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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巍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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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巍旅行

许巍旅行范文第1篇

83,689,738,832,367:发送这么多邮件带来的价值足以还清美国的国债。伙计们,看到这些数据,你也许已经开始重新认识邮件营销的重要价值了。对于旅游行业来说,电子邮件营销有着不可小觑的意义。

消费者从旅游公司收到电子邮件促销时会有什么反应?一项针对这一问题的广泛调查显示:忠实客户会有非常强烈的购买意愿。这项针对1500名消费者的研究发现,超过80%的人会因为收到一家旅游公司的电子邮件而购买机票。

还有70%的人会预订酒店客房,60%的人进行租车预订,35%的人购买度假套餐,20%的人选择邮轮产品。其它重要的调查结果包括:接收旅游公司电子邮件的受访者中,有86%的人会通过邮件获取有关销售、打折和特惠产品的信息。51%的人订阅电子邮件了解已有的打包产品和目的地信息。48%的人通过订阅邮件获取优惠券。46%的人订阅邮件了解新的打包产品、旅游路线和目的地信息。69%的人愿意根据自己的网络行为及过往购买的产品,接收个性化内容,而不是一般性内容。同意接收旅游公司发送的邮件的人中,有48%认为电子邮件对线下购买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清华大学总裁班网络营销专家刘东明表示这项调查证明旅游业要善于利用邮件营销,数据库营销是投资回报率比较高的方式。强有效的电子邮件营销活动,也提高了客户的品牌忠诚度。超过一半的人(55%)表示,通过邮件沟通他们对于这些旅游公司有了更良好的印象。同样比例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对某家公司及其品牌的忠诚度有所提高。

从事此项研究的Epsilon International公司执行董事Ian Hitt说:“我们的研究表明,电子邮件营销活动可以产生许多线上以及线下、可估量以及不可估量的效益。”“这些效益表现在,首先是人们直接在线预订机票和酒店,而且进一步延伸到多个渠道的品牌忠诚度。”

许巍旅行范文第2篇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行政许可行为也不例外。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责任分为两种:一是撤销的责任,二是补救的责任。所谓撤销的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有义务撤销违法的许可,恢复到许可以前的状态。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发放、变更许可行为而言的。当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后,申请人取得了不应当取得的许可,就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和威胁,如果不及时纠正,必定会违背许可的目的。所以,行政机关一旦发现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应当撤销该项违法的许可行为。当行政机关违法变更了一项合法的许可,导致他人利益遭受损失时,行政机关也有义务加以及时纠正。撤销责任的理论依据来源于依法行政原则。根据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纠正的责任,使之恢复到许可之前的状态。例如,行政机关对于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了药品生产许可证,如果不加以纠正,许可证持有人就会根据许可的权利生产不符合条件的药品,必然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只要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实施的,不管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不管是相对人违法还是行政机关违法导致的许可结果,许可机关都必须撤销。如果许可机关不撤销其违法行为,上级机关有权撤销。作为许可行为利害关系人的第三人也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违法的许可行为。如果在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没有特定的受害人,那么,代表公益的其他国家机关,如检察院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其违法的许可行为。撤销的途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自行撤销,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予以撤销,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予以撤销。撤销的具体方式可以是:撤销、许可证照,撤销违法的变更、废止、核准、备案、登记等行为,确认某项许可行为无效或者违法,收回已经发放的许可文件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都可以直接予以撤销。因为撤销的责任不仅受依法行政原则支配,同时也受信赖保护原则支配。特别是当撤销涉及违法授益行为时,必然会给受益人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所以要求行政机关在“不违反信赖保护时,行政机关始得向后撤销之。如果行政行为的受益人因信赖该行为已就其生活关系作成持续二无法更改之转变时,向后之撤销亦非所许。”因此,违法的许可行为是否必须全部撤销要在权衡受益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以及不撤销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何种影响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另外一项责任是补救责任,可以理解为补偿受害者责任。该项责任受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支配。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决定是否撤销该行为,如果撤销,必须对受益人由于信赖该行为的合法存在而产生的利益加以补偿。那么,究竟由谁来承担行政许可的补救责任呢?又如何承担这种责任呢?通常情况下,谁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就应当由谁承担违法许可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是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的违法许可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利益遭受不当损失的,当然应当由城建部门给予补偿。行政机关承担补偿责任的标准则应根据违法的种类和过错的程度以及相对人是否存在故意等具体情形判断。为了进一步阐明行政机关违法许可的责任问题有必要对下列问题加以认真研究。

