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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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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

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罗尔斯;收入分配与公平;贫富差距;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一、前言

20世纪80年代,为解决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我国在水利、民航、电力、铁路等领域设立了多项基金,比如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随着时间的推进,政府性基金作为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被固定下来。实践过程中,政府性基金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二、罗尔斯主义公平观对当今中国的现实意义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也是自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收入差距一直呈增大的趋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97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317,自2000年开始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10年,新华社两位研究员更是判断中国的基尼系数实际上已超过了0.5,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2,仍然超过警戒线。论及原因,改革开放虽然使人们摆脱大锅饭,摆脱贫困,带来了巨大的实惠,同时也使人们在方方面面都更愿意追求效率的最大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长期以来成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与评价的核心价值理念,功利主义的公平观也因此逐渐变成主流。

功利主义的主旨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幸福的最大净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是正义的。我们注意到,这有两个原则,一个是符合最大多数人,与当今民主政治制度相契合;另一个是最大幸福,也就是效用原则,总和最大,追求效率。似乎这两个原则都与当今追求社会的最大发展相吻合,但其实不难发现这里隐藏着一个实质问题,就是它很可能以多数人的利益压制,侵犯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这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与其目的和最终想达到的目标之间有着非常大的矛盾。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最终的目的是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缩小收入差距,去保障且致力提高少部分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使鳏寡孤独皆有所养。这作为社会公平的正义,绝对不是一种目的论,而功利主义则是一种目的论理论,两者差别甚大。因理念中存在对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价值追求的忽视,导致在基本制度选择、基本人群覆盖以及保障待遇水平等实践方面出现了许多不公平、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人民幸福感不升反降。

因此,从上述分析看,若想通过社会保障支出提升社会福利,发挥它的最大作用,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就具有了现实意义。罗尔斯认为,人们生来具有不同的天赋差异,这时一个自然的事实,与正义无关,对于这些天然的差异造成的不平等社会必须对这些地位最不利的人给予更多的关心。即“对社会和经济的安排能使他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政府需要采取一些手段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如对贫困人群,失业,无劳动能力的人进行补贴,救助,这种分配原则最鲜明的特征之一就是分配正义的天平向最不利者倾斜。也就是在此时,结果公平应优先于效率,中国古代思想中的“均贫富”也不再是作为绝对平均主义而没有现实意义,推动共同富裕,为我国建设更加和谐民主繁荣的社会主义社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罗尔斯曲线与基尼系数曲线

1.罗尔斯社会福利函数

罗尔斯社会福利函数遵循的是最大最小标准,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标准应该是使境况最糟糕的社会成员的效用最大化,同时使所有人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都有事可做。罗尔斯曲线上每一点都是代表相同的社会效用水平,垂直段上点的运动表示社会效用此时取决于X的最低效用,Y获得的效用再多也不能使效用增加;相反,点在水平段的运动表明社会效用取决于Y的效用,在Y最低水平上,X获得的效用再多,也不能增加社会总效用。和其他无差异曲线一样,总量增加必须是整条曲线向外侧移动。向上,向右,向右上,任意一种移动都是帕累托改进。

引进罗尔斯函数的作用在于,分析社会最低收入的20%人口所得到社会救助所产生的效用,用以判断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和社会救助支出的对社会总体作用有着积极意义。当然,这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罗尔斯函数忽视了社会中高收入水平和中等水平人的幸福指数。罗尔斯主义的社会福利函数,指出社会福利水平取决于社会中效用最低的那部分人的福利水平:

该函数假定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最基本的自由,他们无法预知自己处于何种效用水平上,而且,每个人都是厌恶风险的,罗尔斯社会福利函数遵循的是最大最小标准,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标准应该是使境况最糟的社会成员的效用最大化,同时使所有人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都有事情可做。选择标准的确立选择罗尔斯社会福利函数,符合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我国农村低保的建立是基于扶贫策略的发展演化而来,亚洲银行的《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全面解决农村温饱问题的建议(摘要)》中,根据我国开发性扶贫战略的结果提出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中国农村低保制度是中国解决贫困问题的一个战略层次。

因此,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福利效用,是以中国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福利是否最大化为衡量标准的。基于罗尔斯主义的社会福利函数分析中国最低生活保障的福利效用问题,就是以情况最糟糕的那部分人的社会福利效用的提高为福利效用提高的标准。

