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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现行“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却显得乏力,出现了监管机构日益庞大,监管成本不堪重负,监管规则堆积如山,监管人员却身心疲惫、无所适从的情况。“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下,政府承担了市场监管的全部职能,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在监管中缺位,政府人员的行政性而非专业化监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应当重视社会监管力量的纳入。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的全方位参与,扩大监管主体的参与程度,强化已有监管机构的效力,重塑“事前监管”的先进理念,加强监管保障措施的力度,建立全方位的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创新性体系,以达到整合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事半功倍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营造健康和谐的食品安全环境。
一、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推进;科技支撑;企业自律;意识提升
食品安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管理涉及到多方面、多环节、多层次和多领域的问题,再加上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研究起步较晚,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就显得特别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受到政府、产业界、科技界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 研究背景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为此,科技部在“十五”期间启动了“食品安全重大科技专项行动计划”。河南省作为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课题承担省份之一,结合我省实际,选定小麦和猪肉两类大宗产品,以鹤壁市为综合示范区,按照“从源头到餐桌”的运行链条,就其安全生产的关键技术进行集成组装配套,开展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河南省在设计课题方案时,按照从“源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本着实际需要和拾遗补缺的原则,设立了11个专题和2个行动。其中“食品安全政府推进行动”是总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非单纯的技术应用。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安全,任何一个环节的失控,都会导致最终消费食品的不安全。食品安全牵涉到生产、流通与消费环节中的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是科技行为,更是一种政府行为,需要政府的协调、引导和推动。但由于受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限制,目前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规范管理还非常薄弱。为此,课题组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
2 食品安全的主体
2.1 食品安全的复杂性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就其属性而言,食品安全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没有安全的生产技术,就不可能生产出安全的食品;没有安全的标准,就不可能界定食品的安全性;没有相应的检验检测技术,就无法确定食品是否安全。众所周知,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有直接的因素,也有间接的因素;有生产、加工、流通方面的因素,也有技术、管理方面的因素。不仅需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还必须建立起诸如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信用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息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等。而这些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
2.2 食品安全的主体
借鉴国际经验,技术是食品安全的支撑。但是,食品安全技术又有其特殊性,技术的应用与采纳必须有相应的社会经济环境。一般来说,应用科学技术能够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或成本的节约;而食品安全技术不比其他技术,往往是为了使生产出来的食品达到安全标准,需要限定一些投入品的使用,往往让生产者寻求替代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技术的选择。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生产者或企业,其追求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如果没有消费者的认知、市场的认可或其它有效的约束,食品也就不可能形成高质量、高价格的市场均衡,其对食品安全技术的采纳就仅仅成了出于道德上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示范就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在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建立起诸如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信用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息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等全面完整的食品安全体系。
基于上述分析,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既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环境保障条件,又牵涉到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三方的义务、责任和认识。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技术应用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管理)、企业和消费者。
2.3 食品安全的模式特征
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三大主体。但三者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只有三者达成了共同认知,形成了相同的推动力,食品安全技术才能够得以较好的转化和应用。其中,作为食品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从政策上制定必要的规定和约束,引导、指导和强制企业的生产与销售行为。因此,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必须得到政府在制度上的支持和推动。
