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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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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范文第1篇

    【关键词】资本 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税

    一、资本利得和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产而实现的收益额课征的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但在日本主要是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收益所征收的税。从税种性质看,因其课税对象为收益额,它是所得额的一种形式,所以国际上仍然将资本利得税归入所得税类。因此,该税种的目的除了筹集财政收入以外,还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多得者多纳税。资本利得税可以针对所有企业与个人设计,如美国,英国等,也可以并入个人所得税系中,如澳大利亚。

    中国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税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公司所得税中也规定了对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条例。因此,财产转让税实际上相当于资本利得税。在中国,资本利得税并不是一个新税种。

    在新一轮的以简化税制,降低税率,扩宽税基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中,各国纷纷降低了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与累进档次,其中资本利得税的改革也集中体现了这一趋势。在2006年,最大资本利得税为5%,15%, 25% 或28%。

    二、关于是否降低资本利得税的争议

    然而目前,国际上对是否降低资本利得税存在广泛争议。全球首席经济学家dri/mc graw和allen sinai认为资本利得税是不公平的,意味着勤俭储蓄的人比挥霍无度的人承担更高的费用。这些经济学家认为:降低资本利得税能够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更加有益于中产阶级,通常能够鼓励企业家的积极性,带来技术突破,鼓励储蓄和投资等。然而,其他的经济学家则认为资本利得税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作用,同时能自发调节市场起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也有一定的效果。这种观点认为降低资本利得税将降低税收收益,并导致资产大量出售,造成股票市场价格的下降。同时会造成财政预算赤字以及联邦储蓄与投资的减少。经济的问题是缺少消费,并非缺少投资。因而降低资本利得税并不能带来经济的增长。

    尽管如此,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资本利得税的改革绝对是税制大范围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还未进行多大的改革与变化。

    三、关于中外资本利得税制的分析

    1.目前,国际上比较多的采用分税位。对不同收入的群体,不同投资期限的资产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美国从2003年起,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为15%(对于归入最低和次低所得税缴纳人群的两类人,资本利得税为5%。短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率较高,最高为28%。

    在中国个人财产转让统一按20%的比例征收,公司财产转让所得按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计算。可见我国对资产转让所得实行一刀切的税率,不同的收入者负担相同的税率,同时对不同投资期限的资产使用统一税率,不利于资本利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以及对国内投资的调控。因此,从纵向公平角度和调控长短期投资上看,中国对资本利得征税存在缺陷。

    2.在中国,对于企业,所有的资本利得总额都被并入到企业应交所得税计算总额中计算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资本利得税将被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最后一项来确定税率。在个人资本利得方面,对于资本利得税的主要来源股票转让收益,鉴于目前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我国对个人股票转让收益暂不征税。

    3.各国对资本利得税设计了各种的优惠措施,来加强本国资本利税的竞争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惠条件。这些优惠措施中最具特色的是各种豁免,减免与抵扣。

    (1)各国都有各种资本利得抵扣措施,在美国如果投资损失超过了投资收益,净损失可以被利用在一般所得税的减免中。每年每个个人可以申报3000美元的净投资损失,用来减免一般所得税。剩余的投资损失还可以归入下一年继续用来计算下一年的资本利得净值。企业还被允许将本年度的投资净损失抵消上一年度投资收益,从而获得一定的退税。相比较而言,中国的资本损失不能抵扣其他的一般所得税,增加了实际税负。

    (2)年减免额的规定;每年个人在出售资产时所获得中有部分数额是可以免税的。这一数额每年都有些变化,并不断扩大。英国2003年个人的年免征额是£7900,而企业则不能获得此减免。而在中国仅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住房并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国的资本利得减免只针对群体狭小,不具有一般的代表意义。

    (3)各国政府均设计了各种减免措施,并允许企业与个人根据自身需要来组合各项减免政策,降低实际税负。如为防止因通货膨胀的指数减免措施;企业换购新的经营用资产时,可将出售的资产利得从新购置的资产原价中扣除,从而延缓当期缴税的滚动减免措施。

