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企业信用

企业信用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企业信用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企业信用

企业信用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相关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经营活动中形成和掌握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本市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设在本市的国家和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开展企业征信,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企业信用管理、咨询和评估等服务的法人中介组织。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信息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源中心),负责本市联合征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日常工作。

第六条信用服务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实行行业自律。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防范企业自身风险,预防客户信用风险。

第二章信息征集

第七条资源中心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警示信息。信息征集的具体目录,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向资源中心提供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金融机构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四)以约定方式向企业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五)其他依法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

市级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和组织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向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条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一)向资源中心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二)向被征信企业或者其交易对象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三)向媒体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自主或者根据企业委托,对市场主体或者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信用状况进行信用评估,并出具信用报告。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资源中心和征信机构应当对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保持原始性和完整性。

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发现所提供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当在形成或者掌握后5个工作日内,向资源中心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更新后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中心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信息

第十四条资源中心征集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二)企业报请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认证的结果;

(三)企业受表彰奖励或者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被列为国家和省免检范围等良好信息;

(四)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者裁定以及仲裁裁决信息;

(五)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被征信企业的交易对象或者拟交易对象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该企业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下列限制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经批准后方可:

(一)企业负债、经营状况等信息以及股东、投资情况;

(二)企业用工情况;

(三)企业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四)企业报请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认证时提交的有关文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股票上市交易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其他限制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查询限制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与被征信企业有利害关系,为实现双方约定需要了解、使用对方信用信息的;

(四)经当事企业同意查询该企业信用信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

第十八条企业信用信息期限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企业基础信息,至企业终止;

(二)企业良好信息,至企业受到表彰奖励、获取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后3年;

(三)企业警示信息,期限为5年;

(四)企业自愿公开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为止;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四章信息使用

第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在评比表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以及向社会委托、发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等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使用企业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未经被征信企业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信用报告使用人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个人披露被征信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对警示信息较多或者失信情节严重的企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二)依法不予批准或者取消特许经营权;

(三)依法不予批准或者取消其承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资格;

(四)不列入免检、免审企业范围;

(五)不授予有关荣誉称号;

(六)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资源中心和征信机构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使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2年。

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企业信用信息使用时间、对象等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更新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和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虚假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出具虚假企业信用报告的;

(三)拒绝被征信企业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的;

(四)拒绝向被评估企业出具信用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资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假、错误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擅自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企业信用信息的;

企业信用范文第2篇

信用管理职能部门是以化解企业信用销售风险为目标,在销售、财务、市场及产品等职能部门起协调作用的重要部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一般都设立了信用管理职能部门,而我国的企业目前则较少设立。因此,笔者建议政府主管机构应在各类企业(特别是中资企业)中推广设立信用管理职能部门。大一点的企业可设立信用管理部,并由总经理直接领导;而小一点的企业则可设立信用管理岗位,并隶属于总经理办公室。这样,就可从组织结构上保证信用管理职能的履行。

二、在大企业中试行全程信用管理模式

全程信用管理模式是我国著名咨询专家、北京博升通管理咨询公司(原东方国际保理中心)董事长谢旭教授首创的。全程信用管理模式把企业信用管理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签约前的客户资信收集和客户筛选、签约时信用分析评估和决策以及签约后的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它强调的是全过程管理。这种管理思路针对中国企业忽视前期和中期管理只注重后期管理这一现实情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提出企业应该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全程信用管理模式在前几年的企业信用管理实践中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如:国有大型企业瓦房店轴承集团公司、一汽集团大连柴油机厂等,都是运用了全程信用管理模式而得以排除困扰,并走向成功的典型例子。为此,笔者建议国内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应积极试行全程信用管理模式,并强化全程信用管理的理念,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在小企业中探索企业信用管理外包服务之路

对于广大小企业来说,试行企业信用管理外包服务是现阶段的可行之路。近几年,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诞生了一大批信用管理专业机构,但这些机构的业务量却往往呈吃不饱状态。而广大小企业限于人手及业务规模,暂时也没有必要专门设立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因此笔者认为:广大小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可以外包给信用管理专业机构。这样,既可节省小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又可缓解信用管理专业机构业务萧条的状况,从而实现“双赢”。

