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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签约地 :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同时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以下设备(以下设备器械均简称设备):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原产地
数量
单位
报价
成交金额
合计成交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整(rmb)
本合同若有详细的双方签字的配置清单,请详见附件。
2. 设备的交付期 乙方在合同生效的____天内向甲方交付上述设备,逾期将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3. 设备运输、安装和验收
3.1乙方确保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甲方指定现场,并承担设备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装卸费由____乙方___承担。
3.2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在______天内,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3设备到货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天内安装调试完成。
3.4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的技术标准(见附件)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确认。
4.付款方式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_内先以____方式预付货款_____%计_______;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以______方式付货款的______%计_______,在 两个月后、三个月内 付清。
5.伴随服务
5.1乙方应提供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等,这些文件应随同设备一起发运至甲方。
5.2乙方还应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
提供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对甲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
6.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1乙方应保证所供设备是在__________(年月)后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造厂标准及合同技术标准要求。如果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6.2乙方应提供保修期_______月,保修期的期限应以甲乙双方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及工时费。乙方在保修期内应确保开机率为95%以上,如达不到此要求,即相应延长保修期。
6.3报修响应时间_______小时,到场时间_________小时(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
6.4保修期满后,人工费为单次故障不高于______元,年度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次数,不少于_______次。
6.5乙方负责设备的终身维修并应继续提供优质的服务,储备足够的零配件备库,保修期满后,以__________的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应应由双方另设协议决定。
7.索赔条款
7.1 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确认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买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要求卖方进行补救:
7.1.1同意买方退货,并将全额货款偿还买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7.1.2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7.1.3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并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的一切直接损失。
