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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税收负担与国家的经济和企业的发展紧密相关,长时间以来,税负问题.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的密切关注,对其的研究牵涉到多个学科,涵盖了税收、会计、经济以及财政学等一系列的领域,就研究内容方面而言也颇为详实。本文的目的,就是对企业税收负担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从税收和非税两个方面进行梳理,并进行总结,希望能够为政府的有关部门及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税收负担;影响因素;税收因素;非税收因素
一、引言
对于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研究,是国内外众多学者关注的重点。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税收负担的研究在各个方面都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上都越来越细致,但国外的背景与政策与我国都不相同,其研究结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却不太符合现在我国企业的发展趋势。与西方一些国家相比,我国对于税收负担的研究开始较晚,而现有的研究和结果大部分是针对理论分析所得,且大部分是对于税收改革之前税收负担的研究,尤其是国内目前研究大都着眼于整体行业的税收负担研究。本文将税收的影响因素分析可从两个角度入手,即税收和非税收因素,而后者又涵盖了行业和个体两部分。个体因素一般包括:公司规模、债务水平、股权结构、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管理层激励等。
二、基于税收因素的研究
1.法定税率。Gupta和Newberry(1997)通过运用1982-1987年和1987-1990年的两个面板数据,发现美国1986年的税制改革对公司所得税税负有显著影响。Richardson(2007)对澳大利亚税制改革前后的92家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的决定因素进行研究,同时得到了此结论。2008年国内开展了新企业所得税之后,法定税率调整为25个百分点,低税率则为20个百分点。李增福(2010)研究了税改之后,我国上市公司现实税负所产生的变化情况。结果看到,法定税率的减少,有助于降低企业所承担的现实税负情况,这一点和王延明(2002)实际税负和法定税率敏感度较弱的结论有所差异。其认为原因主要是随着新税法的执行,区域差异减少,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性愈发显著,针对取消、延缓税收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因为设置延缓期不仅仅有效地控制了所得税,同时也切实地完善了新旧税法之间有效的过渡。
2.税收优惠政策。就政府而言,也可通过该政策完成一系列的政治和经济目标,加大宏观调控的执行效力。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法避税,降低企业的税费。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税收负担的影响,最早Siegfried(1974)考虑了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得出了生产和矿业的ETR,结果看到ETR为39个百分点,这一点较之于法定税率的52个百分点有着不小的差距,作者提出这方面的差距源于特别条款和税费抵扣等一系列的因素。我国李增福和徐媛(2010)提出税法实施过程之中,往往会出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企业的避税活动,如此也导致名义税率常常无法充分地展现出企业所应缴纳所得税的具体情况。汤寅昊(2013)以我国钢铁行业的2007-2011年的数据作为样本,研究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税负影响最大,且显著为负。
3.税收征管。Michael(1972)就税收征管对实际税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他们研究了纳税个体是否在严格的监督及约束纳税的情况下会故意的少报收入来避税,以及造成这种行为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显示,一是惩罚率越高实际申报额也越高。二是加大稽查力度会使实际申报额升高。三是税率对收入的影响不能确定。袁建国、后青松及范文林(2015)以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1年至2013年的数据为样本,研究了税收负担、税收征管等因素对所得税有效税率的影响。研究显示,税收征管强度越低,税收负担越重的公司,有效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异就越大。
三、基于非税因素的研究
