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

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

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先来看看何为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吧。农村户口即农业户口,是指原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城市户口即非农户口,是指原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农户与非农户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商品粮的因素),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最主要的区别是非农户口不再享有土地分配权和使用权。农村和城市户口各有什么样的优势呢?

农业户口优势

第一,农业户口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宅基地和土地。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近郊区的土地升值,若赶上拆迁的话,会有高额补偿款,导致农村户口的含金量越来越高,使农村户籍的吸引力上升。

第二,养老保险。有些地方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保费政府出1/3,村里出1/3,自己出1/3。因此,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最低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第三,大病保险和新农合。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大病保险对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针对参与新农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不低于50%。新农合人均筹资政府给与一定补助。有些地方医疗保险村里全包,不用出一分钱。如果生病住院,无论大人还是孩子,每年可报销一定的住院费。

第四,杂费。有些地方垃圾费、治安费等费用也不用自己出,全由村里出,在这一点上,比非农业户口有优势。

第五,教育。有些地方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第六,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第七,买房。农民可以到城市买房,但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不受法律保护。

城市户口优势

一、招工、失业待遇好

1、招工:农民要想致富,企业上班是出路。可是企业在招工时原则上只考虑非农业户口,即使没有户口限制,也在主观上优先考虑非农业户口。

2、失业保险:非农业职工失业后,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最长不超过2年;而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一次性支付本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年。

此外,非农业职工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可以享受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多项优惠政策。比如:非农业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后,如个人选择自谋职业的,持相关证明资料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免收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手续费用等相关优惠政策。

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群体,选择自谋职业后,还可以享受国家社会保险政策补贴。

相对于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农业户口职工失业后,这些相关优惠政策都不能享受。

二、同样当兵待遇好

1、参军:非农业户口的优待金比农业户口的多一倍,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每年1万元,农村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每年5000元,当兵两年就相差1万元。

2、退役:非农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政府给安置工作,有些地方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政府安置工作后,还可以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3、退役后自谋职业:非农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退役士兵每人补助35000元,转业士官每人补助55000元;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每人1万元。

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高

1、养老保险:非农业职工退休时,可以按月领养老金;而农业户口职工按现行政策,无论交多少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只能一次性退保。

按现行标准缴费20年测算,企业非农业职工和农民工同样缴费5万元,到退休时,农民工只能一次性领取2万元左右的退休费,而非农业职工每月将领取1100元退休费,且随国家政策每年进行定期调整。按照北京市人均期望寿命80岁计算,在政策不调整的情况下,非农业职工每年领13200元,退休20 年就能领到26.4万元。

2、医疗保险:非农业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不但住院可以报销,门诊看病也可以报销,退休后,还可以享受退休后的各项医疗费报销待遇;而农民工在职期间只有住院了才能报销,一旦退休了,就不给报销了。

四、低保标准高

按照民政部门现行的低保标准,非农业户籍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年3600元;而农业户籍低保人员为1700元/年,每月142元。非农业户籍人员的低保待遇是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农业户籍人员的低保待遇是由区、镇两级共同负担。

实际上,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各有优势。那么,为什么许多农民不愿意放弃农业户口呢?从两个和经济利益最紧密挂钩的优势方面可见端倪。一方面,不断攀升的土地价值标识出了农业户口的含金量,很多被征地的农民劝告后来者,“不要变成城里人,那时候就没人管你了,还是当农民好。”他们认为不管一次性获得多少补助,都会是一笔“死钱”,而“农民就像散养的鸡,只要给他一块土地,他就可以自己觅食,但突然变成圈养,肯定会不适应”。

另一方面,而对于城镇户口能够带来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部分农民并没有表示出极大的兴趣。以北京为例,近几年来,北京市已经开始弥合城乡居民在社保层面的差异。在医疗保险方面,今年年初,《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出台,大病保险主要服务对象是参加北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规定最高报销比例高达60%,上不封顶。而此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与新农合的封顶线并不相同,前者为30万元,后者则是18万元。北京市新农合在人均筹资标准上也有了大幅提升,2008年北京市新农合当时筹资为每人年18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财政支持80元,到了2014年,新农合的人均筹资标准已达到了1000元。

不过也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不愿意市民化。根据公开数据,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接近2.69亿人,其中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约1.3亿人,占农民工总量的46.6%。据调查,占总量一半左右的老一代农民工(1980年前生)1.4亿人不一定都愿意将农村户籍转为城市户口。一些80后以及此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也不愿意。

愿意留在城市的大多是在农村从未干过农活,以及从小在城市生活,已经融入城市的人。这方面1990年左右出生,或者以后出生的人,希望获得城市户籍的意愿比较大。

究其原因,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表示,不仅仅是大城市,即使是小县城打工的农民工,也并非都愿意变成城市市民。他介绍,很多农民工考虑到自己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以及集体收益分配权,不愿到城市成为市民。因为在农村有地就有钱,心里踏实就。

其次,据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副研究员张自然调研发现,即使在深圳一些大的公司,很多中低层农民工尽管有稳定收入,也不愿意留在深圳,即使在当地留下,也不愿意转户口到当地。原因是,农民工感觉家里有地更有保障。此外,甚至一些农民都不愿意在城市上社保,原因是不一定转得回去。

城市之间社保并未真正联通接续,这正是他们所担忧的,“除非农民工的社保可以全国转,否则农民工感受不到保障,不一定愿意获得城市户籍。”张自然说。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又会给农民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身份问题

过去,“农民”的字眼,是二等甚至三等公民,是还在起作用的传统体制外的人。因此,不少城市出现了因为户口差别导致的“一个工厂、两种工人”的现象,并逐渐形成同工不同酬的制度。取消身份差别后,农业户籍、非农业户籍人口统一为居民户籍,以上不平等待遇将逐步消除,使大家都能享受到平等权利。

二、土地承包问题

农业与非农业身份界限没有了,谁有权取得土地承包权?都是一样身份,住农村的可以分地承包,住城市的可不可以分地承包?