2.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是判断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标。设实际收入分配曲线和收入分配绝对平等曲线之间的面积为A,实际收入分配曲线右下方的面积为B。并以A除以(A+B)的商表示不平等程度。这个数值被称为基尼系数或称洛伦茨系数。如果A为零,基尼系数为零,表示收入分配完全平等;如果B为零则系数为1,收入分配绝对不平等。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洛伦茨曲线的弧度越小,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洛伦茨曲线的弧度越大,那么基尼系数也越大。

四、社会救助支出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

1.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偏低,无法满足贫困者的基本生活

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作为一种国家对贫困人口的保护,最起码的是要达到在当前物价水平下,能够大致满足低收入人群衣食住基本生活需求。这里我们运用最常见的测算标准:生活需求法又称”市场菜篮法”,根据当地维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物品,根据市场价格来核算,此金额即应为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为了体现分析的完整性,我们从全国居民还有农村居民两方面进行分析。

(1)全国居民收入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关系

从全国居民五等份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主要面对低收入户和中等偏下户,全国平均最低生活保障的金额在2013年、2014年是全国低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2倍,1.03倍,占全国中等偏下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9%和45.3%,这说明我国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对低收入和中等偏下人群带来了巨大实惠,是有成效的。但同时不能忽视的是,我们要结合当前物价水平下人均的衣食住支出来看这个问题。全国人均衣食住支出在2013年和2014年月均分别为679.36,732.81元,全国的最低生活保障仅为411元,完全满足不了居民除教育外等的日常生活需求。

(2)农村居民收入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关系

由于我国农村与城市收入差距较大等现实情况,我国在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方面一直施行的都是差别待遇。所以按照上述分析在对农村情况进行分析。 从农村居民五等份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农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的金额在2013年、2014年是农村低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96倍,1.001倍,占农村中等偏下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6.5%和41.97%,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占比,若不考虑其他差异,城乡差别待遇且数额相差较大的社会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实又在进一步拉大城乡差距。农村人均衣食住支出在2013年和2014年月均分别为382.3元,424元,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为231元,连基本生活都维持不了,这更加说明了我国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偏低的事实。

(3)人均衣食住支出增速与社会最低保障金额增速比较

随着经济水平的日益发展,我国人均衣食住支出的年增速为7.8%,我国2014年全国城市低保的平均标准上年增长10.1%;2014年全国农村低保的平均标准比上年增长14.1%;从这项指标上来看,若我国的财政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能保持这个增速,低收入户每年福利相比来说是增加的。

2.补助前后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以基尼系数分析

下面,我们将人口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五等分,分为低收入户(20%),中等偏下收入户(20%),中等收入户(20%),中等偏上户(20%),高收入户(20%),然后结合罗尔斯函数的基本原则,分析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对低收入户(社会中最贫穷的20%)在对居民产生的效用。同时利用基尼系数来分析,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在补助前后对社会中收入差距的影响。以2014年数据进行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据2014年中国统计局数据,我国现在全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7084.2万人,也就是大约全国的百分之五可以领取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所以按照加权平均到低收入户,补助后的结果如下图。

从中可以看出,尽管从世界系数指标分析,高收入户仍比低收入户高出10倍,但是有偏向性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确实是为收入分配公平带来了效果。

五、配套措施

收入不平等体现出目前中国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是中国改革发展的巨大障碍,为了消除收入差距的影响,增强百姓的幸福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监管措施,从根本上杜绝剥削

帕累托说过“80%的财富掌握在20%的人手里”,为了防止贫富差距进一步恶化,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监管措施,加大政府防腐倡廉力度,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杜绝对社会底层人民的剥削。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建立一套保护措施,以保护居民的合理收入,打击非法收入。

2.调节税收政策

罗尔斯主义公平观提出,给最不利的人最多的关心,也就是将富人一部分多余的财富向穷人转移,以尽可能地实现平衡,消除贫富差距。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可以调整税收政策,改变税收结构,实现财富的转移。

3.完善低保制度

低保制度是国家对社会底层人民的最后一道保障制度,然而有许多人试图钻制度的空子。目前我国享受低保的群体数量巨大,应完善低保监察标准,将资金交给真正需要的家庭。

4.加大财政投入

以上提出的措施只是治标不治本,要想真正做到标本兼治,还需要国家加大财政投入,从源头上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例如:

(1)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好的教育资源向农村或偏远地区倾斜,以实现教育的公平,加强对农村地区的人才培养,才有可能真正从源头上解决贫富差距问题;

