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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向市场的银行结构调整
1、调整的背景。
1994年,我国银行业接受了一个国际准则,即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制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这说明我国的银行业开始走向市场、走向开放。巴赛尔条约要求银行的核心资本与其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至少为4%,其总资产或净值占其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至少为8%。这是一个保证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的有效准则,不仅为35个契约国所接受,而且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承认,我国还将该标准正式载入商业银行法第39条中。按巴赛尔标准,商业银行必须要按照有风险的企业来进行经营,而不能以空壳银行通过转手经营储蓄者资金来生存。这与空手套白狼的传统银行理论不同。按照传统的银行理论,银行是将资金所有者“典当”的资金视为自己的资金贷给需求者,银行本身并不在经营中投入资金。由此造成了银行的道德风险(高风险经营)、破产威胁及信用下降,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困难,所以,为控制风险,提出资本金标准是一个最有效的办法。这就是巴赛尔条约的含义。
80年代,我国的银行与财政分离,开始承担独立的职能,但是,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遗产,再加上国家财力因放权让利而削弱,政府为控制经济,我国银行业采用了近乎垄断的国有银行体制,国家通过该体系将收集的资金投于国有企业。为了使该流程不至于被中间截流,国家通过各种手段限制居民的资本选择,如取缔民间非正规金融,限制证券市场发展,控制直接投资等,但是,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单一的资金获取渠道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社会资金需求,于是,90年代初我国银行业经过了一轮自由化的改革,出现了一些非国有股份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国有银行垄断了社会资金的分配,不利于正在兴起的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于是在一些地方开始自发形成以信用社和基金形式出现的金融组织,担负着地方性的资金融通工作,成为乡镇企业和城市非国有经济资金供应的主要渠道。至1994年,全国的城市信用社达5000家以上,其贷款的一半以上流向城市集体企业,8%左右流向私营企业。据估计,提供给私营企业的贷款相当于国有银行的5倍。但是,这些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先天不足是信用度低,资金量小,只能以高利率来吸收社会资金或从国有银行借款,然后以较高利率借出,这就增大了经营风险。在经济高涨时期,风险通常被掩盖起来,而一旦经济紧缩,普遍出现经营困难,不仅资金来源成了问题,而且贷出去的款也难回收。国家借此进行了金融整顿,合并了机构,走上了金融集中化的道路。这些合并后的机构又成了另一类垄断型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来源由此也被切断。与此同时,国有银行也搞起了第二银行,即信托投资公司。在银行的带动下,其他机构也加以仿效,于是成立了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名义上从事委托存贷业务,实质上是利用关系以低利息从国有银行弄来资金,然后以市场利率贷放出去,或干脆自己从事房地产等高风险高盈利投资,这实际上是国有银行逃避国家信贷管理进行风险投资的手段。据估计,到1995年底,国有银行对信托机构的放款数额达5500亿元,这也是国有银行呆坏账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整顿金融秩序,央行采取了压缩信托投资公司规模使其与商业银行脱钩的办法,其数量从1994年底的393家降到1996年底的244家,但其造成的资金损失大多已无法挽回。
还有一个因素也要看到,国有商业银行迅速在全国布网经营,但由于实行地方的分权式管理,这些机构成了地方政府的钱口袋,再加上银行经营管理不善,许多基层机构成为国有银行的包袱。90年代中后期,随着银行商业化的推进,巴赛尔标准的实施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有银行不仅追求效益的冲动开始占了上风,而且金融风险意识逐渐增强。于是,在国家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形势下,各个商业银行开始收缩战线,压缩基层银行机构,上收贷款权力,货币市场出现了逆细分化倾向,一方面存贷款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其垄断趋势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其他商业银行也从基层行集中资金,进行大额度放款,使得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的渠道进一步萎缩。这一格局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而变得更严重,银行收得越来越紧。由此可见,在垄断和集中化的主导趋势下,我国的银行体系还面临着以下问题,一是国有银行包袱重、经营管理水平低,且资源垄断严重;二是非国有银行实力有限,信用度不高,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差;三是没有形成合理的利率决定机制,致使银行经营风险大。在这种格局下,因为国有银行的资金主要投向国有企业,资金的流向不尽合理,所以给整体经济发展造成了困难,这是银行业调整面临的基本矛盾。2、调整什么,怎样调整
从一国的整个资金流动过程看,个人获得的各种资金有三个流向,即消费、储蓄和其它投资,社会资金流入银行业暂时或长期地存放,银行所能动用(贷款)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银行能够完全履行其作为资金集散中心的职能,则经济运行中的资金供应是基本平衡的,因为资金供求者与商品市场上的商品供求者正好地位相反(不考虑外部因素)。但是,在经济剧烈波动或资金流动存在结构性失衡时,上述的对称性被打破,就会形成资金供求失衡。在我国的资金流动过程中,这种失衡主要由结构性因素引起,银行吸收分散资金集中供给国有企业的结果是,资金过多地流向并没有那么大需求和能力的国有企业(甚至有些充当了资本金),而其它需求者的资金无法满足,于是形成资金的二次分配和多次分配,人为地造成资本高价和配置扭曲,而且形成了一条长长的资金食利链,滋生腐败。不仅如此,国家控制储蓄利率也是对供给者的利益剥夺,因为储蓄者被取消了资金使用的选择权,只能以低价获得利率。对于从事资金集散的银行来说,更是获得了一个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资金支配权成了获利的最佳工具。通过低价收集资金剥夺储蓄者的利益,并没有通过商品的低成本和低价格返还消费者,而是成了各类中间取利者的收益和无效益的投资,结果是银行反而背上了重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为高利贷的盛行大开了方便之门。这就决定了我们调整银行结构的基本出发点,即疏通资金流通渠道,形成有效率、市场化的资金集散中心。由此而涉及的政策问题相当复杂,主要有:
一是要坚决消除资金无效分配机制,使资金流向合理化。目前,国有银行给国有企业服务的情况并未改变,国有企业提供了二、三产业整个产出的不足40%,但却占用着60%以上的资金投入,这是造成银行业困境和社会资金失衡的主要因素。使资金能真正按市场规则进入资金的真正需求部门,是体制和政策调整的主要目标。
二是要形成合理的银行结构体系,打破银行业的国家垄断。在我国,国有银行的资金流入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国有银行的服务对象。由此而提出的问题是,如果我国银行体制还基本上是国有银行的一统天下,资金的合理分配就不可能,银行业的正常竞争也不会形成。所以,要求国有银行扩大服务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厢情愿,最根本的办法还是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鼓励和发展紧贴市场的非国有金融机构。一般来说,一个稳定而有效率的金融体制是从民间部门的利益冲突及其协调过程中生长起来的,而在计划体制背景下进行的金融市场化改革,其实质更应是政府部门的退出与民间部门的进入和成长,变政府配置金融资源为由民间部门配置金融资源,进而在民间部门之间确立正常的金融交易关系。不仅如此,资金服务是一个多层次、多样性的体系,因为资金需求是复杂的,单靠正规的银行业并不能全部解决需求者的问题,如农民贷款,城市小型工商企业、个体劳动者、风险型企业、贫困人群和特殊人群的资金需求等,只有通过各种特殊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才能提供服务;银行体系完备了,资金的结构性流动失衡才能最终解决。所以,开放银行业的投资,形成多元化的银行格局,是提高银行业经营管理水平、降低金融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重要一环。此外,现有100多家中小商业银行也有一个调整问题,包括存款保险、重组合并、剥离不良资产等。三是对国有银行进行调整。在这方面,政府开始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提高银行业的资本金,降低不合理债权;将逐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改制,引进其他投资者;从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入手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精简机构人员、提高银行竞争力等,使国有银行逐步走向市场。