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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防商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安全工程师,实行双向选择的聘任制度。
使具目前,人防商场安全工作,特别是我省人防商场的消防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人防商场的安全管理工安全管理,居于行业管理的先进水平,很多是当地安全管作,发挥专业优势,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商场内部员工可理的先进单位。但根据调查,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问题, 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到安全管理岗位工作,能保持岗主要有以下几点: 位稳定,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二是可以从社会招
1、根据消防安全的规定,人防商场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聘专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加盟人防商场,协助安全责任人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制度。安全责任人负责重大事项的决开展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策;安全管理人协助责任人,提出问题、意见和反馈。在三、建议对策人防商场中,安全责任人是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他们大国家要求,生产经营等单位必须设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多是行政干部,而且经常调换和轮岗,不可能都具有综合工程师。从人防商场看,通过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管理才能和专业能力,也不能保持稳定;而安全管理人也将推动安全管理工作。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面临着轮换、调动、晋升等因素,同样不能保持岗位的稳1、在1-2年内,各人防商场都要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靠行政手段管理安全工作较为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安全管理工作普遍,靠专业技术管理安全工作则不足。这是较为明显的为中心,负责人防商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从机构设缺陷。置、宣传教育、设备设施管理、隐患检查整改到应急预案
2、人防商场的安全工作是广义的,它不仅仅是消防安编制和演练,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使人防商场安全全,还包括其它可能发生的治安等突发事件。人防商场应管理从常规化向科学化转变。针对这些事件编制可行应急预案,达到能随时启动的程2、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给以相应的待遇,把责任和利益度,但目前普遍存在差距。按现在的管理模式,一旦发生挂钩。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与行政职务重合,也可单设技术突发事件,后果难以想象。因此,应在人防商场配备具有岗位。在人防商场内部,可以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和奖综合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罚,最大限度地调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积极性,为实现人。
3、人防商场存在先进的设备设施和落后的管理能力的防商场长久安全做出努力。矛盾。人防商场的建设,从设计、施工到验收,都比较严3、人防商场要重视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建议所有从事格,能满足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但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的人员,都要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中,却存在如何发挥保障能力,发现隐患并及时解决,发业资格考试,要给参考人员一定的鼓励和支持。这样做,挥最大效能的问题。一是管理者来源于行政人员,对安全可以从人防商场内部解决注册安全工程师来源问题。通过设备不甚了解;二是缺乏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准备考试,也使应考人员不断丰富了安全管理工作的知的全面融合,管理水平单一;三是关键部位的工作人员不识。人防商场要把组织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作为人才能保证数量和质量。如消防控制中心,要求24小时人员在培养战略的组成部分来抓。岗,按正常排班,再考虑休假、请假、夜班的频次安排等4、把人防商场是否设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年度考核因素,需配备持证工作人员至少应在六人以上。而目前, 的指标之一,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在人防商场的实大多数商场都难以满足此项要求。现。建议由上级人防部门提出要求,确定时限,做到每个
二、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单位、每个部门的安全管理岗位都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这2002年,国家人事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注是期望的目标。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综上所述,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国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家对此重视、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人防商场同样更需要。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只要抓住机遇,就能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成效,推动人防度,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使商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更规范、更科学的方面发展。安全工作有了执业人员队伍,同时为人防商场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1、从2004年开始,举行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使符合报名条件而又有学习愿望、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了施展才华的机会。从此,每年将有相当数量的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走上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岗位。
2、根据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达到规定的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时间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据调查,人防商场的员工大多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也满足要求的从业时间。所以,都有可能通过努力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四科,分别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涵盖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需的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知识。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努力学习,丰富了安全知识,这不仅是考试机会,还是提高的机会。
4、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双向选择的聘任制度。使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人防商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发挥专业优势,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商场内部员工可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到安全管理岗位工作,能保持岗
位稳定,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二是可以从社会招聘专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加盟人防商场,协助安全责任人开展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议对策
国家要求,生产经营等单位必须设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人防商场看,通过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将推动安全管理工作。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在1-2年内,各人防商场都要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安全管理工作为中心,负责人防商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从机构设置、宣传教育、设备设施管理、隐患检查整改到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使人防商场安全管理从常规化向科学化转变。
2、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给以相应的待遇,把责任和利益挂钩。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与行政职务重合,也可单设技术岗位。在人防商场内部,可以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和奖罚,最大限度地调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积极性,为实现人防商场长久安全做出努力。
