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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
今年**月份,我来到了**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去律所实习之前,我心目中的律师形象,都是自己在电视、电影中看到的样子:西装革履,气宇轩昂,睿智机敏,每天名贵的跑车,出入于豪华的写字楼,可是当自己真正身处于这样的一群人当中时,我才知道自己从前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通过这为期**个月的实习工作,让我有幸了解了真正的律师群体。
一、工作介绍
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共有职业律师***名,且都是很有经验的律师,在事务所工作期间,我经过深入了解律师群体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工作压力大
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忙碌,最具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电话铃声了。我的责任律师有三个电话:一个小灵通,一个手机,一个座机。据我统计:他的座机每一个小时响一次,小灵通每二十分钟响一次,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主动打出去的电话。往往这边正和一个“王总”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角色变化之快,令人叹为观止。
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但实际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18:00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
(二)知识更新快,知识面很广
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记得一个合伙人做过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二手房交易税率问题,原来规定是5%左右,可国家正好与8月1号出台新规定,为打击炒房,把税率提高到近四倍。假如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法规,在诉讼中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同时,律师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所牵涉到的知识都是你上课所不可能接触到的。比如你若对房地产不了解,你就不会知道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区别。就不会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居住面积的区别。所以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很广的知识面,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三)重要的沟通能力
我在学校的时候,参加过很多辩论赛,演讲赛,曾经天真的认为:作一名律师一定要伶牙俐齿,口若悬河。可当我进入事务所后才发现,这种想法其实是很幼稚的。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确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沟通能力才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欢你在那里滔滔不绝,罗罗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的把你的观点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当事人也不需要你在那引经据典,而是需要你能了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这就需要一种沟通能力,这可能也是一种口才,但这种要求比所谓的辩论口才要求高多了,培养起来也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你的知识,阅历,涵养……
(四)律师是一种职业,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已
其实,律师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一种养家糊口的手段。社会赋予了律师太多的角色,比如维持正义,追求民主之类的。好像律师很崇高,很伟大似的,其实不然,律师也是普通人,也要吃饭,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当然,律师职业有他的特殊性,律师是联系普通人和国家机器的纽带,是公众的代言人。社会上不乏有象康健,王选这样的杰出的,有良知的优秀律师,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律师还是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形象出现的,我们不应该把这个职业神圣化,也不应该对他们寄予过高的期望。
(五)律师行业的收入
关于律师收入问题,大家似乎都很感兴趣。在普通人眼里,律师是所谓的“金领”,是社会上的高收入阶层。的确,律师中有很多富豪,当律师也可能会成为富豪,但这个前提是你是合伙人,并且要有足够的案源。
关键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初期 关键问题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律师执业的独立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也根据发展阶段的不同,从创建开始基本分为建所初期(1-3年)、发展期(3-5年)、稳定发展期(5年之后)等不同的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问题。由于律师行业存在着每个律师均可以相对独立执业等特点,造就了当前律师业内律师事务所不断分裂、律师转所频频而导致的整体职业形象欠佳,事务所难以作大作强的现状。笔者认为,如果不能分清律师事务所所处的阶段,并对该阶段律师事务所的特点进行充分地认识,将不可能把律师事务所作大作强。作为一个合伙律师事务所建所初期的负责人,只有分析和认识清楚事务所目前阶段的特点,在事务所的建所初期把握好几个关键问题,才能处理好事务所的各种内部关系;必须从多个方面着手,不仅把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律师的执业场所,而且要把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律师的精神家园和职业归宿,才能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和员工长期共同奋斗,最终将律师事务所作大作强。
根据自己的实践和思考,笔者认为,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建所初期,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律师事务所宗旨
