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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元前359年,秦孝公打算在秦国国内进行变法,又害怕国人议论纷纷,所以犹豫不决。秦孝公召开朝会命臣工商议此事。 变法之争结束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9年命商鞅在秦国国内颁布《垦草令》,作为全面变法的序幕。其主要内容有:刺激农业生产、抑制商业发展(现代解释错误,应该解释为鼓励商)、重塑社会价值观,提高农业的社会认知度、削弱贵族、官吏的特权,让国内贵族加入到农业生产中、实行统一的税租制度等改革方略。
2、秦国经过两次变法后,秦国的旧制度被彻底废除,封建经济得到了发展,秦国逐渐成为战国七雄中实力最强的国家,为后来秦王朝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秦惠文王继位。变法侵犯了贵族们的利益,因之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商鞅失去变法的强有力支持者,商鞅有口难辩,只得逃亡。最后,商鞅在秦军追捕中毙命,只落得个车裂的下场。但变法得以继续实行下去。
4、 商鞅变法是中国古代一次成功的变革记为新发,他让秦国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并且为以后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而且确定了法治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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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进入游戏界面,点击“英雄”。
2、接着向右滑动至第四页,找到商鞅这位英雄后,点击商鞅。
3、查看他的技能介绍,在使用“变法”进行判定时,需要手上的一张手牌或者装备牌替换判定牌,来达到想要达到的判定效果。例如手捧雷范围黑桃2到9,雷会炸,商鞅可以打出一张黑桃2让判定立即生效,或者其他牌,让判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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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姻制度;女权;商鞅变法
秦朝统治时间短加上末期战乱不断,其传世的文献很少。但秦朝法制中的婚姻法律制度与后世相比,具有这鲜明保护一定“女权”的特色,引发了学界的讨论。在本论文之前,乔晓静学者就已经在《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初探》作了一定的阐述。了解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特点有利于实现当代对于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女权主义思想的深入认识。
本文将主要从商鞅变法的影响上来探讨一下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形成。从已掌握的资料看,商鞅变法之后秦的法律体系就已经较为完备。所以商鞅变法应是研究影响秦朝法律制度因素的一个重要的切入点。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商鞅就认为古法中的“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不符于发展的需要,提出了“男女有别”的婚姻制度教化的思想。商鞅变法对于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有思想引导、制度框架两个方面的影响。
已经出土的秦简中对于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有较具体的规定,几乎事无巨细,说明了立法者开始意识到婚姻郑重性;在秦朝的婚姻制度中,很多的规定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使女方在家中的地位附属于男方,但是秦律同时规定了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的原则——丈夫殴打妻子属于违法行为。《法律答问》中载:“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秦律中要求夫妻之间需要相互忠诚,男女通奸在法律上双方都认为是犯罪。《封诊式·奸》中就提到过类似的案例。
秦朝的婚姻制度体现出的这种区别于别的朝代的特征,其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女权,但也还是出乎了当代人对于秦一向暴虐的形象思维。
