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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市清滨企业公司直属建筑工程施工队。
法定代表人:姜厂长
地址及电话:××区电话:63543号
被申请单位:黑龙江省某厂
法定代表人杨厂长
地址:××区电话:33406号
一、请求事项:
履行合同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5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一份基本建设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1.接楼房538.08平方米,核算造价每平方米为人民币210元,(包干)总计是111316.80元;
2.原三楼的电器维修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维修为18800.18元;
4.新建四楼增墙工程为3275.77元;这一项目是××市一商局设计室1985年11月15日“技术变更通知单”增加决定的。
5.木屋面改变为平屋顶水泥面,造价差为人民币22608.83元。此项改变工程是依据省建委标准化设计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决定的。
以上各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160995.70元。
证明文件:
(1)建设承发包合同复制件一份。
(2)市一商局设计室技术通知单复制件一份。
(3)省建委对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复制件一份。
上述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价,都是按实际工、料计算出来的。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联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号关于贯彻执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经(1986)第1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中:(一)关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二)调整办法中“6”之规定执行。“差”为材料调差金额18234.83元;人工费调差为2750.94元;管理费增调为2226.95元;增加现金5600.09元。
以上总记:189808.49元。申请方除收到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外,被申请方尚欠陆万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偿。
对此,我方认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凡属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有关机关下达的规定,一切被法律承认的经济权利主体都有无条件遵照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申请方的请求,均有文件规定,因此被申请方的拒付款额是无理的。为此,提起仲裁申请,希望给予仲裁解决。
此致
某酒店20多位员工向本报写信反映,酒店由于今年上半年营业额大幅下滑,亏损严重,要将每个员工的工资减半。但是员工都不同意,因为工资数是当初签合同时定下的,不能说改就改,双方僵持了一个多月,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在,20多名员工想到劳动仲裁院上诉,希望了解有关劳动仲裁的法规政策。
深圳市劳动局指出,劳动争议立案受理部门是深圳市劳动仲裁院。一个劳动仲裁案件的立案条件是:
1.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明确的被诉人;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即受理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管理范围限经市工商局注册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用人单位。
应提交的资料有:申诉状、劳动合同及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办理程序是这样的:申诉方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市劳动仲裁机构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在7日内将申诉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给被诉人15日答辩期;答辩期满,市劳动仲裁机构决定开庭时间并在开庭前4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市劳动仲裁机构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审理后60日内结案。如案情复杂可延长30日。
“国务院的这一规定无疑是要遏制日益严重的‘白色污染’。但要想真正减少塑料袋的使用,简单的禁止还不够。”贵州省社科院研究员熊宗仁说。
“限制用塑料袋的做法挺好,起码保护了环境。但也存在问题,就拿日常用塑料袋装垃圾来说,以前都是重复利用超市或菜市场买菜的塑料袋装垃圾,现在塑料袋要花钱买,我们拿什么来装垃圾?”连日来,本刊连续接到这样的咨询电话。
“限塑令”下发后,习惯了用塑料袋装生活垃圾的市民发愁,今后用什么装垃圾呢?
发愁:用什么装垃圾呢
5月25日在贵阳市团坡桥菜市场,记者注意到,购物者个个手里提着塑料袋,少的两三个,最多的一位大妈,竟提着8只塑料袋。
“能多要个就多要个,趁着现在还没收费,多攒几个装垃圾方便。”这位大妈提醒记者也多拿几个未雨绸缪。
“再给我拿个吧,家里装垃圾的袋子快没了。”经不住顾客的央求,菜场的一位马姓摊主多给了一个塑料袋。
为什么多要呢?一位顾客说:“我现在习惯用方便、时尚的布袋子买菜,但家里的垃圾咋处理,还真是离不了塑料袋。”
“购物可以用环保袋,但我们习惯了用塑料袋装垃圾,不用塑料袋我们用什么?”正在一旁购物的马先生也提出类似的疑问。“如果直接用垃圾桶装垃圾,不仅清洗麻烦,而且费水费时;但如果用纸袋,流质垃圾又很容易将其浸透,无法盛放。”
很多市民对今后如何装垃圾很是困惑,“肯定还是要用塑料袋,虽然会增加生活成本但不可避免。”
面对塑料袋大量使用及其带来的“白色污染”问题,市民在“方便”与“环保”之间究竟该如何选择?