树立一个正确的律师事务所宗旨,也就是树立一种正确的文化理念,这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然存在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这是在建所初期的必然现象。在目前的情况下,执业律师面临着多方面的诱惑和困惑,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面对的社会、家庭、心理和经济问题,可以说有一个律师就有一个独特的问题,就有一个自己的观点。如果仅从每个人的角度出发,对任何问题都会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认识又都具有自己的合理性。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集体,如果不是要拼凑一个各自独立执业的“独联体”律师事务所,要作大作强就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统一思想和行动。但由于事务所处于建所的初期,尚没有完全磨合到位。统一的思想和行动不可能完全符合每个合伙律师的愿望,因此必然会产生事务所集体意愿与合伙律师个人意愿的不和谐。这是每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建所初期的必然现象。
一个正确的事务所宗旨,是判断事务所内部各种意见合理与否的尺度,也是统一事务所内部人员思想的根本。如果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宗旨,则任何一种意见都有合理性,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律师事务所宗旨,则对所有的意见就失去了判断的标准。而在没有判断标准的情况下进行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和发展是不可想象的。同时,由于事务所建所初期合伙人的磨合也需要一个过程,而趋向于事务所的宗旨是各合伙人思想统一的根本。因此,树立一个正确的律师事务所宗旨,树立一种正确的文化理念,这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
二、建立一个以律师作为事业经营的核心团队
从目前来看,律师职业环境的欠佳使一些曾经豪情满怀的律师转而仅追求经济利益也是一种现实。笔者作为律师同行,在理解的基础上认为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如果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想发展,尤其是在建所的初期,必须建立一个以律师作为事业经营的核心团队作为发动机来推动事务所发展。
律师职业相对于律师个人的不同发展阶段,基本上有工作、职业、事业等不同层次的划分。在最初的工作阶段,律师基本上以满足衣食住行等要求为主要目的;在作为职业的阶段,律师基本上能敬业勤奋;但只有在作为事业经营的阶段,律师才会有决心和毅力克服一切困难来对待自己的律师工作。而这种心态是一个律师和一个律师事务所集体成功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一个以律师作为事业经营、积极向上的核心团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就没有了发动机,就会在遇到困难的时候停滞不前,甚至使事务所分崩离析。这也是部分事务所建所不久就产生混乱的一个瓶颈。而如果建立了一个以律师作为事业经营的核心团队,则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会团结一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去克服困难,使事务所的发展步入正轨。因此,建设一个强大的律师事务所,尤其在困难重重的建所初期,必须要有一个以律师作为事业经营、积极向上的核心团队。
三、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步骤
从建所初期开始想将律师事务所作大作强,必须要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步骤。只有这样,才能凝聚事务所的人心,同心协力建设一个和谐、强大的律师事务所。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集体要想发展,没有发展的规划就如一个建筑没有设计一样是不可想象的。作为发展规划,就必须站在时代和宏观的高度来认识律师业,就必须从战略发展的角度来设计律师事务所的规划。只有在事务所宏伟目标的指引下,才能凝聚各种人才共谋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大业。
除了要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事务所发展的具体实施步骤也同样重要。没有实施步骤的发展规划只是一种空想。即便短时间内凝结了一些人才,也会由于发展规划只停留在字面上,使人才看不到自己成长的轨迹,无法实现人才自身成长的要求而丧失对人才的凝聚力,最终也不可能建成一个和谐、强大的律师事务所。
四、确立一种稳定、平等、互助的合伙律师关系
合伙律师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基石,任何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都是由多个合伙人来组成的。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是律师事务所中能力较强的群体。因此,只有合伙律师的队伍相对稳定,才能奠定事务所稳定发展的基础。
由于合伙人的专业不同、经验各异、能力差异和发展阶段不同,合伙人律师中必然存在差异,这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建所初期尤为明显。即便对于一个简单问题,也可能会由于立场和思考问题角度的差异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只要合伙人有求大同存小异的心态,有尊重其他大多数合伙人决议的民主精神,就具备了一个合伙人律师的基本素质。
在律师事务所中处于相对领先地位的合伙人,必须要有平等的合伙人意识,不能因为个别合伙人的发展落后而产生歧视的观点,应注重听取他们对律师事务所的各种意见。相对落后的合伙人,则应该更侧重于业务的发展,而不能因为自己平等的合伙人地位迫使其他合伙人迁就自己的能力和观点。从合伙人团队来说,对于业务发展阶段落后的合伙人,还应该有一定的倾斜措施,以帮助他们尽快发展到合伙律师应有的发展水平,使建所初期的合伙人尽可能地保持稳定。总之,确立一种稳定、平等、互助的合伙律师关系,才能在律师事务所建所初期奠定事务所稳定发展的基础。
五、设身处地为聘用律师的发展创造条件
建成一个和谐、强大的律师事务所,不可能只依靠合伙律师这一个团队,必须要团结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来共同奋斗。因此,加快聘用律师职业成长速度,创造各种条件促进聘用律师的发展,以事务所聘用律师的职业发展促进事务所的发展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建所初期一个必然的选择。
任何一个聘用律师,都有其职业发展的特点和阶段,在各个不同的阶段,都有着不同的需要和要求。比如年青律师的入门阶段应该以提高业务水平为主,同时兼顾其自身的生存需要;业务熟练的律师以市场开拓为主,满足其发展的需求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等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建所初期就应该根据每个律师职业发展阶段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创造条件促使律师职业成熟。只有这样,聘用律师才能感觉到自己对律师事务所的归属,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才有长足的后劲。因此,事务所在建所初期就设身处地为聘用律师的发展创造条件,这既是使聘用律师对事务所产生归属感的重要措施,也是作大作强律师事务所的必然要求。