商鞅变法是于秦孝公统治期间(公元前361年至前338年)展开的。在商鞅变法的过程中,秦国革除了旧制度,实现了封建制代替奴隶制的转变 ,其确立的各项制度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秦朝婚姻制度的构建。
首先从商鞅个人经历来看:商鞅本身是卫国人。他离开了日渐衰弱的卫国,效仿李悝去到了受法家政治影响较大的魏国,在魏国没有收到重用后,又去了正在用土地和官爵吸引人才实行变革的秦国。在战国战乱动荡的年代里,心怀远志的商鞅很明显没有我们当代人所谓的根的意识。在变法的前奏里,商鞅与秦国的大夫进行过一次激烈的辩论,对于对方的“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观点,商鞅主张“礼法以事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可见商鞅的遵循制定政策法令必须依据现实的具体情况,而不是背上古制的包袱。另外,其代表的法家思想也是与当时提倡伦理道德的儒家格格不入。秦朝的法律制度的确立深受商鞅和其法家的思想影响,那么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能不受严格意义的男尊女卑的思想束缚了。
从秦人的种族文化来看:秦人在历史上是以游牧、狩猎为生产方式的少数民族。其受中原文化的束缚自然就少了。被西周及春秋各国奉为稳定统治基石的宗法制,在秦国无论是作为政治制度还是血缘家族观念却并不严格。秦的多数国君不是以嫡长子的身份继位的。据史书记载,秦伯卒,“何以不名?秦者,夷也,匿嫡之名也”。国君人选则有“择勇猛者立之”。秦居戎狄之间,受其习俗所染或迫于环境所致。而这些都是与绝对的宗法地位观念不同的。
从变法需要的角度看:在历史上曾记载了商鞅“南门移木”的故事,这一事件恰恰体现了法家最重要的两个思想:“明法”和“壹刑”即将法令公之于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商鞅死后,其变法的影响力最重要的体现就是连妇孺都能言商君之法。这些也说明着商鞅的思想理念中追求的只是人人守法,无论你地位如何。这客观上也形成了秦朝婚姻制度中一定程度上保护女子部分权力的可能。
据记载,在公元前235年 ,天下大旱,关东各国纷纷出现“流民”。而关中的秦国农民,却宁可饿死家乡,也没有人敢脱离耕种,离开什伍组织。其原因就是由于商鞅变法推行重农政策,用什伍制度将人民牢牢地管辖在田地上。农民没有了离家逃灾的自由,也就没有逃荒的习惯,还逐步形成了死守乡土的传统。这一做法是为了巩固了农业经济,改变秦国原始流牧、狩猎的生产方式遗留下来的迁徙的不稳定思想。这一结果不仅对秦国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创造了条件,也形成了关中农民们在天灾面前不低头,努力生产粮食和衣帛,保证家庭衣食收成的思想。而这种不可迁徙的生产要求,也与女子固定在家的纺织作业相吻合。
另外,商鞅变法奖励耕织,规定布帛生产的多的家庭可以免除劳役和赋税,在男耕女织的规则下,女性在家庭中的作用开始提升。
商鞅变法中有一项改革是按户按人口征赋。规定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必须分家另立户口,否则加倍征税。这是为了鼓励和确立一夫一妻为单位的个体小家庭经济。首先,这个减少了男子在家中的人数,消弱了男子在家庭中的权势,同时在提升女子在家族中所占的地位。
以上几点是从商鞅变法来看秦朝婚姻制度的形成原因。笔者认为秦朝婚姻制度提高女性地位的特征,虽然并不能等同于现代的女权主义,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先进意义。
秦律中,妻的地位较后世略高,法律对于父权的限制较后世略多,妻与夫同为家庭之“主”,但总的来说,妻的地位仍然要低于夫。秦律中仍用严酷的法律维护这种由社会政治地位决定的等级秩序,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家对家族伦常秩序一概否定。法家在政治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排除这些伦理道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加以维护。所以秦时的“女权”和我们现在说的“男女平等”,提高妇女的地位的意义显然是不一样的。 而面对何为真正的“男女平等”,五千多年前的秦律已经做到了保护妻子的人身权利,而我们当今则更应该在全方面完善女性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同样这种提倡权利的意识也应该是正当而不偏激的。如今中国的妖魔化则是认为女权主义就是彻底的摆脱男人、仇视男人。这是对女权主义和对“男女平等”的片面认识。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和谐地相处于社会之中。正如李银河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所有主张男女平等的人都该是女权主义者。”而不是说只把狭隘的“大女子主义”当成女权主义,我们要的是普遍权利而不是权力。秦律中的“女权”并不是真正的男女平等,但我们仍能看到“女权”真正发展的方向应该是维护和实现女性权利,而不是改男尊女卑为“男卑女尊”。
