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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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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施工合同

围墙施工合同范文第1篇

甲方(全称):贵州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乙方(全称):开阳县全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开阳“世纪佳苑”保证性住房

工程地点: 开阳县城关镇东山村保龙寨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内容:平基土方挖填运、石方爆破及挖运、挡土墙砌筑、永久性围墙砌筑 。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现行的国家验收标准和甲方提供设计图纸要求(围墙设计图纸见附图)。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单价包干价方式:1、平基土方挖、填、运25.00元/m3,(小区范围内)2、石方爆破及挖运60.00元/m3(小区范围内,包爆破材料), 3、挡土墙砌筑290.00元/ m3(包工包料,含勾缝),4、永久性围墙砌筑500.00元/m(包工包料,含600mm宽,500m深的浆

砌毛石基础,基础超深部份按290.00元/m³计算)。以上单价均含税。

六、工程量确认与工程款支付:

1、工程量确认:按现场实际收方量经甲乙双方确认为准,如事前确认工程量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现场签证。

2、工程款支付: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剩余2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1、甲方供应材料:甲方不供应材料。

2、乙方供应材料:全部材料由乙方采购,采购材料按规定提品合格证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七、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工作

1.1、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

1.2、对工程中各个工序的验收工作;

1.3、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

1.4、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2、乙方工作

1.1、服从甲方的管理;

1.2、向甲方提供所有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1.3、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4、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1.5、做好发各个工序验收的配合工作,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

1.6、做好文明施工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八、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预定的工期竣工,处1000元/日延期赔偿费,如工程量增加,按增加部分的工程量,以国家定额工期相应顺延。

4、因乙方不服从管理造成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甲方有权将乙方清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十、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现场协商解决。

十一、附件:附图叁页。

十二、此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20xx年7月 日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围墙施工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卫生系统 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 新形势

1.抓创新,拓展思想政治工作新思路

党的十六大要求“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化解行业自身中存在的思想矛盾和问题,服务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也正是应该以此为指导,与时俱进,不断拓展。

1.1与时俱进,观念创新

新形势,思想政治工作要改进和创新,首先就是要在指导思想上树立“思想政治工作也是生产力”的创新观念,充分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来统一干部职工的思想,指导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在工作思路上,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并贯彻于各项工作之中,坚持对职工思想热点、难点进行调查分析,实现在思想教育变被动教育为主动工作,变消极等待为主动出击,把触角延伸到医疗卫生单位的每一个角落,渗透到医疗机构管理的全过程。

1.2锐意进取,方法创新

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要实现创新就必须打破以往那种单纯的灌输常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在提高广大医务人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激发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坚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党政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和了解员工思想动态。要引导员工学会换位思考,真心诚意地帮助患者解决病痛。要加深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把空洞的说教,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努力实现广大干部职工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

1.3讲究实效,机制创新

在工作机制上,要消除思想政治工作是政工人员的“专利”的旧观念,把思想工作作为一个整体,发挥好党、政、工、团、妇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合力,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凝聚力。与此同时,还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思想政治工作与中心业务工作同规划、同检查、同考核,使思想政治工作机构健全、网络健全、制度健全。

2.抓结合,丰富思想政治工作新载体

思想政治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借助一定的形式和载体。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同时,善于把握时代特点,通过形式与载体的相互融合,使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2.1思想政治工作要与深化改革相结合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的不断增长,带来医院管理内容、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手段的不断变化。因此,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势政策教育,使广大员工意识到必须通过转变服务理念、经营策略、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摒弃“等靠要”的落后观念,进一步认清自己的职责,增强与单位同呼吸、共命运的主人翁紧迫感与危机感,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实现科学持续发展。

2.2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行风建设相结合

卫生行风历来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促进卫生行风的根本好转,是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势的有力手段。通过成立职业道德建设领导机构,开展“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办人民满意卫生事业”、“人民满意医院评选”等活动,举办医疗安全进社区专题讲座等,不断树立卫生系统及医务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

2.3思想政治工作要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将思想政治工作与卫生文化建设相结合,以文化为载体,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教育,通过广泛开展争创文明行业、“创建诚信医院”,营造诚信和谐医患关系等系列活动,使广大医务人员进一步认识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意识,增强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促进医务人员增强大局意识。

