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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概念;意义;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1
根据交易方式不同可以将服务贸易划分成广义的服务贸易和狭义的服务贸易,狭义的服务贸易就是出口国以出口现实的服务过程来达到进口国的某种要求来换取经济回报的交易方式。广义的服务贸易就既包括了实际存在的交易过程,于此同时还包括服务出口方和服务进口方没有直接交易的无形交易的过程。一般人们提到的服务贸易就是指广义上的服务贸易。就是指一方出口其服务,另一方进口服务的贸易方式。服务贸易涉及的领域有160余种,其中金融、咨询、旅游、交通运输、IT技术和教育等行业是服务贸易的主要领域。
全球范围内上所发生的服务贸易可以一般划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过境交付。是说一个国家的服务者在国内像国外的服务消费者提供其需要的服务,比如利用通信、网络或者邮电等方法提供的影音咨询等方式。第二,境外消费。一个国家的消费者到另一个国家接受这个国家的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并支付给服务者报酬的形式,比如出境旅游和留学等。第三,商业存在。指一个国家接受其他国家的个人或公司来到本国进行投资、合作或者设立独资企业和分部机构。第四,自然人的流动。指一个国家的自然人到另一个国家去提供服务,比如本国公司雇佣外国职员和来本国创业的自然人。以上四种交易方式,提供服务和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消费服务所在的国别就是服务贸易的进口国,提供服务的国别就是服务贸易的出口国。
二、服务贸易对各国经济的意义
如今全球经济都在向服务性质的经济转变,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同时成为新的国际形势下各个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他可以把一个国家所具备的服务生产力转换成可以和另一个国家进行贸易的价值形态,使本国的无形商品和无形资产国际化货币化,实现了增值价值的贸易方式,可以占用比较少的资源来实现更多价值的交易途径。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是各国实现本国经济增长,加快贸易发展,提高本国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在新时代对各个国家都有重大战略意义。
如今服务贸易已经变成国际贸易举足轻重的一个领域,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很多国家把服务贸易作为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战略替换的重要手段。发展服务贸易可以提高国家外汇水平,加强对外经济能力。有利于促进国内生产,提高人民就业率。扩大本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资本扩张。同时也会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繁荣,而且可以转移国内矛盾,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伴随着当代经济的发展,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已然成为评判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现状和阶段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国际竞争力和国民经济水平的重要表现之一,加速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是作为各国调整经济产业结构,增强服务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应对新形势的战略选择。
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世界国际服务贸易进出总额为72037亿美元,到2014年增加到93494亿美元,年均增长4.6%。其中旅游、交通运输和金融所占比例最大,在2010年这三个领域占世界贸易总额的58.1%,到2014年三项占世界贸易总额的55.2%,四年之间下降了2.9个百分点。其中金融行业增长最快,由2010年的9643亿美元增长到2114年的13119亿美元,平均每年增长7.3%。
三、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1.服务在各国加速转移转移,加快了服务贸易的发展发展
新兴的服务贸易在各个不同的国家之间的不断转移是如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化的最主要的一个特点。服务贸易的跨境移动,有很强的推动作用,当今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同时也带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一体化。大型跨国公司在世界全球大市场中组织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同时也必须有金融、运输、通信等服务的支撑,引起了生产性的服务业在国际分工和产业转移的过程中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移动的态势。其次,由于IT技术的不断进步,是交流更加方便快捷,更加促进了服务贸易在国与国之间的飞速发展。
2.世界服务贸易加速结构优化,新兴服务产业发展迅速
自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球的服务贸易结构出现了特别大的改变,服务贸易的发展方向趋近于向资金密集型和知识技术密集型改变。同时,伴随着世界的信息技术革命的快速发展,这些因素大大加强了服务贸易活动的可行性,加快了例如像IT技术、信息咨询、财务管理和通讯等新兴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全球的服务贸易将会慢慢从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的传统服务贸易方式,逐渐向资金和知识密集型的现代化的服务贸易发展。
3.服务贸易的外包成为促进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国际服务外包行业增长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发包方仍然是老牌经济强国如美国、日美和西欧各国。但是,接包方除了像印度、巴西、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之外,像中国、俄罗斯、以及东南亚等地区都在积极的承接服务贸易的转移和外包,正在成为新兴的竞争者。服务外包的变化和服务贸易的全球化,已经变成了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一台强劲的发动机,并且也将会对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产生深刻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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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服务贸易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
一、国际服务贸易方式特点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的交易过程。服务贸易作为货物贸易的辅助项目是二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日益崭露头角,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随着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多边贸易的谈判重点也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of Services,简称GATS),服务贸易被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对各国服务贸易,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都产生着重大影响。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通过四种提供方式被定义:过境服务 (C rossB orderS upply),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ConsumptionA broad),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接受服务;商 业 存 在(CommercialP resence),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方境内建立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Movemento fP ersonnel),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个人到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
国际服务贸易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形式,其特点鲜明:第一,服务贸易是一种无形贸易,具有不可触摸性、不可储存性和不易运输性,因而导致服务出口方式多样化;第二,服务贸易的生产与消费往往同时发生,所以服务的生产和出口过程在一定程度上讲也就是服务的进口和消费过程;第三,服务贸易的对象主要是智力,如专利、版权、法律和会计等,且贸易过程中通常不涉及服务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第四,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和服务机构的跨国设置,都与资本、劳动力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密切相关;第五,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一般只在各国的国际收支表中显示,而在各国海关进出口统计没有显示;第六;对服务贸易的监控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海关关税的方式进行,而只能通过国家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来达到目的。
