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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国家金融体制中设有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凡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强制或自愿地以缴纳存款保险金的方式投保,当投保银行出现信用危机,特别是发生挤兑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该破产机构在约定的限度内向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是一种事前危机防范的手段,而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补充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不足,可把银行倒闭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基本目标却是相同的:(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2)设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或面临倒闭的银行的合理处置程序;(3)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稳定。
二、我国存款保险现状及建立显性存款保险的必要性
1、我国存款保险的现状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一直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国家信用的担保。这一存款保险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维持了我国居民对现有金融体系的信心,确保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对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因其浓厚的行政色彩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
首先,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的风险和收益不相配比,银行不用付出成本就可以得到国家帮助其处理经营风险的收益,这将使银行无视风险,而从事高风险业务,以期取得高额收益。并且,存款人因存在着政府会对其存款保护的预期,而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加大银行的道德风险。因而,现行的隐性存款保护方式破坏了金融领域活动参与者的风险承担机制,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高效、稳健运行。
其次,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信用担保是国家、政府提供的,且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规模,这就给予了政府一个相机抉择的空间。相对于小银行,国有大银行更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救助。这样,存款者在选择存款银行的时候往往会注重银行的规模,这势必造成银行存款能力的不公平竞争,抑制了新兴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
第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加大了财政和中央银行负担,导致政府债务规模迅速扩大,影响人民银行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政府救助问题银行,通常的办法有二:一是用财政资金偿付公众存款。但财政资金承担着提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的重要职责,以财政资金弥补银行的支付缺口无疑会加重财政负担。二是中央银行增加货币供应量偿还银行支付缺口。但这会造成货币超经济发行,容易导致通货膨胀,有悖于中央银行实行币值稳定和经济增长的货币目标。
因此,国家信用担保这一隐性的存款保险方式,扭曲了对经济主体的激励机制,阻碍了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助长了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态势。随着我国银行体系的改革和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建立公开的、明晰的、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在我国金融业深化和发展关键时刻,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为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三、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框架的构建设想
1、保险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政策机构。从世界范围看,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模式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出资建立,二是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建立,三是银行独自出资建立。我国的金融体制正处于改革时期,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许多金融机构的行为也不规范,这就决定了我国应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组建一个由人民银行负责,由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非赢利性的存款保险机构,其业务活动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这样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实力,完善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工具,又可以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可采取复合职能模式,具备以下三个职能:(1)监管职能。存款保险机构应不定期的对各个投保银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帮助其改善经营管理。(2)援助职能。对处于困境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对其发放紧急贷款、购买其资本、或暂时接管等方法,帮助银行摆脱困境。(3)破产接管职能。对破产的投保银行,可以采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现金兑付的形式给付存款人存款,或者出资支持经营良好的银行对破产机构兼并收购,从而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2、投保机构的范围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数是以保险对象的确定以其所在空间地域为原则来界定投保机构的范围。按照这一原则,存款保险对象包括本国的银行及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而不包括本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规模大,但是其资产质量低下,难以承担金融风险的冲击;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信用社规模小,经营风险十分巨大。因此存款保险对象应包括以上两大类金融机构。
3、投保标的
