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安全知识资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不要独自一人外出游泳,更不要到不摸底和不知水情或比较危险且宜发生溺水伤亡事故的地方去游泳。选择好的游泳场所,对场所的环境,如该水库、浴场是否卫生,水下是否平坦,有无暗礁、暗流、杂草,水域的深浅等情况要了解清楚。
2、必须要有组织并在老师或熟悉水性的人的带领下去游泳。以便互相照顾。如果集体组织外出游泳,下水前后都要清点人数、并指定救生员做安全保护。
3、要清楚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平时四肢就容易抽筋者不宜参加游泳或不要到深水区游泳。要做好下水前的准备,先活动活动身体,如水温太低应先在浅水处用水淋洗身体,待适应水温后再下水游泳。
4、对自己的水性要有自知之明,下水后不能逞能,不要贸然跳水和潜泳,更不能互相打闹,以免喝水和溺水。不要在急流和漩涡处游泳,更不要酒后游泳。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 化疗护士 安全防护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02.182
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之一,化疗是目前治疗恶性肿瘤的一种常用的重要手段,已广泛运用于临床。化疗药能杀伤或抑制肿瘤细胞,也可通过呼吸道、皮肤等途径对机体正常组织器官产生损害。在抗癌药物配制过程中,当粉剂安瓿打开及瓶装药液抽取拔针时,均可发生肉眼看不见的溢出,形成含有毒性微粒的气雾,通过皮肤或呼吸道进入人体[1]。
化疗护士的培训
接触化疗药物的护士应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化疗防护意识,掌握化疗药物相关知识,严格执行化疗药物配置和自我防护的操作规程,操作中精神集中。
防护设施
基础防护:帽子为一次性圆帽,头发全部罩入帽内;口罩;手套无粉的乳胶手套,乳胶手套内加戴一副PVC手套,穿脱手套之前洗手。防护服为非通透性、无絮状物材料制成,并且前面完全封闭,袖口加长,包裹手套;一次性鞋套。使用class2或3垂直气流生物安全柜,不可使用水平气流安全柜。
自我防护:戴手套前后均应正规洗手。配制化疗药物每30分钟更换手套1次,每4小时更换口罩帽子防护服,操作中手套破损或防护衣污染、潮湿应立即更换。切忌在操作间抽烟、化妆、餐饮。化疗药物配制护士定期轮换,加强身体锻炼,定期健康体检,并建立体检档案。
化疗废弃物的处理:《卫生保健废弃物的安全处理》中明确指出,细胞毒性废弃物,应当用坚固、防漏、带盖的容器收集起来,并在上面注明“细胞毒性废弃物”。化疗废弃物应由消毒供应室回收处理。医务人员用过的防护衣须经高温处理。
化疗药液外溅的处理:化疗药液外溅至桌面应立即标明污染的范围,避免他人接触,药液溢到桌面或地面上,应用纱布吸附药液,再用肥皂水擦洗。化疗药液外溅至皮肤或眼睛时,应立即大量生理盐水或者清水反复冲洗。
【关键词】 奈达铂; 紫杉醇; 晚期食管癌; 一线化疗
中图分类号 R735.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5)26-0054-02
doi:10.14033/ki.cfmr.2015.26.028
食管癌是全球肿瘤相关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约50%发生在我国,其中超过50%的患者确诊时已为晚期,即使经根治性切除,仍有50%左右的患者在5年后出现复发和/或转移[1]。晚期食管癌总生存时间约3~8个月,姑息性化疗联合或不联合放疗成为这类患者最主要的治疗手段。但至今没有标准的一线化疗方案。顺铂联合氟尿嘧啶是我国晚期食管鳞癌最常用的化疗方案,但其有效率仅约15%~45%,且毒副反应较大,患者难以耐受[2-4]。因此,寻找高效低毒的化疗方案意义重大。奈达铂是第二代铂类衍生物,与顺铂有相似的疗效,但毒性更低;紫杉醇被证实在食管癌的治疗中有效[5]。收集笔者所在科室2008年1月-2013年12月期间对40例晚期食管鳞癌初治患者采用奈达铂联合紫杉醇方案化疗,观察其疗效和安全性,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40例患者均经组织病理学确诊为食管鳞状上皮癌,ECOG评分0~2分,年龄35~70岁,平均(51.4±9.6)岁,中位年龄50岁;其中男29例,女11例;影像学证实有远处转移,转移部位多为纵膈淋巴结、胸膜/肋骨、肝脏及肺,单或多发转移。靶病灶均可测量,且在非放疗靶区内。化疗前1周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符合:中性粒细胞(ANC)≥1.5×109/L;血小板(PLT)≥80×109/L;总胆红素(TBI)≤1.5×正常值上限(UNL);血肌酐≤1.5×UNL;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和碱性磷酸酶(ALP)≤2.5×UNL(如有肝转移则≤5×UNL);胸腹腔积液不作为唯一观察指标;所有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1.2 治疗方法
