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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投资者资金量大小来进行定义,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资金量大到其交易行为足以影响一段时期某只股票价格的投资者,其中包括个人大户。(注:赵涛、赵祖玄:《信息不对称与机构操纵》,《经济研究》2002年第7期。)
2.从投资者身份或组织结构出发,将机构投资者限定为与个人相对应的一类投资者即法人,(注:庄序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页。)具体体现是开设股票账户的法人,包括三种类型:(1)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从事股票交易权利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3)在能否参与股票交易及参与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或权利义务不具体的法人,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未上市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社团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为:符合有关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对比上述关于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各种含义,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差别最明显地体现在业务活动的专门性上,即国外强调机构投资者的主营业务应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活动方面,而我国几乎未能对此加以关注。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外的机构投资者隐含有在金融领域尤其是证券投资领域有丰厚的理性判断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决条件,而我国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则是比较模糊的。
二、中外机构投资者运作实践的比较
从运作实践的角度来进行考察,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差别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1.机构投资者的起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诞生于英国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18世纪末英国由于经历了一场深刻的产业革命而出现资金过剩,使得许多人将资金投资于海外以谋取更高的资金报酬,但国际投资知识的缺乏以及投资国证券市场风险的不时爆发,致使这些投资者中有相当一部分遭受到比较大的损失,这样就产生了由政府出面组建基金的市场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也就顺理成章。紧随其后发行的几家基金,如1873年苏格兰人创立的“苏格兰美洲信托”、1926年美国波士顿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设立的“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公司”等,都是基于市场需要的原因而发展起来的。由此不难看出,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市场投资者的需要,是一种市场的自发行为。
反观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产生和发展在相当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于自己的某种需要而推动的,是一种明显的政府行为。这些需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证券市场迅速扩容相适应,期望机构投资者扩容带来市场资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1年、1993年作出允许机构投资者入市的决定,1999年准许三类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等,都是基于上述原因。另外,认为行情低迷、需要市场资金进入也一直是管理层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原始动力。早在1994年7月,针对市场情况,管理层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发展共同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者,试办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国基金投入国内A股市场”。在当时市场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管理层出台这类措施,很明显地表明了其希望借此刺激市场的意图。另一方面,希望机构投资者能够达到稳定和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且这种意图在有关的法规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是其宗旨之一。为达到稳定和规范市场发展的目的,管理层对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比较优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现在新股申购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发行时可以单独向基金配售,其后基金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预约配售等。
2.机构投资者的运作环境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国外机构投资者的产生本质上是金融创新的产物,而且其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两者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而在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动,缺乏适应的生存空间,以致于“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成了揠苗助长的产物。
首先,国外机构投资者不仅有规模足够大的国内市场供其运作,而且在投资组合理论扩展到国际范围的背景下,可以不断将其他国家市场特别是一些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市场纳入其投资组合,从而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规避单个国家证券市场的风险。如在英国资产管理业中,对国外投资占其总比例的20%。反观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其能够投资的范围基本局限于国内,我国资本市场情形发展的势头即股票市场发展迅速而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使其运作空间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呈现出的“数量多、流通盘小”的特征进一步制约了其投资运作。其次,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比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获得更广泛的投资机会,并提高风险管理的效能。如欧盟国家61%的养老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为了有目的的资产配置,50%是为了规避现金风险。(注:李季、王宇编著:《机构投资者:新金融景观》,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系统性风险占据了总风险的大部分,甚至达到80%左右,分散化投资对于风险规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够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股票指数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场的要求推出,致使机构投资者抵御风险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后,国外机构投资者运作空间的日益扩展,为投资者提供了不断创新的投资对象。