二、我国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入世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视程度在履行我国对WTO有关金融、通讯、旅游、教育和咨询等方面的各项承诺的过程中,我国服务贸易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受各种制约因素的限制,整体竞争力较弱。
1.发展速度快,但整体水平低下
中国产业结构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了标志性的变化,服务业比重于1985年开始超过农业,国民经济总量增长从主要由农业、工业带动转为主要由工业、服务业带动。按可比价计算,在1990年~2004年GDP增长的9.3%中,5.8个百分点来自工业的贡献,2.5个百分点来自服务业,1.0个百分点来自农业。与此同时,中国的服务贸易取得快速发展,2003年进口总额为46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1%出口总额373亿美元,增长20%200 5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规模达到730亿美元,同比增长24.5%。显示出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正在日益上升。但是 ,我国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仍然较低,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比率仅占1%左右,这与我国的人口、总体经济实力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水平是极不相称的。并且我国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匹配程度大大低于世界水平。2006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占整个对外贸易(货物和服务贸易)的比重为10.2%,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远低于货物贸易所占比重,说明中国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匹配程度大大低于世界水平。
2.发展结构不合理
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我国服务贸易体系基本形成,从服务贸易进口看,已形成了以金融业、零售商业、旅游业民用航空运输业、房地产业、租赁业等为主的服务行业;从服务贸易的出口上看,已形成了以国际旅游业、国际金融业与保险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国际运输业为主的行业。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结构很不合理,我国目前仅能提供40多种服务,其中大部分是传统的消费,如旅游业、商业、餐饮业等,生产很不发达,许多种类的服务尚难以提供,特别是一些资金、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产业,有的刚刚起步,有的尚属空白。我国服务贸易收支中规模最大的三个项目仍然是运输、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从总体上看,我国服务业的基本特征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企业居主导地位,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企业所占比重十分低,以至于人们习惯于把服务业就业视作解决企业富余人员的渠道,其实这是我国服务业行业水平低给人们造成的误解。
3.服务贸易逆差不断扩大
我国服务贸易近几年国际收支逆差变动较大,并且逆差有不断加大的趋势。这说明我国服务业的整体竞争力在国际上处于比较劣势。(1)国际运输支出增长迅速。 (2 )保险收支差额进一步扩大。(3)其他商业服务顺差有所回落。(4)专有权利和特许支出明显上升。
4.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入世后,中国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都将不断提高。过去禁止外商进入的领域,现在逐步开放,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贸易开放格局。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已先后在零售商业、金融保险、旅游和一些专业服务领域开放了国内市场。国外服务业的进入与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他们带来了先进技术、规范化的企业制度和管理经验,带来了国际通行做法与观念,为我国服务企业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客观上促进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建议
通过对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分析,结合我国服务贸易实际情况及发展制约因素,我国需要从产业结构优化、发挥政府职能,以及其他方面选择符合国情的发展策略,以应对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1.优化产业结构
(1)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我国服务业的总量偏小,比重偏低,服务贸易的扩大,尤其是服务出口的扩大,基础在于本国服务业的发展。只有不断发挥服务业的比较优势并积极培育竞争优势,服务出口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我国服务业的落后严重制约了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增强我国服务业的整体实力,全面提高我国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为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创造有利条件。按照《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要求,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不断提高层次和水平。首先,国家要继续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使产业政策适度向第三产业倾斜,并明确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其次,要注意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发展服务业中的作用。发展服务业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服务业门类多,层次高低悬殊,仅靠某一方面力量是不行的,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由国家、集体、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一起上。
(2)调整服务业结构,增强竞争优势
从国内产业发展的基础看,我国具备了在“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基本条件。一是国内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在较快提升,包括汽车及零部件、数控机床、电站设备在内的一批技术含量较高、附加值较高的产品,出口有望出现突破性的决速增长。二是传统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继续提升,即使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也可以从出口中获得更大的收益。三是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提升产业层次和加工深度,加强研发能力,有利于提升其出口商品的国内增值率。我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优势资源是劳动力资源、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因此可根据服务产业部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增长速度和比较优势等方面的排序,确定发展服务贸易的战略重点,优先发展旅游服务、工程承包、劳务输出等具有传统竞争优势的服务行业,提高这些行业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增加贸易的附加值,并不断挖掘其发展潜力。大力发展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服务。我们还应注意培养新兴服务业的竞争优势,发展诸如咨询、金融、技术专利和通讯等高层次服务行业。加快建立服务贸易高等要素生成机制,努力提高服务贸易高等要素的市场供给能力。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应该建筑在高等要素的生成机制上,最终落实于人力资本要素上的竞争。我们在制定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时,要注意加大对教育、科研和开发等高等要素的投入,加速建立健全服务贸易高等要素生成机制,努力提高高等要素的供给能力,这对于促进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中国服务产品的科技含量是至关重要的。
2.调整政府职能
(1)灵活运用保护政策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一步开放服务业的,也没有一个国是毫无保留地开放所有服务部门的。因此,面对国际高水平服务业的冲击,中国必须制定适度的服务贸易保护政策《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若干特殊的优惠待遇、宽限期,以及保护措施,中国应充分加以利用。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有选择地、适度地开放国内服务市场。这样对未开放的国内服务市场客观上形成了保护。第二,在对外开放的服务市场领域,实行一定的进入限制,如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资格限制等。第三,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国内服务市场的竞争行业进行管理,如价格管理、垄断竞争行业管理等。第四,对国内部分服务行业和领域制定产业倾斜政策,在税收、财政、信贷、人员培训及科技支持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2)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透明度