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初期,可以把存款保险范围限定为居民储蓄存款,其中包括活期与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存款和通知存款,这部分存款代表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是我国银行的主要负债,占银行全部存款负债的70%以上,对其实行了有效的保护,能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减轻倒闭银行的压力。至于各种形式的高息储蓄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企事业单位存款、同业存款以及财政性存款可暂时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今后随着存款保险公司理赔能力的增强,再将它们逐步归入保险范围,最后把保险范围扩大到国内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全部存款。4、投保形式
存款保险一般有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两种形式。强制投保的优点在于它能够使所有存款人都有可能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其缺点是它剥夺了银行是否投保的选择权。自愿投保的缺点是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风险偏好型银行参保意愿会更强。对于我国而言,由于金融管理手段还不够健全,行业自律性比较差,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许多银行有可能为降低经营成本而不参加保险,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存款保险涉及到的社会公众面广,利益巨大,所以,有必要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让所有吸收存款的境内金融机构都参加存款保险。
5、投保费率的选择
保险费率分为统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统一费率的优点是操作简便、易于实施,但因为其保费支付与投保银行资产风险相脱节,这种费率制容易导致银行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引发道德风险。差别费率的优点是将银行的投保成本同其资产风险状况相联系,能减少银行的逆向选择。但由于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地把握投保银行面临的风险,这种方法的实务操作困难较大。
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实现差别费率尚需一定的过渡时间,而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先实行等级费率,依据金融机构的类型来确定其适用的保险费率。这种做法可以适当降低国有银行的投保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投保的问题。而对于中小规模的金融机构,虽然保费率相对高些,但因为有了存款保险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将可以吸收到更多的存款,因而对他们而言也是有利的。
6、保险程度
存款保险的赔偿有两种方式:全额保险和部分保险。全额保险的优点是公平、高效,其缺点是容易导致道德风险。部分保险有助于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造成银行的恐慌,因为未被保险的那部分存款还是容易会引发银行挤兑现象,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
针对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的现状,秉着保护小额存款、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我们可以采用部分保险、共同担保的方式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我们需要设定一个有效保护小额存款者利益同时又不增加银行道德风险的最佳额度作为存款保险的最高全额赔付额。例如,如果将最高全额理赔度定为10万元,则在这一额度内给予100%的赔偿,超过10万的增加额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付与部分赔付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保护广大中小储户的利益,又能促使存款大户监督银行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从外部督促银行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增强银行的竞争力,促使其稳健经营。
7、保险方案的资金来源及运用
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有足额的支付能力来维护其信誉,这就要求其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可包括:(1)资本金。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可通过股份形式筹集,包括:财政拨款、中央银行、发改委和所有投保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认购股份。(2)保费收入。这是存款保险机构最稳定的收入,也是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费率应根据公平合理、共同分担的原则制定。(3)保险基金投资收益。为了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其只能投资于风险小的项目,如国库券等。(4)特别融资。在存款保险公司遇到特别风险时,应赋予其向财政、中央银行或社会公众融资的权利,以保证其不至于因一时大量的存款赔偿支付而出现资金困难的状况。
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应主要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1)存款保险赔付;(2)对经营困难的投保银行提供资金支持;(3)投资低风险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8、法律体系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宜采取先立法后组建公司的实施顺序。先立法明确存款保险公司、银行及存款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再通过法律来保障和落实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存款保险公司法应包括:存款保险公司的基本运作程序、存款保险公司的组成和职能、投保范围和投保标的、存款保险费率和保险程度、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等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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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在考虑机会成本的情况下,作为风险企业家与有限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j-~E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对风险资本家管理支持力度的合理分配,达到可行的帕累托边界,并最终实现风险企业家和有限合伙人的利润最大化。
