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司法公正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范文第1篇

可见,公平正义原则作为司法活动的总原则,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包括了公正的法院、公正的审判程序、公正的法律援助,等等,但最被人们所认可的,司法公正的原则其实主要表示的是审判程序的公正。审判程序是国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所必经的步骤与工作,包括从诉讼的提起一直到最后终审判决等一系列阶段。这一原则就要求在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均能做到公平、正义。正当程序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更是对法律程序必须公正的一种严格要求。

司法公正原则产生和发展于英美法系绝非偶然,除了有深刻的政治和经济背景外,在诉讼文化的发展上,其直接原因有三个:

其一,在刑事诉讼的结构方面,英美法系采取由一般市民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判,当事人双方在他们面前相互提出证据进行辩论,最后的胜负由陪审团判定。陪审团的评议不提示理由只给出结论,其性质就像“神的声音”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威,在这种诉讼结构下,结果是否真正合乎客观真实无从检验,只能由审判程序的正确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公正性。所以,程序的公正与否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其二,英美法系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则。即在无数过去已经审判过的案例中,找出与现在审理的案件相类似的先例,对眼前的案件作出同样的处理,相对于陪审团来说只是对案件的真实与否加以认定。遵循先例原则是关于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原理。由于事实上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所以,在贯彻遵循先例原则时,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尽量要找出有利于己方的先例,并通过辩论说服法官。在这种诉讼结构中,辩论的技术与程序就具有重大意义,审判程序公正就显得十分重要。

司法公正范文第2篇

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在诉讼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司法体系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司法活动的开展都以公正为终极目标。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是国家法律实施的坚强后盾,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肩负着惩治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权的神圣使命。因此,作为刑事审判部门如何充分发挥自己的审判职能以更好肩负自己的神圣使命呢?最重要的就是司法公正。

二、司法公正在刑事审判中的价值

司法公正作为刑事审判追求的根本目标,是衡量刑事司法能力强弱和刑事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1、切实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司法公正对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维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刑事审判而言,通过公正审判可以向人们明确昭示: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要受到刑法追究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并在此基础上行为遵法和守法的心理,从而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拥护,必然进一步维护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2、保障了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入宪法,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必须予以贯彻。在刑事审判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是人权保障法,通过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决履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责。一方面,通过依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犯罪侵犯,保护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人权。另一方面,就是在诉讼活动中,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处罚。通过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同时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3、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法院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司法是公正的,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就能得到保障;如果司法是不公正的,那么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又从何说起,整个社会就可能没有公正可言了。因此,对于刑事审判来说,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条件和底线保障。

4、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矛盾的社会,而在于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司法就是这套社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审判作为司法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刑事审判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在工作中坚持“严打”方针,坚持从重从快审判,坚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使得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得以伸张,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三、如何在刑事审判中充分体现司法公正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司法公正对于刑事审判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平时的审判工作中,我们应把公正裁判作为法官的一项神圣使命,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保障审判工作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1、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刑事审判中,司法公正的构建必须要有科学的司法理念,刑事审判也必须要在科学的司法理念支配下进行,否则对于刑事审判而言,司法公正只能是海市蜃楼。因此,应及时摒弃陈旧的司法观念,改变与现代刑事司法政策不相适应的凭经验、走老路的做法,树立适应现代刑事审判工作需要的刑事司法理念,自觉以科学的司法理念指导刑事审判实践,主要通过:

⑴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人权保护,尤其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真正确立“疑罪从无”原则,作到依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摒弃过分维护公诉意见的倾向,严格执行有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⑵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灵魂,是认定事实的根据,无证据则无事实,没有证据作为基础的事实,只能是个人的主观臆断和推测,缺少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而认定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不可信的,势必会造成冤错案件,势必会造成对人权的伤害。

⑶坚持中立原则。“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在保证公正得以实现的各种理念和制度中,“中立”处于显要的地位。中立原则就是要求法院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不能与一方有利害关系或对一方持有偏见和歧视。因此,应要求法官必须保持中立,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要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环节上保持一视同仁,做到既重视公诉方有罪、罪重的事实、证据和意见,又重视辩护方无罪、罪轻的事实、证据和意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不唯上、不唯情、不唯钱、只唯法。

⑷树立程序公正意识。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强化程序公正,就是要重视程序公正的价值,形成注重程序、程序优先的思维方式,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认真解决司法程序中的失范行为和随意行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审理案件,养成严格按程序办案的良好习惯,坚决杜绝不规范的办案行为,确保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受侵犯而得以实现。

2、提高审书人员的素质。笔者认为,要在刑事审判中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具有较高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和司法应用能力的学习型和专家型审判队伍,为刑事司法公正提供人才保障。为此,应在政治思想上要求审书人员必须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精通业务知识,增强奉献意识和公仆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筑起拒腐防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坚强防线,在大是大非面前,在金钱人情面前,在外来干预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为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作出贡献。同时,积极安排审判人员轮流参加相关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审判人员进行更高层次的学习,提升法学理论水平,从而提高裁量刑罚的能力。