40例患者在1 d内给予紫杉醇175 mg/m2静脉滴注3 h,奈达铂80 mg/m2静脉滴注2 h。紫杉醇前6、12 h口服地塞米松20 mg,30 min前予苯海拉明及西咪替丁预处理。仅当出现过发热性粒细胞缺乏方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支持。化疗前常规应用5-TH3受体拮抗剂预防呕吐。所有患者接受2~6个化疗周期。除非疾病进展、不能耐受或患者拒绝方停止该方案化疗。
1.3 疗效及安全性评价
每2周期后复查胸腹部CT,对比基线片评价疗效。采用RECIST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病灶消失持续4周为完全缓解(CR),最大径之和增大20%以上为疾病进展(PD),最大径之和缩小30%以上为部分缓解(PR),最大径之和变化介于两者之间为疾病稳定(SD)。客观有效率(ojective rsponse rate,ORR)=(CR+PR)/总例数;疾病控制率(disease control rate,DCR)=(CR+PR+SD)/总例数,PFS指各组化疗开始到疾病第一次出现进展或因癌症死亡为止的时间,OS指化疗开始至死亡或随访失联为止的时间。按照NCI CTC 3.0的毒性指标及分级标准进行安全性评价。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AS 8.2软件处理,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中位数进行统计描述,定性资料采用例数(百分比)进行描述。生存资料采用Kaplan-Meier法进行统计。
2 结果
2.1 近期疗效及远期疗效
40例患者共完成178个周期,平均完成(4.5±1.3)个周期,中位化疗周期5个。其中CR 2例、PR 17例、SD 12例、PD 9例。ORR为47.5%(19/40),DCR为77.5%(31/40);mPFS为6.0个月,mOS为13个月,见图1。
图1 奈达铂联合紫杉醇一线治疗晚期食管鳞癌的PFS及OS
2.2 毒副反应
所有患者均可评价毒副反应(表1)。血液学毒性方面,中性粒细胞下降多见(82.5%),其中3~4级分别为15.0%、10.0%,给予G-CSF治疗后好转。1例伴发热,给予G-CSF及抗炎药后好转。血小板减少为第二大血液学毒性(50%),4度血小板减少未见,多见于第3周期化疗后,予以血小板生成素治疗后好转。非血液学毒性均为1~2级,主要为周围神经毒性、疲劳乏力、恶心/呕吐、脱发及肌肉疼痛,肌肉疼痛经双氯芬酸钠处理后缓解。这些毒副反应耐受可,不影响化疗周期。没有出现因骨髓抑制或治疗导致的死亡。
3 讨论
食管癌是中国最常见的肿瘤之一,肿瘤的早期扩散及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是导致晚期食管癌患者预后很差的原因。姑息化疗可以可控制远处病灶并使症状得到缓解。一项Ⅱ期临床研究显示顺铂联合氟尿嘧啶方案(顺铂 100 mg/m2,d1;氟尿嘧啶 1000 mg/m2,civ,96~120 h)对食管癌有效,但CR率低,缓解期短,毒性大,化疗相关性死亡率高达16%[6]。且需要中心静脉置管,易引发静脉血栓形成及感染。
奈达铂是二代铂类,疗效与顺铂相似,但在耳毒性、肾毒性、消化道反应方面有明显优势,无需水化,剂量80~100 mg/m2,可联合紫杉醇治疗食管癌。Matsumoto等[7]研究显示含奈达铂方案单独化疗有效率22.2%,联合放疗有效率达55.5%,是顺铂理想的替代药。Satoh等[8]报告1例进展期食管癌应用奈达铂单药化疗获得长达7年的完全缓解,且毒副反应仅为1度血小板减少、2度恶心呕吐。但病例数少,需要扩大样本量来获取更为可靠的数据支持。紫杉醇单药治疗食管癌及食管胃结合部癌,反应率达32%。
笔者的研究结果提示奈达铂与紫杉醇二者联合化疗发挥很好的抗肿瘤作用,ORR达47.5%,DCR达77.5%;mPFS为6.0个月,mOS达13个月。与Cao等[3]研究结果一致。本研究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为15%及10%,4度血小板减少未见,其他毒副反应低于顺铂联合紫杉醇方案。非血液学毒性主要为周围神经毒性、脱发、乏力、恶心/呕吐及肌肉疼痛。这些毒性程度很低,均为1~2度,能耐受,化疗间歇期内能恢复,不影响化疗进程。
本研究表明奈达铂联合紫杉醇一线治疗晚期食管鳞癌具有较好的疗效及较低的毒性,可以作为顺铂联合紫杉醇理想的替代方案,值得临床进一步推广。
参考文献
[1] Hofstetter W,Swisher S G,Correa A M,et al.Treatment outcomes of resected esophageal cancer[J].Ann Surg,2002,236(3):376-385.
