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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上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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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上调方案

养老金上调方案范文第1篇

20xx年最新北京市养老方案

北京市相关社保待遇今年继续上调。记者今天下午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北京市集中调整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等六项社保待遇标准,其中企退人员养老金月均提高到3573元。

企退人员养老金月均达3573元

市人力社保局昨日宣布,集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等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其中最受关注的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上调,调整后人均水平将达到3573元。同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将在9月起由目前的1720元上调到1890元。据悉,六项标准调整后将惠及本市325余万人。

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从1月补发

按照调整方案,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将提高到每月3573元。据悉,此次调整是北京市1994年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以来第24次连续调整,将惠及234万企业退休人员。据悉,调整方案采取定额调整加挂钩调整再加向高龄退休人员、特殊人群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20xx年北京养老金调整方案是什么?所谓定额调整,就是针对每位20xx年底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在调整的第一步首先对所有企退人员给出普惠,重点体现了公平,尚属首次。而挂钩调整体现了多缴多得原则,增加的额度与缴费年限挂钩,其中,缴费年限满20xx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20xx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20xx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同时体现对低收入者的适当倾斜,将退休人员20xx年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为三档,按由少到多的绝对额标准上调,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普惠的基础上,方案还针对几类特殊人群进行倾斜,其中涉及最广的是针对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分不同年龄段再给予不同额度的增长,这使得这些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能够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20xx年底前退休的人员也将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于9月底前发放到位。

市人力社保局强调,此次调整将从1月开始补发,而本月15日正是开始发放养老金的日子,1至8月增加的养老金将于本月底补发到位。企退人员在查询账户的时候可以看到两笔款项,一笔是补发1至8月的养老金,另一笔是原标准的8月养老金。到9月时,发放的就是新标准的养老金了。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金月增40元

自20xx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将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470元增加到51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85元增加到425元。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8月底之前发放到位。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预计20xx年受益人数为89.8万人,其中享受福利养老金的44.7万人,享受基础养老金的45.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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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相关社保待遇今年继续上调。记者今天下午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北京市集中调整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等六项社保待遇标准,其中企退人员养老金月均提高到3573元。

20xx北京养老金上调细则:企退人员养老金月均达3573元

市人力社保局昨日宣布,集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等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其中最受关注的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上调,调整后人均水平将达到3573元。同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将在9月起由目前的1720元上调到1890元。据悉,六项标准调整后将惠及本市325余万人。

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从1月补发

按照调整方案,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将提高到每月3573元。据悉,此次调整是北京市1994年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以来第24次连续调整,将惠及234万企业退休人员。据悉,调整方案采取定额调整加挂钩调整再加向高龄退休人员、特殊人群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20xx年北京养老金调整方案是什么?所谓定额调整,就是针对每位20xx年底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在调整的第一步首先对所有企退人员给出普惠,重点体现了公平,尚属首次。而挂钩调整体现了多缴多得原则,增加的额度与缴费年限挂钩,其中,缴费年限满20xx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20xx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20xx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同时体现对低收入者的适当倾斜,将退休人员20xx年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为三档,按由少到多的绝对额标准上调,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普惠的基础上,方案还针对几类特殊人群进行倾斜,其中涉及最广的是针对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分不同年龄段再给予不同额度的增长,这使得这些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能够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20xx年底前退休的人员也将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于9月底前发放到位。

市人力社保局强调,此次调整将从1月开始补发,而本月15日正是开始发放养老金的日子,1至8月增加的养老金将于本月底补发到位。企退人员在查询账户的时候可以看到两笔款项,一笔是补发1至8月的养老金,另一笔是原标准的8月养老金。到9月时,发放的就是新标准的养老金了。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

养老金上调方案范文第2篇

按照中央和省部署,今年,我市将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市县两级将通力配合,制定好方案,积极稳妥实施;

将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改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办法,落实全省统一的《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推动多险合一经办,各县(市)区“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3月底前将全部上线;

探索将离退休生存认证、失业人员报到延伸到社区管理,开展退休信息提前认定试点;

鼓励探索柜员制管理服务模式;

完成扩面征缴任务,逐步实现用人单位全险种参保、全员额参保;

养老金上调方案范文第3篇

至此,据不完全统计,至少已有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对中央方案进行细化,予以明确。

记者了解到,养老金并轨,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养老金双轨制政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保、机关事业单位四种养老模式并存,养老金缴纳方式、缴费标准各不相同,待遇更是相差甚远。养老金的双轨制,不仅使各类参保人员在就业状态变动时面临不同种类社会保险的选择难和衔接难,而且影响其养老待遇的享受,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不公平。

xx规划中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制度层面推进养老金并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既是社会公众的热烈期待,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此次养老金并轨改革充分考虑了各个群体的实际。