二、行政许可违法的形态

(一)行政机关无权限许可的责任

行政机关享有的许可权与其他权力一样都必须来自法律的授予,未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任何许可。但是,当行政机关对自身权限的认识发生偏差而实施了法律并未授权的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首先,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纠正责任,即撤销违法的许可行为或者确认该项许可为无权限的无效许可。其次,许可机关还应当承担善后责任,即补偿无过错的申请人由于获得许可或者失去无效许可遭受的损失。例如,城市市容监察大队并无临时建筑搭建的许可权,但是,当相对人对市容监察大队提起申请后,监察大队作出许可决定,允许申请人搭建临时建筑。很显然,按照职权法定原则,这是一项无效的许可行为,对政府机关并不应该产生任何约束力。但是,作为许可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并不一定十分了解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申请人本身并无过错获得许可而产生的利益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自己实施的无权限许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如果申请人对于许可权限有了解的情形下,即明知行政机关无许可权故意提出许可申请的,因此获得许可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例如,申请人明知开办餐馆应向食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但故意向当地基层政府如乡政府提出,此种情形下获得的许可属于申请人有过错的无权限许可,行政机关不承担责任。

(二)行政机关越权许可的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许可行为还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和不得越权原则。任何行政许可机关都必须在自己的许可权限范围内实施许可行为,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不得实施许可行为。如果行政机关超越权限实施许可行为,那么,该越权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应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这也是纠正违法越权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作为许可行为相对人的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的同时也获得了某种利益,如果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的许可行为必然给受益人造成损失。例如,受益人已经开始修建被许可的设施,已经从事受到许可的某种活动并且收取利益。当许可被撤销后,受益人的这些利益必然受到影响,甚至未来的某种利益也将受到影响。所以,行政机关的越权许可虽然违法,但是否能够就此承担纠正责任,撤销已经实施的许可,还必须考虑相对人的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和撤销带来的公共利益熟轻熟重,当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大于撤销的公益时,许可不得撤销。当信赖利益小于撤销行政行为获得的公益时,可以撤销许可但应对收益人给予补偿。如果受益人的信赖利益不值得保护时,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许可,不必补偿。

(三)行政机关违反程序实施许可的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行为有多种,除了以上涉及的无权限和越权许可之外,还存在一种程序违法的许可。程序违法的许可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的许可、形式要件不足的许可、缺少程序要求的许可等等。由于程序违法的许可对行政行为的实体结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行政机关对此类违法许可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如果程序违法对实体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就是程序可以补正和治愈的,那么,并不发生行政机关纠正的责任。收益人获得的许可也并不因此撤销,故也不存在善后补偿的责任。“补正和治愈内容上限于特定的程序违法,即申请手续、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参加人听证、委员会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参与等”。如果程序严重违法足以导致实体违法的,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纠正违法实施的许可行为,即撤销违法的许可行为。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所有的许可决定都必须撤销,许可的受益人是否能够对许可被撤销后产生的损害要求补偿,仍然要视受益人的信赖利益与撤销许可后的公共利益的轻重而定。

(四)违法许可行为的撤销期限

对于违法的许可行为,行政机关有权随时予以撤销。但是,考虑到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即刻产生行政法效力,对相对人和其他人都有约束力,为了避免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安状况,作出许可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按照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4项的规定,行政机关知道有构成撤销的理由的事实后,应在1年内撤销之。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应于行政机关告知后1年内提出。如果违法行政行为是由于当事人的诈欺、胁迫或者贿赂作出的,行政机关的撤销不受1年期限的限制。