7.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赔偿费均按每周迟交仪器的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3乙方应保证甲方和使用单位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产权的起诉。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9.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中图分类号:R2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349(2010)05-0003-02
小儿腹泻属祖国医学“泄泻”等病范畴,是以大便次数增多,粪质稀薄或如水样为特征的一种小儿常见病。小儿肠胃薄弱,脾常不足,寒暖不能自调,饮食不知自节,凡外感六,内伤乳食,均可导致脾胃功能失调而至泄泻。中医认为“夫泄泻者,注下之症也,盖大肠为传送之官,脾胃为水谷之海,或为饮食生冷之所伤,或为暑湿风寒之所感,脾胃停滞,以至阑门清浊不分,发注于下,而为泄泻也。”陈宝义主任认为,小儿腹泻的病机主要责之于脾虚和湿盛,在治疗上,采用七味白术散化裁治疗。
1 辨证论治
1.1 疾病初起,湿热困脾,治以清热利湿,和中止泻
疾病初起,多为湿热困脾,升降失司,清浊不分,混杂而下,临床常见发热、呕吐、腹胀、腹泻、大便为黄色或黄绿色稀水便或蛋花样水便,无腥臭味,日泻数次至数10次,伴见口渴、烦躁、脱水等症状。陈宝义主任在治疗时,多在七味白术散的基础上去部分健脾益气的药物,如人参、白术等,加入黄芩、黄连等苦寒清热燥湿药物,以达清热利湿,和中止泻之效。古有“泄泻不利小便,非其治也”,此指泄泻来势急迫,水湿聚于肠道,唯有分流水湿,从前阴分利,利小便而实大便;若下利较重,可佐以分利法,加六一散、车前子等清暑利湿,以达到分利水湿之效。
典型病例:刘某,女,6岁,于2004年7月27日初诊。发热呕吐腹泻2 d。2 d前始发热,T 38℃~39℃。恶心呕吐,3次/日,腹痛腹泻,黏液稀便,次频,失禁,曾在南开医院肌注“安痛定,洁霉素”无效。查体:精神可,肺(一),腹软,舌红苔黄腻,脉数。实验室检查和特殊检查:EKG窦速。便RT,,WBC 3~4个/HP,RBC O~1个/HP。此为湿热困脾,升降失司,清浊不分,混杂而下;法当清热利湿,方拟七昧白术散加减,方为藿香10g,葛根9g,云茯苓10g,木香6g,六一散10g,黄连6g,黄芩9g,生石膏15g,荆芥穗6g,银花9g,白芍12g,半夏10g。3剂。服药后,不热,不吐,大便稀,少许黏液,进食面汤少许,此时湿热已尽,以藿连保和汤善后。服药4剂后,纳食佳,无吐泻,二便调。
1.2 病情迁延,脾虚湿盛,治以益气健脾,化湿止泻
病情若迁延日久,多以脾虚与湿盛并见,表现为正虚邪恋的虚实夹杂之证。陈主任在治疗此类腹泻之时,多在保留七味白术散原方大部分健脾药物的同时,加入清热化湿药物,以达攻补兼施之效;同时常佐以干姜,寓意较深,乃寒凉药中佐以温补之品,以防苦寒伤胃,又助健脾之功;另外,还常加入防风、白芷等风药,取其“风能胜湿”,又可振兴脾气之效。
典型病例:高某,女,3岁,于2004年6月22日初诊。腹泻2周余。患儿2周前腹泻,大便4~5次/d,泻下急迫,量多,无粘液,无便前腹痛,不吐,胃纳少,小便尚可。查体:精神正常,皮肤弹性好,心肺(一),腹软,肠鸣音活跃,周围红赤,舌红苔薄黄。指纹紫滞。此为湿热中阻,脾失健运,湿滞并走大肠。法当益气健脾,化湿止泻。方拟七味白术散加减。方为:葛根10g,云茯苓10g,白术10g,苍术10g,黄连5g,黄芩10g,干姜4g,寒水石20g,防风10g,白芷10g,六一散10g。2剂,水煎服。服药后,大便质较稠,夹有稀便,无稀水,无泻下急迫,3~4次/d,余证平和。此为湿热之余邪留于中焦,脾失健运,清浊不化。故上方加藿香10g,车前子10g,神曲10g。3剂,水煎服。药后大便呈软便,2次/d,余症平和。
1.3 疾病日久,脾肾阳虚,治以健脾益肾,固涩止泻
急性腹泻失治误治,病程迁延日久,多损伤脾肾,导致脾不能运,肾不能固,以致久泻不愈。临床常表现为大便稀溏,色淡不臭,面色萎黄,形体消瘦,神疲倦怠,舌淡苔白,指纹淡等症。陈宝义主任在治疗时,多保留七味白术散原方,将人参替换为党参;同时加入补骨脂等补肾之品,以达健脾益肾之效;值得提出的是陈主任还常使用石榴皮,该药具有涩肠止泻之效,若腹泻虚多邪少、以虚为主之时,用之效若桴鼓。
典型病例:杨某,女,7岁,于2006年9月16日初诊。腹泻伴腹胀3个月。3个月前因腹泻,于外院诊为:“急性肠炎”,服痢特灵等药热退,腹泻次数减少,每日7~8次,量不多,为不消化大便,腹胀,肠鸣,纳呆,消瘦,睡眠不安。查体:神疲气弱,面色萎黄,心肺(一),肠鸣音活跃,舌淡苔白,指纹淡红。此为脾肾阳虚,运化失司,水谷不化,下注大肠。法当健脾益肾,涩肠止泻,方拟七气味白术散加减,组成:藿香10g,木香6g,葛根10g,党参10g,白术10g,云茯苓10g,炙甘草3g,补骨脂lOg,石榴皮6g。7剂,水煎浓缩50 mL。少量频服。药后,大便呈成形,每日2次,睡眠有所改善,精神好转。指纹淡红。继服7剂,大便正常,每日1次,精神好,纳增。
何为医疗器械召回召回并非都退回原厂
现阶段医疗器械召回的最新概念是不久前征求意见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中提及的一段话:“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危害的行为。”