1.行业因素。通过有关学者的研究结果可以看到,产业政策将会对企业的税收产生显著的影响,同时也会使得各个行业间的有效税率出现显著的不同,企业所在行业类型同样会对其避税活动造成显著的影响。Rosenberg(1969)通过研究显示,美国农业、纺织业、地产业等多个行业的避税活动较之于其他行业要更为显著。而Zhan和Adjikari(2003)也将马来西亚的酒店业和制造业作为研究的对象,也发现这一结论。我国学者也曾经开展过对此的研究。丁琳(2000)分析了我国21个行业多达百家企业的税收状况,得出结论即各个行业的税收负担具有一定的区别。张伦俊和李淑萍(2012)也得出此结论。面向单一行业的税负情况,我国也同样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李国平和张海莹(2010)研究了某县煤企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结果表明,企业实际税收负担水平高于应缴税费负担水平。王素荣、徐明玉(2012)以地产业作为研究对象,发现地产业税负要超过其他行业的税务压力。洪群联(2012)针对2005到2009年间国内服务业税务状况展开了系统的研究,结果看到,服务业税负的增长较迅速,金融、批发和零售业是税负压力最为显著的行业。
2.资产规模。规模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最基本的特征,关于资产规模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存在两种假说。第一类观点是Siegfried(1974)提出的的政治权利假说。该假说提出公司规模越庞大,则其越具备相应的实力和动机进行政治游说,并且有足够的资金聘请专业人员来进行税务筹划。这个假说最早由Porcano(1986)进行了实证验证,作者使用美国的数据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资产规模与企业税收负担呈负相关。该假说得到了多人的支持,如Richard和Lanis(2007)的研究也得出此结论。而Kitao(2010)认为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税务部门拓展税基,同时对大企业给予给多的税收优惠,从而激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此政府不仅仅可以取得更大规模的税收,同时也可以显著的缓解企业的税负压力。第二类观点是由Zimmerman(1983)提出的政治成本假说。该假说提出,公司的规模愈大,则其就越易于遭受公众的监督,同时税务部门的监管工作也更可以有效的开展,所以其税负压力较之于中小企业更加显著。Hanlon(2010)提出若大企业运用一系列的资源实施税务筹划,则往往会由于遭受媒体的负面关注而产生一系列的损失,形成政治成本,ETR也相对较高。基于以上两种假说,国内学者对于资产规模与税收负担关系的研究结果也各不相同。王延明(2003)研究结果表明:从1997年开始,资产规模和ETR之间呈现出正向相关性,然而资产负债率在次年和ETR则表现为负向相关。安福仁和马之超(2012)使用面板数据分析了我国19个行业的上市公司有关财务信息,结果表明固定资产规模和企业应纳税款二者间表现为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但刘建权(2013)通过研究发现,我国资产规模比越大的上市公司其税负也越大,而这一点也和政治成本假说相统一。
3.债务水平。由于税法规定股利是从税收利润中支出,而负债利息却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的融资结构会对其ETRs产生一定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说,财务杠杆高的公司,其税收负担就越低。Richardson和Lanis(2007)的研究证明了资产负债率与ETRs存在显著负相关。但也有不同的观点,Defond(1994)和Sweeney(1994)利用就企业债务状况和盈余管理二者间的关系实施进一步的分析,结论为负相关。作者提出企业为减少债务违约开支,将不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控制,而是利用提高会计利润的措施实施盈余管理,所以企业的债务水平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我国的刘建民,李桂英,吴金光(2013)通过分析了45家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性。另外,王素荣、张新民(2006)的研究得到的结论却恰恰相反,其提出因为债务资本在一定意义上和权益资本相近,可以为企业产生投资回报,同时在财务杠杆的影响之下也可以为企业创造更显著的价值。企业会充分地运用负债资本提升企业收益,以期尽可能地提升杠杆效应所带来的影响,导致企业应税所得基数显著提高,进而使对应的税务负担提高。张金海(2015)的研究也得出了这一结果。
4.固定资产密集度。由于税法规定折旧和摊销可以税前扣除,理论上而言固定资产密集度与资产的折旧抵税效应相关联,前者越高,后者越大,从而导致企业税收负担也会越低。Stiekney和MeGee(1982)、GrantRichardson(2007)等的研究都发现资本密集度越大,公司税收负担越低。但也有不同的结论,Miao(2009)发现有效税率与资本密度并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我国税法要求,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当期税前进行抵扣,不仅如此税法支持企业实施加速折旧,因而就理论角度来说,资本密集度愈高,折旧幅度越大,应纳税所得相应的较低,税收负担自然会明显减少。但国内学者王延明(2002)、朴姬善(2005)实验研究显示,国内资本密集度和ETR均值的反向相关性并不显著。
