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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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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转让协议

简单转让协议范文第1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工作单位:

住址: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工作单位:

住址: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兰州市区路号单元层室,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元(大写);剩余房款元(大写)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 %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简单转让协议范文第2篇

描述技术转让协议范本

合同登记编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让与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省________市(县)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该项目属计划)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在______(地点),以____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范围和保密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__标准,采用______方式验收,由甲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六、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一)成交总额:______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技术使用费):______元。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元,时间: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元,时间:______

______元,时间: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支付,期限: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__%支付,期限:______

⑤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____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于____方。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填 写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本合同书适用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用专利技术合同本文书签订。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是指各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的地域范围和保密的起止时间、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是指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具体方式。

六、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委托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八、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甲方: 经办人: 电话:

乙方: 电话:

技术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文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对甲方拥有的的生产技术,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甲方拥有的生产技术是指本合同附件《技术培训章程》中的玻镁材料制品生产技术,乙方同意该生产技术作价人民币2.8万元(贰万捌仟元整)。

二、本合同双方签章后,乙方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交付全部转让费。

三、甲方应在乙方交付转让费三个工作日内。

1、将技术培训章程中提到的第一项、第二项生产技术资料,完整准确全面地移交给乙方,若有不理解内容,甲方提供承诺指导,直到指导清楚为止。但乙方只能授权一名人员与甲方指定技术人员代表单线联系,不能模糊的授权多名人员与甲方技术代表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重复讲解。

2、技术培训章程中第三项,由甲方指定技术员与乙方指定技术员建立长期通话、互访机制。第四项,由甲方以电子版形式或快点形式,长期不间断为乙方传送资料。

三、本合同生效后,《技术培训章程》的生产技术和资料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得将该生产技术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或作价入股,建立新的生产线。

四、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五、本合同附件《技术培训章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有关技术转让协议范本

受让人:(甲方)

让于人:(乙方)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就___项目的技术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要求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天内,在__(地点),以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四、技术秘密的使用范围及权属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六、经费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1、转让费用(大写)___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___元。

2、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___元,时间:

③按利润额的__%提成,期限:

④按销售额的__%提成,期限:

⑤其它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___条约定,___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第___条约定,___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3、其它:

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___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___方。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1、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___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签订地④原告住所地⑤标的物所地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二、其它

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如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

甲方:乙方:

签订地点:

简单转让协议范文第3篇

张某与王某相识,2008年11月,朱某与王某谈及欲购车之事,王某带朱某观看了货车,告诉朱某车为张某所有,张某在场没有表示反对,同月23日晚,朱某、张某达成车辆转让协议,约定:货车转让给朱某,车辆转让金额88000元,给付现金70000元,下欠18000元等,朱某、张某分别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确认,张某未告知车辆所有权为谁所有。后朱某雇佣张某为其驾驶运营,2008年11月末,张某驾驶货车至外地拉砖时,由于王某在当地有债务纠纷致使车辆被当地人民法院扣押(车辆实际为王某所有)。货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是“陕西中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某与张某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王某下落不明。后朱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购车款。法院判决认为,张某并非车辆所有人,无相关书证证明其卖车行为是受王某委托的行为,遂张某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属于无权处分,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笔者认为:第一,委托是指委托人指示受托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从事某种行为或者达成某种意图。委托行为既可以书面委托又可以口头委托,除法律规定要求书面委托外,都可以口头委托。委托买卖车辆为一种简单的委托行为,并非法律规定要求书面委托的范围,遂无需相关书证(既委托书)证明委托行为。

第二,在买卖过程中,作为买主朱某,车辆所有人王某及被告人张某同时在场,王某告诉朱某车辆为张某所有,张某未表示反对,王某要求张某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等一系列行为,都明确表明王某委托张某来办理买卖车辆事宜,而张某未作表示的态度以及后来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也明确表示接受委托行为,遂王某与张某之间形成委托关系。

第三,隐名间接,是指受托人(即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合法有效的行为,而第三人在订约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关系。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王某与张某为委托关系,作为朱某并不知情,因此他们之间符合隐名间接特征,后由于王某在外地债务纠纷导致车辆被当地法院扣押执行,至此张某应向朱某披露委托人王某,朱某可以确定王某或者张某为被告提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综上所述,王某与张某之间为隐名关系,张某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并非无权处分,所以本案中转让协议亦应属于有效协议。