目前,我国已有限制地开放了部分服务市场,但由于缺乏配套的管理法规,使市场竞争中出现不应有的混乱场面。所以,为了促进服务贸易沿着正常、健康的轨道发展,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把对服务贸易的投资、税收及优惠条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尤其要制定一部我国服务贸易基本法,并加快各服务部门的立法进度,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前,做好立法的准备,也是我们争取主动的一项措施。此外,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前提下,我们应进一步增加我国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对有关各项服务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予以公开,以便外国服务提供者更加了解中国服务市场,寻求合作机会,同时也防止了有些国家以此为借口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3)完善服务贸易体制
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对于服务业,一方面存在管制过多、过严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管制不力或缺乏管制的问题。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关键是要迅速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首先,要明确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范畴。其次,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服务贸易涉及诸多部门,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服务贸易管理组织。
另外如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有选择的实施服务业对外开放等都是目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从长远来说,提高我国服务业竞争力、改善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状况的根本举措是加大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力度,深入开发人力资源。从本质上说,现代服务贸易是以人力资本密集型服务为制高点的贸易,在迅速发展的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更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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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阐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一般概念及法律特征。并在国际上第一次从理论方面深入研究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其次,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三种形式,并根据WTO的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的分类,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区分为13大类;再次,详尽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并简略说明了每一条的具体内容及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最后,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法律应适用的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服务行为 法律适用原则
一、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
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l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理解为: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据这一概念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体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居民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不强调他们的国籍,而主要以他们的住所或居所为基准;(2)其标的必须是服务行为,“服务行为”具有无形性、同时性以及不可储存性的特点,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基本区别;(3)其具有连续履行性,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又一区别;(4)其性质既具有贸易性也具有投资性。这一特征也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际服务贸易法,这一特征与其它两种国际贸易是有区别的。
我认为从理论上讲,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当定义为:同一国家的居民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或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行为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主体,二是标的是否跨越国界。就主体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国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同一国家的居民如果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就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跨越国界”的,如电信的国际服务行为、运输的国际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标的“跨越国界”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主体是否为同国家居民,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就标的是否跨越国界而言,服务行为既可以是跨越国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国界的,不同国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也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如现场消费服务行为、登载广告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否跨越国界,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确认,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确认是有一定区别的,实践中确认的难度也大一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内服务贸易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主体和标的,凡是“同一国家”居民就“未”跨越国界的服务贸易所达成的协议,就是国内服务贸易合同;反之,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与种类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头形式(包括书面或电子文件证明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电子文件形式。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是相当复杂的,从理论上讲应当以其“标的”作为区分的依据。根据 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分类表对服务贸易行为的划分,服务贸易行为分为11大类142个具体项目。11大类包括:商业服务行为、通信服务行为、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行为、销售服务行为、教育服务行为、环境服务行为、金融服务行为、健康与社会服务行为、同旅游相关的服务行为、娱乐和文化及体育服务行为、以及运输服务行为。据此,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共有13类,这种分类方法在目前来说,还是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其具体包括:
(1)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专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法律服务合同、国际会计服务合同、国际审计服务合同、国际税收服务合同、国际工程服务合同及国际兽医服务合同等;B、国际计算机网络服务合同,如国际计算机硬件装配咨询服务合同、国际软件执行服务合同、国际数据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数据库服务合同等;C、国际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如国际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社会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人文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及国际交叉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等;D、国际房地产服务合同,如国际房地产评估服务合同等;E、国际租赁服务合同,如国际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国际飞机租赁服务合同及国际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合同等;F、其它的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国际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国际广告服务合同及国际包装服务合同等。
(2)国际通信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邮政服务合同;B、国际快件服务合同;C、国际电讯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话服务合同、国际电报服务合同、国际传真服务合同、国际电路租用服务合同、国际电子邮递服务合同及国际电子数据交换服务合同等;D、国际视听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视服务合同、国际录像服务合同及国际录音服务合同等。
(3)国际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合同,如国际建筑物的建筑服务合同、国际建筑物修缮服务合同及国际建筑物装饰服务合同等。
(4)国际销售服务合同,如国际机构服务合同、国际批发贸易服务合同、国际零售服务合同及国际特约服务合同等。
(5)国际教育服务合同,如国际初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中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高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成人教育服务合同及国际短期培训教育服务合同等。
(6)国际环境服务合同,如国际污水处理服务合同、国际废物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环境卫生服务合同等。
(7)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保险服务合同,如国际货物保险服务合同、国际人寿保险服务合同、国际再保险服务合同及国际保险经纪和服务合同等;B、国际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合同(国际保险服务合同除外),如国际存款服务合同、国际贷款服务合同、国际金融租赁服务合同、国际汇付服务合同、国际托收服务合同、国际信用证服务合同、国际担保服务合同、国际货币支付和转移服务合同、国际票据转移和支付服务合同、国际证券发行服务合同、国际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国际金融资产清算服务合同、国际金融咨询服务合同及国际金融信息提供和转让服务合同等。
(8)国际健康与社会服务合同,如国际医疗服务合同、国际保健服务合同及国际社会服务合同等。
(9)国际旅游服务合同,如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国际旅游经纪人服务合同、国际导游服务合同及与旅游相关的宾馆和饭店国际服务合同等。
(10)国际娱乐服务合同,如国际歌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戏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音乐演奏服务合同及国际杂技表演服务合同等。
(11)国际文化服务合同,如国际新闻机构服务合同、国际图书馆服务合同、国际博物馆服务合同、国际档案馆服务合同、国际互连网文化服务合同及国际文化交流服务合同等。
(12)国际体育服务合同。
(13)国际运输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海运服务合同,如国际海上客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货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拖船服务合同及国际海上救助服务合同等;B、国际空运服务合同,如国际空中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空中货运服务合同;C、国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铁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铁路货运服务合同等; D、国际公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公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公路货运服务合同等;E、国际管道运输服务合同;F、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合同:G、国际集装箱服务合同
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内容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在基本结构上是相同的,也是由首部、正文以及尾部所构成,核心内容仍然是约定在正文中。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不同,不同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相应地其内容也必然有所区别.在此仅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分析研究如下:
(1)当事人条款。若当事人为同一国家居民,那么就应当写明各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联系方式等;若当事人为不同国家的居民,那么除了应当写明上述情况之外,还必须明确其“居住国”名称。
(2)定义条款。当事人应当将认为在合同中可能会引起误解的词语,尤其是关键性词语列入该条,逐个进行解释。例如服务、服务行为、服务标准或质量等。
(3)服务项目条款。主要应当约定服务范围、具体服务事项。本条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应当详细列举约定。
(4)服务质量或标准条款。当事人约定服务质量或标准时,应当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若没有国际标准,就应尽量采用行业国际领先标准;如果行业国际领先标准不易确定,则应当采用双方认可的标准。但是,无论如何,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约定该条款。
(5)服务地点、时间和方式条款。该条款应当特别注意服务时间或期限。还应包括相关资料交付的内容。
(6)服务质量检验条款。包括检验人、检验标准、检验范围、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检验结果证明等。
(7)服务事项保密条款。包括保密对象、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泄密责任。
(8)服务费用支付条款。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法、支付地点、支付时间、支付币种以及税收的承担等。
(9)损失或损害赔偿条款。包括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或具体数额的确定等。
(10)免责条款。该条款应当包括名词解释和事件范围两部分内容。
(11)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当事人除可以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外,还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如果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裁决效力等加以明确约定;如果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诉讼法院加以明确约定。
(12)法律适用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还是国际法律规范,一般都允许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供选择的法律规范包括:当事人双方一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第三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以及国际服务贸易惯例。但是,当事人在自由选择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时,必须是合法的、善意的,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13)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附件。该条款是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件以“清单形式’’列明,并说明所列“清单”的全部附件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还应当注明其签定的地点、日期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包括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这些原则已被当今国际经济法确认为国际经济合同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合同范畴的国际贸易合同是不能例外的,显然,作为国际贸易合同范畴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更是不能例外。毫无疑问,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同样也必须遵守这三大原则:
(1)自由选择原则。意思自治是一项传统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而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发生质变,产生了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的“自由选择”法律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其具体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应当遵守某种可以确定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内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国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任何一方主体所属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主体所属国之外的第三国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在国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惯例。(2)最密切联系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畜,其具体是指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的情况下,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则适用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和国际服务贸易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实质,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的补充和丰富。该原则的核心是“最密切联系”,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就是合同的签定地、履行地及其纠纷解决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在当事人未适用自由选择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则适用此项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适用其签定地、履行地或者其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三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具体适用那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则应区别情况分别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纠纷。则当事人在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时应当遵守(或谓“适用”)行为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确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或者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而必须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则应当由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无论是由当事人还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确定适用某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在适用该国法律规范时必须遵循下列顺序:第一、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服务贸易条约(包括双边服务贸易条约、多边服务贸易条约及国际服务贸易公约);第二、国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第三、国际服务贸易惯例;第四、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法律原则。
(3)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其具体是指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法院已确定适用某一国家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情形下,该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得违反、损害或有损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签定地、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或仲裁机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及善良风俗等“禁止性”规定或习惯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该原则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和最密切联系法律适用原则进行限制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凡是已确定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某一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不符合该原则的,则有关当事人或纠纷解决机构应当重新确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应适用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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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贸易总协定》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键词] 服务贸易;双边合作;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 F75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中国与德国服务贸易合作的动因探析
(一)中德经贸关系随政治关系的加强持续升温
三十多年来,中国一直保持着德国在亚洲最大贸易伙伴的头衔,而德国也是中国在亚洲的最大贸易伙伴。2011年,中德双边贸易额达到近1793.3亿美元,同比增长16.1%。其中,德国对中国出口899.3亿美元,增长26.6%;自中国进口894.0亿美元,增长7.1%;德方顺差为5.2亿美元,而上年同期为逆差。中国为德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近年来,随着中德政治关系的升温,双方在各领域的合作也将广泛展开。
2006年5月,默克尔第一次访华,中德双方即签署了19份双边合作文件,涉及技术、财政、通信、能源、文化、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等众领域。2011年可以说是中德关系取得丰硕成果的一年。中德政府磋商在德成功举行,双方各派出了十几位政府部级领导,并签署了近20个合作文件,开展的合作项目十分广泛,包括:在新能源、节能环保、能效领域的合作;这次会谈达成的双边合同金额超过150亿美元,为中德合作之最。2012年2月,默克尔第五次访华,旨在进一步充实中德战略伙伴关系的实质内容,从而对推动中德在更加深入、更高层次的经贸合作中取得顺利进展。
(二)欧债危机使中德寻求合作
欧债危机的负面效应持续发酵,欧洲经济丝毫未见好转,作为欧盟核心国家的德国被寄予厚望,成为欧元区各国的“救命稻草”,然而以欧盟国家为主要贸易伙伴的德国出口也遭受重创,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表明2012年德国的经济增速将放慢脚步。从现有条件看,欧洲经济发展想要跨越重重障碍就需要中国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以默克尔为首的执政联盟高度看重中国,认为优先推动对华经贸往来以打开中国庞大的消费市场是最为稳妥的做法。近年来,中德关系的确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中国的金融、保险和通讯等技术密集型服务行业是服务业发展的薄弱环节,而这些新兴服务业是德国的优势产业。并且,从竞争力指标来看,德国服务业开放度和市场占有率均优于中国,中国服务出口的国际市场占有率较低,在国际市场整体竞争力较弱。因此,中国可以不断地在向欧洲学习,为欧洲国家服务业的提供商提供了很多的合作机会和庞大的市场,欧洲可以给中国提供很多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相关人才。
(三)德国技术与中国产品互补
中国拥有世界最大的市场,而德国是世界最大的技术输出国,中德两国的贸易是可以相互依赖,相互受益的。德国是中国在欧盟内的最大贸易伙伴和投资及技术引进来源国,德国的高新科技正式处于产品和服务产业链低端的中国所缺少的,德国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首屈一指,而中国拥有廉价的劳动力和强大的生产制造能力,如果将德国的技术与中国的生产能力融合,无疑将使我国的生产业得到质的飞跃。在世界经济依然存在诸多不确定的情况下,中德经贸关系不仅没有被削弱反而变得更加紧密,这让上述问题有更大的探讨空间。一方面,德国因为债务危机导致诸多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面临困境,有技术却缺乏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国力不断增强和中国企业实力的提升,中国的高额外汇储备也使中国企业的确有走出去的需求和愿望,德国的技术市场一直就是中国非常看中的一个合作领域。不论在过去还是将来,技术贸易将会一直成为中德贸易合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点。
二、中国与英国、德国服务贸易合作进程及特点