仅以投资基金为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基金业推出了一系列创新品种,主要包括:(1)个人股票计划(PEP)和个人储蓄账户(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税优惠的个人储蓄和投资计划;(2)伞型基金与分割资本投资信托(SPLITS)。伞型基金主要通过运用“雨伞”架构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其下可设立多个子基金,每个都有特定的投资目标和特征,投资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间转换。而分割资本投资信托则是投资信托中的一个种类,通过发行对资本增长和收益具有不同权利的股份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偏好;(3)风险投资信托VCT,主要包括创业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种类型。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一些发达国家一种创新的基金品种,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揽子股票转托凭证(XXDR)”在近期获得了迅速发展。ETF的投资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闭式基金一样转让ETF,也可以要求赎回ETF获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优点,成为颇具生命力的被动投资品种。同样,曾经是专门针对富人的对冲基金,也被纳入普通投资者的组合。(注:陈少波,《香港证监会批准发行三只零售对冲基金》,人民网2002年11月8日。)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能够供投资者购买的基金品种十分有限,不仅缺少在国外市场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同时债券基金也极其稀少,而且即使是发展到具有一定规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现在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没有形成各自的独立风格,无法得到普通投资者的认同。
三、对我国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几点思考
中国加快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展开:
1.推出适应市场并且已经成熟的基金品种。我国目前已经允许国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现在需要相应地推出合格的国内机构投资者进入国际市场的相应制度,即QDⅡ。QDⅡ的原理大体与QFⅡ相同,是在资本项目下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容许本地投资者往海外投资的投资者机制。在这一机制下,任何向海外资本市场投资的人士,均须通过这类认可机构进行,以便于国家的监管。在我国居民调整个人金融资产结构和对外投资的欲望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既符合货币管制原则,又能疏通国内居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渠道的机制,显然QDⅡ机制的推出顺应了这种市场需求。其次,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在一段较长时间内不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背景下,场外市场将成为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战场,在国有股最终可能上市流通的预期下,投资国有股必然可以成为一个获利非常丰厚的选择。实际上,现在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在近期成立的一些投资公司大肆吸纳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其最终的预期在相当大程度上就包括转让国有股甚至是直接上市流通以获取超额利润。基于此,可以顺应客观形势需要,推出针对市场公开募集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减持基金,吸纳对此有着强烈预期的资金。最后,风险投资基金和期货基金也可以适时推出,以适应一些追求比较高的风险收益的投资者的需要。
2.进一步扩大市场。首先是扩大目前的股票市场的规模。在今后一段时间,要特别将大型蓝筹股的发行放在重要地位,以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使得机构投资者有比较充足的投资对象。其次,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包括可转换债券市场,为机构投资提供一个比较安全的市场。最后,要加快建立完整的证券市场体系,特别是要加快创业板市场推出的步伐。虽然在目前的国际环境下,全球创业板市场发展遭遇到了一些困难,“但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实际上是提供了更多的经验和教训,为小国创业板市场今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借鉴作用。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第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买卖证券。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能对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
(一)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第七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第八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资格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可在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第三章境外投资顾问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一)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第十六条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集合计划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资产托管
第十八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第十九条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一)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一)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集合计划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二)安全保护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内机构投资者,确保基金、集合计划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三)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确保基金、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六)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七)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人名义登记资产;