[2] Ilson D H.Oesophageal cancer:new developments in systemic therapy[J].Cancer Treat Rev,2003,29(6):525-532.
[3] Cao W,Xu C,Lou G,et al.A phase Ⅱ study of paclitaxel and nedaplatin as first-line chemotherapy in patients with advanced esophageal cancer[J].Jpn J Clin Oncol,2009,39(9):582-587.
[4] Gong Y,Ren L,Zhou L,et al.Phase Ⅱ evaluation of nedaplatin and paclitaxel in patients with metastatic esophageal carcinoma[J].Cancer Chemother Pharmacol,2009,64(2):327-333.
[5] Ilson D H,Wadleigh R G,Leichman L P,et al.Paclitaxel given by a weekly 1-h infusion in advanced esophageal cancer[J].Ann Oncol,2007,18(5):898-902.
[6] Bleiberg H,Conroy T,Paillot B,et al.Randomized phase Ⅱ study of cisplatin and 5-fluorouracil(5-FU) versus cisplatin alone in advanced squamous cell oesophageal cancer[J].Eur JCancer,1997,33(8):1216-1220.
[7] Matsumoto H,Hirabayashi Y,Kubota H,et al.A combined therapy with docetaxel and nedaplatin for relapsed and metastatic esophageal carcinoma[J].Anticancer Res,2012,32(5):1827-1831.
原告:吴淑英。
原告:曹俊芳,小学教师。
被告:北京周林频谱总公司。
1991年6月初,原告吴淑英因患类风湿病在山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科免疫科住院治疗期间,正值周林频谱总公司在全国搞技术推广。吴淑英在该院治疗的同时,曾用该公司生产的周林频谱仪对其膝关节部位进行照射治疗,病情确有好转。为了保留医疗学术资料,该院主治大夫给吴淑英拍摄了三张彩色照片,其中有吴淑英由其女曹俊芳搀扶的照片一张,吴淑英双腿、脚的照片一张,吴淑英本人站立的照片一张。1994年3月,被告北京周林频谱总公司(以下简称周林公司)未经原告吴淑英、曹俊芳的同意,将该三张照片印刷制作成图片广告的一部分,予以张贴,并将其中两张照片(除上述第二张以外)收集在《生物频谱医学创始人周林》的画册内,局部散发。被告在使用上述照片时,在照片下方将原告吴淑英的病情写为“骨关节结核患者”或“骨结核性关节炎患者”。1995年3、4月间,原告发现了该图片广告,并向有关新闻媒介进行了投诉。有关新闻媒介即将该情况披露。此后,双方当事人经过交涉,被告向原告表示了歉意,并由其子公司——山西周林频谱公司于1995年4月5日发出通知,将图片广告及画册上原告的照片及所配文字全部覆盖,对涉及原告消像权的图片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两原告以被告周林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其照片公开张贴、散发,并将吴淑英患类风湿病说成骨关节病,侵犯了她们的消像权和名誉权为理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被告周林公司答辩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照片作为广告图片的一部分,确实侵犯了两原告的肖像权。但公司对此已一再道歉并愿意承担合理的经济赔偿责任,并于1995年4月停止侵权行为,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经与原告曹俊芳协商经济补偿问题,因原告提出的金额过高,而未达成协议。
审 判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广告图片的一部分,侵犯了两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对此行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侵犯其肖像权,理由正确,应予支持,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原告诉请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及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因理由不足,不予满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12月3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林公司停止对两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赔偿原告吴淑英损失3000元,赔偿原告曹俊芳1000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吴淑英、曹俊芳不服,以原审判决没有认定侵害名誉权,没有认定侵权的范围,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确认过少,赔偿数额过低为理由,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周林公司答辩称:吴淑英、曹俊芳认为我公司侵害其名誉权,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因吴淑英、曹俊芳多次通过舆论界否认周林频谱仪的治疗效果,给我公司的经济和名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周林公司未经上诉人吴淑英、曹俊芳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她们的肖像作为图片广告的一部分,并收集到介绍个人成就专辑的彩色画册内,侵犯了两上诉人的肖像权,上诉人请求司法保护应予支持。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肖像权的行为,虽然也对上诉人的名誉有所影响,但尚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故本院不予认定。被上诉人图片广告的传播范围,经本庭认定,应为山西、陕西、黑龙江等北方省份及南方的云南省。上诉人主张12万元的赔偿金,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和足够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侵犯肖像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8000余元,经认定,其请求部分合理,被上诉人应酌情赔偿。由于被上诉人周林公司已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并就涉及上诉人肖像权的图片广告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故一审判决周林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之责任,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4月23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周林公司酌情补偿上诉人吴淑英、曹俊芳经济损失7000元。