(一)中德服务贸易合作的进程
1.中德教育合作
中德在建交之后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十分顺利,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语言教育,形式包括学生交流、培养高层次人才、联合科研、校际合作等。数据显示,中国在德留学生在2010年底已达到29616人,在华德国学生则达到4800多人。
在高教领域,2002年,中德签署《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这是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此类协定。中德合作办学作为教育服务贸易合作的一种重要模式也达到了一定高度,南京大学和德国哥廷根格奥尔格·奥古斯特大学共同投资建立的中德法学研究所、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和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成为中德教育合作的典范。在职教领域,德国是中国最早和最大的合作伙伴。1994年,总理访德期间,中德两国政府发表了《关于加强职业教育领域 合作的联合声明》。十几年来在中德双方共同努力下,已建成中德职教实体项目32个,主要分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和职业教育服务机构,中德在这个领域的合作促进了中国职业教育观念的改变。德国“双元制”的职教模式使我国职业教育更加注重实用性和服务性。在语言教育领域,中德已合作成立并投入运营11所孔子学院,德国很多教育机构也开展了德语的教育工作。中德教育合作将继续以政府支持和民间交流相结合的模式发展,以中德教育服务的合作框架为依托,促进我国教育提升到新的层次和高度。
2.中德文化合作
文化交流合作是相互理解的基础,以中华民族为代表的中国和以日耳曼民族为代表的德国同属文化底蕴深厚的国家,因此,德国和中国建交后十分重视文化领域的合作,1979年第一个文化协定是进一步合作的首要基础。2005年11月,中德为促进双方规模更大、水平更高的文化合作与交流,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这使近年来中德文化交流更加活跃,双边关在在文化领域的推动下,更上一个台阶。
中德在艺术和音乐领域的文化交流合作活跃,两国艺术家通过众多音乐访问演出和展览会相互传播了彼此丰厚的文化。2001年,中国作为第三届柏林“亚太周”主宾国在德国举办为期两周的“中国文化节”活动,在德国当地掀起了一股中国文化热。2009年,中国应邀担任法兰克福书展主宾国,这是中国出版业迄今为止在国外举办的规模和影响最大的文化交流活动。2011年4月,中国国家博物馆联合德国柏林国家博物馆、德累斯顿国家艺术收藏馆和巴伐利亚国家绘画收藏馆,在北京共同举办大型主题展览《启蒙的艺术》,这是德国三大博物馆首次在欧洲以外联合办展。中国在2012年中德建交40周年之际在德国举办“中国文化年”,在德国不同城市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3.中德金融合作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与德国联邦银行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在货币政策、金融稳定、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开展交流。2002年,两国央行签署《关于中央银行技术合作的框架协议》,德国央行每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5至6期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的培训项目。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分别于1998年、2001年和2004年与德国联邦金融监管署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在此框架下,两国金融监管机构在人员培训、信息交流、技术合作、跨境监管、及时预警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为维护双方互设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营、市场稳定和防范风险跨境传递提供了有力保障。中国监管机构将在投资安全、养老与医疗保险等重点领域加强与德方技术合作和经验分享,通过学习和借鉴不断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截至2011年4月,共有13家德国银行在华设立1家法人银行、5家分行、1家批发分行和11家代表处。而我国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在德国设立分行,农业银行在德国设立代表处。
(二)中国与德国服务贸易合作的特点
中国与德国服务贸易合作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中德双边服务贸易结构具有很强互补性。德国科技发达,以制造业为基础的生产业实力雄厚;而中国以劳动力、资源密集型产业见长,在生产业上双方将有许多合作的机会。在新兴服务领域情况亦是如此,从上文中用贸易互补指数分析中德服务贸易合作潜力的章节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德服务贸易结构互补性很强,合作潜力巨大。
第二,中德服务贸易合作领域多而广。中德在服务贸易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合作越来越多,中德不仅在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领域的合作快速增长,金融和投资等服务领域的合作也在铺开。
第三,中德服务贸易合作在深化。现在我国已经基本兑现了当初加入WTO时承诺的服务业开放标准,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建筑、分销、法律、旅游、交通等在内的众多服务部门,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水平大幅提高,德国在资金密集型的新兴服务产业以及低碳经济发展方面优势明显,这有利于中德在现有合作领域加大合作力度,扩大合作规模。
三、加强中国与英国、德国服务贸易合作的对策建议
(一)中国应坚持渐进式开放服务业市场,引入竞争机制
受制于起步晚、水平低的因素,我国服务贸易开放程度还是不高,尤其在金融和保险等新兴服务业,外国跨国公司涉及比较少。鉴于服务贸易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务开放程度已是中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必经途径之一。但对中国来说,开放不能一蹴而就,当前的中国服务贸易还处于成长阶段,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并没有足以保护自身发展的竞争能力,因此渐进式的开放政策成为开放中国服务市场的明智选择。在渐进式开放过程中,必须首先结合我国服务贸易当前的发展状况及特点,在既符合国际规则又能保证服务业充足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分行业分地区地开放,由东向西由强到弱地开放。开放市场虽然给中国企业带来冲击,但对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来说,亦是一次不容错过的机遇。
(二)加快欧美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进程,放宽对华新兴技术出口限制
虽然德国主张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整个欧盟作为统一的经济市场并未真正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德国作为欧盟中的龙头国家,应采取更加有影响力的行动促成欧盟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有利于中国与德国积极推动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合作。同时,中方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和完善服务贸易投资环境,使中国市场环境更加透明、规范、便利、充满活力,积极推进双边服务合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为双方产业转型升级和服务经济振兴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中国政府鼓励扩大对德国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德国也应以更大的魄力放宽对华在高端制造业、航空航天、创新产业、金融服务业、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新兴技术出口限制,这有利于双边贸易实现平衡、持续增长。
(三)拓宽服务贸易合作领域,全方位深化服务贸易合作
为应对复杂的经济形势,德国应坚定信心继续扩大对华服务贸易合作:一是拓宽服务贸易合作领域。德国在高端制造业十分强势,高端制造业延伸出的生产业包含工业设计、市场调研、软件开发等领域,这些都是中德未来加深合作的重要领域。二是抓住德国服务业转移发展服务外包。当前服务转移已经成为削减成本的重要手段,德国也在积极的进行产业转移。中国应采取相关配套设施以把握服务外包的机会,如完善基础设施、完善法律管制框架、提高研究与开发能力、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三是加强人文文化和信息交流。德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了解不够,偏见较深,只看到中国经济进步,而不承认这种进步是背后政治社会制度的支撑。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合作的进行中多包含着文化因素,中国与德国应搭建更高级别的文化交流平台,促使双边人文文化的相互了解和理解。德国在华投资企业应该慢慢适应中国特有的、灵活的思维方式,设身处地的将自身资源有效地放置在中国。对于中国企业与员工来说,也要尽量学习和理解德国的经商习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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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铁山,冯宗宪.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动态比较优势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008(9).