三、就业选择问题

农业户籍人口在就业选择上一直缺乏机会公平,在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由于其迁徙的身份,农民工被无形地限制了求职方面的平等权。取消户籍区分后,各用人单位必须按一致的条件对待择业者,为原农业户籍人口提供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

四、劳动报酬上缺乏经济公平问题

经济公平对农民工来说,其劳动投入与劳动报酬应该是相称的。然而,农民工所得到的报酬,与在他们手下日新月异的城市面貌形成鲜明的对比,也远不能与城市正式职工相比。消费物价总体水平的明显上升,导致农民工实际工资水平停滞不前甚至有所下降。取消户籍区分后,农民工将获得与城镇户口人员同等的最低收入保障。

五、教育问题

农民工劳动力的初始形成是在农村,其可能拥有的教育资源大大低于城市正式职工劳动力,这已造成农民工劳动力的“先天”不足。他们进城后,在择业过程中、在就业中、在就业与失业的循环转换中,农民工劳动力有进一步提升素质,进行职业培训的需求,然而,他们可以利用的资源却非常有限。作为劳动力延续的子女教育,虽然,目前还无法断言农民工的子女未来是否还是农民工,但是可以看到,农民工子女在其打工地就近上学问题上是受到歧视的。“农民工”的子女在现有的城乡政策框架下,还无法享受到城市同龄儿童同等的教育权利。取消户籍区分后,农民将与城镇人口一样享受均等的教育资源,提升劳动力水平,通过更加良好的教育学习,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提升收入水平,提高生活质量。

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范文第2篇

一、县农民异地转移的主要做法

在2008年以前,县针对该县乌溪江水库周边群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状况,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乌溪江库区农民的异地转移上,就库区农民转移出台了单独的扶持政策。到了2008年,库区与非库区的农民转移纳入了统一的政策管理。根据2008年以后出台的文件,县农民异地转移的主要作法是:

1、划分转移区域,确定不同转移补助标准。转移政策涵盖该县的全部农业人口。根据农民居住的自然条件和收入情况的不同,转移区域分为乌溪江库区、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其他区域,三类区域又再划分优惠区和非优惠区,即总共分为六类区域,并结合不同安置模式,规定了每人3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补助标准。

2、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所谓集中安置,就是由政府在城镇(县城)、集镇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由农户联建或政府委托建房并低价出售给农户,以此转移农民的安置模式。通过集中安置的农户,还可以另外获得财政补助。所谓分散安置,就是农民到县外、县城规划区内投亲靠友、到城镇(县城)、集镇、村购建房,政府给予财政补助的安置模式。

3、鼓励拆除原住宅。有关政策规定“异地转移农户新居建成后,原居住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拆除,新居建成后一年内退宅退耕还林,新增耕地林地归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未对此作强制要求,而是通过预留补助资金总额的10%作为原住宅拆除押金的方法,促使转移农民拆除原住宅。原宅基地复垦的,还可以获得每人约8000的补偿和奖励。

4、鼓励整村搬迁,对进行整体搬迁并拆除原住房的村(自然村),给予额外的优惠政策。例如,对整个自然村搬迁的,按拆除房屋户籍人数每人1500元给予村委会奖励。

5、被转移农民可以保留农业户籍和生产资料。早期政策要求在县城购建房、投亲靠友的转移农民必须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承包土地到期后不再继续承包。但在2009年规定,在县城购买安置房、商品房或建房的,不再强制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县农民异地转移政策总体效果评价

从问卷情况来看,农民对异地转移政策普遍表示欢迎,其中63%的人对目前的政策表示满意或较满意。但是这项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还要从它是否符合政策的预期效果着手,看它对农民异地转移起到了多大的激励作用。由于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的政策内容不尽相同,同时县城安置和村镇安置有着明显的地域差异,因此我们将安置模式划分为四类,即县城集中安置、村镇集中安置、县城分散安置和村镇分散安置,并分别予以分析。

(一)四种安置模式的总体情况

目前集中安置农民为10463人,占全部异地转移农民的45%,其中在县城安置3083人。分散安置12691人,占比55%,其中在县城安置的比例约为分散安置人数的四分之一。在全部转移农民中,向县城转移的农民占比约为27%。由此可以看出,集镇和中心村对于偏远乡村农民而言,吸引力要大于县城。

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在安置规模上虽然相当,但这并不代表两者的政策吸引力也相当。目前,乌溪江库区、地质灾害点和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以外区域的农民,基本上还无法享受集中安置的优惠政策。在可以选择不同安置模式的乌溪江库区,只有不到5%的转移家庭选择了分散安置。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集中安置不仅可以获得财政补助,还可以获得优惠的土地或房屋,政策的吸引力远大于分散安置。以县城的滕龙小区为例,库区优惠区农民购房价在每平方米2200元左右,每户可购买面积约为65平方米,按市场差价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单是房屋就可获得26万元的好处。因此,在可以选择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时,农民更倾向于选择集中安置。

(二)“搬得下”的效果评价

为了考察异地转移在“搬得下”方面的激励作用,我们在问卷中设置了“如果没有优惠政策,你是否会选择搬迁”的问题。回答情况是:集中安置的农民有43%回答“不会”,34%回答“不好说”,只有23%回答“会”。也就是说,有近77%的人在没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不会或者可能不会转移。在县城安置的农民,多数表示即使没有优惠政策也会到县城生活。而在县城以外范围集中安置的农民,近66%的人明确表示如果没有优惠政策,就不会选择搬迁,只有10%的人表示没有优惠政策也会搬迁;在村镇分散安置的,政策对68%的农民产生了激励作用。

上述结果显示,优惠政策总体上起到了较大的激励农民异地转移的作用,尤其是集中安置模式,无论是县城还是村镇安置,都起到了较好的激励效果。但是,分散安置政策在促使农民向县城转移的作用并不明显。究其原因,是由于县城的生活成本远高于集镇和中心村,多数长期有农村生产生活的农民无力自行在县城购建房屋。以库区优惠区的3口之家为例,在县城购置商品房后可获得的补助为4.2万元~6万元,而县城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价格在60万元以上。有购房能力的农民多是已经在县城长期生活,本身就有购房需求,因此即使没有财政补助,也会考虑买房。而对于本来就没有能力买房的农民而言,补助的比例起不到有效的激励作用。而向集镇转移的成本仅在一二十万元左右,多数农民有能力承担,因此补助的激励效果较好。

(三)“稳得住”的效果评价

在“稳得住”方面,在不同地域安置的效果明显不同。调查显示,在县城的集中安置小区,有63%的人仍有回原所有地生活的打算,有7%的人已决定回去生活,只有30%的人已经安心在县城生活。在县城分散安置的农民,基本上能够安心在县城生活。在乡镇安置点,不打算再回去生活的人占到75%。也就是说,在“稳得住”方面,除县城分散安置外,乡镇安置的效果总体上比在县城安置要好。这与多数农民没有完全脱离对土地的依赖有关。根据问卷结果,在所有转移农民中,有60%的人不愿意转让或转包原有的承包土地;选择在县城集中安置的农民,还有许多人仍以土地收入为主。在没有脱离土地依赖的情况下,由于生产资料所在地与居住点距离较远,生产很不方便,因此在县城安置的农民想回村的较多。而选择在集中镇或中心村安置的农民,距离原来的生产资料不远,因此能够比较安心地在安置点生活。