四、利用信用保险转移企业的信用风险

信用保险是保障被保企业应收账款免受不正常损失的保险,对企业而言,保险公司的介入一方面可以与其共同承担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保障企业按期收回款项。信用风险的降低可以使投保人货款的可得性提高。从整体而言,信用保险可以通过降低企业信用风险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

企业信用销售利用信用保险,可降低信用市场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作为第三方,保险公司的介入可以更加有效地克服企业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并化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从而也可提高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五、抓紧培养企业信用管理人才

推进企业信用管理,人才是关键。2005年3月,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申报的“信用管理师”新职业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业进程中将产生重大影响。它标志着信用管理服务行业作为我国一个界别行业被依法确立,标志着信用管理职业已正式成为我国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中的一员,标志着我国信用管理从业人员将会在依法规范的基础上健康成长,并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信用管理师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企业信用制度与信用政策;在交易前期,对交易对象进行信用调查与评估,确定信用额度及放账期;在交易中期,对应由账款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风险保障企业债权;在交易后期,对发生的逾期账款进行追收;以及运用信用管理专业技术及专业的征信数据库防范风险,开拓市场等等。

目前,“助理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师”和“高级信用管理师”的系列职业资格考试已由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同时,我国的一些高校也审时度势,及时开办了“信用管理”专业(或专门化),所以今后几年,我国将会诞生出第一批高学历的信用管理专门人才。为此,笔者认为,各地企业应加强同这些高校的产学合作,一方面要接纳并用好这批人才,另一方面,要结合信用管理师新职业的培训工作,抓紧培养各个层次的企业信用管理人才。

参考文献:

[1]林钧路著:社会信用体系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月

企业信用范文第3篇

为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防范信贷风险和担保风险,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以吸引民间投资为基础,政府财政补助为激励,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明确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发展方向,引导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重点面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开展信用担保业务,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加强担保行业自律,明确担保行业监管,促进担保行业规范运作和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组织架构和服务对象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二)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符合《担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运营担保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内部决策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加强法人化管理,严控操作风险,严禁违规操作,原则上要求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总的担保费率应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或双方协商确定),以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六)鼓励构建多元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担保机构。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由政府全资或参股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专业担保机构;互担保机构主要是由企业以会员制形式自愿出资,为本会员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为各类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七)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担保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业的竞争实力。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出资或参与出资设立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探索以产业、行业协会或乡镇、街道等为单位,组建中小企业互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互融资担保服务。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服务,重点是成长型和初创型中小企业。

(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供短期银行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打包以及出口产品押汇等)、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诉讼履约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重点为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

(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积极创新担保服务方式、开发担保服务产品。在实行以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为主反担保的同时,也可积极探索以动产、债权、特许收费权、不动产收益权、不动产租赁权、经营权等担保,努力挖掘各种可利用的担保资源。

(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主要业务。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不得超过15%。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合作,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当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债务本金可以实行比例担保,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要求被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反担保。健全和完善对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

(一)市政府每年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激励机制。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当年累计担保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除外,奖励出资按征税关系划定,具体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计算)。如发现信用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五)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将担保体系建设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给予重点支持。工商部门应给予办理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与企业登记事项相关的资料;国土和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海事等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车辆、船舶抵押登记;公证部门应给予办理公证证明;税务部门应给予查询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金融支持与合作

(一)人行**市中心支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与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建立互联互信的合作关系,积极为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和办理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资信评估标准、责任分担比例等内容,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大担保资金的担保倍数,有限分担贷款风险责任。高度重视信用担保机构介入银企信贷关系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协作机制;对由担保机构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资金供应、利率水平上予以倾斜;在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与担保协调联动、同步考察。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监督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与服务职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共同参加,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为市和县(区)经贸委(局)。工商部门要加强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人民银行和经贸部门要加强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工作,并作为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银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融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要通过制订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范、组织担保人员培训、组织担保业务交流、资信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对担保服务业的指导与监督,切实强化风险控制与防范。

(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市经贸委备案。市经贸委应及时汇总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备案情况。