一、问题的提出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与融资方式,其主要目的不是取得风险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而是期望经过一段时间的有效运行,以实现增值并通过股份转让来获取高额的资本回报,是一种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投资。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导致了一系列道德问题的出现,并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投资主体各方利益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道德风险问题,减少风险投资主体各方的利益损害,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探讨。萨尔曼(Sahlman,1990)指出,可转换证券可以有效地解决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的激励问题,从而减少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Bigus从风险企业家的角度出发,分析解决风险企业家道德风险问题的多阶段融资契约,研究结果显示这样可能会促使投资方产生道德风险;Bergemann和Hege构造了风险投资中的动态道德模型来研究风险投资问题,指出最优的投资契约应该是债券与股票的混合体;Cornell&Yosha针对风险投资阶段性融资进行研究时,认为风险企业家为获得下一阶段的进一步融资,有动力操纵短期项目信号,这显然对项目的长期发展不利,建议使用可转换债券减少这种信号操纵现象;马克斯(Max,1998)认为将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结合或通过一个可转换优先股能使风险资本家实行有效的干预:即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实施对控制权(如清算权)进行干预,而当企业发展顺利时,放弃干涉则更为有利;Aghion和Bohon首先将不完全合同理论用于创业融资领域,认为存在利益冲突时(EN不仅关心企业增值带来的货币收益而且还关心私人的非货币收益)可通过控制权的有效分配来加以解决。
从以上文献分析可以发现,现有研究成果都是侧重于研究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如何控制风险企业家的道德风险问题,而对风险资本家道德风险问题研究的情况较少。事实上,风险资本家作为投资人不仅为风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且为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并且这种管理支持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风险企业的生存发展。但这种包括风险资本家对风险企业进行监控与注资的管理支持都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包括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制作报告的机会成本、订约成本、花费的时间成本,风险企业家的资源成本以及签订协议时律师费和相关成本。这些成本数额有时可能相当大,并且在风险投资合约中是得不到补偿的。为了节约这些成本,增加收益,风险资本家在风险投资过程中反而会比风险企业家更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这样就形成了风险资本家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风险资本家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受资方和管理方,其投资基金的主要来源于民间资金,其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是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的关系,作为GP的风险资本家作为LP的人,虽然其收益与风险投资基金的收益直接相关,但当其努力程度的机会成本超过其收益时,也可能导致风险资本家放弃努力,选择偷懒行为,从而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所以,在信息不对称以及环境不确定和行为不可验证的情况下,负有双重身份的风险资本家极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形成道德风险问题。
二、投资人风险资本家的道德风险
风险资本家与风险企业家通过谈判选定一家风险企业后,除了要向风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外,还要付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供管理支持。由于风险资本家的收益直接与所筹集的风险基金规模以及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的增值能力有关,所以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风险资本家除了要向现有的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以实现所投资的风险企业最大程度增值外,还要尽量地扩大风险投资基金规模来增加能够投资的风险企业的数量。在风险资本家的精力和时间数量一定的情况下,需要在这两者之间进行平衡以实现收益最大化。风险资本家在向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时,我们假设:第一,风险资本家给单个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的时间间隔为c;第二,两次管理支持之间风险企业实现的单期最大价值增值为g>0;第三,两次管理支持之间风险企业产生的单期最小投资损失为b>0;第四,两次管理支持之间风险企业的单期利润以 的速度递减。这样,如果用ri=γg-b表示风险企业某一阶段i的单期非贴现利润, 。那么, 就可以表示提供管理支持时间间隔为c的单期非贴现总利润。我们将风险资本家的时间和精力分解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可以用来给现有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从而保证现有风险企业能够以p<0o(0
假设新风险企业从风险资本注资到顺利上市增值共要接受风险资本家s次管理支持,用ps-1表示经过s-1次管理支持后的存活概率、 (t)表示风险资本家新接受一家风险企业经过管理支持后的市场价值贴现增加值(α'代表风险资本家占有的新风险企业股份比例),即风险资本家给现有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的机会成本的净值。如果在对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时考虑机会成本,那么,风险资本家在一家风险企业投资并提供管理支持所能得到的净值αwc(t)就是:
假设为了实现风险企业的价值最大化,风险资本家必然会对投资收益与潜在的成本和监控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以决定对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的力度和提供资本的频率。当风险资本家认为与风险企业家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投资的存续期就会下降,提供管理支持的力度就会加大;再者风险企业资产的性质也对预期的成本和分阶段风险资本投资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来说,有形资产越多,风险资本家能够通过清算形式获得的投资补偿也越多,这将降低进行严密监控的必要性,增加投资的存续期限。现假设风险资本家能够提供的最优管理支持次数为tv。由于风险资本家提供管理支持的机会成本不能得到有效补偿,如果考虑这种机会成本的话,那么风险资本家的实际报酬就会小于名义报酬。因此,风险资本家向风险企业提供的管理支持数量总是少于风险企业家所要求的数量,所以,风险企业家所需要的风险资本家提供管理支持的最优时间周期ce总是短于风险资本家实际提供管理支持的时间周期cv。除此而外,风险资本家提供管理支持的次数还可能随着获得新的投资机会能力的增加,及其风险资本家在风险企业中所占股份份额的减少而减少、随着风险企业盈利下降速度的加快而增加、随着风险企业单期利润的增加而下降。但不管出现何种情况,风险资本家提供的管理支持次数都是不足的,并且总是少于最优次数。这里我们对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所要求的管理支持次数进行比较分析。风险资本家所需要提供的管理支持最优次数tv就是能够满足在时间周期cv既定的情况下实现αWcv(t)值最大化;风险企业家所需要管理支持次数就是能够满足在ce既定的情况下实现 值最大化。由于风险资本家在提供管理支持时存在着机会成本,并且风险企业家在计算利润并没有考虑机会成本,所以,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存在着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管理支持次数非最优的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还会随着新加入的风险企业中风险资本家的股份份额增加和优惠措施的提高而日益加重。