(2) 增加就业机会,解决农民工用工难问题,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的选拔制度,加快实现国有制企业公平公正录取人员,使农民工与其他就业者拥有平等的机会。

参考文献:

1.王远,“中国现代社会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国商界》,2009年09期。

2.谢勇才,“从生存型救助到发展型救助: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困境与完善路径”,《中国软科学》,2015年15期。

3.曹钦,“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对中国的现实意义”,《理论与现代化》,2011年07期。

4.徐小明,“论罗尔斯的正义观及其现实意义”,《思想理论双月刊》,2015年01期。

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公共行政;社会公平;社会发展

新公共行政学派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反思传统公共行政的基础上,新公共行政强调公共行政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以社会公平为基础。对社会公平理论的阐述及社会公平价值的追求,是新公共行政的创新之处,对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具有指导作用。

一、新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平

自20世纪4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政府行政效率低下、权利膨胀、机构臃肿、公信力下降,传统公共行政价值观遭受挑战;60 年代末70年代初对社会公平与人权的关注,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共行政的根本目的,促进了公共行政追求效率与注重社会公平的结合。以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一批年轻的新公共行政学者在批判传统公共行政效率至上的价值观基础上,提出社会公平才是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社会公平强调政府提供服务的平等性;社会公平强调公共管理者在决策和组织推行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社会公平强调公共行政管理的变革;社会公平强调对公众要求做出积极的回应而不是以追求行政组织自身需要满足为目的;倡导公共行政的社会公平是要推动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福利转向社会中那些缺乏政治、经济资源支持,处于劣势境地的人们。”新公共行政在批判传统公共行政弊端的同时强调“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在于社会公平,在于促进公民社会所拥有的、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基本价值。因此社会公平、代表性、参与和社会责任感是新公共行政最显著的价值”。

二、产生社会不公平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受传统公共行政的影响,我国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过分注重对效率的追求,导致社会公平意识的缺失,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不公平现象,对产生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却没有建立起来,从而导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不同地区间居民间收入差距扩大,不同收入阶层差别明显,相应的收入分配政策的不完善,使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呈现出明显的高中低收入阶层,在我国低收入群体占到绝大多数,高收入群体比例偏大,中等收入群体没有占总人口的大多数。由于我国存在着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收入长期悬殊较大,城乡居民间收入差距扩大,改革开发初期农村居民的收入在一段时期内有了快速的增长,农村与城市的差距得以缩小,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与城市的人均收入差距又逐步拉大。

(二)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使得对政府的行政权力缺乏制衡机制,政府掌控大量的社会资源,部分行业进入门槛过高,通过行政力量进行垄断经营,行政权力为不平等收入提供便利,垄断利润不断增加,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体制改革滞后导致社会机会不平等,机会不均等让一部分人占据着大量资源,得到高额收入,而另一部分人由于没有机会获得资源,收入水平难以提高,机会不平等成为导致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因素。

(三)长期以来我国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牺牲农村来换取城市的二元经济体制,用低成本的农村生产要素来换取城市工业化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增长,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不但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改革开放后实施了非均衡发展政策,鼓励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率先开放的政策,在投资、税收和政策等方面对东部地区进行倾斜,给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注入了巨大的动力,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导致东中西部不同地区之间发展差距不断增大。

三、实现社会公平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分配制度,缩小收入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使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的经济公平,消除不公平现象,缩小贫富差距;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改进不合理的分配关系,改革分配制度,缓解不同地区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在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调节力度,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当前在我国存在的大量不公平现象,与现行的体制有关;由于现行体制的不完善导致政府职能的缺失,通过体制改革,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就业、医疗、住房、教育和社会福利等一系列政策制度,缩小不同群体间的福利差距,合理配置公共资源,解决由于市场化所产生的财富资源过分集中、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产生的社会突出问题,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从社会进步和发展中受益。政府部门要积极推进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区域发展差距受自然、历史、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应统筹兼顾不能只注重经济总量,还要注重提高不同区域的人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区域发展差距要做到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加大对西部边远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大对这些地区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加快培育自由流动的市场机制,引导中西部劳动力向经济发达地区转移,通过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减小不同地区的工资差异;推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中西部地区流动,增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通过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丁煌等译.新公共行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第3篇

