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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是指董事会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决策公司重大事项和紧急事项而召开的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召开,根据议题可请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列席。不包括部分董事聚会商议相关工作或董事会仅以传阅方式形成书面决议的情况。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金融董事会会议需要通过公司章程,讨论确定公司经理级人员,审议公司经营或者战略和发展计划,审查公司财务报告。
1。会议议题的准备:
确定议题,明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目的。
议题的来源:董事会会议议题的来源一般是根据有关形势进行发展的分析,并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所确定的议题。
2。会议材料的准备:
董事长讲话:一般由董事长的秘书负责,有时也由筹备处专门的秘书人员准备。
待议文件:主要是需在会上讨论、议定的材料。如:银行贷款惯例办法或某一时期的工作发展规划等。
参阅资料:是会议的参考性文件。金融工作与国民经济其他各个方面的工作,特别是生产、流通、计划、财政、投资等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上述方面的有关文件,有关负责同志的讲话、报告,对做好金融工作都有指导的参考作用。
交流材料:确定交流材料,要围绕会议的主要议题,既要选择成功的,有推广、借鉴价值的材料,又要尽可能地兼顾不同的方面,从不同侧面进行选择,使其具有更大的代表性。
会议总结:对会议估价;决议与解释;贯彻会议精神的要求。
3。会议范围和出席人员的确定:
会议范围要控制;确定与会人员的数目要准确,文秘部门要掌握情况。
4。董事会的会议议程与时间、地点的安排:
一般董事会会议都在公司内部的会议室召开,或者在董事长办公室召开。开会时间,在冬季的上午、下午都可以进行安排,夏季一般安排在上午召开为宜。
5。董事会会议的会场布置:
一般以圆桌会议形式布置。
6。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秘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
正常会议应在召开日前6日通知到人,临时会议应在召开前3工作日通知到人。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议题和有关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塔塔汽车成立于1945年,是塔塔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是印度最大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第三大乘用车生产企业。2011财年(2011.4.1-2012.3.31),塔塔汽车销售汽车126.95万辆:乘用车65.96万辆,商用车59.99万辆,在印度市场的占有率高达13.1%、59.4%。2011财年,塔塔汽车荣获“卓越公司治理金孔雀奖”,展现了高标准的公司治理实践。
单层治理架构
印度公司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单层治理架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
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董事并将日常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公众公司的股东至少7名,私人公司的股东为2-50名。
董事会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关。公众公司至少3名董事,其他公司至少2名董事,股东大会可调整董事人数,董事无国籍和住所的限制。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任职不得超过9年。独立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6年。
严格来说,印度公司法并未设置“董事长”这一层级,但因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必须选举会议主席进行主持,故可在章程细则中明确规定某董事为董事长,因此可认为实践中设置了“董事长”这个治理角色。管理董事是印度公司法以及治理实践的核心概念,是根据章程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授权和任命的公司实际管理者,承担公司的经营责任,实践中管理董事通常和CEO为同一人。公众公司要求设置独立董事,其数量取决于董事长的身份,如董事长是执行董事,则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如董事长不是执行董事,则独立董事应占1/3以上。
专门委为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薪酬委是必设机构,成员不少于3名,大多数为非执行董事且至少1人为独立董事;审计委非必设机构,实收股本不低于5亿卢比的上市公司应设置,成员不少于3名、须具备财务管理、审计、会计等领域的知识且至少1名成员具备财务或相关的管理经验,此外,独立董事占绝大多数且应担任主席;提名委非必设机构,设置的话,绝大多数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均应为独立董事。
经理层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印度经理层包括CEO、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经理、公司秘书等,通常由董事会任免,可以担任董事、无国籍限制。但由于公司秘书必须是印度公司秘书协会的注册会员,而成为该协会会员需经过四年的课程学习并参加资格考试,因此,非印度籍人员很难获得公司秘书资格。
塔塔汽车的治理架构是印度公司治理的典型代表,基本遵循单层治理模式: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全部委托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全权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董事会下设的7个专门委协助董事会制定、实施相关决策,在治理中扮演核心角色;经理层是公司相关业务领域的负责人,受董事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
股东大会的构成方面。截至2012年3月31日,塔塔汽车共有2,691,613,455股普通股。塔塔集团是控股股东(塔塔有限公司、塔塔钢铁有限公司、塔塔实业有限公司、Ratan N Tata),持股比例超过34%,其他持股在1%以上的股东主要为机构股东,如花旗银行、印度人寿保险公司、欧洲太平洋成长基金等,持股比例分别为16.17%、6.75%、3.69%。
董事会的构成方面。塔塔汽车董事会共13名成员,其中,内部董事6名(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执行董事2名、非执行董事2名),独立董事7名。根据塔塔汽车规定,董事不能在1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不能担任塔塔集团10家以上公司的委员会成员、5家以上公司的委员会主席(审计委、投资者申诉委员会)。2010-2011财年,Carl P Forster担任塔塔管理董事&集团CEO,2011年9月9日之后不再担任,2011-2012财年的年报中,未提及管理董事的人选。
值得一提的是塔塔汽车的专门委。对于审计委,塔塔汽车《审计委员会规则》第2条规定“审计委至少3名董事,均应为独立董事、精通财务,且至少有一名为董事会认为的财务专家——有相关的会计或财务管理经验。”由此,塔塔汽车的审计委由4名精通财务、有相关财务/审计经验的独立董事构成,且S M Palia是财务专家。对于执行委,塔塔汽车的执行委共6名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3名独立董事及1名执行董事。2003年和2006年,执行委先后设立了捐赠委员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对于薪酬委、提名委,均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2名独立董事构成,主席均为独董。至于投资者申诉委、道德与合规委,则是塔塔汽车的特色设置,均由副董事长及2名独董构成,主席均为独董。