5.管理水平。Doyle(1999)提出,公司股东如若采取基于业绩对经营者实施奖励的薪酬制度,则企业的ETR将会得到明显抑制。Graham和Tucker(2006)通过分析显示,通过实施管理者股票期权,有助于其积极地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扩大减税的规模。Desai和Dharmapala(2008)通过分析显示,就公司治理而言,若赋予企业高管股权激励,可以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但是Philips(2003)通过对应的研究了经理人和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和实际所得税之间的关系,结果看到经理人的税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税率之间呈现出负向相关性,然而首席执行官的税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则无显著关联。我国刘华等(2010)提出,增设涵盖了薪酬激励的管理层激励将会对公司税务筹划产生显著的影响,进而导致实际税率有所减少,同时公司的所有权属性同样对此产生显著的影响。相应的,吕伟、李明辉(2012)从2001年到2007年将接近四千家制造业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同时看到伴随管理层薪酬、股权激励的提升,企业的实际税负将会明显减少,重点是由于管理层获得了更强的动力来承担更显著的税务筹划风险。
6.盈利能力。对于盈利能力与税收负担的关系,Jansen(2005)通过实证分析也发现了其和ETR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性,作者认为企业盈利能力越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越多,因此企业的税收负担就越高。但Adhikari(2006)将马来西亚公司的有关数据作为研究的基本目标,结果上也充分表明,盈利水平和ETR间有着明显的反向相关性。我国的曹书军,张婉君(2008)通过使用随机效应模型,发现在税收优惠广泛普及的情况下,企业的获利水平和股权结构方会对ETR造成显著的影响这一结果,同时得出结论资产负债率与ETR呈负相关关系。周国栋(2012)以2006-2010年我国A股上市的能源企业为样本,研究得出了盈利能力对企业税负有负相关关系的结论。刘爱明和刘冬荣(2011)、王新安、张力多(2014)也支持这一结论。
7.股权结构。国企和非国企的效用函数具有一定的差异同样给企业的税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Spooner(1986)提出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有助于缓解企业的税负压力。然而,再将国有股权比重视作为税收负担的控制变量的情况下,未曾看到国有控股和企业税负之间具有显著关联。而TaoZeng(2010)验证了股权集中性水平与国际持股对国内上市公司税负方面所带来的影响性,结果看到股权集中度高的企业有更低的实际税负。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最大股东是国家的企业更多的是追求社会目标,而不是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就国内而言,叶康涛(2005)分析了国家性质对公司盈余管理所产生的一系列影响,研究发现,公司在表现为国家控股的情况下,有着更强的能力掌控非应税项目进而科学避税,进而减少企业税负。曹书军和张婉君(2008)通过分析发现,股权结构和税负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向关系,其提出通过国有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大股东可能会利用积极地缴纳税款来提升地方财政收入,进而赢得政府对其本人或者是企业的支持。邢星(2010)的研究支持了这一结论。
四、结语
关键词: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征管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汽车消费规模、结构和潮流日益丰富,已从公务和商务购车进入私人购车阶段,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税收收入大幅增长。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收入在商业税收中大幅度增长,成为第三产业税收迅速增长的领头羊。本文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存在的问题
1.维修收入“体外循环”不计收入。汽车销售服务行业收入中维修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很大,另外维修收入具有非固定性、随机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对税务机关而言,清查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的维修收入税收征管难度很大。维修收入“体外循环”主要表现,一是只结转维修配件成本,不开维修发票;二是客户欠维修款,只结转维修成本,到期还款不确认销售收入;三是4S店对在“首保”、“二保”以内的车辆损坏,先进行维修,再对汽车生产厂家提出索赔申请,厂家支付的索赔款不按时确认销售收入;四是有的保险公司在入保车辆维修理赔时,只要4S店的结算单,而不要发票,4S店不开发票,不计收入。
