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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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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条例

医疗保险条例范文第1篇

昨日,人力社保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纲要》释放了一系列利好消息,包括调整基本医保待遇、健全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公务员基本工资定期调整等。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将健全

《纲要》明确,“十三五”期间要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同时,在加强医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保障患者基本医疗需求、基金结余适度的基础上,健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和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这意味着,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将得以提高。

《纲要》还明确,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

公务员基本工资将定期调整

《纲要》提出,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

同时探索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信息系统数据库,研究加强公务员工资和企业管理人员薪酬的相关数据分析,形成科学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此外,进一步调控地区工资差距,完善地区津贴制度,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调控在合理范围内。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将推出

提出已有10余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终于有了明确的落地时间。此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着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补充保险相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探索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合作模式,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据介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质就是保险购买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先列支保费,投保人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息、红利及资本增值)可以免税,直到领取保险年金之时再行纳税。专家分析,通过延迟纳税的激励政策,可以鼓励社会公众积累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养老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且可以大大减轻财政负担。同时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层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改善“单腿跳”的养老困境。

医疗保险条例范文第2篇

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最低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档案工资,本人实际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准。

(三)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征地参保人员范围内,对同期参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员养老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在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在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已领取的养老金未超过本人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四)调整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五)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1.建立农村企业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及其农籍职工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6%、职工本人按照2%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的农籍职工,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预期的待遇水平确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领取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缴费标准随待遇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对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

3.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年底前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居住满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筹集,确保发放。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的区县,凡超过该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按规定领取就业证、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同时应按照1%的费率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

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3%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完善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年,将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将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将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以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政策。按照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不同的个人账户注资标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480元,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6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资720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调整完善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年7月开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管理改为全市统一管理,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区县分别筹集。筹资标准为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缴费基数的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统一经办。公务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助标准,公务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补助标准和起付标准均执行《*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三)调整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3.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年1月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学生儿童、无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和无养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城镇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于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建立农村企业及农籍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推进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农村居民患病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分别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丧葬补助等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的,按0.5%、1%、2%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调整确定基准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

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生育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医疗保险条例范文第3篇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至四级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六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十、七至十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医疗保险条例范文第4篇

一、社区工作者,特指现任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两委成员(按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的核定职数),区委组织部、区计生领导小组统一招考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计生工作人员。街道或社区自行招聘的人员不在此范围,按照“谁招聘,谁负担”的原则。

二、社区工作者均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各街道汇总后向区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由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三、社区工作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省政府颁布的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年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今后随最低工资标准变动而变动),缴费率为缴费基数的26%,其中单位缴费18%(即:区财政补助缴费的9%、街道承担缴费的4.5%、社区承担缴费的4.5%),参保个人缴费8%。根据有关规定的精神,社区工作者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社区工作者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以每年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下发文件标准为缴费基数(年月缴费基数为1000元),缴费率分别为缴费基数的0.5%、0.7%,由所在单位缴费(社区承担),个人不缴费。

五、社区工作者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不低于省政府颁布的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年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缴费率为缴费基数的3%,其中社区承担2%,个人承担1%。

六、社区工作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每年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年月缴费基数1500元),缴费率为缴费基数的9.5%,其中单位缴7.5%(即:区财政补助缴费的3%、街道承担缴费的2.5%、社区承担缴费的2%,),参保个人缴费2%。

社区工作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在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的医疗待遇,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社区工作者参保前,其连续工龄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经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八、补缴补助办法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补助办法

补缴对象和补缴年限:社区工作者担任社区工作时间累计15年以上(截止年12月31日),且男年满52周岁、女年满47周岁以上者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给予按补缴至满15年年限的补缴补助。补缴补助比例: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街道和社区、个人按9:4.5:4.5:8比例分摊。

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按照政办〔〕231号规定标准执行: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26%×需要补缴年限。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补助办法

补缴对象和补缴年限:社区工作者担任社区工作时间累计15年以上(截至年12月31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5年给予补缴补助。补缴补助时间为2000年1月(即我区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至年12月。补缴补助比例: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补助20%,街道补助15%、社区补助15%,个人负担50%,需再补缴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方式:退休时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缴费基数×缴费率×补缴年限。

3.社区工作者不再担任社区工作,重新就业可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续保;也可在社保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续保。

九、具体要求

1.各街道应加强领导,协调好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好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缴费工作。

2.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街道及社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以社区工作者辞职、落选、被罢免或免职的次月起,区、街道、社区不再承担单位缴费部分,本人可按本《规定》第8条第3点规定续保。以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的具体参保实施方案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制定。

3.街道应严格按区委组织部、民政部门、人口计生局核定的职数配备社区工作者。从年月日起,若超出区委组织部、民政部门核定职数,在社区两委参选中仍然当选的社区两委干部,经社区上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并报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确认,均可享受单位缴费的待遇。每个单位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15天。

4.街道目前为社区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可根据各自的实际确定,若高于本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区财政不予补助。