虽然秦朝婚姻制度并没有真正地形成女权思想和制度,但是其女性地位提高却是其独树于历史的特色之一。而商鞅变法作为影响秦朝制度最深的历史事件,在思想上以法的不束于旧制、公开普及和不论地位的平等的特质使男尊女卑的思想不再那么绝对化;在制度上奖励耕织和分户分家的确立更是使社会重视和提高了女子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从而提高了其家庭中的地位。(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林剑鸣:《秦史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2]乔晓静:《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初探》,法制与社会,2010年9月(下),第3-4页;
商鞅是我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著名法家学者、政治家、思想家。他入秦更化改制,为秦结束诸侯分裂割据的局面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目前对于商鞅法制变革的研究,已经涉及经济、社会、思想、军事、政治多个领域,本文尝试以辩证的眼光,寻找商鞅法制变革对我国当下法治社会构建和法制体系完善的借鉴意义。
二、商鞅法制变革的指导思想
前文论述了商鞅以“法”治国的主要思想,但是如何将这些思想转变为现实?如何构建起新的统治手段和社会运行方式,在他看来“国之所以治者,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①,总结起来主要就是表现在以下方面:
信:在这里“信”有几层含义。第一层:表现在商鞅颁行的法令能够产生信赖利益,为“以明不欺”,展示法令的赏罚之力。第二层:不为“私议”所动,商鞅认为“法必明,令必行。”国家的运行、国君的决策要依靠法律,凡是法律有规制的地方,就必须按律而行,而不能被个人意见左右。
法:商鞅变法,其变革的手段是建法制,其核心仍然是通过建立繁密完整的法律制度和严格执行法令,以达到去除百姓、臣属的私心,集中所有社会资源于国业根基的目的。为此,他采用了如下方法:第一,明法于世,就是将制定的所有律令详细地公布于众,并通过各种方式向民众准确全面地传达,使得所有臣民都能明法明事,趋利避害。第二,“以吏为师”,即秦国领内的所有官吏都要认真的地研习法令,能够完整无误地解答其他臣民、臣僚对刑律的疑惑。第三,严格守法,特别是统治阶层一定要按律而行,不得僭越。即“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②
威:所谓威,是指法令的威严不可触犯,吏民皆不可有所超脱;其核心是强调制定法令的统治者的威严是无上的。虽然商鞅强调“法”的威严,臣僚属民皆受制于法,而法由君作,所以实际上,通过架构臣民、法令、国君的关系,使得尊崇国君成了国家治理的唯一准则,达到了中央集权的目的。
三、商鞅法制变革的基本内容
1.概述
商鞅的法制变革内容丰富,不仅涉及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核心:刑法与犯罪,还对农业、军事、吏治、文化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使得臣民一切行为皆落在法律掌控之中,不出其维度。
2.秦国法律体制的变革
商鞅对于秦国法制的变革主要有以下方面:
(1)改法为律:商鞅“改法为律”,打破这种同事不同法的现状,制定了一套客观、严格的律令体系;将原本抽象、主观的判断标准明确化,使得人人皆知律令,庶民贵族一视同仁。同时,商鞅还以《法经》六篇为蓝本,制定相应的秦国“六律”。
(2)更化新令:商鞅的法制变革,除了充分吸收和引进《法经》的内容外,商鞅还根据秦国的社会状况,颁布了新的法令。如:废井田开阡陌的法令、分户令;、垦草令、统一度量衡的法令、军功爵令、连坐令……
3.农业方面的法律规制
(1)以农立国,健全法律制度。
商鞅十分重视农业,将农业作为立国之本 “国所以兴者,农战也”③,在他看来,国家的兴旺系于农业一身,因此他不仅了涉及开荒的垦草令,还将农业生产纳入法律体系中,在出土秦简的所载秦律中涉及农耕的就有《田律》、《厩苑律》、《仓律》三种。商鞅试图通过“律”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这一特征,将整个农业生产纳入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上来。
(2)奖励农耕
商鞅治国改制,强调赏功罚过。农业涉及国之根本,因此除了利用完善的农业生产法律迫使民众不得不按时劳作,积极生产,还通过利诱,许诺给予农业生产积极者以官爵。
(3)压制其他行业:
商鞅认为“重农”才能立国强国,其他的社会经济行业都必须以农为主,不能过度发展,尤其是商业,必须予以压制。故而他在垦草令中大量提及了对于商人的管制和征课。
4.军事法制措施
商鞅建法制,他在军事方面的法制建树主要体现在军功爵制、军队编制、战法。商鞅的军功爵制度,与其奖励农业生产的制度非常类似同时,商鞅为了编制军队,在秦献公“为户籍相伍”的户籍制度上加以发挥,“令民为什伍”,以此作为征召兵员的基础。在在军队作战方略上,商鞅亦明确了“野战”、“守邑”的不同方法。④