17地方案有差异: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所不同

通过梳理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可见,虽然各地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各有差异。

例如,黑龙江、天津、湖南、甘肃、福建、吉林、云南等省市明确规定,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各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方案不同的原因,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分析说,两个办法各有千秋,其中,分项合计的办法要简单一些,个人也没有什么意见。如果依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来确定,那么,如果今年涨工资了就会出现一个缺口,就是说基数缩小了,这样,就也许有人会有意见。

在各省落实养老金并轨方案的过程中,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成为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担心的问题。对此多省都提出设立2019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对于2019年10月1日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及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养老待遇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对于 201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尤其是改革后1020年内退休的人员来说,其养老金待遇可能会出现一个洼地。设立2019年过渡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样的洼地。

专家表示需多管齐下才能解决养老金缺口难题

尽管养老金并轨实施向前一大步,但是不得不面对养老金缺口的问题。近期有专家提出的提高领取年龄,引起广大网友诟病。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面对养老金缺口问题,专家表示还需要多管齐下。

据财政部的《关于2019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项,剔除财政补贴等收入,2019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为18726亿元;基本养老金支出为19045亿元,收支相抵为负的319亿元。也就是说,职工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年后出现年度缴费赤字,仅2019年该项收支差额还为正的912亿元。

这意味着,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受到极大挑战,因为在我国由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项制度构成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前者居绝对比重,占去年累计结余近九成规模。更值得关注的是,缺口到来的时点提前了。

据了解,在支出端,一方面养老金支出水平不断上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连续2019年以10%的标准上调;同时伴随老龄化加剧,领取退休金人数也越来越多,赡养比逐年攀升。而在收入端,虽然征缴扩面工作一直在推进,但缴费基数上不去。一进一出背后,是连年加大的财政补贴压力。根据财政部数据,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从2019年的544亿元迅速上升至2019年的3309亿元,2019年间财政补贴涨了5倍。

对此,有专家建议,提高退休年龄和提高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年龄,可以起到很强的作用,能够大幅降低养老金缺口,但此说法显然不得民心。

还有专家支招,可以划转国资充实养老金。例如,今年山东率先划转3家省管国有企业30%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资本规模达到33亿元,无疑有利于保证养老金的正常发放。既然山东可以积极探索,其他地方为何不可以?即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有一定规模的国资。

也有专家认为,如果前期缴纳积累经投资有了收益,通过收益进行弥补当期亏空。但目前还没积累起经验,很多配套制度还在摸索过程中。

改变统账管理则是专家的另一条意见。专家认为,当前养老保险制度不可持续的根源在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本想发挥两种制度的优势,但实际上却承受了两种制度的劣势。

统账结合的混合模式模糊了政府和个人责任的边界,政府的责任只会越背越重。因此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统账结合的运行模式,建立两个制度,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高进高出,另外建立国民养老金制度,实现低进低出。

区域协调发展也获得专家的大力支持,当多数青壮劳动力都选择离开家乡,到北京打工,当地的就业市场难免会进一步萎缩,地方政府更难以做平养老金这本账了。

养老金上调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退休养老保险;双轨制;并轨;改革

一、背景

我国城镇退休养老金“双轨制”问题由来已久,多年来要求并轨的呼声也一直未停止过。虽然2009年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5个试点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然而至今该五省市的改革几无进展,可见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存在很大困难的。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并于1958年初步形成了工人、职员退休养老保险相统一的局面。然而由于某些历史原因,1978年6月国务院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退休、退职制度,由此形成了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之后虽然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改革,这种双轨并立的局面一直没有改变。在1993年,企业养老保险模式改革为“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机关和事业单位并不在改革范畴内,养老金制度仍为双轨模式。2009年1月28日,广东、上海等5个试点进行了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此次改革范围虽未包含机关单位,但却预示着国家将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明显意图,可见并轨是大势所趋。

二、“双轨制”导致的问题

“双轨制”的最直接后果是退休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收入明显低于事业机关单位。尽管我国近年来多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但与机关事业单位相比,养老金水平及其增长速度的差距还是较大的。养老金是退休人员生活的主要收入,过大的差距必然会造成人们心理的不平衡,产生不稳定因素。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样辛勤劳动了多年,退休后仅仅因为社会分工不同而产生如此大的差距,这也有违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上存在很大差异,如缴费方式、待遇计发和退休年龄均不相同,这使得人员在不同性质单位间流动时遇到困难。两者的差异形成了一道屏障,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阻碍了高效劳动市场的建立。

不仅如此,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完全由财政承担,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我国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并轨的难点

近年来改革一直酝酿在社会各界的呼吁讨论声中,然而要真正地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完全并轨,我们仍面临着很多困难。