(九)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对基金、集合计划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二)办理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第五章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设立集合计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六条申请募集的基金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第二十七条基金、集合计划应当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第二十八条基金、集合计划应当遵守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挑选、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交易佣金属于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财产;
(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
1.寻求最佳交易执行;
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
第三十一条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基金、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额度规模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托管账户,托管基金、集合计划的全部资产。
第三十五条托管人应当为基金、集合计划开立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第三十六条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定期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其额度使用及资金汇出入情况。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提供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活动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一)变更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二)变更投资顾问;
(三)境外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同时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十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并向国家外汇局重新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投资额度备案手续: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境内机构投资者运用基金、集合计划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托管人违法、违规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做出限制其托管业务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机构投资者业绩分化空前
2009年是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大复苏的一年。尽管2009年A股市场呈现单边上涨格局,但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分化非常明显。统计显示,公募基金中,偏股型基金2009年最高收益率高达116.19%,而最低收益率仅有9.37%,竟然相差超过10倍,而在以往公募基金的排名中,即使呈现一定的差距,却也在合理水平,一般难以超过30%。阳光私募基金中,最高收益率为192.57%最低收益率仅为10.55%。可见,私募基金之间的差距较公募基金更为明显。
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私募基金风格特征明显,在牛市中稳健型和激进型私募或者不同行业偏好私募的业绩差别较大;二是私募基金的仓位控制灵活,资产配置方面有较多选择,而资产配置往往能对业绩起到很大的影响,直接导致各私募基金的业绩分歧严重。而公募基金由于受到排名压力的影响,较多追求相对业绩,仓位不能像私募基金一样灵活调整。
我们认为,随着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彼此之间的分化会越来越大。如何选择较佳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自己的资产管理人是摆在每个持有人面前的一大难题。
公募基金五佳:华夏、银华、新华、易力达、华商
2009年,公募基金中整体业绩表现较佳的基金公司有华夏基金、新华基金、银华基金、华商基金和易方达基金等。
按照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的分类,华夏大盘精选基金以116.19%的高收益率名列开放式偏股型基金首位,同时也是全部公募基金的冠军;银华价值优选基金以116.08%的收益率名列开放式标准股票型基金业绩冠军;新华优选成长基金以115.21%的收益率名列开放式标准股票型基金业绩亚军、新华优选分红基金以99.73%的收益率名列开放式偏股型基金第3名;易方达价值成长基金以102.9%的收益率名列开放式灵活配置型基金冠军;华商盛世成长基金则以106.80%的收益率名列标准股票型基金第4名。
综合来看,上述5家基金公司整体业绩表现比较突出,除此之外,兴业全球人寿基金、中邮创业基金、东方基金亦在2009年取得了不错的投资收益。
私募基金五佳:撕价值、景良、开宝、龙腾、尚雅
2009年,阳光私募基金中业绩表现较佳的机构投资者有新价值投资、景良投资、开宝资产、龙腾资产和尚雅投资等。
按照私募排排网的统计,新价值投资管理的两只信托型私募基金粤财信托・新价值2期和粤财信托-新价值2009年收益率高达192.57%和156.47%,在全部可统计的阳光私募基金中名列前两位;景良投资管理的深国投・景良能量1期以144.89%的收益率名列第三位;开宝资产管理的深国投・开宝1期以143.68%的收益率名列第四位;龙腾资产管理的深国投・龙腾以141.98%的收益率名列第五位;尚雅投资管理的深国投・尚雅4期以139.25%的收益率名列第六位、深国投・尚雅4期以134.46%的收益率名列第9位。
上述排名居前的阳光私募基金2009年的收益率全部跑赢了公募基金冠军――华夏大盘精选。除了上述5家机构投资者的7只产品外,混沌投资管理的中融・混沌1号、美联融通管理的深国投・美联融通1期也在2009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把握热点、敢于重仓成功取胜关键
总结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成功经验,主要概括为准确把握市场热点、在市场犹豫时敢于重仓两个方面。
2009年初,在金融海啸的阴影尚未完全散去、经济复苏并不明朗的大背景下,敢于在资产配置中大幅提高股票配置仓位是取胜的一个关键。由于公募更多的是被动持仓,因此在这一点上,私募能够做到的难度大于公募。而2009年表现最佳的阳光私募基金都是敢于重仓的投资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景良投资、开宝资产和龙腾资产。公募中比较典型的则是华商基金、新华基金。
同时,2009年板块之间的轮换速度较快,能否踏准节奏同样关键。在这方面,公募中的银华基金、易方达基金以及私募中的尚雅投资比较典型。
此外,也有一些机构投资者依靠自下而上的选股取得超额收益。公募基金中的华夏基金、私募基金中的新价值投资比较典型。
整体来看,部分近一年业绩表现优秀的机构投资者,其2008年的跌幅较大,说明牛熊市转换的行情中,机构投资者的业绩延续性较低。如果2010年市场风格发生剧烈变化,也可能会给这些投资人带来新的挑战。
展望2010:看好产业转型主题
展望2010年,2009最佳机构投资者对于2010年的行情表示出谨慎乐观的态度。政策退出与经济增长、通胀预期与经济增长、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之间的三大博弈决定市场将呈现复杂多变的震荡格局。机构投资者普遍预计空间在2800点到4500点之间,震荡应是2010年行情的主基调。
而对于投资主题,上述机构投资者主要看好经济结构转型带来的新兴产业投资机会,例如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物医药等行业。