一、交易费用与国际服务贸易的负相关关系
国际服务贸易是国际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产物。分工和专业化一方面提高了生产服务的效率,增加了国际服务产品,另一方面,又使得人们为了“消费多样性”的需要,通过市场与他人进行服务与产品或服务与服务的交换,并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就取决于服务产品在分工与专业化之后所带来的好处与其因为交换而产生的交易费用之间的力量对比。
通过有关模型分析,我们知道交易费用越小(即交易效率越高),服务消费者从分工中得到的净好处就越多,其购买服务的愿望就越强烈,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就越快;反之,当交易费用很大时,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就会受到约束。交易费用的大小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成负相关关系。
二、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分析
市场交易受交易费用的影响,而交易费用产生的基本原因是经济个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备及其利益冲突。国际服务贸易亦是如此。但是,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交易费用要受到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例如:贸易的标的物——服务具有一些独特的性质,一国政府总是倾向于保护本国服务业、限制国外服务提供等等。
(一)服务的特征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
服务与货物相比,具有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不可储存性及异质性。这使对服务的质量评价与对货物的质量评价很不相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的质量评价通常有一定的指标,在交易前进口方以掌握货物的形状、重量、规格、性能等较为完整的质量信息,对货物的效用预期一般比较准确。但是,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是一种缺乏直观的、具体的存在形态的商品,而大多数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又是同时进行的,只有在服务生产与消费完成之后才能真正确定服务的质量和所能带来的效用(而且,有些服务所能带来的效用必须经过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才能知道,例如:国际广告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这就使国际服务贸易所需的交易费用受到影响。
1、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价费用比较高。市场交易的定价依据一般是:交易可能带来的效用及交易标的物的市场需求状况——这两者都与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有关。这样,在服务的质量评价困难的情况下,服务的进口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必须在定价前对服务的特点、服务出口方生产服务商品的技术条件和人力条件、服务出口方生产服务商品的质量稳定性和信誉状况等等信息进行收集。而且,这些信息的收集又会因服务的无形性而非常困难。这就产生了国际服务贸易中比较高的定价费用。
2、国际服务贸易的谈判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比较高。这是由服务的进口方与出口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在任何一项交易中,都可能存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服务的无形性使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进口方更加难于了解出口方所拥有的关于特定服务的知识,从而加剧了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易引起机会主义行为(如:欺蒙拐骗等)。这就使服务进口方(信息少的一方)不信任服务出口方(拥有隐秘信息的一方)。为了能最终订立合约,服务的进、出口双方需要进行艰苦的谈判,以确保自己的利益没有因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受到损害,谈判的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因此而加大。更糟的情况是:如果服务进口方认为服务出口方“欺骗”的可能性很大,并坚持按该服务的市场平均生产效率来估算“公平”的交易条件,而服务出口方的实际生产效率是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则原本可以互利的交易就会由于欺骗的可能性和缺乏相互信任而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近似地认为国际服务贸易的谈判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是无穷大的(这种情况又被称为“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内生交易费用”)。
3、国际服务贸易中交易偏离一致性时产生的费用比较高。交易偏离一致性时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适应成本、再次讨价还价成本、惩罚违约行为的成本等。有些服务贸易的不适应成本是比较高的,例如:国际海运服务的误期会极大影响季节性商品的销售;市场研究及公共观点调查服务的不全面可能导致公司决策的失败等等——而服务的无形性、服务信息的不对称性似乎是倾向于加大这种不适应成本发生的可能性。再次讨价还价的成本与前述的谈判情形类似。惩罚违约行为的成本则同样要受服务特征的影响。因为在惩罚违约行为之前首先要判断“违约”的发生与否。而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判断“违约”是否发生的难度一般比在货物贸易中要来得大。原因是:在货物贸易中,进口方可以要求出口方邮寄样本或对货物的各项指标做出详细的描述,以作为交易后检验出口方是否严格履行合约的凭证,并使出现贸易纠纷时的申诉比较容易进行。但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的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和不可储存性使对“违约”的判断缺乏直接的依据,对“违约”是否发生、“违约”的程度如何等问题将更大程度上依赖于进、出口方的主观判断,这就给纠纷的申诉、举证和裁决带来了困难,从而使惩罚违约行为的成本相应提高。
(二)服务贸易壁垒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
服务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对国外生产的服务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一国政府除了直接限制某些服务产品或服务生产者的进入外,还经常使用各种歧视性的规定来间接限制服务的进口。直接或间接的壁垒形式对国际服务贸易的交易费用都会产生影响。