三、撤销许可情形下的补偿请求权

(一)被许可人的补偿请求权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撤销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后,因此遭受损害的行政许可的受领人即被许可人是否有权获得补偿呢?按照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收益人当然享有补偿请求权。但是,如果受益人在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作成负有责任的话,即行政许可的违法性,在客观上可归责于受益人,或受益人知道且预见到该项许可将被撤销的话,他将丧失补偿请求权。如果被许可人以诈欺、胁迫或者贿赂的方法使得行政机关实施许可行为的,该许可被撤销后,遭受损害的被许可人无权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补偿。如果被许可人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者进行了不完全陈述,致使行政机关依照该资料或者陈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也没有补偿请求权。但是,如果被许可人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促成的,例如申请表格有错误,对问题有错误的诱导,致使被许可人作出错误说明的,被申请人仍然享有补偿请求权。如果被许可人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的,也不享有补偿请求权。例如,房产证持有人在申请办理房产证时弄虚作假,伪造了有关文件,致使房产管理机关向其颁发了房产证,房产管理机关发现后撤销了该房产证,此时,作为行政许可行为的受益人虽然遭受了损害,但由于许可行为的违法性归责于被许可人本人,所以他不享有补偿请求权。

(二)第三人的补偿请求权

许可行为中,存在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即“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处分”,此种行为的“规制内容,不仅对相对人产生授益或加负担之效果,并且同时对第三人之法律地位产生影响”。此类行为涉及行政机关、相对人及第三人之间“三极”的法律关系,故行政机关实施此类许可行为时,不仅要对被许可人负责,而且还要对第三人负责。例如,行政机关核法建筑许可时,建设许可证的申请人是相对人,相邻人就是该许可行为的第三人。如果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的申请核发变更该许可,虽然相对人因此收益,但第三人的的合法利益可能受损,此种情形下,第三人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撤销该许可。但是,如果因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相对人的个人利益,该许可未能被撤销,那么就应当由行政机关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对第三人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又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车辆交易行为负责审批和登记,如果车辆交易的卖方通过伪造相关文件的方式取得汽车交易的核准文件并把其盗窃来的脏车卖给另外一方,那么,作为买主的一方虽然不是汽车交易过户登记的申请人,但应当享有撤销登记后损失的补偿请求权。依据担保法规定,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厂房、林木、运输工具及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是登记行为的申请人,登记机关是实施登记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登记机关撤销其违法登记行为,有可能损害第三人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也应当赋予登记行为的第三人即抵押权人以补偿请求权。在抵押登记行为中,登记部门的违法过错类型通常有以下几种:强行为抵押合同的当事人设定抵押期限;登记内容出现差错;抵押人与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互相串通,进行欺诈或者虚假登记等。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违法和错误的登记行为必须予以撤销,但是,撤销或者变更该登记行为只能纠正该违法行为,并不能弥补第三人(抵押权人)的损失。所以,应当给予抵押权人一定的补偿。有人认为,如果错误或者违法的抵押登记行为归责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抵押人,那么,抵押权人的损失应当由抵押人承担,而非登记部门承担。事实上,登记部门与抵押人、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二者是不同的。许可登记部门实施许可登记行为时负有注意的义务,如果未尽到该义务而许可了不该许可的事项,当然要对因此遭受损害的受益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特别对没有过错的第三人而言,撤销登记的行为必然使其遭受损失。这种损失不是抵押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抵押权人因为相信了登记部门行为的合法性造成的,所以,应当由登记部门承担抵押权人的损失。当然,抵押人并不需要直接就登记的合法性向抵押权人承担责任,但应当就其在抵押中的诈欺、伪造行为向登记部门承担责任,并且因此丧失信赖保护请求权。