经理层的构成方面。经营层团队由21名成员构成,除财务总监、公司秘书外,其他人员来自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如法律、人力资源、战略采购、财务&税收、政府事务&合作、乘用车运营、CVBU销售等。
富有特色的专门委
印度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是怎样的呢?
股东大会职权。印度公司法未集中规定股东(大会)权力,股东权力散见于相关条款中,与中国规定类似,如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审计师,股利及剩余财产的分配,行使表决权,查阅公司财务记录或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在董事会未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向政府申请召开股东大会,向法庭申请解散公司。
董事会职权。除专属股东大会的职权外,董事会享有广泛的权力,履职时应遵循法律、公司备忘录或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如:要求股东补足认缴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发行债券以外的方式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和贷款等。但在从事下列活动时,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销售、租赁、处置公司所有或实质性财产;免除董事的债务支付责任;公司在强制收购中投资的金额;借款额超过公司总实收资本及自由储备;捐款事由与公司业务或员工福利不直接相关,且每年捐款额超过限额。
专门委职权。其中,提名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为寻找、评价、推荐合适的董事提供建议;决定评估董事及董事会整体技能、知识、经验、有效性等程序;确保董事结构的平衡、以使董事会作出恰当的决议;评估、建议执行董事的任命。薪酬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制定薪酬政策的原则、标准、基础并予以披露,并在决策偏离该政策时进行充分的说明;决定所有执行董事、执行主席的薪酬,并确保任何董事都不决定自己的薪酬;评价、监督高管层的薪酬水平及结构。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程序、披露的财务信息,确保财务报表的正确性、真实性、可靠性,提前审查财务报告,并关注财务政策及实践的变化;对外部审计师的任免提出建议,批准其薪酬、任期,并对其独立性、客观性以及审计过程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功能、风险管理政策等。
经理层职权。经理层的职责由董事会决议或聘用协议规定,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公司秘书为例,其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工作内容大致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公司秘书、公司治理、法律咨询、服务、仲裁和调解、公开发行、上市及证券管理、以及管理公司的重要文件(如公司注册证书、备忘录、章程、股权证书、股东协议、认购协议、公章等)。其中,协助董事会工作,协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政府和相关机构之间有关公司事务方面的工作是主要职责。
在塔塔汽车,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塔塔汽车未详细规定股东大会权力,基本上与中国的内容类似,如制定、修改章程,选举董事和审计师等。
董事会是塔塔汽车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关。塔塔汽车未单独明确董事会的职能职责,通过印度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判断出,除专属股东大会的职权外,董事会享有广泛权力,如选举经理层成员并对其管理监督、发行公司债券、以发行债券以外的方式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和贷款等。
塔塔汽车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发挥了切实作用。塔塔汽车的审计委、提名委、薪酬委的职能职责与中国基本一致,而投资者申诉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道德与合规委员会比较有特色。
投资者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监督投资者对股份/债券转移、年度报告、分红等事项的投诉并提出建议,公司可据此向投资者发放批评反馈表、投诉及建议等不同措施,了解投资者的疑问并进行处理。可以说,投资者申诉委员会在了解投资者诉求并解决投资者投诉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2011财年,该委员会处理的咨询、答复、投诉总数为19377条,在1-4天内处理的为12327件,占比63.62%,在5-7天内处理的为2951件,占比15.23%,在8-15天内处理的为3917件,占比20.21%,15天后处理的为85件,占比0.44%,2012年3月最后一周收到投诉并于4月回复的为97件,占比0.5%。
执行委员会负责事项较宽泛,如审查资本、收入预算、长期业务战略及计划、公司组织架构、房地产、投资交易、股份/债券的配发、借款及其他日常事务,以及与法律案件、收购、撤资、新业务开拓及捐赠相关事项。
道德与合规委员会制定、实施与《塔塔行为准则》相关的政策,以防止内部交易,对“专门人”的交易进行月度监控,并在其违反相关规章/准则时,进行处罚。
塔塔汽车的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权限领域涉及到财务、人力、法律、公关等各个业务领域。
薪酬机制
印度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薪酬机制,也很有特色。
董事薪酬方面。董事薪酬由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确定,可获得参会费(董事会或专门委会议),并会因为董事长(特别是非执行董事时)、下设委员会主席或成员的身份而获得额外薪酬。独立董事薪酬以公司净资产、营业额两个标准来确定,但为了确保其“独立性”,不能提供股权激励或佣金利润。
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按月、按公司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准,每名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5%,所有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总额不能超过净利润的10%。
非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由中央政府批准按月度、季度或年度支付,如公司有1名全职/管理董事或经理,则支付给所有非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1%,其他情形则不能超过3%。只有经中央政府批准且通过进一步决议时,才可超过上述比例。
经理层薪酬方面。经理层的薪酬由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确定。按月度、或公司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准,每名经理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5%。
那么,塔塔汽车的薪酬机制是怎样的呢?
塔塔汽车管理董事、执行董事及重要子公司CEO的薪酬,由薪酬委根据行业基准、公司业绩与行业的关系、履行职责、业绩记录、宏观经济等因素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决定。管理董事薪酬由底薪、额外补贴津贴(固定部分)、激励薪酬和(或)佣金构成。年度递增的薪酬由薪酬委在其成员批准的底薪范围内决定,每年4月1日起生效。2011财年,管理董事每月底薪最高67.5万卢比(约8.75万元人民币),执行董事每月底薪最高70万卢比(约9.1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根据业绩由董事会决定。