简单转让协议范文第4篇

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目前,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除赠与、继承等方式的无偿性外,其转让途径依价格的形成机制的不同可分为:集中竟价转让和协议转让。对于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管理者而言,股份协议转让方式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股份协议转让的过程涉及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与判断、国有股权运作的特殊性与监管、资产质量的评价、二级市场投资价值的判断与发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巩固与转移等诸多方面,因而在具体操作时,一方面由于有关的当事人法制观念较差,因而产生了许多常识性的错误;另一方面,由于协议转让方面的规定漏洞较多,执法部门之间也产生了一些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从近几年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中出现的纠纷看,实践中存在一些误区,很有研讨并予以澄清之必要,以利于上市公司股权运作规范化。

误区之一: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完毕即为股份所有权的转移。有的股份协议受让方认为,只要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且其履行了支付股款的义务,就取得了股份的所有权,而不论协议出让方是否就此标的股份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份过户手续。笔者认为,这里有两个问题须探讨:一、这种双重买卖是否成立?二、股份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协议签订还是以过户登记为有效?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市场不发达和物资高度短缺,履行合同(协议)可以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和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因而相应地否定双重买卖。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已经形成、市场已由卖方市场发展为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国家不应直接干预市场自发地配置社会资源;加之债权无排他性特点的存在,出让方就某种目的将特定物同时或顺次与数个受让方订立转让协议亦属正常现象,即双重买卖关系是可以成立的。对于基于债之关系而生的所有权(物权)变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于1997年7月4日给中国证监会的答复函中确认了“股份所有权的转移以办理过户手续为有效”的原则。由此可见,我国对于股份所有权的变动,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这在立法上采取的是意思主义与交付登记主义相结合的混合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此外,记名股票的转让还有一个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即把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过程。换言之,记名股票转让之后,在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仅仅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债法上的法律效力,对公司不发生物权效力,公司仍然与原持有人(出让人)发生法律关系。这便是“公司只承认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为公司的所有人,拒绝其他一切争议”的法律意义。

误区之二:股份转让协议须经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或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在大宗股权协议转让之后,有的上市公司或认为该份转让协议未经其董事会同意或认为没有给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从而认为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笔者认为,这是混淆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之间的区别。《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体现了人合与资合兼有的特点。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本而不在于股东,公司资本股份由谁持有对公司信用并无影响,股份的转让也不涉及公司资本的增减,仅仅是股份持有人的变化。股东的股份转让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均不得对此权利之行使加以限制或剥夺。可见,股份转让协议无需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亦无优先购买权。

误区之三:依等价交换原则,股份转让价格均不应低于每股净资产。在转让价格方面,有人认为,每股价格不应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权益)。实际上,资产评估中确定的每股净资产往往是其物化了的价值,它与其预期的货币价值相差很大。在国外,资产评估价值与市场预期价值是分离的两个概念,资产实际价值以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在我国企业改制中,当预期的市场价值不能实现时,我们可否把这部分“流失”了的价值看作是改革过程中不可回避、必须支付的成本?这样认识问题,也许有利于消除思想误区。笔者认为,转让价格的确定应综合如下因素:(1)每股净资产及资产的优劣性;(2)股份的流通性;(3 )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业绩增长能力;(4)无形资产;(5)市场因素。可见,把股份转让价格仅限于不应低于每股净资产,是片面理解等价交换原则和缺乏对价值规律的基本认识。在股权协议转让活动中,转让价格存在三种情况:一、低于目标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如1995年2月, 沈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其原持有的金杯汽车股份公司的国家股以低于每股净资产1.78元的转让价格1.15元转让给一汽集团公司);二、等于目标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三、高于目标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如1994年4 月,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将其原持有的棱光股份公司的国家股以高于每股净资产1.74元的转让价格4.3元转让给珠海恒通股份公司)。 可以说,转让价高于或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是常见的。即使是国有企业持有的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由于该等股份所表彰的闲置低效资产受供求关系影响自然贬值,也会将转让价格确定为低于每股净资产,这正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所致。可见,转让股份的定价无论是市场盈率法还是净资产法,皆须充分考虑资产的质量及其盈利能力,不能简单地把经营不善、资产闲置低效的公司的股份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便是国有资产流失,因为等价交换原则的实施是以市场的认同为基础的。