(三)补偿的标准

行政机关撤销或者不撤销违法的许可行为,都有可能造成相关人的财产损失。对于这类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信赖保护利益的原则决定是否给予补偿。至于按照何种标准给予补偿则取决于损害的程度和法定的标准。按照台湾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撤销给付裁决以外的其他授益行政行为时,所应给予的补偿,是用于填补当事人因信任该行政行为的存在,而发生的财产上的不利益损失。对当事人的补偿,不得超过因行政行为的存续所能有的利益。因此,只补偿所谓的“消极利益”或“信赖利益”,至于“积极利益”或“履行利益”,则构成补偿的最高限额。例如,城建部门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核法了建筑许可证,后因该证违法而予以撤销。如果稀客证持有人对该行为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则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则应视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已经开始建设或者已经完工,以及支付的规划费、与客户解约的费用和建设费用而定。但开发公司不得要求补偿该项目完成后可得的利益。又如,抵押人以500万元的自有设备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并通过抵押登记部门登记,如果抵押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抵押人恶意串通,将他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登记在抵押人名下,后登记部门撤销登记,最终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贷款又难以实现抵押权时,登记部门应当承担何种损失?我们认为,抵押登记部门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即抵押人应当与登记部门共同对抵押权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如果登记部门的错误登记行为完全是由登记部门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登记部门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错误登记完全归责于抵押人,那么,登记部门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许巍旅行范文第3篇

去年10月,在具有浓厚艺术气息的四川美术学院,第二届“保时捷溢彩心”艺术作品征集活动经过两轮评选,最终评出了获奖作品。

获得第一名的是李成的作品《高兴》,作品描绘的是一群山区孩子欢呼雀跃迎接来访车队的场景,表达了孩子们身上与生俱来的质朴与天真。对于获奖者,主办方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除了为前十名获奖者提供现金奖励,还将资助前三名获奖者前往德国,参观德国著名的艺术院校以及保时捷工厂、保时捷博物馆。

所有获奖的作品如今正在2012年举办的艺术展及全国各地保时捷中心进行巡展。通过艺术作品征集让社会各界更多的人关注偏远地区的儿童教育问题,保时捷“溢彩心”公益项目显示出了其致力于支持中国青少年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期企业社会责任。

这其实只是“保时捷溢彩心”项目的一部分。保时捷中国首席执行总裁柏涵慕说,他们想要创造的是一个“大伞式”的项目:目前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即是保时捷与四川美院合作的艺术大赛;另一部分则是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的“移动教育资源与培训中心”项目。

他说,未来这把爱心大伞还会越来越大。因为未来有很多种可能性,会有更多的项目进入到大伞下面来。“保时捷溢彩心”这把彩虹大伞,是保时捷这个世界品牌跨越地缘界线、跨越民族和人种而做出的对下一代的承诺,也是基于百年来这个古老汽车品牌对于企业责任的深刻理解。

2009年至今,保时捷共捐赠了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以及六辆经过特殊改装的Cayenne用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中国教育部在四川和甘肃两地启动的教育援助项目。

交通工具也是公益的载体

一个豪华跑车品牌做公益项目或许拿出真金白银并不让人讶异,但最开始让人们难以廓清的是,保时捷在条件恶劣的山区为什么会捐赠动辄百万的豪华SUV?而不是用同样多的资金去购买更多的普通车型?

直到记者看到这几台经过改装的保时捷Cayenne,才真正理解到保时捷的用心。这些被捐赠到山区的Cayenne,除了闪亮的白色,车身上都印有“移动教育资源与培训中心”与“保时捷溢彩心”彩色Logo字样。据柏涵慕介绍,这些车子的轮胎和底盘都是做过特殊保护的,因为山区的路况条件要防止一切对车辆底盘的伤害。另外,在车顶还有一个特别储物空间,这样能够储放更多物资,这些改装全部在保时捷德国总部工厂完成。

可以想像,经过改装后的Cayenne已经能够适应山区的恶劣条件,并且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越野车。在把教育物资和一批批培训指导人员运送到项目点的过程中,这种平台化的运输工具显得至关重要。Cayenne宽大的车身、出色的运动特性和装载容量,能够迅速安全地将教育资源源源不断地输送到交通不便的地区。

2008年汶川地震后,来自全国甚至全世界的目光都聚焦于这个灾难之地。然而在四川与甘肃交界的更偏远地区,由于长期缺乏师资力量,加上震后这里的众多学校被破坏殆尽,使得这里的教育环境亟需外界帮扶。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教育与儿童发展项目处处长Lata Menon女士介绍,“对于当地教育资源比较缺乏的情况,通过项目的开展和实施,可以有效帮助当地切实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学习质量。运送的物资包括教师培训资料、学生用具、图书、体育用品等等。”