3、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在刑事审判中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办案质量评查制等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通过制定一些制度和措施,规范和明确了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提高刑事审判效率,确保刑事案件质量,加强刑庭内部长效管理,增强审判员和书记员的责任感。同时,还应经常性地进行自查整顿,建立和完善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加强内部的审判监督制度,认真对待和处理群众申诉、自诉案件,认真对待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监督作用。

4、提高和重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公民参与审判活动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具体而言,公民参与审判活动,从实质上讲是将审判权交给公民行使的一种方式,也是审判民主化的一种方式。因此,应充分注重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作用,在审理案件时积极和人民陪审员交流沟通,在评议案件时,充分听取和采纳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使得人民陪审员真正起到履行社会大众监督司法的功能,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发挥刑事辩护在控、审中的制衡作用。刑事辩护制度虽然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对于保证刑事司法公正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充分发挥和保障刑事辩护职能,使其对人民检察院的控诉权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充分发挥制约制衡作用,才能避免和防止司法任意而滥用审判权的现象,才能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为此,应切实提高刑事辩护权的法律地位,维护刑事辩护权的法律权威,加强刑事辩护的透明度,并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必须在判决书中写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辩护意见有哪些被法院采纳,哪些没有被采纳。没有被采纳的必须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6、认真对待刑事案件典型案例的编纂工作,重视刑事判例对刑事审判公正的指导作用。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类似案件在处理的轻重上应基本相同,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同一性质,犯罪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如果由不同的法院审理,甚至由同一法院的不同的审判员审理,最终判决的结果可能差别很大,因此,加强刑事判例的编纂对实现类似案件的量刑平衡从而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为实现司法公正,还应认真对待并做好刑事典型案例的编纂工作,重视刑事判例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和对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要求各审书人员尽可能地撰写一些典型案件,为今后遇到类似案件时起到借鉴作用。

司法公正范文第3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祖守福、朱明海、赵连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并建议在4年至7年间量刑……本院认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祖守福、朱明海、赵连雄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量刑幅度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纳。”

    这是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近日一份判决书上关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内容。自2003年6月起,常州市武进区在刑事审判中推行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量刑建议的改革。量刑建议的提出,为法院判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见,有力促进了法律公正准确实施。为了将这一改革进一步深化,形成公开、透明、便于核查的运作机制,武进区人民法院与武进区人民检察院经认真研究协商,于2003年5月26日形成了《关于刑事案件庭审改革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对量刑建议改革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采纳与否及理由。

    量刑建议改革的实施,增加了检察官的责任感,提高了办案质量。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宋长庆说:“以前起诉案件不提出量刑建议时,只需考虑依法定罪,量刑不畸轻畸重就行。现在要提出量刑建议,就必须全面考虑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建议提得是否合适,直接反映了自己的办案水平。因此我们的责任心更强了。”

    武进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对这一改革也表示支持。他们说: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对自己也是一种约束,促使自己在判决时更全面地考虑案情,从而作出更公正的判决。检、法两家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范文第4篇

今年9月27日,市检察二分院邀请新一届市人大代表视察驻提篮桥监狱检察室,市人大代表顾倩燕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检察职能,安排好工作,选择参加这次活动。“人大代表代表了一种责任,只有积极参加相关活动,增加对相关领域工作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顾倩燕代表如是说。

为举办好这次“检察开放日”活动,市检察二分院提前两个月筹备,主动向26名新一届市人大代表征求参与意向。

在市提篮桥监狱,10名市人大代表听取了市检察二分院近年来检察工作情况介绍,视察了驻提篮桥监狱检察室办公区等,并围绕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等与检察官进行了交流。

根据管辖规定,市检察二分院对提篮桥监狱实行派驻检察,以维护国家法律在监管改造场所的统一正确实施。近年来,检察室积极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全面履行驻监检察职能。2003年以来,检察室连续两届被评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2011年荣获高检院“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

“检察室有几位工作人员?”、“检察室的监督任务重不重?”、“对于发现的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室如何纠正?”……代表们一边视察,一边询问在场的检察官,检察官则一一回答。

提篮桥监狱现关押各类服刑人员数千人,仅配备6名检察人员,检察室承担的监所检察工作非常繁重,每年需审核的减刑、假释等材料就达1500余份。为确保刑罚正确执行,检察室依法严格审核每一份报送材料,提出的纠正意见和整改建议均被有关部门接受。同时,检察室积极探索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出庭履职工作。2010年6月,本市首例原局级干部服刑人员减刑案在提篮桥监狱开庭审理,检察室派员出庭履职发表检察意见,取得较好效果。检察室还积极探索人权保障新途径,妥善解决服刑人员的合理诉求,切实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2008年,检察室与提篮桥监狱、律师事务所携手成立“提篮桥监狱服刑人员法律咨询站”,三方合作为服刑人员及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目前,咨询站每年要受理咨询300多人次,为服刑人员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数十人次。该做法已在全市监管场所推广。