    中国资本利得在设计上缺乏有效的优惠措施,如在固定资产转让上,资本利得税就不能发挥促进技术设备更新的作用,并使得目前中国通货膨胀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实际负税升高。

    四、结语

    在全球资本利得税改革的浪潮下,为了增强我国的税收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个人收入的调节,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中国的资本利得税都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国际的资本利得税的设计也给我们一些思考与借鉴。

    参考文献:

    [1]the impact of capital gains tax reductions on the u.s. economy march,1997.

资本利得税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本利得税 所得税 证券市场

所谓资本利得,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或交换有价证券、房屋等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益。以这部分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称为资本利得税。因此,证券资本利得税是指以行为人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获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证券资本利得税作为一个税种,其主要功能并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调控证券市场,引导交易主体进行合理投资,打击投机行为,保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一、征收资本利得税的理论依据

要对证券资本利得课税必须找到理论上的依据,经笔者考察,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主要有以下理论依据:第一,均富说,该说认为资本利得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收入,如果不对其征税,拥有大量资本的社会负有阶层,就会将其大部分资金转为能以资本收益形式而不是股息或普通劳动收入形式获得的投资。这不仅减少了税收还会加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第二,聚财说,该说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性资产交易和资本流动的日趋活跃,把资本利得作为课税的对象可以有效的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第三,调控说,该说认为不同的税制对社会经济影响的侧重是不同的。资本利得税作为对资本性资产转让所得的课税,会对资本形成、资本结构及投资方式产生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性资产的正常流通体现为资产结构的改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开征资本利得税会对资产流通产生一定约束作用。第四,能力说,该说认为只要体现为经济力量增加的收入,都应当纳入到征税范围。

上述几种学说当中,笔者认为调控说显然是在证券市场上开征资本利得税的主要理论依据。首先,聚财说显然不可取,如果仅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不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比如调高印花税的税率。其次,均富说和能力说大同小异。它们根本的出发点是认为高收入者有能力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国家通过税收调整收入分配不均,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事实上,任何税收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达到该目的,通过调整现有税种的税率或征税模式也可以实现,开征资本利得税不是唯一的选择。最后,在证券市场上开通证券资本利得税主要是为了调控证券市场上的交易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可以有效影响到人们的投资行为,打击证券市场上的投机行为,引导行为人长期、理性投资。

二、证券市场税负情况调查分析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目前,我国只对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税,像权证、股指、期货的交易以及申购和赎回基金暂不征收印花税。第二,个人所得税。主要对个人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20%的比例税率课征,对于个人买卖股票、权证、期货等有价证券所得并不课征。第三,企业所得税。一般也主要对企业在证券市场投资所得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按33%的比例税率进行征税。第四,营业税。证券市场营业税是对金融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从事发行、交易活动的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和各类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8%的营业税,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交易证券,不征收营业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税收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印花税的课征范围过窄,既减少了税收收入也违背了市场上的平等、公平原则。第二,股票交易成本过高,妨碍资本的流动性,阻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目前税种在调控市场时显得乏力。第四,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因此,要想有效地调控证券市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势在必行。

三、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的现实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主要是“利润确定的困难性”

是按照当笔交易课征还是按照当月累计交易课征?如果出-现亏损是否可以折抵?采用比例税率还是超额累进税率?需不需要设定免征额?上述问题都是在我们设计证券资本利得税时所必须要解决的。另外,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准确的确定,而我国在这方面显然还有很大的不足。

2、具体监管方面的困难,主要是指我国目前的税收稽查队伍能否满足需要

首先,能否克服证券资本利得税计算复杂、核算困难的特点。其次,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要建立资本利亏补偿机制。在我国信用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偷税漏税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要防止行为人利用资本利亏补偿制度转移收益,对目前的税收稽查机关时个巨大的挑战。