关键词:初次分配公平;二次分配;三次分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及其政策导向经历了不断调整的过程。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就表明公平原则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共同原则,初次分配同样要体现公平原则。

一、初次分配公平的含义

(一)公平的含义

在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公平问题。在一定时期,什么是公平,是一个社会价值或者观念的社会选择问题。就公平本身而言,它是主观范畴和客观范畴的结合体,是公正与平等的统一体。具体而言,公平在经济学意义上有两个层面的含义:

1、经济公平。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在再生产过程中权利与义务、作用与地位、付出与报酬之间的平等关系。经济公平体现的是市场机制基础上的价值规律,强调的是机会均等、规则公正和以效取酬,即强调公平的机会、公平的竞争和平等的权利。其中,机会均等是指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相对称。它要求在再生产过程的起始环节,每个企业和劳动者应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机会支配社会资源,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规则公正是指在再生产过程中,竞争的规则对所有参与者都应当是平等有效的;以效取酬是指在再生产的最后环节,参与竞争者的收入应与其效益产出相适应。在这样的前提下,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要素贡献所取得的收入,就是公平的收入。

2、社会公平。主要是指在再生产环节之外的再分配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机制和政策使收入趋向合理化的一种平等关系。它要求在经济公平的基础上,让所有公民都能获得维持一定生活水平的物质条件,消除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社会公平强调的是将人们收入差距保持在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所对应的目标是资源配置效率的长期延续和社会秩序的相对和谐。社会公平需要依靠国家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调节来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双方都有理由被对方认为是一种不公平。只有将公平分解为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才能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有更加清晰的概念和深入的理解。效率与经济公平主要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并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两者呈正相关关系。而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往往表现为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矛盾。

(二)初次分配公平的含义

初次分配公平,主要是指在国民收入作必要的扣除之后,每位生产参与者获取与自己在生产中的贡献相适应的报酬,不允许任何人利用自己的地位或权力攫取不合理的收入。在按要素分配方式下,分配公平要求资本所有者、劳动所有者和其他要素所有者按照各要素在生产中所作贡献的大小进行收入分配。

市场经济中初次分配所要求的公平表现为机会均等前提下的按贡献分配。所谓机会均等是指: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中,每个人都应当具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机会均等表现为经济活动的“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起点公平”是人们事前所具有的相同性,即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过程公平”也就是“规则公平”,就是指市场规则对任何人都同等对待,在市场中谁都不能拥有超越竞争规则的特权。初次分配中的公平,在承认收入结果有差别是合理的前提下,强调起点的公平和过程的公平,进而促进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

所以,公平不是平均主义,不是要消灭收入差距,而是承认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其合理性主要标志就是各种生产要素能够依据其价值在市场上实现其价格。这个价格可以上下波动,但不能长期偏离于价值。在这样的前提下,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要素贡献所取得的收入,就是公平的收入,否则就是不公平的。

二、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与二、三次分配公平的关系

(一)含义不同

初次分配的公平主要体现在:要素所有权不受侵犯,并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生产要素供给者根据按效益分配原则取得了各自的收入。由于市场对生产要素的需要程度不同,或者说是要素的提供者所提供的生产要素在市场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不同,由此决定了要素所有者从市场中得到的分配不同。实现这样的分配机制,有利于促进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水平。

再分配中的公平不是指收入或财产分配的均等化,而是指作为结果的收入分配或财产分配的差距是不是合理,以及怎样的差距才是适度的、合理的,它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的稳定问题。

(二)出发点不同

初次分配领域中公平主要是从微观领域中市场或企业内主体出发,因此,它强调机会、规则、过程、乃至结果的平等。而二次乃至第三次分配(社会调节)则主要是从社会公平出发,旨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实现分配公平的手段不同

我国当前初次分配领域中的公平主要依靠市场来实现。当然,由于市场存在着缺陷,人们不得不靠政府的干预来减少市场缺陷带来的损失。而二次分配的公平主要是在政府主导下,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来实现。第三次分配则是通过慈善事业,由富人自发或自觉的捐赠或资助、彩票事业等形式来实现。

(四)实现社会公平的地位与作用不同

由于初次分配主要是在微观领域内进行,初次分配的数额要比二次及第三次分配大得多,涉及面也广得多,因此,初次分配的大格局一旦大致定下来,那么二次分配只能在此基础上通过财政收支和转移支付手段在局部或一定环节上做出调整和修正,至于第三次分配,在我国现阶段,其所处的地位的发挥的作用更是有限。