据了解,医疗器械召回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召回,由于其发生频率高,产生原因很复杂,所以召回的措施也很多。大部分医疗器械召回可以通过技术性手段完成,可以把风险控制在合理区域内,不一定都是退回厂家。像原地修改标签、说明书,升级等召回措施,在任何地点都可以进行。另外,医疗器械控制风险的方法有多种,主要有医疗仪器设备的设计改进、警示公告、加强维护和使用培训。当所有行动都无法控制风险时,产品会被撤市。
医疗器械召回未被广泛认知
医疗器械召回在国际上已经司空见惯,但是在国内还不被广泛认知,并且存在误解。例如,不久前有关机构作了一次召回事件的相关调查,一个地区的监管部门听说某器械有召回信息,就决定立刻封存设备。医院也纷纷打听,该设备是不是要退回。企业则担心自己的产品一旦召回信息,往往会被竞争对手利用,出现各种不规范竞争。据介绍,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从2003年开始公布医疗器械召回信息,至今已有391起一级召回,即使用该器械可能引起严重的健康危害。2008年以来,该机构已经公布了一级、二级、三级召回信息1347起。
何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主任李少丽介绍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其中应特别注意4种严重伤害,即导致威胁生命的疾病或伤害,对机体功能的永久性损伤,对机体结构的永久性破坏,需要药物或手术介入避免上述永久性损伤和永久性破坏等。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包括产品的固有风险,器械性能、功能故障或损坏,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存在错误或缺陷,上市前研究的局限性等。其中,固有风险中的设计缺陷导致的不良事件约占器械不良事件发生率的14%。这是因为,受伦理、道德、法规、社会等因素限制,器械的临床试验存在时间短、例数少、设计与应用容易脱节、长期效应不可知等问题,一些缺陷惟有在产品投入市场、扩大使用面、经历长时间验证后才能发现。美国一种单碟人工心脏瓣膜注册上市后,由于支架断裂、瓣膜脱落,1992~1996年间共发生79起不良事件,其中29起死亡、49起严重伤害,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目前,我国对置入人体的器械规定的最短试用期为两年,最少病例数量为10~20例,参与试用的产品为10~20个。由于我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没有开展,相关问题也无从掌握和分析。
医疗器械召回难在何处
与药品召回相比,医疗器械召回有其特殊的规律。在我国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即将浮出水面的今天,必须认真研究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直接影响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因素,切实弄清医疗器械召回难在何处,为医疗器械召回制度全面实施打下基础。
从近年来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所发现的问题来看,各地都有一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流向信息管理不够规范,难以保障每一件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都能建立起一条清晰、完整、可追溯的流向信息链,这正是直接影响医疗器械顺利召回的主要因素。
生产环节:企业对产品最终流向跟踪不到位
在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直接影响医疗器械顺利召回的主要问题是少数企业对高风险产品特别是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最终流向跟踪不到位。
为了使冠状动脉支架、心脏起搏器、骨钉等植入性器械和其他高风险产品能够在出现安全隐患时顺利召回,相关生产企业应认真追踪每一件产品的流向变化,这样才能在需要召回时迅速汇总每件产品的最终流向(是仍在经营企业还是已经进人医院,是尚未使用还是已经用在患者身上)。现在的问题是,少数生产企业对每件产品最终流向的跟踪不及时,相关医疗机构向企业反馈植入性器械最终使用信息不主动,一旦需要实施召回,生产企业很难迅速、完整地汇总出每一件回产品的最终流向信息此外,还有一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产品流向信息核对不严格,或产品信息管理有漏洞,这些也是影响医疗器械顺利召回的重要因素。譬如:某生产企业销售给医疗机构的一台医疗设备因为质量问题已经被退回,但销售记录并未做更新;某企业生产的一台医疗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是一个产品编号,在销售中使用的却是另一个产品编号。如果这些产品需要召回,相关企业怎么可能迅速查清产品最终流向?