企业是安全食品的生产者,也是食品安全技术的接受应用者,其行为直接决定着食品的安全水平和程度。企业只有建立了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规范自身的生产行为,才能从源头上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生产出来的食品是否安全,最终必须得到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可,经得起消费者的检验。只有得到消费者认可的食品,才能逐步实现优质优价,才有利于引导和加快食品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企业或生产者才会对食品安全技术产生强的需求动力。
通过大量的调研和分析研究,结合鹤壁市示范区的运行情况,课题组研究提出了“技术支撑,政府推动,企业自律,意识提升”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模式特征。
3 政府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领域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个技术问题,还涉及到法律法规、管理监督水平、生产经营者素质、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观念。食品安全政府推进的重点环节是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创新,其难点与重点主要是制度建设、公众意识提升、产业组织建设、科技平台与信息平台建设等。
3.1 加强制度建设
在制度建设上,政府有关部门应着重对现行的有关制度进行评估,重新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有利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制度、认证制度、标识制度、追溯制度、承诺制度、企业信用制度、预警制度等研究。实践证明,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保证,就不可能对生产者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再好的技术也很难得以推广和应用。如在小麦种植基地建设上,可以研究开发出符合安全标准的小麦种植生产技术和规程;但如果不从管理上、制度上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禁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净化投入品市场,也就不可能确保所产小麦的安全性。
3.2 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生产者实行标准化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安全消费,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对社会公众、农户、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科技培训与道德教育等途径的研究,探索出不同的培训方式与途径,使管理者、生产者、消费者都能树立新的观念,在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遵照食品安全的原则。
3.3 创新产业组织
在现行的“龙头企业+科研单位+基地+农户”产业化运行模式的基础上,课题组重点对如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进行了研究。实践证明,通过引导农民
成立协会或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使项目示范区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身安全生产行为,这种能力得到了明显增强。
3.4 构建科技平台
食品安全科技的发展与其外部环境密切相关,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而科研条件的改善、科研设施的装备,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同时,食品安全科技工作涉及的学科多、部门多,必须整合科研队伍,加强协作攻关。河南省承担该项课题,共有10余个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技示范企业参与联合攻关,以项目为纽带,形成了较强的凝聚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创新了科研联合工作的理念与机制。
3.5 建设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牵涉到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以及对政府行为的认同。通过对信息服务的有效途径、方法和手段的研究,提出了新形势下农村信息服务的有效模式。还建成、开通了河南省食品安全信息网。该网设有信息动态、关键技术、安全预警、国家标准、专家答疑、政策法规等栏目;收集了小麦、生猪食品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法律法规等,方便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等各类用户的查询和使用。
4 政府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行动
食品安全河南课题是由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和协调,产学研相结合,多单位、多部门协作共同完成的。项目实施按照“点、线、面”的模式整体推进,主要从源头监控入手布“点”,沿“农田到餐桌”这条“线”,以一定区域为中心,在“面”上进行整体推进。采取的行动与措施主要有:
4.1 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清理评估行动
着重对河南省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现阶段国家及河南省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措施以及实施的效果进行了梳理和评估,初步找出了食品安全交叉管理和管理缺位方面的问题及成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政策性措施。同时,参照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河南省省情,提出了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创新及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的设想,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政策措施等提供了可靠依据和实践基础。
4.2 科技管理行动
为确保课题任务的圆满完成,还起草了《河南省“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实施管理细则》。该细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课题组织管理、过程管理、经费管理、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等提出了具体办法。明确了课题实施有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课题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课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还经常召开专题招标会、调度会、协调会、碰头会、技术对接会、半年检查会和年度工作会,及时编发《食品安全》简报,保障了课题实施分工合作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4.3 联合执法行动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涉及农业、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在目前以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框架下,以生猪及其制品的食品安全监管为例,监管环节主要包括:养殖场环境、养殖、投入品、防疫、屠宰、储藏、运输、生产加工、包装、标识、销售及消费等诸多环节。通过研究,提出了现有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下,建立“联合执法行动”长效机制方案。依照相应的标准、法规进行监控、检测和依法行政,形成“从源头到餐桌”的监管链条和从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市场(零售店)的“绿色通道”。