非执行董事薪酬方面,具体佣金金额以其对董事会、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的参与和贡献为基础。根据2008年7月24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支付给非执行董事的佣金总额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1%。
塔塔汽车的员工薪酬由基本薪水、额外津贴、补贴、业绩激励构成,但会基于等级不同、行业模式、员工资格及经验、履职及个人业绩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变动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业绩紧密相关。
在塔塔汽车,董事的退休政策由薪酬委建议、董事会裁量决定,退休福利包括养老金、特惠、医疗及其他福利,此外还可获得房补。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美国提出。当时美国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大型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职权弱化,董事未能为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手中。1971年,美国学者玛切(Myles L Mace)在一份著名的研究报告中揭示了董事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比如,董事主要在诸如技术、、政府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而在确定公司目标、策略、董事会政策方面无所作为,甚至不对经营管理者提交其批准的方案提出有洞察力的;经营管理者操纵了公司,董事会只是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盖盖章,或受经营管理者之托去安抚外面的股东;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总裁确定并控制,在会议上内部董事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出于礼貌免使总裁尴尬一般不提出质询。
为此,不少学者倡导改革董事会,将董事有能力行使的职能赋予董事会, 且必须使董事不受经营管理者控制。 艾森伯格(Melvin AronEisenberg)提出应给予董事会监控的职能,即“挑选、 监督和免除主要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应独立于它所监控的高层管理人员,并应保证有充分、客观的资讯以使董事会行使监控职能。为了抑止大公司滥用权力,解决内部董事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公司治理结构中。1974年成立,由大型公司的200 名总裁级人物组成的“企业园桌”组织(Business Roundtable)积极认同独立董事机制, 并建议外来董事的人数应足以对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据1989年对《财富》杂志前1000家公司董事会的统计,74%的董事是外部董事,83%的公司中外来董事占多数,这表明独立董事在美国已形成制度。1992年5月,美国法学研究所( American Law Institute )颁布《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与提案》,该文件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与权限,监察委员会等董事委员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的公正交易义务,代表诉讼等。该文件促进了退休基金、投资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影响到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讨论。
在美国公司的发展史上,本来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完成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的转移,在公司治理结构未提出之前,经典的公司仍然推崇贝利(Adolf A. Berle )和米恩斯(Garcliner C. means)的“经营者控制论”学说,即:股东作为所有人,通过投票表决把经营管理权甚至决策权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再任命经理人员去处理日常事务,即由董事会代表股东会经营管理公司。但是,随着公司的经营管理逐渐被董事会任命的经理阶层所把持,董事的控制权反而被削弱,董事会越来越具有形式性。根据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理论,凡是为别人而非为自己经营钱财者,不可能象合伙人照顾自己的钱财一样小心翼翼。因此,经营者作为公司的实际人,由于他和委托人的利益是相分离的,所以其产生懈怠、疏忽、懒隋和盗窃的心态或行为无法避免,加之内部董事往往被经营者操纵或控制,造成了不是董事任命经理,而是经理挑选董事,因此,“董事中心主义”受到了侵害。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没有监事会制度,这就使得无论是对内部董事,还是对经营管理人员都不存在一种既定的监督机制,故最有效的改革措施只能是对董事会的职能进行重新配置,建立起引进外部董事、赋予董事会监督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存有异议,甚至予以否定。倡导有效资本市场学说的费玛(Eugene Fama )和詹圣(Michael CJenson)就认为,公司管理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力量来解决,而不需要引进新的规则,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公司控制的市场,经营管理者人力资源市场足以为保护投资者而向经营管理者加以有效约束。
董事会的职权与独立董事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既然是旨在加强董事会的职权,限制经营管理者的权力,那么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如何分配权力,董事会究竟应拥有什么范围的权力,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从现代各国公司法和公司制度的发展来看,适应“董事中心主义”的潮流,基本上强调股东会只能行使明确规定的权力,而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权力范围之外的所有其他权力,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则由董事会行使。董事会的权力一经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确认,它就是一种独立的、排他的权力,股东会无权予以剥夺、限制或变更。