六、相对稳定并阶段性提高普通员工的待遇
事务所的普通员工是指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为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提供普通服务的聘用员工,主要包括为事务所正常运转而设的行政主管、内勤、会计、出纳和为律师提供服务的律师助理、秘书等。她(他)们的主要工作相对于律师的业务工作来说属于辅质,但是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又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事务所正常运转的要求。因此,他们工作能力的高低,效率的快慢在一定程度上要影响到事务所的运转是否顺畅。
律师事务所建所的初期,业务量和律师数量都会有一个逐渐增多的过程。随着律师业务的逐渐复杂化,对普通员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般情况下,熟练的普通员工能够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效率,长期在律师事务所服务的员工也容易形成对律师事务所的归属感。因此,在对待普通员工时,一方面要从自己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出发,为普通员工提供相对稳定的待遇,使他们能安心从事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要不断对他们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以适应律师事务所建所之后的快速发展。在他们适应这种不断逐步提高的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事务所的发展情况,阶段性提高普通员工的待遇,使他们也有与律师事务所共同成长的感觉。并进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为事务所的发展和建设贡献力量。
七、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后加入的律师和合伙人
一个合伙制事务所和其他单位一样,只有不断地有新人补充进律师事务所并且融入这个集体,律师事务所才能不断成长。在律师事务所建所初期这一点更为明显。因此,必须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后加入的律师和合伙人,以后来人员的安心工作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任何一个律师或合伙人加入一个新的律师事务所,都会有一个逐渐融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能感受到律师事务所和同事的温暖,则融入的时间会加快,律师事务所集体的力量也会得到补充和加强。反之,如果感受不到律师事务所和同事的温暖,则融入的时间会延迟,甚至最终无法融入。虽然有人离开也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但任何一个合伙人和律师的离开,都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建所初期,就应该注意创造更好的条件,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后加入的律师和合伙人,使后加入的合伙人和律师能尽快安心工作,以促进事务所的发展。
八、以制度的逐步规范促进事务所的发展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自己的起点,任何一个律师事务所都是从零点开始起步,而且发展的轨迹要受到合伙人的境界和律师的实际情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同样的树叶,也不会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律师事务所。因此,事务所的管理问题是一个个性化的问题,但也是一个影响事务所发展的大问题。
大家好!我叫**,来自齐都律师事务所。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是淄博市市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所路好顺主任的带领下,我们各项工作蒸蒸日上,进入发展快车道。在这次论坛上,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有六名律师的论文获奖,获得省律协的论坛组织奖,这是对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业务能力的认可。今天,我把我与李俊亮律师合作的、在这次律师论坛上获奖的论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与大家交流。我想从两个方面谈一下:一是为什么会写这篇论文,也就是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二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分裂、分裂的原因。目的是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有所借鉴,以更好的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达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和长久的、稳定的发展目的。
一、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数字表明,截止2005年底,省共有律师事务所674家,专兼职律师7688名,同比增长6和4.9。截止2005年9月30日,北京市共有律师事务所856家,2004年全年共设立新所126家,2005年1-9月共设立新所97家。无论是我们省,还是全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但成立的新的律师事务所规模都不大,开始人数在10人以下。这与司法部提出的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要向产业化发展的战略相违背。在国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年老店,而在我国现阶段却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现象。
二、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原因的思考
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会经历筹建期、磨合期、巩固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律师事务所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存在的矛盾不同,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原因也不同。