3、与现行税收制度相结合的困难

证券资本利得税只是所得税的一种,是税收制度的一个环节。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模式,是并入现行所得税中还是单独征收?另外,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比如,降低印花税的税率,恢复其行为税的本来面目。开征遗产税,防止出现“锁定效应”。

4、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是否会造成股票市场的崩盘

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是一个重大的利空,我国证券市场上是否能经受这个冲击,是开征前必须考虑的。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1994年底曾传出拟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消息,当时造成--股指大幅下滑,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上述鲜活的例子警示我们在开征资本利得税时必须慎之又慎,防止悲剧重演。

在上述影响证券资本利得税开征的困难中最为重要的是第四个,即我们无法估计该税开征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怎么样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是摆在监管当局方面的一个难题。

四、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的理由

1、在技术层面的难题可以分为硬件困难和软件困难

首先,硬件方面的困难显然不是不开征的理由,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比日本开征的时候要好。而且为开征该税而更换一部分硬件也是可以做到的。其次,软件方面的困难,即证券资本利得税怎么样构建?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坚持轻税负、广税基的原则。坚持轻税负的原则不仅与税负制度改革中轻税负原则相吻合,而且可以减轻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对证券市场带来的冲击。第二,鼓励投资者长线投资、再投资的原则。对投资超过一定时间的所得或者用所得再投资的实行优惠税收政策。第三,注意与现行税收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第四,建立资本利亏扣除制度。即行为人在证券市场上的

亏损在以后的纳税年度内扣除。第五,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

2、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走出目前的恶性循环的困境

目前监管当局担心开征资本利得税会给股市带来沉重的打击,而不敢开征此税,但又没有很好的调控手段来抑制市场的投机行为,防止股市“泡沫”。当调控手段乏力时,亟需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来抑制“泡沫”的增长,但监管当局因害怕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敢开征,这必然使股市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当中。因此,尽快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是一个最优的选择。

3、开征资本利得税不存在法律上的困难

虽然有的学者认为:资本利得属于公民重要的财产权利,所以要征收这一税种,应当经过慎重的、民主的、科学的立法过程,所以短期内不可能开征资本利得税。但按照笔者的理解,我国一直以来都没有否定征收资本利得税,只是处于政策原因暂不征收而已。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到“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否定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只是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以及为了扶持股票市场的发展等原因暂不开征而已。如果开征的话,财政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完全可以。综上所述,我国短期内在股票市场上开通证券资本利得税不存在法律上的困难。

4、为尽可能地减少开征资本利得税带来的冲击,可以先在一级市场上征收

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可以遏制一级市场上屡禁不止的融资申购新股的行为,维护一级市场公平、公正的申购环境,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切身利益。其次,一级市场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引入将压缩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价格水平之间的巨大差异,促进市场化改革,为两个市场价格水平的接轨创造有利调解。再次,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积累经验,为在二级市场和整个市场的推广应用创造条件。最后,先在一级市场上征收,可以观察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反应程度,如果投资者反应强烈,那就可以对征收计划进行调整,甚至搁置;反之,则可以选择适时在整个证券市场推广。

总之,证券资本利得税是所得税的一种,其开征可以有效地抑制投机行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进而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欢: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可行性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6)

[2]贺旭光、钱春海、欧阳令男: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一种可行性方案[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3)

资本利得税范文第3篇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资本利得税范文第4篇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资本利得税范文第5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印花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

一、美国证券市场税制概述

美国现行证券税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除这两种税收外,还包括遗产税、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美国实行的是以这五种税收组成的直接税收体系。其中,美国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课税原则,因而公民和法人所得不分来源综合计算纳税所得。

(一)流转环节

美国现在于流转环节不征收税,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征收了证券交易税。主要原因是在证券市场建立初期,证券市场投机性强,证券交易获利多,对其征收一定的税收既不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还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在证券市场交易过度的情况下,通过对证券流转环节征税,可以稳定证券市场。

