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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王金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十四次全体会议上“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老大难问题,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都要本着积极务实的态度,拿出切实的行动加以解决”的讲话精神,切实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扩大出口,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20**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507号)明确,从20**年起建立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基金(以下简称“专项担保资金”)。为了规范运作专项担保资金,保证专项担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专项担保资金的融资功能,特制定《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金的性质及使用原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专项担保资金是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省级外贸促进政策资金,主要用于为中小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担保资金承担损失最高限额不超过专项担保资金本金总额。
第四条专项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三章资金的管理及运作模式
第五条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为专项担保资金的主管部门。双方联合成立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依据《实施细则》对申请专项担保资金贷款企业进行审核推荐,对专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由两厅领导及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企业贷款担保申请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规财处,成员由省商务厅、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
第六条专项担保资金采用两种运作模式,一是通过担保机构运作模式,即省商务厅、财政厅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集团”)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合肥交行”)进行合作;一是与银行直接合作模式,即与徽商银行进行合作。
第七条担保集团运作模式。专项担保资金采用委托运作、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的方式,作为担保集团为中小出口企业从合肥交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徽商银行运作模式。专项担保资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徽商银行向中小出口企业提供贷款,专项担保资金为徽商银行向中小出口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章申请担保企业条件及提供材料
第九条申请贷款担保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有一定的出口规模;
2、企业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员工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
3、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适销对路;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
6、企业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7、担保集团、银行按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贷款担保企业须提供的材料(一式四份):
1、贷款担保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济性质、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进出口情况、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2、专项担保资金担保申请书(见附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4、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相关资料;
5、企业近三年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6、担保集团、银行按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企业的反担保
第十一条为控制专项担保资金风险,确保担保贷款企业按时偿还借款,被担保企业必须以有效资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出口退税账户、信用证以及有经济实力的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等作为反担保,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有效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担保贷款限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三条担保贷款限额视企业出口规模大小而定,对单家企业的最大担保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最多不超过1年,前款不清后款不贷。
第十五条担保集团运作模式下,担保集团月担保费率为贷款额的1‰,合肥交行对专项担保资金项下的担保贷款,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即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下浮10%;徽商银行运作模式下,徽商银行对专项担保资金项下的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执行。
第七章担保申贷程序
第十六条各市出口企业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贷款担保企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审查意见,联合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省直出口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第十七条省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分批次交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审定。审核推荐委员会审定后,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贷款担保企业正式向担保集团或徽商银行推荐,并将相关资料分别移交一份给担保集团或徽商银行。
第十八条担保集团在接到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正式推荐后,按照专门设定的简化操作流程,联合合肥交行对申请贷款担保企业的银行信用、还款来源、反担保抵押物的真实有效性等进行调查、评审,对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在推荐额度内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对评审没有通过的要及时向推荐部门及申请企业说明理由。担保集团及合肥交行的审核手续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徽商银行在接到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正式推荐书后,按照专门设定的简化操作流程,对申请贷款担保企业的银行信用、还款来源、反担保抵押物的真实有效性等进行调查、评审,对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在额度内与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对评审没有通过的也将及时向推荐部门及申请企业说明理由。徽商银行审核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章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条申请担保贷款企业对其获得的担保贷款本息负有法定偿还义务,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在本息偿还前,要保证其反担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对其上报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担保贷款企业必须在贷款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担保集团与合肥交行和徽商银行按约定简化手续为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提供开户、国际结算等方面的便利和其它金融配套服务,并按月将实际给企业放贷情况反馈省商务厅、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间,担保集团与合肥交行和徽商银行应加强跟踪管理,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意见。一旦遇到贷款有回收风险时,担保集团与合肥交行和徽商银行将依据合作协议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及时追偿。