3.抓经验,总结想政治工作新规律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思想政治工作一定要坚持科学方法,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不断探索和总结,才能更好的为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3.1要围绕中心开展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是要引导医务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因此,思想政治工作就要紧密围绕卫生工作的各个环节,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研究解决群众就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上,进一步深化城镇医疗体制改革,积极做好卫生资源重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认真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不断巩固和扩大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引导卫生系统广大医务人员自觉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3.2要加强政工队伍建设

政治工作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政工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专精广博的业务素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须要有一支思想好、业务精、作风正、能力强的政工干部队伍。因此,要加大政工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优选机制,选准配强政工干部;健全培训机制,为提高政工干部素质创造条件,要把培训内容作为重点来抓,使培训有的放矢;要健全激励机制,不断激发政工干部提高自身素质的内动力。

围墙施工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结算;合同;争议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08-0146-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及承包方(施工单位)以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为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早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范本,在很大程度上合理规避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风险,但在合同条款中仍有很多的细节需要发包方和承包方充分协商一致后确定,这一部分往往被承发包双方中的一方所忽视,甚至被双方同时忽视,当工程竣工验收,进入到工程结算的审查阶段时,所有的模棱两可之处均成为影响工程结算的重大问题,对工程造价的高低造成很大的影响。

在结算审核的过程中发现有以下几种缺陷合同:

缺陷合同类型一: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模棱两可。

某综合楼二次精装修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单位了该工程的投标总报价上限值及每一个分部分项子目的综合单价上限值,明确规定任何投标人报价时,任一子目综合单价突破的综合单价上限值时,均视同废标。在招标答疑时,投标单位提出有部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标底编制单位有部分漏项的,招标答疑回复,所有投标人均严格按照的清单工程量计算。签定施工合同时,发包人要求在没有发生设计变更的时候,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要求清单中的漏项均应按实结算,合同中还明确了漏项子目应执行的计价标准及费率标准,看似非常公正完整,可是问题就偏偏出在这里:因为双方没有沟通“漏项”的外延及内涵,结算时发生重大争议,发包方委托的审核单位造价工程师认为漏项是指整个清单工程量遗漏才叫漏项,例如:设计图中多功能厅整个二级吊顶工程量全部漏算才叫漏项,而承包方则认为是任何一个子目工程量的漏算都叫漏项,见表1。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维持子目综合单价不变,承包方认为审核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执行,若将漏项的工程量进行增补,则会导致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并非因为设计变更引起,也不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双方争论不休,一个总造价几百万元的工程结算,历时近一年至今尚未完成。笔者认为,本工程的一切争议均源于对每一个子目的综合单价进行限制而发生的,这种做法在设计图纸非常完美、标底编制人员完全了解设计图纸、编制误差很小时是可以很好地控制投标人的报价,但实际工作中,这种非常理想的状态很难出现,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每个子目的综合单价剥夺了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结合设计图纸自主报价的权利,从投标人的角度看,不承担他人的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有一定道理的,因此作为发包方应该在招标文件的起草阶段就应考虑工程的很多不可预见因素,尽量公正地对待投标人。

缺陷合同类型二:明知合同条款的约定低于企业成本,仍抱有侥幸心理先承接工程,结算时再扯皮。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1.1期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如乙方采购钢材为萍钢、武钢、南钢,则此部分钢材结算单价相对于当期长沙建设造价涟钢、湘钢预算价每吨降低¥150元/t”,“取费方式:土建工程按定额直接费(定额人、材、机)为基数计取10.6 %的管理费(含税)包干”,“甲乙双方在确定乙方的管理费用时,已包干考虑施工组织(含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中的下列费用:施工场地小及甲方销售需要引起的脚手架拆除、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转运、甲方划定区域内施工临时道路的铺设及修复、施工及生活用临时水电线路的拉接、场外租地及交通费、合同工期内(含销售配合)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含周转材料)、其它保证合同工期的措施费、固定钢筋用的马凳筋和铁垫件、固定预埋件的支架、后浇带收口网、各类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的场外往返运输费用(包括一次安拆、路基铺垫、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等)、塔吊的进出场、螺杆孔的填补及防水、管道孔的填补及防水、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及防水、成品保护、工地保安、安全挡板、停水停电应急措施、硬化地面施工、施工场地清理及施工垃圾外运(含倾倒、堆放、处理等)、各种测试和检测及为此而提供的样品和试件费用、不超过5m深的基坑支护及场地降排水、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施工场地环卫费、防洪防风措施、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上市政道路行驶增加费、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按规定计入施工图结算的项目”。