四、商鞅法制变革借鉴意义
法制变革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首先,商鞅的变革是有利于调动秦国劳动力积极性的。商鞅在律令中废除了井田制,允许土地私有,奖励农耕开荒。这就使得民众认为自己可以拥有土地,有了保障;同时,踏实农耕不但可以求得自身温饱,还能换取人身地位的提升和财富,这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我国现今发展虽然快速而稳定,但是也存在着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所以借鉴商鞅的做法,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推进社会综合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另一方面,借鉴他国先进的税赋抵扣制度,将其引入到《税法》中,从而减轻劳动者税赋压力。
其次,商鞅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对农业的保障。商鞅通过法律手段,推行“重农抑商”的治国方略重视农耕,大力垦荒,减少其他非必要的经济部门,以促进农业的发展是符合当时现实的。
当今我国,农业仍是最基础的物质生产部门,其因此,我们应当加强法律对农业的保障。比如:加大对非法占用耕地、扰乱农产品价格的行为的司法处罚力度,增加相应的《刑法》罪名;通过颁行新的行政法规建立农业土地利用实时监控制度;制定《农业补贴法》,完善对于农业和农民的补贴。(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解:
① 商鞅.商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9:121.
② 商鞅.商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9:187.
商鞅变法的条令已准备就绪,还没公布,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于是(命人)在都城市场南门前放置一根高三丈的木头,招募有能力(将木头)搬动立到北门的人,给予(他)十金。百姓看到后对此感到奇怪,没有人敢去搬(木头)。(商鞅)又说:“有能力搬(木头到北门)的人赏五十金。”有一个人搬了木头,(商鞅)就立即给了他五十金,用(这件事)来表明不欺骗(百姓)。百姓相信了商鞅,最终颁布了那法令。
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着名法家代表人物。卫国国君的后裔,公孙氏,故称为卫鞅,又称公孙鞅,后封于商,后人称之商鞅。应秦孝公求贤令人秦,说服秦孝公变法强。孝公死后,被贵族诬害,车裂而死。在位执政十九年,秦国大治,史称商鞅变法。商鞅“少好刑名之学”,专研以法治国,受李悝、吴起等人的影响很大。后为魏国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叔痤病重时对魏惠王说:“公孙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为相。”又对惠王说“王既不用公孙鞅,必杀之,勿令出境。”公叔痤死后,商鞅听说秦孝公雄才大略,便携同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去。通过宦官景监三见孝公,商鞅畅谈变法治国之策,孝公大喜。前359年任左庶长,开始变法,后升大良造。
周显王十三年(前356年)和十九年(前350年)先后两次实行变法,变法内容为“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这时太子犯法,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其太傅公子虔与老师公孙贾。秦孝公十六年,太傅公子虔复犯法,商鞅施以割鼻之刑。变法日久,秦民大悦。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前340年,率秦赵军败魏国公子昂将军,魏割西河之地与秦,将人民迁居至大梁,此时梁惠王大忿:“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商鞅因功封于商十五邑。
商君之法太过刻薄寡恩,设连坐之法,制定严厉的法律,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顶、抽肋、镬烹之刑。秦国贵族多怨。赵良劝说商君积怨太深,宜“归十五都,灌园于鄙”、“不贪商、于之富,不宠秦国之教”,商鞅不听。前338年,秦孝公崩,惠文王太子驷即位,太子虔告商鞅谋反,商鞅逃亡至边关,欲宿客舍,结果因未出示证件,店家害怕“连坐”不敢留宿,自是“作法自毙”;欲逃往魏国,魏人因商鞅曾背信攻破魏帅,亦不愿收留。后来商鞅回到商邑,发邑兵北出击郑国,秦国发兵讨之,杀鞅于郑国黾池,死后被秦惠王处“车裂之刑”于彤,灭商君之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