企业信用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信用政策;赊销;信用缺失

一、企业信用政策概述

(一)企业信用政策的概念

信用政策是指企业对由于赊销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销售的顺利进行和货款的及时回笼,从而使企业在现金流和收益率上实现最优化。企业的信用政策应保证销售额和收益的同步增长,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其内容包括信用标准、信用期限、现金折扣及收账政策。

(二)企业制定信用政策的意义

企业信用政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信用管理政策并能持之以恒地加以执行,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呆账及坏账机率的发生,促进销售的顺利完成,提高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和利用效率。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链断裂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自我毁灭。因此,对于行业内销售赊销水平较高,发生坏账的机率较大的公司实行信用管理政策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企业信用缺失的表现和危害

(一)造成企业自身的经济损失

1.造成企业自身的资金浪费

市场经济依靠信用来维持,如果这个社会缺乏信用,就意味着维系市场经济基础的契约失衡,一旦信用缺失,企业交易过程中的操作就会变得十分困难。这种情况下,企业就要成立专门的追账、打假、法律维权等队伍,这无疑大大增加企业成本的支出,导致企业运营成本急剧上升,带来的的后果是企业的净利润急剧下降。如果企业制定了正确的信用政策,就可以大大避免这些不必要的开支,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浪费。

2.抑制消费,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

社会需求直接决定了社会生产规模的大小,影响经济增长的速度。影响社会消费需求的因素不仅取决于居民收入水平、商品价格、消费偏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信用状况的影响。在一个信用缺失的社会中,贷款的收回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贷款消费的存在也失去了应有的社会条件,贷款消费将无法发展。而企业自身的信用的好坏也影响着销售量,如果企业信用缺失,不仅没有新客户而且将会失去原本已有的客户,这将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信用缺失的现象遏制了居民和客户的消费,导致企业销售量的下降,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并最终阻碍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制约国家的经济发展

1.不利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实力弱,资金缺乏,需要融资和利用银行资本。而银行却更愿意贷款给规模大,信用度高的大型企业,这又陷入了“马太效应”的困境。目前中国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它们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能否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如果缺失信用,信用环境差,会造成中小企业担保难、抵押难、融资难。这将制约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

2.伤害银企互利关系,危害国家金融体系

银行要靠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自身效益的增长,而企业也要靠银行的资金支持去发展壮大。一个完善的经济体系背后必定少不了发达的融资服务体系的支撑,因此,银行与企业之间是共生共荣的关系。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过分依赖于银行贷款,而企业自身的偿债能力又很薄弱,企业诚信缺失的现象最大的受害者就是银行,这严重损害了银行的与企业之间互利互惠的良性循环,银行的不良贷款增加,无疑增加了银行倒闭的风险,进而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三、我国企业信用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企业信用政策自身存在的问题

1.缺少信用管理部门和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

目前,在我国企业的管理中,应收账款的管理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两个部门承担。在现实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出现职责分工不清、相互推卸责任、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无人管理等种种问题。所以,建立一个独立且专业的信用管理部门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我国市场急缺信用管理这方面的人才。从高考志愿书上就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高校暂时缺少对信用管理这方面人才的培育,以商专为例,经管系并没有开设专门的信用管理专业,也只有会计专业的学生有涉及到一些相关知识,但还是极为有限的。这些都影响到企业无法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

2.信用管理重点严重滞后

如今,企业间互欠,拖欠账款的现象非常普遍,所以,到期未收回欠款并不能马上引起企业决策者的重视。他们在解决拖欠应收款的问题上大多采取“事后”控制的方法,即只有在账款被拖欠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开始催收。刚催收完,又被拖欠,结果出现了“清前欠后”的现象,使企业顾此失彼,应收账款金额越来越大。笔者所知的某一皮包厂,由于经验缺乏,盲目地去跑业务接订单,最后遇到些赖账的客户,刚开始他并没有太重视,等到年底工厂需要资金周转时才去催账,有些客户以店铺资金周转不灵需要再赊一批货才肯还款为借口不肯付账,而其为了收回前欠款只好答应,可谓拆东墙补西墙,久而久之,大量的应收款没收回,工厂资金链断裂,最终倒闭,而剩下的应收账款变成了一堆坏账。