2.精品赠送不开发票,不计收入。汽车成为生活必需品后,人们对汽车内饰和汽车保养等汽车维护方面更加注重。为了更好的吸引顾客,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一般会在销售车辆时附赠一些内饰,例如,行车导航仪、车载吸尘器、方向盘套、汽车钥匙扣等。对这些赠品,有的企业认为是无偿赠送,不是销售,因此未按照视同销售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3.维修后的旧件及其他废品回收变卖,不计收入。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在对汽车进行维修后,会积存下大量的旧件,这些废品定期企业会进行销售,但是大多数企业不计收入。例如,汽车定期就会换发动机的机油,4S店对汽车更换出来的旧机油,定期就有废品企业进行回收,量大积累下来收入量也很大。
二、促进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强化日常管理,加大税源监控力度。
目前,由于对企业经营状况缺乏实时监控的手段。造成人为调控收入实现时间、销售配件等售后服务收入不入账、推迟应纳税额的实现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税管员要加强对企业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实时监控,随时掌握企业资金变动、货物的进出库情况,建议具体做到以下“五个结合”:
一是结合企业信息,做好数据比对。结合经销商每月底要向生产厂家进行有关整车、配件购销存、售后服务等信息反馈制度,与账面销售收入进行比对,找出问题。将销售明细账与机动车发票进行比对,看企业有无低于成本价且无正当理由销售车辆的行为。对代收的汽车装饰品等价外费用和无偿赠送他人的精品等视同销售行为,要结合结转的销售成本和有关经营费用科目进行检查。
二是结合行业特点,查实返利核算。汽车经销行业最大的特点是销售毛利率低,但其厂家返利却较多。要重点对返利进行核实。4S店取得的返利虽在发票上有反映,但因厂家商务政策的计算时差,同一类型的车辆因返利的时点不同,成本结转的金额也就不同,造成企业不能准确核算实际应结转的成本。其他不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的则应重点检查是否将全部返利入账,冲减成本和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是结合关键环节,实施存货盘存。4S店容易利用配件品种多,难于盘存、工作量大的特点,往往在这方面做文章,因此需要进行实地盘存。同时,有的车辆已发出,将货款挂账或不入账,造成少缴税款。特别是将购进的精品无偿赠送他人,不做账务处理。这是汽车行业比较普遍的现象。
四是结合核算流程,查清往来账目。现在汽车行业销售程序为客户在看好样车后,先付部分定金,提车时付清余款,导致有些企业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不按规定结转收入,人为调控收入。
五是结合资金流动,追查账外经营。税务机关通过查看企业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实企业资金来源和用途,如果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就可以以此为线索,追查企业的账外经营行为。
(二)有针对性的开展纳税评估。
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已经逐渐走向成熟,企业的逃避税收的手段也更加隐蔽,除加强对该行业的日常管理外,要进一步以纳税评估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探索有针对性的行业评估模式。不能仅从财务账簿和原始凭证入手,要根据汽车经销行业的特点,从企业的运营模式和内部组织结构、部门职责、操作程序等入手,通过掌握企业的财务核算软件,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的内部情况,及时堵塞征管可能出现的漏洞。具体提出以下评估思路:
一是合理测算维修收入,弥补收入漏洞。一般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售后服务收入分为两块:出库销售金额和工时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测算出的维修收入与企业申报的维修收入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评估疑点。
二是掌握主动,合理实施告知和约谈程序。通过充分的评估分析和实地调查测算,税务机关的评估人员在做到心中有数的基础上,实施告知和约谈程序。在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要方法得当,有理有据,提出的问题要“在行”,具有针对性。
三是以点带面,拓展4S店纳税评估范围。以往税务机关对4S店的检查评估工作只停留在企业表面的整车销售和维修配件上。今后,要拓展到企业总部维修索赔、保险公司理赔等业务方面,为4S店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张嘉靖. 机动车销售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问题研究[D]. 东北财经大学. 2012.
[2] 薛乃平,宋剑刚等. 汽车经销企业税收管理实践与思考[N]. 山西经济日报. 2014-03-31 (008).
[3] 程辉. 汽车4S店的税收管理问题[J] . 税收征纳.2011(12).