同时,为了缓解宏观资金分配的矛盾,合理划分了银行贷款权限,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各类非国有经济。这些政策调整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摆脱困境,提高竞争力,但要真正取得突破,必然涉及到产权、人员、资本金、治理结构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根本改革。如果说国有企业的改革困难,那么,国有银行的改革就更难。而能否在这方面取得突破,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前途。四是实行利率市场化,使资金价格有一个合理的定价基础。现在,国内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国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其利率已经市场化了,且目前价格走低,利率水平不高,正是改变形成机制,使利率市场化的最好时机。这时放开贷款利率以形成资金的市场定价,能够促使银行改善经营,使资金流向更合理。目前,利率市场化的障碍有二:一是思想上的顾虑,担心放开以后利率升高,失去控制。其实,放开以后,利率升降都是市场的正常反应。在价格普遍走低的情况下,利率也不会升得太高,况且央行控制着再贷款和再贴现手段,可以进行调节。二是技术上和操作上的困难。一般来说,国债收益率构成长期收益曲线,是市场利率的基准线,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事情正好反了过来,不是国债收益率影响和决定银行利率,而是四大银行的成本决定国债的招投标价格,国债利率的涨跌取决于四大国有银行的行为,因而目前的国债收益率还难以成为市场利率的基准。在削减四大国有银行垄断地位的同时,能否作出适当安排,限制四大银行的行为,使国债收益率逐渐成为市场利率变动的参照。以提高银行竞争力和市场化为核心的银行业结构调整,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改变过去集聚社会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赶超型发展战略,也是对改革以来出现的银行业集中化和垄断化趋势的修正。做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我国过去和未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还是促进经济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单纯通过资金的输入来达到高增长的效果越来越差,而且后患无穷。这就迫使我们的金融结构要进行分散化、市场化的调整,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提出的要求和加入WTO的需要。以银行调整为重点的金融结构调整,将对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二、证券市场发展
在银行业开始结构调整的同时,做为金融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成员,证券市场正在稳步发展,以《证券法》的实施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多年试点后正式纳入金融体系,并在经济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我国证券市场概况
为了使本文的叙述更有针对性,这里的证券市场主要指的是股票市场,而其它类型的证券,如政府和企业债券暂不做分析。
企业的股票是该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代表物,是一种明晰的产权,股票的持有和交易是一种所有权的拥有和让渡,前提是该代表物(股票)必须是真实的。所以,股票本质上是与国有企业的含义相冲突的,因为国有企业理论上归人民所有(当然实际上是政府所有),其产权无法分割,如果分割则利益应归于全民,这在理论上是无法实现的(实际分割与此无关)。好在我国90年代搞的企业发行股票的试点及自发交易市场的形成,并没有考虑理论问题,也就有了可操作性。
不论是80年代中后期各地兴起的证券交易场所,还是90年代初在上海、深圳建立的证券交易所,开始时都是地方行为,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这里的证券市场可以说是一个自由放任和不规范的市场。一是上市公司的上市规则是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而证券交易所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位(上市挂牌交易的公司每一年缴纳挂牌费,而证券经纪商上交手续费给交易所),所以,从监管的角度看,它只有权力保证上市公司本身是存在的(即股票的资产实际存在),但没有权力去保证上市公司不搞弄虚作假欺骗投资者。所以,上市规则事实上对上市公司并无约束力。这就需要政府来提供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体系。二是上市公司到底是怎样的情况,投资者是不清楚的。当一个企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化为一种代号以后,事实上,投资者也并不需要再去了解该符号的实际内涵,因为符号的收益能脱离企业的资本变化,这就为大批投资者提供了自由炒作的空间,符号本身也就具有了价值。但是,对符号的炒作是有限度的,所以最终股票价格就会波动。对投资者和股票价格进行直接控制是不可能的,但如果由此延伸至投资者可以为所欲为,操纵市场,就是监管的问题。监管是一种公共产品,就象警察维持公共秩序一样。所以,规范市场行为自然是政府要管的事情。1991-1993年初,由于证券市场的运行缺乏制度保障,资金大户肆意做市,投资者盲目炒作,股价连续翻倍,造成市场无序,于是,国家正式建立证券管理机构,开始介入监管,在上市公司的选择和控制投机上采取了一些措施。
但是,政府介入证券市场监管并不必然是有效率的。如果管制过度,其效果相当于引进老虎来驱赶狼,使市场陷入另一种无序状态。无奈,我国的证券市场就走入了这一极端。随着管理权限上收,政府的证券管理机构事无巨细地插手证券市场的运行,其一是上市公司的审批制和额度制;其二是直接监管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增长由政府掌握,指标由政府分配,审批办法由政府制订,审批过程由政府执行,一句话,实行的是指令性计划。这样做的结果虽然解决了上市公司无序增长的问题,但却造成供求不协调,市场剧烈波动,地方政府与上市公司合伙欺骗投资者等问题。不仅如此,政府监管不是从规则上着手,而是采用无规则的(救火式)一事一议的处理办法,引导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去寻找监管的漏洞,市场的无序性有增无减。其间以琼民源事件最为典型。这段时期的证券市场是被管制的无序,表面上国家监管,但该管的没管,反而使用了计划经济的办法来管市场,结果是加剧和放大了市场波动。深沪两地的股票指数从1993年上半年达峰值后一泻千里,至1994年6月份两市股指跌幅近80%,大多价格只相当于一年前的10%左右。跌幅之大非常罕见,两市资产损失达数百亿之多,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在1996-1997年,政府曾经发动了一波行情,1998年又归于沉寂。这一时期,两市的市场覆盖面在不断扩大,上市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市场影响力越来越大。但市场的不规范则是显见的事实。对于股票市场的发展规律,理论上有五阶段之说,即停滞阶段、操纵阶段、投机阶段、巩固或崩溃阶段、成熟阶段,具体来说,这五阶段情况如下。
①停滞阶段。股票市场处于初创期,仅有少数人知道股票市场的存在,交易手段落后,手续烦杂,交易成本高,挂牌上市的公司少,股票价格基本上保持在票面平价水平,有可能随时间推移使股票价格低估。在变动的经济环境中更是如此。不过,当投资者开始发现股息收益超过了其他形式的收益时,就开始购买股票,起初很谨慎,然后逐渐踊跃。
②操纵阶段。当一些市场参与者发现,股票供应量很少,流动性有限,购买少量股票就有可能使一种或多种股票价格上升时,操纵阶段就开始了。只要价格扶摇直上,其他人就会开始购买,操纵者赚钱后就可以迅速离开市场。使股票投资者更有吸引力的政府措施和交易手段的变更,可以引起更活跃的交易。
③投机阶段。当一些人开始获得大量资本收益和利润时,更多的投机者就会受到吸引而加入市场,当价格被哄抬到高过股票基本价值,交易额迅速上升后,投机阶段也就开始了。新发行股票过多地被认购,以致使许多公司公开出售股票,股票供应量迅速扩大,这时,再加上政府开始介入市场采取行动控制投机,如保证金要求的提高,较高的经纪人佣金,机构投资者的销售,增收交易和收益税,过多出售政府所拥有的股票或刺激对大公司股票的新的包销等。但是否能控制投机效果并不明显。
④巩固或崩溃阶段。随着政府的介入和市场的迅速扩大,到一定时候,股市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枯竭,新发行的股票已无法认购,投资者开始意识到,股票价格已升得太高,股价与其基本价值已无任何联系,股票价格开始下跌。相对于繁荣程度的大小,股价下跌的速度有缓有快,这里就开始了调整或崩溃阶段。在发生这样的价格下跌后,投资者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才能重新获得信心。这主要取决于价格下跌的程度,也取决于一国当时的利率、经济增长、公司利润率、通货膨胀、其他投资方式的收益、政府对鼓励股市发展的刺激措施及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等。在这一调整阶段,许多投机者会成为投资者,他们不愿亏本卖出,把股票作为长期投资形式持有,希望将来价格回升。
⑤成熟阶段。当最初的投资者重新获得信心,而且在第一次价格跌落时未受到损失的新投资者也参加市场活动后,一个新的成熟阶段也就开始了。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加入市场活动,会促进市场逐渐走向成熟,交易量会趋向稳定,投资者也会更有理性,股票供给范围更大,流动性也得以增强。股份虽然会继续波动,但已变得不那么剧烈。如果出现大幅度的价格波动,这通常是由于重大政治、经济问题,货币和汇率政策的大幅变动,其它重大经济政策调整和政府过度干预等因素所致。