三、一般合伙人风险资本家的道德风险
为了风险投资能够生存并沿续下去,各风险资本机构必须周期性地筹集风险投资基金,这类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为10年,并可以展期,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中,风险资本家是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基金的运营;外部出资人是有限合伙人,能够监控基金的运行并参加基金的年会。但只要其承担有限责任,就无权直接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数量较大的有限合伙人相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就成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外部人,而出资额度较小的风险资本家反而成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内部人。由于风险资本家获得基金规模的固定费用报酬与基金投资利润,所以,风险资本家有通过发起大规模的后续基金以增大公司管理的资本额的动机,因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增加其报酬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规模经济使然可以大幅度降低固定管理成本,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利润。而风险资本家受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必然带来对所筹集的投资基金管理支持力度不足的问题,这必将引起作为普通合伙人(GP)的风险资本家与作为有限合伙人(LP)的外部投资人的利益冲突,产生风险资本家作为内部人的道德风险,出现损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现象的发生。
风险资本家为了增加收益并实现利益最大化,会先后筹集并管理多只风险投资基金,而风险资本家由于受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会分散其对单个风险投资基金的注意力,影响到对单只风险投资基金提供管理支持的力度,降低了单只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收益。
用i代表风险资本家管理基金的数量、cG表示风险资本家提供管理支持的最优频率、CL有限合伙人要求提供管理支持的最优频率、tG代表风险资本家提供管理支持的最优数量、tL代表有限合伙人要求提供管理支持的最优数量。根据上面的模型可以得出结论:由于风险资本家在提供管理支持时,必然会考虑其机会成本,导致风险资本家提供的管理支持力度总是少于有限合伙人所要求的最优管理支持力度,并且这一个管理支持力度会随着风险资本家获得新的风险投资基金的能力的提高而减少,引起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和投资的潜在问题随风险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而增加。除此之外,在既定的时间约束下,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为了缓解管理支持力度与所管理的风险投资基金幅度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采取投资于风险企业发展晚期的办法来加以解决。这是因为:一是随着风险企业的逐步成长,风险企业就能够提供越来越多的信息供风险资本家进行评估,这样信息不对称程度就会越低,风险资本家就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监控风险企业,从而可以大幅度降低和监控成本;二是在风险企业的后期阶段,风险企业的管理及发展已逐步走向正轨,需要风险资本家投入的管理支持力度就可以大幅度降低,这样风险资本家就可以分配更多时间和精力来管理更多的基金;三是风险企业的有形资产逐步增多,而有形资产不必通过正式评估就很容易监控,这样风险资本家就可以选择较长的融资轮次而减少所提供的管理支持力度,从而可以加大基金管理规模。这种事情尤其会发生在是当风险资本家监控风险企业的机会成本非常高的情况下。
我们用模型来分析风险资本家的投资阶段偏好:用 表示风险投资基金清算时预期市场价值的贴现值,那么作为有普通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的份额就为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外部投资者的份额为
其花费时间的机会成本 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就会偏好于投资风险企业的后期阶段,并且机会成本越高,风险资本家的这种偏好就会越强烈。这一结论可以通过一组数据得到验证,据Venture Economics数据库中统计资料显示,1985-1989年五年间美国风险基金投资于后期阶段的比例依次为:52.3%、56.9%、60.3%、60.0%、65.5%,呈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
关键词:投保人;心理风险;道德风险
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发展、经济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业所面临的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此类风险的存在使得保险无法发挥其正常的功能,尤其是道德风险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一、定义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是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当事人。投保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投保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承担保费的情况下,才能算合格的投保人。
心理风险指人们行为粗心大意、对事情漠不关心,所导致的风险事故和损失发生的概率扩大的情况。在保险中表现为投保人购买保险后抱着侥幸心理和依赖心理,疏于对保险标的的管理,从而增加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
道德风险指经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为最大程度的增进自身的效用,所作出的不利于他人的行为。道德风险经常应用于保险业中,指签约的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一般表现在保险的主体中,投保人比保险人对自身的了解情况更详细,但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隐瞒这种事实,使得保险人不能合理的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而做出错误的判断。
二、投保人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原因