(五)在各自领域当中面临的不公平问题及其原因不同

我国当前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主要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和政府权力的“越位”与“缺位”等造成。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机会与规则不平等;过程的不平等;按贡献索酬没能很好地体现。制约二次分配主要是税收与财政制度改革不到位,影响了二次分配中的社会公平问题。第三次分配主要是我国第三次分配还处于起步阶段、慈善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基本没有或太少、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还不强、财政与税收等方面给予第三次分配的政策倾斜不够等。

初次分配与二、三次分配之间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初次分配作为依照市场法则初始分配,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分配差距的拉大,而二次分配则是在政府用税收政策来加以调节来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第三次分配是对第二次分配的补充,以民间捐赠来弥补政府调节的不足。三次分配互动互补、互相促进,形成“三点式”社会分配新格局。

三、初次分配中公平的判断方法

如果我们能够计算出不同种类的生产要素对价值生产所做的贡献,那么就可以通过生产要素在价值分配中所获得的份额与其对价值生产所做的贡献的份额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得出生产要素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但不同种类的生产要素对价值生产到底做出了多少贡献很难计算出来,所以我们无法通过计算的方式判断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是否公平,但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是否公平总要通过各种方式表现出来,通过人们的行为选择反映出来。

第一,形式上的判断。所谓形式上的判断是指各种有关生产要素收入初次分配的成文法规和制度的内容是否公平。

第二,通过生产要素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行为选择来判断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在生产要素能够自由选择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条件下,如果各种生产要素都不断地进入市场,在不考虑再分配的条件下,则可以认为生产要素收入初次分配具有公平性。如果只是一部分生产要素选择进入市场,而另一些生产要素选择退出市场,则可以认为生产要素收入的初次分配是不公平的。

第三,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公开的意见表达来判断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在生产要素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行为受到限制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被扭曲的条件下,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意见表达可以作为分配公平性的重要判别依据。如果所有种类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对收入分配满意度高,都支持现行的分配制度和政策,就可以判断分配是公平的或者相对公平;如果只是部分种类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对要素收入分配满意,而另一部分种类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对要素收入分配不满意,或者所有种类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对要素收入分配不满意,都反对现行的分配制度和政策,则初次分配是不公平的。

第四,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运用生产要素的积极性的高低来判断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在生产要素不能或者因为种种原因不愿进入和退出市场,不能或者不愿进行公开的意见表达的情况下,生产要素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还可以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运用生产要素的积极性的状态反映出来。如果所有种类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积极运用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让生产要素得到充分的利用,则意味着分配是公平的;如果只是部分种类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具有运用生产要素的积极性,而另一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缺乏运用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或者所有种类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运用生产要素的积极性都很低,从而导致要素利用率和利用效率低下,则意味着分配是不公平的。

四、初次分配中不公平问题的解决

初次分配实现公平是基础的、主要的,二、三次分配促进公平是辅助的、补充的。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主要应在初次分配中解决,不要推给二、三次分配。市场经济条件下,之所以在初次分配阶段就强调效率与公平相结合,其基本原因是:

第一,初次分配是根本性的分配关系,决定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初次分配的大格局一旦确定下来,二次分配是无力从根本上改变的,只能在此基础上通过财政收支和转移支付手段在局部或一定环节上做出调整和修正。如果初次分配中不公平问题很严重,二次分配即便能从社会公平的角度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调节,如加强对高收入者征税,但由于财政能力有限,结果也很难扭转公平显失的格局。

第二,初次分配促进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成本低于二次分配。初次分配实现公平是依靠市场机制自发实现的,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分散性;二、三次分配促进公平则是依靠公共选择机制自主推进,需要充分了解市场主体的收入分配情况后,再由政府机构或慈善机构来调节。况且二次分配是对业已形成的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必然会受到诸多利益主体尤其是强大的利益集团的阻挠。这样,无论是信息成本还是实施成本,二次分配都高于初次分配。

第三,初次分配所实现的公平分配主要是过程公平和机会公平,是一种动态的、高效率的平衡。二次分配实现的公平分配主要是结果公平,是初次分配后静态的利益补偿。一味强调二次分配,而忽略初次分配对于实现公平分配的基础性作用,往往达不到真正意义上的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我们必须以追求机会和过程公平为目标的初次分配为着力点,改革我国初次分配制度,逐步形成一种高效率的公平分配体制。

参考文献:

1、李欣欣.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J].经济研究参考,2008(17).