4.4 理论研讨行动
示范区是一项工程,社会各界对其认识还不一致。为此,课题组多次邀请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召开理论研讨会。2005年4月24日,针对当时的苏丹红事件,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农科院组织召开了河南省“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理论研讨会,来自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食品加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的30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在2005年“3.15”前夕,召开了“河南省食品安全高峰论坛”,论坛的主题是“营造和谐环境,保证食品安全”。2004年还应邀参加了北京“全球食品安全论坛”,提交的论文在会议上进行了交流。通过举办或参加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理论研讨会,对食品安全的概念、内涵、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等问题有了更深刻地认识,找到了“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问题的成因,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4.5 宣传教育行动
为了提升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2004年5月17-22日,省、市联动,在鹤壁市举办了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项目示范区还经常利用板面、挂图、宣传车、散发传单等形式,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向广大村民、居民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知识;利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纸,先后播发领导讲话、示范区建设专题片、企业形象展示、食品安全消费指南等内容268篇(次)。淇县还制作了《科技600秒》电视专题,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关知识和种植养殖技术规程。
省食品安全课题管理办公室多次策划大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2005年4月,项目组邀请《河南日报》社记者,深入鹤壁示范区进行全面采访,以记者的视觉、耳闻目睹,专题报道了《种麦养猪,如何远离污染》专稿。2005年春季,“瘦肉精”事件闹得纷纷扬扬,及时邀请《河南商报》的记者,将课题研究出来的最新成果“瘦肉精快速检测技术”进行了宣传报道。《科学时报》2005年8月9日还对河南课题进行了专题报道。在《河南日报》上开辟了《专家解读食品安全专栏》,2004-2005年累计发表食品安全知识性文章18篇;《河南农业科学》也开辟了《食品安全》栏目,2005年累计发表文章17篇。同时,还组织专家编写小麦、生猪科普教材7本,养猪科技图书3种(正式出版)、食品安全知识性资料多种,定期、不定期进行科技讲座。示范区达到了户户都有明白卡、家家都有明白人,当地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显著提升。
5 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社会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在当前与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政府的引导与扶持。
5.1 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食品安全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多环节、多因素的风险,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必须以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为保障。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和基础体系的建设,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并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2 大力推行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市场准人制度是在以往对市场主体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对市场食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制度体系。其指导思想是“坚持标准,严格准入,开放市场,强制退出”;其基本思路是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通过在进入市场环节实施标准准入、协议准入,在市场交易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对不合格食
品(或违法经营者)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食品(及其经营者)实施全过程有效控制。目前,全面推进市场准入制还有很大难度,政府应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大力引导、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5.3 完善投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资金投入还存在资金总量投入不够、部门资金分散、资金浪费现象严重与资金投向亟需调整等问题。应该完善管理体制,确定相关部门的预算,并调整投向,提高投资效率。同时,政府应鼓励其他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投入,要在财政与金融上对食品安全进行支持;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如在农业开发项目、贷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等。
5.4 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的教育与培训,可以从根本上改善食品的安全状况。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教育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重视,大学相关专业设置薄弱,政府决策者与行业从业人员也缺乏应有的安全培训,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比较淡化。而教育、培训在食品安全公众意识提升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与示范工作,逐步提高生产者、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国食品信誉。
5.5 提高食品安全的科技支撑能力