讯:微博营销是刚刚流行开来的一种网络营销方式,是随着微博的火热而催生的新型营销方式。企业可以注册微博,通过企业信息、开展互动交流、举办有奖活动、特价或打折信息等方式进行网络营销和推广。
在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传统制造企业意识到这块“金砖”的含金量。安踏、匹克、特步等多家鞋服企业都开通了官方微博,纷纷通过网络平台推广促销方案、介绍活动内容等,逐步改变自己的销售模式,搭建适合企业自身的网络销售平台,以此来吸引网民的注意力。
正大(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近年来也逐渐引入微博营销模式,该公司公关媒介经理许林芳介绍道:“我们更注重微博带来的公众数字。建立官方博客,快速宣传企业新闻、产品、文化等,是对外品牌宣传的新途径。”特步的微博更多的用途是在品牌的宣传和推广上,让消费者第一时间了解品牌动态,未来会增加新产品的信息以及与消费者的互动。“微博对产品的快速反应,这点我们很重视。”一企业人士表示。(来源:东南早报)
(一)固定资产暂时性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固定资产》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应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等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分期付款方式下购买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如果某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且该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该项事项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计税基础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如果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由于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对应科目只能是资产类科目。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就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违背了资产的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同时又会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新的暂时性差异,陷入不断循环当中。所以分期付款方式下,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长期应付款暂时性差异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规定,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等于长期应付款账面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账面余额。按照所得税准则,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金额。因为长期应付款的确认与偿还不会影响到损益,也不会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金额为零,所以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暂时性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不扣减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在其使用期间内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所以,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虽然《企业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将“未确认融资费用”列为负债类科目,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备抵账户,但在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计税基础时,应将其作为资产类科目来考虑。因为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所以“未确认融资费用”计税基础为零。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时,应将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
(四)累计折旧暂时性差异分析 分期付款购买方式下,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计提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始成本确认不同,即使在会计与税法上都是按相同的方法折旧,其每期折旧额也会有差异。这些差异在未来期间不能转回,不符合所得税准则关于暂时性差异的定义,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例1]甲、乙上市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此以前,所得税率为33%。2007年12月31日。甲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乙购买一大型生产设备,乙向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4000万元,增值税额为680万元,乙生产该设备的成本为3300万元。甲在收到专用发票的当天,向乙支付增值税额。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设备剩余价款由甲向乙分3年支付,2008年12月31日支付20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支付15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支付500万元。该设备无需安装即可使用,残值率为5%,会计按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使用年限为4年,税法按直线法计算折旧,使用年限为5年,甲公司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决定采用8%作为折现率。假定甲公司2007年~2012年每年的会计利润均为2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为完整说明该业务全貌,以下将列示该业务所有会计分录,会计分录的金额单位均以万元表示):
2007年12月31日:
(1)借:固定资产 4214.65
未确认融资费用 465.35
贷:长期应付款 4000
银行存款 680
(2)2007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一致,无需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 776.34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2000×33%) 660
递延所得税负债(465.35×25%) 116.34
2008年12月31日
(1)借:财务费用(3534.65×8%) 282.77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82.77
(2)借:长期应付款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3)按照税法规定,该设备从2008年~2012年每年提取的折旧金额均为889.2万元[4680×(1-5%)÷5],由于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不一致,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995.14万元[2000+(1601.57-889.2)+282.77]。
借:所得税费用 678.1
递延所得税负债(282.77×25%) 70.69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2995.14×25%) 748.79