2.从投资者身份或组织结构出发,将机构投资者限定为与个人相对应的一类投资者即法人,(注:庄序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页。)具体体现是开设股票账户的法人,包括三种类型: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从事股票交易权利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在能否参与股票交易及参与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或权利义务不具体的法人,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未上市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社团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为:符合有关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对比上述关于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各种含义,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差别最明显地体现在业务活动的专门性上,即国外强调机构投资者的主营业务应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活动方面,而我国几乎未能对此加以关注。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外的机构投资者隐含有在金融领域尤其是证券投资领域有丰厚的理性判断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决条件,而我国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则是比较模糊的。
二、中外机构投资者运作实践的比较
从运作实践的角度来进行考察,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差别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1.机构投资者的起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诞生于英国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18世纪末英国由于经历了一场深刻的产业革命而出现资金过剩,使得许多人将资金投资于海外以谋取更高的资金报酬,但国际投资知识的缺乏以及投资国证券市场风险的不时爆发,致使这些投资者中有相当一部分遭受到比较大的损失,这样就产生了由政府出面组建基金的市场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也就顺理成章。紧随其后发行的几家基金,如1873年苏格兰人创立的“苏格兰美洲信托”、1926年美国波士顿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设立的“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公司”等,都是基于市场需要的原因而发展起来的。由此不难看出,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市场投资者的需要,是一种市场的自发行为。
反观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产生和发展在相当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于自己的某种需要而推动的,是一种明显的政府行为。这些需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证券市场迅速扩容相适应,期望机构投资者扩容带来市场资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1年、1993年作出允许机构投资者入市的决定,1999年准许三类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等,都是基于上述原因。另外,认为行情低迷、需要市场资金进入也一直是管理层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原始动力。早在1994年7月,针对市场情况,管理层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发展共同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者,试办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国基金投入国内A股市场”。在当时市场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管理层出台这类措施,很明显地表明了其希望借此刺激市场的意图。另一方面,希望机构投资者能够达到稳定和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且这种意图在有关的法规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是其宗旨之一。为达到稳定和规范市场发展的目的,管理层对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比较优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现在新股申购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发行时可以单独向基金配售,其后基金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预约配售等。
2.机构投资者的运作环境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国外机构投资者的产生本质上是金融创新的产物,而且其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两者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而在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动,缺乏适应的生存空间,以致于“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成了揠苗助长的产物。
首先,国外机构投资者不仅有规模足够大的国内市场供其运作,而且在投资组合理论扩展到国际范围的背景下,可以不断将其他国家市场特别是一些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市场纳入其投资组合,从而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规避单个国家证券市场的风险。如在英国资产管理业中,对国外投资占其总比例的20%。反观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其能够投资的范围基本局限于国内,我国资本市场情形发展的势头即股票市场发展迅速而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使其运作空间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呈现出的“数量多、流通盘小”的特征进一步制约了其投资运作。
其次,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比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获得更广泛的投资机会,并提高风险管理的效能。如欧盟国家61%的养老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为了有目的的资产配置,50%是为了规避现金风险。(注:李季、王宇编著:《机构投资者:新金融景观》,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系统性风险占据了总风险的大部分,甚至达到80%左右,分散化投资对于风险规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够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股票指数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场的要求推出,致使机构投资者抵御风险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后,国外机构投资者运作空间的日益扩展,为投资者提供了不断创新的投资对象。仅以投资基金为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基金业推出了一系列创新品种,主要包括:个人股票计划和个人储蓄账户。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税优惠的个人储蓄和投资计划;伞型基金与分割资本投资信托。伞型基金主要通过运用“雨伞”架构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其下可设立多个子基金,每个都有特定的投资目标和特征,投资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间转换。而分割资本投资信托则是投资信托中的一个种类,通过发行对资本增长和收益具有不同权利的股份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偏好;风险投资信托VCT,主要包括创业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种类型。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一些发达国家一种创新的基金品种,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揽子股票转托凭证”在近期获得了迅速发展。ETF的投资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闭式基金一样转让ETF,也可以要求赎回ETF获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优点,成为颇具生命力的被动投资品种。同样,曾经是专门针对富人的对冲基金,也被纳入普通投资者的组合。(注:陈少波,《香港证监会批准发行三只零售对冲基金》,人民网2002年11月8日。)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能够供投资者购买的基金品种十分有限,不仅缺少在国外市场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同时债券基金也极其稀少,而且即使是发展到具有一定规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现在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没有形成各自的独立风格,无法得到普通投资者的认同。