食品安全科技的发展与其外部环境密切相关,需要强有力的措施。一是要加大食品安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力度。二是要整合科研力量,建立高效、协调的科技管理与组织机制。三是要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积极探索研究适合我国国情、有效、可行的食品安全技术进步模式。四是“抓龙头、促源头”,完善食品供应组织体系。利用“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中介组织+农户”等生产组织方式积极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农民采用食品安全控制技术。五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加强示范基地建设。
关键词:食品安全规定,出口,影响,政府监管
一、区分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者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面对各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的与我国出口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规定,有很多人将其看作是发达国家限制中国发展的一种途径,或者是为了保护本国食品工业而筑建的贸易壁垒。当然,不可否认不少食品安全规定制定的确是以阻碍我国的食品出口为目的的,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大多数食品安全规定必要性,因此,在我们竭力思考各种应对“壁垒”的方法时,应当先正确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我认为,对于食品安全规定应该将其划分为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一)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
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是指对于确实能起到保护进口国人民的健康,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不对个别出口国带有歧视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规定。目前来说,对于一项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可以参考的主要是SPS协议,比如该协议中对于透明度,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等问题的规定。从以往的贸易冲突中可以看到我方人员常抱怨发达国家的标准远远高于中方标准, 但是应该看到世界动、植物疫情的存在使消费者不仅关心食品的滋味更关心食品的质量及其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
(二)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
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是指那些带有歧视性的,专门针对某一国家的,未能提高进口国居民健康保护的,没有科学基础和依据的标准或规定。在判断一项标准是否合理时,目前主要仍是以SPS协议为主要依据。通常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是我们判断不合理规定的主要标准,也是我们抵制不合理规定的有效工具。
由于SPS协议对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原则都不可能完全确定出标准的界限和统一的尺度,因此,我们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界定也很难准确,但是,我要强调是我们对于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划分是对食品安全规定正确认识的一种方式。食品安全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发达国家我国出口的限制和阻碍,是其他国家阻挡中国崛起的种方法,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害的,更要看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只有正确客观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才能更好解决我国在贸易中遇到的食品安全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规定对我国食品工业的影响
(一)消极影响
1、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障碍。论文格式。
食品安全规定作为一种限制出口的标准,会给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损失是必然的。在食品安全规定不断发展的今天,伴随着新的标准逐一实行,我国食品出口必然会面临新的障碍。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WTO成员所做的SPS通报逐年增加,面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快速增加,而我国的食品行业明显应对不及,被禁事件屡见不鲜,对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2、给食品工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食品安全规定出现,就不可避免的在保护进口国国民健康的同时,给出口国带来了经济损失。因为出口商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相对于规定的制定往往存在着滞后性,就如同食品安全规定大多是在疾病爆发或食品安全危机出现后,制定的一样。因此,在出口商将食品安全提高到规定所要求的标准之前,在食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上,势必会有损失。
3、增加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成本。
目前,我国的食品加工业,主要以低价劳动力为基础(如虾仁),才能成为国际出口大户,但为了体现价格优势,中国的食品加工利润已经很低,再加上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的成本,我国食品工业的利润空间将被再次压缩。而各种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使得以价格作为主要竞争力的中国食品工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日本于2006 年5 月29 日起开始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关于“暂定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就有734 种, 涉及50000 余项。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 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 即0101mg/ kg。以茶叶为例,“肯定列表”中的茶叶检测指标达到276 项, 比欧盟还多。由此可见,我国的食品出口日后在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山投入的成本会更多。
(二)积极影响
1、迫使中国食品出口走出价格竞争陷阱。