评 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本案中,原告吴淑英、曹俊芳诉称被告周林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时就要查清事实,分别情况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公民肖像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肖像拥有权,即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2)肖像的制作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3)肖像使用权,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作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也可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本案中,被告周林公司未经原告吴淑英、曹俊芳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她们的肖像作为图片广告的一部分予以张贴,并收集在介绍个人成就的《生物频谱医学创始人周林》专辑画册内,侵犯了二人的肖像权,对此周林公司也予以承认,原告依法请求司法保护,应予以支持。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害公民名誉权纠纷案件,在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侵权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1)行为人确有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即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2)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3)行为违法;(4)损害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凡是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凡是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则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周林公司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原告名誉的事实,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所以被告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本案庭审中,被告周林公司承认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并当庭向二原告表示了赔礼道歉,法庭予以认可。对于经济赔偿问题,原告主张12万元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和足够的证据。而原告主张因被告侵犯其肖像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8000余元,其请求合理,被告应予酌情补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后,二审法院继而判决被告酌情补偿二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合理合法,应予肯定。
责任编辑按:
在本案中,被告周林公司未经两原告的同意,将表现了两原告肖像的医疗学术资料照片,配发在自己的图片广告中对外张贴,并将其中两张收集在宣传个人成就的画册中对外散发,一、二审法院按照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肖像权,是正确的。但被告的同一行为是否同时也构成侵害名誉权,则是本案要解决的最具价值的法律问题。
一般来说,使用他人肖像作商业广告,往往会在肖像权人所在地及其相识人中造成一定影响,即会对肖像权人的名誉产生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在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中,一般包含有对肖像权人名誉的补救措施,故在法院认定了侵害肖像权的事实及侵权行为性质,判决侵权人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情况下,肖像权人的名誉就得到了恢复和维护。所以,一般情况下,肖像权人主张肖像权的同时,可以主张一定的名誉损害,但不能同时主张名誉权。换句话说,肖像权人的肖像专有权受到侵害时,名誉损害是附带的损害之一,是侵犯肖像权行为的产生的结果之一,通过对肖像权的保护,就可以消除这种损害。
以一学年为一个教育周期。在学年初建立安全教育领导组织,落实校长、中层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的安全教育职责,分工协作,务求实效。制订学年安全教育计划并安排好每周的教育活动。按照四个层次来设计教育活动,即培养安全意识、安全活动体验、安全知识学习、自救能力考核。先后解决学生对安全教育的麻痹认识问题和安全技能的形成问题,以保护学生生命和健康成长为最终目的。
二、以鲜活的案例展示,来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学生普遍对安全认识不够,总认为危险离自己很远,掌握安全知识无用。我们精选近一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典型案例,以宣读新闻报道、电视报道录像等方式,选取外来人员进入学校伤害学生的案件、学生野游的伤亡事例、校园中发生的伤害事例等来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学生的安全意识得到有效的提高,为后续的安全教育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以丰富的活动体验,明确安全知识的重要性
我们经过周密的计划,模拟危险场景,观察学生在突发危险来临时的状态。例如模拟外来人员突然来校大吵大嚷,大肆威胁,学生被吓得惊慌失措,四处乱跑。再如设计楼道火灾的现场,学生在混乱和吵闹中乱跑,毫无章法。每次演习后都要和学生交流:遇到突发的危险状况你们会保护自己吗?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是正确的?这样的体验活动,让学生明白,不学习安全知识是不行的。
四、以简明的安全知识,来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
我校先是在网络上搜集安全知识的资料,结合学生的实际编印成《安全知识手册》。主要包括:人身安全保护知识、交通安全知识、防火安全知识、饮食卫生安全知识、传染病预防知识和安全疏散程序等内容。所选知识内容都适合本校学生实际,有的放矢。经过半年的学习积累,学生的安全知识得到了极大的丰富,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得到显着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