美国1994年的《示范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Act)规定,所有的公司权力均须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必须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经营管理,但上述权力须受公司设立章程中明示限制的约束或股东协议的约束(第8.01条)。该项概括性规定中所述的“所有的公司权力”是指除州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明订了属于股东会的权力以外的其他权力。美国法学研究所起草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中,将公众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列举为:①挑选、评价、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薪酬;②监督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以授权其下属委员会履行其职权;③审查、批准公司的财务目标、公司重大计划和行动方案,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审计、准则和惯例,并在必要时予以修正;④审查、批准或拟定、确定公司计划、重大交易和行动;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建议和咨询,指导、审查各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⑥向股东汇报工作;⑦管理公司业务;⑧履行法律规定或指定的其他职能,对无须股东会批准的事项采取行动。在英国公司法中,尽管没有从正面列举董事会的权力,但1985颁布的《示范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的业务应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可以行使所有公司权力,但必须遵守公司法、章程大纲、章程规则和股东会特别决议的规定,章程大纲、章程细则的修改以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不得使董事会先前的行为无效。”
此外,为了确保董事会的权力,英美公司法或示范章程一般不列举经营管理者的职权,以免其职权法定化以后对抗董事会的权力;经营管理者应具有哪些权力,本质上应由董事会按“公司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法律不便加以干预。
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措施是在传统的内部董事架构内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尽管独立董事制度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被广泛推行,但实际上,早在1940年的美国《投资公司法》中,就规定至少需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1977年经SEC批准, 纽约证交所要求每家上市的本国公司在限期内设立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层,独立进行判断。美国律师协会出版的反映公司法执业律师观点的《公司董事指引》一书指出:“董事会不仅要独立判断,而且要让股东和公司其他人员知悉他们在独立判断,”为此,“公众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至少要独立于经营管理层。”
如何判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美国律师公会的界定是:只有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才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以下情形不符合“独立性”:①与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密切的家庭关系或类似关系;②与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业务或专业联系;③与公司存在持续的业务或专业联系,以致经常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涉,如公司与投资银行或公司律师之间的关系。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能,论者主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多数由独立董事组成,从而可以改变传统上由行政总裁挑选董事会候选人的情况;薪酬委员会由全部独立董事组成,以履行批准管理者的薪酬之职;审计委员会由全部独立董事组成,以履行选择、决定公司审计师之职,并独立与审计师商讨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事宜。
独立董事在实际运作中的正面效应表现为:由于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公司的行政总裁,在履行职能时较少瞻前顾后,患得患失;独立董事制度由于强化群体思维(groupthink),在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操纵该群体时,有助于群体作出最好的决定,而群体的决定一般总是优于个人或少数人的决定。实证研究进一步表明:在解除不称职的行政总裁、将工作业绩表现与薪酬挂钩、减少薪酬、限制利润率偏低的收购、为收购谋取好价钱、防止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公司等方面,独立董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独立董事的引入是不是真正改进了公司的管理,认识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董事越独立,他就越缺乏动力来努力工作,他越有动力努力工作,他就越不独立。在其所得酬金与可能承担的潜在责任不成比例的情况下,他会尽量选择避免风险,如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此外,独立不等于公正,不论其独立与否,董事们总是同舟共济、连带负责的。
董事的谨慎行事义务和忠诚义务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董事会的职能配置和权力行使,而董事会作为一个法人机关需要通过人董事来履行职责。因此,董事和公司的关系以及董事应当依据什么标准来履行职责,就成为公司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英美法学家通常以“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理论来为董事义务寻找法理依据。“信义”概念是衡平法院在裁决关于“信任”(Confidence)事务的案件中,为维护授信人的利益而发展起来的,最初在信托法中使用,后来扩展到其他法域。董事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是指董事应当谨慎行事,忠实于公司的利益,不得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不得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同时,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维护股东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在信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董事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谨慎行事义务。也称注意义务,其基本含义是: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合理地注意、审慎地判断、自主地决策,不得有疏忽、过失、懈怠。如何确定谨慎行事的标准,有两种作法,一种是按“普通人”的标准衡量,一种是按“普通董事”的标准衡量。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应以一个在相似环境下处于相同位置的普通的谨慎的人的行为为标准行事。但英美法院的判例往往将标准界定为:董事必须具有一般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据此履行职责和采取行动,因此这就从“普通人”的标准提升到了“普通董事”的标准。但董事的谨慎行事义务并不意味着他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承担责任。如董事没有参加会议,或在会议上反对某项不当决议,或在做出决议前被高层管理人员的报告所欺骗,或另一分管执行董事出现了不当行为,则不能判定该董事存在疏忽而承担责任。但如果董事不经审阅就批准财务报告,或者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明显不当行为采取放任态度,那么他不能以不存在疏忽或不知情为由主张免除责任。当然,不是每一名董事都应成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职督导,他毋须仔细检查公司日常事务,他不是要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所有过失无条件承担责任。