第二十三条申请担保贷款企业要恪守信用,专项担保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按时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对于按时还款、出口明显增长的企业,专项担保资金将继续予以支持;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的企业,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采取适当的行政、业务手段予以清收;对于利用虚假材料、凭证恶意骗取担保贷款的或有意转移资产、逃废担保贷款债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实施细则》的企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贷款担保企业要认真审核、慎重推荐,对获准贷款担保企业负有跟踪管理责任,要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反映。省建立专项担保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制度,对推荐贷款担保企业按时还款、出口明显增长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给予适当奖励;推荐贷款担保企业不能及时还贷或坏帐率偏高的市,对其以后推荐贷款担保企业从严掌握,并削减其孵化资金等商务促进政策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和省担保集团、贷款银行应自觉遵守《实施细则》的约定,确保专项担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共同推动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专项担保资金由原省级外贸促进政策资金调整支持方向后形成,今后根据发展需要,可重新调整使用方向,继续用于外贸促进。
(一)支持对象。
1.主要用于我县范围内合法经营、发展前景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中小企业及合法经济团体。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使用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需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额度及期限
(一)担保资金来源。
县财政投入货币资金到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且每年县财政安排150万元预算充实担保基金,滚动使用。
(二)担保额度。
1.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净资产的10%;50万元以下,6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每户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担保期限。
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申请担保的程序
(一)企业申请担保程序。
1.申请
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企业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2)当期(季、月)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企业借款用途。
(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7)贷款证。
(8)必要的其他文件。
2.初审
企业填写《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表》并附企业相关材料,报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收到《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表》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初审,做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企业。
3.详细评审
(1)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尽快将有关资料报送到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所需资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开展评审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经具体调查人员同意并签字后报部门负责人签审。审查通过后由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经理办公会并在评审报告上签署意见,上报县保审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时开出《同意担保意向书》。
4.担保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贷款银行考察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由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抵押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通知申请人缴纳担保费和评审费后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1.申请
借款人填写《全民创业小额借款申请表》,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受理后,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考察。
2.借款人及反担保人需提交的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基础资料;反担保人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反担保人是本单位正式职工的证明、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反担保人系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确认证明。反担保人须到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当面填写担保书,承诺用本人统发工资承担担保责任。
3.审批
初审人审查符合条件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
四、反担保措施
(一)申请担保的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二)被保证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向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金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银行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三)被保证人以其合法财产向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财产抵押物必须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1)县经济开发区及乡镇(办事处、场、园区,以下统称乡镇)工业功能区内企业用未办证房、地产办理担保抵押的条件:用于抵押的土地必须是企业已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或其他合法单位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并已支付相关费用;用于抵押的房屋必须是已经竣工,且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同时生产经营正常,由开发区、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后,其房、地产方可作为抵押物。
(2)县经济开发区及乡镇工业功能区之外的企业用未办证房、地产办理担保抵押的条件:用于抵押的土地或房产必须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该房、地产系该企业所有,不属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后,其房、地产方可作为抵押物。
(3)未办证房、地产担保额度按不超过评估价值30%的标准执行;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用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的,担保额度按不超过评估价值20%的标准执行。
(四)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五)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每户担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个财政统发工资人员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申请贷款担保金额2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按全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程序办理。
五、担保费、评审费收取标准
担保费按担保金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月担保费率为1.2‰,由被保证人一次性预交。通过评审并得到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合同》的中小企业,收取评审费,按累进费率计算收取标准为:担保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按3‰收取;50—100万元(含100万元)按2‰收取;100万元以上按1‰收取。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只收取担保费。
六、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一)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应提前落实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所有权转移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按季度向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推荐人的责任和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3.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三)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定期对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及时与推荐人、贷款银行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
(四)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对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贷款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和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贷款免受损失的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关键词:融资 担保 资金管理
一、目前融资担保资金分布形态及风险隐患