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了前四个阶段,现正在进入第五阶段。目前,我国深沪两地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1000余家,股票总市值近4万亿元,流通总市值1万亿余元,是一个影响力日大的和发展中的市场。
2、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政策调整
在正式确立了证券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以后,我国的证券市场开始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重新评价,确立了其作为直接融资市场的身份,而且通过各种具体措施来提高证券市场的地位(如证券法的出台等);二是在市场的规范化方面下了大力气,特别是在规范政府的监管行为上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使过去的投机市、政策市的状况大有改观;三是市场的投资行为发生了很大变化,投资者的结构有了改进,使得市场呈现稳步上扬的格局,与经济大环境的走势基本相符。这些变化,得益于证券市场的政策改进。在证券法出台后,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法规,在规范投资者、上市公司、政策的行为上有了很大进步,使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成为主流。这些政策变化有以下几方面:第一,针对整个股票市场投资者分散,易于造成股指剧烈波动和投资者行为难以规范的缺陷,着力培育和发展长期机构投资者,如组织大型证券投资基金,改组证券公司以扩大其股本,允许和鼓励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入市买其股票,允许保险公司资金入市买卖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等,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从事拆借、买卖债券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所持股票抵押贷款等,鼓励一批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以起到稳定市场、规范市场的目的。这些政策的出台,为证券市场创造了一个逐渐改进的市场环境。不过,也要看到,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还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约束机制,上市公司的质量没有相应提高,再加上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与散户投资者的资金之比为1∶10,存在严重的结构偏差,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其行为也不规范,短期化倾向严重。须知,营造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者生存发展的市场环境,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之所以会经历五个阶段,而且还会出现反复,其重要原因就是市场投机严重,投资者的行为长期无法规范。所以,造就一批高质量、规范化运作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准备在现有机构投资者的基础上,再发展和造就一批大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增强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如果能够在2-3年内使机构投资者与散户投资者的市场资金实力之比,由目前的1∶10变为3∶7或4∶6,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就有了可行的基础。第二,政府行为不断规范,按市场规则监管证券市场的政策环境正在形成。这是我们看到的最可喜的变化,前十年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除了市场本身的运行原因外,主要是由于,所谓政策造成的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上市公司资源的行政配置造成了利益的再分配格局和加大了市场风险。政府的不合理干预造成了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行为的扭曲等。可以说,当时是以行政管理和计划经济的思维在经营和控制这一高风险的市场,结果该管的没去管,不该管的管得太多,给市场的发展造成了障碍。目前,这些障碍正在逐步消除,其表现有:
一是正在逐步推行股票发行审核制,取消股票上市的指标分配。今后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不再需要政府控制和分配的发行指标以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而是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股票主承销商就可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报送申请文件,证监会对拟发行的股份公司核准后,由外部专家组成的发行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这是按市场规则分配资源的重大改进,也是规范证券市场的重要步骤。过去实行的所谓发行额度分配办法,是典型的政府经营市场的体现,由此造成了政府、上市公司、投资者行为的巨大扭曲。如1993-1994年的市场崩溃,深沪两市股指在一年半左右时间内暴跌80%,大多数股票价格被压缩在1-5元之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起因于国家公布在1994年度要新发行55亿股票。上市指标的行政分配,造成上市资源利用效率低。如为了控制上市公司家数采取数量控制,地方新发行的股票是大盘而家数少,形成人为资产膨胀;而为了控制股票数量不控制家数,则大量上市一些流动股极小的公司,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监控和防范,留下的漏洞比堵住的漏洞更多。更为严重的,为使国有企业脱困,大量经过包装的国有企业上市圈钱(如ST红光事件),造成大量亏损或毫无发展前景的企业市场,给投资者信心造成打击。直到目前,许多大盘股国有企业的股价还在发行价附近波动,受到了市场的长期冷落,企业本身也没有变化。所以,改变股票供给方式,形成一个市场化的股票供求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是通过股票发行价格的市场化改革,逐步消除一、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套利机会。过去,股票的一、二级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差价(1-5倍),使得一级市场的申购资金多达数千亿元,无风险套利盛行,而且那种发行方式给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提供了一个暴富的机会,由此产生了各种腐败行为(如已暴露的大庆联谊等)。通过股票上市的上网发行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相结合,发行价格采取不事先确定而由市场申购者的需求确定等措施,为股票的合理定价奠定了科学的基础。这样,一、二级市场价格的人为差别消失,使投资者处于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也消除了利用股票上市暴富的基础。
三是市场的扶优汰劣机制正在形成。这主要表现在,通过创设二板市场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重组的政策和退出证券市场的机制。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是真正的终身制,一只股票上了市,只要自己不宣布破产,即使早已资不抵债或已形成巨额负资产(如PT农商社、ST百文等),股票照样交易,而且市场价格不低。投资者之所以敢于冒险买卖这种股票,就因为他们认定,这类企业不会真正破产清算,而是会有各种政策使其复生或以壳资源转让。对于这类已经结束其经营期的企业,要形成合理的淘汰机制,才会激发证券市场的活力,使投资者真正投资于有价值的股票。正在推出的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上市公司逐出证券市场的试点,将是改变这一困境的良策。需要就此搞出一套具体实施办法。不仅如此,在实施汰劣的同时,也出台了一些扶优的办法,如对于国家需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通过创设二板市场来促其发展,对这些企业采取更宽松的政策,只要求上市公司上市前有一年盈利记录、最低资本额为3000万元,并对这些股票不设单日买卖涨跌停板限制。该市场有可能在年内推出。这样,发展证券市场就与实施产业政策、提高企业竞争力紧密联系起来。历过十年的试点运作,我国的证券市场正以快速的步伐逐步走向规范。不过,要使证券市场走向成熟,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如上市公司和政府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大户提前知道重大信息进行炒作的现象严重;大资金者的行为没有得到规范和监管,造成庄股盛行,短期炒作,给市场的稳定形成威胁;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薄弱,目前通过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业绩进行审核的机制不完善,虚假报表时有发生;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机制不完善,投资者没有更多的风险回避渠道,只有股指上涨才能获利,因而,投资者风险大,机构投资者尤甚等。这些问题的正确解决对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三、证券市场与银行业协调发展