保险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即缴纳小额的保费,在损失发生时,可以得到大额的赔偿金。这就使得人们心理上产生安全感,从而放松警惕,增加了被保险的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伤亡的可能性,这就产生了心理风险;不仅如此,保险业的这一特点也给人们提供了获取不正当收益的途径,出现超额投保、重复投保、隐情投保等行为,这就产生了道德风险。
1.心理风险的存在原因
心理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利益主体不一致。针对财产险来看,在投保人未投保时,一旦发生意外,所有的损失都要由投保人自身承担。由于这类风险基本都具备发生概率小、损失巨大的特征。所以投保人为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一般都竭力去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但是一旦购买保险,投保人的利益就有了保障。基于这种原因,投保人很容易放松对于投保财产的维护,从而加大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针对人身险来看,由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通常不是一个人,所以有可能会发生受益人为获得利益而伤害被保险人的事实。尤其是在投保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人时,这种可能性会更大。所以若投保人同时是受益人,被保险人伤亡的可能性会加大,产生心理风险。
2.道德风险的存在原因
道德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业中,通常表现为投保人比保险人拥有更多的知情权。如投保人身险时,保险人可能无法得知被保险人曾经得过大病。这就给予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事实的机会,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基于此,保险人在衡量投保人的情况时,会产生逆向选择。逆向选择应用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在其认为情况相同的客户中更倾向于选择出价较高的投保人,而出价较高的投保人往往是更容易发生损失的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公司赔偿的可能性,同时也“驱逐”了保险公司的优质客户,“选择”出了更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的群体。
其次,保险公司之间激烈的竞争也是产生道德风险的一大原因。由于保险市场上竞争加剧,保险公司为增加客户,更容易迁就投保人的不合理要求,放宽投保人的限制条件。产生重业务轻风险、重发展轻质量的错误倾向。再加上我国目前的承保理赔制度不够健全,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使得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能力不高,给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提供了空间。
再次,保险制度也会产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雇佣保险人为其服务,由于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双方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很容易发生人为多获取佣金而帮助投保人规避法律及合同约束的情况,更甚至人为了自身利益侵害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利益。这也给道德风险的存在提供了生长的土壤。
最后,我国法制体制不健全也是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民众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民众出于逐利性,可能罔顾法律,更甚至不知道触犯了法律,这就产生了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不仅仅存在于法制体制不健全的国家,即使法制体制健全,也有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
三、防控措施
针对保险业务中产生的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应该采取措施来进行规避。具体可以从以下角度来看。
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诸如规定共同保险、实行无赔款优待、规定免赔额、规定保证条款等措施。共同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的一种方式,在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由于被保险人也需要承担一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利益就趋向于一致,从而减少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实行无赔款优待,是针对没有参与理赔的客户,在续保时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优待。在车险中,如果第一年客户没有参与理赔,第二年就可以降低保费。这就使得客户在一些小型的损失中不实行理赔,甚至细心维护以避免发生损失;规定免赔额有规定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两种,绝对免赔额指在保险人作出赔偿前,被保险人要自担一定的损失。相对免赔额指损失低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高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时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保证条款指合同中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对某些规定的事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保证条款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限制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且有利于抑制被保险人产生心理风险。
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应该对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保险人在与个人确立关系时应尽量增加可控性的力度,尤其是增加对合同终止后仍可以落实个人应承担责任的各种条件的掌握程度。不仅如此,还应改革现有激励制度,增强营销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最终实现保险人与人的利益趋于一致。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从保险公司自身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这有助于减少心理风险的发生。核保的意义在于通过对风险的评估,剔除掉各种不可保风险。在可保风险的范围中,尽可能实现公平费率,从而防范道德风险心理风险的发生,促进保险业稳定发展。所以,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减少风险的发生。(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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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管理型医疗保险