3.忽略对逾期应收账款的管理

当今中国经济制度不完善,社会在信用管理方面还很薄弱,这让很多不法商家有机可乘,有漏洞可钻。有钱不还,故意拖欠等赖账现象随处可见。诚信缺失的企业往往采取延期付款甚至是直接划入坏账准备的策略,而国家还没有对这方面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因此,造成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法商家,客观上助长了赖账风气。

(二)与国外相比,我国企业信用政策存在的问题

1.信用管理方法和技术落后

在目前销售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上,我国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很好地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如缺乏客户资信方面的资料;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过程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作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过程中缺少对信用额度的控制等。

2.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失信现象普遍

没有信用,就没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企业就无法生存的更长更久。近年来,我国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产品市场上的信用销售使企业必须采取的销售方式。而信用销售的前提是成熟的市场、追求诚信的市场。但现实生活中却与之相反,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相比,我国市场存在严重的失信现象,致使很多企业陷入困境,也使国家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因为发达国家的市场已经非常成熟,在诚信市场方面也做的很好,所以他们的市场经济远比我们发达。在美国,企业或者是个人,都不允许欺诈,美国的法律中对于欺诈的企业采取最严厉的打击,一旦企业信用信用缺失,财务欺诈,将可能面临永久退出市场的惩罚。

3.信用销售比例悬殊

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企业间的商品交易大都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以赊销形式实现的。在发达国家,每年有80%以上的交易采用赊销方式;在我国,由于信用交易还不发达,赊销交易只占交易总量的20%左右。但在如此悬殊的信用销售比例下,我国企业在坏账率方面仍大大高出欧美企业,从这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我国企业对应收款项的管理没有足够的重视。

四、治理企业信用缺失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信用管理方法和技术

1.严厉打击虚报企业真实信息的行为

严厉打击虚报企业真实信息的现象,完善提供客户资料的机构。企业对客户情况的了解通常是通过社会上专门提供客户资料的机构,如审计公司,还有就是客户自身对外公布的信息。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贪眼前利益铤而走险的做出违法事情,如审计公司或个人,为了钱答应给委托客户做出不真实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本实力、资金结构、偿债能力及运营能力和效益状况,管理水平,产品及服务状况,公共关系与社会行为,发展趋势等)。因此,国家应严厉打击虚报企业真实信息的现象,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个人和单位以及委托公司严惩不贷,完善提供客户资料的机构。

2.合理的分配信用额度

所谓信用额度,是指公司愿意向客户提供赊销的最大限度,即应收账款明细账户余额控制的警界点。一般企业会认为,若对客户设立信用额度可能会丧失有利的商业机会,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但如果企业没有合理的分配信用额度,就会遇到“口大胃小”的客户,即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状况而盲目赊销的客户,这就造成大量应收账被长期拖欠甚至最后可能就变成坏账。因此,企业应根据客户的真实情况制定相应的信用额度,对实力强的客户给予高的信用额度,对实力弱的客户给予较低的信用额度。但对于以现金方式及时结算或提前支付货款的,应给予信用优惠或现金折扣,以鼓励客户及时付款。当然,企业本身在销售时也应做到量力而行,不能在有限的生产能力情况下盲目签单,若企业未能按期交货,就会对企业自身的信用产生威胁。在此方面,中国招商银行便做的很好,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它规定本科生可以透支3000元,研究生透支5000元,不同的信用等级,分配不同的额度。

(二)培养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

1.企业内部增设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

或许很多企业会认为若增加一个信用管理部门,那企业开支也会相应增多。但企业要考虑到若企业的应收账无法收回,最终损失将会更大。如果企业设立了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就可以根据财务部门反映的应收账款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对应收款项的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有力措施,以减少企业的资产损失。因此,政府应该大力宣传和支持企业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当然,由于小规模企业资金少、规模小、业务量也少,应收款项相对也较少,而且他们连做账都是服务外包。因此,他们没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这样只会徒增小企业的不必要开支。

2.国家大力支持培养专业信用管理人才

如果大部分企业都建立起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那市场上就会急需这方面的人才。在培养信用管理人才的同时,企业对信用管理人员的要求也要非常高,除了应当具备营销、信贷、财务、法律、企业管理等各方面的知识。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具有敬业爱岗、吃苦耐劳的精神,具有处事果断的工作作风。信用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企业中的信用管理人员只有掌握好了各种必要的信用管理方法和分析技术,才能胜任信用管理工作。