在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和市值增加的同时,作为银行资金的重要来源,居民的储蓄增量呈现不断下滑之势。从去年6月以来,居民储蓄增长率不断下降,有的地方已经出现负增长。这就引起了人们的忧虑,提出了银行和证券市场发展的相容性问题。从宏观资金总量看,从银行流走的一块资金进入了证券市场是必然的,问题在于流动的合理性和规模分配格局应该如何理解。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流通环节[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0-0023-02
1 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与原因分析
1.1 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2010年2月以来我国实行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下,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段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但是实践证明这种监管体制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实际监管中出现的各部门的各自为政以及职能界限不清的体制弊病。原因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只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对各部门缺乏统一指挥的权力,想让各部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进而实现监管行动无缝衔接就显得不太现实;各部门之间无隶属关系,在监管实践中仍然是各自为政,均不愿主动与其他部门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其结果是各部门在监管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以“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为主,很少将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告知其他部门进而统一行动,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得到了一定的整合,监管体制从多段管理到两段管理,近年来的实践已经有力的说明分段管理的模式很难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这次的机构改革未必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1.2 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普及率不高,使得食品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并不高,他们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偏远农村的情况更为严重。城市中的农贸市场和农村的集贸市场中一定程度地存在着销售不合格不卫生食品的现象,他们大多只顾赚取利润,很少或从未想过销售劣质食品的危害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其次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管理漏洞,一些靠批发或零售低劣食品牟取暴利并且对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熟悉的企业或个人,他们故意在法律的盲区内活动,而依据现实的法律法规又很难将他们予以惩处;这样的事例在食品流通环节中并不罕见。
1.3 实际监管环节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有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职责。但在现实中由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力量的不足,所以很难充分掌握所管辖区域内的流通领域的遵纪守法状况;城市里人员众多且流动性大,由于执法人员数量极其有限,掌握流通领域全部的食品安全信息实现更好的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对于工商部门来说显得力不从心。农村地域广大,食品经营户较分散,基层监管力量明显不足[1],仅有的几名执法人员走访一遍所有村子就需要一两月的时间,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难度很大,掌握的相关监管信息也是明显不足,很多的批发商就是利用农村的隐蔽性特点从事劣质食品的仓储工作。
1.4 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加剧了各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目前工商部门只是对各市场主体进行简单的登记工作,这对不法商贩的监管力度极其有限。在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当工商部门对某一不法商贩查处后,由于社会对该商家的违法行为了解有限,该商家后续的经营几乎不受太大影响。这暴露出我们当前的管理体制的不足: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对市场主体缺乏足够的约束。
1.5 执法信息不公开,使得人民群众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行方式的改革。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深化行政执行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工作已经开展了多年,但从工商部门执法信息的公开现状来说,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相当一部分的信息公开只是流于形式。为了实现更好的食品市场监管,从理论上来说工商部门应该将不涉及保密规定的具体执法信息公之于众,这样一方面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对不法商贩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的对策建议
2.1 改革政府各职能部门分段监管的局面,建立信息通畅的管理体制
现代高效的行政组织系统必然是一个信息畅通、指挥统一、权责明确的有机系统,各部门不仅在信息上做到上下贯通左右协调,而且能够为了共同的目标统一行动。欧盟的统一监管和美国的分类监管启示我们,同一种类产品的全部生产流通环节受到同一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管方式在实际的运用中更加有效,并能节省监管成本[2]。鉴于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病,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按产品种类进行监管的体制,从理论上来说,这种体制的权责划分明确,可有效避免现行体制中的部门信息沟通不畅的弊病,从而有利于流通环节的监管。
2.2 加强食品安全常识及法律法规的教育,改善消费者处于食品安全信息劣势的局面
鉴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常识的普及率较低的现状,开展相关方面的教育工作显得尤为必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要切实负起责任,通过举办多种形式贴近人民群众的活动向公众宣传基本的食品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提高公众辨别食品优劣的能力和法律水平。另外还要加强对市场流通主体的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与守法意识,努力使他们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2.3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社会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监管网络的社会化
在当前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监管部门应该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向社会让渡部分管理职能,建立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电子网络系统,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中来。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工商等职能部门因监管力量不足而导致的所掌握的监管信息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充实了监管力量,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可以说社会监管网络的建立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不法商贩生活在人民群众当中,人民群众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时候可以积极通过监管网络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这对监管部门实现良好地监管效果来说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为保证社会监管网络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如对举报人的保密和奖励制度,采用这些措施将极大地激励人们参与到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的监管中来。