误区之四:目标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股份转让有争议或转让程序不合法,从而不履行公告义务或对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置之不理。这其实是目标公司“角色错位”而导致的违法行为。从近几年上市公司法人股协议转让纷争看,上市公司董事会似乎忘记了自己是“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善良管理人”角色。在公司股份发生重大变动之时,董事会或宣布股份转让协议不合法或宣布股份转让程序违规或宣告股份转让无效,俨然是一位“执法者”;更有甚者,有的公司董事会还向法院提起转让无效之诉或鼓动好事者提起诉讼。这些所作所为,对其冠以“凶恶的管理人”并不为过。众所周知,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是向股东大会负责的,董事会以执行股东大会的决定或决议从而经营管理好公司为职责。《公司法》或其他规定从未赋予这些“打工仔”审查“老板”之间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权力,那为何在公司股份发生重大变动之时,尤其是异己力量加入公司股东行列之时,如此如临大敌?在法律上百思不得其解。相反,有的公司在公司股份出现如此重大变动且变动已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仍然不向社会公告。据称,公司不公告的原因是管理层对该受让股东不认识、不了解。这种观点是有违公司法理的。在股份公司里,股东之间互不认识皆可持有公司股份,因为公司资本是股份公司存在的基础。在公司法理上,股东选举谁为公司的董事是以股东对董事的信赖为基础的,因而董事候选人的情况应为股东所知晓。反之,一位投资者可否成为公司的股东不是以董事会是否了解其全面情况为前提

简单转让协议范文第5篇

摘要:城市公园利用BOT方式加快园区内基础设施与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是传统BOT模式的一种变体与创新。本文重点探析了在公园BOT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中,主要面临的三大风险:合同签订风险、工程管理风险以及项目退出风险,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与解决方案,以期在公园BOT项目的前期探索阶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与分析,从而更有效地规避各类项目运作风险,为城市公园的建设者与管理方提供借鉴。

关键词 :城市公园;BOT;风险管理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 的缩写,即建造—营运—移转。因为涉及政府的特许权,故又称为政府特许权经营,是把需要政府开发、营建的基础设施公共工程项目以政府特许的方式交给项目公司进行融资、建造,并在一定时期内营运,然后再移转给政府的一种制度。政府的特许是该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优点在于,它不仅减少了政府对基础设施的直接财政投入,避免政府债务风险,将对该项目的财政拨款转向其他项目的投入,而且能够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与运营效率,在有限的财政收入的情况下,提前满足社会需要,尤其是对于那些耗用资本巨大、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低的政府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具有明显的优点。

近年来,国家在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十分重视与强调城市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由于城市公园的公益属性,仅仅依靠自身实力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与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尚存在很大困难。因此,如何利用好BOT这种较为成熟的项目融资方式,加快提升城市公园的功能与品质,是值得公园建设者与管理方深入思考与研究的又一新课题。

城市公园在现阶段探索与运作中的BOT模式是传统模式的一种变体与创新,不涉及政府的特许经营权,而仅是商业经营权的转让,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因此,公园BOT项目的实施都将遇到或多或少的制度障碍和法律风险,这就需要公园管理者在BOT项目的前期探索阶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与分析,以更有效地规避各类风险。目前,从公园BOT项目运作的全过程分析,主要面临如下三大风险:

一、合同签订风险

经营权转让协议是BOT项目运作的核心文件,亦是项目所有协议的核心和依据。在各项条款中,公园管理方和项目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条款尤为重要,谈判的重点应该放在几项重要参数的设计上,也就是重点对经营权转让底价、经营期限、公园管理方的管理与支持、风险分担等条款进行谈判。除此之外,技术方案的确认、协议的变更、违约金的设置等也需要重点关注。在这个阶段,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主体与效力

公园管理方与项目投资者之间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在经营权转让协议中,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合法性,是否有充分的权利、权限和授权来签订协议,是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的首要问题。尤其应明确项目投资主体,是单一法人还是联合体,是既有法人还是新设立的项目公司。

协议中还应明确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经营权必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时招商项目在规划设计前,也应符合投资、规划、国土、环境、消防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投资人必须严格依据公园管理方所提供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项目的设计与建设。

2.双方权利与义务

在经营权转让协议中应该明确界定,公园管理方和项目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公园管理方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也应该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做到既能对项目行使战略控制监督权和检查审计权,又不影响项目投资者的正当合法的经营。

双方应充分预计与评估在BOT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可能性,并就风险发生的后果及责任承担、损失补偿等相关内容进行细化约定,重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项目经营权被提前赎回、项目工程造价超过预算、投资商无法获取预期收益或增加成本支出、经营期收益达不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期收益等情况发生时的约束性条款。