经营环节:“串货”销售的产品信息无法准确掌握
在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直接影响医疗器械顺利召回的主要问题是极个别企业在产品销售中存在的“串货”现象。以冠状动脉支架为例。一般情况下,动脉支架生产企业都对其经销商分片管理,每个经销商都应在自己分管范围内向医疗机构销售产品,而不得将产品销售到其他经营商分管范围,否则即属于“串货”。但在实际销售活动中,确实存在个别经销商向别人分管范围的医疗机构销售支架产品的现象,这必然导致上游生产企业无法准确掌握产品的流向信息。
此外,还存在因为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经销商掌握产品信息不准现象。仍以动脉支架产品为例。有时医疗机构为患者做手术前预定的是某一型号产品,但手术时却发现这个型号不适用,于是临时更换其他型号产品,但更换信息并没有及时告之经销商。这就极易造成经销商掌握的支架产品的最终流向信息(用在哪个患者身上,什么批次,什么型号)与实际情况不符。
使用环节:产品使用记录不科学,不完整
近年来,大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和使用都能及时记录,但有些医疗机构依然存在记录形式不科学、记录内容不完整等问题,特别是采购、验收和使用环节各记一段、互不衔接,成为使用环节直接影响医疗器械顺利召回的主要问题。这类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记录内容不完整。有的医疗机构对产品出、入库只记录产品品牌名称、生产或经营企业简称、产品型号规格和领用数量,却不登记产品批号和序列号;有些医疗机构各科室都在记录,但记录的内容不同,整体性差,存在信息追溯的断点;个别医疗机构不能及时在病历中粘贴为患者使用的植入性器械条形码;有些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中不记录患者所使用产品的批号和编号信息,只有查阅纸质病历方能查到,而通过查阅纸质病历核实某一件植入性器械的最终流向,工作量相当大。
第二,由于当前大部分医疗器械处于买方市场,部分医疗机构在产品使用后不能及时将产品追溯卡反馈给相关企业,发票上一般也仅记录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很难获得产品终端使用信息。
第三,有些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二级库管理不规范。不少医疗机构对高值耗材(冠状动脉支架等)的管理与低值耗材的管理不同,通常采取的模式是:负责采购的科室进行产品资质审核和采购,临床使用科室负责产品保存(有的直接存放于手术室),医院财务部门在病人出院后将产品的结算支票转给负责采购的科室,负责采购的科室将相关信息录入医院产品信息系统,最后与供应商结账。在此一系列流转过程中,一旦二级库管理出现问题就会造成医疗器械使用信息出现错误。
第四,计算机系统管理漏洞可能带来的隐患。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中,某地方的药品监管人员曾去抽查一家医疗机构某种医疗器械使用的最终流向信息,但这家医疗机构却因电脑系统瘫痪,此前又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备份,造成这种器械的验收记录数据丢失。如果这种产品的某一批号需要召回,那肯定会遇到极大困难。
第五,个别医疗机构产品信息登记存在错误,产品使用信息记录与实际使用产品条形码上的信息记录不符。
监管环节:对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经验欠缺
尽管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先后监督实施过聚丙烯酰胺水凝胶、隐形眼镜护理液等产品的召回,但从总体上来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督实施各种类型的医疗器械产品召回还是缺少实践经验,也缺乏理论上的研究探讨。一旦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必然还需要一个较长的熟悉过程。同时,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直接影响医疗器械召回顺利进行的因素存在于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各个环节。这就说明,在医疗器械日常监管中大力促进相关规定的落实,特别是大力促进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使用记录和管理的规范和提高,不仅是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需要,也是保障“问题器械”顺利召回的需要。“问题器械”能否顺利召回,除了法规和意识层面的问题之外,与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平时的管理基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的监管水平也直接相关。
使医疗器械监管走向规范化
突如其来的强烈地震袭击了四川省汶川县及其周边地区后,灾区的每个动向都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随着医疗急救工作的开展,所需的药品和医用物资不断变化,而国内外医药企业并没有袖手旁观,纷纷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但与此同时,医疗器械的监管不得不成为另一个面对的问题。2008年5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为了做好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保证捐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救灾期间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救灾和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力度。