2、尹纪玲.初次分配中公平问题的探讨[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8(8).

3、陶磊,王萍.刍议初次分配领域公平的内涵[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

4、曾国安,黄勇,胡品品.关于不同种类生产要素收入初次分配公平问题的几个问题[J].山东社会科学,2009(2).

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收入分配;政府职能;收入差距;社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7017801

1引言

收入分配作为政府的三项经济职能之一,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平,这也是财政收入分配的核心问题,而公平分配既包括经济公平,也涵盖社会公平,前者依赖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竞争的环境,而后者需要政府在其间进行政策调控。本文就当前中国收入不平等状况与国家采取的相关政策研究的文献进行归纳综述,以期在收入分配领域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现将近年来有关文献整理综述如下:

2收入分配起源发展文献综述

收入分配一词远在古典经济学时代就曾被加以研究,其中分析鞭辟入里的有两位学者,一位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李嘉图,主要讨论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即收入的功能型分配,它旨在说明要素价格的形成(汪海滨,2013),另一位是19世纪意大利经济学者帕雷托,其理论分为规模收入分配或个人的收入分配,它与诸如家庭、个人等小经济单位的收入分配有关,旨在解释微观经济单位中的收入分配形成和种类,以及最优化的分配方式(贺臻,2013)。收入分配这一概念发展至今,已然成为衡量社会公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国内外一些经济学家运用统计学原理,采用基尼系数、泰尔指数等分析方法,测算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的收入份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以及研究这一比重与经济发展存在的依存关系。

近年来,中国区域间的收入差距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研究思路主要基于两种传统理论展开:一种理论是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模型。该理论预测终有一天中国社会主义在将来发展的过程中,如今的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分配会趋于同一稳定状态,因为新古典理论的重要观点是国家或地区间收入差距将随着各国或地区经济增长而逐渐消失(Barror,R.J.,1998)。另一种理论则以库兹涅茨倒U型假说为核心。U型假说普遍为国外学者所接受,但是,这种研究理论在我国却频频碰壁,遭到不少专家的质疑与批评(纪玉山,1997)。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至少目前是符合倒U假说,并且分析出我国的收入差距还处于其左侧的上升期,没有达到驻点(杨建华,2009)。

3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现状的评价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目前正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居民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是不可避免的,然而令人担心的是这种收入差距却在连年扩大(1978年为0.18,1988年为0.382,1998年为0.456,2000年为0.458,2008年为0.485),已经超过国际标准0.4的警戒线,因此若不加以控制,不但会影响国民的生活幸福指数,更可能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心,社会一旦出现不稳定情绪,国民经济也无法正常发展。摒弃各种情感因素之后,会发现人们现在普遍关注的是,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居民收入差距究竟达到如此程度,据此,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尽力缩小收入差距。

4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

造成收入差距的成因有很多,依照我国国情,本文将其归为四类(刘杨,2013)。

(1)历史性因素:我国自1953年利用“剪刀差”优势扶持工业发展,导致农业资本长期投入不足,农业发展受到抑制,这也成为城乡差距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2)市场性因素:当前我国已成功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相应的分配体制也做出了改变,因此,个人的收入多少很大一部分与个人因素相关,表现在分配上也就有多寡之分。

(3)政策性因素: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贯彻“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沿海地区、新型产业得到政府资助较多,而内陆地区、传统行业缺少政府政策上的倾斜,发展缓慢。

(4)制度性因素: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转型过程中,由于制度建设的不完善,程序的不规范以及缺乏公共监督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

5我国财政政策对收入分配效应

(1)税收:部分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明显,并提出“收入差距是有扩大,但还未形成两极分化”(高铁梅,梁云芳,何光剑2007),另有部分学者反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根本无法起到调节作用,而是“应采取以低收入者为主要目标的财政支出计划和其他政策措施”(张文春2006)。

(2)财政支出:财政支出究竟在收入分配方面起到

了多大作用,国内学者各自见解不一,有人认为作用明

显,有人认为没用作用,还有人认为甚至加剧不公平现象,这仍是一个有待商讨的问题。

6总结

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问题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注意,在专注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不能顾此失彼,这是面对市场经济无法避免的问题,要求人们更加需要正视它。要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必须加强于财政体系的建设,致力于社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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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建华.“倒U形”曲线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报,2009,(7).