2.4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信用体系,从深层次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食品安全监管只是治本,开发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治本之策。在借鉴银行业系统建立的个人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工商部门应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的基础上建立他们的市场行为的信用记录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这有利于缓解目前市场经济活动中各市场主体占有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相比目前的事后监管模式,信用体系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一方面是诚信记录的公开化使食品流通环节的各参与者占有更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这一措施将极大地促进整个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从而在更深层次上促进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的解决。
2.5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没有监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已被证明了无数次的真理。加强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将对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取得良好监督效果的关键就是相关执法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了解更多食品流通环节执法的真实情况,这一方面可以使相关职能部门主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有效减少监管过程中营私舞弊和走过场等不良现象;另一方面还有利于督促监管部门将监管工作常态化,改变现在靠开展专项行动突击检查的非良性监管模式,监管常态化有利于监管部门缓解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相关信息了解有限的局面,极大的提高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Victor F Weisskopf(September 19,1908-April 22,2002)生于奥地利,是一位美国犹太裔理论物理学家。他曾随海森伯、薛定谔、泡利和玻尔做博士后工作。二战期间在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参与了曼哈顿计划,之后反对核武器扩散。战后他加入了麻省理工(MIT)物理系,并成为系主任。在那里,他被他的朋友们亲昵地称为ViKi,并以优秀的理论物理学家和科学政治家双重身份被大家所敬重。
1974年10月17、18号,MIT为Victor举行了一个庆祝会,与会者们选了自己觉得能引起Viki兴趣的论题进行演讲。编者从中选了一部分论题进行整理,于1976年发表为“美国物理协会会议第28期会刊”,本书是这一会刊的再版。庆祝会的辉煌与本书各位作者杰出的地位不仅反应了他一生对现代物理的重要贡献:线性变化理论、标量场的量子化、量子电动力学、核反应、壳模型的建立、强子的结构;也反应了他作为欧洲核子研究委员会理事长、MIT物理学院院长、高能物理顾问委员会主席、公共场合自然科学的代言人对社会与物理界所起的作用。
本书共有11章:1.James Killian的开场白;2.Hans Bethe的能源问题,其中的分析可以延用至今,“去年,中东一桶油要3美元,今年大概要10美元甚至更多”,现在,当然,一桶油大概要花费100美元;3.Julian Schwinger的深度非弹性散射的无模式看法,这场会议一个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发生在理论物理因为夸克而发生的转化阶段,本章与第6章分别代表了这之前与这之后两个阶段;4.E.M.Purcell的低雷诺数下的生活,他教人们怎么在粘稠的液体下游泳;5.T.D.Lee的高密度物质的一种新的可能存在形态;6.Murray GellMann的夸克、轻子与玻色子的世界;7.Ben R.Mottelson的角动量对原子核的作用;8.S.M.Ulam的对数学家有用的物理,数学家都是从公理家推出定理,但物理学家不是这样的,他们试图从定理(观察现象)中推出公理(自然法则);9.Max Delbruck的亚里士多德是怎么发现DNA的,他觉得亚里士多德的物理简直是一个大灾难,但是生物想法―一代传向下一代是定好的―直指DNA;10.W.K.H.Panofsky的军备控制谈判的可行性;11.David Hawkins的第三种文化,本章的重点在进化与伦理。
本书内容广泛,深入浅出,许多演讲对于我们理解夸克前与夸克后时代各方所持的观点有很大帮助,不仅适合对物理感兴趣的学生们作为课外书阅读,也适合于物理学研究人员阅读,甚至于对军事、人文等学科感兴趣的研究人员也会觉得本书很有意思。
关键词:论语;孔子;色;女色;脸色;形象
《论语》一书是孔子弟子记录孔子言行的经典之作,是孔子思想集大成之作。正确理解和精确解读《论语》是继承传统文化的第一要素,如果不能对其作品中的每字每句都理解正确,将会对继承和传播传统文化产生很大的障碍。
很多人以为“食色,性也”(意思是“食欲”和“”是人的本性),是源于孔子之语。事实上,是战国的思想家告子所说。《论语》一书总共20篇, 406章,共有21个 “色”字。纵观这21个“色”字,含义各有不同。但是,却没有一个“色”字具有“女色”或“”的意思。那么,每个 “色”字都是什么含义,哪些“色”字又被误解呢?以下作详细分析论述。
一、《论语》中“色”字的字义分析和归纳
(一)表示“脸色”或“表情”的“色”
1.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为政篇第二)译文:子夏问孔子:“怎样做才算是尽了孝道?”孔子说:“难在子女(承顺父母意愿)的脸色上。如果有事情,由年幼的操劳,有了酒食,让年老的先吃,这就是孝了吗?”
2.子张问曰:“令尹子文三仕为令尹,无喜色;三已之,无愠色。”(公冶长篇第五)译文:子张问孔子:“楚国的令尹(一种官职:相当于宰相)子文,三次被任命为令尹,他并没有表现出快乐和高兴;三次被免职也没有表现出报怨。”
3.君召使摈,色,勃如也,足躩如也。(乡党篇第十)译文:国君召唤孔子去接待宾客,孔子的脸色立刻庄重、严肃起来,脚步轻快如飞。
4.入公门,鞠躬如也,如不容。立不中门,行不履阈。过位,色,勃如也,足躩如也,其言似不足者。(乡党篇第十)译文:走进朝廷大门,他的仪容十分恭敬,好像无处容身。站,不站在门中间;走,不踩门坎。经过国君坐位,神色立刻庄重严肃起来,脚步也快,言语好像中气不足。
5.见齐衰者,随狎必变。见冕者与瞽者,随亵必以貌。……有盛馔,必变色而作。迅雷风烈必变。(乡党篇第十)译文:见到穿丧服的人,即使关系很密切的人,也一定要态度严肃。见到官员或盲乐师,即使是经常在一起的人,也一定要有礼貌。……如果有丰盛的宴席,一定要表情变得庄重,恭敬地表示谢意。遇到迅雷大作也要改变神色以示对天的尊敬。
6.执圭,鞠躬如也,如不胜。上如揖,下如授。勃如战色,足蹜蹜如有循。(乡党篇第十)译文:拿着本国君主所授予的圭(玉器),恭敬谨慎地,好像举不起来。向上举好像在作揖,向下拿好像在交给别人。面色矜庄,战战兢兢,脚步紧凑稳重,如脚下有物相坠,循着一直向前。
7.子曰:“贤者辟世,其次辟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宪问篇第十四)译文:孔子说:“贤者避开乱世,次之避开一地,再次之避开人的脸色,更次之,避开别人的难听之言。”
8.孔子曰:“侍于君子有三愆: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季氏篇第十六)译文:孔子说:“侍奉君子应该注意不要犯以下三点过失:没有问到你的时候你就说了,这是急躁,已经问到你的时候你却不说,这叫隐瞒,不看对方脸色而贸然说话这是瞎子。”
9.孔子曰:“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氏篇第十六)译文:孔子说:“君子有九个方面要思考:看人看事是否看清楚;耳朵听人说话是否听得明白;脸色表情是否温和……”
10.子张问:“士何如斯可谓之达矣?”子曰:“何哉,尔所谓达者?”子张对曰:“在邦必闻,在家必闻。”子曰:“是闻也,非达也。夫达也者,质直而好义,察言而观色,虑以下人。”(颜渊篇第十二)译文:子张问孔子:“读书人怎样做才叫做通达?”孔子说:“你所说的通达是什么意思?”子张说:“不管在国家做官还是在大夫家做事都一定要有名望。”孔子说:“这叫名望,不是通达。所谓通达的人,品质正直,爱好礼仪,善于察颜观色,对人礼让。”
(二)外表、形象之“色”
1.子曰:“论笃是与,君子者乎?色庄者乎?”(先进篇第十一)译文:孔子说:“听到人议论笃实诚恳,就表示赞许,但还要看他是真君子还是外表庄重之假君子。”
2.“……夫闻也者,色取仁而行违,居之不疑。在邦必闻,在家必闻。”(颜渊篇第十二)译文:“……那些有虚伪名声的人,外表有“仁”的样子,其行为却违背了“仁”,自己还以“仁”自居而不惧惭愧。这样的人在国家或在公卿处必会骗取名望。”
3.子曰:“色厉而内荏,譬诸小人,其犹穿窬之盗也与!”(阳货篇第十七)译文:孔子说:“表面强硬,内心懦弱,若用坏人作比喻,恐怕像挖洞跳墙的小偷罢!”