(四)“富得起”的效果评价

在较早建成的乌溪江小区安置的农民,他们在县城已经生活了六、七年,然而就业问题仍然非常突出。当问到“转移以后最大困难是什么”时,78.6%的户主回答是就业困难或者没有稳定职业。在收入方面,与转移前相比差不多的占60%,更差的占20%,更好的仅占20%。这批人的平均年龄为44岁,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2%,大专文化程度的仅占11%,普遍缺乏就业技能。被调查者多数反映政府未提供过就业方面的服务。在村镇安置点,多数被调查者的收入结构仍和搬迁前一样,收入情况没有太大的变化。

因此,政府在下山脱贫的“富得起”方面,不能仅仅依靠被转移农民的自发就业和自主创业,而是需要提供更多的就业服务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来满足大量转移农民的就业需求。

三、县农民异地转移相关法律问题

(一)自愿原则的问题

农民异地转移与库区移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自愿迁移,一个是强制迁移。如果异地转移工作不严格遵守自愿原则,就会损害农民迁移的自主决定权,导致农民对该项政策的抵触,甚至引发农民的强烈不满。因此,自愿原则的贯彻情况是此次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问卷的结果来看,所有已转移农民均认为转移是自愿的,没有存在被强迫的情况。但是从政策本身的制订来看,关于“列为农民异地转移优惠区的村(或自然村),今后原则上不在原村址安排宅基地建房和拆建盖房”的规定,似乎有违自愿原则。因为对于那些不愿转移的农民,不准其在原址修建住房,无异于强迫其向外迁移。

(二)宅基地复垦问题

由于在政策实施时,实际上未强制要求转移的农民拆除原住宅,加上财政激励效果不佳,农民转移后的宅基地复垦率不高。据农办统计,当前农民转移后的宅基地复垦率仅在10%左右。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有31%的农户准备让老人住到老后才拆掉原住宅,而有59%的农户准备长期予以保留。也就是说,如果按每户房屋占地面积150平方米计算,目前就有近千亩宅基地可能被长期闲置,这将导致土地的极大浪费。

(三)骗取补助问题

在走访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部分农户将购买优惠土地或房屋的资格进行转让,骗取财政补助并从中获利的情况。据群众反映,在乌溪江库区二期工程中,有大约10%的购房者并非为自己购买;在一些乡镇的集中安置点,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土地建房的比例甚至高达三分之一;有个村有五分之一的人将优惠资格转给了他人。转让优惠资格的,一种是在政策出台前已经向外迁移,另一种是不愿迁移或无力迁移,但又不愿错过享受政策机会的人。这些人将购买安置土地或房屋的权利让渡给他人,自己则可以领取转移补贴。由于享受补贴后原住宅无需,骗取补助就没有任何经济风险。但是这种行为不仅不符合政策规定,甚至可能触犯法律,但由于是在私底下进行,有关部门难以查处。

(四)安置小区建设与管理问题

1.安置小区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目前集中安置小区的建设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供应土地并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由农民自行联建房屋,一种是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房后进行销售。在第一种建设模式中,存在较多的管理困难。一是财政资金审批用时较长,导致个别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为此曾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如金竹镇安置小区紧邻水库,在居民已经入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装防护栏杆,致小区某居民酒后坠入水库溺水身亡。政府因此被法院判决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二是自建房屋施工队伍没有资质,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都难以保障。三是建房时间不统一,一些农户已经入住,而一些农户却还在施工,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四是虽然政府要求农户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并通过分阶段验收合格才支付相应比例补助的方式进行约束,但仍有一些农户擅自改变设计,致使房屋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2.安置房屋分配不尽合理。作为安置规模最大的乌溪江库区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采用的是第二种建设模式。在安置房屋的分配上,第一期工程规定按人口确定优惠购房面积,超出部分需按较高的价格购买。而在第二期工程中,房屋是按户抽签销售,每户只能购买一套房屋,导致出现一些农户只有1个人口的情况下,可以购得70多平方米的房屋,而人口最多的农户为7人,却只能购得60多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农户对此意见较大,也有些家庭因此放弃购买县城安置房的打算。

3.安置小区未依法设置物业管理。县在县城集中安置异地转移农民时,未事先考虑到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在乌溪江库区一期异地安置小区,至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和开展物业管理。在乌溪江库区二期安置小区的售房合同中,建设单位也没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约定前期物业服务的条款,但小区今后必然需要物业管理。如果小区居民对物业管理费用由于没有心理预期而抵制交纳,将导致物业管理困难。小区的物业管理最终可能不得不由政府出面买单。

4.安置房限制转让的措施不合理。为了避免农民利用政策套取优惠安置房获利,政府采取了限制安置房转让的措施,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转让安置房应当补交补助资金、原优惠税费和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1)原在乡镇安置,现到县城购买商品房或独立式住宅的;(2)原在县城安置,现在县城购买面积在于原安置房面积的商品房或独立住宅的,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并且规定,国土和房产部门在办理农民异地转移土地和房产证时,应在权证上注明“农民异地转移”标志。然而这一规定可能为法院审判带来难题。

当安置农户私下转让安置房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让合同由于仅仅违反的是县政府的文件规定,不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无效。安置房屋的产权证明上虽然标注了“农民异地转移”的标志,但是该内容不足以让买受人知道房屋上存在的权利限制,从而认为其是与出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就是说,法院也不能依据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判决此种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即使出卖人并没有取得转让安置房的条件,安置房的买卖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而有关部门显然不会认可这样的判决,给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这就可能使法院判决陷入两难的境地。

(五)异地转移农民的社会管理问题

政策制订伊始,要求转移到县城的农户,其户口必须转为非农业户口。乌溪江库区一期转移的农民均按此规定转变了户籍性质。但是在这批人中,许多人还未彻底脱离对土地的依赖,或者希望今后还能通过土地获得好处,普遍要求转回农业户籍。由于之后的政策发生了改变,这批人认为待遇不公平,因此反映较为强烈。

修订后的政策在转变户籍的问题上采取了自愿原则。尽管非农业户籍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可以享受更好的待遇,但转移后的农民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却只占极少数。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户籍关系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相捆绑的制度规定。农民一旦转变户籍性质,就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从而在承包期满后无法再获得土地的家庭承包资格,因此农民多不愿意将户口迁往城镇。