(一)筹建期
组建期是律师事务所筹备成立的时期,这期间创始合伙人承受着组建律师事务所的创业压力,心齐劲足、充满朝气和活力,这期间不存在分立的矛盾和情况,是最稳定的时期。
(二)磨合期
磨合期是律师事务所登记注册后大约一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内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执行模式,确立经营管理和服务理念,合伙人之间在性格和特点上互相适应,业务上选择了专业发展方向和业务合作模式及分配方式,创造民主氛围,形成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磨合期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对立,尚未发展到分立的程度,在个别律师事务所也有合伙人退伙现象。
(三)巩固期
这期间律师事务所基本解决生存问题,业务上有了较稳定的客户群,规章制度已经建全,律师事务所的框架已经建立起来。
巩固期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关键时期,又是危险期,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分立甚至解体常出现在这一期间。
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矛盾:
1、发展目标的矛盾。在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和合伙人个人发展产生矛盾;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产生矛盾;长期经营行为(如是否购买办公用房)产生分歧;合伙人的进入是否实行开放式产生矛盾。
2、分配制度的矛盾。这期间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注重眼前利益,轻视长远利益,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分配制度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另一种倾向则相反。在分配制度、成本分摊上的这两种倾向是很对立的,不容易协调。
3、民主管理的矛盾。经过磨合期以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特别是主任,由注重集体和民主决策逐渐变成个人决策,从注重集体作用到突出个人作用,导致个人大权独揽,轻视其他合伙人的作用,这样合伙人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和分歧。
4、合作关系的矛盾。由于在分配制度上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表现在合作关系上就从强调团队合作到突出个人单干。单独去开拓案源,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5、思想观念产生分歧。这期间由于有的合伙人在思想观念上开始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争权夺利,开始弱化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同时产生帮派现象。
上述每一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都会出现律师事务所分立甚至解体的情况。
(四)发展期
经过巩固期以后,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律师队伍进一步扩大,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会知名度不断提高,形成稳定的领导核心和稳定的合伙人队伍,形成有特色的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
在这一时期,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问题:
1、随着合伙人的个体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他们要求参与管理的愿望更加强烈,导致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重新调整。
2、聘用律师迅速成长起来,他们要求加入合伙人成为事务所的老板的愿望非常强烈,在采用封闭式的情况下,聘用律师的愿望得不到实现时,他们会选择到其他能实现他们愿望的事务所当老板。
3、由于业务拓展
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
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
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投资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对于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采用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更为适宜。对新合伙人的加入在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过4/5,有的按超过3/4的比例通过。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是一种民主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律师业的发展,正是各个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而在这其中,律师的分分合合,特别是律师所合伙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动着律师业的发展,我们不反对律师的合理流动,我们今天只想通过探析律师事务所容易产生分裂各种原因,抛砖引玉,希望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有所借鉴,有所研究,对律师事务所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所帮助,有利于我们律师业的发展。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来源于,欢迎阅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
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
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投资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对于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采用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更为适宜。对新合伙人的加入在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过4/5,有的按超过3/4的比例通过。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是一种民主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