保时捷捐赠的Cayenne汽车克服了极端气候和恶劣的地形条件,走访位于四川和甘肃两省交界处的项目点。与此同时,由项目所组建的导师团队成员也随同“移动教育资源与培训中心”为学校的教师提供现场的培训和指导,为学生提供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等一系列综合辅导。

三年来,四川,甘肃两省偏远地区的3000名教师及55000名学生因此而受益,该项目提高了这些地区贫困山区的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学习质量,其中包括建立在大山里的村级小学。目前,这个项目仍在由保时捷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不遗余力地持续推进。

柏涵慕说:“‘保时捷溢彩心’是我们对下一代的承诺,我们也号召保时捷所有的员工、各家保时捷中心和所有的车主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支持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四川和甘肃推行的‘移动教育资源与培训中心’项目。”

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项目进展顺利。截至去年12月底,“移动教育资源与培训中心”项目不仅将实施目标提高到为441所学院的8189名教师及131804名学生提供更好的教学环境和教育质量,更将其覆盖范围从四川、甘肃两地扩展至云南,同时还将把资助时限从原定的三年(2009年~2012年)延长至五年(2009年~2014年)。

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

到过地震灾区青川的人都知道,实际上青川的物资和再建的硬件工程已经非常完备,缺少的是师资和心理的辅导。“当我们到了青川,看到他们灾后重建的校舍是非常新的,硬件设施已经很完善了。但是他们的师资力量是非常缺乏的,心理辅导也没有人做。”柏涵慕说。

他的话恰恰说出了大部分援建项目最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如何在物资已经足够丰富的情况下,去改变震后灾区的精神生活。

红光小学是位于青川县的一所小学,震后重新建起了教学楼。每天正式开课的班级很少——因为学生人数不多,全校只有几十个孩子,教学楼里有超过五分之三的教室是闲置的,只有一层和二层的部分教室坐满学生。

许巍旅行范文第4篇

2002年3月,开发商广州市和兴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其下属的子公司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开发的楼盘和兴雅园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002年3月22日到2008年3月22日。开发商交楼后,小区业主陆续入住,但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家住和兴雅园21栋1803房的业主吴海培自2008年5月起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虽经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催缴,业主以前期物业管理期限眉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公司在多次催缴无效后,于2009年5月向法院提讼,要求业主昊海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交纳自2008年S月到2009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及逾期交纳的滞纳金。

案件争议焦点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法院判决

2008年3月22目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约定的服务质量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也实际上享受了物业服务,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此法院判令业主吴海培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

【三种观点】

由于种种原因,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可能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而此时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交纳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往往会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那么,在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之前,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而开发商也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行为属于何种法律性质呢?在这个问题上,目前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1、附随义务说

该说法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相关义务,即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是在履行后合同义务。

2、无因管理说

该说法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由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尚未被选任或进驻等原因,原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事实上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

3、自动延续说

该说法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即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

[笔者观点]

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附随义务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促进实现主要给付义务以及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之后,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继续提供的物业服务显然不属于附随义务,而属于主要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主要给付义务的实现,其主要内容是通知、协助、保密义务。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两者的义务内容不同,因此,不宜认定前期服务期限届满后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为附随义务。

对于第二种观点,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依据,主要是为了倡扬社会互助的善良风尚,弘扬助人为乐、扶危济困的社会伦理。而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否具有这种扶危济困、弘扬助人为乐精神的目的呢?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独立法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以营利为目的商事主体。显然,其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为业主提供的服务不属于这种弘扬“好人好事”精神类型的“无因管理”行为。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据此,如果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物业服务行为认定为“无因管理”,则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人只能要求受益人(业主)支付必要的费用,即在提供物业服务中直接支付的费用,而不能收取必要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这与在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要求业主按照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是矛盾的,也违背了“无因管理”倡导的“崇义贬利”、“仁者爱人”的宗旨。

