来评估新农合对乡镇卫生院的影响:资金贡献、资源利用效率和卫生服务质量。

(一)资金贡献

资金贡献的主要指标为业务收入来源及变化和新农合资金在不同卫生机构之间的分配。两个旗乡镇卫生院2012年的总收入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与2002年相比,试点旗乡镇卫生院的平均总收入增长了63.3%,而非试点旗乡镇卫生院平均增长了36.4%。试点旗增长的速度要快于非试点旗。分析收入来源可以看出,2012年药品收入在乡镇卫生院总收入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试点旗为88.1%,非试点旗为42.6%;医疗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试点旗为108.5%,非试点旗为62%,反映出了2个旗的乡镇卫生院对药品收入的依赖(见表1)。

数据来源: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及实地调查整理所得

从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相关访谈中得知其中的原因为:实行新农合后,试点旗的乡村一体化管理得到加强,在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药品实行代购分发,从而获得了大量的药品收入。

新农合资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流向如图1所示。在新农合总资金流向中,69.00%的资金流向了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次之,占17.00%,村卫生室占13.00%,流向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资金最少。因此,新农合资金对乡镇卫生院的贡献较为显著。

数据来源: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及实地调查整理所得

(二)乡镇卫生院资源利用效率

乡镇卫生院资源利用效率主要指技术效率指标,包括诊疗人次、病床使用率和平均每人次就诊费用。两个旗的乡镇卫生院提供卫生服务的数量2012年与2002年相比均有大幅增加增加(见表2)。门诊病人增长幅度相差较大,试点旗为56.85%,非试点旗为37.23%。住院病人在试点旗有较大幅度增长(10.82%),而非试点旗的增长率仅为0.70%。相应地,试点旗的病床使用率为12.68%,增长了49.18%,而非试点旗的病床使用率14.71%,增长了0.96%;与2012年全国乡镇卫生院病床使用率37.10%相比,2个旗的乡镇卫生院的病床使用率都处于非常低的水平。同时,2012年试点旗的平均门诊人次费用为35.05元,比2002年增长了62.57%,非试点旗平均门诊费用为32.42元,由于2002年的基数较小,所以增长率较高,为95.16%。

数据来源: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及作者整理所得

长年以来,乡镇卫生院的病床使用率一直较低,可以说,住院医疗资源相对于有效医疗需求严重过剩,造成闲置浪费;新农合以保“大病”为主,主要是解决因此,试点旗乡镇卫生院的病床使用率仍然很低,医疗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

(三)卫生服务质量

服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和态度以及培训情况,采用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情况的变化(包括接受培训人员比例、培训时间长短和培训机构级别的高低)来间接显示新农合对卫生服务质量提高的潜在影响。卫生技术人员自我评估的知识水平,对工作的满意度也是影响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稳定的因素,从而也作为影响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间接指标。

卫生服务质量主要取决于对医务人员的投入量,本文用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水平、接受培训的时间以及对工作的满意程度来衡量。

从2002-2012年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来看,试点旗县与非试点旗的增长率差距不大(见表4),试点旗为15.54%,非试点旗为12.41%。

在被调查的医护人员中,试点旗有80%以上的医护人员在2002-2012年间接受过培训,而且,自2003年开始接受培训的人数明显增多,表明实行新农合之后,医护人员接受培训的机会明显增多。非试点旗2002-2012年间接受培训的医护人员的比例为60%,明显低于试点旗,参加培训的时间几乎均匀地分布在各年份。接受培训的医护人员的平均培训时间在2个旗之间也不同,试点旗医护人员在3年内平均接受了50天的培训,而非试点旗人员的平均培训时间为150天。由于培训时间的长短通常与培训的质量密切相关。一般认为,培训时间长培训质量高。试点旗接受培训人员多,但培训时间短,因此,不足以证明试点旗在提高人员服务质量的培训中好于非试点旗。

另外,在所有的被调查的医护人员中,67%的人对现在的工作基本满意,33%的人非常满意。所有的被调查的医护人员都认为新农合使乡镇卫生院提供服务的数量增加,乡镇卫生院资金状况有明显好转,并认为新农合对今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这反映出乡镇卫生工作人员对新农合实施会促进乡镇卫生院发展普遍抱有很大的期望和信心。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面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服务供给与新农合的关系十分密切。如果没有一个功能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农合很难达到为农民健康提供保障的目的。因此,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对新农合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新农合对乡镇卫生院资金的直接贡献作用较大,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状况有了一定的好转,但乡镇卫生院的投入仍然不足,业务能力较弱。

(二)新农合提高了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和病床使用率都有所增加,农民对卫生服务的有效需求也增加了,但是,乡镇卫生院的总体效率仍然较低,新农合提高乡镇卫生院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十分有限。

关于新农合对卫生服务质量的影响,试点旗与非试点旗旨在提高医护人员服务质量的培训上没有显著差别,医护人员对工作的满意度也没有显著差别。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牧民的就诊率和住院率,缓解了农牧民看病贵的问题,但对农牧民总体健康状况的改善作用不显著,对农牧民的收入支出影响也不显著。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将新农合工作同农村牧区卫生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的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牧区医疗综合服务能力。理顺苏木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健全网络,调整布局,强化功能,增加对卫生院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的投入,重点加强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建设,改善一般卫生院基础设施的设备条件;深化农村牧区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增强活力;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合理利用合作医疗经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合理开发人力资源,增强业务能力

积极探索加快农村牧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途径。加强现有卫生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中央财政应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给予专项补助。研究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存在的问题。提高农村牧区基层医务人员待遇,改善农村牧区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住房条件。积极争取设立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公共卫生服务特殊津贴。城市支农制度化,以提高农村牧区基层卫生人员素质为主要目的,定目标、定任务,建立起可持续的卫生支农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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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  社会保障  制度创新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中,统筹城乡发展居于首位,要形成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社会制度环境,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然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高福利状态与农村居民的救济型低水平的保障并存;二是城乡隔绝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资源优化配置难以形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的重点在于:在加大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力度的同时,应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着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1我国农村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制度体系不健全,保障项目较少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步履维艰,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全面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二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完善。目前农村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不普遍。三是社会福利体系残缺不全。目前只有部分经济实力好的地区还依稀保存一些敬老院和福利院,大部分地区该项制度体系已经瘫痪。

1.2保障标准低,总体水平不高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高,而且由于是保大病住院,使得相当部分参保居民由于交不起首次人院费而不能住院,进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新型合作医疗能否真正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致穷的问题不容乐观。

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性和可能性

2.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人口流动增强,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2.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广大农村居民的迫切需要和期待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显现,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养老风险不断加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无着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前提。

2-3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一,专题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如北京市建立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体现了“低费率、广覆盖、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适应了外地农民工“年纪轻、流动性大”的特点。第二,加强农村医疗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矛盾。江苏省常熟市出台了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

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创新的重点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重新定位与制度创新

今年国内已有部分省市率先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这意味着,政府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部分“买单”。建立“低费率、广覆盖、能接续、可持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2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分类保障,适时与城镇合作医疗保险接轨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积极投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体现,有效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遏制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基本达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目标。

3.3加强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

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保障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的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