围绕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室的监督作用、如何更好地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人大代表与检察官进行了热烈讨论。“前几年,部分地区的监管场所发生了‘躲猫猫’等一些影响恶劣的事件,使人民群众对监管场所的执法活动产生了信任危机。通过视察我们了解到,原来监管场所有着一套非常严密的监管体系,检察机关在其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希望检察室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从源头防范相关问题的产生。”许伟书代表说。代表们纷纷表示,通过视察,对检察机关职能有所了解,将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司法公正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舆论 民意 司法公正

近年来,北京崔英杰案、南京彭宇案、广州许霆案、上海杨佳案、湖北邓玉娇案等案件的司法进程和判决结果引起广大网民的高度关注,一时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倾向,给司法公正带来新的挑战和考验。

一、网络舆论不等于民意

纵观已有的研究成果,大多把网民在网络上表达的主流意见、主要倾向称为“网络民意”,“网络民意”甚至出现在司法机关的公文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认为这个名称容易导致网络舆论的缺陷遮蔽及等同民意,不利于网络环境下的司法公正问题的研究。

学界对民意的内涵众说纷纭,例如《辞海》解释民意是“人们共同的、普遍的思想和愿望”,美国学者文森特・普瑞斯将民意定义为“在特定背景下,公众对于集体所关注的特殊事件或行动,所采取的一种意见表达”。即便如此,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民意应该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这些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在纷繁复杂的公众认知中居于主流和主导地位,往往通过传媒(如报纸、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会议、信函、热线电话或者游行示威、静坐、、请愿等多种途径来表达。因此,网民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意愿、情感与倾向,属于个体的呼声,并不构成民意。大多数网民在网络上表达相近的意愿、情感与倾向,虽然符合民意中的主流特征,但并不一定代表民意,仅属于网民在网络中形成的舆论倾向。

一是因为网民不能代表民众。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网民总数达到4.85亿,其中10-19岁网民占26%,初中以下学历网民占43.7%,学生群体占比29.9%,1.31亿农村网民占比27%。①由此可见,网民尽管数量众多,但更不能全面代表13.39亿国人。况且低年龄、低学历网民比例较大,他们或者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还未成熟,或者知识结构有限,在匿名、自由的网络环境下发表意见的理性价值值得探究。

二是因为网络环境下的舆论极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网络舆论的匿名性、自发性容易产生“沉默螺旋”效应,进而导致“群体极化”现象,容易滋生极端言论、人身攻击、侵犯隐私和其他正当权利等非理性表达和行为。网络言行往往夹杂着偏激的社会情绪等非理性因素,容易产生偏向性传播,加之结构不均衡,使得网络舆论不具有代表性。

三是因为技术操控导致网络舆论存在不真实的因素。除了网民非理性表达和“群体极化”现象造成网民易受操控和欺骗之外,“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等为了特定目的而专门操作热点事件的网络组织陆续出现,网络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的过滤和修正导致信息丧失原始性、全面性,这些因素都使网络舆论的真实性难以保障。

二、网络舆论质疑司法公正的原因分析

首先在于现代法律精神与中国的传统思想和转型特征的冲突。现代法治理念及法律思维强调法律至上、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法律职业主义倾向明显,而民众继续坚守传统的思想认识,注重朴素的道德感和正义观,习惯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将司法问题道德化。二者的冲突在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下更加明显,传统、现代、后现代并存的社会结构,利益分化加剧的社会趋向,矛盾诉求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不满情绪蔓延的社会心理,使处于社会公正最后防线的司法经常面对个案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全局化的复杂局面。

其次在于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不能满足公众的要求。我国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主要环节还存在很多与社会现实、公众要求不相适应之处,例如立法过程还不能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的情况依旧突出,司法过程存在信息不对称、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普法工作流于形式而导致效果不理想。

再次在于个案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引起的晕轮效应。正如培根所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个案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负面现象在网络环境下极容易被迅速放大,晕轮效应不仅使个体网民产生放大后的压抑感、愤怒感,还会使很多网民感觉到整个社会司法不公正,极大地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途径探讨

网络舆论虽然不能代表民意,但基于即时性、互动性、多元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司法与社会的脱离,发挥民众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对维护司法公正进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着重大意义。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应以“开放但不迎合”的原则重视网络舆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及时正确地引导舆论,消除网民的种种误解,②而不是以鄙视的态度单纯斥责网民为法盲。

司法机关应建立对网络舆论的分析与回应机制,进而完善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机制。例如主要领导或专门人员与网民直接交流,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收集、调查、分析网络舆论并适当回应,建立案件审判、执行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以方便网民反映意见、查询信息,通过网络直播庭审过程、公开判决书、召开新闻会等方式加强案件信息披露,藉以宣传现代的法治理念,树立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公开的形象,从而获得广大网民的支持。

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条件成熟时可以实行陪审团制度。积极修正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明确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及其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良好运行。③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刑事审判中运行陪审团制度,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负责解决事实问题,不再决定法律适用问题,实现陪审团与法官之间的相互约束。

注释: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1(07)

②张智慧. “开放但不迎合”是网络时代司法应有的品格[N].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20日第 0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