而在当前,教育、医疗、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均与户籍相挂钩,城乡二元体制还没有彻底破除,转移到城镇的农业人口还无法正常享受城镇的公共服务。同时,由于现行的暂住人口管理制度不适用于这一人群,造成他们的人口管理属地与实际居住地长期割裂,这将为社会人口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但是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可以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损害赔偿费用。由于在县城安置的农民多数仍保留农业户籍,根据上述规定,当他们受到损害时,还需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自城镇,才能视为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而他们中许多人在县城并没有固定职业,城镇收入证明非常困难。也就是说,在县城安置的农民,仍然可能要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这容易引发此类人群的不满。

四、对策和建议

(一)政策制订方面

1.调整政策规定,提高异地转移优惠政策效用。农民异地转移是一项“授之以渔”的工程,它的目标是要让转移的农民“稳得住、富得起”。因此,要适度加大村镇的安置力度,引导农民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安置点,使他们在转移后可以稳定下来。要遵守自愿原则,取消优惠区建房限制,避免强迫那些确实没有能力转移或者不愿意转移的农户向外迁移。

2.完善安置房屋和土地的分配与管理。要制订公平合理的安置土地或房屋的分配办法,不能仅强调机会公平而忽视结果公平。要制订合理的安置房限制转让措施,可以改变现有作法,以国有划拨的性质提供安置用地,通过土地性质来限制安置房地产的转让。在安置房屋权证上注明“限制转让”的字样,增强对买受人的法律约束效力。要规定对私下转让安置房屋和土地的制约措施,例如保留政府收回土地或房屋的权利。要合理规定农户无力还贷时安置房的处置办法,避免农户利用制度漏洞来规避安置房限制转让的规定。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安置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政府可以为此提供必要的补助。

3.制订转移农民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政策。要针对转移农民居住地与生产资料所在地相分离的特点,在居住地为安置农民提供有效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同时,保障他们的集体组织成员权利。在户籍、医疗、教育、就业、公民选举、殡葬、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方面,可以在安置点设立统一的管理组织,将异地转移农民纳入该组织进行管理,也可以纳入当地的基层组织代为管理,允许他们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在村民选举、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继续由原村集体组织负责管理。法院要统一裁判标准,保障转移农民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权利。

(二)政策实施方面

1.严格执行政策中关于“异地转移农户新居建成后,原居住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拆除”的规定,一方面避免农民获得补助后又返回原村居住,导致政策失去效用,一方面减少骗取财政补助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避免宅基地的闲置和浪费。

2.规范农民异地转移补助的发放,杜绝骗取补助行为的发生。一要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促使群众认识到此种行为的违法性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自觉减少违法骗取补助的行为。二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访查制度,了解和掌握安置房屋与土地的真实使用情况。三要加强与政法机关的合作,切实查处骗取政策优惠的行为。

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方式 分类分层次保障

从1992年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启动,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也应该看到目前农村养老保险正陷入宣传难、发展难、给付难、生存难的“四难”窘境,就制度本身而言,有许多弊端急待解决。

一、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

(一)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实际

我国农村总体现状是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强。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首先表现在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农户家庭纯收入水平差距逐年扩大,此外农村居民内部人均纯收入分配差距逐年加大,不同农户家庭的收入水平差距愈来愈大。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这一事实。可是民政部于1991年出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却忽略了这一现状。中国农村另一特有现象是劳动力流动性强,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流向城市成为农民工,或是流向乡镇企业成为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建立养老保险时应该区别对待。

(二)保小不保老

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即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投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账户积累总额确定发放标准。这种完全积累型的个人账户制度使得养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账户积累期限和积累规模,投保期限越长,缴费金额越长,受益越多。目前投保对象为20-60岁的农村居民,如一次性缴保费100元,对于现在20岁的人来说,60岁时领取保险金每月能拿104元,对于现在40岁的人每月只能拿到11元,对于59岁的人来说,60岁时每月拿不到1元钱。因此现行制度只能是未来老年人受益,而现实老年人和中年人将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真空人群。

(三)保富不保贫

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平衡模式是个人自我平衡,其个人账户是个人缴费的积累,不存在代际和代内资金的调剂,也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资助,不具备统筹共济的性质。这种自我储蓄的养老保险计划受益者必将是交费者。这种制度对那些有稳定收入或较高收入的农民是适用的,而农村贫困人口无法从这一制度受益。一言以蔽之,保富不保贫。

(四)保障水平低

农民投保档次低,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方案》规定,月缴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10个档次。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领取计算表》计算,投保2元/月的农民交费10年后,每月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领取9.9元,如果考虑管理费上涨,银行利率下调,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到的保险金会更少。

现行制度存在种种弊端,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究其根源,个人认为在制定制度时脱离了农村的实际,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村地区和个体差别大这一特点。所以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时,应注意这一特点将农村人口分类分层来保障。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分类分层次保障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居民群体逐步分化。因此,最简单最具针对性的分类方法应属贫富了。按贫富程度将农村居民群体作了如下划分:第一类农民,但将其细分为贫困农民和富裕农民;第二类农民工;第三类乡镇企业职工。下面就针对这三类群体分别解决其养老问题。

(一)农民

1.贫困农民

贫困人口在我国农村中占了绝大的比例,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是人均年收入625元。以这一标准衡量,那么我国的贫困人口大约有4000万,次一级的贫困人口数将更为庞大。使这部分贫困农民的养老有保障才能真正解决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

国家可以建立农保基金,根据各地的实际,从财政中预算一部分,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也可以从对农村的相关补贴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建立财政专项基金,定向扶持农村养老保险,集体可以搞农业产业化经营,积累基金,补充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辅以家庭养老模式。

解决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贫困农民的养老问题,可以利用当地的特色农业。以赤峰为例,该市率先启动了绿色养老保险计划,将一定数量的优质蓄群放到贫困户滚动养殖,将获得的养殖收入部分投保,这种办法叫做蓄群滚动养老保险。

对于粮食主产区的贫困农民的养老问题,我们可用产品换保障的方式建立农民养老制度,农民直接以粮食缴纳保费,国家可以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由农民交纳的保费来满足国家粮食储备的需要,低成本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富裕农民

这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我们可以依据个人缴纳为主、集体交纳为辅的原则,引入商业化运作系统。首先,依托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可以大大减少人力物力,还可以避免由政府垄断经营农村养老保险易出现的官僚作风、效率低下、现象。其次,可以参照城镇老年公寓和托老所的运作方式,由国家集体出资修建,个人按季、按月、按年缴纳费用,老年人既可以得到较优质的生活料理和医疗护理,又因于其他老年人一起生活精神上也得到了满足。

(二)农民工

我们习惯上把流向城市的农村劳动力称为农民工,那些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却又在城市务工的劳动者,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希望融入主流社会和得到相应社会保障成为愈来愈多的农民工的共同追求。对于这部分人应直接融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养老保险金由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当然对于雇主缴纳的这部分国家应加强监管力度强制执行。