[6]刘杨.调节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财政政策研究[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

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平;效率;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 F124.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6-0045-03

据世界银行公布数据,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上升到0.47,超过了国际0.40的警戒线,也超过了所有发达国家。由于部分群体隐利的存在,有专家认为中国实际收入差距还要更大。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报告称,当前我国城市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已比较大,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达“警戒线”。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25,410.8元)是20%最低收入组(4,567.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8,474.8元)是20%最低收入组(1,182.5元)的7.2倍。①这种收入分配差距在相当程度上是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的问题,实际上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收入分配的差距不合理的拉大,反映目前我国收入分配调节机制还存在着种种缺陷和不足,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十七大”在收入分配政策上首次强调要处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

一、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分析

(一) 从基尼系数上反映出分配不公平

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了骄人的成绩,GDP年均增长9.67%,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3.3%的年均增长速度。截止到去年,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四。伴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加,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拉大。上世纪80年代中期,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发挥出明显的制度绩效,农业增收,城乡差别1.8∶1,基尼系数也没有超过3%。众所周知,基尼系数在0至1之间。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基尼系数越小。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过于平均,0.4~0.5为差距过大。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研究表明,2000年以来,我国基尼系数连续上升。国家社科院收入分配课题组调查数据显示,2002年全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54;世界银行估算,2001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47,都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收入差距已经处于高水平,形势严峻。城乡整体的基尼系数持续上升并达到0.465,2005年逼近0.47。②

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同时,不同收入等级人群之间的流动性在下降。有关资料统计,中国的百万富翁有300万人,占总人口的0.23%,美国的百万富翁为350万人,占总人口的2.5%;城市的工薪阶层、极少数先富的农民占总人口的35%,美国的中产阶级占总人口的8%。③

如图所示,收入分配格局越来越固化,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更为困难。由基尼系数反映出来的收入差距显然主要是由初次分配形成的。调查显示,近几年是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几年。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④人大检查组分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根本原因是农民收入基数低,同时受现有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影响,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

(二)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差别引起分配不公平

(1)不合理的行业垄断形成的企业间市场竞争环境失衡所导致的分配不公。如果一个企业领导经营管理有方,员工积极工作,从而取得高效益,员工获得高收入,这无疑是公平的;但如果企业高效益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所取得的,员工据此获得高收入则未必公平。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竞争性行业的企业效益主要取决于自身的努力,而垄断性行业则具有许多特定因素,政府为保障公共产品的供给,有可能动用社会资源对某些垄断性行业进行资源的最佳配置,并给予许多不受市场约束的经营条件。这两类不同经营条件的行业按大体相同的考核与分配规则显然有失公平。

(2)企业内部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公平。虽然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初次分配的原则,但受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历史上工资水平偏低等因素的影响,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得不断提高、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趋势。劳动收益的流失,是初次分配不公的一个突出表现,也是社会矛盾累积的一个重要因素。

(3)由于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建立所造成的劳动力流动受阻和就业不充分而引起的分配不公平。

(三)多种所有制并存出现分配不公平

我国目前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然而,这种分配制度尚未探索出能够充分体现公平的实现形式。按理说,同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者,无论在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工作都应当享有相同的分配权益。可是现实并非如此。在国有企业与在私人企业工作的收入分配大不一样。前者基本能够兑现按劳分配,其显著特征是实行工效挂钩,劳动者可以真正分享剩余价值;而后者则只能实现劳动力价值,企业赚再多钱也是老板的。同等劳动力所有者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收入差别就如同计划与市场的价格双轨制一样不公平。不仅如此,由于多方面原因,本来不公平的分配规则在实行中又被进一步扭曲,导致分配结果更加不公平。劳动者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收入差别不仅反映在名义收入上,在实际收入的差别上更加明显。

(四)公正的市场分配导致分配不公平

我们知道,即使是体现了公正性的市场分配,它的结果却又是不均等的。虽然这种分配在结果上的差异是激励机制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但由于市场总是跟竞争相联系,而竞争则必定导致优胜劣汰和“赢者通吃”,从而导致通过市场的分配向着竞争优胜者一方倾斜,而且还出现分配差距越来越大的“马太效应”。如果对这种效应不加遏制,久而久之,就会出现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进而影响全社会的稳定发展。严重的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显然是一种极端的不公平。收入差距的拉大,必然会带来不少负效应,尤其是作为我国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会降低居民的消费倾向。