(4)借:制造费用[4214.65×(1-5%)×4÷10] 1601.57
贷:累计折旧 1601.57
2009年12月31日:
(1)借:财务费用{[(4000-2000)-(465.35-282.77)]×8%} 145.39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45.39
(2)借:长期应付款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3)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1201.18-889.2)+145.39
=2457.37(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577.99
递延所得税负债(145.39×25%) 36.35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2457.37×25%) 614.34
(4)借:制造费用[4214.65×(1-5%)×3÷10] 1201.18
贷:累计折旧 1201.18
2010年12月31日:
(1)借:财务费用(465.35-282.77-145.39) 37.19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7.19
(2)借:长期应付款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3)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889.2-800.78)+37.19
=1948.77(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477.89
递延所得税负债(1 16.34-70.69-36.35) 9.3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1948.77×25%) 487.19
(4)借:制造费用[4214.65×(1-5%)×2÷10] 800.78
贷:累计折旧 800.78
2011年12月31日:
(1)借:制造费用[4214.65×(1-5%)÷10] 400.39
贷:累计折旧 400.39
(2)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889.2-400.39)=1511.19(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377.8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1511.19x25%) 377.8
2012年12月31日:
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889.2=1110.8(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77.7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1110.18×25%) 277.7
二、分期收款业务所得税核算
(一)存货暂时性差异分析 在分期收款方式下,由于交易发生时,存货就一次性发出,因此存货账面价值为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税法只允许扣除与当期收入相配比的成本。因此存货的计税基础应该等于发出存货的总成本减去按税法规定已累计确认为营业成本的金额。存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长期应收款暂时性差异分析 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规定,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等于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账面余额。因为税法没有对长期应收款征税,长期应收款将来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为0。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未实现融资收益暂时性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列为资产类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的备抵账户,但在确定“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税基础时,应将其作为负债类科目来考虑。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零,所以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会计是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融资收益(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税法是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按照收款进度确认收益,显然会计与税法确认该收益的时点相同,但金额不同。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例2]承例1,乙公司确定分期收款方式下该交易的实际利率为8%,假定其2007年~2010年每年的会计利润均为3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07年12月31日:
(1)借:长期应收款 4000
银行存款 6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3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65.35
(2)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0
贷:库存商品 3300
(3)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3534.65-3300)=27653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912.57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2765.35×33%) 912.57
2008年12月31日:
(1)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82.77
贷:财务费用 282.77
(2)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
(3)存货的账面价值=0
存货计税基础=3300-3300×50%=165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50(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650×25%=412.5(万元)
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4000-2000)-(465.35-282.77)=1817.42(万元)
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0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817.42(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817.42×25%=454.36(万元)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2000-3300×50%)-(282.77-465.35×50%)=3299.91(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866.84
递延所得税资产 4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54.36
应交税费――所得税(3299.91×25%) 824.98
2009年12月31日:
(1)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5.39
贷:财务费用 145.39
(2)借:银行存款 1500
贷:长期应收款 1500
(3)存货的账面价值=0
存货计税基础=3300-3300×(50%+37.5%)=412.5(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12.5(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12.5×25%=103.13(万元)