但是有一部分农民工最终仍然愿意回到农村,在其外出务工期间,养老保险问题可以采取土地换保障的方式解决。这部分农民可以将自己拥有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所得收益中的一部分可以用于社会保障安排。

(三)乡镇企业职工

改革开放之后乡镇企业吸纳了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但乡镇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为主、中小企业多、原始积累少、国家没有投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效益参差不齐,要普遍建立这项制度却有困难。所以我们解决乡镇企业职工养老问题时应注意:一是乡镇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差距大,各地应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是强制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通过扩大覆盖面来解决养老金不足的问题;三是乡镇企业竞争能力普遍不强、职工收入普遍较低,国家应在税收、利息政策方面给参保企业以优惠;四是应允许乡镇企业的职工在乡镇企业之间以及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流动,使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轨。

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力保证

(一)城市化

城市化的核心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机制。首先,取消其排斥农村劳动力和人口流动的政策,鼓励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其次,推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以减轻城市的压力。再次,可以将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扩大到城镇所有劳动者。最后,鼓励小城镇的发展,可以分流农村剩余劳动力,防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向大城市,这是城镇化的基本措施。虽然城市化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根本,但是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应该双管齐下,一边大力推动城市化,一边加强政府的支持引导。

(二)政府的支持引导

长期以来,务实的农民们之所以羡慕城里人的“非农户口”,是因为“非农户口”的背后有一大堆“农业户口”所不能企及的实惠,这其中就包括城里人的“公费养老”。有关研究表明,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积累资金总量达11594亿元,其中通过税收方式提供1527.8亿元;通过“剪刀差”方式提供8707亿元;通过储蓄方式提供1359.2亿元。可见中国农民对国家工业化资本积累的负担多么沉重,与农民所作的贡献是极不相称的,所以政府是时候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了。

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范文第4篇

联社位于浙江省,有六社一部。在当地存贷排名第四位,存贷比例为70%。2008年贷款余额为190298万元,其中纯农业贷款余额37546万元,农户贷款23798万元,农业企业及农村经济组织贷款13748万元。农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总额19.73%,贷款余额较2007年相比增长了3.53%。

(一)农户贷款数据分析截至2008年底,联社合计受贷农户1572户,其中用于农业设施建设等其他用途余额10307万元;用于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合计余额1373万元;用于发展农村工商业余额12118万元。表1是联社各分社农户贷款分析汇总情况分析。由表1可见,用于农村工商业和农业基础设施的贷款占了绝大多数,这为今后农业贷款的重点投放方向提供了参考。在农户贷款中,不良贷款余额合计976万元,占农业贷款比重2.6%,占全部贷款比重0.51%,反映出受贷农户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用观念。

(二)农业企业与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分析在联社受贷的农业企业与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合计34户,其中农村经济合作社贷款开户合计19户,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开户合计15户。其中农业龙头企业贷款余额1240万元;农村经济合作社贷款余额4756万元;农产品市场贷款余额1187万元;其他农业贷款余额6156万元,如表2所示。在农业企业与农村经济组织贷款中,不良贷款合计余额544万元,占全部农业贷款比重1.52%,占全部贷款余额比重0.29%,反映出受贷企业客户与农村经济合作社较强的经济实力及良好的信用观念。

(三)农业贷款形态、风险性及变化趋势分析截至2008年底,联社农户贷款抵押15163万元,保证8535万元,信用100万元,抵押贷款占农业贷款比42.4%。农业与农村经济组织贷款抵押4981万元,保证8767万元,抵押贷款占农业贷款比13.2%。全部农业贷款抵押率占比53.7%。抵押率仍然不高,反映出担保难仍然是目前农业贷款发放环节中的一个难点。2006年末,农业贷款余额达到38480万元,2007年末达到36266万元,2008年末达到37546万元。农业贷款变化出现了小幅度振荡起伏。变化的原因主要是:区域城市化进程不断加深,耕地逐步减少,传统农业的资金需求不如早期旺盛。而且2007年的贷款规模随着存款的萎缩也呈现谷底形状,贷款规模的萎缩主要原因是受存贷比例75%控制的影响。

二、联社在农业信贷上做出的努力

近年来,联社一直致力于发展农业信贷,通过制度建设,信贷人员配置,产品创新等方式,增加农业信贷投放量,为地区农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经营管理方面支持三农是信用社自身战略发展的目标定位。在组织体系方面,把经营决策中心下沉,给基层社更大决策权,使农业贷款业务经营能够真正立足于农村,减少农业贷款发放审批环节,缩短农户资金需求时间。目前联社的六社一部和下属营业网点,每个网点都设有信贷小组及客户经理。申请人在网点申请后,经信贷小组审核,若申请额度未超过联社规定的授信额,可以由该网点自行放贷,若额度超过规定须上报联社,由联社信贷管理小组对授信进行审批。在申请额度方面,自然人在有担保的情况下其授信额度是20万,在有抵押的情况下是100万;而企业在有担保的情况下其授信额度是100万,在有抵押的情况下是300万。

(二)业务拓展方面

1.推进支农产品创新。设计并逐步推出很多新的信贷产品,农业信用贷款,农业联保贷款,青年创业贷款,妇女创业贷款等。农业贷款最大的问题是担保难,联社工作的中心是不断探索新的担保品种,降低农业贷款门槛,让更多的农民从中收益。表3是联社09年计划农业贷款产品明细。

2.合理规划拓展营业网点。联社在全区共有网点34个,基本上做到了在全区全辖的分布。为了尽快树立信用联社是当地人自己的银行的网点形象,联社将对一些网点进行内部设施改造,提升对客户的服务层次。

3.加强区内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联社支农信用卡户数共计179户,金额合计565万元,发放贷款192万元;累积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560万元,余额350万元,涉及农户16户;评定信用村23个,贷款额度875万元。联社计划继续扩大信用村评点面,达到全区自然村数量的70%,进一步推广支农信用卡和小额信用贷款,让更多农民从中受益。

(三)贷款流程方面在贷款流程上,联社引入了贷款集中出账方式。贷款集中出账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下设的放款中心将基层授信单位的贷款申请统一进行审查发放的业务处理方式。授信单位、信贷科门、放款中心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个授信业务流程中的必经环节。各环节的分工可概括为:授信单位提出申请、信贷科门审查、放款中心放款。放款中心设置由联社信贷副主任直接领导,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合规部门监督的运营方式。

(四)信贷风险控制方面以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统计,2008年联社各项贷款190298万元,其中正常类148954万元,关注类30951万元,次级类3938万元,可疑类1769万元,损失类4686万元,不良贷款10393万元,占比5.46%。联社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控制信贷风险:

1.下乡实地考察。主要考察贷款申请人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财务状况、非财务状况。由于小企业的财务报表缺乏真实性,贷款用途控制较难,贷款中存在多余款项。信贷员往往通过“三费三品”即电费、水费、税费和产品、人品、抵押品来衡量贷款企业的真实状况。

2.“安贷保”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在农户贷款业务中引入保险机制,既解决了农户贷款发展农业因风险出现的致贫问题,又降低了农业贷款的风险,保证了信用社资金安全,借款人、贷款人、保险公司三方合作,从根本上解决了昔日贷款中存在的一大难题,达到“三赢”的效果。

3.针对不良贷款。一是开展全辖不良贷款调查分析工作,落实清收责任制,将加速抵债资产变现作为抓降工作的突破口;二是提高风险意识,继续强化贷款五级分类认定管理,努力提高信贷资产分类的准确性并保全债权;三是建立监控台账,对不良贷款实行按月跟踪监控,并做好新增不良贷款赔偿制度的落实、考核和认定工作。

三、联社在农业信贷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信贷规模受限该联社农业贷款只占全部贷款总额的19.73%,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信贷额必须占总信贷额的70%的要求。同样,浙江地区很多农信社面临这样的问题。普遍认为这是由于农信社片面追求自身效益和利润,不愿意搞太多高风险低收益的农业贷款。而且国家也没有更多的政策照顾和倾斜[1],通过规定农业信贷比例来硬性要求,导致很多农信社弄虚作假,靠统计方式和报表数字来完成不可能的任务。此外农业信贷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原因还有如下:

1.城市化进程太快。浙江很多地区农业产值占当地GDP的比重太少,有相当一部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从事纯农业劳动的人减少。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很多地区都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较多,传统农业份额逐步减少。这是浙江地区的独特现状,并不具有全国广泛性,但是这也提供了一些思考,在制定政策上是否应该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情考虑农业信贷,而不是规定“一刀切”的统一政策。

2.农民自身原因。农民天性质朴,害怕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而受到处罚,或者缺乏自信,认为信用社不会给他们贷款,而且农业贷款手续与企业贷款差不多,农民往往不愿意这么麻烦,所以一旦有资金需求偏向于向亲戚朋友借款。很多人认为农民信用观念淡薄,素质低下会造成信用风险,其实在实地调查中会发现,农业信贷不良占比要小于其他贷款,很多农民是很诚实守信的。3.贷款产品利率较高。许多企业负责人表示与信用社的合作多年来一直很愉快,但较高的利率是他们有可能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的主要原因。小额贷款时利息尚可承受,但办理大额贷款,矛盾就比较突出。

(二)客户流失严重,缺乏优良客户信用社的企业客户有着很高的忠诚度,维持10年以上信贷关系的企业占了近50%。而且信用社客户呈现出相对大龄的特征,30-40岁阶段占了2/5,40-60阶段占了1/3左右,30岁以下的年轻客户数量较少。农村青年一代对信用社的感情并没有上一辈那么深厚,很多富二代在接替企业后,往往放弃信用社另寻其他大银行存贷。青年一代是未来最庞大的潜在客户,目前对于开拓新客户的力度不够。此外优良客户少,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的客户仅占3.2%,一般客户占了一半以上。

(三)信贷风险控制存在缺陷

1.制度建设落后。由于省联社的间接管理,各种管理办法与实际有所脱离,出现了金融产品,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落后于市场发展。甚至有些制度是科室内部自定,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是错误的。例如,根据风险控制要求规定,企业资产负债比率超过60%时,联社不得向其发行承兑汇票。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办法按照要求执行,很多农业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都超过这一比率,如果按要求执行可能很多业务无法开展。

2.征信系统落后。由于技术方面原因,个人和企业的征信系统较为落后,广大农户没有征信数据。此外在浙江某些地区有一个现象,赌博严重,借高利贷很多,一些借款人往往会涉赌,这方面防范的力度还需加大。

四、发展农业信贷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市场不断放开,金融业的竞争愈演愈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实力不断提升,农业银行的重返乡镇,股份制银行的跨区经营,邮政储蓄银行的陆续挂牌开业,对农村信用社形成了强大的冲击。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其生存发展空间受到冲击,大力发展农业信贷成为其根本任务,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高素质信贷队伍人是实现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可持续发展的主体。首先,促使现有信贷人员学习掌握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运用金融、会计、法律等综合知识的能力,不断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能独立分析判断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成果好坏,以确保信贷资金的有效投放。其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贷款管理与风险防范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将所有贷款切块按户分解到全体信贷人员,并落实市场拓展,贷款利息收入,不良贷款压缩,业绩与信贷人员奖罚挂钩。最后,推动服务形象建设,加强员工对顾客的服务意识,拉近与当地居民和企业的感情。

(二)丰富农业信贷产品和业务

1.创新信贷产品。做强小额信贷,根据农村资金需求变化,扩大小额信贷的面和量,提高授信额度。根据农户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来源,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现在一些基层社感觉贷款期限不规范,很多都是定为半年,归还后再续贷,最好是根据生产周期或者销售周期来确定贷款周期。做优农户(小企业)联保、支农信用卡、“信用村”、失地农户创业贷款、担保公司贷款等。积极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等业务,满足中小企业及块状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2.拓展零售信贷业务和低风险贷款业务。在加强客户市场的分析研究,细分市场,扩大营销的基础上,加大零售银行业务的细分和贷款有效投放,提高零售业务,尤其是贷款业务的占比。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蓬勃开展,参与支持新农村的开发既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又符合农信社的办社宗旨。可以积极参与支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投资额大,风险小,还款相对有保证。通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改善服务,完善贷款担保手续,加快贷款发放进度。

3.开拓相关中间业务。拓宽包括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在内的各种类型信贷品种的营销渠道。农信社业务的主要优势在于办理业务的高效率,小额贷款的方便性,如保险,代收水电费,工资等成为很多客户选择农信社的理由,可以逐渐开办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手机账单等等。而且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企业状况,和商业银行合作,推出国际业务。某些地方农业龙头企业对外出口占了很大比例,农信社的相关配套服务也是一块待开发的空间。

(三)优化客户结构

1.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挖掘客户层。对于已有客户,要通过客户联谊会,产品推介会等形式,促成他们对农信社贷款新业务,新产品的理解和运用。对于富二代等青年客户要加强感情联络,树立农信社品牌形象。对于暂时不具备信贷条件的客户,要加强在信贷,理财方面的引导和培育,扩大潜在目标客户群。