一、道德风险制约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以及医疗费用的逐年上涨,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激发了社会对健康保险的强烈需求。有关调查显示,在未来的3年里,49.9%的城市居民有购买商业保险的意愿,其中,预期购买医疗保险的比例达76%。但是,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提供令消费者满意的险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又承受着巨大的风险。我国商业医疗保险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而道德风险恰恰是制约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
道德风险是指买卖双方在达成契约之后,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加大不利于另一方的结果出现的概率。在商业医疗保险领域,从不同参与者的角度而言,道德风险又可分解为来自医疗服务机构的道德风险和来自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二、两个角度分析商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一)医疗服务机构角度
医疗保险的核心是医疗行为,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服务机构在整个医保关系中处于关键地位,聚集了问题的大部分矛盾。医疗服务机构,其最大的诚信是提供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及产品,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医疗保险机构则通过与医疗服务机构订立基本医疗保险合同,使医疗服务机构在享受相关权益的同时履行相关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制度机制的不健全,医疗服务机构存在明显的道德风险问题。
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性极强,患者缺乏对医疗产品和服务准确判断的能力,造成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加上医疗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弹性极小,医疗服务机构基本上处于垄断者的强势地位,而患者则处在无能为力的尴尬境地,这些成了医疗服务机构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温床。
不同的费用支付方式可以诱导不同的道德风险,目前还没有公认特别有效的费用支付方式。在按项目支付方式下,医疗服务机构可以利用其专业性诱导需求,提供过度服务,如引导患者过度使用高档诊疗设备,与患者合谋套取保险金等;在总额预付支付方式下,则容易出现医疗服务提供不足的问题;在按病种付费支付方式下,医疗服务机构则可能通过病种升级来赚取医疗保险金。
(二)投保人角度
投保人最大的诚信是不因参加保险而过度消费健康,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合理消费医疗服务。投保人在医疗服务机构与患者的关系中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而在投保人与医疗保险机构的关系中却处于信息强势地位。商业医疗保险保障的是投保人的健康,但是健康信息属于个人私有,医疗保险机构很难获知或者即使获知也需要相当高昂的成本,这种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导致投保人的隐藏行动,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过度需求。由于存在第三方付费,投保人极易发生过度需求行为,自觉或不自觉地倾向于提高医疗消费水平,扩大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从而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实际上,患者的过度需求和医院的过度服务常常结合起来,即所谓“医患合谋”,共同算计统筹基金这块“唐僧肉”。
三、商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
(一)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规范业务管理,提高道德风险防范能力
1、加强承保环节的管理
承保是保险经营环节中的重要一环,承保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首先,保险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通过一定的资格考试才可上岗;其次,要建立完善业务质量的考核制度,人的收益要与保单持续率、退保率、短期内死亡、伤残、重大疾病赔付率等相挂钩;最后,对违背人管理规定的人应严格处罚,如辞退、在行业内部网上公告、终身取消其保险人资格等。从而杜绝投保逆向选择、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2、建立与营销机制相配套的风险核保机制
核保旨在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和分类,把好承保关,拒绝不可保风险,并确定承保可保风险的合理费率和条件,维护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客观上要求核保部门成立专门的资料搜集中心,运用现代电脑通讯等加强同各方的信息交流;核保人员还应对投保人的投保历史、保险经历、财务状况、损失记录、职业环境、信用程度等加以关注,做出准确的核保结论;设计科学规范的核保标准和核保流程,减小核保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行为不确定因素;建立核保人员考核考评体系,建立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核保人员的情况,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提高核保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动态核保权限的授权。
3、加强理赔环节的风险控制机制,杜绝道德风险的产生
道德风险的潜在性使理赔环节也应具备风险防范的功能。理赔工作应当确立风险控制目标,不断追求高品质的理赔服务。
(二)对投保人道德风险的防范
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会产生额外的医疗服务需求,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为有效控制因过度需求造成的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可让投保人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增加投保人的费用意识和需求弹性,减少道德风险。
(三)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的防范
在所有导致医疗费用上涨的因素中,医疗服务机构的道德风险是最重要的因素。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从付费的时间上来看,可分为预付制和后付制。虽然预付制可以降低医疗服务机构的道德风险,但也有不足。另外保险公司通过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给病人的医疗服务的审查,可以减少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加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全过程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的产生。
(四)将买单式医疗保险改为管理型医疗保险