三、对我国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几点思考
中国加快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展开:
1.推出适应市场并且已经成熟的基金品种。我国目前已经允许国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现在需要相应地推出合格的国内机构投资者进入国际市场的相应制度,即QDⅡ。QDⅡ的原理大体与QFⅡ相同,是在资本项目下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容许本地投资者往海外投资的投资者机制。在这一机制下,任何向海外资本市场投资的人士,均须通过这类认可机构进行,以便于国家的监管。在我国居民调整个人金融资产结构和对外投资的欲望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既符合货币管制原则,又能疏通国内居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渠道的机制,显然QDⅡ机制的推出顺应了这种市场需求。其次,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在一段较长时间内不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背景下,场外市场将成为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战场,在国有股最终可能上市流通的预期下,投资国有股必然可以成为一个获利非常丰厚的选择。实际上,现在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在近期成立的一些投资公司大肆吸纳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其最终的预期在相当大程度上就包括转让国有股甚至是直接上市流通以获取超额利润。基于此,可以顺应客观形势需要,推出针对市场公开募集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减持基金,吸纳对此有着强烈预期的资金。最后,风险投资基金和期货基金也可以适时推出,以适应一些追求比较高的风险收益的投资者的需要。
2.进一步扩大市场。首先是扩大目前的股票市场的规模。在今后一段时间,要特别将大型蓝筹股的发行放在重要地位,以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使得机构投资者有比较充足的投资对象。其次,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包括可转换债券市场,为机构投资提供一个比较安全的市场。最后,要加快建立完整的证券市场体系,特别是要加快创业板市场推出的步伐。虽然在目前的国际环境下,全球创业板市场发展遭遇到了一些困难,“但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实际上是提供了更多的经验和教训,为小国创业板市场今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借鉴作用。
3.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全面引入做空机制。在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只存在被动性做空,做多与做空难以形成良性发展,致使市场风险越来越大。而且,现存利益格局有进一步加强这种不平衡的趋向,主要是因为: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基于收取更高佣金的想法会诱使投资者做多;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市场形象、通过配股及增发新股筹集更多资金也有引导投资者做多的意愿;管理层希望股票市场上涨以表现国民经济良好发展的动向,以及股市上涨会带来更多的印花税等原因,也有维持市场向上的政策意向;几乎所有的投资者也只有在“牛市”的大背景下才能获得比较丰厚的利润,因而内心也希望市场呈现持续的“牛市”,而一旦市场出现不同的声音时往往会表现过激的反应,以至于提醒市场风险的言论经常受到恶意的攻击。(注:笔者认为,2001年下半年以来,“海归派”受到市场各界的强烈批评,可能是这个问题最明显的表现。)改变这种状况,降低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给予机构投资者良好的发展空间,必须全面引入做空机制。在目前做空机制的引入已经具备基本条件的市场环境下,最大的问题在于一些错误的观念还主导着市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看法是,做空机制的引入可能导致市场进一步下跌,从而导致市场风险的进一步增加。实际上,因为这种想法的存在而反对引入做空机制,本质上就是认为,目前的市场本身就有进一步下跌的空间,市场价值仍然处于被高估状态,因为做空机制的有效实施只能在价值高估的背景下进行。
4.革除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种不良行为,完善基金治理结构。要解决上述问题,应该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在基金准入方面进一步强化市场的作用,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法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打破现有基金公司的寡头垄断格局,实现基金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让基金充分流动起来,基金持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使不合格或不作为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完全退出市场。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的成功经验,积极尝试组建公司型基金,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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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季、王宇编.机构投资者:新金融景观[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黄耀华.21世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防范[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0.
[4]贺显南.中国证券市场焦点问题研究[M].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
关键词:传播与文化企业,机构投资者,风险投资,价值回归
一、引言
国家“十二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文化企业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细胞,文化企业及文化企业集团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文化产业发展的高度。文化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必须借助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引入风险投资或者是机构投资者,帮助文化企业实现合理的市场定位。文化产业类公司利用风险投资和机构投资者的专业能力,使自身在公司定价、战略制定、经营管理方面获得更好进步。