2.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在结合资信评定及其它途径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筛选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对资信程度较高、产品有市场效益、社会信誉好的企业优先支持;对暂时遇到困难但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给予适当扶持和政策倾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贷款进行有效控制;对处于衰退期或经营状况恶化的企业实行信贷退出机制。这对于预防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十分必要。[2]

(四)提高服务和贷款营销质量

1.全员营销和设立外聘村级客户经理。农信社应该建立全员营销的观念,深入农村开展宣传。但是员工由于日常操作工作的牵制,就会在信贷工作上影响对农户的服务质量,造成农村信贷工作机关化,信贷人员工作官僚化。而推广外聘村级客户经理(农村联络员),与农户直接沟通,有利于组织和集中农村闲散资金,使农户能够方便快捷地得到信贷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提高收入水平。外聘村级客户经理具备一般信贷员所不具备的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对摸清农户资金需求和信用情况,推荐农户贷款和协助农信社清收贷款,以及提高工作效率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为改善信贷服务,强化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且建立外聘村级客户经理,对于农信社宣传国家农村金融方针政策,增进广大农民对农信社工作的理解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外聘村级客户经理端正了农信社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和方向,使农信社找准了市场定位。

2.实施差别化服务。差别化服务是指在细分客户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对应的服务,通过提供精细化的优质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从而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差别化服务早已为各大商业银行和城市中小银行广泛运用,然而在农信社却还鲜见。因此,实施差别化服务是农信社积极应对日益激烈的农村金融竞争,提升自身竞争实力的必要手段。实施差别化服务并不意味着降低低端客户的服务标准,相反,这意味着客户将得到更优质的服务。[3]

(五)完善信贷制度建设

1.实行差别授权,建立快速的信贷审批机制。首先,确定基层社审批制度。根据各基层社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授权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贷款对象和贷款方式,按照“一社一策、区别授权”的原则确定信贷业务审批额度,在此审批额度内,由基层社确定贷款的发放。其次,制定统一授信制度。对超过基层社授信范围的客户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对在基层社授信范围内的客户,由基层社进行综合授信和审批。授信范围包括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对超过基层社权限范围的,由基层社按照规定上报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核,这样既提高办贷款的速度,又方便农村各类经济组织贷款。

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范文第5篇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妇女/性别研究中心、妇女研究培训基地、妇女工作委员会举办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女性・社会・发展”学术论坛于2007年1月11日在北京举行。5位专家就有关当代女性发展等问题作了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院妇女/性别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培林研究员在“从教育和就业人手促进性别平等”的发言中首先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人和城乡发展差距的扩大,中国出现了各种新的性别问题,如性别比偏高、打工妹的权益保护、大龄女性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难、妇女自杀率偏高、城市离婚率上升、单亲母亲家庭增多,以及艾滋病在母子间传播等问题。他认为,从教育和就业人手促进性别平等,保护妇女权益十分紧迫。

李培林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于2006年3月至7月在覆盖全国28个省市区的“社会和谐稳定问题全国抽样调查”的结果,描述了目前中国女性在教育方面存在的劣势:(1)目前女性平均受教育程度仍低于男性,男性中未受过正式教育的比例占16.32%,而女性则占32.2%。(2)城乡妇女受教育情况差异显著,农业户口女性居民中未受过正式教育的占43.9%,非农业户口女性居民为9.98%。(3)地区差别显著。西部、中部女性居民中未受过正式教育的比例分别为40.21%和34.28%;东部地区女性为26.12%。

调查显示的就业中的性别差异表现在:女性无业人口比例高于男性,在调查的18―69岁居民中,男性中83.3%人的表示有工作,女性中有67.0%的人表示有工作;就业人均月收入男女性别差异也较大,在工业中就业的男性为1239元,女性为975元,服务业中男性为1532元,女性为1144元,农业中男性为408元,女性为320元;男女两性在享受社会福利如养老保险和医疗卫生保障方面也有明显差距;等等。

最后,李培林认为,必须不断改善女性的受教育状况,特别提高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水平,改善女性的就业状况和工作条件,不断提高女性的社会保障权利意识,这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标志。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院妇女/性别研究中心副主任杜晓山研究员以“扶贫小额信贷和对贫困妇女的影响”为题作了发言。他说,小额信贷对中低收入妇女的经济社会影响总体上是正面的。他首先界定了小额信贷的概念和类型。他说,小额信贷是指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他们所需的贷款、存款、汇款结算、保险等金融服务,主要凭借无抵押,操作灵活、贷款方便等优势,在贫困地区有广大的发展空间。小额信贷大体可分为福利性和制度性小额信贷两大类。二者的区别是看其是否追求服务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度性小额信贷又可再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两个分支。

杜晓山引用一些实证研究的结果说明,小额信贷在缓解贫困和农户的脆弱性、增进农户的信用意识、促进贷款人的经营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贫困妇女更是具有正面的影响。广大农村受援妇女不但经营创收活动项目经济效益好,综合素质也有提高:(1)培养了妇女的信用意识。(2)精神面貌明显改变。受援妇女普遍反映,参加项目后和生人说话不发怵了,聊天的内容变了,邻里关系好了,锻炼机会多了,敢买车出去闯市场了。(3)自我发展意识及能力得到提高。(4)提高了家庭地位。

关于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杜晓山认为,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能否可持续发展,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个是小额信贷机构自身业务水平和能力建设,另一个是宏观政策环境。而目前这两方面都有欠缺,例如,金融机构对项目的扶贫目标定位重视不够,体制和机制上不适应扶贫小额信贷发展的要求;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不适应项目发展的需要;补贴类型的利率政策不灵活。特别是政府至今还没有出台关于推动小额信贷发展的完整的政策法规或具体管理办法。杜晓山最后还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佟新教授根据自己讲授《社会性别研究》课程的思考,作了“大学生的性别观念与知识需求”的发言。她发现,许多女大学生面临“女性与成就”即自我性别认同与社会性别期望之间的冲突。不少女生反映,进人大学后,第一次感觉到别人不再以你学习成绩的好坏来定义你和认识你,而是以你是否“漂亮”、“温柔”、“可爱”来认识你。这些以学习成绩见长的女生进入到了一个“有性别”的校园,她们无助地在改变自我或是改变环境的困境中抉择,她们的困惑是集体性的。而在专业学习方面,有些女生从那些似乎属于“男性职业”的“计算机系”转向更加女性化的“管理系”;也有些同学依然坚守着自己的理想,但心里却有些迷茫。