2.忠诚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以公司最佳利益为重而诚实地行事,不得将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放在公司利益之上,自己的行为不能与自己对公司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相冲突。对尽到忠诚义务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①董事应当亲自行使“酌情权”,即自己亲自对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情进行了解、斟酌、思考、判断和决策,而不能擅自将董事的权力下放给高级管理者或其他人员。在美国的一个判例(Sherman & Ellis Inc V Indiana Mutual Casualty Co)中,一家公司将董事会的大部分职责委托另一家管理公司在20年内行使,董事会只留下一些不重要的事务性工作,法院判决是无效合同。此外,法律和判例均不认同傀儡董事和影子董事的存在,一个董事如允许自己成为他人的傀儡,按他人的指令行事,由于他是占据董事位置的“事实董事”,仍然应独立承担责任。②董事应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即董事履行职责时的行为、决策应以对公司最有利为基点。凡是为了个人、亲属或第三者的利益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受到不公平对等,即使公司获得了部分利益,该董事的行为也不符合忠诚义务的要求。③董事不得从事不符合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自我交易,禁止董事从公司获得贷款或财务资助,严禁利用董事职位或职权谋取私利,如收受贿赂,转让职位,挪用、盗用或滥用公司财产,泄露公司机密,董事不得从事动机不纯的公司行为等。
此外,公司法的最新发展表明,董事还应承担对经理阶层的监督义务和对股东及社会的义务。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性缺陷
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创设的。以股份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等。立法的初衷是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层负责、各司其职,监事会履行监控职责的组织模式。但是,这种设计最本质的缺陷是忽视了应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立法时又没有充分研究和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近发展和经验教训,因此形成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性缺陷。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个机构的关系上,究竟应是层层隶属,还是应彼此制约?这是设计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基础性。如前所述,这一问题在国外公司法中已基本解决,董事会处于经营管理的中心地位,不能简单认定三机关是一种从属关系。但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规定为权力机构,并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从属于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这一立法模式本身无可厚非,但该种立法模式的成功必须建立在股东大会名符其实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正确划定的基础之上。但事实上,公司法并没有创设出一种崭新的机制确保我国的股东大会可以避免“流于形式”的世界性趋势,而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所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或者是互相重叠(如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或者剥夺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如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或者是限制了董事会的职权范围(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10项职权,如果董事会行使除此之外的职权则缺少依据)。再从对监事会的规定来看,由于没有像德国那样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的任免权,没有创设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程序性保障制度,也缺少监事会对董事会行为的有效制约措施,因此监事会的设置从制度上就形成了一种“摆设”。
造成董事会经营管理权缩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经理阶层职权的膨胀,而膨胀的原因源于“法定化”。公司法第119 条规定股份公司应设经理,并列举了经理的8项职权, 这种立法例在国际公司立法中是极为少见的,因为经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属于经营管理人员,他应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取决于董事会的授权,而不应由法律加以规定。从法理上说,只有董事会才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主体,并由其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内管理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经理作为董事会聘任的管理者,只能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日常事务的管理或操作工作。经理职权法定化引出的后果表现在,由于经理的职权董事会不能行使,不可避免地造成董事会职权空心化,从而造成经理阶层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享有比董事会更具体、更广泛的权力。此外,经理阶层职权膨胀的结果,在事实上已使我国出现了美国曾经出现过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任免资格的情况。因此,如果不对经理职权作出法律上的改革调整,经理阶层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甚至决定董事命运的状况将普遍化。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1人担任, 董事长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的法律制度,使得董事会的权力、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集于法定代表人一身,这种制度为个人独断专行、侵占公司资产和利益、损害股东权益洞开了方便之门。从单独的层面来看,如上所述,我国董事会的权力并不大,但通过董事长兼总经理这一特殊职位的设置,董事长将董事会的权力和经理层的权力集于一身,从而形成了一种非常强大的权力,特别是公司法第120条还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这等于说董事长在一定情况下就是董事会。在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长仍然拥有传统国有的厂长或总经理那样的大权实在是不可思议,而这种集权于一身的现象在国外公司制度中也不具有普遍性。在我国,由于大多数股份公司均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企业是绝对控股的大股东,因此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大多由国有企业委派,董事长集权现象,既是一种个人专权,也是一种大股东专权,一旦董事会其他成员的任免权、升迁权均控制在董事长或大股东手中时,董事会成员在事实上将成为傀儡,他们怎么能履行谨慎行事和忠诚等义务呢?