传播与文化类企业整体规模小、无形资产占比高导致估值难、市场运作水平低、赢利模式不清晰等原因,增加了传播与文化企业价值评估风险。同发达国家的文化企业,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相对落后,规模小、技术创新不足、管理理念落后和文化专业性人才匮乏。截止2012年8月底,我国沪深两市共有34家传播与文化类上市企业,其总市值为2192.38亿元,无形资产占比约为42%。由于无形资产的独创性和独占性,是的市场上很难找到替代品或类似产品;同时无形资产的盈利能力和经济寿命因经济环境、宏观调控、市场同类产品企业的竞争,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新技术的革新等表现出较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张毅,2010)。正是由于传播与文化类资产的特殊性,在其估值定价方面,更需要专业性的投资者。风险投资和机构类投资者,通常坚持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围绕证券价值做出买进或卖出的决定。所以说,传播与文化产业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和机构类投资者对企业的管理、经营运作、市场定位具有很大的帮助。
机构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重要的表现为机构投资者可以稳定市场。机构投资者作为理性投资者的代表,能对证券的内在价值做出正确估值;如果市场对证券出现估值错误,机构投资者就可以通过买进价值低估证券或卖出价格高估证券来稳定市场。欧阳瑞和曾爱婷(2009)以1999 年至2007 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据构建面板数据,研究了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对股票收益率波动的影响,实证结果证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股票收益率波动负相关,机构投资者对我国股票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稳定作用。
另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公司的价值。石美娟和童卫华(2009)以2005—2007年后股改时期的公司数据, 研究了后股改时期机构投资者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和公司价值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在后股改时期,机构投资者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了公司价值的提升。唐跃军和宋渊洋(2010)选用2003-2007年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的企业,对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对公司业绩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国政和阮青松(2010)通过收集2007年至2009年部分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分析了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的关系。通过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加促进了公司价值的增加。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本文以在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传播与文化产业类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所需数据取自wind数据库、巨潮资讯及和讯财经网站。在选取样本时剔除了如下的上市公司:(1)上市时所属行业类别不是传播与文化产业类;(2)财务报表资料不全或者披露不规范的公司。按照上述标准剔除后,共得到有效样本18个;选用的传播与文化产业行业是按照中国证监会(CS2RC)行业分类标准划分。
(二)研究方法
首先,根据上市之前公司股东中是否含有风险机构投资者,把样本公司划分为含有风险机构投资者的样本公司和不含有风险机构投资者的样本公司。其次,根据证监会规定,公司首次上市发行新股,在初步询价阶段必须有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得到样本公司参与询价的机构数量。最后,研究了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化对公司股票收益率的影响。
1.对于上市之前是否含有风险投资者的界定
文章把在上市之前公司股东中含有风险机构投资者并且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传播与文化产业类公司设为虚拟变量1;否则为0。虚拟变量0和1的判断来自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本文所需要的招股说明书下载于巨潮资讯网。
对于风险投资公司的定义确定风险投资机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持有5%以上的股东的名称中含有“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创业资本投资”则界定为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上市公司;此外,对于股东名称中包含“高科技投资”、“高新投资”、“创新投资”、“科技投资”、“技术投资”、“投资公司”等字样的公司,则通过查询该股东的主营业务,若其中含有“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则其作为股东的上市公司也属于有风险投资背景。
2.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家数
初步询价是指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初步询价的对象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选择的符合询价对象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至少20家),而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三、研究分析及结果
根据前文所作的分析,本文对样本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统计性分析、差异性检验和机构投持股变化对股票收益率影响。
(一)统计分析及结果
在把样本公司划分为含有风险投资者和不含有风险投资者的基础上,本文研究这两类样本公司在上市首日和上市之后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表现。风险投资者的参与表明被投资公司具有很好的投资价值,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被投资公司的市场判断。本文重点研究了样本公司上市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市场表现。从wind资讯金融终端数据库提取的样本数据,对含有风险投资者和不含有风险投资者的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下(见表3-1):
由上表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上市之前有风险投资者参与的样本公司在上市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股票价格的涨跌幅均小于上市之前没有风险投资者参与的样本公司。
为了研究风险投资者对文化企业上市后市场收益的影响,本文对上市之前有风险投资者和无风险投资者的公司在上市后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涨跌幅进行了差异性检验,结果如下表。
有差异性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只有在上市首日,上市之前无风险投资者参与的样本公司的涨跌幅显著高于上市前有风险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公司。
本文同时研究了,样本公司首次上市时,参与询价的机构数量和上市后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表现。机构投资者由于其信息搜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的专业分析能力,通常被认为是能够增强市场稳定性的重要力量。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自身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判断和定位。我们选取了样本公司上市首日、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上市后15日的市场表现。具体结果见表3-3