广东与上海两地试点,意味着律师业国际化、专业化进程加快。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历史性突破。
广东开展粤港律师事务所
联营试点
根据相关规定,境外律师在大陆还不能直接参与诉讼活动和从事涉及中国法律事务的活动。但是,境外律师提供的涉及相关外国和地区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却是中国服务必不可缺的。
2月18日,广东省司法厅消息, 司法部正式批准在广东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这意味着,涉及内地和港澳律师业务的客户,不用在内地律师所和香港所驻粤机构之间奔波,可以直接享受“一条龙”的法律服务。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有关职员介绍,在司法部批准的试点方案中,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可在广东指定的区域实行合伙型联营。
参加联营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需在香港、澳门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满五年,并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且在申请联营前三年内本所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监管部门处罚等;内地律师事务所需成立五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并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且申请联营前三年内本所及设在广东省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等。
联营业务方面,联营律师事务所只能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内地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港澳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承办内地法律事务。
此外,联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对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行业管理。联营港澳一方的派驻律师可以“港澳律师会员”的身份加入省、市律师协会,参与律师协会的活动,接受行业管理。
据悉,试点地区安排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初步确定首批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10家左右。
粤港律师认为联营门槛偏高
同时,广东省司法厅迅速行动,制定出《香港和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草案)》。
深圳市律师协会前海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执行主任顾东林认为,前海试点深港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界是件值得称道的大事。他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多位律师的认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少粤港律师认为合伙联营业务受限门槛偏高。
香港律师会会长林新强表示,目前,香港共有律师事务所800多家。其中一人律师事务所300多家,五个合伙人以下的中小律师事务所300多家,六个合伙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只有几十家。如果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需在香港、澳门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满五年,并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标准,香港符合联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不多。
据珠海司法局介绍,澳门10名合伙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更少,只有四家。香港唐楚律师事务所认为,设定标准过高,可能将有参与意愿的中小律师事务所排除在外。他们建议,香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标准降至三至五人为宜,以便吸引更多的律师参与。
广东省司法厅的试行办法(草案)明确,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各方最低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林新强认为,这对香港律师事务所来说,说多不多,说少不少。但加上其他因素,香港律师会有顾虑。华商律师事务所前海分所主任舒卫东建议,最低出资额以500万元人民币为宜。
草案明确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只能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舒卫东认为,该规定限制了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阻碍内地律师事务所参与联营的积极性。
此外,内地律师事务所比较关注税收问题。香港与内地在税收方面差别很大。香港执行15%的个人所得税率,内地的律师事务所税率较高,约为35%,还要向所在律师事务所交纳6%左右的费用。草案对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税收标准暂没有明确规定。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建议,应给予合伙联营所税率优惠。顾东林建议,如果给予香港联营方税率优惠,最好也能适用于内地联营方。
上海自贸区将放开
中外律师事务所合作
在广东司法厅征求港澳律师意见时,上海司法局也开始制定在自贸区逐步开放上海法律服务市场的操作细则和配套措施。
1月27日,司法部批准同意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 等三项试点方案。这意味着中外双方律所可以签订协议、互派顾问结成“联盟”开展业务合作,共同提升自贸区的法律服务水平,主动向国际化水准靠拢。
“新的开放举措,有利于中国与外国律师事务所间相互学习借鉴,标志着我国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进入新的阶段。”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这样介绍。
