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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促消费、重民生”的指示精神上来,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立足部门职能,切实履行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责任,抓紧抓好“促消费、保健康”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顿,力争达到以下工作目标:规范餐饮业食用农产品索证,把住源头,实现原料来源有保障、可追溯;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从根本上解决我市餐饮单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监督检查卫生规范的落实,严把餐饮加工关键环节安全控制关,防范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案件,进一步强化餐饮单位是餐饮卫生第一责任人意识。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
1、继续抓好小餐饮业整治和规范工作。
在前期对小餐饮业摸底调查和分类建档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对“十小”行业的整治要求,扎实推进小餐饮“规范、整合、置换、淘汰”工作,推广扶持小餐饮店实行集中联营,从根本上提高我市小餐饮业的整体食品卫生水平。
2、开展原料卫生质量检查,规范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工作。
各地要以完善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餐饮业使用原料的监管。对蔬菜、食用油、猪肉、酱油、酒、食盐等食品原料的索证资料、标识标签及感观质量进行检查,查看是否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及其他有毒有害的违法食品等。
3、落实食品添加剂索证和备案制度,加强饮食制作过程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检查。
要按照《*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推进食品添加剂索证和备案制度,从大中型餐饮单位向小型餐饮单位延伸,实现“索证和备案百分百”工作目标。要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的规定,检查饮食制作过程中是否使用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是否有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重点检查面包改良剂的来源、标识标签以及是否添加溴酸钾等违禁添加剂,检查肉类食品中滥用亚硝酸盐和人工合成色素、火锅中使用罂粟壳、用甲醛处理黄喉、血豆腐和鸭肠等火锅原料、使用地沟油烹制菜肴以及在现榨果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
4、加大熟食卤味、集体配送餐、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来源不明、感官异常的食品及原料应进行监督检测。
5、继续推行餐饮业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各地在整治期间,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卫生监督信息,切实做好餐饮业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实施工作。
三、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整治行动时间自即日起至4月25日,为期一个月。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层层分解整治任务。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作用,集中力量,对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开展地毯式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农家乐、旅游接待单位、大中型社会餐馆、小餐饮店、茶楼等餐饮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整治期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每周对各区、县(市)工作情况开展来前不打招呼,检查不走形式,处理不护短处的“飞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首要的食品卫生监督任务来抓,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周密部署,积极行动,确保力量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严格执法,依法处理。
各地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处理;对涉嫌触犯刑法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三)加强宣传,引导消费。
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单位的配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报道整治成果,加强对违法单位和非法食品的舆论监督,大力宣传食品卫生知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餐饮卫生监督的良好氛围,引导公众健康消费。
一、卫生管理制度
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主管厨房负责人及厨师长,对食品卫生负全面管理责任。并承担卫生管理职能。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2)制订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6)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2.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应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3.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4.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
5.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辞退。
四、卫生检查制度
1.按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卫生要求,开展卫生检查工作。
2.由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卫生检查工作。
3.每次检查均应将发现问题与当事人确认,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
4.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及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5.健全卫生管理奖惩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均应纳入单位工作考核。
6.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备查。
五、个人卫生制度
1.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应戴口罩。
2.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各类熟食品。
3.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场所。
4.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和随地吐痰。
5.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食品处理区。
6.操作人员都应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勤剪指甲。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或上厕所后;
(2)处理食物前或处理生食物后;
(3)处理用过的设备或食用具后;
(4)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触摸耳朵、鼻子、头发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7)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后。