目前我国的食品出口的优势大多体现为价格优势,这种优势的建立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廉,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食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含量低,多以初级产品为主,食品的加工链条短,附加值低等。另外,即使是同样的初级产品,新鲜食品,我国的产品也往往在卫生技术方面较低,这造成了我国食品产品“低价低质”的现状。而这种出口发展的方式显然对我国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很不利的,会使我国只能长期以世界食品产品的“初加工车间”身份处身于世界食品市场。论文格式。然而,我们要看到各种食品安全规定在短期抑制我国食品出口的同时,也可以迫使我国食品工业从长期考虑提升行业的生产、加工技术,走出价格优势陷阱,创造出我国自己的技术优势,质量优势,品牌优势等。
2、提升我国食品行业的生产、卫生技术水平。
由于中国各大贸易伙伴的新食品安全标准层出不穷,也使得我国的食品出口企业为了保证收益,而提升其生产、卫生技术水平,这种技术的提升对于我国整个食品行业的技术进步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从而实现我国食品行业生产、卫生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3、提高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我国食品市场的健全与完善。
国外针对我国生产的食品产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严岢性,从一定程度上也为我国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当中国的老百姓在电视、报纸上看到美国、日本、欧盟对各种食品频繁的制定各种化学成分的限制,以及对转基因食品的限制,也便开始对这些化学名词有了认识,更逐步开始关心自己身边的各种食品的这些标准是否超标,超标多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又有多严重等食品安全。因为需求决定供给,只有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提高,对健康食品、绿色食品的需求增大,我国的食品安全才能提高,只有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更有意识的保护自己,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推动我国食品市场快速发展和完善。
三、对策——加强政府监管在应对食品安全规定上的主导作用
(一)针对我国食品出口的主要产品,由政府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
因为单一靠企业存在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阻碍,而由多家企业联合检验,根据目前我国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行业的协会的发展情况,很难保证各企业不为了追逐个体的利润最大化而产生私心,使得这种合作进入“囚徒困境”,而最终只能为该行业的发展带来最坏的结果。因此,政府的参与在目前情况下,是最好的选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食品出口中遭遇国外食品安全规定的主要是食品行业的主要出口产品,因而给我国的食品行业和国民经济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所以政府动用财政支出帮助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验是值得的。
由政府出资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一方面可以针对国外以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为我国相应的食品行业提供检验,这种集中检验可以避免单个企业自行检验所带来的成本的扩大,降低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避免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削弱;另一方面针对进口国尚未对某指标提出要求的主要出口食品,政府也应特别拨出一部分款项给检验机构,用来检测普通生产厂家在该产品的生产中可能带入的有害成分,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做的很不够,亡羊补牢固然重要,但是预先防范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对食品生产企业给予帮助和引导。
由于单个企业想要提高其食品安全技术,需要投入很多的资金,中小企业不具有这种能力,而大型企业即使能够独立完成技术的改进,也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在短时间内需要大量的科研资金,很多企业为眼前利益着想,只要还能出口就继续按过去的方式生产,不愿主动提高技术;二是大型企业在获得技术后,由于企业自身利益的,为了占领最多的市场份额一般不会将其成果与其他企业分享,导致其他企业重复投入,在整个行业中造成资源的浪费。另外如果由多家企业联合则容易陷入“囚徒困境”,最终导致低效研发,技术提高缓慢;而利用行业协会的话,因为我国的行业协会仍很不成熟,很难真正起到整和、引导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资或由组织进行新技术的研发是最有效的方法,政府出资可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政府组织可以避免企业各怀私心,低效研发。政府可以先采取出资的方法,再等该行业有所发展后,采用组织的方法;也可以两种方法一起使用。而这种帮助和引导对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通过适当的引导还可以改变我国食品产品低价竞争的模式,有助于我国食品行业复合竞争力的提高。
(三)为食品产业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规定信息。
与技术问题一样,单个企业或多个企业联合在目前我国市场发展的程度下,都不是最好的选择,除了上面所说的原因外,信息与技术相比是一种真正的公共物品,因此,政府的介入就更有必要。目前,我国以有专门的机构为企业提供SPS和TBT的通报信息等,但其专门性和细致性还须加强。今后,政府应在提供信息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帮助企业和行业处理善后工作。
对于事后申诉,特别是对于不合理规定的申诉,政府应帮助企业认识这一途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提供为这类申诉提供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因为单个企业在财力、信息和对诉讼的了解上有限,再加上我国企业由于市场不发达,法律意识不强,国内法律建设尚不健全,以及中华民族一贯的传统认识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对于“打官司”有种畏惧心理,对出国“打官司”就更是以避免为主,丧失了很多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应有的权力。论文格式。而另一方面,市场体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的行业组织仍然十分稚嫩,让其独立担负起帮助企业申诉的责任,未免有些强人所难。以上原因造成了目前我方产品在受到指控之后,对于即使递交抗辩报告,提供充分科学证据支持自己论点等方面做得很不够,因此,政府的帮助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Donna Reberts and Laurian Unnevehr: Trendsin 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d Their Impact on Trade Disputes[J],2002(4)
[2]陈东星:欧盟食品安全法及其监控体系——兼评我国对欧盟食品出口的借鉴[J] 新疆社会科学 2003 ,1
[3]梁小萌:对外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政府规制[J]探求,2003,6
[4]王兆华 雷家: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事件;媒体
The analysis of food safety incidents exposed by the media in 2013 in China