该通知对医疗器械监管的各方面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在捐赠的医疗器械方面,应为救灾所需相关产品,具体品种应符合灾区提供的需求目录,并且应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在捐赠人方面,应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负责,须向受赠人提品清单和检验报告;在受赠人方面,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受赠产品清单。医疗器械市场的不规范早已成为医药市场的顽疾――法律法规不完善、使用和管理混乱、违法虚假广告泛滥,以及司空见惯的价格虚高等问题……国家早就开始对这些问题“动刀子”。在长春召开的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张敬礼强调,当前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要走向规范化,更加符合市场和监管的需要,更有效地保证公众用械安全。此种迹象表明,国家对医疗器械领域的监管力度继续加大。
加强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管
近几年来,医疗器械产品召回事件时有发生。强生公司的血糖仪、百特公司的输注泵、欧姆龙公司的电子体温计等产品都启动过召回制度。事实上,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是国际上非常成熟的管理存在隐患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模式。有些医疗器械的设计或质量缺陷可能在产品上市之初不为人所知,而需要在实际使用中进行监测和研究,才能逐渐发现这些缺陷并确定原因和改进方法,然后迅速行动,才能不断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最大程度地保证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但直到目前,我国医疗器械召回管理仍是个空白。2007年,我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量为12374份。然而,在国内实施召回的企业基本都是跨国公司。国内企业则对“召回”两字讳莫如深。虽然上海等地相继出台了地方性医疗器械召回制度,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权威的、可依据的标准作参照和有力的国家法律法规支持,收效甚微。
面对当前国内医疗器械产品供过于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即将实施的召回制度,无疑对国内医械企业严把质量、提高集中度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尽管企业在“召回”面前存有顾虑,但从行业责任来看,召回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是未来不可改变的现实。
业内有个形象的比喻,如果说将药品比作左手,器械比作右手,在“以药养医”备受指责的情况下,医院纷纷调整收费政策,将“左手”换成“右手”,“以药养医”逐渐演变成了“以械养医”,或者左右手同时开弓。
“国家希望能从宏观上对这类医疗器械的销售进行理顺,但其最终实施的效果是不可预知的,是否能做到各方面的利益平衡,还要靠市场来说话。”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人士说。
“任何政策的出台都会给价值链一个冲击和触动,市场就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用暴力和关系牟利的时代就要过去了。企业要在竞争中强调服务水平和营销能力。”北京德兴医药管理咨询公司首席顾问高普才如是说。
医疗器械召回之法规
据了解,我国医疗器械召回法规正在逐步完善。 2007年7月2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在立法层面对所有产品有了召回的法理上的依据。
《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提出,
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事宜的公告》(即406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报告,并迅速展开调查,分析原因,必要时主动采取召回等纠正措施,以保证患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406号文件还提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其在中国上市产品采取召回等纠正措施,包括在原地和异地选择修理、修改、调整、重新标签、修改说明书、销毁、检查、替换等方式消除其产品缺陷,必须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该文件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及时将其在中国上市产品及类似产品在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召回事件的有关情况和进展情况报告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该负责人说,这是现在开展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依据。说明了哪些召回的情况要报告,需要报告给谁,报告内容是什么;另外,不仅仅是销售产品,类似的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召回的,也要向药监部门报告。
拒绝召回将处以罚款
《办法》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确认其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药监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所涉及的缺陷医疗器械,并将报告内容通告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监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将对召回产品造成伤害事件的可能性、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人群的范围和后果进行评估,确认召回计划,确定召回级别。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能由于召回计划中需要继续讨论的事项而延期启动召回。