二、我国收入分配的现实反思

(一)市场调节分配中显现市场失灵

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指出,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每个人为追求自己的目标而努力的时候,他就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去实现公共利益,政府应放任经济自由发展,依靠市场自发调节。然而,市场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市场分配机制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人的自然禀赋、教养素质及其所处社会条件的不同,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别,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而竞争规律往往具有“马太效应”,导致收入在贫富之间、发达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此外,市场调节本身不能保障充分就业,而失业现象更加剧了贫富悬殊,这对经济持续增长是个极大的威胁:少数巨富控制经济命脉;潜在的资金外流;众多的贫困者导致社会总消费的不足,从而市场难以发育等。更严重的是,过度的贫富分化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内聚力,而且培养了不公正,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进而可能发生激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动,经济较落后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能会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

(二)市场失灵使政府的积极干预成为必要

市场失灵的普遍性必然要求政府干预的普遍性。格林沃德和斯蒂格利茨以较复杂的数学模型证明,当市场不完备、信息不完全、竞争不完全时,市场机制不会自己达到帕累托最优。市场失灵不再局限于外部性、公共产品等狭隘范围,而是无处不在,这就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广阔的潜在空间,政府可通过制定以下宏观政策纠正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

(三)收入分配关系中的互动协调机制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扮演的重要角色之一就是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即政府承担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防止社会出现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公平目标,缓解社会矛盾冲突。由于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政府拥有征税权,这保证了政府进行大规模再分配的可能,政府能够通过税制解决生产要素的不完全性所产生的收入差距问题;政府通过预算、社会保障政策和转移支付政策重新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但人们容易把政府设想为公正、没有自身特殊利益的社会代表机构,有足够的权威和能力维护社会的公正,从而忽视了“政府缺陷”。其实政府的一系列干预政策也并非是完美无暇的:1)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2)政府某些干预行为效率低下;3)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膨胀;4)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5)政府干预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正因为政府干预存在这些缺陷,所以部分学者认为,让政府干预成为替代市场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政府失灵”。我们知道,由于信息约束、决策者自身局限、政府的特权和利益驱动、成本与收益的分离、权力的滥用及腐败等原因,“政府缺陷”不可避免。这种缺陷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表现为干预过多、干预不力或错误的干预,结果不但没有缩小收入差距,反而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悬殊。因此,在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实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关系,始终是一对反复博弈的关系。政府对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虽然重点在维护公平上,但不能为了公平而损失效率,必须把握的原则是不影响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地位,要以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为前提,即以效率为起点,以公平为目标,实现政府职能的归位。政府依靠市场,为市场提供条件,并通过有效的公共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实现真正的繁荣和发展,改善人民福利。因此,政府应“掌舵”而不是“划桨”,把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切实转移给市场,同时又要不断地向私人部门施加各种可能和有利的影响,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及调节经济利益的分配,最终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优化。

我们还应重视第三部门的迅猛发展越发体现出不可忽视的作用:1)综合协调作用,可以建立公正、公平、平等社会秩序。“第三部门”所倡导的民主、平等及其在政府企业及个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客观上为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2)能充当社会福利的提供者,减少贫困,完善社保体系。“第三部门”的志愿活动保证了弱势群体能够在弱势的处境下能获得一定的救助,成为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3)扩大就业渠道,缩小贫富差距。“第三部门”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经济力量,在拓展就业空间、创造就业岗位方面,表现出了巨大的潜力和积极效应;4)营造互助博爱的理念和热心公益的社会氛围,为广大民众提供一个良好的和谐环境,有利于现阶段和谐社会的构建。

由此看来,政府及其公共部门可以弥补市场的缺陷,通过公共财政、公共政策以及通过公正性来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市场能有效、快速地配置各类社会资源。第三部门既可以弥补市场的某些缺陷,也可以弥补政府的某些不足,是对政府以及市场功能的重要补充。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各自的作用,使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协调推进,能更大限度地切实促进我国收入分配改革,弱化“马太效应”,使社会朝更为和谐化的方向发展。

[注 释]

①中新网2008年2月21日电.《望》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合理限度。

②青年参考,《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警戒线》,2005-6-22

③数据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省略/news/txt/2008-02/27/content_10832125.htm

④郭爱娣,京华时报,《城乡居民收入比仍在扩大,绝对差距近万元》,200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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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orm of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Actuality and Reflection

Yang Jiao,Li Qin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