(Department of Nutrition and Food Hygiene, Key Laboratory of Public Health Safe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Fudan University, 200032, Shanghai)
AbstractObjective:To provide reference to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by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rends of food safety incidents exposed by media in 2013 in china.Methods:Food safety incidents exposed by printed media, the major web portals, news websites and public opinion reports of the government during 2013.1.1 to 2013.12.31 were collected and analyzed on their characteristics and trends. Results:The number of food safety incidents exposed by media added up to 740 during 2013.1.1 to 2013.12.31 in China, of which the largest number was in Guangdong province, with a total of 130, accounting for 17.6% of the total, followed by Shandong, Zhejiang and Jiangsu. The number of incidents exposed throughout the year did not change significantly by months, yet incidents occurred more frequently in September and October. As for related food types, 164 incidents (22.2% of the total) related topoultry meat and meat products; snacks were involved in 53 incidents, accounting for 7.2% of the total. Nearly 2/3 of the incidents resulted from problems of production and processing links, among which 13.9% were from the production of primary agricultural products, 10.2% and 8% were from sales &circulation, and catering consumption respectively. About 40% of the food safety issues exposed by mediawere related to circulation. As for nature of the incidents, the perception of pathogenic micro organisms, pesticides or veterinary drug residues and excessive contents of heavy metals was 22%, followed by processing with non-food raw materials or adding non-food chemicals. 31.8% of hazards or potential hazards in exposed food safety incidents during 2013 were food additives and illegal additives. Conclusions:Incidents involving meat, meat products and snacks had a relatively higher occurrence. Food production, processing and circulation became high risk links in food safety issues. Pathogenic micro organisms, pesticides or veterinary drug residues, excessive contents of heavy metals and violation of food additives management were relatively serious problems. Chemical hazard was one of the major hazards in food safety issues.
Key words: food safety;food safety incidents;media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健康、社会稳定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包括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人们在食品数量供给已经安全的情况下,开始更多地关注食品质量的安全[1]。近年来,无论是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还是僵尸肉、乙草胺草莓等,都给人们对食品安全投下了不信任的“阴影”。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了解和知晓主要来源于各类媒体的报道和传播,但这样信息的来源存在碎片化、片面化和非专业的问题,由此也会缺乏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本课题通过收集并汇总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我国各类媒体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界定并分析其性质、种类,总结其发生趋势与规律,以期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和相关部门对重点监管环节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收集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我国各类媒体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
1.1.1定义: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1]。其中包含两个关键词: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包含潜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1]。食品安全事件指的是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1.2时间及地点: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大陆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媒体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
1.1.3来源:纸媒、各大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及政府相关舆情专报。
1.2方法