7.不得在操作过程中佩带饰物及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
六、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l.采购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并依法向供货方索取当年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备查。
2.采购食品要认真严格地进行质量检查;不得采购无食品标识、标识不清及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食品。
3.所购食品执行入库交接验收登记制度,登记后由采购员和管库员双方签字确认。
七、库房管理制度
1.库房要有专人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出入库检查验收制度。
2.食品的储存要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标记鲜明,码放整齐,隔墙离地,定期检查。发现超期和变质食品要及时处理。
3.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消毒药品及有强烈刺激气味的物品不得与食品同库存放。
4.库房必须有机械通风设施,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库房干燥。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要及时处理。
5.做好库房防鼠、防虫、防蝇及防蟑工作,通向室内的门要加防鼠板。
6.设置退货位,对拟退食品应及时处理。
7.要保持库房卫生良好,内外整洁。
八、粗加工管理制度
l.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内进行,工具、容器要专用。
2.加工前要先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3.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应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将外壳洗净,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处理。
4.清洗后的食品应保持清洁,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货架(台面),不得直接置于地面,以防食品污染。
5.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6.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7.加工场所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得随意乱扔或堆积,要设专用箱(桶)并加盖。
8.要保持加工场所卫生整洁。
九、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3.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4.烹调后的食品要保洁存放,不得与半成品、原料混放。
5.剩饭菜应冷却后冷藏存放,外购熟食品应回锅充分加热后供应。
6.烹调出菜流程合理,无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应分台或分层放置,生熟容器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混放,用后洗净消毒,定位保洁存放。
7.盛装调料的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调料内无异物、无油垢,并定期消毒。
8.烹调过程中应保持操作台面清洁。
9.不用炒菜勺尝味,不用抹布擦拭碗碟。
十、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l.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2.在操作间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落地。
3.调味品贮存的容器要符合卫生标准,容器要加盖,防止鼠、害虫污染食品。
4.制作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
5.食品应蒸熟煮透,在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6.加工带馅食品时,未用完的馅料应冷藏存放,并在规定存放期内使用。
7.各种设备用具用后应保持清洁,加盖清洁的防尘布罩。
8.应保持操作间卫生清洁。
十一、凉莱制作管理制度
1.凉菜制作必须做到“五专”:即专人、专室、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并在凉菜制作间入口处设预进间,供工作人员二次更衣、洗手消毒使用。
2.凉菜制作间内必须安装空调设施,保证室温低于25℃。
3.凉菜制作间加工前必须进行紫外线消毒,每次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凉菜制作前要将刀、砧板、台面、手进行消毒并有消素养记录。
5.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供加工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制作间。
6.凉菜制作要有计划,当日加工当日使用。
7.工作结束后要做好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及制作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8.非专业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十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l.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2.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其他水池混用,要有明显标记。
3.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4.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在一起,保洁柜要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干燥、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关键词】 食品营养与卫生;教学质量;多样化;实践
【中图分类号】R1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0515(2013)2-001-0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和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物质需求日益关注,尤其是在食品营养与卫生这方面。无论是营养师的资格认证从幕后走到台前,还是毒奶粉、毒大米、地沟油等事件的频频曝光,食品安全与卫生这门课程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其重要性也逐渐增强,提高食品营养与卫生教学质量变得势在必行。
想要提高食品营养与卫生教学质量,就必须了解这门课程。古人说, 民以食为天。食品营养与卫生就是这样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的课程,一般多分为食品营养和食品安全这两方面内容,两方面交叉渗透,即有联系,又有所区别,教师在教授食品营养与卫生这门课的时候需要有选择性的甄别和有计划性的安排。
1 难易结合,根据需要合理安排课程内容
食品营养与卫生是一个涉及面比较广的学科,内容丰富且不同部分难易程度相差比较明显。在食品营养方面,一些常识性的知识如维生素知识等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普及,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多有了解和认知,易于接受,这些部分可以根据学生的掌握程度予以较短的课程安排。而像涉及到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分,教师则要多花些时间和心思来帮助学生进行了解和掌握。针对难易程度的不同,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搭配,找出适合学生的课程计划。例如有人提出的“1+1”课程计划,即一部分相对较难掌握的内容加上一部分相对简单容易的课程。在难易结合上,不仅要考虑课程内容的难易程度,还隐含着内容之间的联系程度这层意思,即难以联系起来的和容易联系起来的知识,这也是课程计划的重要参考因素。在食品营养与卫生这门课里,很多不同章节、不同系统的知识之间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食品营养介绍与各种病症以及卫生安全等方面相互照应,这样关联的内容在学习起来也会有彼此论证、衔接的效果,因此教师有必要根据这些内容进行课程安排。