合同条款非常苛刻,承包方经过测算分析基本确定无利润可言,但仍指望能通过承接二期、三期工程后得到弥补,或者通过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得到补偿,实际施工时发包方对现场签证控制非常严,每一张签证都要主管工程的老总亲自审批后才生效,并要求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最终在发包方补偿200万元的基础上,承包方仍然亏损600多万元,这其中虽然有承包方管理上的责任,但合同条件的过于苛刻造成工程造价低于类似工程造价也是企业亏损的一个原因。2004年以前对工程合同纠纷进行鉴定时,曾有很多案例因为合同的约定低于施工企业的成本而被重新协商,这也是很多承包人存在侥幸心理的直接原因,但是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出台后,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个解释充分地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均要从其约定结算。在这种合同条件下,施工单位减少亏损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加强成本分析,特别是对于合同外的新增工程,一旦分析是亏损的,就要尽量减少承接的量,比如本工程中,发包方先行测算了广告用围墙的每m单价,然后发函至承包方“××公司:经我公司按附图要求测算围墙的每米单价为180元,若贵公司接受该单价,则围墙由贵公司施工,若贵公司不能接受该单价,则围墙由我公司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本工程承包方进行了围墙施工,但在结算时要求按320元/m计算,审核人员不予认可,仍然按180元/m结算,承包人即使存在亏损也无法再弥补。在房地产项目中类似情况很多,要求承包方抛开侥幸心理,认真分析企业成本,不然承接工程越多亏损越大。

缺陷合同类型三:合同条款不完整。

2007年,建筑材料及人工工资涨幅较大,有部分施工合同约定是固定总价合同,无论是国家政策性调整还是材料价格调整均不调整合同价款。其实并非如此约定就可以不调整合同价款了,根据湘建价〔2008〕2号文的规定“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规定不作调整,但应同时明确风险包干系数;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超过上述规定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实际市场价格全部调整”,“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就是说从发包方的角度考虑,要想固定总价,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按文件规定的比例约定价格涨降幅度,并给予一个风险包干系数,如果没有这样做,均应按实调整合同价款。

缺陷合同类型四: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围墙施工合同范文第4篇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环保、公安、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和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被拆除房屋的业主或者拆迁人。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其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项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专项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房屋拆除工程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和拍卖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不得分包房屋拆除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安全措施;

(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图纸、资料的要求;

(四)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房屋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三)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四)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及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五)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拟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说明;

(八)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前款第(二)至(九)项资料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施工实施方案,包括按照要求设置围护和各类标牌、警示,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要求撤离人员、清运垃圾、采取加固、拆除措施和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房屋拆除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应当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不能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机械方式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施工机械的机械臂无法达到施工高度的;

(二)因道路原因施工机械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三)被拆除建筑周围无法满足安全跨度要求的。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高度2.2米的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住宅区周围的拆除房屋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护。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应当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和拆卸物料,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严禁抛掷。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遇有六级以上风力、雷暴雨、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

第二十七条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编制、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用规定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对房屋进行封闭围护或者未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检查并确认地上地下管线已经切断或迁移,或者未检查并清除管道、容器中介质而进行施工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第三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由组织拆除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个人自行拆除房屋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监管。

围墙施工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签证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造价管理包括建设工程前期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是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建设管理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对科学的利用有限的建设资金,最大限度的提高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场签证的概念

现场签证是指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共同签署的,用来证实施工活动中出现某种特殊情况的共同认可的一种书面手续,也就是达成的补充协议。施工现场要是出现了某种特殊原因增加了承包范围之外的工作内容,工程的费用也就会随之增加。通常情况下,引起工程现场签证的主要原因来自于甲方、施工现场的特殊情况、设计变更等。工程现场签证如果要增加工程内容,必须要由甲方、监理、施工方共同签字认可后才能形成文件,为工程结算提供依据。当下,在我国建筑市场中,监理能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甲方通常会要求第三方签字,以防工程竣工结算的时候出现问题。

二、现状分析

某市政污水改造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现场一定要实行“双标化”的管理。然而在实际施工的时候,承包人给发包人送出的001 号联系单是“应发包人要求临时围墙,请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并签证临时围墙费用”。总监理工程师签复意见:该项工程在招标总项目范围之外,费用按照直接费进行计算。“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复意见:“同意”。经过详细的调查与核实,这一临时围墙其实就是施工现场四周的围栏,是承包人实行“双标化”管理目标的保证项目之一,其费用已经纳入投标报价范围之内,不可以另行收费。这一类的例子是很常见的。