从表3-3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上市首日涨跌幅相对较大的公司,其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后15日涨跌幅相对较小;相反上市首日涨跌幅相对较小的公司,其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后15日涨跌幅相对较大。在上市首日涨跌幅接近的公司中,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越多的公司,其上市后5日、上市后10日、后15日涨跌幅相对越大。半强势有效市场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所映出所有已公开的有关公司营运前景的信息,股票价格会对所有相关公开的信息做出迅速反应。由于各个机构投资者在信息收集分析、公司研究存在的差异使得他们对同一家公司价值的判断存在差异。涨跌幅的大小,一方面反映了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程度,另一方面表明机构投资者在促进公司价值回归起到重要作用。
(二)机构投资者持股对文化产业收益率影响
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市场上一股活跃的力量,对于上市文化公司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机构投资者对上市文化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作为专业性比较强的投资者,可以有效的发现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引导证券价格的理性回归。前人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基金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价值发现能力,能够发现股票市场上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进行投资。如胡志勇和魏明海(2005)对封闭式基金重仓股的研究表明:封闭式基金具有较强的财务信息解释能力,使得重仓股的价格发现机制更大程度上反映了公开财务信息。姚颐、刘志远和相二卫(2011)的研究结果表明,基金作为知情交易者有能力对未来价值进行预测,基金的投资体现了对于股票未来会计盈余的追求。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机构投资者中存在着诸多的非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股票市场的剧烈波动。比如机构投资行为中的“羊群行为”往往会导致股票市场大涨大跌的交易发生,增加股票市场的风险性。机构投资者作为专业的投资者还会利用噪声交易者的市场情绪来进行投机行为,当市场出现系统性偏差导致资产价格偏离股票内在价值时。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现投资价值促进价值回归,同时也会利用投资情绪进行交易。对于文化传媒公司来说,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对于上市文化公司究竟会有什么影响呢?接下来主要讨论的就是机构投资者持股行为变动与股票收益率的关系;我们借助机构投资者每个季度持股比例的变动和后续股票收益率来进行分析研究。
本部分数据来自万得(Wind)数据库,主要选取了2006年到2011年六年间每个季度的上市文化公司的股票收益率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动数据进行分析。首先根据每个季度所有上市文化公司的机构持股比例的变动,上市文化公司进行排序,然后小到大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为减持组,表明当季度机构投资者大量抛售上市公司股票的组合;第三组为增持组,表明当季度机构投资者大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组合;剩下的中间状态为第二组中间组。接下来根据每个季度的分组情况分析上市文化公司在本季度之后的超额累计收益率(超额累计收益率以上证综合指数的收益率为基准)。最后对每一组中的所有的股票进行加权平均得出表3-4。
表3-4反应了文化公司上市之后机构投资者行为与其股票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其中的超额累计收益率是指股票累计收益率减去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的差额。从表3-4可以看出在机构投资者行动的当季度,三组之间的超额累计收益率具有非常明显的差别。增持组的超额累计收益率要比减持组的超额累计收益率高4.35%,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机构投资的进入行为对于上市文化公司股价的冲击作用。后面分别统计了1、3、6、9、12、24个月的超额累计收益率来看被机构投资者大量加仓的股票是不是会有比较好的后续表现行为。从结果来看,投资当季度之后的第一个月虽然增持组的股票收益率大于减持组的股票收益率,但是均已经明显的低于整个行业的平均水平,三个月之后的股票收益率来看减持组与增持组的股票收益率基本上差异很小,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减持组和增持组的股票收益率都要明显比中间组的收益率要高,造成这种结果的可能解释就是不管是被机构投资者增持还是减持都表明该只股票受到了机构投资者的关注,这种关注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股票收益率表现更好。
综上来看,机构投资者并没有表现出非常有效的预测能力,发现股票市场上被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相反,机构投资的增持和减持的股票在之后的期间收益率表现非常的相似,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区别。这与之前的很多文献的结论有一定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机构投资者对于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参与度还不够高,而且机构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发现作用也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正因如此,机构投资者可以借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东风,积极了解文化产业的运作特征和业务,发现具有发展潜力的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间接管理,努力实现文化产业的更快更好的发展。
四、结论及建议
根据以上的数据和分析结果,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在上市之前有风险投资参与的传播与文化产业企业,其上市首日及其后期的市场表现相对稳定,即风险投资参与的样本公司的股价波动相对较小。这说明风险投资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稳定市场和促进企业价值的回归。
其次,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与传播与文化产业企业上市首日及其后期的市场表现没有显著的关系。这可能是因为上市后股价的涨跌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个人投资者、交易者情绪、等等。
最后,在上市后较长时期里,机构投资的增持和减持的股票在之后的期间收益率表现非常的相似,并没有出现非常明显的区别。这说明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与其股票收益率也不存在显著的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我国传播与文化产业类企业,要想实现企业价值的合理定位和快速发展,一方面积极引进风险投资者,利用风险投资在企业战略、公司管理、成本控制及渠道扩展等方面的能力帮助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引导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传播与文化产业类上市公司,促进上市公司的价值发现作用,同时获得较高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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