3、人防商场要重视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建议所有从事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的人员,都要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要给参考人员一定的鼓励和支持。这样做,可以从人防商场内部解决注册安全工程师来源问题。通过准备考试,也使应考人员不断丰富了安全管理工作的知识。人防商场要把组织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作为人才培养战略的组成部分来抓。
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做到“四统一”、“四必须”、“六查处”,即: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监管与执法相统一。对消费者申诉和举报做到“有诉必接,凡接必答;有案必查,凡查必果”。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商业欺诈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传销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三、放宽市场准入,优化投资环境,做到“二简化”、“四放宽”,即:简化外资转内资登记手续、简化年检手续。放宽投资主体、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放宽私营企业集团登记、放宽经营范围核定。
四、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政务环境,做到“责任落实”、“时限减半”,即: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咨询服务一口清、发放资料一手清、受理审核一次清。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做到行政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减半,在承诺期限内提速”;对企业登记注册中的急迫事项和重大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和下班后延时服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严肃处理违反“三项制度”的行为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五、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行“五免”、“五惠”,即: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免于工商注册登记,免于申办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手续,免收各项工商规费;对在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规费。积极开展“放心农资、经纪活农、服务助农、权益保农、扶优助强”等五项惠农工程。
1、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由发改局牵头,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登记专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各工商所办事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
2、实行工商注册免收费。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立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对创办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对首次创业成功和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创办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大学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二、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5、实施招聘免费。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期间参加各类招聘会,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两年内可免费参加区人事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在 人才网上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及招聘信息等。
6、各开发区,以及有条件的高校、企业和单位,可因地制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多种形式的场地服务,对有一定规模、有相关政策配套、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园(街),经评估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文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7、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开通税务办事绿色通道,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税务办事绿色通道和便捷服务,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提供注册培训。
8、将在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范围,人事、劳动、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可按规定受理其在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鼓励企业、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和担保机构,采取投资或担保方式为来宁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启动资金,创业成功并按时还本付息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
三、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9、开通人事服务绿色通道。开通毕业生人事服务绿色通道,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引进人才,对其引进的人才在户籍挂靠、办理人才居住证等方面给予政策指导,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 人事人才网开辟大学生创业专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全面、及时的资讯。
10、社会培训机构、企业、高校对有创业愿望的 籍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的,给予适当补贴。
11、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制。推行大学生创业导师制,由创业实训主管部门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采取单个指导、授课指导、陪伴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
12、定期举办创业大赛,遴选优秀创业项目,优先进入创业园孵化。对在全市统一组织的创业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并经有关机构评估,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3、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推进大学生创业的重大问题。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内容,加强协同配合,为大学生在 自主创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14、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创业作为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努力实现工作目标:争取在开发区建成一个较高水平的毕业生创业示范园,扶持100名毕业生创业,参加创业就业培训毕业生人数达到1000名,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
15、相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生活上的配套服务。
16、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帮助和指导,强化创业工作联动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其他
17、本意见所指“高校毕业生”,为毕业2年内的 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及非 地区就读的 籍高校毕业生。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共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是指我区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科研单位等联合共建或独建科研机构、科技园、研究院(所)、孵化器等各类研发和服务机构。合作的对象可以是双方,也可以多方。
第三条共建创新(孵化)载体的主要任务应是:
1、为企业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
2、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3、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
4、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行业、领域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5、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6、进行检测检验等有关的公共技术服务;
7、其他。