2 内外结合,在实践中印证和补充理论
在传统的食品营养与卫生教学中,通常是教师在讲台上认真地讲,学生在下面有选择地听。学生只是作为教学中的受众,一味地接收从教师那里传递过来的信息,这样做既会慢慢消磨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又不利于学生对课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记忆,这样下来,学生的主观性和主体地位被完全忽视,最终导致学生丧失了对食品营养与卫生课程上的主观能动性和学习意愿。
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内外结合是个行之有效的方法。这里所谓的内外,指的是书本、课堂内部与外部。内外结合,就是在食品营养与卫生教学实践过程中,将书本、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了解和鉴别,经过论证总结,再将实践中得出的结论反馈到书本、课堂的理论知识中。教师也可以引导学生将在外部实践中遇到的疑惑和难题记录下来,拿到课堂上进行分析和讨论,这样反复的来回中,学生因为关注度和求知欲的存在,必然对相关内容具有更层次的理解和掌握。例如在讲到食品添加剂方面,教师可以亲自带领学生到超市、农贸市场进行采购,然后针对不同食品加入的添加剂成分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论证;或者在讲到食品卫生安全这一部分,教师可以针对这些年产生很大社会影响的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地沟油现象以及南京毒芝麻事件等,进行讨论和解读。这样内外结合方法的实施,会对食品营养与卫生教学质量的提升起到一定的作用。
3 新旧结合,多样化教学模式融入课堂
食品营养与卫生课程内容涵盖面很广,很多部分并不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因此想要提升食品营养与卫生课程教学质量,探索的触角就必须延伸到教学手段和方式上来。在上一部分内外结合中主要是基于教学覆盖范围上来讲,而作为教学基础的课堂,也自有需要尝试和改进之处。
在课堂教学上,笔者强调多样化教学模式,即运用诸如多媒体教学、辩论会教学、舞台教学等各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将相对比较抽象的书本、课堂知识形象化地呈现在学生面前。现在的很多学校中,多媒体教学早已融入课堂,投影已经瓜分甚至取代了曾经的黑板粉笔。但这还远远没有达到多媒体教学的目标,PPT、影音播放、远程网络教学等手段只是多媒体的冰山一角。而像辩论会、交流会等会议模式以及舞台、游戏模式等在某些课程教学中比较常见,但在食品营养与卫生课程教学过程中并不常见。这些教学手段与模式在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学生独立自主学习以及加深学生理解和记忆方面有着很好的效果。
在具体的教学实践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一些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对于教师来说需要特别注意,以便于今后的教学工作。任何学科都必须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先进性,食品营养与卫生这门课程同样如此。虽然不像新闻学那样强调即时,但及时性、先进性都是必要的,各个学科都是在不断进步的,知识需要不断地充实和拓展,陈旧落后的食品营养卫生知识很可能被更新的科学理论证实为错误,这又与其要求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相关联。另一方面,教师只有保证对现实生活以及相关学科内容比较关注,适时了解最新事件和消息,才能在教学中对学生进行及时、正确的讨论和指导,拉近师生距离,融洽课堂气氛,巩固教学成果。而准确性和科学性则是这门学科的基础,脱离了准确性和科学性,食品营养与卫生就没有多少公信和权威可言,这门事关吃饭这件头等大事的学科就与现今的“伪科学”没有区别。因此在今后的食品与营养卫生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要时刻把握它的这些特性,这对于探索如何提高食品营养与卫生教学质量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食品 监督员 素质
1 国内食品安全的现状
1.1 食源性疾病仍然是危害公众健康的最重要因素
在我国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报告制度中,大量肠炎、痢疾等散发食源性疾病病例以及病毒、寄生虫所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并不包括在其中。我国致病性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现状表明,由肠道致病菌污染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以及疾病散发是直接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主要食源性危害。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系统。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发展中国家食源性疾病的漏报率在95%以上[1]。因此,在我国,致病性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仍然是对健康的严重威胁。
1.2食品新技术、新资源(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剂和新的食品包装材料)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新的挑战[1] 近10年来,以基因工程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生物技术,已经在农业和食品领域显现出极大的生产和市场潜力,丰厚的利润和高额投资使现代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生物安全所致的食品安全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用传统的毒理学试验方法和危险评价程序评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诸多困难,就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还不能肯定转基因食品能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危害。
1.3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自身管理水平仍然偏低[1] 近年来,食品行业涌现出一批达到良好生产规范(GMP)的、有实力的企业,出现了采用定牌加工模式进行跨省合作的大型企业,他们以完善的质量标准和管理体系做技术保证,不断开拓市场。但是,食品行业中达到GMP的企业所占的比重现还较低,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加工设备落后、卫生保证能力弱的家庭作坊、食品摊点等仍然是影响食品卫生水平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食品行业特别是饮食业吸纳了大批城市下岗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但另一方面由于加工设施简陋、卫生知识缺乏、操作技能不熟等,也给食品卫生带来隐患[2]。
基于现状,这对食品卫生监督员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就要求食品卫生监督员的综合素质是其知识,文化,能力,修养为一体的集中体现,也是衡量食品卫生监督员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培养其良好的综合素质,对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食品卫生法的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出现.对食品卫生监督员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仅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是不够的,它需要一大批复合型人员,在食品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既要对《食品卫生法》知法,懂法,完整准确地用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要遵循程序法,做到程序合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要全方位,多渠道提高执法能力,以适应工作要求。