据了解,上海市目前有执业律师1.55万名,律师事务所1200余家。与国外律师事务所相比,本市律师的整体素质,包括对国际法和外国法的了解、国际业务的经验、法律服务的技能、外语的应用程度等方面,确实有较大的差距。尽管境外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总数仅为本地律师事务所总量的12%~13%,但其总体业务收入却十分可观,这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中方律师事务所发力追赶。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表示,“这一方案批复为中国律师事务所提升管理、拓展业务提供了绝佳的机会”,他强调,“这意味着中外双方律师事务所可以签订协议、互派顾问结成联盟开展业务合作。根据以往的规定,中外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得任用对方的律师,现在则可以坦然联手。”
盛雷鸣也指出,自贸区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很多刚刚入驻的公司还未充分开展业务,因此还没有出现大量的法律服务事务。同时,上海自贸区的法律服务与传统法律服务存在诸多不同,在业务类型、对律师团队能力的要求等方面,给现有法律服务业带来了挑战。
一、“转变”准则
现代的社会是“职业生存”的社会,除了极少数食利者,每个人成年以后都得辛勤工作几十年,成为以工作为核心的“职业人”。“职业人”最大的希望是能在一个持续发展盈利的单位不断积累经验、稳定提升收益。但要创造“永续发展”的工作平台,员工就得很快转变为“以执业发展为导向的职业人”。
同其他的经营实体一样,律师事务所的员工来自四面八方,经历各异:有从学校才毕业的,有换过很多工作单位的;有经历辉煌的,也有带着创业伤痕的。学校才毕业的员工要将“学生思路”转化为“工作思路”,积极实践,尽快使自己“社会化”,融入律师事务所;有过工作经历的员工要尽快忘掉旧习惯,形成新加盟的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新思维和新习惯,这些都叫“转变”。只有消除各种思维和行为习惯方面的差异,律师事务所的每个员工才能同心同德,共同创造全新的律师事务所文化,打造永续发展的品牌。
要完成“转变”,员工就必须把自己的原有的生活重心转化为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工作为中心,在每天的工作中理解和实践本律师事务所的目标准则和执业理念。
“转变”的核心问题是时间管理,理和律师事务所提倡员工每天从工作八小时外挤出一小时,从双休日挤出半天时间用于“转变”:用于适应律师事务所的思路,思考律所的文化,融合同事关系,提升执业能力。任何律所都不欢迎“居家男人(女人)”,这样的人每天都从工作时间内挤出一两个小时考虑居家问题,考虑装修房屋、娱乐休闲和家庭生活问题;一下班就急急忙忙地去实现这些“设计”:投入个人生活的小圈子、转商场、泡吧厅、访朋友。一句话,他们的生活是以“家庭为中心”,而不是以“职业为中心”,他们在“职业社会”不会有所成就。
二、“定位”准则
这一原则可以总结成十六个字:反复调整、发挥所长、找准定位、稳健发展。
1、反复调整
理和律师事务所提倡“轮岗制”,改变了传统用人的“纯静态模式”。因为是一个新创立的律师事务所,所以员工也是优化过的资源新组合。在新经济变动不居的大环境中,理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律所必须发复调整自己的定位,每个员工也得反复调整自己的定位。在调整过程中,律所的领导根据每个人的专长不断调整工作岗位,每个员工也不断自我调整。这是良性发展的矛盾解决过程,员工学会了主动,不再僵化地被动应对。每个人都开始主动适应,在动静组合中尽快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工作定位。
2、发挥所长
人有所长,也各有所短。理和律师所的原则是“舍短用长”。“长”的定义是特殊技能,是能迅速应用在工作中的特长,不能与本职工作结合的只能是“爱好”,不是“长”。“长”的幅度是“一丁点”,只要能比竞争者强一丁点,那就是自己的“长”。“理和”要积累员工的“众长”,“积小胜为大胜”,最后在律所之间的竞争中高出对手“一大截”(headandshoudersabove)。这就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发现自己的“长”,并在工作中积极应用和发展自己的“长”。
3、找准定位
理和律师事务所实行一定范围内的“轮岗制”,目的就是提高每个员工个人的全方位的工作技能,使律所的岗位职责制更加扎实和丰满。律所会在轮岗中发现每个员工的长项;每个员工也要积极配合,主动发现和表现自己的长项,并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创新,逐步定位。
4、稳健进步
“定位”后的下一步就是在既定的岗位上稳定发展。“稳健发展”是律所向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进军的指导原则,“稳健进步”则是律所对员工的相应要求。每个律师都要有长远目标,在定位清楚后逐步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实现稳定基础上的“稳健进步”。
三、“发展”准则
律所要发展壮大,每个员工也要发展成长。员工的“发展”原则总结为:立志发展、学习创新、目标明确、协同进步。
1、立志发展
“人无志不立”,每个律师事务所成员要积极有为、奋发向上。律所都不欢迎“享乐主义者”,也不希望自己的员工发展成只会被动评价和消极选择却没有创新能力的经典“小资”。
2、“学习创新”
对个人而言,发展的准确含义是“学习创新”。在这里,“学习”的内容是“技能”,而不是“知识”。律师事务所不是法学院,律师也不是研究生,所以每个员工都应该积极工作,在工作中锻炼执业技能,在每个细节上追求完美和卓越。
“创新”指的是“业务创新”,以“能够赢得经济利益”为目标,只有为律所和个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创新才是“发展原则”指导下的创新,此外不叫创新,叫“流行”。
创新的基础是“岗位创新”,在每个业务环节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以案卷整理工作为例,它是律师创新业务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平台,每个律所都有自己的经验,国内和国际也大异其趣,到底什么样的案卷整理方法才能既符合律师工作的职业特色又能满足中国当事人的需求呢?经过多年实践,理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了“四分法”,将每个案卷分成四大部分:相关法律汇编、涉案事实、律师工作记录、律师工作结果,这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和创新。
律师的学习创新首先体现在执业能力方面,其次是人生态度。每个律师都要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态度,产生新的世界观和行为规则,再不断重复新的行为规则,形成新习惯,然后用新习惯创造新命运。学习创新的具体方法是就近取则,向身边优秀的律师学习,向行业内的精英人物学习。
3、目标明确
定位明确才能目标明确,只有近期工作“定位”清楚,成为“大律师”的目标才不是空中楼阁。在美国,“大律师”的成长包括五个阶段:实习生(trainee,指没有拿到律师资格证书的员工)、实习律师(paralegal)、执业律师(associate)、合伙人(partner)、大律师。在每个阶段,员工都会受到不同的职业定位培训,所以美国的律师都能认清发展目标,快速成长。律所的每个成员目标清楚,工作效率才能转化为利润率,个人和单位才能同步发展。
4、协同进步
个人发展要与律所的发展同步,不能跟上队伍的员工只能被淘汰。在失败的企业中,个人与单位发展不同步的情形大量存在;成功企业的领导与员工则都能“与时俱进”,跟上企业的发展步伐。
中国的律师行业是一个业务非常集中的“准垄断”行业,巨额标的法律业务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巨型律师事务所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