加之我国监事会的制度设计缺陷使其在实践中已演化成企业制度中的一种高级“点缀”,监事们不但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反而唯董事长的“马首”是瞻,并无可奈何地去履行召开监事会会议等例行公事。大量公司违规违法案表明,绝大多数案件均是由于法定代表人专权,而又缺少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所造成的。因此,按照国际惯例重新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合理配置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的职权,是构造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并列举了11项职责,但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是,股东大会往往具有象征意义和形式意义,实际权力操纵在董事长控制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手中,股东大会不过是一架为了符合法定程序而运转的表决机器而已。这种情况表明,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权力是十分有限而脆弱的。尽管我们竭力想落实和强化股东大会的权力,但是有关的措施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在我看来,实际上这仍然是制度缺陷所带来的后果。首先,如前所述,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从股东中心主义到了董事中心主义,这是一种世界性的潮流,这个潮流背后有其深刻的因素,这是无法抗拒和阻挡的,在此情况下,我们的制度设计一定要将股东大会确立为绝对高于董事会的“权力机构”,在实践中肯定无法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效果。其次,法律上对股东大会具体职权的设置,有一些显然是剥夺或限制了董事会的职权,而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又采取了封闭式的列举性方式,这就使得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为了经营管理的需要,想方设法扩大和强化自己的权力,从而造成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虚拟化”。第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对各个机构进行权力配置的最好标准,应当是看哪种配置更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最佳利益。既然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交给董事会负责,那么董事会应有哪些职权以及如何履行这些职权将关系到公司和股东的切身权益,如果我们从法律上剥夺或限制这些职权,实际上无异于剥夺或限制股东可能得到的利益或机会。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创新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既源于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模式(如厂长负责制)的,也是因为公司法实施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组织结构的不断演化使得既有的立法模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在各国均在积极探索、适应经济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时,我们绝不能抱残守旧,或者去为公司法不合理的规定进行辩解,以“证明”立法者不存在错误,须知,法律永远落后于经济,如果不作出及时的修改,过时的法律就会变成经济发展的阻力。因此,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进行立法上、制度上的完善、变革或创新,我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8方面入手:
1.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扩大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由于只有董事会才能负责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从本质上决定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以董事会为中心而构建。为此,需要采取四方面的改革措施:其一,缩减股东大会的职权,将其限定在任免部分董事,审批董监事报酬,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终止、修改章程等方面,而将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力移交董事会行使;其二,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配置原则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即股东大会只能行使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除此之外的其他职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概由董事会行使;其三,公司法不再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列举式规定,而改由公司章程规定;其四,取消公司法对经理设置的职权条款,而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处置。
2.建立多元化法定代表人制度,禁止董事长总经理由1人担任。 根据国外的作法,公司可以设董事局主席或董事长,但他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或不一定是惟一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可以授权执行董事在不同的业务领域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法将董事长规定为惟一的法人代表,就排除了其他执行业务的董事的代表权,这样一方面限制了其他执行董事的权力,不利于及时作出经营决策,另一方面又为董事长高度专权并凌驾于董事会之上提供了条件,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更使这种集权得到了顶峰。因此,法律应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其他执行董事,既可以由1人专任,也可以由2—3人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分别担任, 董事长在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担任公司经理。
3.从法律上引进和确认独立董事制度,并允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我国公司董事会之所以不能真正履行董事会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忽视公司利益、损害股东利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董事会的构成单一,其成员基本上来自控股股东,在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过程中很少听到不同的声音,很多董事习惯听命于由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长的旨意,对需表决的议题不进行认真的甑别、思考和权衡,也不判断在文件上签字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的医治良方只能是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大比例引进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法律上应允许有关的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师事务所、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向上市公司委派阶段性的全职董事或兼职董事,以改变公司董事会基本由内部董事组成的现状。此外,可以仿照美国模式,允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如设立财务委员会、工薪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并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