上述例子只是建设工程中的其中之一,但其却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并且反映出了大部分工程建设共同存在的问题,即工程在施工的时候如果要调整合同价格必须是以质量低下为依据的。主要体现在签证的内容不够具体,缺乏严肃性,签证前后内容要么存在矛盾、要么出现重复,签证工作量大于实际完成工作量,材料设备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事后进行补签,脱离了实际情况。这样签证,会导致建设投资出现失控的局面,使得工程结算过程中发生纠纷、拖欠费用,甚至有时候还需要动用法律武器,在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该发包方和承包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三、对策研究及操作构思

(一)造价工程师介入施工过程造价签证管理的政策依据

1996年8月26日,由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文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只要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一定要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根据暂行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出合同价格调整依据,及其工程发包人审查、签复承包人提出的合同调整价格依据,一定要由造价工程师签章把关,以便于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的提高。与此同时,《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也就是施工过程中造价管理的工作纳入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为造价工程师介入施工过程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签证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二)造价工程师具备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的专业技能

工程造价管理的技术性比较强。对于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而言,工程施工是最复杂的内容。所以在进行施工的时候,合同价格的调整作为造价管理的内容需要以签证作为依据,需要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当然,这不是谁都能在培训之后就能胜任的工作,它必须要由专业的人员来完成。解决合同价调整依据签证质量低下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在施工时,配备的人员即工程造价师一定要有专业的技术、管理、法律知识,丰富的经验、较高的素质,这样想吗在实施过程中其就可以有效的对造价进行管理。工程造价师具体负责涉及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审核、签证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签证中的责任

因为合同价格调整依据与发承包双方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就使得合同价格调整一句据应由独立于发承包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开展签证活动,这样一来则可以更好地体现签证活动的客观、公正、独立。除此之外,工程造价活动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三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造价管理、质量、进度这三者要是存在矛盾,一定要做好协调工作,统筹安排,优先确定主要的控制目标。这就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签证活动,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不之时简单地对合同调整依据所发生的费用进行预算,还需要全面反映调整依据所产生的效果如材料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值,体现技术性和经济性的统一,能动地影响各项调整依据的具体实施,给决算者提供有力依据。所以,监理单位应该立足于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复杂程度基础之上,配备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没有造价工程师的,应该与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联合,共同对业主负责,以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必须把好签证关,要充分了解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其建设内容;熟悉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精通施工合同条款。综合评审重大工程变更、设备或材料替代方案,应用价值工程原理等技术经济比较方法,研究这些变更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以便于为决策着提供参考。深入施工现场,对于各类资料进行搜集和整理。对于索赔要及时、正确处理并做好防范工作。对于材料、设备、人工、施工机械市场价格的动态信息要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加强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管理,保证签证质量

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签证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经济利益有直接关联,这种敏感的职业性质要求造价工程师一定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造价工程师行为规范。并且,还应该注重培养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不断提升器业务技能,真正做到诚实守信、不偏不倚,很好地胜任签证工作。省市造价工程师管理机构注册要跟踪管理造价工程师在施工过程签证活动,建立造价工程师不良信用登记制度,如果合同纠纷真的是造价工程师签证质量引起的,在审查之后确认无误的,登记备案,累计到一定数量的,由各省、市建设行政部门报请国家建设部予以注销处理。

四、实施的意义

1、对于的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十分有利。

2、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方便,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或避免了造价纠纷。

3、体现了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要求。

4、和国际惯例相衔接。使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得到拓展,并且还给造价工程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场所。

5、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多样化和系统化,给发承包双方提供科学、公正、公平的服务。依靠咨询人才集中、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有效地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工作。

结语

签证单工程造价的控制是一项集管理、技术、质量、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动态过程,而大部分监理工程师对于设计、施工、工程质量验收等相关规范比较熟悉,而对于工程造价的管理缺不够了解。其知识结构、深度和实际业务能力根本不满足造价工程师的水平。监理工程师对造价进行控制或管理显得软弱无力,很难胜任。所以,由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员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合同价格调整依据质量不高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1]李晓霞. 发挥造价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作用[J]. 工业建筑,2006,S1:1087-1088+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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