而对于拒绝召回和未按计划召回的企业,药监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面临经济和信誉考验
事实上,近几年来,医疗器械产品召回事件时有发生,但值得关注的是,涉及召回的基本都是跨国企业。“国内企业很少听到有召回的,钱都收到手了,怎么可能召回呢?”一位长期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医药代表说。“但召回对国内很多企业来说,付出的代价太大。”一位国内医疗器械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
记者从药监部门了解到,企业签订一个产品是否要召回,需要送至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和法定的技术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如果第一次监测不符合,还要上报到国家级的技术监测机构,等待其下定论,过程相当复杂。而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一旦产品被召回,需要面对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前,博士伦在全球召回水凝护理液时,其首席执行官罗纳德扎雷拉曾估计,公司损失将达5000万到7000万美元。此外,公司还不得不花费重金用于市场营销,以挽回失去的市场份额。
“召回的是个别产品,造成的影响却是全方面的。而小一点的企业可能会因此倾家荡产,国内企业基本经不起折腾。”上述企业人士说。
然而,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相关法规对医疗器械召回都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是自愿实施召回。此前,SFDA医疗器械司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完善的法规制度是保障公众用械安全的重要前提,也是监管的必要手段。
家用医疗器械尽管具有方便实用、相对比较安全等特点,但它们毕竟是用于诊断、治疗、预防、监护或缓解病症的,也属于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为实行许可管理的商品。目前,上海市场的家用医疗器械种类和销售商家越来越多,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假冒伪劣现象仍未杜绝;有些不良商家在推销产品时,不向顾客讲清器械的优缺点,夸大其词,故弄玄虚。因此,我们建议消费者多了解一点医疗器械相关知识和管理规定,在购买家用医疗器械时,慎重选择产品和商家,购买前应“三看”:
一看家用医疗器械的“合法身份”合法的家用医疗器械应该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和说明书上标注明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以及在包装内的合格证。凡是冠以“医疗器械”名义的产品,按照现有法规的规定,都应该是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没有“上述三证”,要么是假冒产品,要么不是医疗器械。如果对产品的真假有怀疑,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提品注册证书,还可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sfda.省略)上产品基础数据库查询。通常情况下,合法的医疗器械产品都能查到。
二看经营者是否有“合法资质”一般来说,消费者应该到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商家购买。医疗器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法规对其经营者资质同样做出了限定。目前,除了国家药监部门明确少数几类可以不凭许可经营的产品(如医用卫生口罩、血压计、体温计、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条、、避孕帽、轮椅、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物理治疗设备、磁疗器具等),经营其他医疗器械产品都应当取得药监部门的许可。遇到无合法资质,或搞流动销售、临时设摊销售的,要多加小心,以免上当受骗。
三看正式的产品说明书消费者在购买医疗器械前,要查看正式的产品说明书,不要轻信推销人员的宣传。经审批的医疗器械,能治哪些病或者适用范围有哪些,都是特定的。有些销售人员故意夸大医疗器械的疗效,因此,当遇到宣传“疗效神奇”“保证疗效”等与产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宣传单、使用指南、病例介绍时,就要特别留神了。
有疑问时,可向当地药监部门咨询,上海地区的居民可拨打962727热线。
小贴士
常见家用医疗器械有哪些
家用治疗仪类如物理治疗仪、颈椎腰椎牵引器、助听器等。
家用护理康复类如功能床、睡眠仪、制氧机等。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在经历了过去10年的高速发展之后,仍然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未来在三大驱动因素的作用下,仍将保持高速增长。这三大驱动因素包括:中国人口老龄化和消费升级带来的相应医疗健康服务的需求增长、政府医疗政策改革带来的需求释放以及海外市场需求的持续增加。
关键词:医疗市场、整合