(三)态度之“色”
“动容貌,斯远暴慢矣;正颜色,斯近信矣……”(泰伯篇第八)译文:“修正你的表情,不要显得粗暴和傲慢;端正你的态度,要表现出诚实可信。”
(四)眼神儿之“色”
色斯举矣,翔而后集。(乡党篇第十)译文:眼神一动,雌雉举身而飞。
(五)颜色之“色”
食饐而鍻,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乡党篇第十)译文:粮食陈旧变味,鱼和肉腐烂,不吃。食物的颜色变了,不吃。
(六)文章之修饰—润色
子曰:“为命,裨谌草创之,世叔讨论之,行人子羽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宪问篇第十四)译文:孔子说:“郑国发表的公文,都是由裨谌起草的,世叔提出意见,外交官子羽加以修饰,由子产作最后修改润色。”
二、《论语》中对“色”字之误解
(一)子夏曰:“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虽曰未学,吾必谓之学矣。”(学而篇第一)对于“贤贤易色”中的“色”字,很多人都解释为“女色”。比如陈国庆解说《论语》:子夏说:“重贤德而轻女色;……”
把“易色”解释为“轻女色”。显然不妥。1.“贤贤”不是指重视贤德,其实是向贤德之人学习的意思,即“见贤思齐”之意。应解释为 “重视向贤德之人学习,丰富道德修养,以德养心。”2.“易”的字义不是“轻视”,而是“改变”、“变换”之意。《说文》:“日月为易”。日为阳,月为阴,“日月为易”即阴阳之变换。3.“色”字不是指“女色”而是指“脸色、容颜”,确切地说是表示“气质”。
整段的意思应为:孔子说:“见贤思齐以修德,可以改变你的气质,也可以改变你的行为,做到:侍奉父母能尽全力;服侍君主能敢于献身;同朋友交往诚实守信。这样的一个有德之人,尽管他可能没有接受过学校的‘正规教育’,我一定会说他是个很有学问的人。”
(二)子曰:“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子罕篇第九)
一般译为:“我没有见过爱好美德有如爱好美色的人。”如李炳南《论语讲要》:“好色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习气,这习气有深浅之分。好色的习气越深则愈不能好德。”
实际上,“爱美色”与“好德”没有必然的联系。爱美为人之共性。德高之人未必不爱美色,爱美色之人未必无德。因此这里的“色”字不能理解为“女色”,而理解为“外表”、“形象”则更为贴切。
孔子在这里讲的是外表之美与内心之美的关系。“好德”表示内心之美,“好色”表示外表之美。多数人爱外表之美胜于爱内心之美。因此孔子才感叹:“没有见过有哪些人爱内心之美胜过爱外表之美”。
(三)孔子曰:“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知季氏篇第十六)
译文:孔子说:“君子有三戒,其一是在少年的时候,要戒‘色’,其二是人到中年要戒争斗,其三是进入老年不要再重得失。一般认为,词句中的“色”是“女色”、“”的意思。纵观全句,“血气”在这里是精力、血性的意思。“色”在这里应该指的是外部形象,是“脸面”、“面子”的意思。指在年少的时候,性格还没定下来,容易产生攀比之心,如与同伴攀比漂亮、比穿着华丽、比家庭富贵、比家长社会地位之高低等。孔子所处的时代是传统保守的时代,是“男女授受不亲”的时代,举行“成年礼”以后才可以由父母作主成亲。显然如果将此处的“色”理解为“女色”,是不符合当时的时代条件的。
(四)子曰:“巧言令色,鲜矣仁!”(学而篇第一)
多数人解释“巧言”为“能说会道”。解释“令色”为“以色示人”。如李炳南《论语讲要》:“此章谓巧言令色之人少仁,鲜仁之人,难于共事。巧言,善于辞令。令色,以容貌悦人”。李炳南解释这句话中“色”的意思为:面色,外部形象。
此中的“巧言”的确表示能说会道,语言动听。但是,根据文意“令”应该理解为“善良”、“美好”之意。色应是“表情”的意思。
此句意思是:“花言巧语,伪善的表情,这种人是很少有仁德的。”孔子认为,仁者必须忠信正直,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故以“巧言令色”为违背仁德的表现。
结论:在《论语》一书中,无论是孔子或其弟子,在文章中都没有表达过“女色”或“”的思想。通过以上分析归纳,获知《论语》中的 “色”字具有脸色、容貌、外表、形象、神态、颜色、表情、眼神儿、态度等多种含义,但是绝对没有“女色”或“”之意。
古代文献中的“色”字涵义非常丰富,不能仅凭近代的会意,就武断地认为它表示“女色”,而应该从全文的内容考虑,综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最终领会到作者所要表达的真正思想。
参考文献
[1]李炳南.论语讲要[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1.
[2]何新.论语新解[M].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
[3]罗炳良.论语解说[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4]陈国庆.论语[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
[5]魏冬,李晋晖.《论语》中“礼”的意义和作用[J].飞天, 2010,(20).