在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必须进行一系列的监督程序,而监督法律文书书写至关重要,如现场笔录,乃是法律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监督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卫生状态必须准确书写,既不夸大,又不缩小.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力求筒明扼要。其他法律文书也是如此,必须准确运用法律条文,依法进行完整,准确无误地书写,不得有丢字,漏字,错别字,歧义字,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反之,将会影响监督效果,给监督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恰当运用相关法律,提高执法能力。学好《食品卫生法》是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所必须的首要前提,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是卫生执法工作的必要补充,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依据。
《食品卫生法》的实施,离不开相关法律的参与。正因为如此,了解,掌握,准确地使用相关的法律,做到有机的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繁而不乱,多而不杂,有理有据,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它要求学而精之,严而用之,在诸多法律,法规面前有的放矢,恰当地运用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学习,学习中实践,做到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其执法能力。
2.严谨规范的文明执法形象。加强执法力度.不但需要强有力的权力性影响,还需要严谨规范文明执法的非权力性影响。法律,法规授予食品卫生监督员权力性影响是一致的,但非权力性影响则不一致。如:去一个单位,办同一件事情,执行同一个法律,效果则各有差异。不难看出,一个人的仪表、风度、语言谈吐、举止、工作效率与监督效果有着必要的联系。
3.努力成为掌握多种技能的复合型人才。食品卫生监督员除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外,还要熟悉食品工业知识,食品工艺知识,要加强自身继续教育,更新知识,还应熟练掌握外语,计算机,建筑学的相关的科学知识,以充实自己成为复合型人才。
4.具备创新开拓的前瞻性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时代不断的发展。食品的新的产品也将逐渐增多,有关食品卫生的未知因素也会不断出现,这就要求食品卫生监督员不断的学习,探索,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培养自身前瞻性工作力。
参 考 文 献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贸、铁道、交通、民航、农林、水产、盐业、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被举报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章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及其原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二十五米内无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场地应当平整、坚实,便于清扫、冲洗;
(三)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不得生产、贮存或者兼营有毒有害产品;
(四)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10℃以下或者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五)保健食品的生产必须达到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生产片剂、胶囊、丸剂以及不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口服液等产品应当采用十万级洁净厂房。
第七条餐饮业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厨房应当布局合理,使用面积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二)有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给水、排水、排油烟系统,墙壁应当有一点五米以上的墙裙,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墙裙和地面应当用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
(三)凉菜间应当配有与加工量相适应的专用冷藏、洗涤、消毒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场所;必须配备降温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四)从事送餐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设有专用配餐间、送餐车,并保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使用非食品用化学品处理的粮食、油料、水产品、肉类、蔬菜等食品;
(二)使用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
(三)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
(四)注水、掺水、使用非食用色素的肉类等食品;
(五)混装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质量的非食用物品的食品;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加入药物的食品;
(七)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及其制品;
(八)已经死亡的黄鳝、甲鱼、乌龟、贝类、淡水蟹等水产品,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九)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等及其制品;
(十)未按照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未经检验检疫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十一)未按照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的食品;
(十二)未经依法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
(十三)《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未经批准、受污染、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以掩盖食品腐败或者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
(三)原材料、助剂超出规定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
(四)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造成食品污染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一条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或者与有毒、有害的物品用同一货箱、货柜装运。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长途运输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运输易腐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洁消毒。
第十二条用于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纸张、塑料、橡胶、涂料、金属材料等及其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用字样。
严禁用废旧塑料、酚醛树脂以及国家规定不允许使用的其他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
第十三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管理;制定加快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使蔬菜生产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无公害标准。
第三章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