3.经营权转让底价

以何种方式确定经营权转让的底价是BOT合同谈判阶段的核心问题,目前可有以下几种思路:

一是土地收益法,即测算拟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地租收益。此种思路优点在于测算简单,但根据测算所得的收益较低。二是期房租赁法,即测算拟建房屋的租金收益,优点在于具备测算依据与评估标准,操作上方便直观,易于双方接受。不足在于受房屋租金递增幅度的限制,收益的上升空间有限。

三是经营效益法,即根据拟投资的业态与规模,测算其经营效益,并根据其经营效益确定合同底价。若按此思路操作,可大幅度提高合同底价,但受限于行业信息的不完全与不对称,加之项目自身经营周期长,容易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测算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

二、工程管理风险

公园BOT项目在正式签署经营权转让协议后,且有关文件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之后,便进入了工程建设阶段。对公园管理方而言,在这一阶段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项目不能完工风险、完工延迟风险以及成本超支风险等。因此,如何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建设计划的进度、质量与费用要求,是公园运作BOT项目成功与否的又一关键问题。这些风险可在以下三个阶段内予以控制和解决:

1.协议签订阶段

公园管理方应在签订正式的经营权转让协议之前,首先确定好项目预期的建设标准与投资总额,并在经营权转让协议中做出明确说明,投资人在进行收益测算时,应按照此标准进行计算。

另外,对于最终项目的地上与地下建筑及室外景观建设成本超过核定成本的,超出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建设费用低于核定成本的按实际成本核算,结余部分增加到经营权转让费用中。

2.工程建设阶段

在项目建设期内,可由双方共同指定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与审计单位等工程服务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管理。同时,对以上工程服务机构的选定,应以公园管理方的意见为主导。另外,公园管理方可指派相关技术人员进入本项目建设工地,检查、监督施工过程,并对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进行抽检试验,投资人应积极予以配合与提供方便,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达到国家、省、部颁发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均由投资人负责。

在项目建设阶段,投资人应在公园管理方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并由公园管理方、投资人、银行签订三位一体的资金监管协议,保证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印鉴监管制度和用资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有效防止非法挪用。

3.竣工验收阶段

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相关合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人对本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公园管理方将派代表参加。

对最终经规划审批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与协议中确定的面积存在误差时,应对协议中的经营权转让费进行调整。例如,可规定某一误差比例,当建筑面积误差在此范围内,经营权转让费可不做调整,当误差超过此范围时,超过部分按其投资竞争报价确定的单价以收益折现法进行核定,并签订相关补充合同。

三、项目退出风险

项目的工程建设完毕后,即进入了BOT项目的运营阶段。运营阶段是项目投资者收回投资成本获取项目收益的阶段,项目的有效运营和维护是这一阶段最重要的内容。对公园管理方而言,此阶段最大的风险在于投资人一旦出现因经营不善等问题提前退出时的风险规避问题,对于此公园管理方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风险控制。

1.调研评估

在项目正式运作之前,公园管理方应对投资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细致调研与准确评估,重点对项目的盈利预测、融资结构与财务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投资总额、资信情况、项目运营管理的详细方案、运营周期、对公园管理与服务的特殊要求以及对公园安全、环境管理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

2.设立担保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有不可预料的风险,如果BOT项目在运营过程中无法收回成本或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担保就成了解决这些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在项目经营阶段,可要求投资人以一定的方式对该项目的经营业绩提供担保,比如,缴纳履约保证金、资产抵押、质押等。

3.建立合理规范的退出机制

在项目运作期间,项目经营收益全部归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自主支配使用。公园管理方应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人经营权的充分行使。投资人的经营收益应首先保证支付经营权转让费。投资人在协议约定的运行期期限内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含大修、中修、小修时部分设备和配件的更换)。

同时,在经营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投资人应管理与维护好该项目建筑和所有设施设备,并就BOT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作出长期承诺,在此过程中,公园管理方应对项目运营情况与固定资产的维护状况实时跟踪,并建立管理台账与运营情况资料库。

4.提供长效优质的园区服务

在项目的运营过程中,公园管理方应尽可能地提供长效优质的园区服务。除了做好常规的物业服务外,公园管理方还应在政策咨询、信息支持、宣传推广等方面做好服务,为投资人提供优越的经营环境。

目前,城市公园对于BOT项目的运作还处于探索阶段,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BOT运作模式的理解与认识,以期将公园BOT项目运作的各类风险降至最低,实现公园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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