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4000-2000-1500)-(465.35-282.77-145.39)=462.81(万元)
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0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62.81(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462.81×25%=115.7(万元)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1500-3300×37.5%)+(465.35×37.5%-145.39)=3291.6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93.62
递延所得税负债(454.36-1 15.7) 338.66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12.5-103.13) 309.37
应交税费――所得税(3291.62×25%)822.91
2010年12月31日:
(1)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7.19
贷:财务费用 37.19
(2)借:银行存款 500
贷:长期应收款 500
(3)存货的账面价值=0
存货计税基础=3300-3300×(50%+37.5%+12.5%)=0
无暂时性差异;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4000-2000-1500-500)-(465.35-282.77-145.39-37.19)=0
计税基础=0;无暂时性差异;
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500-3300×12.5%)+(465.35×12.5%-37.19)=3108.48(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64.55
递延所得税负债(454.36-338.66) 115.70
担任市场总监后,陈琳更加勤快地逛商场了。她总喜欢四处逛化妆品的专卖店或专卖柜,在看有哪些新品的同时,也学习同行的销售技巧和消费者的心理。因为陈琳对化妆品天生有着浓厚的兴趣,做起市场来更是得心应手。因此,雅致化妆品的销售业绩一直都很不错。
一天,陈琳在闲逛时,无意中发现雅致化妆品的竞争对手亮丽化妆品在工厂的附近成立了好几家供销部门。他们的化妆品都是先由厂家销售给供销部门,然后再由供销部门销售给批发商、零售户以及消费者等等。而且,虽然有些顾客直接上门到亮丽化妆品要求购买化妆品,但亮丽化妆品总是让对方到供销部购买,并称厂家只负责生产和统一销售给供销部。令陈琳诧异的是,亮丽化妆品也不过是一家小型的生产厂家,为什么要多设一个供销部来经营呢?还要把化妆品运来运去,这不是明摆着浪费资源吗?真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虽然陈琳的第一反应是亮丽化妆品的经营行为是不明智的,但是,正所谓商人是不做亏本生意的,她还是感觉到亮丽化妆品这样做肯定有其中的奥妙。因此,陈琳开始留心打听竞争对手的一些信息。一个偶然的机会,陈琳了解到亮丽化妆品是以成本价将所生产的产品统一销售给供销部的。而且,供销部的经营者还正是亮丽化妆品企业老板的亲戚。而在供销部,化妆品是按正常的市场价格来销售的。从表面看,陈琳实在看不出其中有什么经商的奥秘。
接下来的日子,陈琳总是一边做好自己的销售推广工作,一边关心着亮丽化妆品的动向,但心头的疑虑始终没有消去。有一天,陈琳的姐妹邀请她去参加一家税务筹划公司举办的税务知识讲座。在那次活动中,主讲人提到税务筹划的方式很多,比如美联企业转移定价,可以让企业合法地节税。
例如,很多卷烟厂、酒厂等应税消费品,生产厂家并不直接销售产品,而是统一销售给供销部,就是以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原理,先设立一家独立核算的供销部,然后将产品以成本价销售给供销部,再由供销部按市场价对外销售。之所以这样做,源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征收消费税。因为供销部门处于中间销售部门,可以不用纳税,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主讲人无意间讲到转移定价的知识,让陈琳甚是惊讶。她很快想到了竞争对手亮丽企业的成立供销部来销售化妆品的行为。
回公司后,陈琳赶紧翻出2006年第4季度的账本来计算。在那季度,雅致化妆品的销售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以及消费者到厂里直接购买的10000套化妆品,每套200元;另外一种是企业以150元/套的价格销售给批发商的,销售总量为10万套。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化妆品属于从价征收的消费品,其应纳的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因此,在12月,雅致化妆品公司应纳的消费税=200×10000×30%+150×100000×30%=60万元+450万元=510万元。
算过后,陈琳才发现化妆品的消费税负担确实很重。可是,按照税务筹划师所说的成立供销部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了吗?陈琳将信将疑地再做了计算。假如在去年的第四季度,公司已经成立独立核算的供销部负责销售。所有的化妆品都以成本价100元/套销售给供销部,那么该缴纳的消费税为:100元/套×(10000+100000)套×30%=11万套×100元/套×30%=330万元。而与没有成立供销部相比,可以节省税负为510万元-330万元=180万元。
看着手中的数据,陈琳愣了半天。仅仅是成立一家供销部作为中转站,就可以减轻企业税负180万元。原来亮丽化妆品正是利用成立的独立核算的供销部,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将化妆品销售给供销部门,从而降低销售额,进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则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因而,通过这种转移定价的方法,可以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降低,而增值税税负仍保持不变。
弄明白转移定价的原理后,陈琳不禁后悔自己没有好好学习一下税法知识,让2006年公司的消费税承受了如此大的负担。可是,转移定价是否合法呢?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谨慎的陈琳决定要弄个清楚。
四处查找转移定价的节税知识后,陈琳发现成立供销部可以节税,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转移定价没有一个“度”的限制,因为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商品价格必须经税务机关认可。假如亮丽化妆品成立一个与厂家完全脱钩的独立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在这种前提下,化妆品厂家可以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将产品销售给供销部,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厂家提供给供销部门的产品,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价,否则,如果出现“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将完全有理由进行重新定价,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
“原来,成立供销部并不是多此一举的做法,而是聪明避税的一着棋啊”,终于弄清楚转移定价原理的陈琳感叹道。于是,陈琳连忙找老爸报告了这一新发现,催促他尽快着手创建独立核算的供销部,从而通过合理合法的转移定价方式,为集团的整体消费税减负。
转移定价也称“转让价格”,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转让定价最主要的用途在于所得税的筹划,对于消费税来讲,通过转移定价来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价格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或者通过产品销售价格以及销售佣金、回扣来影响产品销售两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