4.进一步明确董事的义务。公司法中虽然也规定了董事的义务,如要求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123条), 但这种规定过于笼统、宽泛,缺少量化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据此判断董事的某一项具体行为是否违背此规定。我认为,我们应该全面引入英美公司法中的谨慎行事义务和忠诚义务。在谨慎行事义务方面,应主要为董事设定“谨慎行事”的标准,即他应以一个普通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合理判断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不得因故意、疏忽、懈怠等原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在忠诚义务方面,应要求董事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履行职责的出发点,亲自履行董事职责,除非法律、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业务或活动,不得以任何个人目的侵犯或利用属于公司的财产、信息或机会。此外,公司董事也应承担对经理阶层的监督和对社会的责任。
5.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建立名符其实的监事会制度。我国仿照大陆法系建立的监事会机构在制度设计上就变了样。比如,在德国法中,监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董事,有权监督董事会的业务经营,有权审查董事会制作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表,并批准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即实际上监事会行使了传统股东会的职权。我国公司法第126条主要是从消极方面赋予监事会对董事、 经理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监督权,而缺少从积极方面的职权赋予,造成监事会实际上形同虚设,我认为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将部分董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后交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力。我国上市公司往往是作为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持有绝对控股的不上市股份,这就造成了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巨大的权力,董监事的委派及报酬、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免、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股利分配、增资减资、收购兼并等,均是由控股股东一手操办和决定。为此,法律上有必要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加以限制(或授权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比如,可以规定:控股股东不能全部占据董事、监事职位,应留出一定的比例给其他发起人、公众股股东或独立人士;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职位不能均由控股股东出任;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不能全部从控股股东委派;控股股东不得在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写入扩大其权益而缩小其他股东权益的内容。
(1)总则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二条 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 合资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____(以下称“合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_________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 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_________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_________,出资金额各为_________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_________ 元,占_________%,其中____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_________ 元,占_________%,其中____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_________ 元,占_________%。
乙2方:_________ 元,占_________%。
乙3方:_________ 元,占_________%。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内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_________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_________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迅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_________名,其中甲方派出_________名,乙方派出_________名。
2.董事的任期为_________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 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议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_________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3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每届任期为_________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 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 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副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职员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他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 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合资公司以_________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