对于第三种观点,某些地方的高级法院在其的指导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第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满后,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没有续签物业管理合同,但又对物业继续进行了管理的,该如何确定其行为性质?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则为出售单位)未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但物业管理仍然对物业进行管理,为业主提供了服务的,业主也接受其管理和服务的,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一般来说,虽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但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之前,或者业主委员会虽然成立,但还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时,原物业服务企业还是按照原来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标准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实际上也享受了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同等的物业服务,则按照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业主应当按照原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服务费。法院在处理这种情况时,一般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其中包含的对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的条款仍然有效,只是合同的期限为不定期。

许巍旅行范文第5篇

全球经济状况

(一)欧元区经济持续萎缩

麦盖提公司(Markit) 公布的最新数据称,欧元区经济3月持续萎缩态势,其中法国企业活动大幅下滑,甚至超越了西班牙和意大利。经季节调整后,欧元区3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终值由2月的47.9降至46.8,创3个月新低。具体从成员国来看,德国3月制造业PMI终值为49.0,好于初值48.9,但不及2月份的50.3,显示德国制造业再度萎缩。法国3月份制造业PMI终值由2月份的43.9微幅上升至44.0,但仍处于萎缩区域。欧盟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欧元区3月经济景气指数为90.0,低于预期的90.4,为去年10月以来首度走低。以上数据再度为欧元区经济前景蒙上阴影。

(二)美国制造业连续4个月扩张

美国供应管理协会4月1日公布的报告显示,3月份美国制造业连续第4个月扩张,但幅度明显不及前月。当月美国制造业PMI为51.3,低于前月的54.2。美国劳工部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3月份美国非农业部门新增就业岗位8.8万个,远不及市场预期的20万个,但失业率较前月下降0.1个百分点至7.6%,降至4年多来的最低点。当月美国失业率下降的重要原因是劳动参与率下降,从前月的63.5%降至63.3%,为1979年5月以来的最低水平。

(三)世界贸易活动趋于活跃

3月,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BDI)报收于910点,较上月末提高153点,涨幅为20.21%。总体来看,世界贸易活动趋于活跃。

国内宏观经济总体良好

(一)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2.1%

3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2.1%。其中,城市上涨2.0%,农村上涨2.2%;食品价格上涨2.7%,非食品价格上涨1.8%;消费品价格上涨1.7%,服务价格上涨3.1%。

3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下降0.9%。其中,城市下降0.9%,农村下降1.0%;食品价格下降2.9%,非食品价格上涨0.1%;消费品价格下降1.3%,服务价格持平(涨跌幅度为0)。

(二)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同比下降

3月份,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1.9%,环比持平(涨跌幅度为0)。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下降2.0%,环比下降0.1%。一季度,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1.7%,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下降1.9%。

(三)采购经理人指数(PMI)仍位于临界点以上

3月,中国制造业PMI为50.9%,比上月上升0.8个百分点,连续6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分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4%,比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以上;中型企业PMI为50.3%,比上月上升1.5个百分点,升至临界点以上;小型企业PMI为49.3%,比上月回升3.3个百分点,为近12个月的最高点,但仍位于临界点以下。

(四)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加快

3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8.9%(为扣除价格因素的实际增长率),比1-2月份回落1个百分点。从环比看,3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月增长0.66%。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5%。

(五)进出口保持稳定

1-2月,我国进出口总值3.83万亿元人民币(折合6093.1亿美元),扣除汇率因素同比(下同)增长14.2%。其中出口2.05万亿元人民币(折合3267.3亿美元),增长23.6%;进口1.78万亿元人民币(折合2825.8亿美元),增长5.0%;贸易顺差2778.2亿元人民币(折合441.5亿美元)。

2月当月,我国进出口总值1.65万亿元人民币(折合2634.9亿美元),增长1.0%。其中出口8751.2亿元人民币(折合1393.7亿美元),增长21.8%;进口7789.7亿元人民币(折合1241.2亿美元),下降15.2%;贸易顺差961.5亿元人民币(折合152.5亿美元)。