(三)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1.认真对待应收账款的账龄

在现实生活中,很少企业能在每次的交易过程中做到预付货款或者货到付款,因此,每个企业都有一定的应收账款发生。这些应收账款都需要财务人员认真对待它们的账龄,对到期的应收账款,财务人员应及时提醒客户如期归还,以防止逾期造成呆账和坏账的发生,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2.建立应收款项财务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新手段具有很高的价值,一是根据企业的业务和销售特点,规定每半年对客户的预警机制指标进行修改,对信用等级高的客户适当延长预警时间,对信用等级差的客户适当缩短预警时间,使应收工作得以有侧重。二是对企业应收款项总额设置一个最高值,这个值应与全年得生产销售计划挂钩,不得突破,对于即将突破预警机制的客户,应紧急报告并且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以达到有效避免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的目的。因次,建立应收款项预警机制十分关键且必要。具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

事前控制:事前对零售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实施信用政策前进行严格的信用调查和资信评估;制定鼓励零售客户积极回款的政策;建立动态的资信评审和账款跟踪管理体系;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会议。

(四)加强对逾期应收款项的管理

1.进行多方面的催收

对于逾期还未付款的客户,企业应及时建立专案,明确专人处理此事。首先,为了维持和客户的良好关系,应该派人去了解客户拖欠货款的原因,因为有可能是客户丢失了原始凭证而导致到期遗忘还款,因此,可以先进行电话提醒。如若客户还不还款,则要派专人登门造访客户,正式进行催收或者多次催收,如果在多次催收后还未归还就应严肃通知,如若未果,则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企业信用范文第5篇

浅谈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及企业信用规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整个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实践中,特别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企业信用问题是当前经济活动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也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主要是信用行为的监管。提高企业公平、公正的信用水平是工商部门整顿和规范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和归宿点。本文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框架、作用及规范做初浅的探讨。

一、工商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

1、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入世的需要。

随着加入WTO,我国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冲击。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培养遵守国际规范、规则的意识,特别是建立信用体系,这是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政府入世,企业同样要入世;政府要按国际贸易规则办事,企业同样要按国际贸易规则经营。世贸组织规则中强调的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和政策透明度原则,其核心是国家信用原则,全球的自由贸易靠的是信用,维护国家的利益靠的是作用力。要更好的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工商部门必须把握新的形势,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2、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企业生存、健康发展的需要。企业的经济运行主要是靠信用来支撑,没有信用的企业最终是要的。维护信用企业的合法利益,打击不讲信用的企业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是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工商部门通过对企业信用行为监管,将不遵守国家法律和经营道德的企业从市场中清除出去,使诚信企业得到保护。

3、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有利于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工商部门推行信用监管,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来使企业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人人恪守经营运行规则,个个按章办事,造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4、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工商部门监管职能的重要体现。工商部门担负着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任,市场信用是市场管理的核心。围绕着这一核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我们必须以创新的精神主动而不被动,自觉而不盲目的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二、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框架构成

根据工商部门所担负的职能,信用监管体系框架构成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合同监管、市场行为规范、信息透明和接受社会监督。

1、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中的信用管理。市场主体的登记是确立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它是确保企业信用的基础。登记注册的信用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企业名称使用管理。企业名称登记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其使用过程要体现企业信用制度。二是企业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履行民事责任的能力和企业经营的实力,同时也代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承担商业信用的能力。加强对企业注册资金、注册资本的审查管理,查处企业虚报、抽逃注册资金行为,是保障企业信用度的重要措施。三是对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信用行为的审查。四是对企业法人代表信用资格的审查。规定了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五是对企业经营期限的信用审查。六是对企业章程的条款审查,体现企业诚实信用,按所订立的章程开展经营活动。

2、合同监管是工商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企业信用往往是通过履行合约来表现的,合同管理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工商部门根据《合同法》对企业订立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企业履行合同。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对欺诈虚假合同进行查处。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保护恪守合同条款、诚实信用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掌握企业信用信息,应用自己职能,收集企业履约能力、经营状况,失信记录及违约行为的情况,为企业签约提供服务,减少企业签约的盲目性,防止上当受骗,创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推进企业信用按市场规则运行的进程。