第十五条城乡集市贸易的一般性食品卫生管理,即对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及查验证照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并设置相应的亭、棚或者车;
(二)营业时必须在明显位置张挂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人员与证、照应当相符;
(三)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新鲜、无毒无害,直接入口食品的感官性状应当良好;
(四)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按照食品卫生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必须将手洗净,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者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吸烟;
(五)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销售的,应当设置防蝇、防尘、防雨、防晒等设施,并使用卫生工具销售食品,钱款和食品应当分开放置;
(六)加工过程中应当将生、熟食品分开。
第十七条餐(饮)具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非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必须经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有条件的集市贸易,应当设置消毒场所;对不具备自行消毒条件的餐(饮)具进行集中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工作,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初步检测。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蔬菜销售中农药残留量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经营者,负责市场内公用卫生设施的配备、日常维护以及对场(院)内食品摊贩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布局、划行归市等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卫生的宣传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售食品的感官检查。
第二十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周围环境应当整洁卫生,其选址和设计布局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一)有完善的给水、排水设施,防鼠设施应当完好;
(二)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公用垃圾箱(筒),并保持密闭;
(三)在场(院)内设置的厕所必须为水冲式并符合无害化要求;
(四)应当有足够的人工照明和通风设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能集中设摊的食品摊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设摊,符合条件的发给设摊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凭设摊证明,进行食品卫生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摊贩按照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对无照经营的食品摊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章食品卫生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和省有关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应当向负责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书及申报资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其补正。
接受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在申请人资料符合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发给卫生许可证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卫生许可证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未申请办理的,视为无证经营。
同一生产经营者在登记的场所以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并按照有关标准对其产品实施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卫生规范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并有完整的生产和检验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与产品保质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地的集体用餐必须依法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食堂的基本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对建筑用亚硝酸盐等有害物品应当严格管理,防止误食。
第二十八条食品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健康、科学,不得作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非保健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
第二十九条举办食品博览会、展示会、食品节等大型食品展销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向参加食品展销活动的单位索取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和其他有关证明,并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对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物中毒发生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的,学校、负责治疗的医疗卫生单位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食品卫生抽样监测计划,并将抽样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抽样监测计划不得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计划重复。对同一批次产品不得进行重复监测。
除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等特殊情况外,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在年度抽样监测计划外另行组织临时抽样监测。经监测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重复抽样。
抽样监测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境外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进出口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十人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十一人至三十人之间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三十一人至一百人之间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一百零一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令改正,可以对食品摊贩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由其他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同时告知为其发放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拒绝、阻碍食品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违反《食品卫生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