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互助担保基金、客户保证金、各类准备金、政府扶持资金等。由于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低,一般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担保业务的盈利能力较弱,多数机构将担保资金运作收益作为一项重要的获利来源。目前山区县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主要呈以下分布形态:
(一)货币资金。融资担保机构的货币资金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另外,在担保机构发生具体担保业务时,银行往往要求其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部分以保证金形式存在的现金的流动性弱于一般货币资金。
(二)高收益、高风险的委托贷款。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需求旺盛,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担保机构为获取高额回报也参与其中,较规范的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操作,以各种名义按远高于制度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一些民营担保机构则往往违规直接从事更高利率的借贷活动,且法律手续不完善、担保措施不到位,甚至拒绝向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真实信息。另外,担保机构的部分贷款用于银行不愿或无法放贷、风险较大的较劣质项目。
(三)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融资担保机构是由集团性企业、跨地区担保机构、民营企业从自身产业发展角度出发而设立的,其股东往往存在一套资本循环投资的现象,这类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一般纳入集团、总部、实际控制人的资金管理系统,统一调度,部分资金被关联企业长期占用,特别是一些民营担保机构,其控制人的人脉关系及经营和投资实体庞杂,治理结构不健全,关联方资金往来频繁,担保资金管理随意性大,由此关联企业乃至集团、总部、实际控制人整体的经济和资金状况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四)房产、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有的融资担保机构成立后,根据集团或控制人的经营策略,利用部分担保资金购置写字楼等房产,或进行股权投资,这类投资的变现能力和流动性相对较弱。
对于上述担保资金形态,从其分布结构看,对外借款及关联企业占用现象突出,虽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较多,但实际能随时支配的现金往往并不多,由此实收资本相应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实际已打了折扣。
二、融资担保资金的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管现状
(一)融资担保资金的行业管理制度建设。自20世纪 90年代开始进行信用担保机构试点以来,尽管在中央与地方各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引导、推动和扶持下,我国融资担保机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从最初的由政府主导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然而担保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却明显滞后。现行与担保资金有关的管理制度仅有两个:2001年财政部制订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0年4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而这两个办法只适用于政府出资(含政府参股)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且在担保资金方面,只对资金的运作作出了以下主要规定:不得从事贷款业务;按照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余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2010年的办法中,担保资金采取的支持方式中的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目前山区县担保机构均未享受到。另外,2006年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对担保机构存在的抽逃、挪用资本金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进行了风险提示,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要求。
(二)融资担保资金的监管现状。由于担保行业制度体系不健全、融资担保资金来源和运作缺乏制度规范,担保资金长期未得到外部监管,各银行考量担保资金运作风险的尺度不一。目前银行每年均对有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进行内部评级,且进行日常跟踪,要求担保机构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但在与担保机构合作中未事先对担保资金的运作作出具体的限制,未要求其对投资计划予以披露,只能根据担保资金现状见机调整业务规模,在防范风险方面存在被动性。另外,将外部信用评级作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正逐渐得到相关各界的共识,部分地区已要求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外部信用评级,评级机构除对其进行年度评级外,还进行半年一次定期跟踪和事后不定期跟踪评级,但这还不足以发挥外部评级的风险预警监测作用。
三、加强融资担保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融资担保资金是担保机构信用的基础和前提,是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的主要支柱。近几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呈“井喷式”发展,但事实上,目前担保行业市场环境还很不完善,存在前文提及的担保资金运作不规范及行业监管缺位等诸多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中仍存有很大的顾虑,获得认可而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机构并不多,市场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已偏离了政府发展担保行业的初衷,信用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担保难导致融资难的“瓶颈”仍未得到有效突破。因此,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有必要加强担保资金的监管。
四、加强融资担保资金监管的建议
(一)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年来,国家通过风险补偿金和免征营业税等方式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了扶持。但是,基于担保机构应采取保守谨慎的盈利模式,同时为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促进融资担保业的发展,在规范行业行为的同时,应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鼓励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和创新多种盈利方式,并进一步加大风险补偿金和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扶持力度,如扩大政策惠及面、保持风险补偿金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持续性等。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应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以充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实力,促进业务扩大和发展。
近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了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起草的《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植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等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扶持资金予以补助,但不参与投资。
今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每年评选出3至5家能较好执行全市产业导向政策、重点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针对性地给予财政扶持资金补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扶植资金主要用于:一、创业扶植,评定为创业扶持项目的单位,给予注册资金额4%的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80万元。二、增资扩股扶植,评定为增资扩股扶持项目的单位,给予新增注册资本额4%的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80万元。三、扶优补助,评定为扶优补助项目的单位,给予按扶优累计担保额0.5%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申报单位应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完善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没有违规、违法行为及失信记录。担保对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推进技术进步和扩大城乡就业。同时还具有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为工商企业(包括个体户)贷款担保新增担保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担保企业数50户以上等具体条件。
为贯彻《住房公积金条例》,促进住房消费,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简化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手续,降低借款人费用,经研究,自2000年5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进行审核评估。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除外。
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房屋财产保险由抵押人自愿购买,经办机构认为必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