金融市场保持稳定

(一)金融机构存贷款增长

2013年2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64.7万亿元,同比增长15.04%,环比增长0.97%。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93.71万亿元,同比增长14.64%,环比增长0.84%。2月存贷比为69.04%。

(二)货币供应量同比增长

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99.86万亿元,同比增长15.15%,环比增长0.66%;狭义货币(M1)余额29.61万亿元,同比增长9.54%,环比下降4.85%;流通中货币(M0)余额6.03万亿元,同比增长17.32%,环比下降3.67%。

货币市场利率

3月,货币市场利率处于相对低位的水平,资金面整体较为宽松。从全月来看,7天回购利率基本稳定在3.0%附近,仅在月末因为跨月因素和小长假因素出现了小幅攀升。全月来看,R07D品种月末收于3.43%,较上月末下行86BP;R01D品种利率月末收于1.73%,较上月末下行231BP。

公开披露的数据显示,公开市场操作本月整体表现为资金的净回笼,其中正回购到期为450亿元,正回购操作为1980亿元,本月共实现资金净回笼约1530亿元(见表1)。

债券市场价格走势

(一)国债收益率曲线陡峭化下行,利率债中期收益率盘整

3月份,受宏观经济数据向好、通胀预期回落等因素引发的流动性宽松影响,中债收益率曲线呈现持续下行的态势,其中,国债收益率曲线陡峭化下行,利率债中期收益率盘整而短期和长期收益率下行。具体来看,不考虑隔夜收益率,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各关键期限点收益率较上月末平均下行4.17BP,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AAA)和中短期票据(AAA)各关键期限点收益率较上月末分别平均上行1.18BP、2.73BP和3.66BP(见表2)。

(二)中债净价指数微幅上涨

3月,债券市场净价指数呈微幅上涨的态势。全月来看,净价指数从上月末的101.1478点调整到本月末的101.1713点,上涨了0.0235点。财富指数从上月末的148.116点调整至本月末的148.6331点,上涨了0.5171点。

债券市场的发行情况

3月份,债券市场新发债券444只,发行总量为8566.03亿元(见表3),同比增长36.62%。其中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新发债173只,发行量共计4962.3亿元,同比下降20.86%,占债券市场发行总量的57.93%;上海清算所登记新发债券228只,发行量共计2839.77亿元,占债券市场发行总量的33.15%;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共计43只,发行量763.96亿元,占债券市场发行总量的8.92%。

债券市场的存量结构

3月末,全国债券市场总托管量达到27.15万亿元(见表4),同比增加4.49万亿元,同比增幅为19.76%。其中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总量为24.46万亿元,同比增长12.56%,占全市场托管量的90.06%;上海清算所托管总量为2.05万亿元,占全市场托管量的7.55%;中证登托管的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总量为0.65亿元,占全市场托管量的2.39%。

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

3月,债券市场21个交易日共发生交易结算27.84万亿元(见表5),其中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的债券交易结算量共计21.95万亿元,在上海清算所发生的债券交易结算共计1.49万亿元,交易所债券成交共计4.39万亿元。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本月交易结算量环比增长了14.44%,同比增长4.42%;本月交易笔数(不含柜台)为102761笔,环比增长了57.73%,同比增长35.09%;日均结算量10452.96亿元,环比增长17.64%;日均结算笔数4893笔,环比增长27.69%。

(1)3月,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债券的现券交易结算量达76133.22亿元,比上月增加29473.34亿元,增幅达63.17%,同比增加9684.53亿元,增幅为14.57%。从交易活跃程度讲,3月活跃的机构类型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基金类,交易量分别达19299.85亿元、14819.03亿元、12494.59亿元和5867.27亿元。从债券机构买卖净额的角度讲,证券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主要为现券的净买入方,净买入量达到247.3亿元、111.7亿元、80.4亿元和39.7亿元;而基金类和信用社则表现为现券的净卖出,净卖出量分别为226.5亿元和101.2亿元。

(2)从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债券的换手率来看,3月当月的合计换手率是31.59%。其中,较为活跃的债券包括中期票据、企业债和政府支持债券,本年累计换手率分别为192.34%、153.17%和108.38%(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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