(二)收益环节

1.证券交易所得税。美国证券市场为了减少市场的投机性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交易所得税属于资本利得税,指在证券转让过程中,扣除原值以后的减价收益为税基。美国的资本利得税按时间不同分为长期资本利得税和短期资本利得税,为了抑制证券市场投机行为,对于短期投机行为按照全额所得课税,对于长期持有证券的投资者给予税收优惠。

2.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的投资所得是指,证券投资者持有证券一段时间以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息或股息。许多国家都将所得税列入课税范围,按照个人和公司分别征收红利、股息和利息。美国对非居民投资者不征收股息税,对居民投资者按持股时间长短区分股息税率0%~35%,对居民企业股息税税率为0%~20%。

(三)遗赠环节

证券遗赠环节,包括证券继承和证券赠与等行为。证券具有相应的市场价格,通常被视为是财产,若证券持有者死亡,就要对证券所有权转移征收遗产税。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即先税后分,也就是先对遗产总额进行征税,征完税以后再将剩余财产分给继承人。

二、美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特点

美国证券税收制度将个人在证券市场的所得与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所得分开进行有区别的征税,虽然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有利于按照联邦与地方各自税收管辖权进行征收管理,但是也严重地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无疑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为了补救重复征税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美国税收管理部门又进一步采取了在投资所得中扣减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的政策,以此来尽可能地避免对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收益重复征税。

三、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问题

(一)缺乏完整、系统的证券税收体制

我国现行的各种税种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大多是对我国证券市场运行中暴露的各种问题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我国证券市场施行的印花税,其目的就是为了调节市场,如果股票市场运行过热就要提高印花税税率,但同时为了鼓励股票投资保留着对股票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些做法,很容易造成各种政策间的不协调甚至矛盾,而且难以达到规范股票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税种设置不合理

税种设置不合理,影响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影响效率。单一的印花税为主的流转税不能对证券市场资源配置起调整作用,而以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证券市场进行征收,不能针对证券市场本身的特点进行调节,都对证券市场的效率造成了影响。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议

(一)调整流转环节的印花税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名不副实,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并且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也仅仅是针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征税,征收范围窄,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我国证券市场规模逐渐扩大,急需建立一个完整、系统的税收制度[2]。证券交易税应扩大征税范围、降低税率,且改为仅对卖方征收,使证券交易税的变动不会对市场影响过大,建立一个以市场为主导的健康的证券市场。

(二)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

在美国,不征收印花税,而征收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一般是获利多的多缴税,获利少的少缴税,它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较大的增幅,从而成交火热的证券市场起到持续“抽血”作用,有利于证券市场维持平衡[3];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的数量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的获利空间、减轻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重新振作。总之,资本利得税的自发调节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因此,开征资本利得税,有利于证券市场税负公平、调节收入分配、稳定市场发展。

(三)开证遗赠税

证券遗赠税,是指证券作为一种财产,在涉及转赠或遗产的时候,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遗赠税。我国证券市场开征遗赠税,是为了防止有人恶意避税[4]。而且对遗赠环节征税,体现了社会个体在竞争中的“起点公平”,对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税源流失。随着我国沪港通与深港通的开通,外国公民在我国可以进行大量的证券市场投资,我国公民在国外也拥有越来越多的财产,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如果我国没有证券遗赠税,在我国公民去世以后,其遗产被国外亲属继承,相应税收由亲属所在国家征收,导致我国税款大量流失我国财政收入损失[5]。所以,开征证券遗赠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1]刘新,马健,.浅析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及建议.现代商业,2013,6:104~105.

[2]梅不寒,于璐璐.浅析我国现行证券税制[J].科技咨询,2010,29:225~226.

[3]万国华.中国证券市场问题报告[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2.

[4]高小萍.税收对金融市场效率的作用分析,税务研究,2001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