第四条对联建或独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的补助,依其建设的所属性质,分独立工商注册登记(以下简称独立注册)和非独立工商注册登记(以下简称非独立注册)两类分别给予不同的补助。
第五条载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本区内独立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非独立注册的设立内部独立建帐制度);
2、有合作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共建《合同书》;
3、有规范的运作《章程》和详细的《建设运行方案》;
4、场地实际可使用面积200㎡以上;(对孵化器建设,要求场地实际可使用面积达2000㎡以上,引进企业30家以上)
5、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6人以上;其中来自高校院(所)等合作方在工作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并有明确的学科带头人;(对孵化器,要求入孵企业与高校院所的合作项目3个以上)
6、载体的研究与服务方向应符合我区的产业导向;
7、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制度;
8、其他。
第六条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市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补助资金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合作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共建《合同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和《建设运行方案》复印件;
5、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建设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告(审计报告);
7、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佐证材料;
8、单位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学科带头人个人情况介绍或其他佐证材料;(孵化器需提供引进企业的数量及效益等材料);
9、其他。
第七条申请的基本程序:
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部门用章。
第八条区科技局科技合作科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受理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对在形式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说明或进行必要的资料补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即为受理。
第九条每年9月1日—10月15日受理申报。要求申报项目的付款时限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成立次月起一年内。
第十条申请受理后,区科技局科技合作科将组织专家对所申请的补助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单位资格、共建合同书、载体建设投入情况等。
第十一条补助标准:
对独立注册的、入选项目根据其建设的实际投入额(不包括基建),给予不高于50%的建设经费补助,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非独立注册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在共建期间实际所支付给高校院所的合作经费,给予30%的经费补助,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对审核确定的载体进行项目公示。
第十三条对实行“一企一策”的共建创新载体,其补助额度和方法按约定执行。
(一)产品质量义务的概念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要求。网购是销售者直接向消费者提品的过程,主要涉及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时的产品义务,即销售者在进货时必须查明货物的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认证标志等是否完整齐全,拒收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坚决抵制伪劣产品。
2.销售前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即销售者在进货以后、销售以前对产品质量负责,不能忽视可能引起的质量问题。
3.保证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不可另起炉灶,假冒产品标志。
4.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二)网络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表现
在实际网络交易过程中,违反上述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最常见的为以伪劣产品假冒知名产品,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1.假冒知名商标。
例如,网上热销的“某”红枣产品,大部分为假冒产品,2009年,郑州市查封大量仿冒的“某”红枣产品生产销售窝点,其中90%的仿冒产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2.以伪劣产品冒充名牌正品进行销售。
以网购中日益兴起的海外代购为例,据报道,海外代购的许多产品均是名牌产品的真瓶子灌入假产品,海外小票、IP地址均系伪造。
3.产品与说明不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对皮鞋、毛绒布制玩具、羊绒针织服装等14种电商产品进行抽检,502批次中近三成产品不合格。其中服装类产品成分含量不实情况严重,11批次号称羊绒服装的产品未检出羊绒成分。
二、网购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网购产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由于其交易平台的特殊性,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因此比传统交易中的商品更容易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成因有以下几点:
(一)产品展示过程存在缺陷
网购产品以图片、文字说明进行产品展示,而图片和文字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选择性,一些商家的图片并不是实物拍摄,而是直接复制使用其他商家的图片,极易混淆消费者的直观感受。即使是实物拍摄的图片,也无法全方位展示产品的质量情况,且为了达到美观效果,多数产品图片会进行后期修饰,消费者仅通过图片也无法真实掌握产品尺寸、颜色等重要信息,给一些商家创造了销售问题产品的机会。
(二)网络数据易修改
多数网购消费者习惯通过已有的产品评价来确定产品的质量,由于网络数据可以任意编辑,一些商家会将差评更改为好评,或为自己提供大量好评,以此误导消费者的选择,掩盖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使产品质量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
(三)商家身份难以确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多数网络交易平台提高了商家入驻条件,要求入驻商家需提供身份证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等。但这些信息的提交只是以数据的形式在虚拟的网络上进行,难以确定其真伪,而大部分购物网站只是向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功能,缺少足够的人力、物力对商家信息进行验证、把关,难以确保商家的真实身份,一旦网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仅根据商家在网上的注册信息并不一定能找到其本人,给后期的监管工作造成困难。
(四)法律的规定存在不足
作为新兴的销售方式,网购从出现到繁荣,只用了短短数年时间,法律的制定却未跟上其迅速发展的步伐,直至2014年,网络销售者工商信息公示、发票出具等常见问题才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中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且虽然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规定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的责任承担主体,但对于具体的赔偿方式、数额等并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惩罚措施的执行。
三、网购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
为保障网购产品质量,维护网络交易秩序,需要平衡销售者、交易平台、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和义务,建立权责统一、三者各司其职的质量管理制度。
(一)制定法律明确销售者、交易平台的义务
1.销售者法律义务
网店商家是网络交易中的销售者,与传统实体商家相比,网店商家最大的特点是身份的真实性难以确定,这也是网购产品质量难以追责的重要原因。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颁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但是却未规定违反“工商信息公示”义务的后果,对于个人商家的个人信息公示也未有体现,这使得“信息公示义务”条款缺乏必要的强制约束力和执行力。因此,法律应对网店商家的身份验证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完善网店商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义务的规定,并规定违反后果,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和工商注册信息的商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交易平台的法律义务
交易平台毕竟不是专门的审核部门,通常情况下只是提品交易中介和技术支持服务,让交易平台确保销售者身份的真实性在实践中仍有难度,因此,法律应强化交易平台的网站管理和技术管理义务。如规定交易平台应发挥网站管理作用,完善现有的商家信誉体系,通过对差评或投诉次数累计到一定程度的商家拉入黑名单等模式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商家。
(二)发挥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