首先,两种制度自形成以来经历了各自的发展和完善,导致两者有很大的差异。从缴费和养老金的计发上分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养老金的发放实行待遇确定型计发办法,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与其身份和工龄密切相关。而企业则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退休时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按月计发。基础账户养老金由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年限共同决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由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决定。可见,两种制度的实施办法都较为复杂,在改革中如何使两种制度有效并轨是一大难题。

另外,改革中如果通过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以实现两种体制的并轨,虽然能够平衡收入差距,实现待遇公平,减缓财政压力,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必然会大幅度地下降,从而造成该部分人群的恐慌心理,遭遇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导致较大的改革阻力,滋生不良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四、对改革的建议

从稳定发展的角度考虑,建议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由政府全包逐步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转变。考虑到改革将会损害部分人群的既得利益者,为了减小改革阻力,可模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时将相关人员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办法,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并分别实施不同的制度,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老人”采用原标准计发养老金;对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人”把其工作年限转换成缴费年限,并由国家财政负担相应的经费建立其个人账户,并开始缴纳保费;对“新人”则在其进入单位时开始参保。通过这种措施不仅可以使改革实现平稳过渡,也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

养老金上调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养老金“双轨制”;制度并轨;待遇并轨;时序模式

经过多年的改革试点和酝酿,2015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实施细则和步骤,明确了“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改革思路,提出了化解养老金“双轨制”的具体路径:先集中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问题,迈出制度并轨的决定性一步;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经验表明:“双轨制”并轨路径内在地遵循着从制度并轨到待遇并轨的时序模式。养老金“双轨制”本身就蕴含公私两个部门间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的视域,在当前全国各地积极制定符合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成为必然趋势的背景下,在把握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时序模式的基础上,从业已运行20多年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与当前出台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对比的角度,评论当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何种意义上实现了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对推进和完善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时序模式:从制度并轨到待遇并轨的有效制度建设

不断扩大的养老金待遇是引起人们对养老金“双轨制”诟病的导火索,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学界对养老金“双轨制”的研究,主要从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的角度论证实现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必要性;从制度目标理念、筹资模式、资金管理及运营方式、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覆盖率状况、财政负担状况、养老金待遇标准、参保者单位缴费负担等八个指标来论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上的不公平。养老保险“双轨制”的起源与改革;我国双轨制演变的历程和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互动逻辑;养老金“双轨制”下导致待遇差产生的制度、调整政策、资金来源、体系的不完善和政治因素;在实现双轨制并轨的路径上,郑功成认为,“双轨制”的并轨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尽快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其工作人员承担缴费义务,实行统账结合的财务机制,实现与企业职工义务平等与财务机制统一的目标;第二步是对待遇进行结构分解,用双层结构替代单一层次,逐步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使之与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相近;第三步是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样的机制。这些研究对推进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改革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学界却较少论及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时序模式,就是实现养老金并轨制度建设的先后顺序以及制度建设内容间的逻辑关系。养老金“双轨制”本身就蕴含着制度和待遇两个层面的不公正,首先,在养老保障制度上,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传统的财政供养型退休金制度,而企业则采取单位与个人缴费型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在养老待遇方面,在不同养老制度逻辑作用下,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员享受着不同的养老金待遇。养老制度不公是引起待遇不公的根本性原因,待遇不公是制度不公的表征,制度和待遇不公正是养老金“双轨制”的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相应地,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也必然包含制度并轨和待遇并轨两个层面和阶段,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必须通过有效制度建设,消解导致不同待遇差距的制度性因素,破除机关事业单位传统的财政供养型的退休金制度,建立起与企业相同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解决规则不同问题,实现制度并轨;在此基础上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再进行结构性调整,最终实现待遇的并轨。从时序模式的意义上讲,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就是从制度并轨到待遇并轨的有效制度建设过程,必须妥善处理好制度和待遇之间的关系,制度并轨是前提和保障,待遇并轨是导向和目的。自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11年以10%的增长率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替代率,双轨制下的养老金待遇差有所缩小,从2005年前后的2.0倍下降到2013年的1.4倍。然而,在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不改变机关事业单位传统的财政供养型退休金制度,不实现制度并轨,单纯利用行政手段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替代率,忽视了养老保险水平正常增长的因素,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可持续性,也仍然不能解决人们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用承担缴费义务而享受较高待遇的制度诟病,同时也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对企业人员的攀比。2008年上海等五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缺少待遇的补偿机制的条件下,试图在事业单位建立起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单纯简单实现制度并轨而不妥善处理待遇问题,违背了福利刚性原则,割裂了待遇和制度之间的联系,改革缺少制度的有效性,同样也无法解决养老金“双轨制”的问题。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饱受人们诟病的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似乎得以解决,公共部门享有养老金特权的历史一去不复返了。有效制度供给是保证制度目标实现的前提。养老金“双轨制”本身就蕴含着比较的研究视域,2015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与业已运行20多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和待遇两个维度的相同与不同之处,是养老金“双轨制”能否实现并轨的重要指标,集中体现了当前改革在何种意义上实现了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