用描述性流行病学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并利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地区分布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我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累计新闻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740件。其中曝光报道数最多的地区为广东,2013年全年总计130件,占总数的17.6%;其次为山东80件(10.8%);浙江和江苏则分别为50件和37件;四个直辖市中,北京被媒体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相对最多,为72件(9.7%),上海、重庆和天津分别为19件、9件和5件;740件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中,其中45件波及范围较广,辐射全国多个省、市或自治区,占全年总数的6.1%;台湾地区的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数总计32件,多于大陆大部分省、市及自治区;内蒙古、青海和新疆等相对较为偏远的地区媒体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数相对较少(图1)。
2.2 时间分布
在时间分布上,2013年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随月份变化未有相对明显的趋势。其中,9、10月份相对高发,分别为105件和70件,占全年的14.2%和9.5%;1月、5月和12月媒体曝光报道事件数亦较多,分别为72件、68件和68件;其他月份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数相对较为平均,平均在40~60件左右(图2)。
2.3 食品种类分布
740件食品安全事件中,其中164件(占数的22.2%)涉及畜禽肉及肉制品;其次为零食类休闲食品,总计53件,占总数的7.2%;调味品相关食品安全事件位居第三,占6.8%;面包蛋糕等焙烤食品、饮料、蔬菜、速冻米面等方便食品、水产品和酒类等食品的曝光报道率亦相对较高;保健食品为5.1%,多于粮食米面(4.6%)和食用油(3.9%);牛奶等乳及乳制品占到总数的3.5%;涉及水果、食用菌的报道则相对较少(图3)。
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事件1月~12月的每月曝光报道率均较高,曝光报道事件数最多的月份为10月(18件),8月和12月各有17件;休闲食品在1月~3月的曝光报道率较之其他月份相对较高;有关焙烤食品和饮料在9月份的曝光报道率相对较高;涉及茶叶的报道在较为炎热的6月~9月相对高发(表1)。
2.4 不同环节分布
食品不安全因素贯穿食品供应的全过程,从初级农产品的种殖养殖到食品企业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直至餐饮消费。研究发现:超过半数的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涉及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约40%左右的曝光报道事件则涉及流通领域;餐饮消费环节占到3.8%;农产品的种养殖环节在2013年则涉及相对较少,仅为2.8%(图4)。
在食品安全事件曝光报道率最高的广东,130件报道中分别有57件和63件涉及食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92.3%);其后依次为山东、北京、浙江和江苏, 均是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问题曝光报道率相对较高;两湖以及河南、陕西等地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的事件数则远多于流通及其他环节;在餐饮消费环节,广东、上海和浙江的曝光报道率较之其他省市相对较高;在广东、福建等地,也有为数较少的涉及初级农产品种养殖的食品安全事件被曝光报道(表2)。
2.5违法性质分布
研究显示:740件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致病性微生物、农残、兽残和重金属超标的比例占到22.2%;其次为采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或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的比例则为12.3%;8%的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涉及无证生产加工或经营;混有异物和腐败变质分别占6.8%和4.7%;相对而言,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畜禽肉品及其产品和过期产品的涉及相对较少(图5)。
图5 2013年我国各类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违法性质分布
2.6 危害性质
食品安全事件所致人体危害或潜在危害的主要可分为三大类: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物理性危害包括食品中的异物,如石头、玻璃渣、昆虫等;化学性危害包括重金属、自然毒素、农/兽药化学残留、加工过程中可能有机械带入食品中的化学性危害以及餐具的不安全等;生物性危害包括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本课题收集2013年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所致危害或潜在危害主要为化学性危害,占比75.0%,其中15.9%为非法添加或假冒伪劣,滥用食品添加剂占12.3%,农/兽药残留占3.2%,重金属超标占2.2%;其次为生物性危害,约占16.9%;混有异物等物理危害占比相对较少,仅占8.1%(图6)。
对于日常生活必需的粮食米面类制品,2013年媒体的报道总计为34件,潜在危害主要来源于化学性危害(58.8%);其次为微生物相关生物性危害(35.3%);肉及肉制品相关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来源中化学性危害占比较大(68.3%),;乳及乳制品相关报道有1/2的危害由与微生物等生物性危害相关;对于水产品,76.2%的潜在危害来源于化学性危害;此外,速冻食品等方便食品的潜在危害主要来源于超标的微生物;对于茶叶相关的报道主要为农药残留超标所致(表3)。
2.7食物中毒
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我国各类媒体总计曝光报道食物中毒事件83件,6月和9月食物中毒事件数最多,均为14件;5月其次(12件);相较而言,1月~3月媒体曝光报道的食物中毒事件相对较少,其中4月无相关报道,1月则份全月仅有1件(图6)。
83件食物中毒事件中,依报道的相关描述,有42件尚不能判定是何种类型食物中毒;其余的41件中19件为细菌性食物中毒,且集中发生在6月~9月;食用或误食有毒动植物和亚硝酸盐、农药等化学性食物中毒分别各有11件,多在3月~7月发生(表4)。
3. 讨论
3.1 经济发展水平与食品安全事件曝光报道率存在一定关系
2013年我国媒体曝光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共740件。其中308件都发生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北京、上海、江苏和浙江。而经济水平相对欠发达的新疆、青海等地区则鲜有报道。可见,经济水平较为发达的省市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报道率相对较高,这与文献的结果相吻合[2]。究其原因,首先是这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相关食品产业较为发达;其次,公众和媒体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相对较高;第三,信息的迅捷性及透明度亦相对较高。但就此并不能说明经济水平较为发达的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相对更为严重。
3.2 肉及肉制品、零食等休闲食品的安全问题相对高发
164件涉及肉及肉制品的食品安全事件中,85件(51.8%)为生产加工环节,68件(41.5%)则出现在储运流通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的生产加工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无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掺杂掺假(如牛羊肉中掺杂鸭肉)等。流通环节主要是由于储存不当造成的微生物超标以及储运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畜禽肉及其制品。对于零食等休闲食品,在其生产加工环节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如非法添加禁用食品添加剂或超量添加防腐剂、香精、甜蜜素等较为常见(28.3%)。无证生产加工或经营、腐败变质以及过期问题则相对较少,分别仅有1件、3件和3件。