[6]陈来.《论语》的德行伦理体系[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科学版),2011,(1).
[关键词]“是” “之” 宾语前置 标记 焦点理论
〔中图分类号〕H1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08-0143-04
一
1.1 上古汉语里有这样一类宾语前置类型的句子:
秉国之均,四方是维。(《诗经・节南山》)
晋居深山,戎狄之与邻。(《左传・昭公十五年》)
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左传・僖公五年》)
当臣之临河持竿时,心无杂虑,唯鱼之念。(《列子・汤问》)
谚所谓“辅车相依,唇亡齿寒”者,其虞虢之谓也。(《左传・僖公五年》)
关于这一类型的宾语前置句(下文为讨论方便,称之为“强调式”),目前学术界有两种通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是、之”是代词,复指前置宾语;① 另一种把“是、之”看成是助词,作为宾语前置的标志。② 两种看法孰是孰非,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还很难有一个公允之论为各家所信服。石毓智、李讷(2001)运用焦点理论解释并论证了先秦汉语里的宾语前置现象是一种焦点表示法,此外还说明“是、之”也是一个复指的代词。[1] (P34-43) 应当说石、李二人的解释,在对先秦汉语宾语前置现象理论层面上的阐释确实是全新的并且也是有效的。特别是对代词宾语出现在疑问和否定两种句法环境中的前置现象的解释是令人信服的,然而在对先秦汉语强调句法环境中的宾语前置(即上文所提到的“是、之标志的宾语前置)现象的解释,本人认为缺乏足够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证。主要的疑点有三:一,强调式”的宾语前置从焦点理论角度来看是否等同于疑问和否定两种句法环境中的宾语前置现象?二,强调式宾语前置中的“唯(惟)、是(之)”能否看成是焦点标记?三 ,“是、之”到底是代词还是助词?本文尝试使用焦点理论考察强调式宾语前置现象,并回答以上疑问。
1.2 焦点是句子中某语法单位的一种功能属性,它是说话者所强调的重点。焦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徐杰、李英哲(1993)的界定,认为“狭义的焦点,一般指的仅是那些用特定的语法形式标明的句法单位”,“而对焦点的广义解释则以说话者强调的重点这一本质属性作为出发点,来识别焦点成分,归纳其特征”。[2] (P81) 这里我们所说的“焦点”,运用的是狭义的定义,因此焦点自然跟句法关系极为紧密。
1.3 焦点表示方法在汉语里常见表示法有三种:语序焦点表示法;焦点标记;重音转移法。先秦汉语宾语前置是基于古今汉语基本语序为SVO的一种调整,是用特殊的语序来加强语气。当然这是采用语序焦点表示法,对解释先秦汉语宾语前置现象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然而我们知道作为焦点的三种表达法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兼容的,示例如下:
(1)小李昨天去了北京。|昨天小李去了北京。
(2)小李昨天是去了北京。|小李是昨天去了北京。|昨天是小李去了北京。
(3)小李昨天去了北京。|小李昨天去了北京。|小李昨天去了北京。
以上三组例句可以看成是现代汉语里三种焦点表达法的兼容现象。在古代汉语也有兼容现象,至于重音转移法,古人实际读音不便拟测,所以本文只讨论前面两种表达法。
二
2.1 众所周知,上古汉语宾语前置最为常见的两种形式为疑问句代词宾语前置和否定句代词宾语前置。上古汉语句子的基本语序是SVO,出现SOV的语序,是用特殊的语序来加强语气。尽管都是通过语序变换来加强语气,但是两者的焦点特征不一样,疑问句环境中的宾语是疑问代词,其焦点特征要比否定焦点特征高。因为否定本身并不具有焦点特征,只有在特别强调时才成为焦点。徐杰、李英哲(1993)认为“否定的中心就是句子的焦点”。[2] (P83) 李宝伦、潘海华(1999)也认为“不”是对焦点敏感的算子。[3] 所以疑问和否定环境下,需要强调宾语,只需要调整宾语的位置(否定句宾语尽量接近否定词)就可以了,这符合上古汉语实际情况。如:
(4)王者孰谓?谓文王也。(《公羊传・隐公元年》)
(5)皮之不存,毛将安傅?(《左传・僖公十四年》)
(6)不吾知也。(《论语・先进》)
(7)三岁贯汝,莫我肯顾。(《诗・硕鼠》)
而本文要重点考察的强调式宾语前置,由于它本身不具备任何焦点特征,因此在强调宾语时根据焦点理论可以采用语序焦点表示法、焦点标记两种方法。在考察上古汉语语料时,我们发现强调式宾语前置往往是把两种方法综合运用,既需要调整宾语位置,同时又需要标志焦点标记,从这点来讲它和疑问以及否定是不一样的。如:
(8)王惠土方征?(《合集》6442)
(9)王勿唯土方征?(《合集》6444)
(10)用稽后人享,唯丁公报。(令簋)
(11)我民迪小子,唯土物爱。(《书・酒诰》)
(12)申伯,王瓒之事,于邑于谢,南国是式。(《诗・崧高》)
(13)岂不谷是为?(《左传・僖公四年》)
(14)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尚书・牧誓》)
(15)使君怀怒以及鄙邑,孤之罪也,敢不惟命是听。(《左传・宣公十二年》)
(16)牝鸡之晨,惟家之索。(《尚书・牧誓》)
(17)古之圣王,唯此之慎。(《国语・周语》)
关于例(8)-(11),唐钰明(1990)认为:助词“惠”和“唯”在使用上虽有差别,但作为提宾标志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它们都加在宾语之前,是提宾标志,且属于“唯宾动”格式。例(12)、(13)产生较晚,句中的“是”介于宾语和动词之间,属于结构助词,归入“宾是动”格式。尽管两者有结构方式上的差异以及历史层次不同,但二者作为宾语前置句却具有质的同一性。[4] (P121) 由于“唯宾动”格式里的“唯”以及“宾是动”格式里的“是(之)”提宾信息较弱,二者都具有标志提宾这一基本功能,那么两者结合变成的最佳组合方式则为(14)-(17)例。
2.2 以上的论述可以看作是回答了第一个疑问。现在再看看第二个和第三个疑问。强调式宾语前置中的“唯(惟)、是(之)”能否看成是焦点标记?“是、之”到底是代词还是助词?从上文论述来看,我们倾向于把它们看成焦点标记。主要的理由有:第一,目前的焦点理论的研究者都认为现代汉语最典型的焦点表达形式(焦点标记)是由“是”构成的“(准)分裂句”,[2] (P81) 或者直接把“是”看成是现代汉语标志焦点标记 。[1] (P34) 袁毓林(2003)将句尾助词“的”和“是”结合起来构成“(是)……的”结构,它不但可以标记窄焦点,也可以标记广焦点,而且可以将焦点圈定于结构范围之内。[5] 然而没有人谈到古代汉语里具体的焦点标记。受上述观点的启发,并根据焦点的广义和狭义概念,我们完全可以将具有“用特定的语法形式”“来识别焦点成分”的“唯”、“是(之)”看成是古代汉语里强调式宾语前置的焦点标记。第二,从焦点理论来讲,构成焦点标记的成分不是一个单纯的焦点标记,因为单纯的焦点标记是不存在的,它必然属于一定的词类,因而必然要表现它所属词类的语法特点,也必然要遵循该词类的语法规则。首先“唯”是一个语气助词,起到强调语气的作用,并非是一个固定的提宾标志,因此它的提宾信息较弱,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个辅助它的成分共同圈定宾语的范围,实际上也就是焦点的范围。那么结构助词“是(之)”便能出现在“唯宾动”结构之内,或者说“宾是动”结构能够和前者整合为“唯宾是动”的焦点强势表达结构。唐钰明在考察上古汉语“唯宾动”式的演变历史层次时曾揭示了这一蜕变的途径:“唯宾动”+“宾是动”“唯宾是动”。[4] (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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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现在我们再考察“是、之”的词性问题。石毓智、李讷(2001)认为它们是用作附着成分的复指代词。如果把它们看成是复指代词,必须能解释以下问题:作为附着成分的复指代词的“是、之”语音是否弱化了?语义如何落实?语法结构如何分析?它们的来源问题是什么?