3、加强日常监管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这是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中的核心部分。企业信用意识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加强日常管理,才能逐步实现。围绕监管职能,我们一是要加强打假治劣的力度,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制假售假已成为仅次于贩毒的第二大公害,假冒伪劣行为说到底就是不讲信用、不讲道德,不惜破坏市场秩序,追逐暴利的行为。信用环境的恶化,造成交易成本增加,秩序混乱,经济运行不畅,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同时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国家形象,也影响我国对外贸易,迫切需要我们加大打击力度,使制假售假行为无处藏身,净化市场环境,净化企业信用行为。二是通过企业年检工作开展事后企业信用监管。 在年检中有目的地对企业的资本使用、资金流向、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对企业亏损金额、亏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警示和改进意见,加强企业信用的履行能力,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经营情况,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三是清理“三无企业”。三无企业是无信用能力的企业,它即没有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可能,又没有承担社会义务的可能,已经失去了市场主体资格,没有信用可言。

4、企业信息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信用体系的建立,只有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近年来。工商部门大量的应用计算机联网技术,已经成为对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模式。广泛采用计算机技术,通过收集整理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情况、失信记录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等涉及企业信用方面的各种信息进行公开、透明地向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关系,创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时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规范企业信用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1、当前我国企业不守信用的表现主要有:一是合同履约率低。据国家工商局20xx年统计,全国每年签定合同超过40亿份,而合同履约率仅有40左右。二是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严重。利用签定合同搞欺诈、骗取钱财的行为屡见不鲜,企业因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侵害造成损失而破产、倒闭现象数不胜数。三是逃避各类债务现象严重。采用各种手段逃避企业和银行的债务,使其他企业和银行遭受损失。四是市场交易行为严重不规范。由于缺乏信用,一些企业害怕上当受骗,非现货交易而不做,丧失营销良机,错过交易的最好的时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五是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突出,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上述这些不守信用的表现值得我们深思。

2、抓好企业信用行为规范,保护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在承认其主体追求最大利益行为的同时,也有一定的规则约束其主体合法经营。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开展市场竞争的基本要求。守信用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也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手抓”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只有加强信用意识,才能更好地和国际接轨,这是入世新形势对每个企业的基本要求。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工商部门要充分应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具体要做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宣传法规,帮助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当前要根据我国入世的新形势,加强对企业入世教育,帮助企业了解世贸,了解国际贸易规则,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要组织企业学习《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规,提高合同履约意识、竞争意识、规范意识、诚信意识,增强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自我保护能力和企业公平竞争能力。

二是以建设“服务型工商”活动为契机,开展信用服务,指导企业做好诚信。要在企业合同订立上为企业把关,防止合同欺诈和不履约行为;要在产品销售环节上为企业把关,防止“三无产品”流入市场;要在经营信用度上为企业把关,防止企业投机经营不守信用行为;为企业讨回公道、保护合法权益服务;为企业追讨合同欠款服务;为企业宣传自己、创造信用环境服务。

三是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数据库的建立,发挥征信服务效能。工商部门在对企业登记和日常监管中积累大量的企业信用信自资源,如企业的资产情况、经营业绩、产品情况、商标使用、合同履约、签约动产抵押、投资等等,这些企业信息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东西,我们应该把企业信用信息社会化。在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应用计算机网联技术,加快建立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数据库,尽快使征信数据开放。征信数据规范为全社会所用,同时也使企业信用接受社会监督。在目前阶段,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服务的实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资料、资信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及商标使用、合同信用等记录通过工商互联网向社会开放,允许公众查阅,同时给每个企业都建立网上经济户口,实行电子监控。

(2)严禁失信人员担任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担任企业董事长、董事、经理、会计等,并建立电子档案。对失信企业在工商年检中给予处罚或划定为B级企业,限制企业行为,规范企业信用度。

(3)建立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充分披露不讲信用的企业行为,向社会曝光,让舆论谴责不讲信用者,接受社会监督。

(4)通过计算机网络工程提供信息,进行行业监督。工商部门要积极牵头,成立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对失信企业进行民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