遵义市环卫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限塑”后最大的问题不是购物时是否方便,而是市民用塑料袋装垃圾的习惯将面临很大的改变。
“因为,市民拿免费塑料袋的一个重要用途就是当垃圾袋。”他建议,市民可以购买专门的垃圾袋来存放生活垃圾,也便于清理。
改变:用垃圾袋装垃圾
截至本刊发稿时,“限塑令”已经实施了20多天,记者在贵阳市区一些商场、超市门前看到,不少市民开始自带购物袋购物,购买商品少的顾客就直接用手拿着。市民开始主动“拒塑”,家中塑料袋“储备”自然少了,多年养成的用免费塑料袋装垃圾的习惯也开始悄悄发生改变。
“限制使用塑料袋后,家里生活垃圾的处理也要换袋了。”家住贵阳市在水一方小区的李女士说,在“限塑”前,家里攒了二三十个不花钱的塑料袋,等这些塑料袋用完后,会考虑买一些塑料垃圾袋来装垃圾。
在随机采访中,记者发现有些年纪较大的市民表示考虑重拎垃圾筒,但更多的市民则表示会买专用垃圾塑料袋装垃圾。
“限塑”后,一些市民处理生活垃圾开始“换”袋,各大商场、超市的环保垃圾袋销量已明显上升。
一家超市的售货员告诉记者,“‘限塑’后,买塑料垃圾袋的顾客比6月1日前翻了三四倍,最多的一天销了100多包。”
QQ交易买卖合同
卖方:姓名_______性别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姓名_______性别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交易内容 以上双方就QQ号码XX达成协议:买方于20xx年X月 X 日与卖方交易虚拟物品(深圳腾讯公司QQ号码XX)总价值达XX人民币。号码自此成交后使用权变更为买方所有,卖方有义务在号码的使用安全方面提供一切原始的注册资料(早期的历史资料也可以),一旦日后号码出现争议(被申诉或者被盗,丢失)需卖方帮助申诉找回号码。 交易方式 当面签订购买协议,扫描卖方身份证件,提供卖方证件申请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将号码的历史资料(早期资料)包括注册的地点,号码注册方式,历史密码和开通业务,证件等!
二. 此QQ包终身申诉,如以后出现争议,如果查出是卖家申诉他将4倍赔偿。(如果买家恶意在号码没出现申诉状况无理找卖家麻烦,赔偿号码的5倍价钱作为卖家的精神损失费)
三. 此协议书将有法院受理。
四、如果买家将此QQ号码所有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后,出现申诉争议(被申诉或者被盗,丢失),卖家不负担任何责任。但是被盗了卖家有权利协助买家找回
五、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交易附件卖方身份证件. 双方签字的协议或者收据等!
卖方签字: 日期:
买方签字: 日期:
试用买卖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双方约定,若试用后乙方认为合意,即行成交。
第二条 试用期间以____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翌日起算。
第三条 前项试用,如乙方认为不合意,应立即将机械退回,以示买卖不成立。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在试用期间,乙方对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因此而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若其损害系制造欠妥所致或属运输中之损坏的,不在赔偿之列。
第五条 试用期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即应生效。
第六条 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整。如买卖成立保证金应充作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由甲方全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 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需要继续试用时,可以要求甲方调换或延长试用期,甲方若不同意可拒绝。
第八条 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____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
雷曼迷你债券风波源自9月15日,雷曼宣布破产保之后,香港大批持有雷曼“迷你债券”的投资者接获银行通知,称其投资的债券已经无法获得固定利息,并有可能无法收回本金,由于这一团体人数众多,被香港媒体冠以“雷曼苦主”称谓。
银行的通知引发大批债券持有人的不满与惊愕,许多人反馈,这与当初银行职员向他们推销这些迷你债券时的讲法不同,当时银行方面根本没有提及可能产生的“无保本”风险。随着媒体的广泛介入,人们发现这批迷你债券其实根本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债券,严格地说,它只是雷曼兄弟相关的信贷挂钩金融工具,大部分属于风险极高的衍生品,业内人士称根本就不适合向一般散户发售。
此外,苦主之中相当部分都是老年人,毫无任何财经背景。个别甚至是精神病患者:他们在银行职员的巧舌之下,把自身大部分身家、甚至是全家人的储蓄投入迷你债券之中,最终造成重大损失,令许多人多年来的储蓄化为乌有。
仅仅数天时间,苦主们便联合起来,向香港证监会、金融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及立法会进行申诉,甚至向警方报案银行欺诈。
10月中旬,一位在立法会外高举申诉状的关女士向本刊记者介绍了“受骗”经过。
今年初,关女士进入经常存款的中银香港某分行时,银行的一位销售小姐主动跟她打招呼,并拿出一份迷你债券宣传单向她推销,该债券为迷你系列35――夺金债券,上面标明全期3年,年利率最高可达6%,与汇丰、和黄、太古等企业挂钩。
“因为她过去经常向我推销不保本的产品,所以我当时就回绝了她,”并说,“我跟你说,不保本的产品就不要跟我说了,我只做保本定期,志在保本收息,不想发达。”
对方马上转变口气,说这个债券是三年期的,如果中途卖给银行,可能会有价格上的损失,就不保本;但是如果放足三年又赚取利息,就是保本兼获利的。该职员还拿出计算器,帮关女士算了一笔账,按她买入100万港元迷你债券来计,每个月将获得4000港元的收益,这比当时的银行固定存款利息收入要高不少。
关女士说:“我不懂投资,只求保本,千万不能有损失,否则晚景会很凄凉。但她跟我讲,你不懂投资,但是我们银行有一班精英,每年都是评为优秀的,如果你不相信银行,又可以相信哪家机构呢?”
关女士向记者出示了该宣布单的复印件,记者发现,在一处并不起眼的地方,印有“本债券并不保本”字样,由于该字体底色为灰色,如果不认真识别,很容易被忽略。在雷曼倒闭之后,关小姐再找那位推销小姐时,已经不获接见了。“我这1 00万的资金是我和女儿的所有储蓄,我现在不知道该如何面对女儿。”关女士哽咽着说,“希望银行和政府方面都要替我主持公道,归还我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