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是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目前采用的经营模式。所谓买单式医疗保险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后被保险人到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接受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提供者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被保险人付费后用付费凭据到保险公司那里报销索赔,保险公司间接地按照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进行付费。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导致医疗服务和保险服务是两个独立的过程,保险公司作为支付医疗费用的第三方,仅仅参与了保险服务,没有介入医疗服务,导致道德风险的控制无法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因此,现有的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是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控制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
管理型医疗是把医疗服务的提供与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的一种系统,通过保险公司参股医院或投资医院及医疗费用包干模式将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被保险人被动受制于医院、医院与被保险人合谋的道德风险。管理型医疗保险是一种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费管理为一体的医疗保险模式,具体做法是将投保人交纳给保险公司的保费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医院,然后由医院完全承担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医疗费用超支的部分由医院自己承担,赢余归医院所有,从而达到控制医疗费用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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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分析产生的原因以及规避道德风险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道德风险 成因 规避
一、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
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与保险人三方信息不对称
当前在我国,医疗卫生知识的普及远远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医疗卫生行业又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加上病人病情的不可预知性和复杂性,此类情况会造成医方获取的信息量远超过病人,两者之间的信息高度的不对称,会导致医生有提供过度服务的能力和诱导患者需求的可能。虽然社会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尽力了解掌握各种与社会医疗保险有关的信息,但是,由于收到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和医疗机构与保险人为了一己之利,相互不配合,导致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和病人的实际情况得不到完全的了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也存在不对称。显然医疗机构在这种信息不对称中占据绝对的优势,这就为医方的道德风险、患者的道德风险以及医患合谋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2.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缺陷
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第三方支付”制度使病人感觉钱不是从自己口袋里出,因此普遍存在“免费医疗”与“过度消费”的心理倾向。通常情况,面对医院不同的救治方案,病人往往会选择相对便宜的,但是 “第三方支付”制度会诱导病人选择价格最高的救治方案。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制度也使得医方无需考虑病人的承受能力,这就使得医方在诱导患者需求和为患者提供过度服务时失去了患者支付能力这一重要条件的约束。
3.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的漏洞
分头管理现象在我国医疗保险行业依然存在,比如行业管理归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的人员进出归人事部门负责,医院干部任免归组织部门负责,药品的监督和管理归财政部门负责,医疗和药品价格的制定与监管归发改委、物价部门负责。当医保管理机构在对医院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医院的违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解决和处理的时候,则需要各个部分进行配合,才能完成。但是并不是每个部门都能积极的配合医保机构,此类情况为医保机构的工作设置了很大的障碍,有时候甚至会让工作无法进行下去。即使问题最后得以解决也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规避道德风险的途径
1.根本途径---声誉机制
众所周知,高质量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两个主要途径是监管和自律。通过分析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可知,医生道德风险解决的根本途径是自律,自律取决于声誉所具有价值。所以,规避医生道德风险最根本最彻底的途径就是形成完备的医疗市场声誉机制。
2.必要补充---适度监管
虽然形成完备的医疗市场声誉机制是规避医生道德风险的根本途径,但是仅仅依靠声誉机制笔者认为还是不够的。笔者认为恰到何处的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要把握监管的力度,将监管范围、监管主体、监管边界等详细具体问题逐个细化,规范医方的行为,尽量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而在对监管者的监管问题上,要尽量避免“管制俘获”,更根本、更彻底的从监控角度控制道德风险。同时应该避免过度监管,过度监管反而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适度”二字要斟酌把握。
3.适当的提高自费比例
有研究表明,当个人支付比例接近30%时,便可以有效的规避病人的道德风险。因此,适当提高病人的自付比例,可以培养病人的节约思维,从而提高患者对诊费和药价的敏感程度,是间接控制医生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医疗费用中自付的部分增加时,人均医疗卫生支出下降。在健康状况没有影响的情况下,95%费用由自己支付的患者与免费的患者相比,人均医疗卫生费用少了60%。在我国采取分段自负、甲乙类药及高费用检查项目负担一定比例的办法,自负比例控制在10%-20%之间,可见我国的自费比例还有一定程度的上调空间,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适度调高。
4.建立医疗保险中介机制
医疗机构具有的优势不仅表现为信息优势,而且还表现在信息的不透明上。此时,医疗机构应该充分发挥其中介机制,及时各类信息,为病人所使用,同时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是病人对治疗过程又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这样,医疗保险机构成了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每个患者都可以免费使用医疗信息,使原本很难被患者了解的外部信息真正被患者内部化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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