3.3 生产加工和流通为食品安全高危环节
食品的生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每一个环节都会对食品产生影响,这些影响来自于从业者、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等因素。740件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中,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相关食品安全事件占总数的比例超过50.0%。根据中国食品安全质量白皮书(2007),中国的食品产业结构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总计35.3万家,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量的78.8%,该部分食品生产和加工者仍处于分散生产和分散销售的状态;10人以上的企业有6.9万家,所占比例为15.4%;规模以上企业有2.6万家,仅占食品加工企业总量的5.8%。食品生产厂商小而散,食品种类和数量较大而繁,使得监管难度增加,致使这一环节大量食品安全问题集中且持续爆发[3, 4]。
流通环节上承食品的生产和加工环节,下接食品的最终消费环节,包括包装、运输、贮存、装卸等各方面的风险环节,因而保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是保证整个食品生产链安全的重要因素[5]。但在食品的储运流通环节,部分环节难以监管和控制,加之部分企业或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致使这一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亦相对高发。
3.4 致病性微生物、农/兽残、重金属超标和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等问题相对突出
近年来,全社会对于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污染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各类媒体对这方面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不断增多。2013年数据显示22.2%的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涉及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一些不法分子由于利益的驱使,采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或肆意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
随着食品工业产品的多样化,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数量发展迅速。据报道:国外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已达25000种以上,其中美国允许使用3200种,日本1100种,欧盟1100~1200种,而我国有2000余种。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仍然存在和乱用和滥用的问题,所以需要对其严格管理、加强评价和限制使用。我国2014 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对于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将提供新的标准要求[6]。
3.5 化学污染是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危害
食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等过程中,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受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除乳及乳制品和速冻方便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件以微生物危害为主外,其他绝大多数食品种类相关食品安全事件主要涉及化学危害。化学危害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等。化学物质污染食品的方式和途径较为复杂。例如,食品制造时使用被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的原料,加工过程滥用乱用各种添加剂等,不遵守食品卫生制度,将食品装入未经清洗、消毒及曾盛过有害化学物质的容器或运输工具等。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不满足于食用传统的食品,各种新鲜奇特的食品允汲鱿衷谌嗣堑牟妥郎希而这些新食品是否安全还有待验证。因此,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还具有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7]。
3.6 细菌性食物中毒需提高警惕
在所有食物中毒类型中,细菌性食物中毒最为常见。对于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预防,一旦发生可疑中毒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疫措施,及早控制疫情。公众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吃不洁、腐败、变质食物或未煮熟的肉类食物。对于化学性食物中毒的预防,应注重食品生产环节的源头管理。有毒动植物所致食物中毒主要由于误食或出于好奇尝鲜或食用未炒熟的食品所致,故应重在规范个体的饮食行为。
综上所述,通过对2013年我国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的回顾和梳理,可对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有文献报道,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检测技术和设备较为落后,新产品危险性评估机制欠缺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8]。但以终端产品抽样检测为主的监管产生的高额检测成本必然要转嫁给消费者,且相关检验单位恐难胜任,因此,加强源头监控和过程监管则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钱建亚, 熊强. 食品安全概论[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1.
[2]厉曙光, 陈莉莉, 陈波. 我国2004―2012年媒体曝光报道食品安全事件分析[J]. 中国食品学报,2014, 14(3):1-8.
[3]晓龙.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4]Laurie Burkitt.Why China Struggles with Food Safety,China Real Time Report,2011-04-25.
[5]王水含. 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6] 7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1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J]. 轻工标准与质量,2014,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