医疗保险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伤保险    社保制度     排序   变化    内涵。

工伤保险是保障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工伤保险排名第四,与早期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的排名形成了鲜明对比,揭示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最新的社会保险相关条例上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按照次序排在社会保险当中的第四位,而在我国最早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当中,工伤保险的位置却处于首位,虽然只是简单的位置变化,却能够反映出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革,找到导致工伤保险排序变化的原因,并分析其背后蕴含的意义,能够了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进程,以及我国社会在进步的过程中产生的变化,具有良好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出台的一项强制性的政策。工伤保险的推行是对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一旦出现意外,通过工伤保险,受到损伤的劳动者以及劳动者家属便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保证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质量,免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可以说,工伤保险制度的推行大大的促进了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但是在我国劳动保险制度推行的过程中,依然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此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伤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也有了一定的变化,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社会和经济在新时期的改变,对导致工伤保险排序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能够进一步的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与存在的问题。

自工伤保险制度是实施以来,经历了我国经济体制有计划经济向着市场经济转型的全部历程,并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逐渐发生着转变,从最初的工伤社会保险,变为现今的工伤企业保险,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程,也收获了丰硕的成果。虽然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依旧有待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伤保险制度也会紧跟时代的步伐,适应社会的需要。

1。

工伤保险雏形的确立与影响。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期,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我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代替的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劳动保险条例。这项条例十分适合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基本国情,因而对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影响深远,甚至在部分地区一直被严重到21世纪。但是在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之后,经济的发展速度突飞猛进,国内的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相比之下,最初的劳动保险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如果不能进行改革,势必会变成时展的阻力。此外,劳动保险条例的内容也常常会遭到误解,导致劳动的涵盖面扩大化,影响了劳动保险条例的规范实施。

在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的内容排在第一位,由此可以看出,在劳动保险条例推行的期间,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的范围相对较窄,其中劳动力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并非当前的劳资关系或是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因此所谓的工伤保险制度并不适应当时的社会情况,劳动保险中关于工伤补偿的内容也只是对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进行的一种待遇上的安排。

2。

工伤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在慢慢发生着转变,以往行政化的国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已经渐渐地向着市场化的方向所转变。

这种变化导致劳动保险条例无法满足生产关系的要求,亟需进行改革。

为了保证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生产安全,我国出台了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代替较为陈旧的劳动保险条例,在社会保障制度当中,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度即为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市场环境下,工伤保险制度的推行,有效的减轻了工伤待遇管理混乱的局面,实现了工伤待遇的统一化和规范化,有效的保障了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与社会保障制度中其他的项目相比,工伤保险的发展速度明显落后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对人们群众生活的改善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工伤保险的排名也出现了相应的改动。

当前我国社会正在逐渐步入人口老龄化的环境中,在这种背景下,保障我国老龄人口的生活质量,维护我国老龄人口的利益,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化,失业人口的比重也较往年有所提高,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失业人口的数量更是在短时间内大量上升。

失业保险制度的推行能够为失业者提供相对稳定的生活保障,从而为失业者创造另谋职业的机会,是推动我国社会健康稳步发展的有力保障。而医疗保险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善了我国医疗体系内部常年存在的“看病难”与“看不起病”的现象,对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和以上各项保险制度相比,工伤保险的涵盖范围相对较窄,对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所起到的作用也较为有限,因此,将工伤保险列为社会保险制度中的第四位,并非我国对劳动者工伤补偿的一种轻视,而是在权衡大局的条件下,对承担不同职能保险制度的一种合理管理与分配,达到调节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社会均衡发展的目的,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工伤保险排名变化背后的内涵。

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对工伤认定和工伤补偿的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虽然这种变化在某些程度上导致了工伤保险排序的下降。这种改变是由时代背景与经济增长模式等多种因素而决定的,体现了我国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关系的转变,以及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力度。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劳动资源过剩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工伤保险湿度,能够更好的确保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不受侵害,并且在意外发生之后为劳动者提供生活的保障,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更加平衡,利益诉求更加和谐,对我国经济的快速稳步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与社会保险中的其他内容相比,工伤保险在我国社会进步的过程中虽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意义远不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与一老保险一般深刻,在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过程中,势必会存在有一定的先后次序,将工伤保险的排名进行更改,有助于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使更多的资源优先用于更加紧要的建设任务当中,从而保证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排名的变化是我国社会发展与生产力进步的结果,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然发生的问题,理智的面对工伤保险的排名变化,并积极总结工伤保险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惠芹。从工伤保险制度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J]。品牌(理论月刊),2010,(Z1)。

[2]李 瑞 英。我 国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相 关 问 题 研 究 [J]。企 业 导 报,2010,(2)。

[3]朱丽敏。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控制成本”到“以人为本”[J]。云南社会科学,2010,(4)。

[4]郭晓宏。工伤保险在社保制度中的排序变化及其内涵[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