同时,男女大学生在与同性和异性建立亲密关系上也存在着迷茫的感受。在与异性关系方面,一项对国内四所大学的关于学生观念的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大学生未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视为很正常和无所谓的占到83.2%。同时,大学生在同性关系中因缺少规则而感到焦虑。这一代的大学生有不少是独生子女,他们既有强烈的交友渴望,但又缺少深入交流的能力,本质上他们更加需求人际交往的知识。总起来看,大学生们在性知识方面出现了“过剩”,而在亲密关系的规则方面出现了“缺失”。正是这种知识的不匹配,使得他们在交友中感到困惑。他们不知道如何发展深入的关系。他们困惑的是如何获得“亲密关系”,并经由这些关系来认识自我和自我成长。

她最后指出,在校园中应当开展妇女运动与人权运动,要在课堂上带进平等观念和人权意识。首先,要在知识层面上提升学生将“已有知识问题化”的能力。这些问题包括:校园的性别文化是怎样的,校园的性别文化是以谁为主体的?为什么会是这样?校园的性别文化是否可以改变?等等。事实上,校园中的许多知识是“有问题的”、是“性别化的”、是表达“男性利益的”,因此,需要批判意识,也需要解放意识的传递与弘扬。其次,在与“性”相关的话题上,需要注入平等的观念。以交友为例,在强调个性解放的同时,自己在课堂上加强了如下的讨论:如何“尊重”他人的权利,而不是“占有”他人的感情,亲密关系中如何相互“尊重”,亲密关系中的“平等”意味着什么,等等。在讨论过程中,注意同反思已有的与亲密关系相关的传统知识,如“奉献”、“遵从”以及“为爱而牺牲”等命题相结合,有利于学生平等交友能力的成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妇女/性别研究中心理事、人口研究所郑真真研究员发言的题目是“人口学中的社会性别问题”,发言的重点是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她指出,出生性别比的失衡既是社会问题的具体表现,也有可能引发社会问题。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部分地区出现的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至2000年已经蔓延到全国除和新疆外的所有地

区。

郑真真根据2005年的调查资料,在描述了出生性别比的失衡情况后,特别指出了容易被忽略的歧视女婴问题。她说,女婴的生存劣势在受到外部条件的限制或挤压时表现显著。例如,死亡女童未接受治疗的比例高于男童8.6-13.9个百分点;在出生体重低于2000克的婴儿中,女婴死亡概率是男婴的3至4倍。造成出生性别比偏离正常范围的因素有:社会文化环境、经济发展、家庭需求、个人观念、行政管理、技术手段等,因此,治理出生性别比问题应当有一个多部门协作的长期综合治理战略。其中,行政管理因素尤其需要引起注意。有不少领导干部没有意识到出生性别比偏高是社会问题的具体表现,认为只是一个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个别领导认为靠一两年“突击”活动就可以治理这一问题。所以,特别需要加强对于他们的相关教育。

为此,她建议:(1)综合治理的战略应当着眼于解决问题的源头,注重治理措施的长期效应;(2)控制和管理措施应当对准一个较小的目标人群,从而提高效能;(3)坚持并完善奖励扶助制度,同时开展必要的宣传;(4)加大对领导层和决策者的宣传倡导,同时将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和医学院校的教育当中;(5)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如媒体的正确引导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干预;(6)经常开展调研并评估已有措施的效果,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具体的治理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董之林编审发言的题目是“女性想象与历史认知――关于当代女性文学的几点思考”。她发言的中心是女性文学在历史叙事中的个性特点。她说,把女性文学当作热门话题几乎是商家和学者的共识。具体地说,就是在经济急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人们对人和人性予以更热忱的关注;对多元文化取向予以更多的尊重和理解;对文化身份认同问题予以更深刻的思考,对历史和传统予以更为多样化的重新解读。处在这样一种文化语境,长期以来处于相对边缘的女作家和她们笔下的女性形象,她们对人性的想象与要求,她们的内心情感、思辨与行为方式以及社会价值取向等在今天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董之林说,既不能脱离历史和传统,又对它们轻视女性的某些方面反其道而行之,正是女性文学在历史叙事中的个性特点。20世纪30年代,丁玲的《梦珂》表现了一个村姑对现代都市的仰慕不过是十分盲目的一厢情愿。丁玲对现代都市怀疑的目光,恰恰游离甚至瓦解了关于现代性的神话。至40年代,当文学普遍赞颂“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时,丁玲在《我在霞村的时候》和《在医院中》描写的却是解放区生活的班驳杂色。前者描写了一个被日军、后来又被派遣打入敌人内部的女性――贞贞的不幸遭遇,后者描写一位知识女性被派往延安后方妇产医院,因为遭遇到种种挫折,最终不得不离开这所医院。丁玲的小说和她本人随即受到批判的遭遇,让人留意这位女作家在一个革命大时代孤寂的身影。

董之林指出,女性文学的另一特点是借书写日常生活,呈现对主流叙事的疏离倾向。茹志鹃的小说没有表现当时特别流行的大主题和大场面,而流连于这些大主题或大场面的边边角角:《百合花》中小战士与新媳妇之间“没有爱情的爱情牧歌”;《静静的产院》里谭婶婶对新接生法喜忧参半,却又硬撑面子,不肯输给年轻女人的微妙心理;《春暖时节》的静兰在一个忘我的革命年代,对家庭生活颇感不安的体察。冰心对茹志鹃小说心有灵犀,她说,茹志鹃是以一种“妇女的观点,来观察、研究、分析解放后的中国妇女的”,因此她的作品,“特别是关于妇女的,从一个女读者看来,仿佛只有女作家才能写得如此深入,如此动人!”与此相关,也有的作品通过对男性神话的拆解,转而进入对以往宏大历史叙事的重新解读。20世纪90年代王安忆中篇小说《叔叔的故事》颠覆了流行于80年代关于启蒙者的男性神话。当作为启蒙者的“叔叔”历经磨难,终于负心地踏上80年代的红地毯时,艰难时刻曾扶助过他的女人却带着儿子找上门来,于是叔叔再也圆不了一个无辜受难者经历心灵炼狱的故事。“叔叔忽然看见了昔日的自己,昔日的自己历历地从眼前走过,他想:他人生中所有的卑贱、下流、委琐、屈辱的场面,全集中于这个大宝身上了”(《叔叔的故事》)。与其说这是叔叔的忏悔,不如说是作家对那种把苦难当资本炫耀的社会时尚不留情面的讥刺。又如张洁的长篇小说《无字》讲述了被以往宏大叙事遮蔽了的三代女人的故事。小说从吴为婚姻破裂写起,细腻表现了一个理想男人偶像在当代女性心目中坍塌的过程。以往宏大的历史叙述往往掩盖了这些女人“几乎没有灯光”的历史,掩盖了他们为历史所付出的牺牲,以及他们在历史和文化中真实的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