1、垄断下非人格市价的影响。直接的市场准入限制容易造成本国企业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垄断,即某些服务的出口业务只能由国内特定企业来完成(例如,要求国外的厂商在向本国出口某些特定产品时必须向本国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或必须通过指定银行进行结算)。而垄断易导致服务贸易的非人格市价。所谓非人格市价,是指在市场上对任何人都一样的价格。当一国内某项服务被垄断之后,国外的服务需求方失去了讨价还价的可能,因此,当他需要该项服务时,无论其实际议价能力如何,都只能按该国垄断者的统一定价来进口服务。这对服务贸易的交易费用将产生双重影响。一方面,服务进口方如果愿意接受服务出口方的垄断定价,就只能将价格视为参数,因而不必再在争夺贸易利益上打主意,服务贸易中发现交易价格的费用、谈判和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都能够大大减少(但这种交易费用减少的利益几乎完全为服务出口方所独占);另一方面,服务进口方如果不愿意接受服务出口方的垄断定价,则交易就会因毫无回旋余地而无法进行下去,这时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趋于无穷大的。
2、歧视性规定的影响。歧视性规定包括:要求外国的服务出口方获得规定的专业证书,或规定其提供服务时使用的设备必须达到型号、尺寸等指标的要求等。这些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也是双重的。一方面,外国企业若满足了这些技术标准并获得了向本国出口服务的资格,其服务的质量一般会较为良好和稳定。根据这一信息,本国企业在向其进口服务时就可以节省下考察服务质量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外国的服务出口方在寻找交易对象时却必须收集交易对象所在国有关技术限制的信息,并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此外,这些技术标准也加大了服务出口方的生产费用,服务出口方有提高服务价格的需要——而这是与服务进口方的利益相互冲突的。贸易双方的谈判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可能因此而提高。
三、关于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思考
由于交易费用与国际服务贸易成负相关关系,且有各种因素使这些交易费用比较大,因此,要进一步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就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这些交易费用。下面的分析将说明减少这些交易费用的可能性。
(一)良好企业形象的作用。国际服务贸易中交易费用主要是由进、出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造成的。如果服务出口方能够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使服务进口方愿意信任其传递的信息(即认为出口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损害进口方贸易利益的可能性很小),则上述的大部分交易费用就可能得到节约。而良好的企业形象除了可以通过长期优质、稳定地提供服务来加以培育外,还应该利用博弈中“分离均衡”的原理,积极地向服务消费者发送“好企业”的信号。例如,通过现代国际营销手段,采取适当的广告及人员推销策略;采取“先提供服务,后收钱”的做法等。由于只有经营实力强、服务提供可靠的企业才有能力采取上述做法,因此这些做法就有可能形成消费者借以判断“好企业”、“坏企业”的甄别信号。良好的企业形象可以因此而更快地树立,并更好地发挥其减少服务贸易中交易费用的作用。在这一方面,跨国服务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也说明:这些跨国服务企业在与东道国企业竞争时往往能够获胜的原因可能不仅是其较好的服务质量,还应在于其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服务技术改进与创新的作用。技术的改进与创新将为服务生产的进一步分工创造条件;而分工和专业化的程度越高,其服务质量的优越性和稳定性就越有保障;并且,当这些更先进的技术被普遍使用时,服务的异质性(即同一服务产品由不同的人来生产或提供给不同的消费者时的质量差别)将可能得到限制,服务产品有可能趋于标准化,服务的质量就可能更容易测量。这样,原本因质量评价问题而额外产生的定价费用、谈判费用、惩罚违约行为的费用等都可能大大减少,并最终减少服务贸易中的总交易费用。
(三)制度安排的作用。制度安排是指遵循着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它是“利益互相抗衡的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的收敛,是交易活动这种博弈的集体稳定对策”(盛洪,1992)。通过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交易费用。目前,区域内服务贸易的制度安排有:欧盟资本、人员、服务和商品统一市场的建立,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等。而范围更广泛的国际间制度安排的实践当为WTO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GATS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GATS促进了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GATS主张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并规定各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履行其承诺的市场准入表;对于可能“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惯例,“应任何其他成员的请求,应就取消上述的商业惯例与其进行磋商”(GATS第九条)。同时,GATS还规定:服务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建立的适当机构,制定任何必要的纪律,以“确保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度、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措施不至于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GATS第四条)。GATS的这些规定对于保障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竞争的充分程度和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相关的。竞争的充分程度越大,交易费用越低。充分竞争使得服务贸易中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使进、出口双方都节约了大量有关价格形成、避免欺诈、讨价还价以及保证信用等的费用。
2、GATS促进了服务贸易中法律信息的公开化。GATS规定各成员有遵守透明度原则的义务,即:应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及“一成员为签字方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并且“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本协定下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GATS第三条)。GATS还规定“成员在实施其对服务提供者的批准、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时,其给予承认的方式不得成为国家间实行歧视的手段,或对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GATS第七条)。GATS的规定有利于服务贸易的当事人对可能影响其贸易的措施、对各种贸易壁垒的存在形式及其影响程度等信息拥有比较充分的知情权。这样,服务贸易的当事人就可以提高其收集相关法律信息的效率,节约其因此而花费的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