第二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 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己方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 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他计算记录。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 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 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___年。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_________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按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_________方要以合适的评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 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他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账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2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15天起算,每逾期1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_________%的罚金,逾期3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_________%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载,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_________国_________仲裁协会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 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 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签字。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所有制。
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所有制。
以上各单位,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不改变各自所有制性质、财政物资渠道及隶属关系的前提下,相互协作生产(或开发)_________产品,经充分协商,决定联合组成_________联合总公司(或集团,系非法人的合伙组织),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联营宗旨:_________。
第二条 联营项目及各方分工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联营成员就下列项目的协作和分工,达成下列一致意见:_________。
第三条 经营范围与方式:_________。
第四条 联营常设机构
_________联合总公司的地址:_________;隶属:_________;经济性质:_________(所有制)联营;核算方式联营成员各自经营,独立核算。
第五条 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各联营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组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_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兼任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董事会是总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实现联营成员之间在生产、销售、供货、技术服务、信息等方面签订的合同,协调联营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总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_____名,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_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处理总公司日常事务,副经理协助之。经理、副经理下设办公室、服务部、供销部、生产部_________等等。
第六条 联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联营成员各是独立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营成员对总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总公司对联营成员的债务亦不负连带责任。
2.联营成员间的业务往来(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托加工、改制、经销产品,统一接受订货,科研协作,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须分别订立经济合同,实行内部优惠价。其权利义务关系受合同法调整。
3.联营成员所需的同质同价产品,能在本总公司内加工的,不得到总公司外加工。
4.联营成员有权优先获得本公司内部的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
5.联营成员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经济活动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总公司及任何联营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和处分。
6.联营成员有退出总公司的自。但退出前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和协议仍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订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7.凡与总公司业务有关的生产、科研、供应、销售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总公司的协议、章程,自愿加入总公司,可以提出申请,经总公司董事会批准即成为联营成员。
8.联营成员退出或新的成员加入本联营,不影响总公司的存在。
9.联营成员有独立进行其它经济活动的自。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对总公司依照合同分配的、或依照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协作任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属无法承担的,应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后_________(时间)内,及时通知总公司。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的,应在_________(时间)内报告总公司。
2.联营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实无法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经各联营成员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修改。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日,即总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联营成员各执一份,总公司存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
联营成员单位(盖章):_________ 联营成员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