2.3.1 石、李一书援引普通历史语言学中著名的“Wackernegel规律”:附着成分倾向于出现在句子的第二个位置上。并认为该规律也作用于先秦汉语,但受到焦点表达的制约,其语序变换规律为:“在先秦汉语里,焦点化的附着成分(受事代词)必须居于句子的第二位置――动词之前和主语之后”。[1] (P41) 其后论证过程根据现代法语、英语和汉语代词出现在动词之后的宾格时语音有弱化现象,并假定先秦汉语代词跟现代汉语或者英语中的情况一样,当用作受事宾语时,也弱化为一个附着成分。
姑且不论现代汉语是否跟现代英语一样也有宾格代词语音弱化现象,单究其论证过程是以一个虚假的前提(假定先秦汉语代词跟现代汉语或者英语中的情况一样)作为论证的基础,就是不严密的,何况先秦汉语跟现代汉语的语法结构和语音形式也千差万别。即便是一样,现代汉语和现代英语代词宾格弱化现象也是出现在动词之后,而并非是在动词之前,而且,动词宾语提前是为了强调,只会“重音转移”,绝不会出现语音弱化现象。
2.3.2 如果按照石、李一书的解释,作为附着成分的复指代词“是、之”是复指前置的宾语成分。作为代词出现,在语义上应该是实指的,不能忽略,但实际上却反而易造成语义的格难通。
2.3.3 同样,如果按照石李一书的解释,那么作为附着成分的复指代词的“是、之”是复指前面的宾语成分,本身应该还是代词。前面我们说过,单纯的焦点标记是不存在的,它必然属于一定的词类,因而必然要表现它所属词类的语法特点,也必然要遵循该词类的语法规则。既然是代词,它本身也应该是宾语,即结构中出现了双宾语。这种结构中的双宾语首先从语义上很难讲得通。其次,语法结构上很难分析。它们跟后面动词的关系孰近孰远,孰亲孰疏,实难解释,跟现有的语法体系很难圆融相通。
此外,按照焦点理论的解释,语序变换只涉及代词,实词不能直接位移,必须补上一个附着成分后才可以进行语序的调整。那么下面这些例句中宾语本身已经是代词了,似乎没有必要再进行复指。如:
(18)子使漆雕开仕。对曰:“吾斯之未能信。”(《论语・公冶长》)
(19)皆我之自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20)诗曰:“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其是之谓乎?(《左传・隐公元年》)
(21)若狄公子,吾是之依兮。(《国语・晋语三》)
(22)有本者如是,是之取尔。(《孟子・离娄下》)
以上例句中的前置宾语均为代词,如果把后面的成分再解释为代词复指的话,这跟代词固有特征不相符合。代词一般是代指名词或名词词组等成分,绝无代词再指代代词的现象。所以上述例句中的“之”只能解释为结构助词。
2.3.4 从来源角度来看,“是、之”作为附著成分的复指代词,只能解释为语序变换被焦点化的一个前移附着成分。那么没有迁移之前的状况如何?其过渡阶段在汉语史里又如何表现?石、李一书没有交待,我们无从得知。
我们认为把强调式宾语前置里的“是、之”解释为助词,标志宾语前置的焦点标记。这样“唯宾是动”便可以合理地解释为由甲骨文时期的“唯宾动”跟后期的“宾是动”结构的共生相融的一个固定结构。因为从一开始“宾是动”结构里的“是”其实就是一个助词,但是在上古汉语里它的代词更为常见,所以削弱了它作为助词的表现力,因而需要一个更强势的结构,在这种情况下,“唯宾动”便能和它结合产生表现力极强的“唯宾是动”。现代汉语里“惟命是从”、“唯利是图”、“唯你是问”这类成语仍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就是明证。
三
我们认为“唯…是…”从表达焦点的功能上讲与现代汉语里的“是…的”相似,也是将焦点圈定于结构范围之内,而它主要是用来标志上古汉语宾语前置的专属焦点标记。对于“惟利是图”、“唯利是图”、“唯你是问”这类成语中的“惟”,按照徐杰(2001)的定义,应该是一种“焦点敏感式”,[6] 也就是说,它不像纯粹的焦点标记词“是”一样,惟一的目的是为了表达焦点,它还有其他的功能,跟“惟”相连的成分比较容易成为所在句子的焦点成分。再根据我们前面的论述,“是”作为助词,便完全有可能在结构中充任纯粹的焦点标记,而且不易产生歧解。这样“唯宾是动”结构综合运用语序焦点表示法和焦点标记法,当后来宾语位置后移完成时,这种强势结构只能在现代汉语里找到它的孑遗了。
[参考文献]
[1]石毓智、李讷. 汉语语法化的历程[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徐杰、李英哲. 焦点和两个非线性语法范畴:“否定”“疑问”[J]. 中国语文,1993,(2).
[3]李宝伦、潘海华. 焦点与“不”字句之语义解释[J]. 现代外语,1999,(2).
[4]唐钰明. 甲骨文“唯宾动”式及其蜕变[J]. 中山大学学报,1990,(3).
[5]袁毓林. 从焦点理论看句尾“的”的句法语义功能[J]. 中国语文,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