医疗器械行业作为“永远的朝阳产业”,拥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地位。一方面,医疗是人类基本需求之一,医疗器械产业则是关系到人类生命健康的产业,具有一定的刚性特征,有“永远的朝阳产业”之称。另一方面,医疗器械行业受产业政策影响较大,而中国近两年密集出台的诸多医疗改革政策预示着中国医疗器械行业正处于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关口。2009年开启的“新医改”将有力拉动医疗器械的需求,而近两年出台的医疗器械监管政策则试图规范行业发展,将极大影响行业竞争格局。2012年1月,科技部印发了《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十二五”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未来5年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目标。
我国医疗器械行业于上世纪80年代起步,起步晚,但行业整体发展较快。2000-2010年间,我国医疗器械市场的复合增长率达到21%,到2010年市场规模超1000亿人民币,2015年市场预计将达到3400亿。这一增速远高于我国同期国民经济平均增长水平和同期全球医疗器械市场增速(14.3%)。
我国医疗器械行业集中度总体偏低,企业多、小而散。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我国医疗器械行业总规模大约为制药行业规模的1/10,但医疗器械企业的数量(约13800家)却达到制药企业数量(约4800家)的2.9倍;也就是说,中国医疗器械企业的平均规模只有制药企业平均规模的约 1/30.。近年来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加速,前十大医疗器械企业的销售额所占市场份额比例逐步上升,到2009年达到18.5%。但该比例与全球水平相比差距还是很大:2009年全球500家医疗器械上市企业中,排名前10的上市公司销售总额占500家企业销售总额的53%。
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医疗器械行业以往监管力度过于松散,企业进入门槛较低。与制药行业相比,医疗器械行业以往监管力度不够。
近两年,政府出台、强化一系列监管政策以规范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必将导致行业整合的提速。这些政策的总体趋势是对医疗器械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行业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众多政策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行医疗器械GMP
医疗器械GMP于2011年实行。2009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医疗器械GMP法规,从2011年1月生效。新的医疗器械GMP法规共有13章69条,涵盖管理职责、设计开发、生产管理、销售和服务、投诉和不良事件监测等关键生产流程。医疗器械GMP开创了国内医疗器械行业全新的监管时代,特别是针对植入设备和无菌设备等高风险产品。与以前主要集中在成品设备检查的质量评估体系相比,医疗器械GMP法规将开始密切监察整个生产过程,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更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监管更加严格。
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制造商将开始升级其生产设施和管理流程,以满足GMP法规设立的质量管理要求。高风险产品,如植入设备和无菌设备,还要受到单独的、更为具体的管制。
更严格的价格管控
在中国,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分为中央、省和地市三级,以省级为主组织实施。2007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
集中采购制度有利于降低采购医疗器械价格并确保质量。由于医疗设备的规格很多,很难通过类似国家医保目录设定价格上限的手段来进行价格管控;取而代之的是,政府往往通过定期招标来控制产品的价格。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鼓励国家级和省级的集中招标,以控制高值医疗器械的价格。发改委分别在2006年和2009年文件,以寻求措施来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价格控制和监测。2011年,卫生部建议启动省级集中采购。2011年下半年,药物洗脱支架(DES)的招标价格可能至少下降10%。预计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现有招标制度和其他行政措施,以限制高值产品的价格增长。2009年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加强对医疗器械,尤其是大型、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管理力度。由于控制医疗器械加价率的措施更为复杂,集中招标政策将会是近期内政府控制医疗器械价格的主要手段。
集中采购有助于加快市场整合,有利于本土龙头企业提升市场份额。本土龙头企业与本土小厂商相比具有更强的产品质量优势,与跨国公司相比又具有成本优势。虽然集中采购会对产品价格造成压力,但是,本土龙头企业将以更高性价比的产品赢得更有利的市场地位,从而长期受益。在同时向众多医院销售产品时,国家级的集中采购有助于节省时间和成本。
上市后的监控更为严格
在过去几年,政府开始实施新的措施,对产品上市后的监督设定了更高的要求。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管理临时措施,包括不良事件的报告和跟踪,以及应对措施。2011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全面推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于2011年5月,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市后监控的新措施虽然会增加医疗器械制造商的运营成本,但有利于市场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