二、核心制度并轨——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同点

通过比较发现,2015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在制度模式、缴费机制、个人账户规模、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待遇发放形式、基金管理方式、养老保险体系等方面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相同。第一,在制度模式上,两者都采用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2015年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义务,以此消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用承担缴费义务却享受较高待遇的传统财政供养型的退休金制度。第二,在缴费机制上,两者都采取了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并且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上,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比例都相同,分别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和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缴费基数上,两者都是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保底,300%封顶。第三,在个人账户规模上,两者都是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纳入到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第四,在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方面,两者都采取了相同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有视同缴纳年限的,再加上过渡性养老金。第五,在视同缴纳年限计算上,2015年出台的方案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纳年限一样,都是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纳年限。第六,在转移接续办法上,两者采取相同的转移接续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统筹基金转移12%。第七,在影响待遇的变量上,在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下,两者也实现了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变量趋于一致:退休时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个人缴费年限;历年来实际缴费水平;个人工作年限。第八,在待遇发放形式上,两者都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网点发放。第九,在基金的管理方式上,两者都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第十,在养老保险体系上,两者都建立了三大支柱,即由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个人储蓄。2015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是通过上述十个方面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同制度安排,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确立了现代养老保险理念和承担缴费义务的意识,国家财政角色由原来作为退休费保障者转变为养老保险缴费者,实现了对传统财政供养型退休金制度的部分消解,统账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雏形正式建立起来,实现了与企业养老保险核心制度的并轨。

三、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之处

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最为根本的是实现待遇的并轨,除了上述相同点的制度安排,通过对参保范围、缴费工资基数、过度系数、职业年金等影响养老金待遇的具体指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2015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同。第一,在参保范围上,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人员参保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参保单位是机关单位、参公事业事业以及分类改革确定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确定转企的事业单位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此次参保范围是以人员身份来界定,而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在参保范围上也烙上明显的体制内外差别的“双轨制”印记。第二,在缴费工资基数上,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务和职级确定的工资项目来确定缴费基数,一般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等项目,事业单位一般为绩效工资,机关单位为津补贴,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低受工资福利政策的影响较大;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以现有实发数,全口径纳入到缴费基数范围内,受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较大。第三,视同缴纳年限的时间不同,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以2014年9月30日为时间节点,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1995年12月31日为时点,从这点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滞后企业养老保险改革近20年。第四,视同缴纳指数上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纳指数是根据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来确定对应的视同缴纳指数,人社部授权各地区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各类人员视同缴纳指数表;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同,企业养老保险则统一规定为1。第五,养老保险费用征收上,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虽然都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但却分别建账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并且明确了基金管理的为省级统筹,建立以省级为统筹的基金池,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六,关于过渡期,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为了保证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待遇不降低,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并且明确: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而企业养老保险改革没有设立过渡期。第七,在补充养老保险上,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强制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在缴纳比例上,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4%;而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是非强制性的,是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自愿建立,并且现行2004年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在缴费额度上规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12,2016年6月人社部起草的《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下调了企业年金缴纳的上限,将企业缴纳上限由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且明确了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虽然这一调整实现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在缴费比例的一致,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在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基础上自愿建立,覆盖面也极其有限,并且主要集中在国有垄断性行业,据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2200多万人。据此测算,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员工,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足6%,这势必会导致在养老待遇上新的不平衡。第八,在待遇统筹项目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去世后的相关待遇,比如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由单位支付,并且在社会统筹的养老金待遇之外,一些奖励性的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以及符合相关政策的其他待遇,仍然由单位支付;而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费和抚恤金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并且企业职工退休后不存在由单位发放的项目。可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未真正实现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实现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通过以上具体影响养老金待遇的制度安排,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仍然享受着比企业职工较高的养老金待遇,因此,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仅仅在核心制度上实现了并轨,在养老金待遇方面存在明显的单位保障的特征,以致在养老金待遇上并未实现并轨,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仍将继续存在。2016年,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规定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以期实现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和企业同步上调基本养老金待遇,以此来避免不同群体在养老金待遇方面的相互攀比。当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尚处于参保登记、分批次参保、新旧养老制度处于破与立的过渡阶段,制度尚未完全并轨,甚至诸如中央层面的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绩效工资改革等配套改革措施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同步调整养老金待遇,违背了从制度到待遇并轨的时序,同时,在现有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之间养老金待遇仍然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同步调整养老金待遇,只能使得现有差距继续扩大,而不能解决养老金待遇差距问题。基于此,当前实现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政策着力点,应该注重完善工资制度、人事制度、基金投资运营以及不同制度间衔接等配套措施,尽快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起完善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实现待遇并轨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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